KR7a0025
卷12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二
遼〈道宗太康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開寶三則 太宗雍熙一則 端拱二則 真宗咸平二則 仁宗景祐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政和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淳熙二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總一則 海陵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八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二卷
吏員部彙考二
遼
道宗太康九年,定諸吏遷敘格。
按《遼史·道宗本紀》:太康九年十一月己未,定諸令史、譯史遷敘等級。
宋
宋制各署分房置吏及各吏所掌之職事。
按《宋史·職官志》:門下省,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房、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復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中書省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需、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復。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給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併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隸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樞密院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釐正,凡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衛兵。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遞及湖南路邊防。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各隨其房之所領兵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文書。曰知雜房,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并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以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創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刱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五人,又創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宣徽院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三曰倉案,四曰胄案。
三司使、鹽鐵、度支、戶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二曰胄案,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七曰設案。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二曰錢帛案,三曰糧料案,四曰常平案,五曰發運案,六曰騎案,七曰斛斗案,八曰百官案。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麴案,五曰衣糧案。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吏部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紹興八年,分左、右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侍郎分左、右選。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司封分案三,設吏六。司勳分案四,置吏十有九。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考功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建炎已後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官告院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戶部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五年,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曰農田,曰檢法。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度支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曰知雜。裁減吏額,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金部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吏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倉部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曰會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各隨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續又減四人。侍郎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郎中通置吏五十四人。祠部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分案四,置吏七。膳部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祇應并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職方分案三,置吏五。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併作四十二人。駕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庫部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尚書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曰體量,曰定奪,曰舉敘,曰糾察,曰檢法,曰頒降,曰追毀,曰會問,曰詳覆,曰捕盜,曰帳籍,曰進擬。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都官分案四,置吏十有八。隆興元年,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十三年,減三人。比部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司門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尚書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屯田分案三,置吏八。虞部分案四,置吏七。水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御史臺乾道并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三京留司御史臺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官、書史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祕書監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祕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祕書省置直閣分案四,置吏八。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官各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專知官一人。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殿中省尚衣庫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內衣物庫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新衣庫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朝服、法物庫典三人,掌庫三十人。
太常寺分案五,置吏十有一。隆興二年,分案九:曰禮儀,曰祠祭,曰壇廟,曰大樂,曰法物,曰廩犧,曰太醫,曰掌法,曰知雜。裁減吏額,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大晟府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安樂,曰法物,
曰知雜,曰掌法。
宗正寺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大宗正司分案五,置吏十有一。玉牒所分案五,置吏十。
光祿寺分案五,置吏十。
衛尉寺分案四,置吏十。
太僕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
群牧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鞍轡庫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元豐併入太僕寺。
大理寺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曰宣黃,曰分簿。設司有四:曰表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又有敕庫。吏額;胥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曰驅磨,曰檢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鴻臚寺分案四,置吏九。
司農寺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太府寺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國子監分案八,置吏十。
少府監分案四,置吏八。
將作監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軍器監分案五,置吏十有三。
都水監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開封府分案六,置吏六百。
臨安府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辨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檢點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
按《職官志》:流外出官法。
尚書省 書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禮部、貢院、吏部流內銓官誥院、七選都省敕庫、兵部甲庫八選諸司驅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選貢院散官十八,選並補正名。後理或酬獎減一等出簿尉。
門下省 白院、令史、七選畫頭書院、甲庫令史贊者,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後理並出簿尉。
中書省 白院令史,七選甲庫令史,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後理並出簿尉。
學士院 錄事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孔目官,遇大禮從上出一名。不遇大禮七選驅使官,遇大禮從上三人,並出簿尉。不遇恩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御史臺 令史七選補正名,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並出簿尉引贊官補正名,後遇大禮出錄事參軍,試中刑罰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職書史,五年出借職,係諸處取到人充主推,八年出借職書史,出三班差使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頭供奉官,前後行入仕。三十年以上遇大禮從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職後行出借職,予司勾覆開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直前後行出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職衙佐,三年出借。職通引官行首司五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開封府 孔目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左蕃行首,七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支計官、勾覆官、開拆官、接押官、出奉職。諸司行首前行出借職並遇大禮,以入仕及三十年已上者,三人出職。
殿前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侍。禁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馬步軍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班殿。直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入內內侍兩省 前後行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大宗正司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三班院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奉職。
審官院 令史授勒留官後理,七年出簿尉。
九寺 府史、太常、大理寺、七選宗正光祿太府、太僕衛尉鴻臚司農寺、十選驅使官十九選,宗正司楷書八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諸監 都水監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少府將作監府史十選,國子監八選,司天監禮生曆生選,少府將作監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群牧司 都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客省 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勾押官五年,並出奉。職承受並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四方館 書令史補正名,後理八選,表奏官、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九選並出簿尉。
閤門 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右侍禁承受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太常禮院 禮直官自補副禮,直官後六經大理出,西頭供奉官禮生補正名,後理六選出簿尉。
審刑院 充本院書令史,後理六選出簿尉。
祕書殿中省 令史楷書並補正名,後理八選出簿尉。
起居院 楷書八選,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崇文院 孔目官補正名後理,遇大禮出奉職。三館 孔目官、四庫書直官八選,楷書七選,書直書庫表奏官九選,守當官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楷書補正名,後理並出簿尉。
祕閣 典書楷書並補正名後理,七選出簿尉。軍頭引見司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
皇城司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內東門司 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管勾往來國信所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翰林司 專知官三年,界滿大將出奉職。
內藏庫 專知官三年,界滿出借職。
御藥院 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御書院 待詔五年,出左班殿直書藝,十年出右平殿直御書祇候,十五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進奏院 進奏官補正名後理,十五年遇大禮無過犯從上,五人出職有過犯,經洗雪曾經決責出借職,人數無定限。
御廚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職。
金吾街司仗司 孔目官表奏勾押驅使官並補正名,後理十九選出簿尉。
太祖開寶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縣小吏及直力人。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六年,詔:中書吏兼用流內州縣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六年五月,詔:中書吏擅權多姦贓,兼用流內州縣官。
開寶 年,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引對,方得注擬。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開寶間,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堂後官多為姦贓,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
太宗雍熙 年,以堂後官充職事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
端拱元年,始以選人授京官為堂吏。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為堂吏,自此始。端拱二年,詔禁吏人應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端拱二年,親試舉人,有中書吏人及第,上令奪所授敕牒。乃詔禁吏人應舉。
真宗咸平 年,命翰林學士宋白等定流外人銓用之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流外補選,五省、御史臺、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三館、祕閣楷書,皆本司試書札,中書覆試,補受。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復令口誦所對,以防其弊。其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得優試者,率中選。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倖求優試。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選。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特試書劄,驗視材質。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宣徽院、三司、各省、閤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其隸近司,有裁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御史中丞同詳定之。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至知客、押衙各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典書、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優勞減選。閤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於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從之。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御書院、翰林待詔、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咸平四年六月,減天下冗吏。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六月癸卯,有司言減天下冗吏凡十九萬五千餘人。
仁宗景祐二年九月,命中丞杜衍等汰三司胥吏。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二年,頒試典吏法于天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于天下。
元豐三年,減諸路冗占役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徽宗崇寧二年,改定六曹,增吏員。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二年五月,改定六曹,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序,增其員數,倣《唐六典》易胥吏之稱。
政和三年,增置吏員。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三年五月丁未,置都事以下吏員。
高宗紹興二十六年,裁省內外吏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六年八月庚辰,裁州縣吏額。十一月丙戌,裁定六曹、寺監百司吏額。
孝宗隆興元年,裁減吏員。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秋七月乙卯,裁減省、部、寺、監官吏。
乾道六年,裁減省院部司吏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六年三月乙卯,裁減樞密院吏額一百十有四人。甲戌,裁減三省吏額七十人。五月甲寅,裁減六部吏額百五十人,其餘百司、三衙以是為差。
淳熙八年,裁減各署官吏。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秋七月乙卯,裁減省、部、寺、監官吏。
淳熙十三年,裁定吏額。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三年十一月辛未,裁定百司吏額。
度宗咸淳七年三月,詔減內外百司吏額。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金
金各官屬府史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尚書省,女直省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人,右十五人。大定二十四年為三十人,進士十人,宰執子、宗室子十人,密院臺部統軍司令史十人。漢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一人、右十四人。省譯史十四人,左右各七人。女直譯史同。通事八人,左右各四人。高麗、夏國、回紇譯史四人,左右各二人。諸部通事六人。曳剌二十人。走馬郎君五十人。
吏部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常例。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戶部令史七十二人,內女直十七人。譯史五人,通事五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禮部令史十五人,內女直五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兵部令史二十七人,內女直十二人。譯史二人,通事二人。
刑部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人,驛史五人,通事二人。
工部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都元帥府女直令史十二人,承安二年十六人,漢人令史六人,譯史三人,女直譯史一人,承安二年二人。通事,女直三人,後作六人,承安二年復作三人,漢人二人。
樞密院令史,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三品官子弟四人,吏員轉補二人。譯史三人,通事三人,回紇譯史一人,曳剌十五人。
御史臺令史,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三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一人。通事三人。三司令史五十人,內女直十人,漢人四十人。大安元年增八人。譯史二人,大定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國史院書寫,女直、漢人各五人。
審官院掌書四人。女直、漢人各二人,以御史臺終場舉人擇充。
儀鸞局。司吏二人,如內藏庫知書例。
頭面庫。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寢殿小底例。
段匹庫。本把十二人。
金銀庫。本把八人。
雜物庫。本把八人。每庫知書各二人。
太府監左藏庫。本把四人。
右藏庫。本把四人。
萬寧宮提舉司。本把五人。
大興府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本案文書。餘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諸京留守司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漢人司吏,三十萬戶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譯史,上京、北京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抄寫一人,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公使百人。
上京提舉皇城司司吏一人。
按察司書史四人,書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陝西、上京兩路設簽按察司。書史四人,上京、東京書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漢人五人。北京、臨潢,女直三人、漢人五人。南京,女直二人、漢人七人。山東,女直三人、漢人七人。大名,女直三人、漢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
諸總管府司吏,女直,山東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山東東路、咸平府、臨潢府各十二人,曷懶路、河北西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東路八人,河東南北路、京兆、慶陽、臨洮、鳳翔、延安各四人。漢人,戶十八萬以上四十二人,十五萬以上四十人,十三萬以上三十八人,十萬以上三十五人,七萬以上三十二人,五萬以上二十八人,三萬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萬戶二十人,婆速路、曷懶路各二人。譯人,咸平三人,河北東西、山東東西、曷懶、大名、臨潢各二人,餘各一人。通事,婆速、曷懶路高麗通事一人,臨潢北部通事一人,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慶陽府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八十人。臨潢別置移剌十三人。凡諸府置員並同,惟曷懶路無府事。
諸府司吏,女直皆三人,漢人,若管十六萬戶四十人,十四萬以上三十八人,十二萬以上三十五人,十萬以上三十二人,七萬以上三十人,五萬以上二十五人,三萬戶以上二十人,不及三萬戶十七人。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七十人。
諸節鎮,節度使司吏,女直,隆州十四人,蓋州十二人,泰州十一人,速頻、胡里改各十人,蒲與八,平、宗、懿、定、行、萊、密、滄、冀、邢、同、雄、保、兗、邠、涇、朔、奉聖、豐、雲內、許、徐、鄧、鞏、麟、全、肇各三人,餘各二人。漢人,依府尹數例。譯人一人,通事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人,上鎮七十、中六十五、下六十人,惟蒲與、胡里改、速頻各二十人。曷速館路、蒲與路、胡里改路、速頻路四節鎮,省觀察判官而無州事。
諸防禦司吏,女直一人,漢人管戶五萬以上二十人,以率而減。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諸刺史司吏,女直,韓、慶、信、灤、薊、通、登、復、瀋、貴德、涿、利、建州、來遠軍各三人,餘各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來遠軍同下州,省同知。凡諸州已上知印,並於孔目官內輪差,運司押司官並同。無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司、縣同此。
諸京警巡院。司吏,女直,中都各三人,上、東、西三京各二人,餘各一人。漢人,中都十五人,南京九人,西京八人,東京六人,北京五人,上京四人。惟東、西、北、上京無副使。
諸府節鎮錄事司。司吏,萬戶以上設六人,以下為率減之。凡府鎮二千戶以上則依此置,以下則止設錄事一員,不及百戶者並省。
諸防刺州司候司。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驗戶口置。赤縣。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諸縣。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諸知鎮、知城、知堡、知寨,其設公使皆與縣
同,惟驗戶口置司吏。
諸司獄。獄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獄二人,防守獄囚門禁啟閉之事。獄子,防守罪囚者。
市令司。司吏四人、公使八人。
軍器庫。使司吏二人。庫子,掌出納之數、看守巡護。都轉運司。都勾案、戶籍案、鹽鐵案、支度案、開拆案司吏,女直八人,漢人九十人。抄事一人,譯史三人,通事一人,押遞五十人,監運諸物公使八十人。中都置。女直司,司吏,遼東路十人,西京、北京、山東西路各五人,餘路皆四人。譯史,遼東路三人,餘各二人。通事各一人。漢人司,司吏,課額一百八十萬貫以上者五十人,百五十萬貫以上四十五人,百二十萬貫以上四十人,九十萬貫以上三十五人,六十萬貫以上三十人,三十萬貫以上二十五人,不及三十萬貫二十人。公使人,各七十人。押遞,南京、山東東西路、河東南路、河北西路各五十人,西京、河東北路、河北東路各四十人,餘路各三十人。
山東鹽使司。司吏二十二人,女直三人,漢人十九人。譯史一人,抄事、公使四十人,它使皆同。
中都都麴使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凡京都及真定皆為都麴酒使司,設官吏同此。他處置酒使司,課及十萬貫以上者設使、副、小都監各一員,五萬貫以上者設使、副各一員,已上皆設司吏三人。不及二萬貫者為院務,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不及千貫之院務止設都監一員。其他稅醋使司、及榷場與酒稅兼者,視課多寡設官吏,皆同此。
中都都商稅務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餘置官吏同酒使司。
中都廣備庫。使攢典四人。庫子十四人,內十二人收支,二人應辦。掌排數出納、看守巡護之事,與庫官通管。
永豐庫。鍍鐵院攢典三人。庫子十二人,內十人收支,二人應辦。凡歲收二十五萬貫者置庫子十人,不及二萬貫者置二人。
鍍鐵院。攢典一人。
南京交鈔庫。使攢典二人,攢寫計帳、類會合同。庫子八人,掌受納錢數、辨驗交鈔、毀舊主簿曆。
中都流泉務。攢典二人。中都店宅務。攢典,左右廂各五人,掌征收及檢料修造房屋之事。庫子,左右廂各三人。催錢人,左右廂各十五人,又別設左廂平樂樓花園子一名,右廂館子四人。
南京店宅務同。
中都左右廂別貯院。攢典、庫子,同前。
中都木場。使司吏一人,庫子四人,花料一人,木匠一人。
中都買物司。司吏二人。京兆府司竹監。司吏一人。
規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司吏三人。
漕運司。司吏六人,分掌課使、起運兩科,各設孔目官,前後行各一人。儤使科,掌吏、戶、禮案。起運科,掌兵、刑、工案。公使八十一人,押綱官七十六人。
諸倉。使,攢典,掌收支文曆、行署案牘。歲收一萬石以上設二人。倉子,掌斛斗盤量、出納看守之事。
草場。使,攢典二人。場子,掌積垛、出納、看守、巡護之事,歲收五萬以上設四人。中都、南京、歸德、河南、京兆、鳳翔依此置。西京省副使,餘京節鎮科設使副一員,防刺仍舊,置都監一員。
諸總管府節鎮兵馬司,都指揮,軍典十二人,掌本庫各籍、差遣文簿、行署文書、巡捕等事,餘軍典同此。司吏一人,譯史一人,公使十人。
指揮使、軍典二人,營典一人,左、右承局各一人,左、右押官各一人。以上軍員每百人為一指揮使,各一員分四都,每都設左右什將、承局、押官各一。若人數不及,附近相合者,並依上置。如無可相合者,三百人以上為一指揮,二百人以上止設指揮使,一百人止設軍使,仍每百人以上立為一都,不及百人設什將、承局、押官各一。其指揮下軍使,什將下軍典、營典、各同此置。惟北京、西京止設使、副各一員。
諸府鎮都軍司。都指揮使、軍典二人,公使六人,凡諸府及節鎮並依此置。
諸防刺州。軍轄、軍典二人。
諸府州。兵馬鈐轄、司吏二人。京兆、咸平、濟南、鳳翔、萊、密、懿、鞏州並依此置。惟京兆、咸平府置兵馬都鈐轄,餘並省。
諸巡檢。司吏一人,掌行署文書。
諸州都巡檢司、司吏各一人。
潼關。關使、司吏二人,女直、漢人各一人。
大慶關。管勾河橋官、司吏二人,女直、漢人各一人。孟津渡。譏察、司吏二人。
統軍司。書史十三人,女直八人。漢人五人,掌行署文牘、上名監印。守當官四人,譯書四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
招討司。司吏十九人。譯人三人。通事六人,內諸部三人、河西一人。移剌三十人,以上各充都管。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
諸猛安。司吏四人,譯人一人,撻馬、差役人數並同舊例。
諸謀克,女直司吏一人,譯人一人。
諸部族節度使。司吏四人,女直、漢人各半。通事一人,譯人一人,撻馬。右部羅大部族、土魯渾部族並依此置。
諸糺詳穩、司吏三人,習尼昆,掌木糺差役等事。撻馬,隨從也。咩糺、唐古糺、移剌糺、朮典糺、骨典糺、失魯糺並依此置。惟失魯糺添設譯人一名。《士民須知》某年有慈謨典糺、胡都糺、霞馬糺,無失魯糺、移典糺。諸移里菫司。司吏,女直一人、漢人一人。習尼昆,掌本紀差役等事,撻馬。右土魯渾部族南北移里堇司依此置。部羅大部族左右移里堇司置女直司吏一人。諸禿里。女直司吏一人,通事一人。
諸群牧所,設女直司吏三人,譯人一人,通事一人。副使、女直司吏四人,譯史一人,撻馬十六人,公使八人,副五人,判三人。又設埽穩脫朵,分掌諸畜,所謂牛馬群子也。
海陵正隆二年,定內外諸吏員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內外諸吏員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給,凡都目皆自朝差。海陵初,除尚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吏員外,皆為雜班,乃召諸吏員於昌明殿,喻之曰:爾等勿以班次稍降為歉,果有人才,當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監吏員,以內省司舊吏員、及外路試中司吏補。
世宗大定二年,定進士充尚書令史,及禁用貼書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正月甲寅,復用進士為尚書省令史。按《選舉志》:大定二年,戶部郎中曹望之言:隨處胥吏猥多,乞減其半。詔胥吏仍舊,但禁用貼書。又命縣吏闕,則令推舉行止為鄉里所重者充。大定三年,定司吏陞轉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以外路司吏久不升轉,往往交通豪右為姦,命與孔目官每三十月則一轉,移于它處。
大定七年,敕吏員到部,過期不許理,算及犯贓不許,復敘又定外吏員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敕隨朝司屬吏員通事譯史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理算。又詔吏人但犯贓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旨,不許復敘。又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戶口與課之多寡,增減之。大定八年,許職官子補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職官子補令史。
大定十二年,詔保舉司吏試用。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彼既知不得免試,必當盡心以求進也。
大定二十年正月戊午,定試令史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詔女直進士補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十一月戊午,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可依漢兒進士補省令史。夫儒者操行清潔,非禮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為吏,習其貪墨,至于為官,習性不能遷改。政道廢興,實由於此。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蔭人補吏定試格。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壬子,敕收錄功臣子孫,量材於局分承應。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孫試補令史格。按《選舉志》: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補。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尚書省謂:吏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復恐不閑案牘,或致敗事。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廕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人試補者仍舊。
章宗明昌三年,許宰執改除外,任者子孫補吏用職事官子弟、終場舉人,見役品官充吏。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十一月,權尚書禮部郎中党懷英言:凡宰執改除外任長官,其子亦得試補省令史。甲申,改提刑司令史為書史。按《選舉志》:明昌三年,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場舉人本臺試補者,若不足,于密院六部見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
泰和四年,復行吏目轉移及收補承應人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六月壬寅,復行吏目轉移法。十一月辛丑,定收補承應人格。按《選舉志》:泰和四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浸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歷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吏目通歷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遂定制,依舊三十月轉移,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泰和五年十一月己亥,更定宮中局、署承應收補格。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閏四月甲申,定承應人收補年甲格。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禁用本路人為書吏。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以僉東京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