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5

卷12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五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成祖永樂四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二則 憲宗成化十則 孝宗弘治八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十則 神宗萬曆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吏員部彙考五

明代設立各吏分曹管事及撥補之制。

按《明會典》:凡當該未滿三十箇月丁憂者起復日赴驗封司撥補,已滿者餘下月日稽勳司補足即付,凡辦事官吏承未滿丁憂者,赴部日官補足。六月承差補足,二十四月付文選司辦事吏補足,十八月付驗封司。其未撥辦事吏,不論已未付驗封司俱補辦十八箇月。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原係驗封者,付驗封司。又按《會典》: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者處斬。凡有司內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專管刑名,戶房專管錢糧。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近有司多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致所管事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後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官別議。若一房事更過十名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拿來要處斬罪。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太祖洪武四年,內外憲司吏典許考退生員參充,不准土吏出身。

按《明會典》: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洪武四年令于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姦貪罪名之人。凡雲南、貴州、四川土吏。洪武年間不與出身,考滿後仍發原衙門著役。

洪武十六年,定歲貢考退充吏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不中者罰充吏。洪武十七年二月,定吏員資格。

按《大政記》云云。按《明會典》:凡吏員二考滿。洪武十七年議准考滿吏員試,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出身衙門內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門內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曉諭,遇缺以次撥用。凡在外吏於在京陞轉。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五品以下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洪武十九年,更定京外吏員役滿轉補之格。

按《明會典》:凡吏員役滿轉補。洪武十九年更定在京未入流衙門吏員充九品衙門,司吏九品衙門司吏充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充七品衙門書吏司吏,六品衙門典吏、七品衙門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六品衙門典吏充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六品衙門司吏、五品衙門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四品衙門典吏、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職掌四品衙門典吏,同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充三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典吏、三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一品衙門典吏,二品衙門令史充一品衙門掾史。二品衙門都吏、都史充一品衙門提控。一品衙門典吏充掾史、提控。職掌典吏充掾史,掾史充提控,以上皆以三年為滿,給由赴部錄用。在外各驛遞運所河泊閘壩等衙門吏攢充七品衙門典吏,或有俸九品衙門并有俸未入流衙門吏充七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充五品六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典吏充六品衙門司吏,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五品衙門司吏、四品衙門典吏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三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典吏,二品衙門令史書吏、三品衙門令史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令史充二品衙門通吏,以上三年滿日,無缺,給由到部於在京衙門內用。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歲貢廩生罰充吏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歲貢不中生員,食廩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復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充吏。

洪武二十六年,定府部知印取用吏員給由支俸,及在逃還役等例,禁江浙人充戶部吏,更定貢廩充吏例。

按《明會典》: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識字人材內取用。又按《會典》:凡吏員一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門及在外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吏典各以三年,考滿給由。其倉攢典以周歲為滿,稅課司庫局攢典考滿之日隨即交割明白,給由府州縣倉攢典,將經收糧斛支銷盡絕,方許給由府州縣吏典,考滿當即給由,如布政司府州縣過違一年,直隸并在京過違半年,給由到部,俱送法司取問。如不過違者隨付司封照依資格撥用。又奏准各衙門吏三年役滿,於本衙門見缺令史書吏內陞用。再歷三年,給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部。不許一概。縣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等衙門及王府長史司。託故不給由者治罪。又按《會典》:凡承差知印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三年考滿,役內無私過雜職內用。有私過充吏役。又按《會典》:凡吏員資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門送到考滿吏典。於在京對品衙門內用,在京各衙門考滿吏典,照依資格陞用。無缺借用仍支合得俸裁革減併,吏對品衙門用借撥者,支前役俸農吏,罷閒官、生員、監生、承差為事充吏遇缺撥用,各支本等俸。其五品以下衙門吏典,該與俸米食。米者照例支給,若罷閒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撥用。止支九品衙門司吏俸一石,工滿并為事斷,發吏遇缺撥用,月支米五斗,每月通類行移各衙門收役。又按《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大小衙門典吏不許陞轉。三十六箇月考滿給由赴京聽用。又按《會典》:凡戶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許用江浙、蘇松人。又按《會典》:凡在逃吏。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類行勾取。其有自首,行勾日淺未曾撥補,准首,仍送著役。若及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邊遠充軍。又按《會典》:凡法司送到各衙門為事還役吏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者行移各該衙門收役,在外者劄付應天府給引轉撥著役。今在京者劄順天府,其係收查發落者如有干礙行止,照例發原籍為民。在外吏典有犯,笞杖徒流。雜犯例該的決與贖罪還役者,俱要明著年月日期,若離役一年以上不許還役。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歲貢生員到部翰林院,考試中式者送國子監讀書,其入學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發充吏典。洪武二十八年,定吏役僉充例寬歲貢試不中充吏限。

按《明會典》:吏員兩考役滿起送到京參撥各衙門各有資格,後又有辦事之例。按洪武禮制與諸司職掌及諸事例,互有異同,今不備著。又按《會典》:凡僉充吏役例于農民身家無過,年三十以下,能書者選用。但曾經各衙門主寫文案,攢造文冊,及充隸兵與市民,並不許濫充。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軍戶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許水馬驛站貼軍雜役養馬等項人戶,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許民戶,兩丁識字亦許勾充。又按《會典》: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遣復學停,廩肄業限次年再試。兩廣、四川限兩年再試,復不中者照例充吏。

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員出身資格。

按《大政記》: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員出身資格,以九年考滿。按《明會典》:凡給由違限。洪武三十一年,奏准吏員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及侍親等項,託故在閒已經官府問斷,仍充吏役者重歷三考。又按《會典》:凡吏員出身。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兩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兩考皆以九年滿。出身後定以在外兩考,在京一考為滿,從七品出身。一品衙門提控、洪禮制提控正七品出身,其餘各項吏員出身,亦多不同。二品衙門都吏,正八品出身,一品二品掾史,典吏二品,衙門令史典吏亦同內府門。吏從八品出身,三品衙門令史,正九品出身,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從九品出身,四品衙門典吏、五品衙門司吏、典吏書吏雜職出身,六品至九品併雜職衙門吏典、都察院各道吏典。

成祖永樂八年,禁以刀筆吏為御史。

按《名山藏》:永樂八年十二月,諭吏部尚書蹇義毋以刀筆吏為御史著為令。

永樂十一年,奏准考滿給由,遷延定罪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滿照官員給由程限赴部,若託故遷延者問罪,妻子同發北京充軍種田。

永樂十七年,奏准承差升補知印及承差知印選用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知印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三年滿日考中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中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用。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分撥各衙門辦事,二年滿日除驛丞。國初承差考滿於行人內用,起復者於知印內用,今不行。

永樂二十年減吏員,嚴規避之罪。

按《明會典》:國初令有司設司吏許各保貼書二名,其後定設掾史、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後又設提控都吏、人吏、胥史、獄典攢典,各以政事繁簡為額。永樂二十年,令南京各衙門吏典原設一二名者,仍舊。三名者減其一,四名者減其二。又按《會典》:二十年,令吏典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發保安衛充軍。

宣宗宣德元年,立限丁僉吏及土吏改調例。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奏准一戶有二丁、三丁內,一丁充吏,一丁為官者或補生員者或自監生生員謫充吏者,其吏皆免。其農民先僉一丁充吏,後又再僉免其再僉者,若四丁以上不免。又按《會典》:宣德元年,奏准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宣德三年,罷吏員年老者。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滿,擇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罷為民。

宣德四年,定考滿吏員試用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員三考滿。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內府會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題,南北類試,錦衣衛堂、上官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監試,考其文義。粗曉行移的當書札,不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照本等資格用,二事可取者為二等雜職內用,三事俱不可取者發回為民當差。又題准三考役滿吏考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資格出身。其次為二等雜職,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給與冠帶,放回閒住。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外吏給由,違限及給假違限分別歷事及選補承差軍吏之例,又裁天下吏員。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給由,違限者問罪,解京重歷。給假、省親、祭祖、送幼子、還鄉等項違限送問者,俱不重歷。又按《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間丁糧相應殷實之家,選其才貌可用者,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同,方許收參。有私過者充吏役,保舉官員坐罪。又按《會典》:凡軍吏正統元年,奏准不許軍職衙門濫用,違者問調南丹等衛補伍。又按《會典》:正統元年裁天下吏員,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

正統二年,禁吏員親齎公文作弊。

按《明會典》:凡給由公文。正統二年,奏准俱令入遞申部不許親齎作弊。

正統三年,禁還俗僧道充吏。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還俗僧道營充吏役,罷歸為民。

正統四年,禁曾充隸兵人充吏。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在京在外吏典曾充隸兵者,歷三年滿日,不許出身。

正統五年,奏准按察司僉吏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按察司吏典,役滿行布政司轉屬僉撥,不許徑行各府州縣僉取。

正統十二年,奏准吏員違限、規避,分別處分、重歷之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考滿吏歇役在家過,違例限不行給由或丁憂,服滿起復,違限或侍親親終起復違限或丁憂起復不補,原缺參補。各衙門或託故在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箇月,或給由起送,違限雖告有堪信文憑,遷延二年之上,或給由起復到部,將役內年月日期增減,及多增五歲以上,有規避者,或丁憂,少守制,多守制一箇月,或越關在逃,行提解京者,俱參問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滿公差事完,已滿一考,或歷役一考滿為事回還,或丁憂服滿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門有缺,俱許三箇月以裏參補,無缺起送合于府州縣,查缺四箇月以裏參補,又無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箇月以裏參補,其都司衛所吏典無缺起送該管有司,查缺依例輳撥。兩考給由但違一年之上參補者參問重歷或為事歇役或考滿為事歇役,俱以問。結之日為始應還役者仍補原役,輳歷兩考。已滿為事還役者俱照限給由違者參問重歷或為事做工公差等項俱以問,結事完工滿之日為始。若遷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參問重歷,其倉場攢典以守支盡絕之日為始,依例給由違者參問重歷。

代宗景泰二年,奏准外吏兩考止以實撥算理及禁贓吏子弟參充之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兩考役滿,止以實撥辦事月日為准,丁憂月日亦准實歷,數內有省祭送幼子還鄉為事虛曠月日仍撥補輳。又按《會典》:景泰二年,奏准父兄伯叔充吏離役未久及犯贓問發充軍為民者,弟男子姪不許參充。

景泰三年裁革,洪武後添設冗吏。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洪武以後,添設冗吏悉行裁革,令即見設名數備列於後云。

在京衙門

宗人府、提控一名,典吏二名。

中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舊六名,革一名,典吏一十九名。

左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一十四名。右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一十七名,舊一十八名,革一名。

前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舊六名,革一名,典吏一十四名。

後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八名,舊十一名,革三名,典吏二十五名,五府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關防文簿典吏中府復有門吏後革,今五府承發架閣庫典吏俱復在內。

所屬西城坊草場大軍草攢典各一名。

吏部都吏四名令史六名,舊七名,革一名,典吏三十三名,舊三十九名,革六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在內。

戶部都吏十二名,令史二十九名,舊四十一名,革十二名,典吏一百一十三名,舊一百一十七名,革四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及。驗糧委官一名,管理太倉一名,俱在內。照磨所司吏二名,典吏八名,舊十一名,革三名,大同宣府、遼東、甘肅、薊州、花馬、池永、平昌、平密、雲延、綏易州十一處糧儲郎中典吏各一名。

所屬衙門寶鈔提舉司司吏典吏各一名,抄紙局印鈔局典吏各一名,寶鈔廣惠庫贓罰庫司吏各一名,攢典各一名,甲字、丁字二庫司吏各一名,攢典各二名,舊各四名,革二名,乙字庫司吏一名,攢典一名,舊四名,革三名,丙字庫司吏一名,攢典二名,承運廣積戊字三庫司吏各一名,攢典各一名,舊各二名,革一名,廣盈庫攢典一名,舊二名,革一名,張家灣檢校批驗所舊有攢典一名,革御馬倉司吏二名,攢典二名,東安門倉攢典一名,舊二名,革一名,西安、北安、長安三門倉攢典各一名,通州左衛、大運南中二倉攢典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通州右衛大運南中二倉攢典各一名,四倉攢典二名,通州大運南中二倉攢典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定邊衛大運、南中二倉攢典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神武中衛、大運中東二倉攢典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武清衛大運西倉攢典二名,太倉銀庫攢典二名,旛竿蠟燭二寺司吏各一名,通州新設草場攢典二名。

禮部都吏四名,令史八名,典吏三十五名,舊三十八名,革三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承發典吏復在內。

所屬衙門鑄印局司吏一名。

兵部都吏四名,令史二十三名,舊二十六名,革三名,典吏一百二十二名,舊一百四十一名,革十九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在內。

所屬衙門中東二城兵馬指揮司司吏各一名,典吏各六名,舊各七名,革一名,西南北三城兵馬指揮司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五名,舊各七名,革二名,奠靖千戶所新設司吏一名,奠靖所倉攢典一名,會同館司吏一名,典吏二名,大通關司吏典吏各一名,午門、端門、承天門、西上門、西中門、西安門、北上門、北安門、門吏各四名,東安門、長安左門、長安右門、門吏各三名,東上門、北中門、門吏各二名,東上北門、東上南門、東中門門吏各一名,京衛武學司吏典吏各一名。刑部都吏十三名,令史二十六名,典吏一百二十九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簿籍典吏,後革。今承發科架閣庫典吏復在內。照磨所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司獄司獄典六名。

工部都吏四名,令史十二名,舊十七名,革五名,典吏七十一名,舊八十六名,革十五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在內。遵化、鐵冶舊有令史一名,革所屬衙門、營繕司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文思院司吏一名,典吏二名,大通關提舉司。萬曆二年,工部題准官吏俱革皮作局司吏典吏各一名,寶源局司吏一名,軍器局司吏二名,鞍轡局舊有司吏一名,革柴炭司攢典三名,舊四名,革一名,織染局典吏二名,通州蘆溝橋二處抽分竹木局攢典各一名,舊各二名,革一名。白河、通積、廣積三處抽分竹木局攢典各一名,白河廣積革磨、石口龐村、蘆溝橋北辛三處抽分廠,舊有攢典各一名革,通流閘舊有閘吏一名,久不撥。

都察院都吏二名,令史六名,典吏二十三名,照磨所司吏二名,典吏七名,架閣庫典吏一名,在內司獄司獄典六名。

各巡撫都御史令史一名,舊有典吏一名,後革。其特差總督、巡視、提督、軍務等項俱量撥令史典吏。浙江道江、西道書吏各四名,典吏各七名,福建道、陝西道、四川道、廣西道書吏各一名,舊二名,革一名,典吏各八名,舊七名,增一名。湖廣道、廣東道、河南道、山東道、山西道、雲南道、書吏各二名,典吏各七名。貴州道、書吏二名,典吏十名。十三道俱有承發科在內。京畿道人吏四名,巡按御史、巡鹽御史、提督學校、御史巡關御史書吏各一名,清軍御史刷卷,御史人吏名數各不等。

通政使司令史六名,典吏十八名。

大理寺胥史八名,典吏二十九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右寺仍有架閣承發典吏。

詹事府令史二名,典吏二名。

左右春坊:

司經局司吏各一名。

翰林院司吏一名。

太常寺令史二名,舊為司吏典吏四名。

所屬衙門犧牲所司吏一名。

光祿寺令史二名,典吏四名,大官署司吏一名,典吏二名,珍羞良醞掌醢三署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一名,司牲司司吏一名,舊二名,革一名。舊有司牧司司吏二名,今革銀庫,新設攢典一名。

太僕寺令史八名,舊七名,增一名。典吏十四名,常盈庫攢典一名。

國子監司吏一名,典吏二名,典簿廳典吏一名。鴻臚寺司吏二名,典吏四名,司儀司賓二署司吏各一名。

行人司司吏一名。

太醫院司吏二名,典吏四名,惠民局司吏二名,生藥庫攢典一名,舊為司吏。

欽天監司吏二名,典吏二名。

上林苑監司吏二名,典吏七名,良牧、蕃育、林衡、嘉疏四署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

順天府令史十六名,舊十七名,革一名。典吏三十五名,舊有承發後革今復在內。照磨所典吏四名,司獄、司獄典一名,庫攢典一名。

所屬衙門宛平縣司吏十三名,典吏二十五名,廣源閘閘吏一名,大興縣司吏十三名,典吏二十五名,慶豐閘閘吏一名,儒學司吏一名,蘆溝、王平、石港口、齊家莊四巡檢司司吏各一名,都稅司舊有司吏攢典各二名,俱革。正陽門宣課司舊有司吏攢典各三名,俱革。德勝門分司攢典一名,舊二名,革一名。崇文門分司司吏一名,攢典二名,張家灣宣稅司司吏一名,攢典二名安定門稅課司司吏一名,攢典一名,大興遞運所司吏一名,典吏二名,舊革,今復。批驗茶引所舊有攢典一名,革鄭家莊、馬房倉、湯山草場倉明智坊、草場臺基廠草場、黃土倉、安仁坊、草場北草場、北新草場攢典各一名。義河倉壩上南倉,壩上北馬房倉,𣵡石橋南倉,東直門裏牛房倉,南石渠倉,吳家駝牛房倉,河渠馬房倉,壩上北倉,北高倉,𣵡石橋倉,東直門外午房倉,歸併門裏牛房倉,帶管南石渠西倉,壩上東馬房倉,金盞兒甸倉,壩上倉,攢典各一名。協理京營兵部掾史一名。

提督神機營總兵官。

提督五軍營。

提督神樞營掾史各二名,典吏各二名,神樞舊一名,增一名。

神機營五千下,舊有典吏一名,革。

管將軍駙馬都尉或勳臣舊有掾史一名,革。

提督倉場戶部令史一名,典吏二名,其特差總督軍餉等項俱量撥令史典吏。

廣東、廣西鎮守總兵官掾史典吏一名。

湖廣、貴州、大同、甘肅、寧夏、延綏、遼東、福建、浙江、江南漕運、雲南宣府、山西、陝西、四川、薊州、昌平、通州各鎮守總兵官、掾史各一名。

天壽山、居庸關二處守備官、令史各一名。

黃花鎮守備官典吏一名。

顯陵祠祭守備官,舊有掾史一名,革。

浙江、揚州備倭官今革令史各一名。

錦衣衛以下吏,俱後添設令史六名,典吏十四名,舊十七名,革三名。倉攢典一名,南鎮撫司司吏二名,舊四名,革二名。典吏六名,舊十名,革四名。馴象等所司吏一十三名,倉攢典一名,各百戶所并旛幢等司局司吏七十九名舊九十七名,革十八名。鞍轡局典吏一名,北鎮撫司司吏一名,典吏六名,舊九名,革三名。彭城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二名,旗手衛令史二名,典吏九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一名,留守中右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七名,留守左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留守後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留守前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九名,倉攢典一名,武驤左右二衛、騰驤左右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十九名,長陵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茂陵衛、泰陵衛、康陵衛、永陵衛,舊義男左衛,改昭陵衛,舊神武後衛,改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倉攢典各一名,神武右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神武左衛、大寧中前二衛、忠義右前後三衛府軍後右二衛,龍虎衛,大興左衛,虎賁左衛,龍驤衛蔚州左衛、義男右前後三衛、富峪衛、濟州衛、會州衛、武成中衛、燕山左右前三衛、永清左右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倉攢典各一名,虎賁右衛武德衛、興武衛、鷹揚衛、神策衛、瀋陽左右二衛、豹韜衛、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寬河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九名,倉攢典一名,羽林左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羽林右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羽林前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金吾前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十名,倉攢典一名,武功右中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十一名,武功左衛令史二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金吾後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金吾左右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九名,倉攢典各一名,府軍衛府軍左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七名,倉攢典各一名,府軍前衛令史四名,典吏十一名,所司吏二十六名,倉攢典二名,應天衛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和陽衛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驍騎右衛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鎮南衛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通州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濟陽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一名,蕃牧千戶所司吏七名,牧馬千戶所司吏一名,典吏一名。

南京

南京宗人府典吏一名。

南京中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十四名。南京左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七名。南京右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典吏九名。南京前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八名。南京後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四名,典吏九名,五府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關防文簿典吏,中府復有門吏今革。

南京吏部都吏四名,令史四名,典吏十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南京戶部都吏十三名,令史二十名,司吏二名,典吏六十九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寶鈔提舉司,舊有司吏典吏,後革。龍江提舉司司吏二名,承運廣惠廣積贓罰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九庫司吏各一名,攢典各一名,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軍儲倉攢典各一名,軍儲倉革,長安、東安、西安、北安四門倉,後四門倉歸併一倉,裁革攢典三名,止存攢典一名。

南京禮部都吏四名,令史四名,典吏十二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鑄印局司吏一名。

南京兵部都吏四名,令史五名,典吏五十四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典牧所司吏三名,京衛武學會同館大勝關司吏各一名,午門等十七門門吏各一名。

南京刑部都吏十三名,令史十四名,司吏一名,典吏七十七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簿籍典吏,後革。南京工部都吏四名,令史七名,典吏二十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營、繕所寶源局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一名,清江提舉司,文思院軍器鞍轡織染皮作四局司吏各一名,龍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壩抽分竹木局攢典各二名。

南京都察院都吏二名,令史六名,典吏三十名,舊有看奏本典吏承發巡按書吏,後革。

十三道書吏各二名,典吏各三名,雲南道二名,舊俱有承發,後革。

南京通政使司令史六名,典吏六名。

南京大理寺胥史六名,典吏九名。

南京詹事府典吏一名。

南京翰林院司吏一名。

南京太常寺令史二名,舊有司吏典吏二名,犧牲所司吏一名。

南京光祿寺令史二名,司吏五名,典吏六名。

南京太僕寺令史六名,典吏六名。

南京國子監司吏一名,典吏三名。

南京鴻臚寺司吏三名,典吏一名。

南京行人司司吏一名。

南京太醫院司吏二名,舊三名,典吏一名,攢典一名,後設。

南京欽天監司吏二名,典吏一名。應天府令史八名,典吏二十八名,舊有承發,後革。照磨所典吏四名,司獄司獄典一名,廣積庫攢典一名,所屬衙門上元縣司吏十四名,典吏二十六名,舊有鋪長,後革。江寧縣司吏十四名,典吏二十八名,舊有承發書狀鋪長,後革。儒學江淮、江東、秣陵鎮三巡檢司、江東宣課司、聚寶門宣課司、朝陽門分司、龍江宣課司、龍潭稅課司,舊有攢典,後革。龍江關司吏各一名,太平門宣課司,舊有司吏一名,革。石灰關司吏二名,常平倉批驗茶引所龍江裏外河泊所攢典各一名,龍江稅課司,舊有攢典一名,革。龍江、水馬驛,江東馬驛、江寧驛、大勝驛驛、吏各一各,龍江遞運所典吏二名。

南京五城兵馬司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

南京內守備掾史二名。

南京外守備掾史四名。

南京總督糧儲令史一名,典吏一名。

孝陵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

南京錦衣衛令史三名,典吏九名,舊有承發,後革。所司吏五十名,倉攢典一名。

南京旗手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二名。

南京留守中左右三衛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四名,所司吏各八名,倉攢典各一名,南京留守後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南京留守前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九名,南京府軍後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六名,舊有倉攢典一名,後革。南京府軍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舊二名,革一名。南京、龍虎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攢典一名,南京龍虎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六名,南京虎賁左右二衛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四名,所司吏各八名,倉攢典各一名,南京龍驤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舊有倉攢典一名,後革。南京武德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南京興武衛令史二名,典吏三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二名,南京鷹揚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神策衛、後將神策衛、東西南倉攢典各革一名,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南京瀋陽左衛令史二名,典吏三名,所司吏六名,南京瀋陽右衛令史二名,典吏三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豹韜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二名,南京豹韜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南京羽林左前二衛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四名,所司吏各八名南京羽林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二名,南京金吾前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十名,南京金吾後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二名,舊有三名,後革一名。南京金吾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九名,南京金吾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十名,南京府軍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舊有倉攢典一名,後革。南京府軍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二名,南京應天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和陽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六名,南京驍騎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鎮南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南京廣洋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南京水軍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九名,倉攢典一名,南京水軍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龍江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九名,倉攢典一名,南京龍江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南京英武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一名,南京廣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一名,南京天策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三名,倉攢典二名,南京、飛熊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一名,南京江陰衛南京橫海衛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六名,所司吏各七名,倉攢典各一名,南京江淮衛、南京濟川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南京牧馬千戶所司吏四名,中和橋馬草場、清涼門馬草場攢典各一名,金川門馬草場攢典二名。

在外各衙門事體繁簡,不同吏典數目多寡不一,俱不開載。

各布政司、通吏令史、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理問所。司吏典吏架閣庫典吏庫攢典。

各府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司獄司獄典。各州縣司吏典吏承發。

各府州縣儒學司吏。

各府州縣稅課司局司吏攢典。

各府州縣倉攢典。

各府庫攢典。各遞運所司吏典吏。

各水馬驛驛吏。

各巡檢司司吏。

按察司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司獄、司典吏架閣庫典吏。

鹽運司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鹽倉攢典批驗所攢典庫攢典鹽課提舉司司吏、典吏,鹽課司司吏各都指揮使司令史、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斷事司司吏、典吏,架閣庫典吏。

各衛令史典吏千戶所司吏鎮撫司司吏。

各守禦千戶所司吏。

王府長史司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典簿廳典吏一名,儀衛司司吏一名,群牧所司吏一名,典仗所司吏六名,審理所司吏二名,典吏四名,典膳所、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倉攢典一名,庫攢典一名。

憲宗成化二年,始令京外吏員納豆選用。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准在京各衙門辦事吏典,有辦事一年以下者納豆一百石,二年以下八十石,三年以下六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其辦事一年以下納豆二百石,二年以下一百五十石,三年以下一百石,送吏部免其京考,給與冠帶即照資格,挨次選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門當該吏典有著役一年以下納豆八十石,二年以下六十石,給與冠帶照依資格挨次選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門辦事官有該正從八品選用者納豆一百石,照依資格挨次選用。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就於本布政司調用。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部就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

成化六年,奏准備荒吏典納米免考選用之例。按《明會典》:成化六年,奏准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

成化七年,專令吏部考試役滿吏員。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滿吏典從吏部陸續考試不必會官仍照三等例行。

成化九年,令直隸州縣兩考吏典納米,免考選用奏定廩,黜為吏免追廩糧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典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就撥。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一百七十石就於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俱挨次選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輳歷兩考。

按《大政紀》:成化五年七月,北直隸提學、御史、閻禹錫奏近例廩膳生考黜者,俱追廩為民。今奉敕俱發充吏請停追廩之例。禮部覆奏,從之。

成化十一年,詔定南京三考吏典考試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三考役滿吏典。成化十一年,詔免其赴京從本部,照例考試中式者就令冠帶,辦事不中者徑發為民。

成化十四年停止納吏例。

按《名山藏》:成化十四年三月,十三道監察御史言竊見巡撫寧夏賈俊奏稱:邊儲匱乏,欲將河南、陜西、山西、北直隸兩考吏典及在京各衙門辦事滿者俱令納銀,免其考試,即與冠帶民間子弟納銀,許充知印承差府州縣等吏,三年六年考滿納銀免其赴部考。績戶部議為准,擬詔旨許其通行稽之往年。陝西一方偶有納馬、納草事例,至今朝論不以為是。堂堂天朝富有四海,令量入為出用。一省百邊儲何患不充,軍需何患不足,而為此賣官鬻爵之事。伏乞痛革前弊,別圖長策。使邊備不乏,名器不濫。上曰:漢文帝從晁錯備邊之策,後人惜其作俑,納銀足邊。後世謂何御史言是,一切罷之。

成化十五年奏革貴州土吏。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定各倉場攢典冠帶守支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令烏龍潭等三十五倉并中和橋等二馬草場攢典週歲起送冠帶,仍要守支。其長安等門一十一倉攢典三年役滿冠帶。

成化二十三年優免丁憂起復補,辦事月日有差定考滿吏典,分別聽選。閒住類奏,改定南京。考滿不中者,免黜為民。

按《明會典》:凡吏典辦事未滿丁憂起復。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先已辦事一年者免其補辦,未及一年者補辦,今例辦事九箇月者免補辦,其兩考役滿投文到部者,免辦三箇月。已赴本司聽撥者,免六箇月。又按《會典》:凡本部每季考過三考吏典,一等、二等冠帶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從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聽選,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三等冠帶閒住,每年類奏。又按《會典》:詔南京三考役滿吏典免其赴京從本部考試,不中者給與冠帶閒住。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逃役分別年限著役或革退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在京各衙門開送逃吏類行原籍官司提解,中間有一年之內告患病者行兵馬司勘實具結繳報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門著役。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經告官及原籍提解赴京者俱為民。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不通者斥為民。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類試有曳白不通文理者,發回為民。當差不得,概給冠帶。

弘治三年,奏准守支倉攢丁憂起復許撥別衙門辦事後仍改令守支。

按《明會典》: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弘治三年奏准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准作,守支月日收考,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考,今例俱仍撥倉攢,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弘治五年停止吏典上納事例。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五年冬十一月,吏部尚書王恕奏查得先廣平府知府王衡奏稱,納銀聽參吏典,不諳刑名行移。不通楷書、筭法,既以納財為出身之階,必以貪財為營家之計。奏要,今後或遇災傷荒歉先事預防,臨期賑恤。凡百長策任其施為,不許再擬。納財充吏永杜貪利之門等,因本部訪得。永樂宣德正統年間,天下亦有災傷,各邊亦有軍馬,當時未嘗舉行納糧草,納銀兩為監生吏典等項事例。糧草不聞不足軍民不聞困弊。近年以來各邊併腹裏少有災傷,所在守土等官止圖目前分寸之利不為國家長久之計,輒便奏開。生員吏典人等納糧草、納銀兩等項事例。彼此效尤遂為良策,殊不思祖宗教養生員參充吏役良法,美意各有攸在,且如生員選於民間,俊秀子弟教養於學校成材者,科貢入監不成材者充吏。於民未嘗不別賢否,一概濫進也。其吏役亦必於農民之中選,識字能書者充之令。其書辦文案及其兩考役滿赴部辦事。數年纔撥京考滿日,考中纔得冠帶,不中者發回為民,未嘗不問能否一概入選也。近年因有前例,是以在學無志生員及未入學富家子弟,捏作生員名色不分賢否有無識字,一概入監。以圖出身,將來入仕不知為政之道,豈不誤事殃民。一切小民不分能書與不能書,不分市民與農民,一概聽缺充吏。不惟官司,不得伊書辦文案且有違舊例及其三考役滿又免考驗,一概照依資格出身。所以多不稱職,比先年間監生只由科貢吏典亦循年資別無雜進之人,是以聽選之人不多選法,不致壅滯任用,亦多得人,自有此例。雜進者多以致正途監生吏典因而壅滯不得出身,多者不下十七八,年少者不下十五六年纔得選用。年已向衰,誰肯用心幹事不謀歸計甚至聽選。年老例不入選,只與衣冠閑住。又況此等雜途所進,中間多有負債破家、頑鈍無恥之輩,今日既知以財進身,他日豈肯以廉律己。欲不貪財、害民,天下治安何由可得。欲將納銀納糧草等項事例限本年四月以裏通行,停止今後遇有災傷及邊方糧草不足,不許再行奏。開前項生員吏典人等納糧等項事例貽患將來等。因弘治元年三月初四日,具題奉聖旨,是欽此。續該巡撫山東左僉都御史王睿、巡撫南直隸左副都御史佀鍾,各明知道。本部題准,再不許奏開吏典人等納銀事例。乃敢故進王睿既開端於前佀鍾,又接踵於後,戶部亦不查照,輒便題准是使。後來雜進人多選法壅滯,以致正途循資而進者皓首不得出身歸怨吏部,未必不由此也。且吏部掌天下之官吏,選授之政令。戶部掌天下之戶口、田糧之政令,選法不清。吏部之責錢糧不足。戶部之責茲欲補錢糧之不足。遂令選法之不清是,自欲逃其責而使人任其咎也。況其所得銀兩不及一貴族,所積濟人不多壞事實大,且使詔旨不信於天下其,為聖政之累夫豈小哉,合無通行就便停止。今後各處災傷任從巡撫等官多方區畫措置,再有奏開吏典納銀事例,聽本部併科道官糾劾治罪,若該部不行,查照朦朧,覆奏准行,亦聽科道糾劾,如此則吏胥無雜進之途銓曹免壅滯之患矣。弘治 年,定給由起復限及告撥輳考倉鹽場吏攢承差知印到部查理,戶兵二部書算出身等例。按《明會典》:凡給由例限。弘治間定南直隸并各布政司俱十四箇月,北直隸八箇月,違者送問。又弘治間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外,若一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外者,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故實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近例。吏典二考給由到部,如違限二年半之上暫付行查。三年之內給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奪。若起文雖在三年之內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開有為事耽延招冊明白行查定奪。如無事故俱革役,又例三考滿後一年之上,到部收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奪。三年之上革役。又弘治間,定吏典給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盜賊失落,原給公文。雖告有所在官司文憑,亦待行勘明白方許付撥。若將批咨申文手本內緊關年月字樣,洗改有跡或給批年遠,遇革不倒換新批者,俱送問。又凡給由查冊。弘治間定吏典給由,查無本處造到吏冊,驗封司暫撥辦事。行勘無礙辦事滿日,照例實撥倉場攢典例同。又凡告撥輳考近例。吏典告撥在外衙門,准作京考。滿日給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參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奪。九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明開守缺人多在官聽補者,免查革。若違十年之外,雖有前項緣由,仍行查定奪。十五年以上者,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又例凡在外補輳,三考及二考吏役內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問衙門,招由繳部者,不准收考。凡倉場攢典守支給由其批內不開守支,盡絕年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該全無收放者,起送赴部,駁回另歷。凡在外鹽運司及遇例納米等項吏典俱送戶部,查理鹽課通關回報方許收考。凡戶兵二部書算九年考滿,中一等者依資格出身,二等者雜職出身,三等者冠帶閒住。弘治間,定凡承差役滿到部。本司審實付文選司分撥各衙門辦事、知印,役滿查明參充年月日期收考。奏請冠帶付文選司分撥辦事,但犯笞罪以上俱發充吏。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發重歷。若役滿到部違限隱匿過名,多歷、少歷增減年歲及咨批內洗改緊關字樣者,俱查問。

弘治十年,議准文華殿書辦出身及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陞參撥補放回等例。

按《明會典》:凡文華殿書辦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弘治十年議照纂修例。監生授試中書舍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又按《會典》: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弘治十年,奏准大小二石,辦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辦事一年方許實撥京考。若缺出照例以次陞參。又凡在京各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吏部咨到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用。又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行應天府撥醫看驗并告貧難者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弘治十三年定,吏典患病出缺聽撥,未到告回省災告給冠帶,考取戶兵二部書算等例,又添設四川土吏。

按《明會典》:凡在京當該吏典患病。弘治十三年,奏准患病一月者勘實住俸名缺撥補,病痊照原缺鬮補,仍送原役衙門候參,若有姦嬾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為民。又凡在京聽撥當該吏典告稱取撥未到者,送順天府給引照回,依限赴部聽撥。若延住三年之上者行查,其願改南京及外考者聽。凡在京辦事吏典原籍災傷告回省災者類題給引定限回部,仍送原役衙門補辦。違限半月者送問,今不行。凡吏典願告冠帶閒住,其已撥當該者三箇月以後方許具本衙門。官吏結狀起送辦滿,聽撥者具同鄉保結俱照依三考。考試不中事理具題冠帶,給引回籍。

又按《會典》: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龍州二宣

撫司泥谿平夷蠻夷沐川,九姓五長官司并各司所屬驛站巡檢司土吏,各添設流吏。又凡戶兵二部書算,有缺移文到部類行直隸常鎮二府所屬殷實戶內揀選,起送赴部考,中轉送該部著役。

弘治十四年,定吏典撥歷計算實俸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典撥歷俱以實俸為准,在外布政司通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六部都察院都吏例。不考揀如通吏少,則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考揀搭撥。在外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撥。在京五府各團營并總兵官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撫都御史令史,皇城門吏清軍刷卷。人吏在外都布按三司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留守司并各衛府各典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團營并總兵官巡撫都御史典吏,在外各府司吏撥,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令史,在外各州千戶所,鎮撫司長史、司儀、衛司,群牧所市舶提舉司各司吏撥。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典吏在外苑馬寺、各監典仗所、典膳所、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并各縣司吏、斷事司理、問審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經歷司長史司、儀衛司、市舶提舉司、千戶并各州典吏撥。在京翰林院左右二春坊、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司吏典吏,錦衣衛及京衛鎮撫司各千戶所司吏,在外按察司并府經歷司,及各司府照磨所苑馬寺各監,典仗、典膳、紀善、奉祠工、正典、寶良醫典儀,各所典簿廳并,各縣典吏衛河提舉司吏,撥在京十三道吏書典吏巡撫書吏,戶部、刑部都察院,順天府各照磨所司獄司行人司典吏,光祿寺上林苑監各署京縣兵馬司寶鈔提舉司、文思院營繕所司吏、典吏各百戶所司吏、十庫并各門御馬等倉攢典,柴炭司旛竿蠟燭二寺并順天府庫攢,在外倉攢撥。在京馬房草場、稅課司攢典、抽分局巡檢司,閘壩吏。在外巡檢司、稅課司局儒學驛遞閘壩河泊茶引司、獄等吏及各倉庫攢典撥,京通二倉守支攢典。弘治十四年,題准在外兩考倉場攢典,扣算八年之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等衙門。九年之上鹽課司攢典,十年之上俱撥周歲不守支衙門。其餘俱撥周歲守支。三年不守支衙門,今例兩考倉場攢典,六年免辦。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驛遞等衙門吏典已及七年免辦者,俱撥。在京不守支馬房倉草場攢典,其餘俱撥京通各衛守支倉分,并宣課稅課等。三年衙門司吏典吏。

武宗正德十二年,定南京府部知印著役考滿類奏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知印有缺,本部咨吏部請旨點撥到部,轉送該衙門。著役三年役滿到部咨送吏部。考試同九年周歲考滿官類奏。

世宗嘉靖元年,定告給冠帶告願降選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照依資格授職。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繳部。又凡告願降選。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等項正從八品告,願從九品司府倉大司使雜職告,願長官司吏目者聽。

嘉靖六年,又減免吏役辦事年限。

按《明會典》:凡吏典辦事,舊例俱以三年為限。成化二十二年,奏減半年。弘治四年又奏減三箇月。十一年又奏減三箇月,止辦二年。嘉靖六年詔吏役辦事,再免半年即撥當該。其當該三十六箇月內仍革去俸糧半年,倉攢守支七年,鹽課司攢守支八年,俱免辦事未及六年、八年者扣算補辦,全無守支者不免。嘉靖七年,奏准願告除授遠省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奏准吏員行取挨選。未及願告雲貴等巡檢長官司吏目倉副使者考驗除授。嘉靖十一年,定吏農援例例。

按《明會典》:凡吏農援例。嘉靖十一年,題准在外吏農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該辦事者不許重納。在京辦事未滿并未撥當該者,必查。在外曾歷兩考不係援例者,方准送納。

嘉靖十八年,題定考試揀撥之例。

按《明會典》:凡揀撥。嘉靖十八年,題准通吏例不考。其應考揀都吏者,每歲春秋二季當堂考試,酌取。其經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頭參撥,其餘各行酌量原定缺之繁簡。分為急撥、大撥二項,每歲二季考,揀分取二等,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撥之缺,列二等者充事簡大撥之缺。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搭撥供役。其寫字粗拙,文移不通并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民,近例每雙月考揀。

嘉靖二十一年定,納銀吏員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及混免臨選覆考之例。

按《明會典》:凡隨工隨邊當該辦事官吏。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在外納銀,未經歷事之人,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再希減免。又脫京考其應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臨送覆考。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三考援例冠帶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三考援例冠帶吏典,止照援例資格冠帶,不許再行告考。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降撥告撥,南京本籍及監生承差生員充吏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凡降撥。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每兩月鬮撥,吏典除各行正撥外,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兼搭每年止許二次,近例每雙月搭撥一次,若有願守本行者聽。如搭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搭撥缺鬮補,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三考。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敢有營求坐名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于礙應參官員一併參究。又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門及在外各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准。每兩月一放,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衙者俱准。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許起送赴部。又凡在京為事監生承差問發充吏撥各衙門著役,各府州縣起送考退廩膳生員充吏者撥附近府分。

嘉靖三十年,議准隨邊隨工辦,省祭書吏優免例。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議准隨邊隨工書吏敘功乞免考辦省祭者,止免官辦,仍要考試省祭。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吏員加納京職告降之例。按《明會典》:議准吏員加納京職者,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經選過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不准。

神宗萬曆元年,議准邊吏兵部吏免考例。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議准邊吏止免初考,兵部吏雖初考不許概免。

萬曆六年,題准告納農民冒籍治罪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其屬軍衛者亦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鄰佑保結,方准起送該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納。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萬曆七年,禁書吏濫敘邊功,停止聽缺,考滿納銀例。按《明會典》:七年,令今後書吏再不許濫敘邊功,希圖免考。又按《會典》:萬曆七年,題准除民間子弟上納農民及知印承差照舊加納外,其餘自聽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滿上糧等項事例盡行停止。在外通吏亦止於令史內考選,不許納銀。又按《會典》:萬曆七年,題准各邊方督府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并錦衣衛令典,不許假以軍功、效力等項為名,希免初覆考。

萬曆九年,議准考滿給冠帶例,禁軍議敘書辦。按《明會典》:萬曆九年,議准三考役滿吏典有老疾不堪應試者,請給冠帶回籍榮身近例。吏典考中一等者仍查役內有無過犯,無過照資格出身。若犯公私徒杖罪及私笞減等,不盡者俱降級。若犯公私笞罪減盡無科者俱免降級,查審明白同二等吏通類引奏冠帶入選。又按《會典》:九年,令各衙門軍功工完等項,再有敘及書辦人等者,著該科參奏吏典革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