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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六
皇清〈順治四則 康熙十三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吏員部彙考六
皇清
順治 年
《大清會典》:凡考試書辦,順治初,題准京衛守千經歷
武學等衙門,召募書辦年滿,兵部咨送吏部考職。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考職舊例吏員,役滿先由考功司查准
收考,次送選司覆考授職。順治十二年,題准文選考功二司會同考試一次,在外取具原籍印文,在京取具同鄉京官印結并五人,互結投部復查,照前冊磨對相符者,方准收考。如文到部後一考不到,次年仍准補考,兩考不到者除名。試期定於每年八月考試,申文告示各一道,論文義優劣分別等第。又按《會典》:凡吏員出身,順治十二年題准分為正八品、從八品、正九品、從九品,一等雜職、二等雜職、三等雜職。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吏員役滿順治十四年,題准在京及督
撫巡按衙門書吏,連閏月計算,著役五年,俱令起送,其餘在衙門一年一次送部轉撥各衙門辦事,通計五年役滿送考。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吏員出身,止與正九品
以下職銜,分為五等:一等授正九品,二等授從九品,三等授一等雜職,四等授二等雜職,五等授三等雜職。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著役舊例,按納銀多寡分送各衙門辦
事。〈事隸戶部〉康熙二年,覆准停止援納,俱令各衙門召募,出給執照,開註姓名,年歲著役日期,並地方官印,結按季彙冊咨部。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吏員考職分為四等:一等
以正八品經歷用,二等以正九品主簿用,三等以從九品用,四等以未入流雜職用。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內外衙門書吏,以著役五年為滿咨,部考
職舊例考覈事,隸功司參撥事隸封司。康熙四年,考覈改併封司,其後參撥之例亦停止。又按《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吏員改隸,驗封司考定品級付送選,司照考案年,分截取人文到部聽選。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在外吏員,聽該撫轉撥。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覆准內外各衙門,召募吏攢查
明並無投充重役假捏姓名,及文武生員等弊,取原籍地方官印結方准著役咨部註冊。又按《會典》:康熙六年,題准兵部所屬衙門,召募書辦先報本部行文原籍地方官,取具並無過犯,別衙門重役假捏姓名文武生員等弊,印結到日方准充役,咨送吏部註冊,年滿考職其兵部各司召募書辦,取印結到部造冊移付本司,轉咨吏部註冊年滿考職。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
國初各衙門分設都吏、通吏、典吏,攢典俱以政事
繁簡為額。康熙七年始定經制數目,冗吏悉行裁革,今以見設都吏書吏等役備列於後。在京衙門
宗人府書吏十一名,知印二名,門吏二名,火房二名。
內閣供事五十名,門吏六名,火房六名。
吏部都吏四名,堂吏四名,知印六名,書吏八十四名,火房十五名。
戶部知印一名,門吏一名,書吏七十八名,火房十七名。金銀庫書吏三名,緞疋庫書吏二名,顏料庫書吏二名,所屬衙門左右翼稅課書吏各二名,火房各一名,崇文門稅課書吏八名,張家口書吏六名,殺虎口書吏三
名。天津、臨清、淮安、揚州、蕪湖、滸墅北新湖口、贑關太平橋關、書吏各八名,總督倉場堂吏一名,知印一名,書吏五名,門吏一名,火房一名,所屬衙門坐糧廳書吏十二名,催糧役十名。通濟庫書吏一名,在京左右翼八倉書吏各八名,攢典各八名,大通橋書吏三名,通州中南倉西倉書吏共六名,攢典共四十名,督理錢法書吏一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寶泉局書吏四名,大使下書吏一名。
禮部知印二名,門吏二名,書吏四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屬衙門會同館書吏三名,火房三名,大使下書吏一名,火房一名。
兵部都吏二名,書吏五十三名,火房三名,所屬衙門金吾等六衛守備書吏各三名,六衛千總書吏各一名,六衛經歷司書吏各一名,京衛武學書吏一名,遞運所書吏一名,會同館書吏一名,督捕書吏十六名,獄典二名,刑部堂吏一名,知印一名,書吏九十八名,火房十九名,獄典三名。
工部都吏四名,知印二名,門吏二名,書吏六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屬衙門製造庫書吏八名,寶源局書吏五名,街道廳書吏三名,火房一名,兩窯廠書吏六名,管河磚倉書吏共六名,龍江南新二關書吏各八名。
理藩院書吏十二名,火房二名。
都察院書吏二十八名,知印二名,門吏一名,火房三名,經歷司書吏二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總督典吏轄兩省者三十名,轄一省者二十名,承差轄兩省者二十名,轄一省者十名,總漕書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總河書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巡撫書吏江蘇名,徽各三十名,餘省各二十名,承差直隸五名,廣東二十名,餘省各十名,河南道書吏八名,知印一名,京畿道書吏四名。江南道、浙江道、四川道、福建道、雲南道、書吏各三名。山東道、山西道、書吏各四名。江西道、廣東道、湖廣道、廣西道、陝西道、貴州道、書吏各二名。巡鹽御史書吏長蘆五名,兩淮十二名,兩浙十名,河東六名,承差二十名。中、東、南、西、北五城御史書吏各四名,中城兵馬司書吏七名。東、南、西、北四城兵馬司書吏各九名。
通政使司書吏十三名,火房四名。
大理寺書吏二十四名,知印二名,門吏一名,火房三名。
內務府書吏二十名,慶豐司書吏四名,上駟院書吏四名,武備院書吏四名,奉宸院書吏四名。
翰林院供事十二名,火房四名,直隸江南提督學政〈浙江未設〉書吏各五名,承差各十名。四譯館書吏一名,火房一名。
詹事府供事五名,火房二名。
左右春坊供事二名,司經局供事一名。
太常寺書吏六名,火房二名。
光祿寺書吏十八名,火房七名。
太僕寺書吏六名,火房二名,種馬場書吏二名,
鴻臚寺書吏七名,火房一名。
國子監書吏七名,火房二名。
吏科書吏二十名。
戶科書吏二十三名。
禮科書吏十三名。
兵科書吏二十名。
刑科書吏二十二名。
工科書吏十五名。
鼓廳書吏六名。
中書科書吏八名。
行人司書吏二名。
欽天監書吏八名。
太醫院書吏七名,火房一名。
上林苑監書吏四名。
鑾儀衛書吏十名。
順天府書吏四十名,照磨所書吏二名,司獄司書吏一名,庫書吏一名,所屬衙門宛平縣書吏十六名,大興縣書吏十六名,儒學書吏一名,崇文門大使書吏一名,張家灣大使書吏一名。
盛京刑部書吏四名,戶禮工三部未設書吏奉天府書吏二十四名,司獄司書吏一名,所屬衙門承德縣書吏十五名,儒學書吏一名。
在外衙門
直隸各衙門,事體繁簡不同,吏典數目多寡不等。
各布政司通吏、典吏等,役江蘇二十四名,安徽三十一名,浙江六十名,江西五十八名,湖北三十三名,湖南三十名,福建三十五名,山東五十五名,山西三十五名,河南五十四名,陝西三十名,甘肅三十名,四川六十名,廣東五十名,廣西六十名,雲南五十名,貴州五十二名,經歷司吏攢各一名,理問所吏攢各一名,照磨所吏攢各一名。
各按察司典吏、吏書等,役江蘇六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三十名,江西三十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福建二十九名,山東三十名,山西十名,河南三十名,陝西十五名,甘肅十五名,四川三十名,廣東三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四名,貴州二十五名,經歷司吏攢各一名,照磨所吏攢各一名。
直隸守道典吏二十四名。
直隸巡道典吏二十名。
各道典吏、吏書等,役直隸各十二名,十六名,不等。江蘇各二名,安徽各二名,三名,不等。浙江各二名,江西各二名,四名,不等。湖北各十六名,湖南各十六名,福建各二名,山東各二名,三名,不等。山西各二名,河南各十六名,陝西各十名,十四名,不等。甘肅各十名,十二名,十四名,不等。四川各三名,八名,不等。廣東各六名,八名,十名,十六名,不等。廣西各十六名,雲南各十二名,貴州各十三名。
各府典吏七名,至二十四名,不等。
各同知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通判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經歷典吏一名,照磨攢典一名,知事攢典一名。
各州典吏六名,至十二名,不等。吏目攢典一名。
各縣典吏二名,至十二名,不等。典史攢典一名。
各都司典吏六名,至十三名,不等。
各衛攢典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所攢典一名,或二名,經歷司攢典一名,斷事攢典一名。
各鹽運司典吏八名。
各分司典吏一名,或二名。經歷司攢典一名。各鹽課司攢典一名。
各提舉司典吏四名。
各儒學攢典一名。
各倉攢典一名。
各庫攢典一名。
各稅課司攢典一名。
各驛攢典一名。
各巡檢司攢典一名。
各場所攢典一名,或二名。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召募吏員取具印結,停
止咨部,令在內該衙門在外督撫查明,註冊有未取印結先令著役者,即除名。又按《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停止轉撥,俟著役五年,咨部考職。又按《會典》:康熙十二年,覆准吏員送考時或有丁憂事故者,令各部院該督撫確查,如果勤勞無過,取具印結,並著役及役滿,日月、年貌、籍貫造冊,各部院督撫出印文保送,到部據冊結為憑,准其收考。又按《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各役印結停咨吏部,即在各衙門存案五年役滿考送。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吏員照舊例援納,惟在
京及奉天各州縣衙門仍行召募。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鑾儀衛、掌房、掌案、貼
案等,亦照效勞例三年役滿考用。
康熙二十八年
吏部則例一兵部題嗣後,情願作書辦者,令其具呈各部院,由各部院衙門考試,選擇文理明通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各部院衙門存案,按缺由各部院衙門掣籤著役,將完再行考取。如仍有私行索取缺銀者,或被頂缺之人,首告或被官查出,立送刑部從重治罪,再各部院衙門五年役滿考授職銜之吏,一經吏部榜示之後,即著司坊官員嚴催回籍地,鄰一月內起身甘結,並司坊官印結報部。回籍之日,再取地方官到籍日期印結申報,該督撫報部如有潛住京師者,將潛住之人及藏住之家一併從重治罪。不
行查催之司坊等官,照留住廢官之例處分。又查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人等,仍行潛住京師者,俱應催回原籍。近今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某等,令其於一月內起程回籍,如潛住京師司坊官失於覺察,將潛住之人交與刑部從重治罪,遞解回籍,將司坊等官亦照留住廢官例處分。康熙二十八年閏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二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題定役滿久留在館供事,應照外郎分缺之例,將五年役滿內外考職吏員,選授七缺,將年滿久留在館之供事,選授一缺。康熙四十四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為行查事,文選司案呈僧道科,遺失歷年吏員試卷執照一案,有已經截取印結到部,現在應選之人照例銓選,其試卷現存者照常封發,外其試卷遺失,俟封發文憑時仍發空白卷一本,令該員填寫親供履歷,並取地方官委係親身領憑印結,一并送部查核,其未截取試卷遺者,開明品級、籍貫,行文各巡撫,取該員親供履歷,地方官造具印信文冊,分晰年分品級加結送部。再三十三四年考定吏員,有未開籍貫、品級、姓名,行文查明籍貫補具親供履歷存部。
康熙四十七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為申飭事驗封司案,呈查得書吏承差,攢典五年役滿,各省督撫咨送給發本役,親齎赴部投遞,驗到收考此定例也。今查年來給文投部並非本役親齎,屢示傳諭竟不凜遵,殊屬違例,今再行知直隸各省督撫,轉飭各該地方官嗣後扣依文,限日期責令本役親齎投遞本部,隨到隨驗,審辨聲音,查核年貌,按名收考務,絕假冒頂替之弊,如臨期驗到查出有假冒代倩等情,除假冒者,立即責逐不准收考外,仍咨行該督撫轉行各該地方官,將本役正身革除嚴處再查。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內本部具題貢監生等俱令親身赴部,如不係親身者不准收考,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考試吏員亦應照貢監生題定
之例一體遵照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