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九
元三〈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皇慶三則 延祐七則 英宗至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四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二則 順帝至元五則 至正七則〉
銓衡典第九卷
銓衡總部彙考九
元三
武宗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詳定銓選之制。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辛酉,敕:國子監師儒之職有才德者,不拘品級,雖布衣亦選用。十二月,中書省臣言:世祖定立選法陞降,以示激勸。今官未及考,或無故更代,或躐等進階,僭受國公、丞相等職,諸司已裁而復置者有之。今春以內降旨除官千餘人,其中欺偽,豈能悉知。壞亂選法,莫此為甚。帝曰:凡內降旨,一切勿行。 按《選舉志》:凡怯薛出身,受朝命散官。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又按《志》:四年,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為之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則以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又按《志》: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諸司錢糧選法,悉由中書省掌之,可更選人任用,移文中書,給降宣敕。 又按《志》:四年,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譯史、知印、令史、
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敘。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敘。
仁宗皇慶元年,詔嚴翰林銓選其各衙門令譯史奏差書吏等,依資銓注。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春正月己未,帝諭省臣曰:翰林、集賢儒臣,朕自選用,汝等毋輒擬進。人言御史臺任重,朕謂國史院尤重;御史臺是一時公論,國史院實萬世公論。六月己巳,敕李孟博選中外才學之士任職翰林。 按《選舉志》:皇慶元年,省准: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於相應人內選發。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陞提控案牘,減一資陞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於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於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別無定奪。 又按《志》: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於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陞轉。 又按《志》:皇慶元年,部議: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選內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於常調人內發補,自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奪,若係常選任用者,考滿依例遷敘。 又按《志》:皇慶元年,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取,不許遷敘,候書吏考滿,通理敘用。 職官先嘗為廉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并府州提控案牘、都吏目內委充職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餘歲貢儒吏,依例選用。又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者,歷一考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員數。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選充,五折四令史、書寫、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係六部銓寫、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各道宣慰司令史。 又按《志》:皇慶元年,部言:衛率府勾當人員,令都省與常選出身。議得,令史係軍司勾當人,未有轉受民職定奪,合自奏准日為格,係皇慶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監一體遷敘,以後者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選提控案牘補充,依上銓除,自用者不入常調。 部議:徽政院繕珍司見役令史,係籍記寺監令史、常調提控案牘、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內宰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通事、譯史、知印亦依上遷敘,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又按《志》:皇慶元年,制:典瑞監人吏俱與七品出身。部議:太府、利用等四監同。省發者考滿與六部一體敘,其餘寺監令譯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監、前典寶監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監,係奉旨事理。省議:已除者,依舊例定奪。三年,省准:章慶使司秩正二品,見役人吏,若同隨朝二品衙門,考滿除正七品,緣係徽政院所轄司屬,量擬考滿除從七品,自用者降等,如係及考部令史轉充,考滿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從七品。有闕須依例補,不許自用。
皇慶二年,更定宣徽院各投下官,及各衙門令譯史司吏等銓敘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徽院。皇慶二年,省臣奏:其所轄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又按《志》:二年,詔:各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眾人之上,投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內路府州及各縣內減一員。 又按《志》:二年,省准: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又按《志》:二年,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諸物庫例出身。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門司吏,再歷三十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子合於常調籍記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為滿,於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又按《志》:二年,省准: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又按《志》:二年,部議: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復舊制。一紀之間,受除者眾。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擬合依已降詔條為格,係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未復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陞轉。其未滿受除者,一體理考定擬,餘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上,減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算。改格之後應滿而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又按《志》:二年,部議:徽政院延福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調提控案牘、本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者,依內宰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品,通事、譯史、知印依上遷敘,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不許自用。 又按《志》:皇慶二年,部議:崇祥院人吏,係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敘。
皇慶四年,令各投下員闕,勿冒用常選內人。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皇慶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達魯花赤,其為副者罷之。各投下有闕用人,自于其投下內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內人。
延祐元年,定吏人授官及勾補分司倉庫子之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按《選舉志》:延祐元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倉庫子,於州縣司吏內勾補,滿日同舊例陞轉。
延祐二年,敕諸王分地以流官為達魯花赤,其和林路總管府司吏及會福院令譯史、通事等,選補出身,各有定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四月辛丑,敕諸王分地仍以流官為達魯花赤,各位所辟為副達魯花赤。 按《選舉志》:延祐二年,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牘。沙、瓜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
會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
例遷敘,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資陞轉。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見役各部令史內取補,宣使於常職官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仍須參用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延祐三年,詔諸王功臣分地,中、下縣置副達魯花赤一員,各衙門令史書吏等,俱計資授品。
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六月乙亥,改諸王功臣分地郡邑同知、縣丞為副達魯花赤,中、下縣及錄事司增置副達魯花赤一員。 按《選舉志》:延祐三年,以中下縣主簿、錄事司錄判掌錢糧捕盜等事,不宜減去,并增置副達魯花赤一員。 又按《志》:三年,省議:各衙門典吏,須歷九十月,方許轉補奏差。 又按《志》:三年,控鶴百戶歷兩考之上,擬於正九品遷用。 又按《志》:三年,部擬:行臺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係吏員出身者,並依舊例,以九十月為滿,依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案牘內選用,任迴依例陞轉。 太宗正府蒙古書寫,四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衛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補諸寺監譯史。 察院書吏與宣慰司令史,皆係八品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優,今三折二。其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算。 又按《志》: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轄衛候司,奉旨陞正三品,與拱衛直都指揮使司同品,合設令譯史,考滿除正八,自用者降等。衛候司就用前衛候司人吏,擬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滿同自用遷敘,後有闕,以相應人補,考滿依例敘。 徽政院掌飲司人吏,部議常選發補令譯史,考滿從八,奏差從九,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以相應人補,違例補充,考滿本衙門用。
延祐四年,敕諸王等分地,仍自辟達魯花赤,定國子監官秩,及各部院令譯史等出身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正月,封諸王孛羅為冀王。二月,陞蒙古國子監秩正三品。夏六月,敕:諸王、駙馬、功臣分地,仍舊制自辟達魯花赤。戊午,置冀王孛羅王傅二員,中尉、司馬各一員,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按《選舉志》:四年,部議:隆禧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臺殊祥院人吏一體,常選內委付。其出身若有曾歷寺監并籍記各部令史人等,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降等敘,白身者降等,添一資陞轉;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後有闕,令史須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補;宣使於職官并相應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保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別無定奪。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擬,亦合一體。 又按《志》:四年,省准:屯儲總管萬戶府司吏譯史出身,至大二年尚書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係邊遠酷寒之處,兵馬司司吏如歷一考之上,轉補本路司吏并總管府司吏,再歷一考之上,轉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正八品遷除,補不盡人數,從優,擬六十月於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依上例定奪。其沙州、瓜州立屯儲總管萬戶府衙門,即係邊遠酷寒地面,依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人員一體出身。延祐五年,詔安遠土醜漢分地,得自辟達魯花赤詹事院官吏隨宜選補。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夏四月庚戌,敕:安遠王醜漢分地隸建寧者七縣、汀州者三縣,達魯花赤聽其自辟。 按《選舉志》: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馬赤俱令長官選用。令史六名,內取教授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名。譯史一名,於蒙古字教授及鄰省見役蒙古書寫內選補。奏差二名,以相應人補。
延祐六年,詔雲南土官員闕從本俗權職,又定各衛翼都目提控案牘等銓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壬辰,中書省臣言:雲南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權職以行。制曰:可。十二月己巳,復吏人出身舊制,其犯贓者止從七品。 按《選舉志》:延祐六年,樞密院議:各衛翼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前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 各衛提控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陞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不及兩考者,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選用。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於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准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又按《志》: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衛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者,二十月依上陞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注代。
延祐七年,令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依樞密院、御史臺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啟: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御史臺等例行之。
英宗至治元年,遣使往銓江浙、江西等五處官。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元年六月乙丑,遣使往銓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省邊郡官選。十一月丁亥,以教官待選者借注廣海巡檢。 按《選舉志》: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省、行臺官一同遷調。
至治三年三月,敕:醫、卜、匠官,不得去職,致仕。八月,泰定帝即位,敕銓授悉由中書。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醫、卜、匠官,居喪不得去職,七十不聽致仕,子孫無廕敘,能紹其業者,量材錄用。 按《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皇帝位。九月己亥,敕諭百司:凡銓授官,遵世祖舊制,惟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宣徽院得自奏聞,餘悉由中書。
泰定帝泰定元年,命中書選擇守令、推官。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二月庚午,選守令、推官。舊制,臺憲歲舉守令、推官二人,有罪連坐,至是言其不便,復命中書于常選擇人用之。
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敕:御史臺選舉,與中書合議以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三年,定各萬戶府司吏銓敘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三年,樞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吏有闕,於本翼上千戶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轉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陞萬戶府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歷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於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泰定四年,遣察乃、伯顏赴大都銓選,并定廣海官除授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六月癸未,遣察乃、伯顏赴大都銓選。 按《選舉志》:泰定四年,定廣海闕官,於任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任迴,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穀官選
擬,權設,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文宗天曆元年,定各道廉訪司官及太禧院用人之制。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九月甲申,命御史臺:凡各道廉訪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漢人各一人。各司書吏十六人,用職官五,各路司吏五,教授二,鄉貢進士四人。本臺經歷品秩相當者,除各道廉訪使,都事除副使。本臺譯史通事考滿不得除御史。冬十月甲辰,晉邸及遼王所轄路、府、州、縣達魯花赤並罷免禁錮,選流官代之。 按《選舉志》:太禧院。天曆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轄諸司,則從其擢用。 又按《志》:天曆元年,臺議:各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天曆二年,定入粟補官例。〈按文宗于天曆二年正月遜位,明宗是年八月乃復
襲位,入粟補官事在四月中,則疑為明宗所行矣。然按《元史》載于《文宗本紀》而不載于《明宗本紀》,故綱不另立明宗
〉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夏四月癸卯,明宗遣武寧王徹徹禿、中書平章政事哈八兒禿來錫命,立帝為皇太子。陝西諸路饑民百二十三萬四千餘口,諸縣流民又數十萬,先是嘗賑之,不足;行省復請令商賈入粟中鹽,富家納粟補官,從之。 按《選舉志》:凡入粟補官:天曆二年,河南、陝西等處民饑,省臣議: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富實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隨即出給勘合朱鈔,實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錢穀官隸行省者行省銓注,腹裏省者吏部注擬,考滿依例陞轉。其願折納價鈔者,並以中統鈔為則。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陝西省每石八十兩,河南并腹裏每石六十兩。其實授茶鹽流官,如不願仕而讓封父母者聽。 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閭。 河南并腹裏: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 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 凡先嘗入粟遙授虛名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照依資品,今實授茶鹽流官。 陝西省: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上,從九品。 河南并腹裏:一千三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二十石之上,從九品。 先嘗入粟實授茶鹽流官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加等陞職。 陝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裏: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缽濟饑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師號,都省出給。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百石之上,二字師號;俱禮部出給。 四川省所轄地分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補官例行之。其糧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江浙、江西、湖廣三省已糶官糧,見在價鈔於此差人赴河南省別與收貯,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至順元年九月庚辰,罷入粟補官例。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至順二年,立廣教總管府,以掌僧尼之政。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二月戊申,立廣教總管府,以掌僧尼之政,凡十六所:曰京畿山後道,曰河東山右道,曰遼東山北道,曰河南荊北道,曰兩淮江北道,曰湖北湖南道,曰浙西江東道,曰浙東福建道,曰江西廣東道,曰廣西兩海道,曰燕南諸路,曰山東諸路,曰陝西諸路,曰甘肅諸路,曰四川諸路,曰雲南諸路。秩正三品,府設達魯花赤、總管、同知府事、判官各一員,宣政院選流內官擬注以聞,總管則僧為之。
順帝至元元年,令內外官悉循資銓注。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十一月乙酉,伯顏請內外官悉循資銓注,今後毋得保舉,澀滯選法,從之。十二月壬戌,命四川、雲南、江西行省保選蠻夷官以俟銓注。
至元三年夏四月,詔:省、院、臺、部、宣慰司、廉訪司及部府幕官之長,並用蒙古、色目人。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詔:內外官,父母年老者,就近銓注。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四年春正月丙申,詔:內外廉能官,父母年七十無侍丁者,附近銓注,以便侍養。至元五年秋七月戊寅,詔:諸王位下官毋入常選。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冬十月辛卯,各愛馬人不許與常選。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秋七月癸巳,詔選怯薛官為路、府、縣達魯花赤。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七年春,遣使選雲南官,試國子生為學正,冬出臺閣名臣為郡守縣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三月乙巳,遣使銓選雲南官員。庚戌,試國子監,會食弟子員,選補路府及各衛學正。冬十二月丙子,以連年水旱,民多失業,選臺閣名臣二十六人出為郡守縣令,仍許民間利害實封呈省。
至正八年夏,詔:玉典赤、拱衛百戶,止授佐貳官。按《元史·順帝本紀》:八年夏四月乙亥,詔:玉典赤、拱衛百戶,不得授縣達魯花赤,止授佐貳,久著廉能則用之。
至正十年,編吏部選格。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年秋九月壬午,脫脫以吏部選格條目繁多,莫適據依,銓選者得以高下之,請編類為成書,從之。
至正十三年秋七月癸酉,詔詹事院自行銓注本院屬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四年,詔義兵立功者權授軍職。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四年春三月,中書定擬義兵立功者權任軍職,事平授以民職,從之。
至正十五年,詔各省官員通行遷調。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五年夏四月壬戌,中書省臣言:江南因盜賊阻隔,所在闕官,宜遣人與各省及行臺官以廣東、廣西、海北、海南三品以下通行遷調,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江浙行省三年一次遷調,福建等處闕官亦依前例。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