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八
元二〈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三則〉
銓衡典第八卷
銓衡總部彙考八
元二
成宗元貞元年,命釐正官吏選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癸卯,中書省臣言:近者阿合馬、桑哥怙勢賣官,不別能否,止憑解由選調,由是選法大壞。宜令廉訪司體覆以聞,省臺選官覈實,定其殿最,以明黜陟。其廉訪司官,亦令省臺同選為宜。從之。五月戊寅,命麥朮丁、何榮祖等釐正選法。 按《選舉志》:元貞元年,准湖廣行省所擬:三千戶之上提舉司從五品,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二千戶之上提舉司正六品,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一千戶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五百戶之上局,局使從七品,副使正九品。五百戶之下,院長一員。 又按《志》:元貞元年,控鶴提控奉旨充速古兒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傘子,歷三百三十二月,詔於從六品內遷用。 又按《志》:凡遠年求敘:元貞元年,部擬: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為限,於本處官司明具實跡保勘,申覆上司遷敘。 又按《志》:元貞元年,省議:監修國史僚屬,依三師所設,非臺院轉補者,降等敘。 又按《志》:元貞元年,內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於部令史內收補,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又按《志》:元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轉運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 又按《志》:元貞元年,省准:闌遺監令譯史人等,省部發去者,考滿正八品內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 家令司、府正司改內宰、宮正,其人吏依元定為當。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陞為正三品,其令譯史等俸,俱與光祿寺相同,擬係相應人內發補者考滿與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降等敘。 又按《志》:元貞元年,省准:省部見役典吏實歷俸月,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 樞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陞轉外,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
元貞二年,詔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御史。又倉官有闕,令以相應職官,并有出身令譯史等選用。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丑,御史臺臣言:漢人為同寮者,嘗為姦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請於近侍昔寶赤、速古而赤中,擇人用之。帝曰:安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 按《選舉志》:元貞二年,部議:凡倉官有闕,於到選相應職官,并諸衙門有出身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兩考之上人內選用,依驗難易收糧多寡陞等,任回於應去地方遷敘。
大德元年,詔定銓調選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三月己巳,完澤等奏定銓調選法。夏四月丙申,中書省、御史臺臣言:阿老瓦丁及崔彧條陳臺憲諸事,臣等議,乞依舊例。御史臺不立選,其用人則於常調官選之,惟監察御史首領官,令御史臺自選。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闕,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又合剌赤、阿速各舉監察御史非便,亦宜止於常選擇人。各省文案,行臺差官檢覈。宿衛近侍,奉特旨令臺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行臺御史秩滿而有效績者,或遷內臺,或呈中書省遷調,廉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者,省、臺擇人代之。未歷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臺同選者,聽御史臺自調。中書省或用臺察之人,亦宜與御史臺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今擬除轉運鹽使司外,其餘官府悉依舊例。制曰:可。五月丁丑,各路平準行用庫,舊制選部民富有力者為副,命自今以常調官為之,隸行省者從行省署用。冬十月甲午,詔諸遷轉官注闕二年。 按《選舉志》:凡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舊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為一選。宜令臺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臺共選。若臺官於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臺憲選人,亦與臺官共議之。 又按《志》:大德元年,省擬:大都萬億四庫、富寧庫、寶鈔總庫、上都萬億庫官,止依合得資品選注,須二周歲滿日,別無短少,擬同隨朝例陞一等。
又按《志》:大德元年,諸投下達魯花赤從七以下者,
依例選類。 又按《志》:凡注官守闕。大德元年,以員多闕少,宜注二年。 又按《志》:大德元年,部擬:中御府奉宸庫庫子,以三周歲為滿,擬受省劄錢穀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大德元年,省准:兩淮本道書吏,轉補行臺察院書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雲南、四川、河西三道書吏,在邊遠者三十月為格,依上遷補。 江浙行省檢校書吏,於行省請俸典吏內選補,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司。 又按《志》: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臺、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陞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月為滿,於應得職事內陞用。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應辦刑名文字必闍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後毋令折算。
大德二年,定官吏銓注保舉之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內外省倉典吏,例於大都路州司吏、縣典史內勾補,二周歲轉陞吏目。除行省所轄外,腹裏下州并雜職等衙門,計設吏目一百餘處,其籍記未注者,以次銓注,俱擬三十月為滿,任回本等內不次銓注。又按《志》:凡壕寨官。大德二年,擬考滿除從九品。 又按《志》:凡保舉職官:大德二年制:各廉訪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
大德三年,詔福建州縣官,以漢人參用,其禮儀諸職及各衙門令史司吏等,俱依資銓用。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夏六月戊午,以福建州縣官類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漢人參用。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侍儀舍人。大德三年,議:有闕,宜令侍儀司於到部正從九品流官內選用,仍受省劄,三十月為滿,依朝官內陞轉,如不敷,於應得府州儒學教授內選用,歷一考,正九品敘。 有禮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選合用到部人員,俱從太常寺保舉,非常選除充者,任迴止於本衙門敘用。 又按《志》:三年,部擬:提控案牘、都吏目有三周歲、二周歲、一周歲為滿者,俱以三十月為滿。 又按《志》:三年,省准:遼陽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於籍記寺監令史內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於籍記各部令史內,或於正八
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宣徽院闌遺監令史,准本院依驗元准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闕如係籍記令史并常調提控案牘內及本院兩考上典吏內補充者,考滿依例遷敘,自行選用者,止於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又按《志》:三年,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各設色目司庫二名,俱於樞密院各衛色目軍內選差,考滿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並同,循行如此。又漢人司庫,於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周歲滿日,減一界陞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考滿優減兩界。 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人員,任迴減一資陞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漢人有闕,於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吏內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上、六十月下都目,六十月上轉提控案牘。省擬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司庫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於大都路人戶內選用,二周歲為滿,院務提領內任用;都監內充司庫,二年為滿,於受省劄錢穀官內任用;務使充司庫,二年為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秤子五人,於大都人戶內選充,二年為滿,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太醫院御藥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舊以見役部令史發補,以籍居懸遠,擬於籍記部令史內選發,與六部見役令史一體轉陞二品衙門令史,轉補不盡者,考滿從七品敘用。 又按《志》: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係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陞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用。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於巡檢內任用。 又按《志》:三年,部擬:鷹坊總管府人吏,依隨朝三品,考滿正八品內遷用。 又按《志》:三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萬億四庫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者,於都目內遷除,有闕於平準行用庫攢典內挨次轉補。 省准:寶鈔總庫司、提舉富寧庫司俱係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目內選除。有闕須於在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吏并籍記各部典吏內選。省准:提舉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目內遷除,有闕於在都諸倉攢典內選補。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於提控案牘內用,遇闕於路府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門上名司吏內選。 大都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遷用,任回減資陞轉。大都路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不須減資,有闕於府州兵馬司、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內選補。
大德四年,各衙門令譯史奏差司吏等,各依資授品,計月出職。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秋八月癸卯朔,更定廕敘格,正一品子為正五品,從五品子為從九,中間正從以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 按《選舉志》: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賁司并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准承襲定例,似為偏負。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又按《志》:四年,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於正從八品流官內,或於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內,就便選用。 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 部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於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不敷,聽於各道宣慰司元係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又按《志》:四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為滿,於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四年,受給庫依油磨坊設攢典、庫子,從工部選。 會同館收支庫攢典,與長秋庫同。 上都廣積、萬盈二倉係正六品,永豐係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庫品級尤高,擬各倉攢典轉寺監本把,并萬億庫司吏相應。 提舉廣惠司庫子,考滿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侍儀司法物庫所設攢典、庫子,依平准行用庫例補用。 又按《志》:四年,省准:徽政院掌儀、掌膳、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以次轉補。 又按《志》: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於千戶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用。 又按《志》:四年,制以諸衙門令譯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為滿。部議:遠方令譯史人等,甘肅、福建、四川於此發去,九十月為滿。兩廣、海北濘南道於此發去,八十月滿,雲南省八十月滿。土人一百二十月滿。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為滿。 又按《志》:四年,省准:雲南諸路廉訪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歷巡檢一任,轉陞從九品,雲南地面遷用。 又按《志》:四年,省擬:各道廉訪司書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書吏。貢補不盡者,廉訪司為始理算月日,考滿正九品用。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歷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充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從九品內用。通事、譯史,比依上例。 察院書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元定出身,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內用。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九月轉部。補用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遷用,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刱入役者,止依舊例轉部。 行臺察院書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於廉訪司書吏內選取,歷一考之上,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用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議先役書吏,歷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刱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
大德五年,詔軍官赴任,違限六月,選人代之。又山東運使奏差大都尚食局本把等官,各依資遷敘。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冬十月丁亥,詔:軍官既受命而不時赴者、病故不行者、被差事畢不即還者,准民官例,違限六月,選人代之,被代者期年始敘。 按《選舉志》:五年,詔:軍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辦為私事稱故不迴者,今後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後以他職授之。 又按《志》: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又按《志》: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擬於錢穀官內遷敘,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給付身,考滿不入常調。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色目司庫,擬於巡檢內用,添一資陞轉。京畿都漕運司司倉,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 又按《志》:五年,部呈考滿省掾各受資品。省議:今後院臺并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歷三十月方許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又按《志》:五年,省准:河東宣慰使司軍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吏由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陞轉,自用譯史,別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 又按《志》:五年,部擬: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人吏,合與隨朝二品衙門一體,及量減月日。部議: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遷用。其和林宣慰司無應取司屬,又係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從優以九十月為滿,今擬考滿,不分自用,俱於正八品內遷用。
大德六年,定各路倉官令史吏目等銓注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六年,和林、昔寶赤八刺哈孫、孔古烈倉改立從五品提舉司。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選充,應得資品上擬陞二等,任回遷用,所歷月日通理。 甘、肅二路,每處設監支納一員,正六品,倉使一員,從六品,倉副一員,正七品,二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銓注,入倉先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又陞一等。 受給庫提領,從九品,使、副受省劄,攢典、合于人各設二名。 又按《志》:大德六年,控鶴百戶,部議於巡檢內任用。離役百戶人等擬從八品,傘子從七品。 又按《志》:六年,省擬:太醫院令史,於各部令史并相應職官內選取。 長信寺令史,於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敘用,有闕於籍記令史內發補。 又按《志》:六年,部擬:河間運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六年,部呈:凡路府諸州提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身,應得案牘、都吏目,如係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遷除。其由倉庫攢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改省劄錢穀官,都目近上錢穀官,吏目改酌中錢穀官。提控案牘,都吏目月日考滿,於流官內遷用。 廣勝庫子,合從武備寺給付身,考滿本衙門定奪。 大積等倉典吏,與四庫案牘所掌事同,任回減一資陞用。
大德七年,詳定官吏銓敘之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丁亥,詔自今除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依舊奏選,諸司毋得擅奏,其舉用人員,並經中書省。 按《選舉志》:大德七年,議:求敘人員,具由陳告,州縣體覆相同,明白定奪,依例敘用。 又按《志》:七年,議:已除官員,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則親鄰主首,呈報上司,別行銓注。 又按《志》:凡翰林院、國子學官: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劭、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又按《志》:七年,省准: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已擬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敘,有闕於本司三考典吏內選取。 又按《志》: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為始,九十月歷巡檢三考,轉從九。 又按《志》:七年,部擬:大都路永豐庫提領從七,大使從八,副使從九,於到選相應人內銓注。 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務兩處,設立平準行用庫,擬合設官員,係從七以下人員,依例銓注。 英德路平準行用庫,提領一員,從七,大使一員,從八,副使一員,從九品。 河西務行用庫,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吏部劄。 甘肅行省豐備庫,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於到選迤西資品人內陞等銓注。 又按《志》:七年,擬:刑部人吏,於籍記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於籍記部令史內選取儒吏一名,續准一名,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選補。戶部令史,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穀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又按《志》:七年,各路攢典、庫子,部議:江北及行省所轄路分庫子,依已擬於司縣司吏內差補,周歲發充縣司吏,遇州司吏有闕,挨次勾補。 諸倉庫攢典有闕,於各部籍記典吏內發補。左右八作局等五品衙門內司吏有闕,卻於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若萬億庫四品衙門司吏有闕,亦於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品衙門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牘內遷用。如轉補不盡,五品衙門司吏考滿,止於都吏內任用。油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 回回藥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錢穀內定奪。 又按《志》:七年,部擬:濟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鐵冶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陞吏目。蒙古必闍赤擬酌中錢穀官,奏差近下錢穀官,典吏三考,轉本司奏差。 省准:陝西敘州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 又按《志》: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刱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准。 各路譯史,如係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陞提領,再歷一界充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日月,不准。 會同館蒙古必闍赤,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
大德八年,定諸王駙馬分地達魯花赤,及宿衛官銓選法,又立官員赴任程限,其各路令史奏差司吏等,俱依資銓敘。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乙丑,詔:諸王、駙馬所分郡邑,達魯花赤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遷代,其漢人、女直、契丹名為蒙古者皆罷之。中書省臣言:自內降旨除官者,果為近侍宿衛,踐履年深,依已除敘。嘗宿衛未官者,視散官敘,始歷一考,準為初階。無資濫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三任之上,聽入常調。蒙古人不在此限。從之。 按《選舉志》:凡赴任程限: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十日。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闕。 又按《志》:直省舍人。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其從政。 又按《志》:八年,部議:湖廣行省所轄散府司吏充倉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倉官,比總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奪。 又按《志》:八年,省准:和林兵馬司掌管案牘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於籍記吏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陞轉。 司吏量擬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又按《志》: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處典吏補奏差,若元係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敘。 又按《志》:八年,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 又按《志》:八年,省議: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關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陞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補不盡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歷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寺監見役人等,雖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敘,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歷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門典吏,歷三考陞宣使,補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六部係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省寫發人有闕,於六部係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舊發各庫攢典。 又按《志》:八年,部言:行都水監准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監令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正八品遷用,奏差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給同奏差。行都水監係江南刱立衙門,令史比例,合於行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內選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須選相應人,考滿比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選用,典吏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又按《志》:八年,部議擬:利用監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內選用;由庫子、本把就陞,并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大德九年,詳定官吏銓注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六月庚辰,詔天下。孝子順孫堪從政者,量才任之。親年七十別無侍丁者,從近遷除。 按《選舉志》:九年,部呈:都、吏目已於典吏內銓注,宜將籍記案牘驗歷仕,以遠就近,於吏目闕內參注,各理本等月日。 又按《志》:九年,擬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補宣使,并所轄寺監令史。 又按《志》:九年,省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又按《志》:九年,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儘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於正從九品流官內、并應得提控案牘內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陞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者參用。 又按《志》:九年,省准:提舉和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吏,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係本衙門典吏請俸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 和林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倉例,六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又按《志》:九年,省准: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於籍記教授試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 太常寺典吏,歷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歷三十月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於到部籍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又按《志》:九年,部擬:闊闊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自用者降等。 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隨朝及在京倉庫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又按《志》:九年,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 又按《志》:凡保舉職官。大德九年,詔:臺、諫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大德十年,令中書省用人,宜加遴選,又定巡檢宣使等遷轉選補,各依資考。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三月辛亥,中書省臣言:近侍傳旨以文記至省者,凡一百五十餘人,令臣擢用。其中犯法妄進者實多,宜加遴選。制曰:可。 按《選舉志》:十年,省奏:奉旨腹裏巡檢,任回及考者,止於巡檢內注授。所歷未及者,於錢穀官內定奪,通理巡檢月日。各處行省所設巡檢,考滿者,咨省定奪;未及考滿者,行省於錢穀官等職內委用,通理月日,依舊陞轉;不及一考,如係告蔭并提控案牘例應轉充者,於雜職內委用,考滿各理本等月日,依例陞轉。 又按《志》:十年,省擬:中政院宣使於本衙門三考之上典吏及正從九品職官內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者降等。 又按《志》: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離職。 又按《志》:十年,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於籍記令史上十名內、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又按《志》:十年,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十月陞都目,添一資陞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各處蒙古軍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遷用。各省鎮撫司令史,於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於各萬戶府提控案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又按《志》:十年,省准:中政院寫懿旨必闍赤,依寫聖旨必闍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於江南遷用。 又按《志》:十年,省准:諸路吏六十月,須歷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陞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陞中州案牘或錢穀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陞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轉。補不盡路吏,九十月陞吏目,兩考陞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詳定銓選之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即皇帝位。六月壬子,鐵木兒不花、憨剌合兒等言:舊制,樞密院銓調軍官,公議以聞。比者近侍自擇名分,從內降旨,恐壞世祖定制,且誤國事。在成宗時嘗有旨,輒奏樞密事者,許本院再陳。臣等以為自今用人,宜一遵世祖成憲。帝曰:其遵前制,餘人勿輒有請。又言:軍官與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許其相襲,此世祖定制。比者近侍有輒以萬戶、千戶之職請于上者,內降聖旨,臣等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秋七月丙戌,御史大夫月兒魯言:舊制,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許得自選其人,他司悉從中書銓擇,近臣不得輒奏,如此則紀綱不紊。帝嘉納之。八月甲午,中書省臣言:內降旨與官者八百八十餘人,已除三百,未議者猶五百餘。請自今越奏者勿與。帝曰:卿等言是。自今不由中書奏者,勿與官。又言:外任官帶相銜非制也,請勿與。制可。御史臺臣言: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得自選官,具有成憲。今監察御史、廉訪司官非本臺公選,而從諸臣所請,自內降旨,非祖宗成法。帝曰:凡若此者,卿等其勿行。九月丙子,中書省臣言:內外選法,向者有旨一遵世祖成制。兩宮近侍遷敘,惟上所命。比有應入常調者,夤緣驟遷;其已仕廢黜及未嘗入仕者,亦復請自內降旨。臣等奏請禁止,蒙賜允從。是後所降內旨復有百餘,臣等已嘗銓擇奉行。第中書政務,他人又得輒請,責以整飭,其效實難。自今銓選、錢穀,請如前制,非由中書議者,毋得越奏。制從之。按《選舉志》: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職還之。 又按《志》: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牘改受敕牒,不見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牘,皆自府州司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陞都目,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九品。今議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牘,合於散府諸州案牘、都吏目并雜職錢穀官內,行省依例銓注,通理月日陞轉。之後行省所設提控案牘、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縣府州轉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滿方許入流。 又按《志》:十一年,省擬: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內選補,考滿於都目內選用。 又按《志》:十一年,省臣奏:凡內外諸司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於職官內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又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闕職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選用。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從翰林發補。奏差亦於職官內選一半,餘於籍記應例人內發補。歲貢人吏,依已擬在役聽候。 省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內亦聽選取。省掾,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見任未滿、已除未任文資流官內選取,考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用。院臺令史如元係七品之人,亦在選補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陞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知印於正從七品流官內選取,考滿並依上例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於正從八品流官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武宗至大元年,詔減汰冗員,又典寶監令史知印等官,及各部蒙古必闍赤和林行省人吏選補,出職各有定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己未,中書省臣言:世祖時,省、院、臺及諸司皆有定員,後略有增者,成宗已嘗有旨併省。邇者諸司遞陞,四品者三品,三品者二品,二品者一品,一司甚至二三十員,事不改舊而官日增。請依大德十年已定員數,冗濫者從各司自與減汰。衙門既陞,諸吏止從舊秩出官,果應例者,自如選格。從之。 按《選舉志》:至大元年,省准:典寶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又按《志》: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闍赤,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發補。 又按《志》:元年,部議:和林行省即係遠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至大二年,定軍官、倉庫官及令譯史書吏等銓法。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議:各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陞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又按《志》:二年,部呈:凡平準行用庫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於流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依例減資。 又按《志》:二年,令玉典赤權於州判、縣丞內銓注。 又按《志》:二年,省准:廣禧庫庫子,依奉宸庫例出身,如係本把一考之上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係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遷用。 上都東西萬盈、廣積二倉司倉,與倉官一體,二周歲為滿。 又按《志》:二年,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除從八品。 又按《志》:二年,立資國院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半於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長官選。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選。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於常選人內發。泉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例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
至大三年,敕諸司有才識明達者,從尚書省選任,其郊壇庫藏都監,及玉典赤等官,俱依資銓敘官員親老者,詔就近遷除。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庚申,敕:尚書省事繁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史臺及諸有司毋輒奏用,違者論罪。其或私意請託,罷之不敘。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郊壇庫藏都監二人,至大三年,議:受省劄者歷一考之上,受部劄者歷兩考之上,再歷本院屬官一任,擬於從九品內敘。 又按《志》:凡玉典赤:銓注。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又按《志》:凡官員便養:至大三年,詔:銓選官員,父母衰老氣力單寒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果有親年七十以上,別無以次侍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又按《志》:三年,省准:泉貨監令史,於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於相應人內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敘,有闕於相應人補。 又按《志》:三年,省准:各路庫子於各處錢穀官內發補,擬不減界,考滿從優定奪。江北庫子,止依舊例。和林設立平準行用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選二名,二周歲為滿,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又按《志》: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書寫,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選發。 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歷六十月依上發補。 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寺監令史一體除正八品。 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月依舊出身敘,任迴添一資陞轉。 內臺察院轉部、行臺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迴添一資陞轉。 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 又按《志》:至大三年,部言:和林係邊遠酷寒之地,兵馬司司吏歷一考餘,轉本路總管府司吏。補不盡者,六十月陞都目。總管府吏,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除正八品,不係本路司吏轉補者,降等敘,補不盡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上例定奪。部議:晉王位下斷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馬赤、知印例從長官所保,蒙古必闍赤翰林院發,令史以內史府考滿典吏并籍記寺監令史發補,九十月除正八品,與職官相參用。奏差亦須選相應人,九十月依例遷用,自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