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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四
宋〈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二則 端拱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五則 景祐二則 慶曆六則 皇祐三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三則 哲宗元祐三則 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三則 大觀一則 重和一則 宣和二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十四則 孝宗隆興三則 乾道四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四則 嘉定四則 理宗紹定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四則〉
銓衡典第八十四卷
考課部彙考四
宋太祖建隆元年,詔諸道長貳有異政者,參軍驗實以聞。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設磨勘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冬十月戊子,詔諸道長貳有異政、眾舉留請立碑者,委參軍驗實以聞。 按《宋史·選舉志》: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閒劇為月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初著令,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 按《職官志》: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閤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祗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
建隆三年,詔以戶口增減捕盜條限定州縣官考課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十一月癸亥,詔縣令考課以戶口增減為黜陟。 按《選舉志》:建隆三年,以科賦有欠踰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口降考。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代日並書於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能歸復逋亡之民者,亦如之。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尉罰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
按《文獻通考》:三年,詔吏部流內銓南曹門下省,令議《成長定格》一卷,《循資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先是,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若戶口耗者,準增戶法減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進考,唯按視缺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請以減損戶口一分科內,係欠一分以上,並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曠遺,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
乾德四年,詔縣令、佐能招攜勸課者。減選進階憲府、天官、秋曹,三年為滿。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乾德四年,詔諸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按《玉海》:乾德四年八月,詔憲府、天官、秋曹,以三年為滿。
乾德六年,詔州縣官罷任,以治所廨舍、倉庫修壞為考課。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諸州縣官,今後罷任,具治所廨舍、倉庫有無壞隳,及所增修,著為籍受代,則書於考課之文。其損壞不完者,殿一選。完葺建置而不煩民力者,減一選。
開寶九年,太宗即位,詔察州縣官吏分為三等。
按《宋史·太宗本紀》:開寶九年十月癸丑,即皇帝位。十一月庚午,詔諸道轉運使察州縣官吏能否,第為三等,歲終以聞。 按《選舉志》: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郡縣,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任免官。復詔諸道察舉部內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事弛慢所涖無狀者為下。歲終以聞。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送有司差其殿最。詔有司申明,其諸州別給公據者罷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曆,多所闕略,令漏書一事殿一選,三事降一資。自是職事官依州縣給南曹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釐務於外者,給以御前印紙,令書課績。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察官吏能否考校課績。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三月癸丑,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九月丙午,初令中書舍人郭贄等考校課績。
雍熙二年,遣使察兩浙、荊、湖等路官吏,勤惰以聞。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二年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諸州,察官吏能否。八月癸酉朔,遣使按問兩浙、荊湖、福建、江南東西路、淮南諸州刑獄,仍察官吏勤惰以聞。
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詔申嚴考績。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詔知州通判,給御前印紙,書課績。罷官日,上中書考校。
端拱三年,令磨勘百官功過。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端拱三年,以戶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謝泌、祕書丞王仲華同磨勘京朝官功過。吏部侍郎張宏、戶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員外郎范正辭同磨勘幕職州縣官。樞密院都承旨趙鎔、李著、左贊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考績之司,各有條制矣。
淳化三年冬十月戊寅,詔州縣官考課,并校三班殿最。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四年,遣近臣察官吏始分置磨勘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春二月己卯,詔分遣近臣巡撫諸道,吏罷軟、苛刻者上之。丙戌,置審官院、考課院。
按《選舉志》: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審官院掌京朝
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總之。乃詔: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蒞事明敏、鬥訟衰息、倉廩盈羨、寇盜翦滅、部內清肅者,本道轉運司各以名聞,當驛置赴闕,親問其狀加旌賞焉。其貪冒無狀、淹延鬥訟、踰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內不治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誥王旦知考課院,重其職也。凡流內銓,主常調選人;考課院,主奏舉及服任有殿最者。
至道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化五年,帝親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諭之言於印紙曰:勤政愛民,奉法除姦,方可書為勞績。且謂錢若水曰:奉法除姦之言,恐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姦之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罷考課院,併流內銓。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蒞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璽書獎諭。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八月,遣使巴蜀廉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四年夏四月丙辰,審官院引對京朝官,閱殿最而黜陟之。八月丁卯,遣使巴蜀,廉察風俗、官吏能否。 按《選舉志》:真宗即位,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先是,每恩慶,百僚多得序進。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加勳、階、爵邑。帝察群臣有聞望者,得刑部郎中邊肅等二十有四人,令閤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並得優升。
按《文獻通考》:真宗咸平四年,舊制,每郊祀推恩,百僚多獲序進。諫官孫何等請罷之。至是,詔郊祀禮行慶成,止加勳階爵邑,而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
按《燕翼貽謀錄》:國初,三歲郊祀,士大夫皆遷秩。真宗即位,孫何力陳其濫,乞罷遷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頒行。自後士大夫循轉頗艱。
景德元年五月,詔轉運使代還日,所經畫事,悉上聞。九月,令諸路考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元年五月丁巳,詔諸路轉運使代還日,在任興除利害、升黜能否,凡所經畫事,悉條上以聞。九月丙戌,令諸路轉運使考察官吏能否。
按《選舉志》:景德初,令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
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景德二年,詔察官屬不任職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丑,詔河北轉運使察官屬不任職者以名聞。
景德三年六月丙子,詔三班考較使臣以七年為限。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令京朝官在任三年方得磨勘遷秩。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令見任京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遷官後,又令京朝官在外,任滿三年,當考課者,附驛上狀。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詔三班使臣經五年者與考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丙戌,作文武七條戒官吏。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十二月丁巳,詔川、陝、閩、廣轉運、提點刑獄官察屬吏貪墨慘刻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春正月壬午朔,詔文武官滿三歲者,有司考課以聞。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考課京朝官詔伎術人不在磨勘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二月辛巳,考課京朝官改秩及考者。
按《文獻通考》:天禧元年,詔伎術人,雖任京朝官,審刑院不在磨勘之例。
按《玉海》: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詔改秩及三歲審官院磨勘。
天禧二年六月壬辰,詔三班使臣經七年者考課遷秩。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 年,詔選人門謝弗至與對揚失儀毋以為罪。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門謝弗至與對敭失儀,其毋以為罪。又曰:州縣秩卑,而長吏多鉤摭細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進,朕甚憫焉。宰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滯才矣。其後選人,有束鹿尉王得說,歷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按《玉海》:仁宗閔積弊,下明詔,破拘攣之例,以薦進人材。革因循之法,以旌別能否。減任子之數,設守宰之課。
天聖五年秋七月丙辰,詔察京東被災縣吏不職者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詔京朝官歷知縣同判,各以兩任四考關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舊制,京朝官實歷知縣,三任入同判。同判實歷三任,入知州。天聖六年九月己亥,詔自今任內,有五人同罪,奏舉減一任。同判後,改為通判。各以兩任四考關陞。
天聖七年,察河北官吏,再定京朝官磨勘。又審官院,定差知州軍,並申中書審視。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災,委轉運使察官吏,不任職者易之。
按《玉海》:天聖七年十一月庚申,詔京朝官,依景德四年七月敕,到闕以前轉官,及三年聽磨勘未及者,須四年。其任廣南、西川,及三年上課,審官院。
按《燕翼貽謀錄》:審官院定差知州軍,並以資歷不容超越,資歷當得,不容不與。天聖七年九月辛巳,詔審官院定差,並申中書引上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今都堂審察,其遺意也。
天聖 年,詔文武臣,非有勳德善狀者,不得非時進秩。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天聖時,詔:文武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著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自請釐物務於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凡有善政異績,準事大小遷升,選人視此。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舉數不足,毋輒關升。
景祐元年正月丙戌,中書言:諸路提刑,如舊制,給御前印紙,書殿最。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景祐三年冬十月丁未,命章得象等考課諸路提刑。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令磨勘院考提刑官功過。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二年春正月癸亥,詔磨勘院攷提點刑獄功罪為三等,以待黜陟。
按《玉海》:慶曆二年正月癸亥,詔提刑到闕,令磨勘院具功過,分三等。上與省府判官、轉運使副。中與大藩,下與州郡。用中丞賈昌朝之言也。
慶曆三年,詔轉運使,歲察官吏能否。又詔二府頒新定磨勘式。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五月戊寅,詔諸路轉運使並兼按察使,歲具官吏能否以聞。冬十月壬戌,詔二府頒新定磨勘式。 按《選舉志》: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按《玉海》:慶曆三年十月壬戌,詔曰:虞典考三載之績,周官計群吏之治。祥符之際,考課有限年之制,入官有循資之格。自今京朝官,有舉官五人,方得磨勘。外郎至卿監,亦如之。舉者不足,增二年。
慶曆四年秋七月丙戌,詔諸路轉運、提刑察舉守令有治狀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正月,詔京朝官被彈奏,四周年磨勘。二月,罷保任遷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未,詔京朝官因被彈奏,雖不曾責罰,但有改移差遣,並四周年磨勘。二月辛卯,詔罷京朝官用保任敘遷法。
慶曆六年六月庚戌朔,詔夏竦與河北監司察帥臣、長吏之不職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張方平論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曆八年,詔近臣論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次序。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見有弊。及今年深,習以為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如此,則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凡官有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皇祐元年,令兩制考轉運使分為五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皇祐元年二月五日,三司使葉清臣言:朝廷謹庶獄,置考課一司,考提刑朝臣進退。請命兩制考轉運使,分五等。從之。陳升之又上選用、責任、考課三法。
皇祐三年八月辛卯,詔諸路監司,具所部長吏治狀能否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河北轉運使察州縣官吏。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六月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嘉祐二年,舉行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五月己亥,詔舉行磨勘法。七月辛卯,命孫抃、張昪磨勘轉運使及提點刑獄課績。十一月丙申,詔三司使體量判官才否以聞。
按《文獻通考》:嘉祐二年,詔文武官,舊皆陳乞磨勘,有傷廉節。截自今歲滿,令審官三班院舉行之。
嘉祐六年,詔考較以新定條目施行,其州縣官政績,令本路詳察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八月丁丑,詔:諸路刺舉之官,未有以考其賢否,比令有司詳定厥制,其各務祇新書,以稱朕意。仍令考校轉運、提刑,課績院以新定條目施行。戊寅,詔州縣長吏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政跡尤異,當加獎擢。十二月庚寅,命諸路總管集隨軍功過簿,以備遷補。 按《選舉志》: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稱其職,而百姓安其業。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能材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亦媮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跡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詞保舉,將政跡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始定考劣降等例。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稅務。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察主兵官怯懦老病者考監司縣令課績治狀。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四月癸酉,詔陝西、河東經略、轉運司察主兵臣僚怯懦老病者以聞。冬十月己酉,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滕甫考諸路監司課績。十一月丁亥,令考課院詳定諸州所上縣令治狀。
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癸未,命宋敏求詳定命官、使臣過犯。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四年二月癸酉,詔審官院所定人赴中書,察堪任者引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罷考課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勸之。若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縣令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賑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勤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尢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入優劣者,賞罰尢峻。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是時,內外職官,各從所隸司以考覈,而中書皆置之籍。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尢甚者而進退之。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熙寧八年春正月乙卯,詔出使廷臣,所至采吏治能否以聞。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二月甲子,詔宗室使相雖及十年,更不取旨磨勘。秋七月丁巳,令諸路歲上縣令課績。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者分五等。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元豐三年,詔:御史臺六察,以糾劾多寡為殿最。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申,詔:御史臺六察,以糾劾多寡為殿最,任滿,取旨升黜。 按《選舉志》:三年,詔:御史臺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申諭中外有司協心奉令詔按察官舉才能顯著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四月甲戌,詔曰:先皇帝臨御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澤天下,而有司奉行失當,幾於煩擾,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實惠。其申諭中外,協心奉令,以稱先帝惠安元元之意。八月乙丑,詔按察官所至,有才能顯著者以名聞。
哲宗元祐二年,用元豐考課令為高下,以行升黜。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祐初,御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覈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之。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依倣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
按《玉海》:元祐二年五月十八日,三省言:文彥博奏請,吏部長貳考守、令、通判才德功過,為上中下三品,送中書門下,覆其可否,給舍看詳請,依元豐考課令,通取善最分三等,監司審覆,長貳以功過顯著者,奏聞。升黜之歲,無得過五人。從之。元祐四年,定考察州縣官例、減磨勘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吏部歲上監司考察知州狀。九月乙未,檢舉先朝文武七條,戒諭百官遵守。 按《選舉志》: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三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吏部言:縣令委守倅,考察課績,以德義清謹,公平恪勤,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賑恤貧困,為撫養之最。通取善最為三等,及七事為上,二為中,餘為下。從之。
元祐七年夏四月甲戌,立考察縣令課績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詔察守臣及河北官吏有才能者以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九月癸丑,令監司歲察守臣課績優者以聞。十一月丁巳,詔河北賑饑,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狀、才能顯著者以聞。
元符二年,詔御史臺考察守令課績。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詔吏部:守令課績,從御史臺考察,黜其不實者。
徽宗崇寧元年十一月己酉,立卿、監、郎官三歲黜陟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二年十二月丙寅,詔六曹長貳歲考郎官治狀分三等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初,元祐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崇寧間,言者乞倣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成,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賞罰焉。
按《玉海》:崇寧二年九月壬寅,尚書省立考課三十條。詔行之。
崇寧四年春正月壬辰,詔察諸路監司貪虐者,論其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閏十月,詔守令以戶口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大觀元年詔: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於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示誘抑。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詔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謁移實者亦多。
重和元年九月,詔察縣令治行、諸路監司能改正州縣事者,較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六年,詔內外官以三年為任,又令審察縣令有治績者,錄用。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六年冬十月癸酉,詔內外官並以三年為任,治績著聞者再任,永為式。十一月壬辰,詔監司擇縣令有治績者保奏,召赴都堂審察錄用,無過三人。
宣和七年,分別京官優劣以詔黜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宣和七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尢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
高宗建炎三年冬十月朔,詔按察官歲上所發擿贓吏姓名以為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詔舉行考課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興二年,初詔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
按《文獻通考》:紹興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課之法,雖具載條格,欲明詔監司守臣遵行。詔令吏部申明行下。
紹興三年,命以戶口增損為守令考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冬十月丁酉,殘破州縣視戶口增損立守令考課法。 按《選舉志》: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禮部員外郎舒清國言:諸道郡縣頃罹兵燬,請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考課,分為上中下三等。從其議。
紹興四年秋七月丁巳,命左右司歲考郎官功過治狀,以為賞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詔州縣官以戶口考殿最,又定考察監司及縣令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秋七月甲午,詔殘破州縣親民官,計到、罷之日戶口考殿最。 按《選舉志》: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悌。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得人,則七者皆舉。今之監司,實古刺史。比年守令姦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而戶部侍郎張致遠亦言之。乃下詔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帝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心,以為去計。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是,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取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紹興六年春正月辛卯,詔監司、帥臣慢令失職者,令張浚黜陟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三月己酉,命考覈川、陝宣撫司便宜所授官,冒濫尢甚者悉與裁減。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秋七月乙卯,詔優獎永興、鳳翔、秦隴等州縣官,到任半年減磨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詔以所增戶口為守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九月己巳,詔淮東、京西監司歲終上州縣所增戶口,為守令殿最。 按《選舉志》:十三年,詔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守臣之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紹興十四年,令親民官並以六考關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澗言:今知縣再任六考,乃陞通判。而丞與諸司屬官,初無吏責,反以四考關陞。故人皆有所擇,而不願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雖微罪,亦終身廢棄,故人皆有所懼,而不敢就。請自今應理親民者,並通及六考關陞,而應緣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得取旨。
紹興十五年秋七月,命監司審察縣令治狀顯著,及老懦不職者,上其名,以為黜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五年,命監司按郡守臺諫劾監司之失察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五年,以州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訶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縱容,臺諫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
紹興二十六年夏四月,命湖北路以增戶、墾田為守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詔三省監司皆令終秩不得遽遷。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也。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詔帥臣監司考察部內知州。
按《宋史·孝宗本紀》: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乙亥,即皇帝位。十二月丙寅,詔帥臣、監司具部內知州治行臧否以聞。
孝宗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察守令增闢田疇及差,虧者又著對用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應守令增闢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
按《文獻通考》:隆興元年,先時,以恩例減磨勘者,率以四年為一官,有初官部數綱,而徑轉朝郎者。至是始著對用之,令凡一年減年對一年實歷,乃得。
隆興二年,詔尚書省檢勘不法官吏,其淮南等邊郡,監司察守令政跡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五月丁未,詔內外贓私不法官吏,尚書省置籍檢勘。 按《選舉志》:二年,詔淮南、川陝、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緒者,本道監司以聞。
隆興四年,詔選人任嶽祠不得更理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隆興四年,臣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勞。有其勞,斯謂之考。今有丐祠於私室,受祿於公家。秩終則計考書歷,用以升改,甚不稱陛下勸勤責實之意。乃詔選人任嶽祠,並不理為考。
乾道二年,詔監司察守令臧否。又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行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六月甲戌,詔諸路監司、帥臣各察守令臧否以聞。 按《選舉志》: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別給御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穀,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合為條目,使之黽勉從事。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詔執事精加考覈。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涖無狀者,罰之無赦。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矣。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乾道三年,令諸道監司帥臣歲終各以守令能否聞於朝。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三年,廣西提刑張維,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訟理為臧,以政不平訟不理為否。而臧否之中,復有優劣。凡臧之品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之次。天子嘉其法,頒之諸道,視以為式。令監司帥臣,歲終,各以其能否之實,聞於朝。其有貪墨庸懦,庇而不發,致臺諫論列者,各有罰。其冬,禮部郎官胡元質論其法猶未盡,上問其故。元質曰:治效赫然,職事廢弛,臧否定矣。其有治狀隱而未著,無功過可書,一切名之以否,則何武之平平,陽城之下下,在今日皆可云否也。願令監司帥臣,置之臧否之外,無強名之。上曰善。
乾道八年,詔定臧否為三等。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八年,詔臧否為三等,治效顯著為臧,貪刻庸繆為否,無功無過為平。令詳加考察,明著事實。如不公,令御史臺彈奏。
乾道九年,敕安撫、轉運司督諸州守臣,月奏行事。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以措置兩淮、荊襄十六事敕安撫、轉運司督諸州守臣,月具所行事奏,仍審擇臧否,以議黜陟。
淳熙二年,沿邊七路設安撫使,都總管三載考其優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九月乙卯朔,湯邦彥請分揚、廬州、荊南、襄陽府、金州、興元府、興州為七路,每路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三載視其成以議誅賞。從之。 按《選舉志》: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分舉其職,各奏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繆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時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於是得實者皆增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輒降黜。行之十餘年,不免有弊,帝諭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眾為公,亦在精擇監司,而以臺諫攷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詔罷其令。淳熙五年春正月己未,詔侍從、臺諫、兩省官集議考課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秋七月,詔二廣帥臣、監司察所部守臣臧否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戊寅,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以奉行勤怠為賞罰。
按《玉海》:八年閏三月辛巳,復命監司帥臣,歲以所部郡守臧否來上,皆著事實。考察不公者,御史劾之。淳熙十二年,詔諸路帥臣監司,以時上諸州臧否。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六月丁丑,詔浙東帥臣、監司不以時上諸州臧否,奪一官。冬十月癸亥,詔諸路臧否以三月終、四川、二廣以五月終來上。
光宗紹熙 年,罷臧否之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光宗初,言者謂臧否之法,多由請託。繆者營救,其入否平者,僥倖其為臧。況觀其初,而未安於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後見其過者,預以為臧。臧否一定,則臧者雖有疵,而終不指。否者雖有美,而終不錄。願詔各舉所知,而罷其令。
寧宗慶元元年二月,詔帥臣、監司歲終考察郡守臧否以聞。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二年,命監司帥守臧否縣令,都司考覈諸路守臣。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六月乙丑,命監司、帥守臧否縣令,分三等。秋七月戊子,詔檢正、都司考覈諸路守臣便民五事以聞。
慶元三年九月乙丑,申嚴帥臣監司臧否郡守之制。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寧宗以郡國按剌,多徇私情,遂倣舊制,於御史臺別立考課一司,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按《文獻通考》:寧宗慶元三年,右正言應武言,祖宗以一郡之官,總之太守。諸郡之官,總之監司。而又以諸道之監司,總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監司,監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職而進退之。今郡國按剌之權寖輕,多徇私而廢公法。臣嘗考承平舊制,於御史臺,別立考課職司一司,以刺舉多者為中,無所刺舉為下,蓋監司受察,則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職,則僚屬莫敢自肆。願陛下遵而行之,申嚴其令。歲終,各以能不能之實,聞於上,以詔陞黜。其貪墨昏懦,致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詔行焉。慶元五年三月甲午,罷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五月癸卯,詔兩淮、荊襄守令以戶口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閏九月戊辰,詔御史臺置考課監司簿。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詔邊縣擇才不拘常制,其餘並遵三年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嘉定十年,嚴試法官七等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理宗紹定六年,令考課倣紹興成憲。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六年,右正言何琮乞倣紹興成憲,內委省部,外責監司,嚴糾州縣。凡赦文德音,寬恤事件,恪意奉行,仍委監司取見行事實,類申朝廷,考其違戾,重置於罰。從之。是年,何琮又奏,乞申飭監司,賑濟結局,將所部州縣,奉行臧否,從公比較,第列來上。仍命大臣合監司,救荒績效,總課殿最,以示賞罰。從之。
景定二年,詔監司守臣,以劾去贓吏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二年春正月癸亥朔,詔:監司率半歲具劾去贓吏之數來上,視多寡為殿最,行賞罰。守臣助監司所不及,以一歲為殿最,定賞罰。本路、州無所劾,而臺諫論列,則監司守臣皆以殿定罰。有治狀廉聲者,摭實以聞。
度宗咸淳元年二月庚申,置籍中書,記諫官、御史言事,歲終以考成績。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三年,命參酌舊制以三等定黜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度宗咸淳三年,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無廉聲又多繆政者考下等。其要則以御史臺總帥閫、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餘如戎司及屯司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併各郡總管、鈐轄並總於帥司。或以逐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會其兵甲、獄訟、金穀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擬公事、拘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御史臺上之課籍。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咸淳六年,詔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六年八月壬辰,詔精擇監司、守令,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置籍考覈,歲終第其治狀來上。
咸淳八年,詔考官吏治狀昭著者,宜加獎異,不得更易。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庚申,詔:有虞之世,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漢之為吏者長子孫,則其遺意也。比年吏習媮薄,人懷一切,計日待遷,事未克究,又望而之他。吏胥狎玩,竊弄官政,吾民奚賴焉。繼自今內之郎曹,外之牧守以上,更不數易,其有治狀昭著,自宜獎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