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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五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五

  金〈總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十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一則 哀宗正大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一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四則〉

銓衡典第八十五卷

考課部彙考五

金立考課法,設銓頭行止簿,以書百官資考功過。按《續文獻通考》:金考課法,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生所歷之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其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之要領焉。凡縣令,則省除、部除者皆通書而各疏之。

海陵天德三年,詔朝官稱疾不治事者覈其實。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閏四月戊戌,詔朝官稱疾不治事者,尚書省令監察御史與太醫同診視,無實者坐之。

正隆二年,令廉能官復與差除。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廉察之制,始見於海陵時。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復與差除之令。

世宗大定二年,令職官定為三等黜陟。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十一月丁酉,第職官,廉能、污濫、不職各為三等而黜陟之。 按《選舉志》:大定二年,命察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陞一等。其次約量注授。污濫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猛安,謀克廉能者,第一等,遷兩官,其次遷一官。污濫者,第一等決杖百,罷去,擇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復職,蒲輦決則罷去,永不補差。

大定四年,定提點院務官功酬虧永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功酬虧永之制,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虧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羨,則依此陞遷。其陞降不盡之數,於後任充折。大定七年,詔察縣令善惡。

按《金史·世宗本紀》:七年十一月乙丑朔,上謂宰臣曰:聞縣令多非其人,其令吏部察其善惡,明加黜陟。大定八年,令進士歷五任呈省。省祗候郎君,驗才理考,其所察廉能官,候秩滿,陞除。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八年,進士格歷五任,令即呈省。省祗候郎君,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幹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又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職官多貪污,以致罪廢。其餘亦有因循,以苟歲月者。今所察能實,可甄獎。若即與升除,恐無以慰民愛留之意。且可遷加,候秩滿日,升除。

大定十年,諭宰臣廉察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年正月,上謂宰臣曰: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復恐久則生弊。不若選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陞黜之。何如。宰臣曰:當如聖訓。 上又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又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常調。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稱職,即與外除。 又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

大定十一年,令考察內外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八月乙巳,上謂宰臣曰:隨朝之官,自謂歷一考則當得某職,兩考則當得某職。第務因循,碌碌而已。自今以外路官與內除者,察其公勤則升用之,但苟簡於事,不須任滿,便以本品出之。賞罰不明,豈能勸勉。 按《選舉志》:十一年,上謂宰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歷,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違。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內歷兩考,意謂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察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等出之。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 又奏所廉善惡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禁制妻孥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朕自處之。時陳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郡縣動搖,誰復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中矣。又謂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惡,故每使採訪,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勸也。若常設訪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罷之。皆曰:是官不設,何以知官吏之善惡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盡心親察之。上曰:宜加詳,勿使名實淆混。

大定十八年,令宰臣嚴察縣令。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八年三月丁未,上謂宰執曰:縣令之職最為親民,當得賢材用之。邇來犯法者眾,殊不聞有能者。比在春水,見石城、玉田兩縣令,皆年老,苟祿而已。畿甸尚爾,遠縣可知。平章政事石琚對曰:良鄉令焦旭、慶都令李伯達皆能吏,可任。上曰:審如卿言,可擢用之。四月己巳,上謂宰臣曰:朕巡幸所至,必令體訪官吏臧否。向玉田知主簿石抹沓乃能吏也,可授本縣令。

大定二十一年,定虧永官殿年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符寶郎大定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又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大定二十八年,定閣門祗候筆硯承奉等官,不須體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八年,制以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州郎君、省郎君,始以選試才能用之,不須體察。內藏本把不入殿小底,與入殿小底,及知把書畫,則亦不體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重定功酬虧永之制。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制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餘前陞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

章宗明昌三年,詔提刑司老病不堪親民者,勿復注。親民官所廉察官,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九月庚午,謂宰臣曰:隨路提刑司,舊止察老病不任職,及不堪親民者,如得其實,即改除他路。若他路提刑司覆察得實,勿復注親民之職。卿等其議行之。 按《選舉志》: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則有清廉之聲,而政績則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淵等四人,雖清廉,為百姓所喜,而復有行事,邀順人情之語。則與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凡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明昌四年,令作體察百官條例,其群牧官,以牧畜增減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四年,上曰:凡被舉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後。為人再舉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後察者不同,當何以處之。其議可久通行無窒之術,以聞。省臣奏曰:保舉與體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攝提刑司境內職事。再令體察,如果同,則依格用。不同,則還本資歷。時有議,凡當舉人之官,歲限以數減資注授者,是日省臣併奏,以謂如此,恐滋久長求請僥倖之弊。遂擬被舉官,如體察相同,隨常陞用。不如所舉者,元舉官約量降除。如自囑求舉,或因勢要及為人請囑,而舉之者,各追一官。受賄者,以枉法論。體察官亦同此。歲舉不限數,不舉不坐罪。但不如所舉,則有降罰。如此則必不敢濫舉,而實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條理,施行一二年,當別思其法。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駝增二頭,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徵前官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徵及徵二分半以上,為上等,陞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二,羊增三,大馬百死二十五,徵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陞除。駝不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徵虧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餘畜皆依元數,而大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

明昌五年,定勸課長吏及群牧官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能否賞罰格。 按《選舉志》:群牧官五年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騾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決四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承安二年,令監察御史,考察猛安謀克,更定犯選格官殿年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十一月壬子,諭尚書省:猛安謀克既不隸提刑司,宜令監察御史察其臧否。

按《選舉志》:求仕官有犯公私罪贓污者,謂之犯選

格。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復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當敘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凡增課陞至六品者,任回復降。既廉陞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承安四年,定諸局分承應人五考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諸局分承應人,四考出職。承安四年,復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考者,惟護衛則否。

泰和元年,定官吏考滿陞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闕外,第二等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滿,合注縣令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以上者,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資考內,通減兩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經保,充縣令。明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隨朝者,考滿升注。既陞除後,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泰和四年,詔定縣令考課及監察御史優劣。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夏四月丙申,詔定縣令以下考課法。 按《選舉志》:監察御史泰和四年,制以給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優劣。

泰和八年,定御史失糾察者治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監察御史八年定制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

宣宗貞祐二年,詔監察御史及審錄官,考覈諸路。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祐二年,李英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大定間,以監察御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覈,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之效,庶幾使人自勵。詔從之。 凡監察御史,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為稱職。數不及,且事無切務者,為庸。常數內,有二事不實者,為不稱職。

貞祐三年,詔河北州縣官,有勞績者,升遙領之職。降罰者,本處居住。又敕罷沿河州縣官不稱職者。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壬戌,詔河北州縣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舉,不聽以他事差占,仍勒終任。有勞績者但升遙領之職,應降罰者亦止本處居住。時河北殘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丙寅,敕沿河州縣官罷軟不勝職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仍許今季到部人內,先擇能者,量緩急易之。

貞祐四年,命省定監察御史可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監察御史,貞祐四年,命臺官辟舉,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興定元年,定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縣令。監察御史任滿,復令御史臺,察其能否。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宗南遷,嘗以御史巡察。興定元年,以縣官或非材,監察御史一過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仍別選官巡訪,以行黜陟之政。 凡監察御史任滿,御史臺察其能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於解由,以送尚書省。如所察事皆無謬戾,為稱職,則有升擢。庸常者,臨期取旨。不稱者,降除。任未滿者,不許改除。 又詔:自今,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陵辱決罰。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又半年,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截罷。

哀宗正大元年,遣官巡察吏治。

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哀宗正大元年,設司農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陞黜之。

又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

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故舉主既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是時雖迫危亡,而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世祖至元四年,定廕官考課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諸廕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廉慎幹濟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考其政跡,以定升降。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至元九年,詔以五事課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至元十四年,定職官迴降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職官迴降: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創立官府,招撫百姓,實有勞績者,其見受職名,若應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擬同八品;若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正從九品,其七品、八品擬同提控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同院務監當官。無出身不應敘白身人,其見受職名,應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提控案牘、巡檢,七品以下擬院務監當官。其上項人員,若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至元十四年以後,新收撫州郡、准上例定奪。前資不應又陞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任迴,擬定前資合得品級,於上例陞二等,止於江淮遷轉,若於腹裡任用,並依上例。七品以下,已歷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項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員例,從一高。前三件於見擬資品上增一等銓注。至元十五年,命察江南郡縣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二月癸亥,命平章政事阿塔海、阿里選擇江南廉能之官,去其冗員與不勝任者。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撫治軍民。察郡縣吏廉能者,舉以聞;其貪殘不勝任者,劾罷之。

至元十九年,令考諸職官解由更定迴降之例。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取會行止:置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 凡職官迴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資品相應,例陞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依舊於江淮任用。其已考滿者,並免迴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迴,三品擬同六品,四品擬同七品,正從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八品,七品、八品同正從九品,正從九品同提領案牘、巡檢。無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從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領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院務監當官。其上項有資品人員,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

至元二十一年,定百官理算陞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一年,詔:軍官轉入民職,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擬自准定資品換授,從理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若先受宣敕已經理任,資品相應者,通理月日陞轉外,據驟陞人員前任所歷月日除一考外,餘月日與後任月日依准定資品通理陞轉,不及考者,擬自准定資品換授,從理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腹裡常調官,除資品相應者依例陞轉外,有前資未應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員,照勘有無出身,依驗職事品秩,自受敕以後歷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擬,不及考者,更陞一等。五品以上人員,斟酌比附議擬,呈省據在前已經除授者,任迴通理定奪。 部擬:廣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譯史、奏差人等,與嶺南廣西道等處按察司書吏人等一體,二十月理算一考,擬六十月同考滿。 省准:廣東宣慰司其地倚山瀕海,極邊煙瘴,令史議合優陞,依泉州行省令譯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至元二十二年,詔各道提刑按察司考政跡,以定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己巳,詔:各道提刑按察司,能遵奉條畫,涖事有成者,任滿陞職,贓污不稱任者,罷黜除名。

至元二十三年,定守令及管匠官考課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三年,詔:守令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陞獎。其怠於事者,笞罷之。 又詔:管匠官,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至元二十八年,詔肅政廉訪司察官吏姦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二月丙戌,詔: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官吏姦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臺遣官考其功效。

至元二十九年,令稅務官以所辦增虧為升降。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二十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陞降人員。增六分陞二等,增三分陞一等。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選量與從優。虧兌一分,降一等。

成宗元貞二年,令倉官任滿交割無短少者,減資通理。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貞二年,部議:通州、河西務、李二寺等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 在都并城外倉分,收糧五萬石之上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依例遷敘; 收糧一萬石之上倉官,止依應得品級除授,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

大德元年,立外官行止簿檢照定擬。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於刑部照過,將各人所歷,立行止簿,就檢照定擬。

大德五年,定獲盜賞官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獲盜賞官:大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陞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大德八年,令官員赴任即將署事月日飛申。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將署事月日飛申,以憑標附,有犯贓事故,並仰申聞。

大德九年,定減資陞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減資陞等:大德九年,詔:外任流官,陞轉甚速,但歷在外兩任,五品以下並減一資。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隨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武宗至大二年,定吏員考滿之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詔: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滿,參詳,歷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內制,外任減一資。所有詔書以後在選未曾除授,并見告滿之人,歷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資不須再減。省擬: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任理算。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給長吏考功印曆,定廉訪司書吏等考滿月日。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秋七月癸巳,給親民長吏考功印曆,令監治官歲終驗其行蹟,書而上之,廉訪司、御史臺、尚書禮部考校以為陞黜。 按《選舉志》:三年,省准:河西廉訪司書吏人等月日。部議:合准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

仁宗皇慶二年,命御史檢察廉訪司等官,敕守令勸課農桑,以勤怠為陞黜。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六月己卯,御史臺臣言:比年廉訪司多不悉心奉職,宜令監察御史檢覈名實而黜陞之。制曰:可。壬午,命監察御史檢察監學官,考其殿最。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勸課農桑,勤者陞遷,怠者黜降,著為令。

英宗至治二年,減諸職官資考。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治二年,太常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詔四品以下諸職官,不分內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滿任回,依上優減。

泰定帝泰定二年,遣使宣撫諸道,又定應覃人員理算月日。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九月戊申朔,分天下為十八道,遣使宣撫。招曰:朕祇承洪業,夙夜惟寅,凡所以圖治者,悉遵祖宗成憲。曩屢詔中外百司,宣布德澤,蠲賦詳刑,賑恤貧民,思與黎元共享有生之樂。尚慮有司未體朕意,庶政或闕,惠澤未洽,承宣者失於撫綏,司憲者怠於糾察,俾吾民重困,朕甚憫焉。今遣奉使宣撫,分行諸道,按問官吏不法,詢民疾若,審理冤滯,凡可以興利除害,從宜舉行。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職申請,五品以下就便處決。其有政績尤異,暨晦跡丘園,才堪輔治者,具以名聞。 按《選舉志》:二年,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月日,後准實授,其正五品任回已歷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陞從四,餘有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擬合准理實授,月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於四品內遷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內通行理算。

泰定四年,令諸王分地州縣官,以三載為考。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五月丁卯,罷諸王分地州縣長官世襲,俾如常調官,以三載為考。

順帝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訪司察郡縣勸農官勤惰,達大司農司以憑黜陟。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四年,詔:定守令黜陟之法。

按《元史·順帝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巳,詔:定守令黜陟之法,六事備者陞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備者平遷,六事俱不備者降一等。

至正五年,遣使巡行天下黜陟官吏。

按《元史·順帝本紀》:五年冬十月辛酉,命奉使宣撫巡行天下,詔曰:朕自踐祚以來,至今十有餘年,託身億兆之上,端居九重之中,耳目所及,豈能周知。故雖夙夜憂勤,覬安黎庶,而和氣未臻,災眚時作,聲教未洽,風俗未淳,吏弊未袪,民瘼滋甚。豈承宣之寄,糾劾之司,奉行有所未至歟。若稽先朝成憲,遣官分道奉使宣撫,布朕德意,詢民疾苦,疏滌冤滯,蠲除煩苛。體察官吏賢否,明加黜陟,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職申請,五品以下就便處決。民間一切興利除害之事,悉聽舉行。

至正八年三月丁酉,詔以束帛旌郡縣守令之廉勤者。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詔隨朝官舉守令任滿,驗治否以憑黜陟。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三月庚午,詔:隨朝一品職事及省、臺、院、六部、翰林、集賢、司農、太常、宣政、宣徽、中政、資正、國子、祕書、崇文、都水諸正官,各舉循良材幹、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員數。各處試用守令,並授兼管義兵防禦諸軍奧魯勸農事,所在上司不許擅差。守令既已優陞,其佐貳官員,比依入廣例,量陞二等。任滿,驗守令全治者,與真授;不治者,全削二等,依本等敘;半治者,減一等敘。雜職人員,其有智勇之士,並依上例。凡除常選官於殘破郡縣,及迫近賊境之處,陞四等;稍近賊境,陞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