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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八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八

皇清〈天聰一則 崇德二則 順治十四則 康熙十九則〉

銓衡典第八十八卷

考課部彙考八

皇清

天聰八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天聰八年,初次舉行,令部院

衙門官,所有過犯,備開考覈。

崇德二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崇德二年,定官員辦事,勤敏

稱職而無過犯者,准加授官爵。

崇德八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崇德八年,定各官辦事,勤慎

考註一等二等者,雖有小過,亦准加授官爵。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三年,定用才守政

年四格:才則或長或平或短,守則或清或平或濁,政則或勤或平或怠,年則或青或中或老。其考語務按人指事。應去應留,明白直書。不得鋪敘繁文,徇情毀譽。 又定,在外官評,全憑撫按。如有賢否倒置,不合公論者,聽部院堂官,及科道,據實糾參。以溺職論。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三年,定賢否冊籍,限十一月內到部,以憑磨勘會參。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定各官方考滿前,或已陞授官

爵者,今遇考核,俱不准重加官爵。怠惰庸劣者,革職。 凡罰俸降革官員,考滿。順治四年,定官員雖有過犯,亦准考滿。 朝覲考察。

國家定制,外官三年一朝,朝畢吏部會同都察院

吏科河南道考察。奏請定奪。來朝官引至

御前,宣讀誡諭。仍各

賜敕一道。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有黜陟之典,

以示懲勸。 凡外官朝覲。順治四年,定三年大計永為定制。其考察事宜,仍照舊例舉行。 凡朝覲大計考察。順治四年,定吏部考功司,會同吏科河南道,俱於開印。次日會同封門詳閱冊籍。吏部都察院堂官,再加察核。考功司先期知會吏科河南道,赴部開門出示曉諭。來朝官,查照限期入城。先赴考功司,投遞職名,候過堂考察。 凡計察遺漏官員,聽科道糾參。順治四年,定糾參各官,與計冊賢否互異。各撫按,或據開報失實,或因道里遙遠,一時不及周知。概行免究,仍著該撫按照原參款,單虛公詳審,不得枉縱。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鹽運使海鹽道考語。順治六年,題准照

各道官例。令布按二司填注考語。 凡鹽運司運同運判提舉,及首領屬官考語。順治六年,題准令各衙門正官考核。呈布按二司覆考。申送督撫按。 凡離任官員考語。順治六年,題准與現任官,一同造報。 凡卓異官員。順治七年,議准卓異官紀錄即陞,仍

賜衣一襲,以示激勸。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鴻臚寺鳴贊,國子監典簿等官,及太常

寺雜職,欽天監、太醫院官考滿。例不具題。俱由該衙門堂官考核。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註冊。順治八年,議准欽天監、太常寺、太醫院官,九年考滿。有缺陞,任無缺陞俸二級。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順治九年,題准在內四品,在

外布政使以下各官,俸滿三年,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具題。 又題准督撫照在京官,考滿。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舊例四品堂官,令其自陳黜陟,取自

上裁。其餘官考註稱職者,題請復職。順治九年,題准

四品京堂官,將所行事實開列,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五品以下,各由堂官及掌印官,填註考語,送吏部都察院覆考。 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九年,題准官有改節,勿因前薦後參,而存顧忌。事有已著,勿因去任現任,而生偏私。道府考州縣不公,先參道府。布按察道府不實,並參布按。 凡外官朝覲。順治九年,題准布政使,有因

軍需緊急勢,難離任者,許委各道代覲。預行奏明,臨期不准題請。無事地方不得援以為例。凡八法處分舊例。貪酷并在逃者,革職提問。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革職。年老有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浮躁者,照事跡輕重,酌量降調。雖有加級紀薦,不准抵銷。順治九年,題准大計處分官員,不准還職。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卓異官先行紀錄,以備優

擢。 又題准官員,必才守俱優。督撫方會疏特舉。 在京官員,六年考察之外,間行甄別。係奉

特旨舉行。順治十年,

諭在京官員,除吏禮二部侍郎、學士、詹事等官,親加

考試區別外,其六部等衙門,有年老疾病不能任事,及素行不孚眾論,或才力可外任者,俱令本衙門堂官,詳察嚴核彙,送吏部都察院,同吏科河南道議奏。其通政司、大理寺、太僕寺等衙門堂官,開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察核。其六科各道御史,吏部都察院察核,具奏各衙門。務秉公開列,俱限五日內,即為分別,不得遲延推諉,以滋賄託。 又

諭總督巡撫亦行甄別。 又議准考核督撫,應察其

蒞任以來,入告章奏所行事實,奉過。

諭旨,與舉劾當否,吏部詳錄一冊至。

欽件完欠封疆功罪,河漕利弊,賊盜曾否,勦除逃人

曾否,嚴察錢糧果否,清核刑名有無冤滯。戶禮兵刑工各部,俱按職掌詳錄一冊,移送部院虛公察核。參詳輿論,以定去留。 考察通例。順治十年。

諭科道糾拾官員,照大詳例議處。如科道官,挾私妄

奏,聽吏部都察院題參。 又題准科道糾拾官員,

下部覆核,按八法處分。其贓私有據者,提問追擬。或有冤抑者,於督撫按處。辨理果係虛罔,准其還職。其原糾拾科道,查無挾私情弊,亦免處分。 凡申辨冤抑。順治十年,議准考察處分官,果冤抑情真,許督撫按據實,代奏吏部都察院覆核。無異即為昭雪,還職。如督撫按明知誣罔。不為申理,并行議處至,本無冤抑,妄行反噬者,從重治罪。 武職考察,每六年京察一次,三品官自陳。四品官以下,及所屬五城兵馬司、京衛經歷、武學教授,會同館遞運所大使等官,兵部定其優劣,填註考語,咨送吏部。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軍政八法。順治十一年,題准龍鍾衰邁

者,照老疾例。勒令休。致輕稚率妄者,照浮躁例。庸怯無能者,照不及罷軟例。俱降級調用。若贓私狼籍者,照貪例,革職。追擬恣雎虐下者,照酷例,罷職不敘。至敗倫傷化行止有虧者,照不謹例,革職。如有縱寇殃民,殺良冒功,淫擄焚劫事,干重大者,該督撫特疏,列款糾參,另請處分。題准每遇甲己之年,舉行軍政在內,鑾儀衛堂上二品官,令自陳。餘聽該衙門堂官註考語。在外衛所等官,聽各該管官註考語。開造履歷。四柱賢否,清冊。送部科考核。屆期閱冊,各官寓所,各貼迴避字樣。宿衙門閱冊完,會同兵科河南道,參訂賢否,以定去留。 軍政考選之法,除內外衛所分屬武選司外,其京營及直省提鎮以下各官,本司掌行。順治十一年,題准軍政例。一軍政考選,定於甲己之年永,為成例。

一直省提督,及總兵官賢否,令總督開報。其餘副將以下,千總以上,凡係經制員缺。令各布按及守巡兩道,博採賢否實蹟。各官履歷,清造五花文冊,照文職大計例,填註考語。擬定去留。送該督撫嚴加考核。確定官評,另註考語造冊,密送兵部。其賢不肖之尢者,開具事實。另揭密送各省,俱定限十月內,送到。如踰限不到,及考語含糊參差者,兵部指名題參。

一在內及各直省,填造四柱文冊,一樣五本。三本送兵部,一送兵科,一送河南道,以備考核。其冊開各官,除兵部覆核,奏請出榜,曉諭外,如有遺漏,仍聽科道官糾參。

一開造四柱履歷文冊。一曰操守,或廉或平或貪。一曰才能,或長或平或短。一曰功績,或多或平或少。一曰年貌,或壯或平或老。總括考語,須詳列事實,不得朦混影嚮。

一遇軍政考選年,凡應考官員,敢有營求囑托,及羅織生事,或親自出名,或主使刁徒,投詞告害,匿名造揭,暗圖誣陷者,在外聽該督撫參奏。在內兵部行五城御史,并巡捕營緝拿參處。一總兵副將帶府銜者,俱令該督撫詳列賢否。一例考核。

一軍政考核,屆期閱冊,各官寓所,各貼迴避字樣。嚴加關防,郎中員外郎主事,俱宿衙門。閱冊完,會同兵科河南道,參訂賢否,以定去留。一各直省副參遊都守等官,功罪重在封疆。如地方,有無失事盜賊,有無緝獲曾否,擾害地方,縱兵虐民等情。該督撫據實開報,清冊。無得徇庇遺漏。

一在外營千總、把總、百總,以及外委武弁,不係部推者,不與軍政。仍令該督撫嚴加考覈。如有指稱委署,剝軍害民者,聽督撫究處。仍將考覈。過姓名事實,另造清冊,報部備考。

一軍政考選,關係地方休戚,軍民利害。該督撫如有因循舊習,賢否混淆。致使奸慝漏網者,許科道指名糾參。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准各官三年考滿。如有過

期不給由者,聽部院糾參。 議准考滿稱職者,給與。

誥敕 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二年,議准道員賢

否。布按不許徇情以陞任、去任者,塞責倘開報不公。督撫按糾劾。如有容隱科道指參,學道必公明服眾,方列上等,有司優劣,責督撫虛公察核。果有實心為民,治行卓異者,即當獎薦以勵官。方佐貳官。如才守平常年力衰老者,題請罷職雜流斥逐。 又議准撫按造送計冊。果另有灼見,許特疏直奏,庶免扶同。 凡外官朝覲。順治十二年,題准各省令布按各一員,府佐各一員,來朝。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十二年,議准各督撫造冊三本。一投吏部,一投都察院,一投吏科,毋得參差。 凡在京所丞大使、副使司獄雜職考滿。舊例具題。順治十二年,題准照例查核註冊,不具題。 考察通例。順治十二年,題准科道糾拾,非奇貪異酷,必巨惡神奸。非布按兩司必道府,方面不得苛求,細節概及有司。 凡軍政卓異。順治十二年,議准兵部會同都察院,兵科河南道,於各督撫疏揭文冊。內閱其事實功績,量拔數人,先與紀錄,酌量優陞。仍移咨禮部具題。

賜袍服以示旌勸。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四品以下京官。順治十三年,題准四品

京堂,亦令自陳。下部議去留。五品以下,不論堂屬,俱聽部院會同該衙門考察。 凡八法處分。順治十三年,題准兩經大計處分,才力不及官員,照罷軟例革職。 凡京官考察。順治十三年,議准在京各衙門屬官,不論現任陞遷,公差丁憂,告病養親,給假降調,及行查未結者,俱聽本衙門堂官考核。照外官考察格式,填註考語。事蹟或賢或否,應去應留,造冊密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以憑會考。如將應考官員,遺漏不應考官員,造入冊內者,聽部院糾參。 又議准六年陞調不一。若會同參註,及開推諉遺漏之端,應專責見任考察。 又題准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封門閱冊。公同磨對過堂,考察畢,各衙門掌印官,俱赴吏部衙門,面議後,即行具題。

又議准遇京察時,大小各官,俱暫停陞轉。候

事畢,出榜後,照常舉行。 又議准吏部封門後,科抄中有應處分各官,亦俟京察事畢查議。凡京堂官自陳。順治十三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及在外督撫具疏。詳開履歷,及有無過犯,據實自行陳奏,取自

上裁。其出征奉差丁憂,告病養親,給假者,俟回任之

日,行查。未結者,俟事結之日,俱令自陳。 凡覺羅官員。順治十三年,題准部院,會同宗人府考察。 凡內閣、翰林院、詹事府各官。順治十三年,議准少詹、讀講學士、左右庶子,俱令自陳。其餘各官,令部院會同大學士、學士、詹事府堂官,一體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順治十三年,題准吏科都給事中,將六科各官行過事蹟,開列冊內,不註考語彙送部院。 凡國子監官。順治十三年,題准由禮部,會同祭酒司業註考,開送部院考察。 凡順天府縣各官。順治十三年,題准治中通判等官,聽府尹註考,開送部院。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順治十三年,題准照有職掌官員例,一體考察。 凡京察處分。順治十三年,題准年老有疾者,致仕貪酷者,革職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給頂帶閒住。〈滿官罷軟不謹者革退衙門〉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 考察通例。順治十三年,題准京察官員,亦聽科道糾拾。 又題准科道官,內有應降黜,而考察遺漏者,仍令科道互相糾舉。 又題准科道糾拾,令公疏指參,

以杜報復,風影之弊。至所糾者,必係緊要衙門,或有關吏治刑。名錢榖諸大事,不得濫及散秩摘發細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考滿賞賚。順治十四年,議准部院衙門

一品堂官,賜羊酒表裡各四匹。二品堂官,賜羊酒表裡各三匹。三品堂官,賜表裡各二匹。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五年,題准各官

履歷。年歲核實開列,何事參罰,何日開復,及現任參罰,戴罪等項,逐一詳載,不得隱匿。 又議准大計官評,務期詳慎,責成本道本府開報。署官不必造冊。其計處各官,不得苛求去任,刻責卑官,併將已經處分之官,舊事塞責。 又議准州縣佐貳首領屬官,令州縣正官開造賢否事實,申送本府。知府將所屬知州、知縣佐貳首領屬官,填註考語,入冊。送本管守巡。各道教官,送學道,轉呈布按二司覆考。經督撫按考,定彙冊,咨達部院等衙門。〈直隸州知州不屬府轄知府不註考語其直隸州所屬各縣悉從知州考核〉 又題准直省各官註考。如遇卓異貪酷等官,即明註冊內。 凡京府各官考語。順治十五年,題准除府丞例隨京察不入大計外,治中通判首領雜職,令府尹填註考語。宛平大興等州縣正佐各官,由府尹及專管道員註考,俱送該撫覆考咨部。 凡卓異官員。順治十五年,題准同知知州政蹟卓異者,准陞知府。其餘各官照應陞職。銜不拘俸薦,先用推官知縣。若已經行取陞,補主事者,遇考選時,仍與各主事一體開列。 又題准官員,首重才品,兼論資俸,必錢穀全完,聽訟明決。城守鞏固者,方准特舉卓異。若到任未及年,餘不得濫舉。 凡布政使按察使舊例。由督撫巡按註考。順治十五年,議准布按兩司,互開賢否,撫按細訪核實,奏報。又題准長蘆運司、運判首領屬官,止從本衙門運使註考,徑送撫按。 凡露章題參。順治十五年,議准果有奇貪大酷,令督撫按露章糾參,勿庇現任,而苛去任。勿寬大吏,而責卑官。如開報不實,聽科道糾參。 又議准外官,若錢糧號件積,至十件未完,或遲至二三年不結者,聽撫按隨大計冊,露章特參。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十五年,議准府州縣各役齎冊,彙繳布政司親投。各役不許入城,違者拿究。 又議准冊籍,俱限十二月二十五日到齊。 凡朝覲官條奏舊例。考察糾拾事畢,請期朝見,

面賜誡諭。其布按各官,如有地方情形,及興利除弊

諸事,各具本奏聞。順治十五年,議准各官疏冊,投送通政司。如有參差,及未投送者,聽該司指參。布按奏章限正月初十日以內,次第入告。考察通例。順治十五年,議准外官,於大計冊內考註優等。科道以貪酷指參。發審有據者,該撫按一併治罪。 又議准朝覲官,不得餽送囑託私書。令五城御史分貼禁示,嚴行緝拿。至在京官將囑託情由,自行舉首者,吏部議敘。若扶同隱匿,經科道糾參者,一併治罪。至奸棍摹倣圖書字跡,假開禮單,以圖詐騙者,亦令五城嚴拿重究。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布政使按察使,互開賢否。順治十六年

議准布按兩司,不必互開賢否,憑督撫巡按採訪,分別薦劾。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京官甄別,順治十七年,

諭甄別在京官員,大學士尚書等,俱令自陳。三品以

上官,開列職名題請。四品以下官,及在外總督巡撫部院,即詳加甄別具奏。 又題准甄別之時,各官俱暫停陞轉。 凡甄別處分。順治十七年,題准怠惰不能任事者,革職。年老有疾者,致仕才力不及不孚眾論者,視其考語輕重,酌量降級。滿洲蒙古降補旗缺,漢軍漢人降補外官。其才堪外用者,滿洲蒙古照原品調補旗缺,漢人照原品調補外官。 考察通例。順治十七年,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託者,自行舉發。倘徇庇隱匿,聽科道糾參。 凡軍政卓異。順治十七年,題准卓異各官,自提鎮至守備,俱

賜袍服。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舊例令其自行

陳奏,黜陟取自

上裁。准復職者,給與誥命。

賞賜漢官,復廕一子入監讀書,應否加銜加級察

例奏請,亦取自

上裁。順治十八年,議准滿官,照漢官例,准其廕子。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順治十八年,議准滿洲三品郎中,原係自陳。今令該堂官考核。滿洲六品以下官,原未考滿,今俱准考滿。 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八年,議准布按衙門參政、參議副使僉事,及首領屬官,俱從本衙門正官註考。仍令布按二司互相考核。 又議准守巡道,俱有統轄之任者,令會註一行。 凡離任官員考語。順治十八年,題准丁憂官,於原任考核陞轉降調。官離任一年以上者,於新任考核。未及一年者,於舊任考核。 又題准內外官,因公革職,仍留任者,三年無過。准其考滿。應否復職,請

旨定奪。其因公詿誤降級留任官,考註稱職者,所降

之級應否開復,吏部題請

上裁。 凡外官朝覲。順治十八年,議准奉天府屬官,

照各省例入覲。 凡朝覲大計考察。順治十八年,議准考功司吏科河南道,詳核各官應去應留者,照八法議處。吏部都察院堂官,嚴核。如冊內賢否,例置造報。不實者,科道特疏指參。 京官甄別。順治十八年,題准甄別有病休致官,查驗病痊,仍照原官起用。 考察通例。順治十八年,議准五城將私書餽送察出,題參者,紀錄一次。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元年,議准京官四品外

官,布政使以下考滿。分為五等。辦事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若此後緣事議處,准其抵銷降一級。辦事二等稱職者,止加賞賚。平常者,照舊供職。不及者,降一級調用,不稱職者黜革。 又令各官遇有陞缺,俱照考滿等第,陞轉。 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康熙元年,議准三品以上官,雖經陞調。食俸相同者,俱通理前俸考滿。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康熙元年,題准僉都御史,四品正卿,國子監、祭酒六科都給事中,及中書科行人司上林苑監等衙門掌印官,咨送部院考核。其餘官員俱由各衙門堂官,及掌印官,註考移送部院。 又議准部院官陞轉,食俸相同者,俱准通理。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舊例不考滿。康熙元年,議准筆帖式,與有職掌官員,一體考滿。由各衙門堂官,填註考語。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移送吏部都察院覆考。註冊不具題。 凡外官考滿,舊例俸滿三年,吏部咨行,戶禮兵工四部查覈。必錢糧全完者,方准考滿。康熙元年,議准外官或錢糧盜案未清,冒稱考滿,或歷任三年規避不考,或明知屬官俸滿不行考覆者,一併題參治罪。 凡考滿賞賚。康熙元年,議准各官考滿。一等二等者,在內四品五品官,在外四品巡撫,及布政使以下四品官,賜表裡各一匹。在內六品以下,在外五品以下官,賜表一匹。 又議准內外官,除降級罰俸,實歷三年者,方准考滿。 凡外官朝覲。康熙元年,題准布政使、按察使免其朝覲。令各道官代行。又議准,停止大計內外官,俱行考滿。 凡卓異官員。康熙元年,題准卓異官,錢糧全完督撫奏報錯誤者,與本官無涉,仍照實政考語查議。凡京官考察。康熙元年,題准各旗以才能咨送補授,部院衙門官員,未及半年者,亦由現任衙門註考。 凡京堂官自陳。康熙元年,議准

盛京四部侍郎,照例自陳。 又題准六科左右給

事中,并給事中,俱聽都給事中填註考語。 又題准四品京堂,令咨呈部院考察。惟僉都御史在京者,有考察之責。在外者,係封疆大吏,仍令自陳。 凡京察處分。康熙元年,題准貪酷者,革職拿問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革職為民。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滿洲蒙古調部院用漢軍漢人調外用〉 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順治九年,始定年限至十一年,而舉行。康熙元年停止軍政舉行考滿。 武選司考滿。康熙元年,題准內外大小武職各官,實歷俸三年者,俱行考滿之法。鑾儀衛各官,責成本衙門。京衛守千各官,責成順天府。犧牲所各官,責成太常寺。各門千總,責成步軍總尉。九門主事據實註考。鑾儀使,令其自陳。

一鑾儀使,奉

旨照舊供職者,給表裡三匹,賜羊酒。應否加宮、保加

銜加級,出自

上裁。

一鑾儀衛京衛犧牲所門千總等官,分別五等

考核。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如紀錄,後有緣事降級者,抵銷降一級。二等稱職者,給賞冠軍使,給表裡二匹,雲麾使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給表裡各一匹。治儀正以下各官,給表一匹供。職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懶惰不稱職者,革職。

一遇缺陞轉,照考語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管屯都司,僉書衛守,備守禦所千總,衛千總責成督撫註考。咨送部院。亦照例定等次。考核如有錢糧不清,不准考滿。

職方司考滿。康熙元年,停止軍政。凡係大小武職官員,實歷俸三年已滿者,舉行考滿之法。在內巡捕營各官,責成督捕。在外各官,責成總督。據實註考。其提督總兵官,仍令自陳。

一提督總兵官奉

旨復職。給與應得

恩典。提督,給表裡各四匹。總兵官,給表裡各三匹。俱

賜羊酒。其應否加宮保,并加銜加級,出自

上裁。

一在京巡捕營,在外副將以下各官,分別五等。考核操練兵馬,併有軍功緝逃捕盜,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如紀錄後,有緣事降級者,抵銷降一級。操練兵馬緝逃捕盜,二等稱職者,給賞副將給表裡各二匹,參將遊擊給表裡各一匹,都司僉書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操練兵馬供職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懶惰不稱職者,革職。

一遇缺陞轉,照考語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內外註考官員,如徇情不公,或明知屬官俸滿不考,或將不應考滿之官,朦混考滿,及各官歷俸已滿,規避不考者,俱令各該衙門題參治罪。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二等稱職者,

改註勤職。 又

諭內外官,俱於康熙三年起,每三年彙考一次。其到

任未及三月者,不與。 凡鴻臚寺鳴贊,國子監典簿等官,及太常寺雜職、欽天監、太醫院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欽天監等衙門官,九年內考滿,三次俱一等者,將二次考滿,各准紀錄一次。給表緞外,其第三次考滿,陞俸一級。仍給表緞。

凡外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考滿各官,將任

內錢糧事實造冊,送布政使、糧道并按察使。經管道、府申詳,督撫核實,註考造冊,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具題如部院衙門,需索許科道據實糾參。若外省借名暗派民間者,該督撫嚴加參處。 又議准,司道歷腹俸二年,邊俸一年半,有司歷邊俸二年半,腹俸三年者,即與考滿。 又議准外官考滿。據督撫開報,並無未完錢糧事件。部院按冊磨對查,其果無參罰事故,即准考滿。不必於戶禮兵工四部咨查。 凡罰俸降革官員考滿。康熙二年,題准部院大臣降級者,不必待其復級。罰俸者,亦不必扣除月日。但計歷俸三年,即令據實自陳。其內外各官亦照此例。

又議准革職留任者,不准考滿。 又題准,筆

帖式考滿。亦照有職掌官員例。分為稱職、勤職、平常、才力不及、不稱職凡五等。其考註優等者,照例先用。有不及者,無級可降,即行黜革。 武職考滿。康熙二年,題准考滿。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給表裡各一匹。衛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 又題准考滿。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副將給表裡各二匹。參將遊擊給表裡各一匹。都司僉書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 又議准,武職照文職例。凡有罰俸、住俸、降俸革職,帶罪緝賊,督征錢糧,并革職降級帶罪圖功者,不必待其開復。扣除月日,但計歷任三年,通准考滿。 又題准副將以下,至營千總把總亦定五等考核。以給劄日為始。歷俸三年考滿。其操練兵馬,捕盜甚多,并有軍功稱職者,紀錄一次。操練兵馬,捕盜稱職者,該督提獎賞。無過犯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庸怯無能,怠惰不稱職者,黜革。該督提咨送到日部院,會同照例考核。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三年,題准考滿官員,應

將所辦職掌,及何事奉

旨改正、何事駁回、何事議處。在內由該衙門堂官,六

科都給事中。在外由督撫保舉賢能具題。 又題准,京官考滿。一人一疏彙齊,具題。外官考滿。各直省將所屬一等者,一疏。二等者,一疏。平常

者,一疏。不及者,一疏。不稱職者,一疏亦彙齊,具題。下部院衙門覆考。 又議准,內外官未經考滿陞轉者,於新任內考滿。 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康熙三年,議准尚書左都御史,轉大學士,及各部院尚書左都御史,互相轉補。各部院侍郎,互相轉補。并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轉副都御史。俱通算前俸。若學士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陞侍郎,俱不算前俸。學士副都御史等官,陞巡撫,巡撫陞總督,亦不算前俸。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康熙三年,議准僉都御史,令其自行陳奏。中書科中書舍人,專管。

誥敕,聽內院考核。 又議准,各官已經陞轉,俱不算

前俸,考滿。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康熙三年,議准考註,一等稱職、二等勤職者,照例開列實跡,保舉賢能註冊。 又議准筆帖式考滿。賞賚與有職掌官員同。 題准外官考滿。分別地方開註。若地方荒殘者,必詳開舊,有荒地逃亡若干。三年內,墾地增丁若干。以增墾多者,為一等。少者為二等。仍舊者,為平常。復荒復逃者,居下。其衝疲地方,必詳開。三年內,支應幾次。兵馬差使不致擾民,解過幾次。餉銀不致有誤,並拿獲逃人若干,酌量分為等第。其充實簡易地方,則以操守廉靜為上。詳開三年內,錢糧有無加耗,行戶有無虧損,刑名有無苛,罰除弊政幾事,緝盜案幾件,揭送衙蠹幾人,修治水利幾處,斟酌多寡以定等第。以上四項,地方若各有優等,則荒殘而兼衝疲者。先陞荒殘者,次之衝疲者,又次之充實與簡易者,居後。 又題准,州縣各官并府首領雜職考滿。令知府,會同推官,註考。并送該管道官,考核。布按二司轉,詳督撫知府考滿。令該管道官,布按二司,會同考核。轉詳督府同。知通判推官,考滿。令知府考核。申詳該管道官,布按二司覆核。轉詳督撫各道。並布按都運四司首領官,考滿。令布政使、按察使考核,註送督撫布政使、按察使,考滿。專責督撫填註考語。其各官考滿。冊內必將本官申文,及各上官註考日期,或有駁查事件,明白開註。 又題准考滿。各官以本官申文日為始,扣至督撫咨送日期。定限三箇月,咨冊內將本官申詳月日。並駁查寬限。緣由詳明載入。如司道各衙門遲延,聽督撫指參。督撫遲延,聽部院指參。 又題准州同州判以下各官,考滿。查核明白,註冊。不具題。

武職考滿。康熙三年,題准大小武職各官,考

滿。一二等者,遵例保奏。鑾儀衛犧牲所門千總,俱責成各該衙門保奏。都司守備千總等官,責成督撫保奏。 又題准考滿。一二等者,遵例保奏。在內巡捕營官,責成督捕衙門保奏。在外副參遊都守等官,責成提督保奏。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

國初典制,內外官三年考滿。視其稱職與否,而黜

陟從之。即古三載考績遺意。康熙四年停止考滿。專事京察大計。 凡外官朝覲。康熙四年,題准停止考滿。復行大計。 內外官員考滿之外,復有考察。外官考察,詳見朝覲。其京官考察,以六年為期。俱於二月內舉行。康熙四年,停止考滿。專事京察。 武職考滿。康熙四年,題准停止考滿。復行軍政。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六年,議准每省布按各

一員。每府佐貳各一員,齎冊入覲。其貴州東川府土人,不通文教應免來朝。 又題准,上司將不應朝覲官,誤行差遣者,罰俸六箇月。 凡外官填註考語。康熙六年,題准直省督撫應將所屬官員,事跡過犯。逐員指實,開註。如賢否倒置,令部院科道指參。 凡京府各官考語。康熙六年,議准奉天府府丞,并京縣典史等官,雖在京考察,仍應照例。入大計冊內。其奉錦二府所屬各官,責令府尹註考。 題准,解任官除督撫糾參貪劣者,不註考外,其餘或一事論劾,或彼此告訐者,亦宜詳註考語。不得因一時緣事,遂略平日政績。 又題准,老病休致終養等官,不必註考。丁憂裁缺降調,未經補授者,仍於原任註考。 又議准,朝覲文冊,俱限十月二十日以內齎到。 凡八法處分。康熙六年,題准官員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 凡卓異官員。康熙六年,題准司道以下,推官以上,必註明。不科派節禮,不索取小費,不借端勒詐。屬官,不生事煩擾百姓,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必註明。不科派雜差,不索取火耗,不虧刻行戶,不

強貸富民,方准特舉卓異。 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六年,覆准督撫,濫將貪酷匪人,徇情特薦者,經科道糾參。情真督撫降二級調用。申詳之。司道府官降三級調用。如薦舉卓異後,原任內有貪酷不稱職事蹟,而原薦舉各官,即揭報題參者,免議。如不揭報題參,發覺時亦照例議處。其薦舉卓異官,或經陞轉,新任內有貪酷擾民事蹟者,原薦舉之督撫司道府官,俱免議。如薦舉有未完錢糧盜案者,督撫罰俸一年。申詳之司道府官,降一級調用。 凡四品以下京官。康熙六年,題准在京僉都御史,各衙門少卿以下官員,俱由各該衙門開列考語。移送部院。凡內閣翰林院詹事府各官。康熙六年,題准侍讀學士以下各官,俱由該衙門開列考語。移送部院考察。 凡欽天監官舊例免考。康熙六年,題准與京官一體考察。 凡太醫院官,由該衙門正官,考核。申送禮部。禮部送部院覆考。 凡盛京及奉天府各官。康熙六年,題准照在京官例。一體考察。 凡營繕所所丞,原係工部所屬,向入京察。康熙六年,議准部差裁革歸併地方。官管理改,入外官大計。 凡京察處分。康熙六年,題准才力不,及有疾者,降一級。休致老病者,原品休致。 考察通例。康熙六年。

諭言官若有所見,既許不時陳奏。其拾遺永行停止。

又題准軍政考選,在內各衙門,定限於本年

三月二十日以內,造冊送部。直省定限於本年十月二十日以內,造冊送部。 又

諭提督,及總兵官俱令自陳。 又題准,各省陞任及

裁缺降調各官,離任一年以上者,令於新任註考。不及一年者,仍於舊任註考。至於安插投誠之員,不必註考。各官內有卓異者,該督提開明實跡。另疏題報,餘款仍照舊例行。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軍政考選。康熙七年,題准提督仍令自陳。

總兵官,令總督提督,會同考核。若無總督省分令提督,會同巡撫考核。 凡卓異官員。康熙七年,議准各直省知縣中,如有才守兼優,無錢糧盜案參罰者,督撫及司道需索留。難不行舉報,或被部院察出,或經科道糾參,將督撫各官從重治罪。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京府各官考語。康熙八年,題准順天府

屬州縣教職等官,由府尹註考。造送部院。 凡直隸有司等官。康熙八年,題准直隸府州縣各官,由專轄道員註考。其守巡二道,各照錢穀刑名項,下評定優劣。另填考語,真定等。七府各屬教職,由該管府道註考。送學院,考定造冊。達部院衙門。 京官甄別。康熙八年。

諭甄別京官三品以上堂官,令其自陳。四品以下,及

各督撫,令部院如舊制,考察。 凡甄別處分。康熙八年,題准甄別各官,或註才力不及者,或註不孚眾論者,俱降二級。若才力不及,復不孚眾論者,降四級。滿洲、蒙古、漢軍調補,部院衙門。漢人調外官,其才堪外用者,漢人降一級。調補外官。滿洲蒙古漢軍降一級。隨旗上朝。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上林苑監監丞、蕃育署署丞、良牧署署

丞、考語。康熙九年,題准聽上林苑監監正考核,造冊,送部院衙門。 凡離任官員考語。康熙九年,題准離任之官,或應註考語者,不註。或不應註考語者,違例填註。或開報年貌互異。或遺註去留字樣者,俱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凡朝覲大計文冊。康熙九年,議准戶口錢糧刑名,逃盜屯餉等項冊籍。各省布按都三司造送。其府州縣衛所,概令停造。 又令大計文冊,限十二月內到部。 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九年,議准錢糧盜案未完官員,薦舉卓異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申詳之。司道府官罰俸一年。 凡營膳所所丞。康熙九年,題准部差已復,將所丞仍隸京察,聽該部註考。 凡京察處分。康熙九年,題准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三級調用。雖有紀薦加級,不得抵銷。止准帶於所補新任。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十年,題准直隸守道巡

道,令照外省布按,例入覲。 又題准,露章為特糾重典,必係貪酷官員,例應提問者,方行題參。不得以老病不及等官,充數。 又題准,卓異官員,查閱吏部冊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併將題薦之督撫等官,治罪。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康熙十一年,議准應處分各官註考。各照八法開載。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一年,議准京察文冊,各照八法填註考語。

又議准甄別文冊,各照京察八法填註議處。

不得仍用,眾論不孚字樣, 考察通例。康熙十一年,議准處分官員,不得控告註考官。受賄侵勒違者,革職。無頂帶者,交刑部治罪。若止控告本身,冤抑不及註考官者,照叩。

閽具告通政司鼓,廳例處分。 軍政考選。康熙十一

年,題准除鑾儀衛滿洲各官,不行考選外,漢鑾儀使,令其自陳。冠軍使以下,整儀尉以上等官,令滿洲堂官。漢鑾儀使官註考,造冊,開送。犧牲所官,令太常寺。各門千總,令步軍總尉。九門主事京衛守千各官,令順天府。俱照例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在外各直省掌印,都司以下,衛所千總以上,因經管錢糧都司,令督撫註考。餘官令該布政司道員,掌印都司詳註考語,呈送督撫嚴加考核,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內外各官俱於十月內,部院考核。〈其議敘處分事例詳見職方司〉 又題准,提督總兵官,俱令自陳。副將以下經制,把總以上官,令兼轄將領註考。呈該總兵官,不屬總兵官管轄者,令各該兼轄副將、參將清造五花文冊,填註考語,送該提督註考。後轉送總督嚴加考核。確定去留,造冊,送部。其賢不肖之尢者,仍照例另揭巡捕三營各官,令督捕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其內外各官,註考。如前後互異,及將離任官,應註考而不註,不應註而註,或開報年貌舛錯,或失註去留者,俱罰俸一年。督撫提鎮罰俸六個月。 凡軍政八法。康熙十一年,題准貪酷者,革職提問。不謹罷軟者,革職。年老患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一級調用。至外委署事等官,亦照例註考。另造一冊,分送部院衙門。老病休致各官,無庸註考。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十二年,題准布政使、按

察使應親身入覲。其各道官,代覲永行停止。凡卓異官員。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必能興行教化。無未完錢糧盜案者,方准疏舉卓異。 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十二年,議准官員,雖無錢糧盜案,而未能力行教化者,督撫司道府等官,濫舉,亦照例罰俸。 凡覺羅官員。康熙十二年,題准聽宗人府考察。 又題准,各部院衙門,覺羅官,由該部院衙門註考,移送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四品以下京官。康熙十二年,題准四品衙門各官,由正卿、少卿及掌印官註考。其正卿、少卿及掌印官屬部,兼轄者,由該部堂官註考。不屬部兼轄者,冊內詳開,行過事實,不註考語,移送部院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康熙十二年,題准不分掌印給事中,與給事中俱將行過事實,開列冊內不註考語。由吏科移送部院。凡四譯館屬官舊例,由禮部註考。康熙十二年,題准聽本衙門掌印堂官,註定考語,送禮部覆考,轉送部院。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考察通例。康熙十三年,題准考察處分官,

不許潛住京師。刊刻款單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無頂帶,俱發口外為民。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十八年,議准濫

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督撫司道照定例處分,俱降實級。雖有加級薦,紀卓異即陞,俱不准抵銷。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八年,題准陞轉降補各

官,到任半年者,於新任衙門註考。未及半年者,於原任衙門註考。 又題准少詹事以下各官,亦聽詹事註考。移送部院考察。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復行甄別。

諭吏部都察院,將各衙門堂官,開列,具奏其各衙門

屬官。吏部都察院,會同該堂官分別考核。具題。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朝覲官條奏。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布按

及代覲道官,條奏本章,不必投遞通政司。于各衙門啟奏。後面陳。令通政司滿漢堂官,各一員指引科道掌印,滿漢官左右侍班,先一日知會都察院、通政司吏科遵行。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軍政卓異。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督撫提

鎮,濫將匪人薦舉卓異者,各降二級調用。申詳官各降三級調用。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卓異官員。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各省布

按,停其薦舉卓異。 又議准薦舉保舉府州縣官,第一條,令填寫一無加派火耗等字樣。第二條,令填寫一實心奉行。

上諭,每月吉,聚聚講解等字樣。如無實蹟,妄行填寫。

保薦者,照例處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朝覲大計文冊。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督

撫將所屬官員賢否文冊止造三本,送吏部都察院吏科,其布按二司所造各官,賢否。及錢穀刑名等項冊籍,分送各部院衙門者,俱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免其入覲。其奏章亦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府州佐貳官,來朝概行,停止每省各委道官一員,齎冊入覲。

康熙四十六年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內閣,今觀部院衙門司官,甚是不及,京察甄別

既經停止。若不考察漸至,廢弛司官。雖稍能辦事,儻行止不端,豈可容留。其不能做稿說堂者,亦應革退爾等。俱係大臣。這次考察不可互相徇情,或從此衙門遷轉,於別衙門時日未久,彼此不能悉知。著九卿會同考察,分別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