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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七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七
明二〈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五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十則〉
銓衡典第八十七卷
考課部彙考七
明二
武宗正德四年,定直隸、浙江等布政司給由期限。
按《明會典》:凡給由限期。弘治間,定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俱一年零二箇月,北直隸八箇月。正德四年,奏准以給批日,為始。係任滿者,違限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係三年六年給由者,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
正德六年,令應天、順天及上林苑監等官,俱從京官例考察。其湖廣荊襄等衛所,一體考選。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應天府治中以下,順天府經歷以下,宛平、大興、上元、江寧四縣,俱從京官例考察。 凡上林苑監官,奏准從京官例考察。 又按《會典》:凡湖廣、荊襄、鄖陽、河南、南陽、陝西、漢中、西安各該守禦等衛所,并都司隸巡撫鄖陽、都御史所轄者,正德六年議准,一體會同考選。
正德七年,更定軍政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軍政考選。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會同總督糧儲都御史、巡屯御史,嚴察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管屯官,如有侵費屯糧作弊害軍者,即行黜退。巡屯御史差滿,備註賢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會選之期,考察去留。
正德八年,定都司衛所官。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公同考選。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正德八年,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俱掌印官一員,佐貳官二員。每千戶所俱掌印官一員,非遇緊急軍情不許輒調。
正德十年,察朝覲官廉能者,賞衣鈔,賜宴。始考選錦衣衛官。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令朝覲官員,廉能著稱治行超卓者,賞衣一襲,鈔百錠,仍賜宴於禮部。 又按《會典》: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有政績顯著者,獎勵擢用。山廠管柴官,從管廠侍郎考覈。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員,內有才行兼優政績顯著,及守己廉潔人無間言者,行各撫按官買辦綵幣羊酒齎獎。仍不次擢用。 凡易州等處山廠管柴官員,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滿,不必經合干上司。止留管廠侍郎考覈起送。
正德十六年,定詹事等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詹事坊局五品以下官,照例考察學士,照例免考,仍會同考察。 又按《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武學教官,年終兵部出給賢否考語,咨送吏部備照以憑黜陟。
世宗嘉靖元年,令撫按官,旌獎各屬王府長史等官。從新例,考察五城兵馬司兵部考覈咨送吏部。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敕撫按官各屬,但有誠心愛民者,雖雜流出身一體旌獎。 凡王府官,舊不考察。題准除典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其長史、審理、紀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鈐束府中官屬旗校人等者,許各該撫按官於考察京官之年,開具實跡奏請定奪。 又按《會典》:嘉靖元年,題准五城兵馬三年六年考滿到部,連送該司轉行職方司,并該城掌印官查勘本官分管地方,有無捕獲強竊盜,次數若干,及一應職務修廢。兵部參酌考覈,咨送吏部。嘉靖三年,定管糧通判及城堡倉場柴炭鐵冶等官,考滿改用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管理邊糧通判考滿,撫按定擬,每員應該收糧石數守支盡絕,給由到部考覈。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腹裡以均苦樂。若別無罪過,而經手錢糧石數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滿,量為更調。 又奏准,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倉場官,聽各該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該收放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覈實。如果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又奏准,山廠管柴官,果有勉盡職務操持無玷,三年內領運柴炭完足者,准照各邊管糧事例改選。 凡鐵冶局官,考滿行工部,查經收炭料等項。回文到日發落。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滿,工部咨到查無過,對品用。嘉靖四年,定教官考滿選用之制。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奏府州縣學教官,考不通經有舉人者,仍照原職選用。 凡行都司儒學及外衛儒學教官考滿,題准除考。通經有舉人,及數照例陞用外,無舉人,考通經,查無過者,俱本等選用。
嘉靖六年,定京官考察例。其朝覲考退,官被誣者,許吏部查訪具奏。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題准各衙門堂上五品以下官,照成化以來節年舊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德十六年例考察。學士免考,令自陳。 又奏准兩京科道官,有相應黜調,考察遺漏者,互相糾舉。 令朝覲考退官員,果有執法被誣奪職,許大臣、言官即時論辨,吏部查訪可否,具奏定奪。
嘉靖八年,令賢能官員,吏部分別奏聞。騰驤等四衛官,照各衛考選。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吏部將賢能官員,分別等第奏聞。優等官員,查照舊例,奏請宴賞給與誥敕。 又按《會典》:凡騰驤等四衛官,嘉靖八年議准遇考選之年照各衛考選。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嘉靖九年,定軍政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永樂年間,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自嘉靖九年始。
凡考選禁例,嘉靖九年題准考選之後,或以己名,
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衛。
嘉靖十一年,令考察被黜官員追坐舉主。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朝覲年分考察既畢。備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員,追究所舉巡按御史,四人以上革職閒住,二人以上降一級調外任,一人罰俸半年。
嘉靖十三年,令撫按官開報考語,不得雷同含糊。按《明會典》:凡每年開報考語。嘉靖十三年,奏准每遇年終,各府州縣將佐貳首領屬官,并衛所首領官,守巡道將本道屬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將各佐貳首領并府堂上官,州縣正官,填注賢否考語。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類齊嚴限送部查考。若二司官進表,各該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進表官親遞。進表官不必將通省官,概報考語。巡按任滿,巡撫年終將所屬大小官填注考語,揭帖送部。其考語,俱要自行體訪。如有雷同、含糊、作惡、遍私,本部參奏治罪。嘉靖十四年,定朝覲考察,以督撫考語科道論劾為據。
按《名山藏·典謨記》:嘉靖十四年,上諭吏部、都察院曰:朝覲考察,國家大典。被黜者,不得奏辨,又不敘終身。近者部院徒事詢訪,人得行私相報復。今考察邇其一,以撫按考語,科道論劾為據。撫按等官,有謬賢否者,則卿參奏之。
嘉靖十六年,定來朝官及吏兵二部,考察之制。按《明會典》:凡朝覲進表官,考滿。嘉靖十六年,奏准來朝官員,回任將及考滿者,照宣德間例。 凡朝覲官考察。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據考語,未免失實。令吏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訪,旌別黜陟。 又按《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嘉靖十六年,令都察院轉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鈐記,發各都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軍職,問擬罪名逐起登記,年終類報。撫按查考,候考選之期。仍送鎮巡會考。若立功三次,奏請降一級。未及三次,查果改過有實蹟,方許舉用。其南北直隸衛,所付該管兵備,收掌兩京法司。每年終,問過軍職,開送兵部,各查照紀錄施行。嘉靖十七年,令撫按舉劾不得異同,停科道互糾。仍聽部考察。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詔撫按官,有濫舉市恩及賢否倒置舉劾異同者,該科不行糾察,一體究治。 奏准考察存留官員。順齎考滿文冊者,免其考覈,引奏復職。 令停科道互糾,仍聽部從公考察。
嘉靖二十年,定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即行巡撫都御史考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題准將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即行巡撫都御史考選。其興都留守司,一應事務俱聽本官節制,撫治都御史不必干與。
嘉靖二十一年,令撫按官薦劾及開報考語,務從其實。又定考滿官起文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撫按官,不許將陞遷任淺及去任久者,一概薦舉仍通行。直隸各府浙江等按察司,每年終將撫按及別差御史,獎勸過官員批詞造冊送部查,所薦劾并開報考語,或一人自相牴牾,或彼此薦劾不同考語賢否,各異提調勘實。罪其誣者。 又題准,考滿官員,起文之日。類多隱匿過名冒報功蹟,希圖陞用。兩考吏役,初參陞參轉參頂補。丁憂接喪緣事復役,問革等項尢多。隱詐行各該巡按御史遵照舊例。將紀錄過名教官,功蹟民情吏役三冊,督行。按屬掌印官,備查明白類造。年終差人齎繳到部。 又奏准三年六年考滿,不依期限到任者,照朝覲例。過限一年之上,問罪申報。二月之上,送部別用。三月之上,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同罪。
嘉靖二十二年,定太醫院、欽天監等官,考滿陞降例。又令百官朝覲考察,撫按官不得任情淆亂。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太醫院屬官,三六九年考滿,先送禮部填注考語,轉咨吏部。違越者,禮部參究。欽天監、鴻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後又題准吏目,九年考滿,應陞御醫者,行禮部查回應否陞補。方與題請。其原係署職者,九年考滿,止題實授。 定朝覲官,告乞齎繳考滿文冊者,查其考滿月日。如在七月以內,方准。其月日尚遠,及九年考滿者,俱不准。題准朝覲考察,預行各該,撫按官,將三年內所屬大小官員,不分陞調,考滿。丁憂起送,緣事在逃等項,凡係廉勤公謹,及貪酷罷軟不謹,老疾才力不及者,各手注考語,密封送部,以憑考察。務要賢否,明白去留。可據。如毀譽任情,是非淆亂,及枝詞蔓語,自相矛盾者,聽本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嘉靖二十四年,令在京除欽天監官外一概,考選軍政擢廉能者,管屯。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門所屬官員,六年之內未經考察者,不拘陞遷。見任行各堂上官,開注事蹟揭帖親攜赴部,以憑參酌去留。如有隱漏,聽科道連名糾劾。 凡欽天監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中書等官,御用監等監各項匠作官,舊例俱先期乞恩,免考奏准,欽天監官免考。 又奏准太醫院官,照例考察。 又按《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嘉靖二十五年,令司府方面給由官員,許撫按奏留。復職其朝覲官,升調及逃回者,查勘。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後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給由官員,除邊方軍馬重大災傷緊急者,許撫按合詞奏留。就彼復職,其餘專職常員,地方細故不許一概任情輕瀆,即有事出,一時委難,離任者,止令暫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給由赴部。 凡朝覲考察,令部院嚴加查訪,如有貪酷實跡者,不拘曾經撫按旌舉,俱要開奏罷黜。 凡應朝大小官員,陞調外任,奏准不問已未領憑,俱要到部聽候考察。事畢,改給憑限赴任違者,參奏罷職。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准令復任丁憂者,查明。准令守制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逃論。嘉靖二十五年,題准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如有贓私實跡,嚴行本處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給由官員堂上官,考覈。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門給由官員堂上官,務要嚴加考覈。從公填注賢否的實。考語封送本部,以憑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顛倒,人心不服。仍行南京吏部,轉行各衙門一體遵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及錦衣衛官,考察之制。按《明會典》: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軍前衛侯伯,與錦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遇考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去留,取自上裁。其有不協公論者,許言官糾拾。 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部驗軍委官,一體採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凡錦衣衛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錦衣衛除皇親帶俸,原不管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其餘若指揮在所管事,并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住,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期送部,臨期會同議擬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果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任。又題准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兵部,臨期會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論奏去留。取自上裁。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考察。以二月舉行應天府,及上元江寧二縣,南京部院考察。句容等縣赴京考察。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三十年,題准例該考察年,著以二月內舉行。將堂上五品,及所屬五品以下見任住俸。公差丁憂,養病侍親給假,及行查未報,并六年內陞任,未經考察等項官員,備開腳色,務在三月以內,先送本部查收。約會考察。 題准南京吏部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將應天府,并上元江寧二縣,隨同南京官員,考察。其所屬在外,句容等縣,每於三年朝覲之期,本府堂上官,帶領赴京聽候部院考察。如通州良鄉等州縣例。
嘉靖三十三年,定各衛所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每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數開造於現任。之後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指揮以上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子孫,仍於原衛襲替。 南京各衛所軍政。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凡遇考察,除該衛見任官員,堪留者,照舊其餘員缺,先儘一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別衛所,不拘襲過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如果缺少方許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仍於原衛襲替。
嘉靖三十八年,定考選軍政額數管屯官,候推選日,會官考選。
按《明會典》:凡考選軍政額數。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間舊例,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掌印。一員佐貳,二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每所正副千戶一員,所鎮撫一員,百戶十員。專管軍政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僉書四員。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揮二員,衛鎮撫二員,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佐貳四員,衛鎮撫二員。每所千戶三員,所鎮撫并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俱不許增損。 凡管屯官。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衙門,不得坐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軍政官內選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會官考選。屯田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將見任耕種,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幫貼城操等項,以妨屯務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嘉靖四十年,定京官考滿、推選、改授等例。
按《明會典》: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滿,俱不停俸。在任給由。命下之日為始,連閏。但足三十六箇月,或三十七箇月,俱准。一考多歷少歷,俱參問。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參問。公差准理。 凡京官推選,改授品級相等,而支原官俸給者,考滿。俱准通,理議准翰林院,講讀學士,春坊諭德。品級相同,得准通,輳俸歷考滿。凡考滿京官,候審引問,如陞兩京別官。品級不同,及陞遷外任者,俱不與引奏。止類付三司,知會如原係署員外郎,主事陞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舊引奏。如先係署職,得陞實授者,不准。 凡在京給由官員,不拘陞俸。住俸、罰俸,俱以見任職事,所歷月日准作實歷。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縣正官,聽撫按考覈。佐貳等官,赴各上司,從公考注。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在外三六年考滿官員,除方面府,佐照舊赴京有事,地方照舊保留外,其府州縣正官給由,免其赴京。聽撫按考覈。具奏牌冊,差人齎繳州縣佐貳司,府衛首領,及教官雜職等官,三六年考滿。俱赴各該上,司從公考注。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轉詳撫按,年終類題冊,報部院覆考。嘉靖四十三年,令養病陞遷去任等官,聽吏部一體查究。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養病丁憂,陞遷去任官員,撫按若有舉無劾,聽吏部一體查究。
嘉靖四十五年,定公差官員,及邊方兵備等官,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凡公差官員,考滿。如管理各邊糧草,屯種并河道甎廠,及漕運理刑,南直隸提學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該衙門,將行過事蹟,并考語咨部應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題就彼復職管事,其巡按審錄,并各鈔關洪閘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補考。嘉靖四十五年,議准南直隸印,馬屯田御史。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滿期已過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滿考。及期,遇有陞遷事。故者俱許具由呈部。在京者,聽都察院考覈。在南京者,聽南京部院考覈。移咨吏部覆考。具題應得恩典,一體請給。其餘各差御史,仍照舊例。事完回京補考。 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題准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種,果有成效隄備調遣,果無疏失者,陞二級。照舊供職。平常者,照常遷敘。 奏准進表官,考滿。日期不遠者,照朝覲例。告明齎繳。〈朝覲例見宣德五年〉 題准今後南京各堂上官,雖遇考滿之期,必須本衙門現有堂官,在任方許。給文赴京如無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會候有官接管。然後起行。
穆宗隆慶元年,定京官引見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議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隨到隨引。不拘員數,不候類引,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參議,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類引另本具奏。 凡京官,考察。議准先期,三月吏部,并南京吏部咨,劄各衙門堂上掌印官,將所屬,但在應考數內者,查取考語,務要或賢或否明注。實跡類送部院,以憑面議酌處。
隆慶二年,令各官考滿。分別三等管屯官,該御史呈院咨部,以別賢否。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議准三六九年考滿。官到部,仍照舊例,分別三等,不得概考。稱職其平常與不稱職各官,或量行別處,或請旨罷斥。 又按《會典》:凡管屯官。隆慶二年,題准兩京,并各省衛所管屯官,不拘指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分委隔別,分衛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各該御史,仍將委定衛所,并選過官員,職名呈院咨部,以別賢否。隆慶三年,更定京官及王府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官,通行考察。惟欽天監、御用監等官,照舊免考。 凡王府官題准,除良醫典樂引禮舍人原無陞補者,照舊不考外。其護衛首領,典簿、典膳、奉祠、典寶、典儀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務與長史審理紀善一體查覈。有老疾,不謹及占缺年深者,各該撫按官,開奏。
隆慶四年,令考察閒住官,不許朦朧在任。其兩京五城兵馬司官,御史造考語,送部院查考。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拏問罪。其冒支俸糧,追出還官。 又題准,今後兩京五城兵馬司官,歲終舉劾。不必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滿備造,考語送部院,以憑查考。
隆慶五年,定督撫等官,理算實歷等例。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在內部寺為督撫,在外督撫回部院。某處督撫陞調,某處督撫俱候到任。支俸乃作實歷,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許。一概朦朧扣算。若已陞調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實歷離任之後截日住。支待其給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 又題准雲貴兩廣福建四川審錄郎中等官,許就差考滿。具由申部。其餘省分審錄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補考。 又題准公差官員,考滿。到部正限內准作實俸。若違限日久,應送問者,照例送問。其未及送問者,正限之外,俱作虛曠。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實俸。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滿者,俱聽吏部參究,罷職不敘。 又題准以後外官考滿。不論前後任年月多寡,俱得通理。仍兼查兩處賢否,以行考覈。 奏准吏部考察畢。訪廉能貪殘之甚者,各數人疏聞。其廉能者,照例宴賞。貪殘者,革職為民。仍行各該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隆慶六年,定倉官考課,及衛所官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送問,駁回守支。隆慶六年,題准正糧放支盡絕。若交盤附餘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壓付。百石以上者,送問。二百石以上者,駁回守支。奏准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堡倉場官,攢一年已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官,查盤明白。交付接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絕。 又按《會典》: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自隆慶六年始。
神宗萬曆元年,令外官考滿者,查勘其錢糧方面。已升京堂者,撫按官不得參論。又定軍政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外官考滿。到部行戶部查勘。錢糧完過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滿。不及分數者不准。 題准今後考察,凡方面,已陞京堂者,止聽兩京科道官論劾。各撫按官不得一概參論。 又題准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併別廒。輳放一體起送。 又題准,各邊倉場,俱照陝西事例。〈陝西例見隆慶六年〉 又按《會典》:凡考定官員,俱要在任,分理兵政。非有緊急軍情,不許擅差。在京者,免其上,直赴操。若係在營隨差之數,即令替回。其餘除馬政帶管外,如屯田領班、操備、巡鹽、捕盜管局、運糧備倭等項,一體考選。量才委用。前項雜差官員,在任之日,許令公座僉書,一應文案,不許干預。其他軍政以外,跟隨鎮守。守備內外等官,大小軍職,不許營求軍政。考選已定者,亦不許營求跟隨,有妨軍政。萬曆元年,題准通行各撫按衙門,凡考選軍政以印屯,為主。擇有心計,堪以幹濟者,先註。各衛所掌印管屯,有膂力堪以抗禦者,定委各路管軍。其次,乃以充各衙門旗牌,差遣不得越次,取用其見在督撫鎮巡。各道役使者,止許量留數人。餘皆發回。聽委印屯之用,其掌印管屯官,果有盡心幹理軍政,屯務有裨者,撫按官即與保薦兵部,登記將材。簿內遇有守備、把總、坐營員缺,酌量相兼推用。
萬曆二年,定來朝官,及提學御史等官,考課之制。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將來朝官員,有廉能超眾者,查實。具奏引至御前,面加獎賞,仍賜宴於禮部。其貪酷異常者,著錦衣衛拏送法司,問罪。不應朝者,著各該巡按御史,提問。 凡兩直隸提學御史缺,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推補。其各省提學副使僉事,吏部題補令。今後各省提學官缺,吏部會同禮部,務選年力精壯,學行著聞者。久任責成,若未經歲考科舉事完,不許輒便陞轉。其才力不稱者,即調處罷黜。
萬曆四年,令外官考滿,投文不得違限。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在外有司官,滿後不計閏扣。違年半之上,方纔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滿。係三年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以職業修廢為殿最。又定各邊管糧郎中,及朝覲官,考察旌別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陞遷及行取選用。只視其職業修否,以為殿最。不得復以資格為限。又令各邊管糧郎中,三年滿日回部考察。無過,方許復職。 凡朝覲官旌別。萬曆五年,令廉能卓異者,紀錄擢用。貪酷異常者,各巡按御史提問,追贓具奏。萬曆六年,令腹裡倉官,任滿照邊倉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腹裡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給由,免其守支。
萬曆七年,定朝覲官,回任限期。官員考滿。以事故回籍者,復除日補給由。各直省總兵官,照例自陳。按《明會典》:凡朝覲官員回任,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如違限一月之上者,問罪。兩月之上者,送部別用。三月之上者,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者,同罪。萬曆七年,題准違限一月之上,問罪。三月之上送部別用。半年之上,罷職不敘。 題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滿。官員行至中途,或丁憂患病,回籍。服滿病痊起文到部者,候復除之日准補給由。 又題准有司,三六年已滿,照例齎繳文冊,聽撫按保留。其丁憂回籍者,候復除之日,准補給由。 凡外官陞任考滿。題准方面有司,三年已滿給文間。適遇陞任,本部查其陞遷月日。果在任滿之後,不論已未保留。但公文開稱考覈。稱職者,一體准理。如陞遷命下,而歷俸未滿,即少一日不許概准。 又按《會典》:萬曆七年,各令直省總兵官,照例自陳。
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遵照舊規。其徐淮等處倉官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
按《明會典》: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俱面引單奏。遵照舊規行。 題准徐淮臨德天津各管倉官,差內如遇三年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將行過事蹟,具呈該部,咨送吏部。類考行令,就彼復職。
萬曆十年,定降俸官開復,及王府官升降之例。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在外降俸官員,除錢糧不完,積穀不及數,被盜失囚者,待追完捕獲。撫按官具奏開復。內有災疲難完,及擒獲別賊,亦聽撫按官照例題請。其餘他事,詿誤容令,歷過三年滿日,申請給由。撫按考覈。平常不稱即行議處。稱職准贖,先與奏復原俸。然後給文。考滿其三年滿後,降俸者,撫按查。果稱職,酌量具奏。若遷官事發著於陞,任內扣降者,雖係糧穀不完,被盜失囚等項,既經離任,亦照詿誤之例。 又題准在外罰俸官員考滿。及期,必扣除月日,另歷補足。撫按官,方與起送,或保留。其罰俸月日,以題奉欽依之日為始。不得以文書未到為辭。失囚、失盜、糧穀不及分數者,未奉處分。不得遽行起文。令各處衛所巡檢司官,係關兩處,隔越者,該管上司注考。 凡王府官議准撫按官,於長史以下賢否。嚴訪實跡。巡撫於年終,巡按於復命。各造冊送部。不檢者,參處。有愛惜名節者,於王府員缺,遞陞。左長史保陞服俸。
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官員,不許混舉。其南京公差官,從南京考覈。外官考滿,限十月到部。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一概混舉。 題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已准復職,計其回任。半年之內,遇應考滿者,比照朝覲事例,免其赴京。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咨部題覆。 又題准外官滿後,務於半年之內給文。除各該水程外,定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滿後不計閏。無故延至一年者,送問。在外者,提問。干礙參提者,參問。若違至年半者,雖有事故,一併查參處治。如有規避情由,及無故遲違年半者,俱從重參奏議處。
萬曆十三年,令京堂官改調者,理後任月日。京外官不得請閏考。其棄職回籍者,酌量定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兩京堂上官,考察論劾。改調者,以後任之日為始。另歷給由,不許通理。若自行陳請得旨,改調者,仍許通理。 又題准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後,不得妄請閏考。 又題准凡官員,棄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經申請奏報。稽遲不得已,而始去者,撫按官遇大計之時,止坐以擅離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不必類入考察。數內概坐,以逃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查無觀望規避,重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論。
又題准倉場官,收到糧草,任內隨時支放。周歲任
滿,交與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糧草數多,如京通臨德等倉,以數千萬計盤。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糧千石,草萬束亦照京倉事例,交盤起送。若遇有查盤閱視,及有監督部臣處所,亦照臨德二倉事例,隨交代盤量之後,起送給由。毋令過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萬束為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