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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十一卷目錄

 舉劾部彙考一

  漢〈景帝中元一則 後元一則 武帝元狩一則 宣帝元康一則 黃龍一則〉

  後漢〈總一則 光武帝建武一則 明帝永平一則 和帝永元二則 安帝延光二則 順帝永和二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晉〈總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興一則 太武帝太延二則 太平真君一則 宣武帝正始一則 孝明帝正光一則 後廢帝中興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煬帝大業一則〉

  唐〈元宗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二則〉

  遼〈聖宗太平一則 興宗重熙二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乾德一則 太宗雍熙一則 端拱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天聖五則 慶曆二則 皇祐二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紹興六則 孝宗乾道二則 淳熙三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定三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三則 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二則〉

  元〈世祖至元三則 仁宗皇慶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成化三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九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五則〉

銓衡典第九十一卷

舉劾部彙考一

景帝中六年,詔舉官吏不如法令者。

按《漢書·景帝本紀》:中六年五月,詔曰:夫吏者,民之師也,車駕衣服宜稱。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閭里,與民亡異。令長史二千石車朱兩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請之。

後二年,詔丞相劾二千石,不事官職者。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傷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農事傷則饑之本也,女紅害則寒之原也。夫饑寒並至,而能亡為非也寡矣。朕親耕,后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不受獻,減太官,省繇賦,欲天下務農蠶,素有畜積,以備災害。彊毋攘弱,眾毋暴寡,老耆以壽終,幼孤得遂長。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姦法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武帝元狩六年,遣博士分巡天下,舉奏官吏。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狩六年六月,詔曰:日者有司以幣輕多姦,農傷而末眾,又禁兼并之塗,故改幣以約之。稽諸往古,制宜于今。廢期有月,而山澤之民未諭。夫仁行而從善,義立則俗易,意奉憲者所以導之未明與。將百姓所安殊路,而撟虔吏因乘埶以侵蒸庶邪。何紛然其擾也。今遣博士大等〈師古曰:褚大也。〉六人分循行天下,存問鰥寡廢疾,無以自振業者貸與之。諭三老孝弟以為民師,舉獨行之君子,徵詣行在所。朕嘉賢者,樂知其人。廣宣厥道,士有特招,使者之任也。詳問隱處亡位,及冤失職,姦猾為害,野荒治苛者,舉奏。郡國有所以為便者,上丞相、御史以聞。

宣帝元康二年,詔二千石各察官屬,苛刻者勿用。

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二年五月,詔曰:獄者萬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養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則可謂文吏矣。今則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深淺不平,增辭飾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實,上亦無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稱,四方黎民將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屬,勿用此人。

黃龍元年,詔吏六百石者,不復舉為廉吏。

按《漢書·宣帝本紀》:黃龍元年夏四月,詔曰:舉廉吏,誠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秩祿上通,足以效其賢材,自今以來毋得舉。

後漢

漢設侍御史及從事史,以察舉百官。

按《後漢書·百官志》: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舉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凡郊廟之祠及大朝會、大封拜,則二人監威儀,有違失則劾奏。司隸校尉,從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者。

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詔舉廉吏。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建武十二年,詔三公舉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一人,左右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郎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一人,監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

明帝永平九年,詔舉循吏。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九年夏四月,詔令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

和帝永元五年,詔舉吏務,加簡擇。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五年三月戊子,詔曰:選舉良才,為政之本。科別行能,必由鄉曲。而郡國舉吏,不加簡擇,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別署狀上。而宣布以來,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隸、刺史訖無糾察。今新蒙赦令,且復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在位不以選舉為憂,督察不以發覺為負,非獨州郡也。是以庶官多非其人。下民被姦邪之傷,由法不行故也。永元七年,詔舉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七年夏四月辛亥朔,日有蝕之。詔曰: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于民,謫見于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

安帝延光元年,詔三公、中二千石,舉刺史、二千石、令、長、相。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元年八月己亥,詔三公、中二千石,舉刺史、二千石、令、長、相,視事一歲已上至十歲,清白愛利,能敕身率下,防姦理煩,有益于人者,無拘官簿。刺史舉所部,郡國太守相舉墨綬,隱親悉心,勿取浮華。

延光二年,詔選郎吏通經術任民牧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春正月,詔選三署郎及吏人能通古文尚書、毛詩、穀梁春秋各一人。八月庚午,初令三署郎通達經術任民牧者,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

順帝永和三年,詔大將軍、三公各舉官吏。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和三年九月丙戌,令大將軍、三公各舉故刺史、二千石及見令、長、郎、謁者、四府掾屬剛毅武猛有謀謨任將帥者各二人,特進、卿、校尉各一人。

永和 年,詔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及姦穢重罪者。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按《李固傳》:永和中,固為將作大匠,遷大司農。與光祿勳劉宣上言曰:頃選舉牧守,多非其人,至行無道,侵害百姓。帝納其言,于是下詔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無惠者,免所居官;其姦穢重罪,收付詔獄。

文帝黃初二年,詔災異勿劾三公。

按《魏志·文帝本紀》:初黃二年六月戊辰晦,日有食之,有司奏免太尉,詔曰: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而歸過股肱,豈禹、湯罪己之義乎。其令百官各虔厥職,後有天地之眚,勿復劾三公。

晉因漢制以御史中丞為臺主,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

按《晉書·職官志》: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時,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為中丞。中丞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漢因之,及哀帝。元壽二年,中丞出外為御史臺主。歷漢東京至晉因其制,以中丞為臺主。

武帝天監元年,詔端右以風聞奏事,百寮不法者,置中丞及侍御史以糾察之。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閏四月壬寅,詔曰:成務弘風,蕭厲內外,實由設官分職,互相懲糾。而頃壹拘常式,見失方奏,多容違惰,莫肯執咎,憲綱日弛,漸以為俗,今端右可以風聞奏事,依元熙舊制。

按《隋書·百官志》:御史臺,梁國初建,置大夫,天監元年,復曰中丞。置一人,掌督司百寮。皇太子已下,其在宮門行馬內違法者,皆糾彈之。雖在行馬外,而監司不糾,亦得奏之。屬官治書侍御史二人,掌舉劾官品第六已下,分統侍御史。侍御史九人,居曹,掌知其事,糾察不法。

北魏

道武帝天興四年,命使者糾劾不法。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興四年二月丁酉,分命使者循行州郡,聽察詞訟,糾劾不法。

太武帝太延三年,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不如法者。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三年五月己丑,詔曰:方今寇逆消殄,天下漸晏。比年以來,屢詔有司,班宣惠政,與民寧息。而內外群官及牧守令長,不能憂勤所司,糾察非法,廢公帶私,更相隱置,濁貨為官,政存苟且。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舉告守令不如法者。

太平真君四年,詔牧守令宰,有司彈糾,勿有所縱。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四年六月庚寅,詔曰:朕承天子民,憂理萬國,欲令百姓家給人足,興于禮義。而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揚恩德,勤恤民隱,至乃侵奪其產,加以殘虐,非所以為治也。今牧守之徒,各厲精為治,勸課農桑,不得妄有徵發;有司彈糾,勿有所縱。

宣武帝正始二年,遣使糾斷外州畿內官吏。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正始二年六月甲子,詔尚書李崇、太府卿于忠、散騎常侍游肇、諫議大夫鄧羨,崇、忠使持節並兼侍中,羨兼黃門,俱為大使,糾斷外州畿內,其守令之徒咎失彰露者,即便施決;州鎮重職,聽為表聞。

孝明帝正光三年,詔中尉糾劾牧守。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正光三年十有二月丁亥,以牧守妄立碑頌,輒興寺塔;第宅豐侈,店肆商販,詔中尉端衡,肅厲威風,以見事糾劾。

後廢帝中興二年,詔有司糾罰郡縣。

按《魏書·後廢帝本紀》:中興二年春正月癸未,詔曰:自中興草昧,典制權輿,郡縣之官,率多行、督。假有正者,風化未均。眷彼周餘,專為漁獵。朕所以夙興夜寐,有惕于懷。有司明加糾罰,稱朕意焉。

北齊

齊置尚書令、僕射等官以掌糾彈事。

按《隋書·百官志》:北齊,尚書省,置令、僕射,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書。又有錄尚書一人,位在令上,掌與令同,但不糾察。令則彈糾見事,與御史中丞更相廉察。僕射職為執法,置二則為左、右僕射,皆與令同。左糾彈,而右不糾彈。

煬帝大業元年,詔州縣官有侵害百姓者,聽民詣朝堂封奏。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元年三月戊申,詔曰:聽採輿頌,謀及庶民,故能審政刑之得失。是知昧旦思治,欲使幽枉必達,彝倫有章。而牧宰任稱朝委,苟為徼幸以求考課,虛立殿最,不存治實,綱紀于是弗理,冤屈所以莫申。關河重阻,無由自達。朕故建立東京,躬親存問。今將巡歷淮海,觀省風俗,眷求讜言,徒繁詞翰,而鄉校之內,闕爾無聞。恇然夕惕,用忘興寢。其民下有知州縣官人政治苛刻,侵害百姓,背公徇私,不便于民者,宜聽詣朝堂封奏,庶乎四聰以達,天下無冤。

元宗開元二十五年,詔舉清資官以禮去職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齒,三代丕義;敦風勸俗,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資官以禮去職者,所司具錄名奏。

天寶元年正月丁未,詔京文武官才堪刺史者自舉。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德宗貞元元年,令御史彈奏,不得群署章疏。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元年三月甲寅,詔宰臣宣諭御史,今後上封彈奏,人自陳論,不得群署章疏。

貞元八年,初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於授官詔。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貞元八年五月戊辰,初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於授官詔。先是郎官缺,左右丞舉之,御史缺,大夫、中丞舉之,詔書不具所舉。及趙憬、陸贄為相,以諫議郎官不宜專于左右丞,宜令尚書、丞、郎各舉其可,詔書具所舉官名,御史亦如之,異日考殿最以舉主能否。從之。

聖宗太平六年,詔舉清勤自勵之官。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詔北面諸部廉察州縣及石烈、彌里之官,不治者罷之。詔大小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錄。其不廉直,雖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當薦拔。

興宗重熙九年十二月,詔諸職官有治民安邊之略者,悉具以聞。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年十月丙戌,詔東京留守蕭孝忠舉察官吏有廉幹清彊者,悉具以名聞。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太祖建隆四年,禁藩鎮越資奏舉。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建隆四年,詔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自今歷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乾德二年春正月丁未,詔令、錄、簿、尉諸職官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雍熙二年,詔舉京官幕職州縣中,可升朝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雍熙二年,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官,各于京官幕職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

端拱四年,定舉主賞罰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端拱四年,令內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踰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問朝臣有德望者,悉令舉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舉之人,並須析其爵里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所舉責實,無驗者罪之,如舉狀者有賞典。

真宗咸平二年二月己酉,戒百官比周奔競,有弗率者,御史臺糾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三年,詔舉升朝官有武幹堪任邊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二月辛酉,詔:近臣並知雜御史、尚書省五品及帶館閣三司職者,各舉升朝官有武幹堪邊任一人。

景德四年,詔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及常參官可知大藩者,更定分別犯贓連坐舉主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四年五月丙戌,詔張齊賢等各舉供奉官、侍禁、殿直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二人。六月丁未,命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冬十月,詔翰林學士晁迥等舉常參官可知大藩者二人。

按《文獻通考》:景德四年,令舉官所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內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贓元舉主更不連坐

大中祥符二年,詔舉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甲子,詔諸路官吏蠹政害民,轉運使、提點刑獄官不舉察者坐之。按《選舉志》: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嫺吏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九月辛巳,凡舉官未改轉而坐贓者,舉主免劾。閏月丁巳,禁伎術官求輔臣、宗室薦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二年八月,詔舉官已遷改而貪汙者,舉主以狀聞,聞而不以實者坐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三年秋七月戊子,詔諸路轉運使察舉知州、通判不任事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二月甲寅,詔吏犯贓至流,按察官失舉者,並劾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皆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歷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閣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才勇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則詔諸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至于文行之士,錢穀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自天聖後,進者頗多,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

慶曆四年秋七月丙戌,詔諸路轉運、提刑察舉守令有治狀者。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九月庚寅,詔文武官,已致仕而舉官犯罪,當連坐者,除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二年九月辛亥,詔自今內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輒行。敢因緣干請者,諫官、御史察舉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諫官、御史彈奏不得挾私。其州縣官,不稱職者轉運使舉劾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五月甲子,詔諫官、御史毋挾私以中善良。六月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長吏;不稱職者舉劾之。秋七月己酉,詔薦舉非其人者,令御史臺彈奏。

嘉祐三年,詔部使者舉劾守令。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三年夏四月丙辰,詔:守令或貪恣耄昏,以弛為寬,以苛為察,以增賦斂為勞,以出入刑罰為能,而部使者莫之舉劾。自今其各思率職,毋撓權倖,毋縱有罪,以稱朕意。

嘉祐五年六月乙丑,詔戒,言事官彈劾小過不關政體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劾近臣不奉職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十一月庚寅,詔近臣以舉官不當,經三劾者,中書別奏取旨。

神宗熙寧 年,詔舉官皆限員。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神宗即位,罷兩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元豐三年,令御史等官以糾劾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三年夏四月乙卯,令御史分案諸路監司。詔御史臺六察以糾劾多寡為殿最。元豐八年,哲宗即位,遣官察舉監司,監司、御史糾劾有司。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四月丁丑,詔遵先帝制,遣官察舉諸路監司之法。冬十月己卯,詔均寬民力,有司或致廢格者,監司、御史糾劾之。

哲宗元祐六年八月辛卯,詔御史臺:臣僚親亡十年不葬,許依條彈奏及命吏部檢察。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三年,詔御史臺彈奏,越職論事等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三年六月乙丑,詔內外官毋得越職論事,僥倖奔競,違者御史臺彈奏。

崇寧五年,令監司按劾,州縣御史臺糾劾、監司。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二月丁丑,以前後所降御筆手詔模印成冊,班之中外。州縣不遵奉者,監司按劾,監司推行不盡者,諸司互察之。六月癸亥,立諸路監司互察法,庇匿不舉者罪之,仍令御史臺糾劾。

政和七年,令廉訪使者察奏,監司州縣。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五月辛丑,以監司州縣共為姦贓,令廉訪使者察奏,仍許民徑赴尚書省陳訴。

宣和七年,詔察舉官吏。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七年二月甲辰,詔御史察贓吏。五月丁亥,詔諸帥臣舉將校有才略者、監司舉守令有政績者歲各三人。

欽宗靖康元年,詔臺諫勿用前事糾劾。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三月,詔除有罪之人迫于公議已行遣外,餘令臺諫勿復用前事糾言。

高宗紹興五年,命館職舉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五年三月丁丑,命館職專舉縣令。按《選舉志》:五年,命自監察御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

紹興六年五月戊寅,以四川監司地遠玩法,應有違戾,令制置大使按劾。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秋七月戊子,詔戶部長貳迭出巡按諸路,考究財賦利病,違者劾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夏四月癸酉,詔新復諸路監司、帥臣按劾官吏之殘民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秋七月癸酉,戒監司、郡守舉劾守令觀望徇私。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九年五月己巳,立監司、守臣舉劾八條。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六年,詔定舉守令失實罪。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六年閏五月壬午,詔監司、帥臣舉守令臧否失實,依舉清要官法定罪。

乾道八年二月丙午,詔六察分隸,事有違戾,許監察御史隨事具實狀糾劾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元年秋七月戊子,詔舉廉吏。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班御史臺彈奏格,詔舉武臣堪知縣者。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秋七月戊申,班御史臺彈奏格。冬十月丁丑,詔監司、守臣歲舉武臣堪知縣者各二人。

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舉薦。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五年,寧宗即位,詔諸道糾舉官吏。

按《宋史·寧宗本紀》:紹熙五年六月,即皇帝位。八月辛丑,詔諸道舉廉吏、糾污吏。

寧宗嘉定元年六月丙戌,詔侍從、兩省、臺諫舉沿邊守臣。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詔舉監司、郡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治行尤異者二三人。五月庚子,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有政績才望者二人,以補郎官之闕。

嘉定六年,復舉廉吏所知法,詔舉官吏有才績者。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六月丁亥,復監司、郡守舉廉吏所知法。八月己巳,詔諸路監司、帥臣舉所部官吏之才行卓絕、績用章著者。

度宗咸淳六年,詔舉廉吏。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六年三月癸丑,詔曰:吏以廉稱,自古有之,今絕不聞,豈不自章顯而壅于上聞歟。其令侍從、卿監、郎官,各舉廉吏,將顯擢焉。

海陵天德三年,詔御史舉劾,無憚權貴。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春正月甲午,謂御史大夫趙資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聞有所彈劾,朕甚不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當舉劾,無憚權貴。

世宗大定二年,詔審察官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八月丁亥,詔御史臺曰:卿等所劾,惟諸局行移稽緩,及綬于赴局者耳,此細事也。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惡邪正,當審察之。若止理細務而略其大者,將治卿等罪矣。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

大定九年,詔被舉官犯罪,勿坐所舉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士,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于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舉官者,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上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才或難,恐涉干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且人情始慕進,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已申前令,命舉之矣。

大定十九年,制糾彈官不舉人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九年三月己卯,制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罪一等科之,關親者許迴避。

章宗明昌元年,詔舉廉能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癸酉,詔內外臣五品以上,歲舉賢能官一員,不舉者坐蔽賢罪。九月丙辰,以廉能進擢北海縣令張翱等十八人官。

明昌三年,敕覆察保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三年十月,敕應保舉官及應中書制者,委官覆察,言行相符者,量與陞除,隨朝及六品已上,各隨所長用之。

承安三年,詔舉官勿限資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二月辛巳,諭宰臣曰:自今內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未及,亦具以聞。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初令監察御史非特旨不許舉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四年,令按察司體訪不真者,勿加糾劾。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八月丁未,以安州軍事判官劉常言,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輒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論,仍勒停。若事涉私曲,各從本法。

泰和五年,諭按察司以糾察得實者為稱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二月己丑朔,諭按察司:近制以鎮靜而知大體為稱職,苛細而闇于大體為不稱。由是各路按察以因循為事,莫思舉刺,郡縣以貪黷相尚,莫能畏戢。自今若糾察得實,民無冤滯,能使一路鎮靜者為稱職。其或煩紊使民不得伸愬者,是為曠廢。

宣宗貞祐三年,詔五品以上官舉,河北州縣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壬戌,詔河北州縣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舉,不聽以它事差占,仍勒終任。有勞績者但升遙領之職,應降罰者亦止本處居住。時河北殘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按《續文獻通考》:貞祐三年三月,詔沿河州縣官罷軟不勝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官保舉,仍許今季到部人內先擇能者量緩急用之。

興定元年,詔舉七品以下職事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興定元年,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

興定五年十月甲子,敕監察所彈事,同列不可預聞,著為令。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世祖至元八年,詔舉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至元八年,詔舉守令: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添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減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詔察舉郡縣廉能吏。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撫治軍民;察郡縣吏廉能者,舉以聞。

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敕行省宣慰司勿濫舉官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詔御史劾奏大臣不法者。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春正月庚子,帝諭御史大夫塔思不花曰:凡大臣不法,卿等劾奏毋避,朕自裁之。

文宗天曆元年,敕行御史臺:糾劾,由御史臺陳奏。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十一月庚申,敕行御史臺:凡有糾劾,必由御史臺陳奏,勿徑以封事聞。

順帝至正三年,詔監察御史舉劾內外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三年三月戊寅,詔:作新風憲。在內之官有不法者,監察御史劾之;在外之官有不法者,行臺監察御史劾之。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

太祖洪武十五年,特置提刑按察等官,糾舉官吏。

按《名山藏·典謨記》:洪武十五年九月,特置提刑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二十一人,為試僉事,人按治二縣,期以周歲轉官。陛辭,諭之曰:吏莫甚貪,庸鄙次之。廉問糾舉,勿蹈因循。

成祖永樂七年,遣御史糾舉官吏。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七年,遣御史行郡縣,糾舉長吏臧否,陞黜之。御史還,奏汶上知縣史繩祖,治行第一。貪污不職,無甚易州同知張騰。賜繩祖敕,嘉勞之,陞濟寧知州,仍掌汶上事。下騰獄。

英宗正統五年,敕吏部勿得濫舉。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統五年十一月,上命方面官府州正官,如先朝敕旨,會舉知縣,吏部自選授之,給事中有才行者,同御史例舉,九載任滿者,吏部考覈推用。因敕吏部,毋朋比請託。如有濫薦,則以奏聞。

憲宗成化五年閏二月,詔官員三年滿後,乃得旌異。若所舉不公,或以奸貪敗者,連坐之。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成化六年,令吏部推舉方面官。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六月,以會舉官未得人,命吏部,自今方面官缺,推舉兩員來聞,不必會舉。著為令。

成化二十三年,詔舉才行超卓官吏。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詔天下有司官吏,有才行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撫按官舉保。

武宗正德十一年,令撫按舉奏,有司贓濫連坐。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贓濫連坐。

世宗嘉靖九年,令撫按舉奏官員,須年深卓異者。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深政蹟卓異,方許舉奏。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貪酷等項問革,吏部舉奏連坐。

嘉靖十九年,令有司不法者,許撫按官拿問。

按《明會典》:嘉靖十九年,題准今後撫按官,于六品以下,有司貪酷不法者,許徑自拿問,不待劾奏。

嘉靖二十三年,令總督及中差御史,只許奏劾專職所屬官。

按《明會典》:凡總督官及中差御史舉劾,嘉靖二十三年,令只于專職所屬論列,不許一概濫及。

嘉靖二十五年,令中差御史舉劾官員,候撫按奏到題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題准中差御史舉劾官員,內係專屬者,量為查覆。其餘仍候撫院奏到之日,參酌相同,一併題請。

嘉靖二十六年,令總督等所劾官吏,部查訪題覆。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令總督都御史,并中差御史所劾,吏部查訪相同,即與題覆,勿候撫按奏到。嘉靖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奏劾本差事內官。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許舉劾本差事內官員。如違,參治。

嘉靖四十年,定兵馬等官舉劾例。

按《明會典》:凡巡視五城御史舉劾,嘉靖四十年,題准將兵馬等官,每歲終,會本舉劾。

嘉靖四十一年,令被劾革任致仕等官,撫按官不得更行舉劾。

按《明會典》:凡撫按舉劾有司,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如有被劾考察,革任致仕,聽勘聽調等項,撫按官不許更行舉劾。如違,參究,仍將奏詞立案。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撫按官,在地方未及半年,丁憂養病者,俱不許一概舉劾。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二年,定官員論劾查勘法。

按《明會典》:凡論劾查勘,隆慶二年,令各撫按官都著嚴察奸貪訪有實跡者,不論官職崇卑,遵依律例追贓治罪。虧枉者,亦許從實辨雪。但有容奸撓法,著科道官指實參劾。

隆慶五年,定王府官參劾例。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隆慶五年,題准長史有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許不時參劾,以憑懲治。

隆慶六年,令撫按糾劾庶官,必從其實。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題准今後各撫按衙門,糾劾庶官,擬為民者,必述其貪酷之實。擬閒住者,必述其不謹罷軟之實。擬致仕者,必述其老疾之實。擬降調改教者,必述其行止未虧,不宜繁劇之實。應提問者,不得止論罷官。已經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如有仍前議擬失當者,聽本部參究。

神宗萬曆四年,令撫按官論劾查勘,務必從公。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令各撫按官,或以風聞論劾,奉旨查勘,務要虛心從公問擬,不許偏執成說,及以出身資格,任意低昂,致枉公論。

萬曆六年,定五城兵馬司,許巡視五城御史,不時參劾。

按《明會典》:凡巡視五城御史舉劾,萬曆六年,題准五城兵馬,于歲終舉劾之外,如有貪酷顯著,壞法殃民者,仍不時參劾。

萬曆十年,更定撫按官舉劾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撫按官被論,不拘罷降勘調聽用,及丁憂雖係半年之上,不許舉劾。若遇考察年近,撫按止有一員見在,而見在復有丁憂被論者,不在此例。又議准撫按官舉劾,應會同者,照例會同。如果獨見甚真,即從直具奏,不必以異同為嫌。萬曆十一年,令撫按官論劾,到部即與題覆。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令撫按官復命論劾到部,不分考察年分,郎與題覆,若考察將近,不必又行不時論劾。

萬曆十三年,更定撫按參奏屬官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撫按參奏所屬官員,法當提問者,先擬革職,俟得旨後,擬議奏聞。不得先擬為民,而後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