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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十九卷目錄

 遷擢部彙考二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十則 成宗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十七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九十九卷

遷擢部彙考二

元定百官遷擢之制。

按《元史·選舉志》:凡遷官之法: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筭論月日,遷轉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為滿,外任以三歲為滿,錢穀典守以二歲為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內任官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陞一等,或三考陞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陞則借陞,而補以後任。此又其權衡也。凡選用不拘常格: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高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為憲司官。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蹟秩視六品,外任或為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陞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實授,或普減資陞等,或內陞等,或外減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斯則歷代以來封駁之良法也。

世祖至元四年,定廕官遷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諸廕官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

至元六年,定百官計考陞轉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隨朝職官:至元六年格,一考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陞三品。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考滿陞二等。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滿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 凡官員考數:省部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陞從八。正九品歷兩任,陞從八。正八品歷三任,陞從七。從七歷三任,呈省。正七歷兩任,陞從六。從六品通歷三任,陞從五。正六歷兩任,陞從五。從五轉至正五,緣四品闕少,通歷兩任,須歷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內外正從四品,通理八十月,陞三品。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陞擢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臺憲選用。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酌量銓注。

至元九年,定巡檢,及提控案牘等任滿遷轉之制。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九年,部議:巡檢流外職任,擬三十月為一考,任迴於從九品遷敘。 又議:凡總府續置提控案牘,多係入仕年深,似比巡檢例同考滿轉入從九。緣從九係銓注巡檢闕,提領案牘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多闕少,本等人員不敷銓注。凡陞轉資考,從九三任陞從八,正九兩任陞從八,巡檢提領案牘等考滿轉入從九,從九再歷三考陞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巡檢依已擬,提領案牘權擬六十月正九,再歷兩任,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從八,較之陞轉資考,即比巡檢庶員闕易就。都、吏目,擬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領案牘,考滿依上轉入流品。都、吏目應陞無闕,止注本等職名,驗理陞轉。

至元十一年春正月庚寅,初立軍官以功陞散官格。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壬子,定內外官以三年為考,滿任者遷敘,未滿者不許超遷。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定巡檢及提控案牘陞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年,議:巡檢六十月,陞從九品。 又部擬:提控案牘九十月陞九品。

至元二十一年,定稅務官陞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陞轉: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敘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五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

都監歷三界,陞務使,一週歲為滿,月日不及者通

理。務使歷三界,陞提領。提領歷三界,受省劄錢穀官,再歷三界,始於資品錢穀官并雜職任用。 各處就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

至元二十五年,定司吏陞轉之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五年,部擬:各路司吏實歷六十月,吏目兩考陞都目,歷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陞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歷一考與都目,餘皆依上陞轉。省議: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踏逐歷案牘兩考者,再添資遷除。

至元三十年,定提控案牘官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牘補注巡檢,陞轉資品,不相爭懸,如已歷提控案牘月日者,任回止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成宗大德二年,令上都、應昌倉官,以二周歲陞一等。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二年,省議:上都、應昌倉官,比同萬億庫官例,二周歲為滿,於應

得資品上擬陞一等。

大德四年,定腹裡江南都吏目,及提控案牘陞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四年,中書省准:吏部擬腹裡、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牘陞轉通例,凡腹裡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淮九十月考滿。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陞轉,今准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大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滿都目。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寧庫司吏,元擬六十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擬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議:已經改擬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陞用,其餘直補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江南提控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陞轉。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准月日立格,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例後違越刱補者,雖歷月日不准。

大德六年,定庫官陞轉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六年,部議:在都平准行用庫官,擬合與外路一體二周歲為滿,元係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 萬億四庫知事例陞一等,提控案牘減資遷轉。

大德七年,定巡檢倉官陞轉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七年,議:各處所委巡檢,自立格月日為始,已歷兩考之上者,循舊例九十月出職;不及兩考者,須歷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遷轉。 大同倉官,擬二周歲交代,永盈倉例陞一等,其餘六倉,任回擬減一資陞轉。

武宗至大三年,定稅務官陞轉法。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陞轉。至大三年,詔定立辦課例。一百錠之下院務官分為三等:五十錠之上為上等,設提領一員,受省劄,大使一員,受部劄;二十錠之上為中等,設大使、副使各一員;二十錠之下為下等,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俱受部劄,並以一年為滿,齊界交代。都監、同監四界陞副使,又四界陞大使,又三界陞提領,又三界入資品錢穀官并雜職內遷用。行省差設人員,各添兩界陞轉,仍自立界以後為始,理算月日,並於有陞轉出身人員內定奪,不許濫用白身。議得例前部劄,提領於大使內銓注,都監、同監本等擬注,止依歷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後,刱入錢穀人員,及正從六品七品取廕子孫,亦依先例陞轉,不須添界外,其餘雜進之人,依今次定例遷用,通歷一十四界,依上例陞轉。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令廣西等處軍民官,以三載減資陞階上都倉官,以二周歲陞一等。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二月庚子,命廣西靜江、融州軍民官,鎮守三載無虞者,民官減一資,軍官陞一階,著為令。 按《選舉志》:至大四年,部議:上都兩倉,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歷過月日,今後比例通理。

仁宗皇慶元年,令上都庫官,以二周歲,減資陞轉。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皇慶元年,部議:上都平盈庫,二周歲為滿,減一資陞轉。

延祐四年,定司吏倉官遷敘陞轉之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延祐四年,部議: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五萬石之下者,於典史添一考,依例遷敘。 湖廣行省倉官,如係路吏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遷敘庫官,周歲准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陞轉。

英宗至治三年春正月辛酉,敕:常調官不次銓用者,但陞以職,勿陞其階。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敕: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冬十月甲午,中書省臣言:舊制,朝官以三十月為一考,外任則三年為滿。比年朝官率不久於其職,或數月即改遷,於典制不類,且治績無從考驗。請如舊制為宜。敕:除風憲官外,其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明定文武官遷轉之制。

按《明會典》:凡親王講讀官,用翰林院檢討二員、待詔二員、侍書二員。檢討於進士內,侍書用中書舍人,於舉人監生內,各選用。待詔於教官內陞用。 推陞舊制,陞必滿考。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者,曰推陞。類推上一人,單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廷推上二人,閣臣吏、兵二部尚書,會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請自上裁。

凡一品、二品官考滿,賜羊酒鈔錠。尚書、都御史六

年考滿,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書,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內閣三六九年考滿,應陞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滿,或賜宴,或賜敕獎勵,及誥命廕子等項,俱出特恩。或奉旨查例,議擬奏請。 又按《會典》:凡將官陞職,如各邊將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應外,若都指揮堪任主將,擬陞,五府堂上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陞,都司堂上官署職。以便行事。後有戰功該陞,仍從祖職加陞。其有遇例,俱不在實授之例。各都司掌印僉書,及內地參、遊、總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屢經保薦者,雖遇缺,亦不許推用。已推署職者,非有軍功大勞,雖遇恩典,亦不准實授。

太祖洪武三年,定外官考滿陞遷之制。

按《明會典》:凡外官考滿陞遷,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無過者,陞知府。知縣二考無過者,陞知州。縣丞一考無過者,陞知縣。

洪武十四年,定倉官陞轉法。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守支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陞從九品。已入流,陞正九品。

洪武十六年,定遠方官考滿陞調之例。

按《明會典》:凡遠方官考滿,洪武十六年,奏准兩廣所屬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陞調。雖係兩廣而無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滿。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郴州、江西龍南、安遠二縣,地亦瘴癘,一體三年陞調。

宣宗宣德五年,令國子監官考滿,有學行端慤者,加翰林史職。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

端慤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

英宗天順元年,定部寺屬官陞遷之例。

按《明會典》:凡部寺屬官,天順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評事,歷俸未及兩考,員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職滿考後,奏請實授。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書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門司務,陞署郎中、員外郎,及五府經歷陞郎中,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經歷,通政司知事陞經歷,都察院檢校陞照磨者,俱九年考滿實授。

憲宗成化四年,定中書舍人考滿陞官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奏准中書舍人,九年考滿,稱職,係進士舉人出身者,陞員外郎。監生出身,陞主事。乞恩報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成化七年,令外官考滿,聽吏部推擢。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七年四月,命外任考滿,應選用風憲者,悉聽吏部推擢。著為令。

成化十四年,定譯字通事等官,考滿陞遷之例。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令譯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滿,無相應員缺者,陞授別衙門職事,帶俸,仍於本衙門辦事。 又按《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准各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在內者,仍舊。又奏准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指揮陞都指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帶俸管事者,量與。軍餘四名,不許列銜公座,若考選軍政者,不在此限。

成化十六年,定帶俸官考滿陞補之例。

按《明會典》:凡各帶俸官考滿,成化十六年,題准本衙門,查有相應員缺,照該陞品級陞補。如無,亦陞別衙門相應職銜,仍帶俸管事。

孝宗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滿陞級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滿,不分前任後任,但事繁歷俸日多者,陞二級。事簡歷俸日多者,陞一級。

弘治八年,定鴻臚寺及在外衛所官陞補之例。按《明會典》:凡鴻臚寺隨堂辦事,於堂外額官,預選各衙門官,及本寺鳴贊、序班堪任者,以原職隨堂辦事,三年稱職,得推補寺丞。如不稱,仍供原職。弘治八年,題准於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內選用。正德以後,止於鳴贊、序班內揀選。 又按《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弘治八年,題准各衛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衛帶俸,照例於本衛,撥餘丁六名,以為道從。其才謀操履出眾,考選軍政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弘治十五年,定吏部科道、及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陞用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給事中有缺,於左右給事中內,左右給事中有缺,於給事中內,具奏陞用。 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馬寺官,不必會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體推舉陞用。

弘治十六年,令撫按等官,訪察屬官廉能幹濟者,具奏陞用。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官,訪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武宗正德十六年,定五府都督遷轉法。

按《明會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錦衣衛,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方許陞授。

世宗嘉靖四年,定布、按二司推陞之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轉左,不用陪外。其餘例推二員,請旨點用。嘉靖四年,題准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按察使參議遞陞參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遷轉,不必驟更數易,以致奔走廢事。

嘉靖五年,令府州縣官政蹟卓異,六年加職,九年陞擢。

按《明會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縣,歷任六年,果政蹟卓異者,加陞職銜,照舊管事。九年考稱,從加職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後,丁憂起復等項,到部徑從加職除授。

嘉靖六年,令參政副使缺,於參議僉事內陞補。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以布政、按察二司官,資淺遞陞,不無偏重。令今後參政副使缺,查參議僉事內,有資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嘉靖八年,定王府官遷敘之例。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嘉靖八年,議准任滿九年,聽該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稱,曾經撫按旌舉者,與別衙門官,一體敘用。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及科舉等出身官超擢之例。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嘉靖九年,題准九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果有才識可用,操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 凡科舉、歲貢、薦舉出身官,嘉靖九年,詔許三途並用,但有真才實德者,不拘資格,一體超擢。

嘉靖十年,令兵部左右侍郎,必以按歷邊陲,練達軍務者,推陞。

按《明會典》:凡尚書、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嘉靖十年,題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軍務,或曾任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簡用。遇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嘉靖十四年,定巡撫都御史等官推陞之例。

按《明會典》:凡巡撫都御史缺,舊例在內地者,會戶部。在邊方者,會兵部推舉。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會推。 凡兩京國子監祭酒缺,舊例,吏部題推。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撫、都御史例會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從內閣推補。 凡兩京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內陞用。 凡鴻臚寺鳴贊、序班,嘉靖十四年,題准歷六年兩考,賢能稱職者,照例敘遷。知縣、縣丞,果有禮節閑熟,才識過人,曾經保舉者,遇該寺堂官員缺,亦與揀選。

嘉靖二十年,令推陞內外官文憑,發繳注銷,各有定制。

按《明會典》:凡推陞內外官文憑,嘉靖二十年,題准南京者,類發兵部車駕司,順齎南京吏部各省者,類發都察院轉行,各該巡按轉發,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憑類繳注銷。

嘉靖二十一年,定兩京欽天監等屬官,考滿陞遷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兩京欽天監、太常寺、太醫院屬官,及譯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滿,有應陞之缺者,照例陞職。無應陞之缺,而原缺見在者,陞俸二級,仍以舊職辦事,原缺不補。若係額外冗員,并無見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補者,照例搭選,不許牽合比例,添注帶俸。若譯字通事例,難改選者,候挨次照缺陞補。

嘉靖二十四年,定王府長史及教授等缺陞補法。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王府長史有缺,於進士舉貢內,慎擇學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學訓導內,推選陞補。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許將各衙門官,素有才識者,奏請調補。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定苑、僕二寺及運司官考滿擢用法。按《明會典》:凡苑、僕二寺及運司官,嘉靖三十年,題准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及少卿,推選才望素著者陞補。牧事底績,進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滿,不次擢用。嘉靖三十一年,定督撫官考滿陞遷,及邊方司道官陞轉之制。

按《明會典》:凡督撫官考滿,三年、六年滿日,移咨到部,具奏復職,仍行本官知會。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宣大、薊遼、保定、山陝、延寧、甘肅各邊巡撫,係僉都御史三年陞副都,即照三品例廕子,再考陞侍郎,加從二品俸。係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廕子外,陞侍郎,加正二品俸級服色。再考,陞部院正官,即與二品應得誥命。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書、總督,三年考滿者,侍郎陞右都御史,右都御史陞尚書,尚書量加宮保。再考,各於前官上遞陞一等,即給與應得誥命,俱要實歷邊俸,及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轉行兵部,查無地方失事,或雖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題請。其有未及考滿,別以軍功蒙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滿而各項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凡邊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山陝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沿邊兵備管糧守巡等官,并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裡,其有裨益邊方者,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布政、參政副使,僉事徑轉按察使副使,知府徑轉參政。其任淺者,兩司互轉,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裡,量減年資,仍留邊方管事。

嘉靖三十二年,令中書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者,考滿陞寺副。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議准中書舍人,及文華、武英兩殿辦事中書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陞寺副,帶俸辦事。

嘉靖四十二年,令中書舍人係內閣廕官出身者,考滿,陞禮部主事。州縣官缺,以歲貢出身教官陞補。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議准中書舍人係內閣廕官出身者,九年考滿,陞禮部各司主事,照舊帶俸辦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州縣正官缺,將歲貢出身教官,會經薦舉,及考語優者,陞補。

嘉靖四十三年,定僉都副都廕子陞品等制,其山西、保定、陝西三邊,止與題請陞職。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僉都三年廕子副都,三年陞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贈,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經賞賚者,臨時酌擬,上請定奪。其山西、保定、陝西三邊,較之七邊不同,止與題請陞職,以上恩典,雖曾以別項軍功蒙恩相等者,亦准重加。其歷俸月日中間,如帶有別俸通理者,必須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題請。

嘉靖四十四年,定中書舍人及教官陞遷之制。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准中書舍人係監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陞光祿寺署正,帶俸辦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四年,議准有賢能卓異,撫按官同提學御史,保薦到部,與進士推官、知縣,一體優擢。

穆宗隆慶二年,定內外官陞職加級等制。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慶二年,題准歷俸至六年以上者,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府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如果官箴無玷,仍許薦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 凡官員久任,隆慶二年,令在京各官與衙門,政體相宜,在外各官,與地方人情相宜,雖資序當陞,照例加級,仍管原務。以後遷轉,即從加級上扣算。又題准兩京太常、太僕、光祿等衙門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門積資待遷,不復輪轉。其戶、刑、工三部司屬,無故不得輕調。若在職勤慎,公論已孚者,與禮、吏、兵三部一體敘遷。 又題准南北督撫,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職,從僉都可遞加至尚書宮保。布、按二司參議久者,即陞參政。僉事久者,即陞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議准兩京府尹,久任責成,候積有年勞,徑陞戶部侍郎職銜,仍管府事。

隆慶四年定,郎中都給事中陞轉法。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議准除吏部員外郎、左右給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應外補者,隨時擢用外,其郎中、都給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績,酌陞內外職任,不許仍前但挨資次,定為歲例陞轉。其南京科道及兩京各部司屬,資俸相應,政績卓異者,一體陞轉京堂。

隆慶五年,定太僕、苑馬卿運使等推補陞轉法。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行太僕、苑馬卿運使員缺,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陞轉。如更優異,超等擢用。

議准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

貳首領中,有才守者陞補。

隆慶六年,定御史給事中陞轉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議准都左右給事中,得遷太常、太僕少卿、尚寶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陞太僕少卿、大理寺丞、光祿寺少卿等官,南京給事中、御史,若資俸相等,亦得視在京陞轉。

神宗萬曆元年,令考滿官應陞,不得自擬職任。其兩殿中書官,陞五品而止。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以後各官考滿,例該陞級者,止許開具應陞緣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輒自定擬職任。 題准兩殿中書官,陞至五品而止。再有年勞,止許加陞服俸。

萬曆二年,更定內外官陞轉法。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吏部將科道官,量其才力資俸,內外一體陞轉,不必拘一年兩次,及多寡之數。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二途,俱照例一體擢用。 題准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問曾否加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薦到,方許陞授。 題准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期,知府歷俸六年上下,乃得陞遷。政成之日,果歷三考,得陞布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陞參政副使。

萬曆三年,定漕運把總等官,保薦推陞之制。

按《明會典》:凡漕運把總等官,萬曆三年,題准把總官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㨿實保薦,准令於實職上陞一級。其運官依期過淮過洪,完納巡倉,御史據實獎薦,即行賞賚,仍擬陞署職一級。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准陞署職一級。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優敘。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挂欠,許將所陞職級,准復原降之數。若見有漂流,未掣通關者,不得濫舉。萬曆四年,令撫按官查王府官賢否,送部遞陞。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各撫按官,將王府長史等官,查訪賢否,并各員缺,送部,查年勞遞陞。

萬曆五年,令三邊宣大總督,廷推,不會五府。

按《明會典》:凡總督陝西三邊,宣大都御史缺,會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薊遼、兩廣總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不會五府。萬曆五年,題准三邊宣大總督,亦照薊遼例,不會五府。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少卿年久,推補寺卿。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練熟者推補,不必另選。

萬曆九年,令二司及知府有才望者,推補寺卿。按《明會典》:萬曆九年,議准陝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訪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

萬曆十一年,定兩京部寺及布、按二司推陞法。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題准兩京部寺注選題差司屬官員,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滿事完,即查其在差有無功過,應否照舊供職,分別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命下之日,隨咨本部,以便推陞。其在差未滿者,員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員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陞職管差,俱候差滿通考。 議准布、按二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其邊方兵備,若非一時無人可代,亦不必加銜占缺。

萬曆十二年,令提學官陞遷,委各道署管。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各直省提學官,陞遷得選,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委官。遇起貢期近,及科舉年分得考校遴選,但不得幇補入學。萬曆十三年,令巡撫官年久,方許推陞。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歷任年久,方許推陞,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 又令通政司官,一體量才陞擢,毋得偏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