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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九卷目錄
給假部彙考一
漢〈成帝陽朔一則〉
晉〈總一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唐〈元宗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真宗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慶曆二則 欽宗靖康一則〉
金〈海陵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三則 成宗大德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則 成祖永樂一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二則 世宗嘉靖十三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六則〉
銓衡典第一百九卷
給假部彙考一
漢
成帝陽朔元年,定二千石病假不得歸家。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按《馮野王傳》:野王拜為琅邪太守。是時,成帝長舅陽平侯王鳳為大司馬大將軍,輔政八九年矣,時數有災異,京兆尹王章譏鳳顓權不可任用,薦野王代鳳。上初納其言,而後誅章。於是野王懼不自安,遂病,滿三月賜告,與妻子歸杜陵就醫藥。大將軍鳳風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賜告養病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歸家,奉詔不敬。杜欽時在大將軍幕府,欽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記於鳳,為野王言曰:竊見令曰,吏二千石告,過長安謁,
〈注〉如淳曰:謁者,自白得告也。律,吏二千石以上告歸歸寧,道不過行在所者,便道之官無辭。
不分別予賜。
如淳曰:予,予告也。賜,賜告也。
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賜告不得,是一律兩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
師古曰:在官連有三最,則得予告也。
病滿三月賜告,詔恩也。令告則得,詔恩則不得,失輕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賜告得歸有故事,得去郡亡著令。
如淳曰:律施行無不得去郡之文也。
傳曰:賞疑從予,所以廣恩勸功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闕難知也。今釋令與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違闕疑從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馬之重,不宜去郡,將以制刑為後法者,則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刑賞大信,不可不慎。鳳不聽,竟免野王。郡國二千石病賜告不得歸家,自此始。〈按通鑑綱目作陽朔元年事〉
晉
晉定百官假期。
按《唐類<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074-18px-GJfont.pdf.jpg' />》:晉令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為限。千里內者,疾病申延二十日,及道路解故九十五日,此其事也。書記所稱曰:歸休亦曰休急、休澣,取急請急。又有長假、併假。
孝武帝寧康元年,詔大臣疾病假滿三月解職。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晉起居注》云云。
宋
武帝永初 年,詳定百官給假之制。
按《宋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王韶之傳》:韶之為黃門侍郎。駮員外散騎侍郎王寔之請假事曰:伏尋舊制,群臣家有情事,聽併急六十日。太元中改制,年賜假百日。又居在千里外,聽併請來年限,合為二百日。此蓋一時之令,非經通之旨。會稽雖塗盈千里,未足為難,百日歸休,於事自足。若私理不同,便應自表陳解,豈宜名班朝列,而久淹私門。臣等參議,謂不合開許。或家在河、洛及嶺、沔、漢者,道阻且長,猶宜別有條品,請付尚書詳為其制。從之。
唐
元宗開元二十五年,令百司旬節休假不須入曹司。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開元
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百司每旬節休假,並不須入曹司,任遊勝為樂。
天寶五載,敕內外官旬節休假不須入朝及衙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五載五月庚申,敕今後每至旬節休假,中書門下文武百僚不須入朝,外官不須衙集。
德宗貞元五年,詔中和節百官休假一日。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五年春正月乙卯,詔:以二月一日為中和節,內外官司休假一日。
憲宗元和元年,令常參官寒食得假拜墓。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元年三月戊辰,詔常參官寒食拜墓,在畿內聽假日往還,他州府奏取進止。
懿宗咸通十四年,令刺史除授,正衙不得託故請假,其內外除官入京,未朝謝,不得請假歸家。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懿宗本紀》:咸通十四年春正月丙寅,御史中丞韋蟾奏:應諸州刺史除授,正衙辭謝後託故陳牒請假,實為容易。自今後如實有故為眾所知者,三日外不在陳牒之限。應內外除官入京,合便朝謝,如遇假日,且合在都亭驛。近日多因請假,便歸私家,既犯條章,頗乖禮教。自今已後,望準故事,如未朝謝,須於都亭驛。如違越,臺司勘當申奏。從之。
宋
太祖開寶九年夏四月己未,著令旬假為休浴。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閏十月壬申,立先天降聖節五日休沐。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二年秋七月癸亥,詔京官告病者一年方聽朝參。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九月丁丑,詔執政大臣非假休不許私第受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夏四月乙卯,詔自今假日特坐,百司毋得休務。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金
海陵貞元元年,定百官遇喪給假例。
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元年冬十月丙子,命內外官聞大功以上喪,止給當日假,若父母喪,聽給假三日,著為令。
世宗大定十七年正月丁巳,詔朝官嫁娶給假三日,不須申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令百官寒食及祖父母、父母忌日並給假。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二月壬寅,諭有司,寒食給假五日,著於令。三月丁丑,制內外官并諸局承應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並給假一日。
承安四年冬十月壬午,初定百官休假。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三年二月甲子,定諸職官省親拜墓給假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元
世祖中統三年,定官員給假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官員給假:中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敘,自願休閒者聽。
至元八年,定在任之任官告假侍親,及病患事故期限。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醫并告假侍親者,擬自離職住俸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又部擬: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裝束假限外,違者計日斷罪。
至元二十七年,令百官遇喪葬給假者定其限。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亡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擬合支給,違例不到,停俸定罪。
至元二十八年,令官吏病假百日外停俸作闕。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八年,部議:官吏遠離鄉土,不幸患病,難議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內給俸,百日外停俸作闕。
成宗大德元年,聽雲南官員解任奔喪。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德元年,議:雲南官員,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並聽解任奔赴。
文宗至順二年,詔議百官給假省親之例。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訪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古律,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省假二十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遠近,定立假期,其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期,規避以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命中書省、禮部、刑部及翰林、集賢、奎章閣議之。
明
明定南京官吏給假省親,及告送幼子還鄉之例。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官員,奏行給假省親,本部劄送應天府,給引,定限回任。若違限一年半以上,本部暫令到任管事,具奏請旨,照例送問。 凡南京各衙門官吏,告送幼子還鄉,行勘明白,定限送應天府,給引照回。
太祖洪武 年,定內外官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給假,洪武間,定內外官吏,給假省親遷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遠近,附簿定限,行移應天府,〈今在京行順天府〉給引照回,仍行體勘。至期各還職役,不在作缺之數。如違限日久不至者,就行提問。其考滿吏給假,別無黏帶,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別與假一個月在家,俱給引照回。凡外官患病,洪武間,令在外大小官員,不許養病。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吏求終養,及自告老疾之例。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父母年七十以上,許令移親就祿侍養。如果父母老病,去官路遠,戶內別無以次人丁者,方許親身赴京,面奏揭籍定奪。及吏員人等父母年老,別無人丁者,務將經由本部移文體勘是實,明白奏准,方令離役。俱候親終,服滿,起復,赴部聽用。 凡內外官吏,自告老疾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劄付太醫院,轉行惠民局,委官相視,分別堪與不堪醫治,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如不堪醫治,奏放為民。如急難醫治,具奏放回原籍調理,痊可之日,赴部聽用。
成祖永樂七年,詔給百官元宵節假十日。著為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七年正月,諭禮部臣曰:高皇帝君天下三十餘年,法度明備。朕恪遵成憲,庶幾阜康,思與民同樂。其賜元宵節假十日,自正月十一日為始,百官朝參不奏事,有急務,封疏處分。軍民張燈飲酒,五城兵馬弛夜禁。著為令。
仁宗洪熙元年,定廷臣展省者,賜鈔有差。外官滿三考,聽給假省親。
按《名山藏·典謨記》:洪熙元年正月,上曰:比令廷臣展省,則有養祭賓客,若往還道里費,官俸給日用而已,計餘資鮮矣。自今一品、二品歸者,賜鈔五千貫。三品、四品,四千貫。五品二千貫,六品、七品千貫,八品以下皆五百貫。著為令。三月,命外官滿三考者,聽給假省親。
宣宗宣德元年,令外官考滿到部者,許給假省祭。
按《明會典》:凡外官九年考滿,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許給假省祭,陞除以後不許。
代宗景泰六年,定聽選監生等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聽選監生,并考滿起復、裁減等項官員,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議准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英宗天順二年,令各衙門送到辦事官,許回省祭。其御史不許養病省親。
按《明會典》:凡辦事官,天順二年,奏准辦事滿者,數多不必候,類奏各衙門,送到查審明白,即送順天府給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順二年,令御史不許養病省親。
憲宗成化二年,令出差御史久病,還籍調理。
按《明會典》:凡出差御史患病,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勘實,許還籍調理。
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不許違限。
按《明會典》: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違限三年之上者,送問。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憑,俱免究。
成化六年,令有司官告老疾者,放回,作缺。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奏准各處撫按官,遇有司府州縣官告稱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類奏作缺。成化十一年,定朝官省祭之例。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一年八月,命朝官離家十年者,方許省祭。
成化 年,令公差官患病,填註手本。
按《明會典》:成化間,令文武官員,公差患病等項,呈堂出印信手本,填註門籍,候病痊,及公差回還之日,仍用手本開註。
成化二十三年,詔京官得給假省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詔兩京文職,有離家六年,欲給假省親,查無違礙者,聽。
孝宗弘治十五年,定進士患病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進士患病,弘治十五年,奏准令在京調理,兩月未痊,行太醫院診視是實,各取具辦事衙門官員同辦事,進士及醫士保結,方許放回調理。弘治 年,定百官給假省祭及送幼子等例。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兩京給假省祭官員,除往回水程外,許在家兩箇月。違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一年半以上者,送問。 凡送幼子,弘治間,定官吏監生妻故,送幼子還鄉,行勘是實,官具奏,許在家兩箇月。違限半年以上者,送問。監生、吏典,給引放回。 凡畢姻,弘治間,定京官及進士,奏乞畢姻,行同鄉官員保勘明白,具奏定奪。
世宗嘉靖六年,定京官患病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部查驗的實,照例放回。若託故詐病,扶同保勘,及病痊不赴任者,一體罷職。
嘉靖七年,令出差御史告病,查實放回。
按《明會典》:凡出差御史患病,嘉靖七年,令各處御史有告病者,該部查勘是實,方准放回。若係推避,就令致仕。
嘉靖八年,令御史等官養病,不得違限三年。進士不在此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御史養病三年以上者,革職,冠帶閒住。 凡京官進士養病違限,舊例延至三年外,起送赴部者,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具奏定奪。嘉靖八年,議准各官養病,限內丁憂及起文,在三年之內者,與違限情似不同。進士未經受職,亦難與各官概論。許吏部催取聽選。嘉靖十二年,令進士養病,不得違限三年。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令以後進士養病,但違限三年以上者,一體查革。
嘉靖十三年,令百官親老,有兄弟仕外者,許終養。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奏准親老而兄弟俱仕在外,無人侍養者,許放回終養。
嘉靖十五年,令百官親老,有兄弟篤疾者,許終養。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奏准親老,雖有兄弟,篤疾不能服事者,准令終養。
嘉靖十七年,令百官母老有兄弟異母者,許終養。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奏准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母者,亦准令終養。
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按及別差御史患病,地方官具實奏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巡按并別差御史,如果患病不支,許地方官具實奏聞。不許徑自具奏。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回道,自行具奏。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巡撫官代奏者,不准。著回道自行具奏,聽勘。
嘉靖三十三年,令御史在差患病,許撫按官代奏回籍。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御史在差患病,有撫按官代奏者,仍准回籍調理。
嘉靖三十四年,令告假遷葬官員,照養病例。
按《明會典》:凡遷葬,嘉靖三十四年,議准遷葬官員,照養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畢,具文起送。如違三年之上,亦照養病例革職。
嘉靖四十二年,定內外官,遇本生父母亡故,請給假治喪。
按《明會典》:凡治喪,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內外官員為人後,遇本生父母亡故,自願回籍者,許給假治喪。在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詳撫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餘,原籍起送,改選。如過三年者,參究。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官省親及遷葬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給假省親官,照遷葬例,作缺題放。 題准給假遷葬者,須三年考滿之後,方許具奏。 凡送親京官,有老親隨任,奏送還鄉者,量地方遠近,定限,俱作缺。
穆宗隆慶二年,定京官陞外告病之例。
按《明會典》:凡京官陞外告病,隆慶二年,議准患病在先,推陞在後,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准令回籍養病。痊日,給文赴部。
隆慶三年,令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聽巡按御史轉奏。
按《明會典》:凡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隆慶三年,奏准不許自奏,聽巡按御史勘明轉奏。如有託疾避難者,該科及巡按御史參奏處治。
隆慶四年,令進士給假養病,不得違限三年。
按《明會典》:凡進士養病,隆慶四年,題准但到部在三年之外者,不論起文日期,俱照違限革職。其三年赴部,而又稱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致仕。
隆慶五年,詳定內外官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給假,隆慶五年,議准兩京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俱要該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方准題覆放回。 奏准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門掌印官,查勘的確,取具同鄉、同僚官結狀代奏,方准題覆。 凡五城兵馬患病,舊例致仕。隆慶五年,奏准照序班例,不分正副指揮,俱准養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外官陞京職,未任,患病。隆慶五年,議准行彼處撫按勘實,放回調理。
隆慶六年,令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得自奏請。其養病官員,該司查驗收選。按《明會典》:凡兩京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俱要該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隆慶六年,議准如遇掌印官無人代奏者,徑自奏請。 題准養病官員,起文在三年之內,到部在三年之外者,該司查驗果,有本處官司印信保結,照例收選。
神宗萬曆元年,令京官養病,撫按官覈實具奏。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凡京官中途養病,及先養病在籍,未痊者,須所在與原籍撫按官,覈實具奏,方與准理。
萬曆二年,令進士有疾,掌印官驗實具題。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今後進士有疾,在京調理三月之後,如果真病,令各該辦事衙門掌印官,親自驗實,方與具題。
萬曆六年,令巡按御史養病,行都察院勘實咨部。按《明會典》:萬曆六年,令巡按御史養病,巡撫官代題者,行都察院勘實,咨部,方准題覆。
萬曆十年,令京官告病限滿,又稱患病者,撫按官查勘。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題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滿,又稱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撫按官查勘。如有詐託,據實參處。
萬曆十一年,令京官患病危篤,掌印官勘實代奏。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題准京官患病危篤,不能久待者,掌印官勘實,即與代奏,不拘注門籍三月。萬曆十三年,令京官再奏養病,准與題覆。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京官再奏養病者,准與題覆,再告違限者,雖起文在三年之內,亦不准理,徑行參究。若請告至三,止許告休,不許轉假。如有材,難終棄者,致仕之後,聽撫按科道,從公薦舉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