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11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十三卷目錄
封贈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文帝一則〉
後漢〈安帝永初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中宗景龍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德宗大曆一則 憲宗元和二則 穆宗長慶一則〉
遼〈聖宗開泰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建隆二則 真宗咸平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三則 仁宗天聖一則 嘉祐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徽宗政和一則 孝宗淳熙一則〉
金〈總一則 熙宗天眷一則 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六則 成祖永樂一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五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十六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一百十三卷
封贈部彙考一〈命婦附〉
周
周設外命婦以掌內事之達於外官者
按《周禮·春官》:世婦每宮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
〈訂義〉王東巖曰:愚案世婦在天官者,是內命婦,即二十七世婦之數。在春官者,是外命婦,乃在朝六卿之妻。或謂以卿為世婦,非也。既以婦言,安得以卿為之。然每宮卿二人者,婦人無爵,從其夫之爵。其夫曰卿,其妻為世婦者,亦以卿之爵稱之。觀其職曰:凡內事有達於外官者,世婦掌之。必是因王后有祭祀賓客之禮事。在外者,非內人之所可與,臨時而設,此職主此禮耳。所以屬於禮官。
掌女官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詔王后之禮事,帥六宮之人共齍盛,相外內宗之禮事,大賓客之饗食亦如之。大喪,比外內命婦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罰之。凡王后有<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661-18px-GJfont.pdf.jpg' />事於婦人則詔相。凡內事有達於外官者,世婦掌之。
〈訂義〉鄭鍔曰:世婦,朝臣也。兼統內官之事,故可以通內外之令。內事與外官相聯,而外官所當供備者,則世婦為之傳達。 王氏詳說曰:婦人不預外政,而內豎掌內外之通,令世婦內事有達於外官,蓋不能無好事於四方,亦不能無好令於卿大夫。但女謁不行耳。
漢
漢定婦人封號。
蔡邕《獨斷》:漢異姓婦人,以恩澤封者,曰君,比長公主。
按《杜佑·通典》:凡婦人無爵,從夫命之爵,坐以夫之齒。至秦漢,婦人始有封君之號。
文帝七年,令列侯太夫人名號無得擅稱。
按《漢書·文帝本紀》: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無得擅徵捕。
〈注〉如淳曰:列侯之妻稱夫人。列侯死,子復為列侯,乃得稱太夫人,子不為列侯不得稱也。
後漢
安帝永初七年春正月庚戌,皇太后率大臣命婦謁宗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注〉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也。命婦者,其大夫之妻也。
北周
武帝保定二年閏正月己丑,詔柱國以下,帥都督以上,母妻授太夫人、夫人、郡君、縣君各有差。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隋
文帝開皇十六年六月,詔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唐
唐定文武官母妻封號之制。
按《宋史·職官志》:敘封唐制,視本官階爵。
按《杜佑·通典》:唐制:文武官一品及國公。母妻為國夫人,三品以上母妻為郡夫人,四品母妻為郡君。五品母妻為縣君。散官同職事。若勳官四品有封,母妻為鄉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各視夫子之品。其不因夫子別加邑號者,夫人云某品夫人,郡君云某品郡君。諸庶子有五品以上官封者,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為太妃以下。
中宗景龍二年,進五品以上母妻封號。
按《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二年二月庚寅,進五品以上母、妻封號二等,無妻者授其女。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二年二月辛未,皇后自言衣箱中裙上有五色雲起,令畫工圖之,以示百僚。乙酉,帝以后服有慶雲之瑞,大赦天下。天下內外五品以上母妻各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女;天下婦人八十以上,版授鄉、縣、郡等君。〈按:加封號,《新唐書》作二等,《舊唐書》作一等,彼此
互異
〉元宗開元八年,敕文武官及國公妻為夫人,母加太字。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開元八年五月敕:准令文武官及國公妻為夫人。母加太字。一人有官及爵者,聽從高敘。
開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敕五品已上父母亡者,依級賜官及邑號。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德宗大曆十四年,令諸州刺史、常參官,及致仕官父並與追贈。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六月己亥,諸州刺史、常參官,父在未有官,量與五品致仕官;父亡沒,與追贈。
憲宗元和元年,加文武官母邑號。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元年六月癸巳朔,以冊太后禮畢。文武內外官加母邑號。
元和二年,敕命婦朝謁皇太后,不得前卻。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二年秋七月丁亥,敕外命婦朝謁皇太后,多有前卻,今後諸親委宗正寺,百官母妻委臺司,如有違越者,夫子奪一月俸,頻不到者,有司具狀奏聞。
穆宗長慶四年正月,敬宗即位,停外命婦正旦及四始日行禮。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敬宗本紀》:長慶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月戊午,禮儀使奏:外命婦正旦及四始日舊行起居之禮,伏以禮煩則瀆,請停。從之。
遼
聖宗開泰六年夏四月壬辰,禁命婦再醮。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宋
宋設吏部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封贈事,其官誥各有定制。
按《宋史·職官志》:吏部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陞朝官褒贈祖考、母妻,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
按《退朝錄》:予嘗判官誥院,知制誥,時又提舉兵吏司封官誥院,而不白司勳,恐遺之也。凡文臣及節度、觀察、防團、刺史諸司使副,內殿承制崇班,皆用吏部印。管軍至軍校環衛官,用兵部印。封爵命婦,用司封印。加勳,用司勳印。 凡官誥之制,后妃銷金雲龍羅紙十七張,銷金褾袋,寶裝軸紅絲網,金帉<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25-18px-GJfont.pdf.jpg' />。公主銷金大鳳羅紙十七張,銷金褾袋,瑇瑁軸紅絲網,塗金銀帉<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25-18px-GJfont.pdf.jpg' />。親王、宰相、使、相,背五色金花綾紙十七張,暈錦褾袋,犀軸色帶紫絲網,銀帉<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25-18px-GJfont.pdf.jpg' />。樞密使、三師、三公、前宰相至僕射、東宮三師、嗣王、郡王、節度使,白背五色金花綾紙十七張,暈錦標袋,犀軸色帶。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簽書院事、宣徽使、僕射、東宮三師、御史大夫、宗室率府、副率以上,白背五色綾紙十七張,暈錦褾袋,牙軸色帶。尚書、觀文殿大學士、資政殿大學士、東宮三少、六統軍上將軍、留後、觀察使同上,唯用法錦褾。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至直學士待制、丞郎、御史中丞、大兩省賓客、大卿、監、祭酒、詹事、庶子、大將軍防團、刺史橫行使、內諸司使軍職、遙郡樞密都承旨、初除駙馬都尉,白綾大紙七張,法錦褾,大牙軸色帶。三司副使、少卿、監、司業、起居郎、至正言、知雜、至監察御史、郎中、員外郎、四赤令、諭德、少詹事、家令、率更令、太子僕、太常博士、節度行軍司馬、副使、橫行副使、諸司副使、樞密副承旨、軍職都指揮使、忠佐馬軍步軍都軍頭以上、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并不遙郡者,白綾大紙七張,大錦褾,牙軸青帶。國子博士至洗馬、通事舍人、諸王友、六尚奉御、諸衛將軍承制、崇班、閤門、祗候、五官正、諸州別駕、樞密院諸房承旨、兩使判官、防團副使、率府、率副、率京官館職、堂後官、中書樞密院主事、諸軍職都虞候、忠佐馬軍步軍副都軍頭、諸班指揮使、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內供奉官、至內品,白綾中紙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祕書郎至將作監、主簿,白綾小紙五張,黃錦褾,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靈臺郎、保章正、諸州長史、司馬、中書錄事、主書、守當官、樞密院令史、書令史、諸軍指揮使、內品待詔、書藝,白綾小紙五張,小錦褾,木軸青帶。諸蕃蠻子、大將軍司階、司戈、司候、郎將以上,並白綾大紙,法錦大牙軸,色帶。凡修儀、婉容、才人、貴人、美人,銷金小鳳羅紙七張,銷金褾袋,瑇瑁軸紅絲網,塗金銀帉<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25-18px-GJfont.pdf.jpg' />。司言、司正、尚衣、尚食、典寶、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內降夫人郡君團窠羅紙七張,暈銀褾袋。宗室婦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宗室女素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國夫人銷金團窠五色羅紙七張,暈錦褾袋。郡夫人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褾袋。郡君縣太君遙郡刺史正郎以上妻,並銷金常使羅紙七張。餘命婦,並素羅紙七張。 凡封贈父祖為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綾紙,法錦褾,大牙軸。餘雖極品,止給大綾紙,法錦褾,大牙軸。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父母該恩者封贈。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賜內外百官軍士爵賞,父母該恩者封贈。遣使遍告郡國。按《職官志》: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軍及蕃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一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一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以上、三司使、節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者,並係臨時取旨。至於母后、后族、臣僚,錄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三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徽使、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臣有出身,贈至祕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吾衛上將軍止。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東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亦有不移者。〉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并一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尚藥奉御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任南班官。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建隆三年,詔定文武群臣母妻封號。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隆三年,詔定文武群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簽樞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樞密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傅、大將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僕,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現任。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及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敘。
真宗咸平四年,詳定文武官封贈及對換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贈官》:咸平四年,詔舍人院詳定。知制誥李宗諤等請:贈三世如舊。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文武群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若因子孫封贈,雖任宰相,並不許封王,雖仍歷品而贈,勿得超越。從之。
又按《志·敘封》:咸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
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凡遇大禮封贈三代者,節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散郎;父,朝請郎。〈簽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凡封父、祖係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封贈一代亦如之。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封贈曾祖母、祖母、母、妻國夫人。〈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並淑人。〉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內侍、伎術官、將校並忠訓郎,母、妻孺人。凡文臣贈官通直郎以上。〈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御史中丞、開府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大夫。〉凡文武臣封贈對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準格對換,並聽從高〉。承事郎換忠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節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通直郎換武義、武翼郎,奉義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承義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朝奉郎換武義、武翼大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德、武顯大夫。朝奉大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奉直、朝議大夫換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大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正議、正奉、宣奉大夫換承宣使,光祿大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度使。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承直郎,留守、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儒林郎,支、掌、防、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判官,奉議郎。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兩使初等職官、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參軍、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通直郎。修職郎,知令、錄,知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詔文武官該敘封欲回授祖父母者聽。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詔文武官出繼者許敘封本生父母。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許敘封。令給諫、舍人母並封郡太君,妻,郡君。
天禧三年,令學士官未至諫議者母皆得封郡君。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盛度傳》:天禧三年,詔許中書舍人、給事中、諫議大夫母封郡太君,而學士不預。時度官兵部郎中,因請追封其母,自是學士官未至諫議者,其母皆得封郡君。
天禧四年,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封贈,如給、舍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文武群臣母妻封號。天禧四年,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
仁宗天聖 年,詔遇覃恩兄弟俱該封贈者,比常例優加。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澠水燕談錄》:天聖中,詔每遇覃霈朝臣中兄弟,俱該封贈,許列狀陳乞,特比常例,優加封敘。從王子融請也。
嘉祐六年冬十月戊寅,許康州刺史李樞以己官封贈父母。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臣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元祐元年,中書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泛詞。
元祐二年,定臣僚封贈生母及妻之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元祐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
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聖二年,詔寺監官遇大禮封贈。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紹聖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遇大禮封贈。
徽宗政和二年,定命婦及封贈之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二年十二月乙巳,定命婦名為九等。按《職官志》: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注〉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夫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並孺人。
孝宗淳熙三年,封文武官父母。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十二月甲午,朝德壽宮,行慶壽禮。文武官封父母。
金
金定官誥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官誥:親王,紅遍地雲氣翔鸞錦褾,金鸞五色羅十五幅,寶裝犀軸。一品,紅遍地雲鶴錦褾,金雲鶴五色羅十四幅,犀軸。二品、三品,紅遍地龜蓮錦褾,素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四品、五品,紅遍地水藻戲鱗錦褾,大白綾十幅,銀裡間鍍軸,元牙軸承安四年改之,大定二年復改為金縷角軸。六品、七品,紅遍地草錦褾,小白綾八幅,角軸,大安加銀縷。公主、王妃與親王同。郡主、縣主、夫人,紅遍地瑞蓮鸂𪆟錦褾,金蓮鸂𪆟五色羅十五幅。郡王夫人、國夫人,紅遍地芙蓉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縣君、孺人、鄉君,紅遍地雜花錦褾,素五色小綾十幅,銀裡間鍍軸。軸之制,如徑二寸餘大錢貫樞之,兩端復以犀象為鈿以轄之,可圓轉如輪。
〈注〉金格,一品,紅羅畫雲氣盤龍錦褾,金龍五色羅十七幅,寶裝玉軸。二品,翔鳳褾,金鳳羅十六幅,犀軸。三品、四品,盤鳳褾,金鳳羅十五幅。五品,翔鸞錦褾,金鸞羅十四幅。以上幅皆用五色羅,軸皆用犀。六品,御仙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七品、八品、九品,太平花錦褾,金花五色小綾十幅。軸皆用玳瑁。凡褾皆紅,幅皆五色。夫人以上制授,餘敕授,皆給本色錦囊。
熙宗天眷元年,詔百官誥命各用本字。
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九月乙未,詔百官誥命,女直、契丹、漢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漢人。
皇統元年春正月己未,初定命婦封號。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十年夏四月丁酉,制命婦犯姦,不用夫廕以子封者,不拘此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年四月己亥,制一品命婦,衣服聽用明金。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命宰執改除外任者與宰執一例封贈。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十一月壬午,尚書省奏:知河南府事程嶧乞進封父祖。權尚書禮部郎中党懷英言:凡宰執改除外任長官,其佐官以下相見禮儀皆與他長官不同,其子亦得試補省令史。其子且爾,父祖封贈理當不同,合與宰執一例封贈。從之。
泰和元年春正月甲戌,初命文武官官職俱至三品者許贈其祖。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百官計考封贈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封贈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者,為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第二考,令子弟承廕敘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須陞擢,仰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誥命。
武宗至大二年,詔定流官封贈等第。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二月丁丑,詔:定流官封贈等第。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詔: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諡號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又按《志》:凡覃官:至大二年,詔:內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廕皆憑散官。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三品上階而止。其應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考滿加散官一等。
至大三年,令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至大四年,詔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二月甲戌,制定封贈名爵等級著為令。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二年十二月癸巳,命省臣定擬封贈通例,俾高下適宜以聞。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夏四月庚子,命中書省與御史臺、翰林、集賢院集議封贈通制,著為令。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二月庚申,罷封贈。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始定封贈之典。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輟。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禮部從新分立等第: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並國夫人。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正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並郡夫人。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君。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勳驍騎尉,母、妻並縣君。從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勳飛騎尉,母、妻並縣君。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號給降。封贈者,一品至五品並用散官勳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從一高。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並與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封其妻。諸職官曾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追奪之例。父祖元有官者,隨其所帶文武官上封贈,若已是封贈之官,上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或兩子當封者,從一高。文武不同者,從所請。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封贈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者,服闋申請。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陣死事者,驗事特議加封。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歿,繼室亦上封一人,餘不在封贈之例。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歿,生前有勳勞,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跡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驗事跡可否,量擬封贈。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倡優婢妾,並不許申請。凡告請封贈者,隨朝并京官行省、行臺、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於任所申請。其餘官員,見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隨其解由申請。致仕官於所在官司申請。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四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凡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諡。如立朝有大節,功勳在王室者,許加功臣之號。又按《志》:至治三年,詔: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事理,各依舊制。
泰定帝泰定元年,詔犯贓官員,不得封贈,能改過者聽依例申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元年,詔:犯贓官員,不得封贈,沉鬱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改過,再歷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官從公保明,監察御史、廉訪司覆察是實,並聽依例申請。
明
明定內外官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國初,在京品官踰年,實授給本身誥敕。三年考稱,始得封贈。外官三年考稱,給本身誥敕。六年、九年,始得封贈。後京官免試職,初授散官,待考滿,始給誥敕,并與封贈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亦即與封贈。
太祖洪武八年,定受封焚黃禮儀。
按《明會典》:洪武八年,令官員祖父母、父母受封,迎誥至家,祖父母、父母則與子孫,各具服拜受。男子受於正廳,婦人受於中堂。如不存者,子孫拜受,擇日焚黃。
凡焚黃前一日,受誥於本家祠堂中,設案卓一於
中間,設香燭卓一於案前,置祝文於案。至日清晨,孝子捧封贈誥命,置祠堂中案上,著能寫人以黃紙一副,依誥命一般謄抄,置於案卓。執事者,陳設祭物於案前。孝子等,各就拜位,從祭子女列於後。贊禮者,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至香案前,贊:跪,上香,祭酒,亞祭酒,三祭酒。讀祝執事者,取祝文,跪於右,讀,訖。贊:宣誥。宣誥者,立於東,宣。訖,贊:俯伏,興,平身。贊:焚黃。讀祝者,取祝文,宣誥者取黃,俱至焚所,焚燒。孝子酹酒。禮畢。洪武十六年,定四品官封贈次數。
按《明會典》:凡封贈次數,洪武十六年,奏准正從四品封贈一次。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誥,皆如一品之制。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武職官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凡封贈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職,父見任,不封嫡、繼母。存所生庶母,不封再醮婦,不封嫡。繼母已故,所生母見在,合照子職封嫡。繼母及所生母,俱故,止贈嫡母。嫡母已故,合封繼母,贈嫡母,兄從軍弟襲職,合封贈父母。伯叔從軍姪代襲者,係為人後,合封贈伯叔。父母襲祖職者,止封贈本父母。其致仕官陞除,不與陞授,止與原授。凡試職官及弟男子姪,并致仕官,不授誥。有特旨與者,不在例。其父祖原授官職大,未經封贈,今子孫見襲官職小,該給誥命。其祖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職封贈。若父祖原授官職小,今子孫見授官職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孫職封贈。洪武二十六年,定功臣及文武官推封等制。
按《明會典》: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國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國夫人。本官妻封某國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又定封贈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從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許用爵。 凡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追封則不用。 凡推封,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贈三代,二品三品贈二代,四品至七品贈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贈散官職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見授職事。父母見任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任者,封之。能在任棄職就封者,聽。凡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一、凡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生母未封贈,不得先封其妻。 一、兩子當封,從一高者。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亦從一高者。一、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當追贈。其繼室止封一人。 凡封贈職級,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從七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依例封贈。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各封贈夫人〈後稱一品夫人〉。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正從七品,母、妻各封贈孺人。 凡遇前項封贈,依例具本奏聞,吏科給事中置立文簿,附寫各該封贈爵職,欽用敕符御寶,本部抄錄,具印信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誥敕。其文職官員,申請封贈,本部行移保勘。如果於例相應,然後照例施行。 凡封贈次數,洪武二十六年,定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誥敕等級,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婦人從夫品級,誥用制誥之寶,敕用敕命之寶,仍以文簿與誥敕,各編字號,復用寶識之文簿,藏於內府。 凡誥敕軸制,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誥,用玉軸。二品官誥,用犀軸。三品、四品誥,用抹金軸。五品以下,用角軸。 凡給授,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以上,試職實授,頒給誥命,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官,初任試職,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頒給誥敕。已入流倉官,不須試職,候一年任滿,給與敕命。守支未入流品官員,俱與實授,不給敕命。在外官員,三年為一考,稱職者,頒給誥敕。陞除官員,合與實授者,於本任內歷事一年後,方可出給誥敕。其有才能卓異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正官,頒給誥敕,取自上裁。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奏聞,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并年籍腳色,送中書舍人,候書寫完備,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於御前用寶訖,具奏御前頒給。〈近例,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頒給。在外者,本司收貯,陸續順齎給授〉 凡停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凡追奪,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贈後,但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祖父原有官進階,非因子封贈者,不在追奪之例。 凡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授誥敕追奪,斷罪離異。其有追奪為事官員誥敕,具本奏繳內府,會同吏科給事中、中書舍人,於勘合底簿內,附寫為事緣由,眼同燒燬。
武職有功,應封贈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欽定
資格,一品封贈三代,二品、三品封贈二代,四品以下封贈一代。正一品至從六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對品封贈。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 近制文武官誥敕,於常朝日皇極門頒給,領誥敕官,具朝服,行五拜三叩頭禮,與洪武間所定不同。今仍載舊儀備考:洪武二十六年,定陳設如常儀,至日,皇帝陞殿,鳴鞭,百官一拜叩頭。畢,引禮引受誥官,詣拜位。執事官舉誥案於丹墀中道,或吏部,或兵部官奏訖。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執事官舉誥案置於丹墀中道。贊:跪,俯伏,興,樂作,又四拜,樂止。禮畢。頒誥樂與朝賀同。 散官自榮祿大夫,至登仕佐郎,九等十八級,有初授、陞授、加授,以歷考為差。至今遵行而例小異。在京文職,初授散官,春秋類題,或遇覃恩,概與陞授。惟考滿仍舊。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并雜職人等初入流者,與對品。初授散官,任內歷俸三年,初考稱職,與陞授。散官又歷俸三年,再考,功績顯著,方與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與初授。任內未經初考,遷調改除者,仍照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已經初考合得陞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或有已得陞授,未經再考,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已經再考,合得加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與加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其先,曾歷仕二品、三品等職,今次降用,若係有罪,及闒茸不稱職,貶降者,照依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若量材任使,不係貶降,但今授職事比與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誥敕仍舊者,亦照見授職事,與對品。初授散官俱於三年之後,照例陞授。其加贈一節,考驗本人生前功績,合得加授者,照例給與。又定凡封贈文官、散官,如上階特進光祿大夫、光祿大夫之類,非特奉旨者,不與。 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資善大夫,陞授資政大夫,加授資德大夫。 從二品初授中奉大夫,陞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議大夫,陞授通議大夫,加授正議大夫。 從三品初授亞中大夫,陞授中大夫,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初授中順大夫,陞授中憲大夫,加授中議大夫。 從四品初授朝列大夫,陞授朝議大夫,加授朝請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議大夫,陞授奉政大夫。 從五品
初授奉訓大夫,陞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郎,陞授承德郎。 從六品初授承務郎,陞授儒林郎。儒士出身宣德郎,吏才幹出身。 正七品初授承事郎,陞授文林郎。儒士出身宣議郎,吏才幹出身。 從七品初授從仕郎,陞授徵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郎,陞授修職郎。 從八品初授迪功佐郎,陞授修職佐郎。 正九品初授將仕郎,陞授登仕郎。 從九品初授將仕佐郎,陞授登仕佐郎。
洪武二十九年,定義男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凡義男承襲義父官職,又隨義父姓者,當封贈義父母。若出姓者,不封贈,其親父母亦未得封贈。若本官以後,自立功陞職者,許封贈親父母。若代義父總旗先鋒身役,後自立功得官,而尚隨義父姓者,封贈義父母。出姓者,封贈親父母。女婿承襲妻父職事者,封贈妻父母。若代妻父總小旗役,後自得官者,當封贈父母。
成祖永樂二十二年,定王府長史及五品以下官封誥例。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國者,本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誥命。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二十二年,詔五品以下官,曾經一考稱職,未給誥敕,陞用改除者,一體封贈。未及一考,陞用改除者,滿日方給。
仁宗洪熙元年,令方面官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經一考稱職,給與本身誥命。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宣宗宣德元年,定給王府官誥敕。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在外王府長史、紀善,九年無過者,許給誥敕。
宣德五年,定官員犯贓罪,追奪封誥之例。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令應授誥敕官,其犯贓罪,在未授之先,已經赦宥,免奪。若在既授之後,雖經赦宥,亦追奪。
宣德十年,令在外官員,三年考滿,稱職者,給與誥敕。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二年,定給經歷官敕命。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奏准收糧經歷,三年考滿,任內收糧十萬石之上者,給與敕命。
正統三年,令文官考滿,方與誥命。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文官誥敕,俱待九年考滿,方與。
正統六年,定替職武官封妻等例。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武官有廢疾,或年幼,其弟若叔替職者,兄姪終身無子,方得封妻婦人。夫與子俱有官,依文職例,從其高者封贈。
正統十二年,令誥敕軸數依品遞減。
按《明會典》:凡誥敕軸數,正統十二年,定一品五軸,二品三軸,三品二軸,四品至七品俱一軸。
正統十四年,詔外官有卓異政績,不拘考滿,給敕旌異。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詔外官,曾經撫按官保舉,果有卓異政績,不拘三六年考滿,先與應得誥敕旌異。正統 年,定武官續寫誥敕之例。
按《明會典》:凡續寫,正統以後,專差通政司官一員,提督武官誥敕。遇有襲職替職等項,官員齎誥,前來告續者,查對明白,照例續寫,類奏給還。凡已經給授者,並依此例,不許重給。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員,會同謄黃官及中書舍人,將內府節年見在收貯,駁查未報誥軸,及各官造報,末撰冊結通行,清查明白,開送該司,將各處送到貼黃文冊,比對各官父祖,從軍立功陞職,無差,應請續者,照例查撰,奏送中書舍人書寫。如查無下落,仍行該都司衛所,責委官員,再行查勘。
代宗景泰五年,定外官,九年考滿,給與誥敕。
按《明會典》:凡查覈,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縣等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稱平常,仍行各該衙門掌印官勘實,其巡撫、巡按奏保旌異官員,本部查曾經考滿,果堪旌異者,仍行都察院,轉行巡按御史覈勘,卓異政績,具奏定奪。
英宗天順元年,定移封之制,更定品官誥敕軸數。
按《明會典》:凡奏請移封,天順元年,奏准兩京官封贈,其父有犯罪,問革為民,不得受封。願將本身誥敕移封者,奏請定奪。 凡誥敕軸數,天順元年,奏定一品四軸,二品、三品三軸,四品至七品二軸。
天順二年,詔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見在者,授封。按《續文獻通考》:天順二年,詔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見在者,授封。其父在而母亡,或母在父亡者,奏准共給一道。
憲宗成化元年,令京官誥命移封親者,奏請定奪。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在京品官,考滿,應得本身誥命。或以親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親者,吏部奏請定奪。
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官,考滿,給與誥命。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知府,不得給由赴部,九年考滿,一體給與應得誥命。
成化 年許,土官封贈父祖。
按《明會典》:凡土官,無封贈父祖例,止與本身誥敕。成化以來,該撫按衙門,查勘無礙,奏請兵部覆題,亦准封贈。
成化二十三年,令武職子,任在京文官者,封贈依文官例。
按《明會典》:凡命婦,因子孫品級,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成化二十三年,令凡武職子,任在京文職,照依文官事例,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孝宗弘治元年,定繼母封贈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題准繼母當封者,止封一人。近例,若前繼母曾因其父授封,後繼母見在未封者,從子官封。
弘治四年,令外官考滿,請給誥敕,止行本衙門掌印官,覈實具奏。
按《明會典》:凡查覈在外司府州縣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弘治四年,議准止行本衙門掌印官覈實,徑自具奏,免行風憲官,以致稽延。
弘治十一年,令各官應給誥敕,未領,降調者,非犯大罪,仍給與。
按《明會典》:凡補給,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滿,准給誥敕,未領,因事降調者,非犯貪淫酷刑,皆仍給與。弘治十四年,令公侯伯加師保,不許乞贈三代。按《明會典》:凡公侯伯加師保,弘治十四年,奏准止授本身,不許乞贈三代。
弘治十八年,定嫡母生母封贈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題准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於己者,如係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如係生母,止照子官品。
武宗正德五年,令文官革職,非犯贓罪,免奪誥敕。
按《明會典》:凡追奪誥敕,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閒住為民,充軍者,非犯贓罪,皆免追奪。
正德八年,更定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議准凡伯叔父自己立功,故絕,本人係親姪,或聽繼為嗣,未聽繼為嗣,今襲職,止合封伯叔父母。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本人曾聽繼為嗣,亦止合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贈。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本人不曾立為嗣子,只以倫序應該承襲祖職者,各封贈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職,親弟襲職,封贈本身父母,其妻不得授封。待傳之子,照姪襲伯叔事例,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理無封贈。其有移己及妻之封,於其父母者,聽。 一、軍職母祖母係再醮,母子無絕道,俱准授封。 一、武官生母見在,壓於嫡母,不得授封者,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若軍職緣事問革為民者,見在,本身及妻,不得授封。待亡後,方許授贈。 一、姪代伯叔總小旗役,以後自立軍功陞職者,以自己立功論,當封本生父母。其姪男襲替伯叔職,係為人後者,己及妻,照例封贈。 一、軍職,除犯該強盜,妄保官員揭黃罷職等項,應該追奪誥命,照例不准外,其犯該人命失機,不孝,及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姦宿軍妻,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賣放軍餘十名以上,充軍為民,或身終,或年六十,子孫襲替後,能立功陞職,大於祖職者,止得本身封贈。若父祖六十歲尚在,則本身亦不授封。若充軍為民之人,復還原衛原職,又自立功陞職者,亦不得封贈。一、武職由恩廕傳,乞報捷等項,致位通顯,雖無軍功,或先世姻連國家,或本身竭力王事,非如納銀等項陞級者,及雖係納銀等項進身,能自立軍功三級以上者,俱准給應得誥命。其專以納銀等項進身,雖有軍功一二級,或恩廕一二次者,不准給。若奉一時特恩,臨時奏請,子孫襲替,不係軍功者,照例減革。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官死于忠諫者,父母妻室,俱授封贈。其長官司長官封贈,照土官例。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各官死於忠諫,已經追贈廕敘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歿,俱授封贈,給與誥敕。奏准長官司長官敕命,准照土官資格,六品封贈,正長官作正六品,副從六品。
嘉靖十年,定公侯伯封贈,及外官考滿,請給誥敕等制。
按《明會典》:凡奏請封贈,嘉靖十年,題准公侯伯子孫承襲後,俱要積有年勞,方許封贈。本部照例,行移兵部,查據年勞實蹟,上請定奪。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襲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贈,行該府查勘無礙,照例題給誥命。 凡查覈,在外司府州縣等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嘉靖十年,題准撫按官保舉覈實者,吏部即照京官例,題給,免再行覈勘。
嘉靖十一年,令軍職官,不得以妾作妻,冒受封誥。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軍職,有以妾作妻,冒受封誥者,許令首官改正,免罪。若有欺隱,事發,重治。嘉靖十三年,令職官受贓降調,不許給誥敕。
按《明會典》:凡諸職官曾受贓者,不許申請。嘉靖十三年,令考察降調官,不許濫給原任誥敕。
嘉靖十四年,定侯伯移封之制。
按《明會典》:凡移封本生,嘉靖十四年,題准侯伯以旁支承襲,奏將自己并妻應得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者,准給。
嘉靖十九年,定公侯伯封生母,及皇親封伯追贈之制。
按《明會典》:凡公侯伯生母,嘉靖十九年,題准因子授封太夫人,其嫡母見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給誥命。 凡皇親封伯追贈,嘉靖十九年,題准追贈二代。
嘉靖二十四年,定外官遇陞,給原任誥敕之制。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外官給由到部,未經引復,遇陞別官,查有撫按旌薦者,仍給原任誥敕。嘉靖二十八年,令以封贈,乞復父原職致仕者,奏請定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凡當封贈父,而父曾經考察,冠帶閒住,乞復父原職致仕者,吏部奏請定奪。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陞外職者,給原任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奏准京官出差,給由公文到部,隨陞外職者,准給原任誥敕。
嘉靖三十二年,定改給敕命之制。
按《明會典》:凡改給,嘉靖三十二年,奏准先任外官,准給敕命,未領,後陞京官,品同,請改給者,具奏定奪。嘉靖三十四年,令給死節官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凡陣亡死節官,加贈者,給與誥敕。
嘉靖三十七年,令給致仕官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奏准各官考滿,復職後,未經請給誥敕,尋准致仕者,仍奏請給與。
嘉靖三十八年,令:京官以本身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聽。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京官已封過繼父母,乞將本身及妻應得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請准封。
嘉靖四十一年,定給外官誥敕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外官考滿,查其任內,撫按薦舉三次以上,方准請給誥敕。
嘉靖四十二年,令京堂官以本身誥敕,移贈本生祖父母者,聽。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奏准三品京堂官,已贈過繼祖父母,乞將本身及妻誥命,移贈本生祖父母者,奏請准贈。
嘉靖四十四年,定給御史及外官誥敕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凡中差御史,并各衙門薦舉者,限三次以上,其巡撫巡按,但有薦舉,不拘次數,即與題給。在外司府州縣及衛首領等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查係本部考稱者,即取供結類題,不拘薦次。平常者,不准。
穆宗隆慶元年,定追贈生母及改給閣臣誥命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准追贈。 又題准閣臣,先任二品,蒙恩封贈,尋加從一品,而前項誥命,尚未撰寫頒給者,以新銜改給。隆慶二年,令三母不得並封。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三母不得並封。今後封贈,止許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
隆慶五年,令方面官歷京堂官改給誥命。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方面官已給誥命,後歷京堂官,品同,考滿,復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隆慶六年,定百官遇覃恩封贈,及皇親封伯追贈等制。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奏准凡遇覃恩,祖父曾經考察為民,不得封贈,乞停本身封典,准復祖父冠帶閒住者,奏請定奪。非係覃恩者,不准。 又題准在京丁憂養病,給假等官,與見任同,如遇覃恩,候復除日,一體請給誥敕。其陞授京官,在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未到任,俱准給。 凡皇親封伯追贈,隆慶六年,題准追贈三代。
神宗萬曆元年,定京堂官改給誥命等制。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領誥命,後歷京官三品,考滿者,許以京銜改給。 又題准行各該巡撫衙門,將所屬衛所請誥、續誥官員,除因便赴京,願由軍衛起文者,聽其親齎,赴部請續外。其餘俱覈造功次、履歷、氏代,總冊,連原領誥軸,每春夏季終,差人類齎赴部,以憑轉送,謄黃衙門查謄擬授,兵部歲差官二員齎去散給。 又題准凡錦衣衛官旗將軍,及不係世襲者,照文職例,以三年為率,查無違礙,方許保結請誥。 又題准武職子孫,見任文職,進階授封者,兵部照例,查送謄黃衙門,轉開吏部,行翰林官,撰述頒給。 凡軍職授誥之後,子孫不能保守,如遇水火盜賊者,例無重給。
萬曆五年,定土官等給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凡各處土官,請給誥敕,行本布政司轉行,按察司委官訪察無礙,會奏,仍具結狀,繳報到部,單題。萬曆五年,題准,凡土官積有年勞,地方安靜,當得封典,止申呈各該司道衙門,勘結明白,轉呈撫按,即與具奏,不必自行陳請。如有阻滯不行者,方許具實陳奏。 凡新選駙馬誥命,准禮部咨具題,引奏御前頒給。 凡朝鮮國王誥命,准禮部咨具題,照例頒給。
凡番僧襲替國師、禪師,應給誥敕,禮部奏准,移咨
本部,單題撰寫,其頒給與王誥事體同。 凡敕諭封宮內夫人,准禮部咨具題,撰述用寶。完日,仍題行中書舍人,轉送司禮監頒給。
萬曆六年,令文官父任武職,及百官遇覃恩,願停本身封典,復父職者,酌量封贈。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文職官,父任武職,品高於子者,仍舊進階。品卑者,照子官品,仍於武職內,對品封贈,階亦如之。即一品、二品,亦照此例。移咨兵部,一體給與武軸。 又題准,凡遇覃恩,有奏願停本身封典,復父職者,查其父所犯,除貪酷不准外,若以別罪,為民准與閒住,閒住准與致仕,後復遇恩,不許又請遞加。近例請復父職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凡武職有子任在京文職者,萬曆六年,議定職高于子者,仍舊進階。卑者,照子文官品給。查武官品同者,封贈俱給武軸,前撰述例停止。
萬曆七年,定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給授誥命式。按《明會典》:凡各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誥命,禮部奏准,移咨本部,類奏撰寫用寶,并造袱匣完備,該府具奏關領,仍候禮部移咨到日,類奏給授。萬曆七年,題准王府應給誥命者,禮部移咨到部,隨即題覆用寶後,類送本部收貯。遇有該省朝賀官員,順便齎回,付各該布政司分發,各長史司教授頒領。本部隨將所給軸數,行文各布政司知會,取各長史司教授領狀類繳。
萬曆八年,定追奪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八年,題准文官犯該充軍以上重罪,及以貪酷除名者,原給誥敕,吏部每年兩次,類題追奪。
萬曆十二年,定武職官請誥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武職旁支子孫,繼襲祖職,俱待三年滿日,在內從兵部,在外從撫按,批允請誥,方冊結送部覆覈,照例題請撰給。若未及三年,或在任犯罪者,俱不准。
萬曆十三年,令薦舉官得給誥敕,其內外官員給發數目,該衙門一月一報。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南贛鄖陽都御史,薦舉所屬,照依延綏、甘肅、寧夏事例,一體作為正薦。其旁薦,除南北直隸差多薦易者,仍以三次為准。其各省但有旁薦,不必拘定三次,查果政績優異者,亦得請給誥敕。 凡給發誥敕,萬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應給官員誥敕,及各王府誥軸,給發過數目,該衙門一月一報,聽內閣查理,勿得留滯。 凡領過誥敕,偶因水火盜賊燬失者,查例覆題,准與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