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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卷目錄

 食貨總部彙考二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龍朔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二則 肅宗至德一則 代宗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一則 德宗一則 德宗興元一則 順宗永貞一則 文宗太和二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末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遼〈太宗一則 景宗乾亨一則 聖宗太平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三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天聖二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康定一則 皇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徽宗政和二則 宣和二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六則 孝宗乾道二則 淳熙二則 理宗紹定一則 淳祐一則 寶祐一則 開慶一則 景定一則〉

  金〈總一則 太祖天輔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皇統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宣宗元光一則〉

  元〈總一則 定宗一則 憲宗一則 世祖至元十三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六則 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食貨典第二卷

食貨總部彙考二

唐設戶部,及司農寺、太府寺等,官掌土地、人民、錢穀、珍寶諸食貨。

按《唐書·百官志》:戶部:尚書、侍郎,掌天下土地、人民、錢穀之政、貢賦之差。其屬。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口、土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婣婚、繼嗣之事。度支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涂之利。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軍儲,出納租稅、祿糧、倉廩之事。內府局:令、丞,掌中藏寶貨給納之數。司珍、典珍、掌珍,掌珠珍、錢貨。司綵、典綵、掌綵,掌錦綵、縑帛、絲枲。掌藏,掌財貨、珠寶、縑綵。司農寺:卿、少卿,掌倉儲委積之事。太原、永豐、龍門等倉:監、丞,掌倉廩儲積。太府寺:卿、少卿,掌財貨、廩藏、貿易。兩京諸市署:令、丞,掌財貨交易。左藏署:令、丞、監事,掌錢帛、雜綵。右藏署:令、丞、監事,掌金玉、珠寶、銅鐵、骨角、齒毛、綵畫。常平署:令、丞、監事,掌平糴、倉儲、出納。家令寺:家令,掌飲膳、倉儲。食官署:令、丞,掌飲膳、酒醴。司藏署:令、丞,掌庫藏財貨出納、營繕。公主邑司:令、丞,掌公主財貨、稟積、田園。主簿、錄事,督封租、主家財貨出入。

按《唐六典》:司農卿之職,掌邦國倉儲委積之事。統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四署與諸監之官,屬謹其出納。而修其職務,少卿為之貳。凡京都百官吏祿廩,皆仰給焉。

高祖武德元年,置官,以均天下之貨。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唐會要》:武德元年九月二十二日,詔: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

高宗永徽六年,停諸州貢珠寶,禁市肆雕鏤,及貨鬻珠寶金銀等物。

按《唐書·高宗本紀》:永徽六年十一月戊子,停諸州貢珠。

按《冊府元龜》:六年十一月,詔少府監,非軍國所需,宗廟之用,並不須飾以珠玉。諸州嘗貢珠寶者,並宜停進。其市肆間,不得更為雕鏤,及貨鬻珠寶金銀等物。

龍朔二年六月癸亥,禁宗戚獻纂組、雕鏤。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龍朔二年六月,詔曰:比每誕育王子、公主,諸親慶賀,多進錦繡纂組,金銀雕鏤,虛有糜費,深乖節儉。自今以後,即宜並停。

元宗開元二年七月乙未,焚錦繡珠玉于前殿。戊戌,禁采珠玉及為刻鏤器玩、珠繩帖縚服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九年,劉肜表請取山澤之厚利。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大唐新語》:開元九年,左拾遺劉肜上表論鹽鐵曰:臣聞漢武帝為政,廄馬三十萬,後宮數萬人,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匱之甚,實百當今,然而財未嘗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澤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富,濟人盛事也。臣實謂當今宜行之。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錢,伐木為室者。豐餘之輩也,寒而無衣,饑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山海厚利,奪豐餘之人,薄斂輕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

天寶八載二月戊申,引百官於左藏庫縱觀錢幣。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天寶 載,總計天下歲入,錢、粟、布、絹、綿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天下歲入之物,租錢二百餘萬緡,粟千九百八十餘萬斛,庸、調絹七百四十萬匹,綿百八十餘萬屯,布千三十五萬餘端。

按《杜佑·通典》:天寶中天下計帳,戶約有八百九十餘萬。計租稅庸調,每歲錢粟絹綿布約得五千二百二十餘萬端疋屯貫石,諸色資課及勾剝所獲不在其中,其度支歲計,粟則二千五百餘萬石。布絹綿二千七百餘萬端屯疋。錢二百餘萬貫。自開元及天寶,開拓邊境,軍用日增。糴米粟三百四十萬疋段。給衣則五百二十萬,別支計二百一十萬。餽軍食百九十萬石。大凡二千二百六十萬,而錫賚之費此不與焉。

肅宗至德二載十二月戊午,禁珠玉、寶鈿、平脫、金泥、刺繡。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代宗   年,劉晏領天下金穀,以羡補乏。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劉晏傳》:代宗時,晏為轉運、常平、鑄錢使,與第五琦分領天下金穀。常以羨補乏,人不加調,而所入自如。

廣德二年,度支、鹽鐵使第五琦,請以財賦歸大盈庫。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故事,天下財賦歸左藏,而太府以時上其數,尚書比部覆其出入。是

時,京師豪將假取不能禁,第五琦為度支鹽鐵使,請皆歸大盈庫,供天子給賜,主以中官。自是天下之財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程其多少。

按《舊唐書·本紀》:廣德二年,以戶部侍郎第五琦專判度支及諸道鹽鐵、轉運鑄錢等使。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門下侍郎楊炎,請出大盈內庫。財物以歸,有司詔從之。

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八月甲辰,道州司馬楊炎為門下侍郎。 按《楊炎傳》:炎拜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舊制,天下財賦皆入左藏庫,而太府四時以數聞,尚書比部覆出納,舉無干欺。及第五琦為度支、鹽鐵使,京師豪將求取無節,琦不能禁,乃悉租賦進大盈內庫。天子以給取為便,故不復出。自是天下公賦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計贏少。而宦官以穴名持簿者三百人,奉給其間,根柢連結不可動。及炎為相,言於帝曰:財賦者,邦國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亂重輕繫焉。先朝權制,以中人領其職,五尺宦豎,操邦之柄,豐儉盈虛,雖大臣不得知,則無以計天下利害。陛下至德,惟人是恤,參計敝蠹,莫與斯甚。臣請出之,以歸有司。度宮中經費一歲幾何,量數奉入,不敢以闕。如此,然後可以議政,唯陛下審察。帝從之。乃詔歲中裁取以入大盈,度支具數先聞。

按《冊府元龜》:德宗大曆十四年十二月己卯,詔曰:凡財庫皆歸左藏庫,一用舊式,每歲於數中擇精好之物三五十萬匹進納大盈庫,而度支先以全數聞。

德宗   年,裴延齡以天下歲入不貲,請列負賸等庫,以檢盈虛可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裴延齡傳》:德宗擢延齡司農少卿。會班宏卒,假領度支。延齡素不善財計,乃廣鉤距,取宿姦老吏與謀,以固帝幸。因建言:左藏,天下歲入不貲,耗登不可校。請列別舍,以檢盈虛。於是以天下宿負八百萬緡析為負庫,抽貫三百萬緡為賸庫,樣物三十萬緡為季庫,帛以素出、以色入者為月庫。帝皆可之。然天下負皆窮人,償入無期,抽貫與給皆盡;樣物與帛固有籍,延齡但多其簿最吏員以詭帝,於財用無所加也。

興元元年,署瓊林、大盈二庫,別藏貨物。以陸贄諫命,撤其署。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陸贄傳》:始,帝播遷,府藏委棄,衛兵無褚衣。至是,天下貢奉稍至,乃於行在夾廡署瓊林、大盈二庫,別藏貢物。贄諫,以為:瓊林、大盈於古無傳。舊老皆言:開元時貴臣飾巧以求媚,建言都邑賦稅,當委有司以制經用,其貢獻悉歸天子私有之。蕩心侈欲,亦終以餌寇。今師旅方殷,瘡痛呻吟之聲未息,遽以珍貢私別庫,恐群下有所觖望,請悉出以賜有功。令後納貢必歸之有司,先給軍賞,瑰怪纖麗無得以供。是乃散小儲成大儲,捐小寶固大寶也。帝悟,即撤其署。

按《通鑑》:興元元年春正月,置瓊林、大盈庫於行宮。

順宗永貞元年,度支請以負賸等六庫,復還左藏。

按《唐書·順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永貞初,度支言:別庫,分藏正物,無實益而有吏文之煩。詔復還左藏。陸贄奏議云:裴延齡於左藏之內,分建六庫之名,意在貯贏餘,以奉人主私欲。

文宗太和二年,詔諸道進奉金花銀器及纂組等物,並折兌挺銀綾絹。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二年五月庚子,詔:應諸道進奉內庫,四節及降誕進奉金花銀器并纂組文綾纈雜物,並折兌挺銀及綾絹。其中有賜與所須,待五年後續有進止。

太和三年十一月甲午,詔毋獻難成非常之物,焚絲布撩綾機杼。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詔:四方並不得輒以雜行樣難行非常之物為獻,其於纖麗若花絲布撩綾之類,並禁斷。敕到一月,日機杼一切焚棄。

宣宗大中 年,以延資庫,屬宰相,收戶部、度支、鹽鐵錢帛。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會昌末,置備邊庫,收度支、戶部、鹽鐵錢物。宣宗更號延資庫。初以度支郎中判之,至是以屬宰相,其任益重。戶部歲送錢帛二十萬,度支鹽鐵送者三十萬,諸道進奉助軍錢皆輸焉。

後唐

莊宗同光元年,分天下財賦,為內外府。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後唐莊宗既滅梁,宦官勸帝分天下財賦為內外府。州縣上供者入外府,充給費;方鎮貢獻者入內府,充宴游及給賜左右。於是外府常虛竭無餘,而內府山積。及有司辦郊祀,乏勞軍錢。郭崇韜受藩鎮餽遺,或諫之,崇韜曰:吾位兼將相,祿賜巨萬,豈藉外財。但偽梁之世,賄賂成風。今河南藩鎮,皆梁舊臣,主上之仇讎也,若拒其意,能無愳乎。吾特為國家藏之私室耳。至是歲獻勞軍錢十萬緡。因言於上曰:臣已傾家所有以助大禮,願陛下亦出內府之財,以賜有司。上默然久之,曰:吾晉陽自有儲蓄,可令租庸輦取以相助。於是取李繼韜私第,金帛數十萬以益之。軍士皆不滿望,始怨恨有離心矣。

末帝清泰二年五月庚戌,詔不得貢奉寶裝龍鳳雕鏤刺作組織之物。

按《五代史·末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高祖天福元年,詔借率抄括資錢財物,委所司置籍給還。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晉高祖初即位,改元天福,赦制曰:悉力為時,罄財助國,苟不推於恩命,亦何示於賞酬。自舉義以來,應借率人戶及經抄括商旅資財錢物,委所司明置文籍,候平定之後,當議給還。

天福二年,馬希範進奇巧百貨。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湖南馬希範進金漆柏木,銀裝起突龍鳳茶床、椅子、踏床子,紅羅金銀錦繡褥,紅絲網子。又進金銀玳瑁白檀香器皿,銀結條假果花樹,龍鳳鸞畫鼓等物。又進含膏桃源洞,白茅百靈藤,渠江南嶽紫蓋峰、白雲洞、清花等茶。又進蟬翼鍾乳頭,香石亭脂木瓜丸一萬顆,藥橄欖子。帝覽之,謂侍臣曰:奇巧蕩心,斯何用耳。藥茗可進,而丸可食乎。但地僻海曲,習以成風,來遠之道,遽止為難。宜令所司與收聞者服其儉德。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內出諸珍玩,碎於殿庭,仍戒今後不得進奉。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二月,內出寶玉器數十,有茶籠、酒器枕及金銀結鏤、寶裝床几、飲食之具,碎之於殿庭。有一玉杯,累擲之不壞,樞密使王峻上請,太祖笑而賜之。太祖謂侍臣曰:凡為帝王,安用此。為近聞漢隱與嬖寵嬉戲珍華寶玩不離,於側覆車未遠宜以為鑑,仍戒左右今後,凡有珍華悅目之物,不得入宮。

太宗   年,置市易,以通南宋、西北諸部、及高麗女直之貨。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㣥,命有司治其征;餘四京及它州縣貨產懋遷之地,置亦如之。東平郡城中置看樓,分南、北市,禺中交易市北,午漏下交易市南。雄州、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宋、西北諸部、高麗之貨,故女直以金、帛、布、蜜、蠟諸藥材及鐵离、靺鞨、于厥等部以蛤珠、青鼠、貂鼠、膠魚之皮、牛羊駝馬、毳罽等物,來易於遼者,道路繈屬。

景宗乾亨元年,獲宋貨物不可勝計。

按《遼史·景宗本紀》:乾亨元年秋七月癸未,耶律沙等及宋兵戰于高梁河,大敗之。甲申,擊宋餘軍,獲兵仗、器甲、符印、糧饋、貨幣不可勝計。

聖宗太平七年五月,西南路招討司奏陰山中產金銀,請置冶,從之。復遣使循遼河源求產金銀之所。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宋設三司,以總國計鹽鐵、度支、戶部之事,皆領之。又有戶部屬、金部、倉部、工部屬、虞部、并司農寺、太府寺、及諸庫、司諸場務,以掌財貨之政令,外則有發運轉、運使、提舉茶鹽、坑冶、市舶等司,皆掌諸道貨物。按《宋史·職官志》:三司使: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三部勾院判官,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都磨勘司,判司官,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都主轄支收司。判司官,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州。拘收司,判司官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都理欠司,判司官,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憑由司,判司官,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復據數送勾而銷破之。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穀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屬。金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于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鉤考平準、市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倉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工部屬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司農寺:卿掌倉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太府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貨賄藏焉。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貨,以給邦國之用。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

太祖乾德三年,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宋貨財之制,多因於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秏,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境偪蹙,藩鎮益彊,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6208-18px-GJfont.pdf.jpg' />悉送闕下,毋或占留。時藩郡有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鹽臨。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精密。諸州通判官到任,皆須躬閱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姦。主庫吏三年一易。市征、地課、鹽麴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隱者寘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而小民求財報怨,訴訟煩擾,未幾,除募告之禁。

按《日知錄》:唐自行兩稅法以後,天下百姓輸賦於州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及宋太祖乾德三年,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無得占留。自此一錢以上,皆歸之朝廷。而簿領纖悉特甚於唐時矣。然宋之所以愈弱,而不可振者,實在此。昔人謂:古者藏富於民,自漢以後,財已不在民矣。而猶在郡國,不至盡輦京師,是亦漢人之良法也。

乾德五年十二月丙辰,禁新小鐵鑞等錢、疏惡布帛入粉藥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 年,以寶藏庫充羨,於講武殿後別為內庫,以貯金帛。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遵堯錄》:國初,天下貢賦盡入寶藏庫。乾德中,所積充羨。太祖顧左右曰:軍興飢饉,須預為之備。若臨事厚斂,非長計也。當於講武殿後別為內庫,以貯金帛。

太宗太平興國 年,以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內藏庫,改景福殿庫隸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凡貨財不領於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縣官有鉅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寶、金帛盡入內府。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於講武殿後別為內庫,嘗謂:軍旅、饑饉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於民。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內藏庫,令內藏庫使翟裔等於左藏庫擇上綾羅等物別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後庫為景福殿庫,俾隸內藏。其後迺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於內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帝因謂左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闕,復賦率於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賚、有司計度之所闕者,必籍其數以貸於內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

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太平興國二年,分左藏庫、貨泉、金帛為三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太宗實錄》: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丙寅,命賈黃中、程能、馮瓚分掌三庫。先是,貨泉與金帛通掌。至是,以帑藏充溢,始命分之。

按《玉海》:左藏庫在左長慶門內東廊,受天下金銀錢帛,給邦國之用。國初止為左藏一庫,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丙寅,分為絲綿、金銀、匹帛三庫。

淳化三年,分貨泉、金帛為六庫,迭為受給。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化三年,分置左右藏各二庫。右藏受之,左藏給之。俟右藏既盈,即復以給。凡六庫,迭為受給。

淳化四年,廢沿江榷貨務,置左右計使,分掌財賦,并左右藏為四庫,又責陳恕等詢三司吏,錢穀利病。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二月癸亥,廢沿江榷貨八務。冬閏月己酉,置三司總計度使。 按《食貨志》:四年,改三司為總計司,左右大計分掌十道財賦。令京東西南北各以五十州為率,每州軍歲計金銀、錢、繒帛、芻粟等費,逐路關報總計司,總計司置簿,左右計使通計置裁給,餘州亦如之。未幾,復為三部。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費寖多。太宗孜孜庶務,或親為裁決。有司嘗言油衣、帟幕損破者數萬段,帝令煮之,染以雜色,制旗幟數千。調退材給窯務為薪,俾擇其可用者造什物數千事。其愛民惜費類此。 按《陳恕傳》:四年,太宗從魏羽、段惟一之請,分三司為十道,置左右計使,以魏羽、董儼分主之;召恕為工部侍郎,充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分判十道事,復以恕為鹽鐵使。時太宗留意金穀,召三司吏李溥等二十七人對於崇政殿,詢以計司利害。溥等言條目煩多,不可以口占,願給筆札以對。太宗遣中黃門送詣相府,限五日悉條上之。溥等共上七十一事,詔以四十四事付有司行之,其十九事下恕等議可否。遣知雜御史張秉、中使張崇貴監議,令中書籍其事,專檢舉之,無致廢格。賜溥等白金緡錢,悉補侍禁、殿直,領其職。太宗謂宰相曰:溥等條奏事頗有所長。朕嘗語恕等,若文章稽古,此輩固不可望;若錢穀利病,頗自幼至長寢處其中,必周知根本。卿等但假以顏色,引令剖陳,必有所益。恕等剛強,終不肯降意詢問。呂端對曰:耕當問奴,織當問婢。寇準曰:夫子入太廟,每事問,乃以貴下賤,先有司之義。後數日,太宗又曰:國家歲入財數倍於唐。唐中葉以降,藩鎮擅命,征賦多不入公家,下陵上替,經制隳壞。若前代為得,即已致太平,豈復煩朕心慮也。因召恕等責以職事曠廢。恕等對曰:今土宇至廣,庶務至繁,國用軍須,所費浩瀚,又遇諸州凡有災沴,必盡蠲其租。臣等每舉榷利,朝廷必以侵民為慮,皆尼而不行。縱使耿壽昌、桑弘羊復生,亦所不逮。臣等駑力,惟盡心簿領,終不足上裨聖治。太宗曰:卿等清而不通,專守繩墨,終不能為國家度長挈大,剖煩析滯。只如京城倉庫,主吏當改職者,簿領中壹處節目未備,即至十年五年不決,以致貧無資給,轉徙溝壑。此卿等之過,豈不傷和氣哉。恕等頓首謝。

按《玉海》:四年,廢右藏庫,并之於左分為四庫,曰錢金銀,曰絲綿,曰生帛疋帛,曰雜色疋帛。

至道二年,以陳恕條奏命官兼判,及分理錢穀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陳恕傳》:至道二年,欲併三司,命官總判。其勾院、磨勘、理欠、憑由、支收、行帳、提點等司,令恕條列其事以聞。恕奏曰:伏以封域寖廣,財穀繁多,三司之中,簿牒填委,朝廷設法,督責尤嚴,官吏救過不暇。若為三部各設主司,擇才非難,辦事亦易。事辦過鮮,不撓上心,此亦一時之良策也。其勾院、磨勘兩司,出於舊制,關防之要,莫加於此。理欠、憑由二司,雖非舊設,自理欠失序,憑由散落,故設二司專令典掌。綱目咸具,制置有倫,逋欠無失理之名,憑由鮮流散之弊,實亦要切,不可廢除。若兩司併委一官,方及判官一員之事。其主轄支收司,先因從京支度財貨,轉輸外地,此除彼附,照驗稽滯,若京城得賢主吏,使居此司,專行檢轄,凡支撥官物,便給除破文憑,卻於所司置簿記錄,催到收附文記,即乃勾銷簿書取捷之門,亦為允當。其行帳司近日權置,了絕舊帳,帳目告盡,司額自除。提點司是中旨特置,提振三司廢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擬議也。詔三司都憑由、理欠司宜令為一處,命官兼判。應諸道逋負官物,令三司逐部理約,理欠司但總其所逋之數糾督之。餘悉從恕奏。

真宗咸平元年,幸景福殿庫閱金帛。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咸平元年,上嘗幸景福殿庫,閱金帛,謂左右曰:此庫金帛雖多,朕不敢私用。自今非時取索,並經三司出納。

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貯金銀、珠玉、錦帛諸色。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鸞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一庫。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

仁宗天聖二年夏四月辛酉,詔三司歲市紬、絹非土產者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秋七月辛未,減兩川歲輸錦綺,易綾紗為絹,以給邊費。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九月丙申,皇太后出金銀器易左藏緡錢二十萬,以助修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四年八月甲午,詔三司、轉運司毋借常平錢穀。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康定元年,改康定奉宸庫,掌珠寶、金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宜聖殿五庫,在延福宮。一曰宜聖殿內庫,二曰穆清殿庫,三曰崇聖殿庫,四曰真珠庫,五曰崇聖樂器庫。康定元年九月,合為一,改名康定奉宸庫,掌珠寶金銀。領以內臣鑄印給之。

皇祐二年春正月壬子,命近臣同三司較天下財賦出入之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年,覈內藏歲入金帛之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內藏歲入金帛,皇祐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十一。

英宗治平 年,覈內藏歲入金帛之數。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內藏歲入金帛,治平中,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

神宗   年,置內帑庫聚金帛,每庫賦詩分揭之。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神宗有復幽燕之志,於景福殿內帑庫聚金帛,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

季失圖,玁狁孔熾。蓺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其上,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庫在崇政殿後。

熙寧元年,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神宗臨御之初,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嘗謂輔臣曰:比閱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舊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鉤考。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御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內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即命幹當御藥李舜舉領其事。繼詔諸路金銀輸內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

哲宗元祐元年,詔三司所掌錢穀財用事,悉歸戶部。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官制既行,三司所掌職務散於六曹、諸寺監。元祐初,司馬光言:

今戶部尚書,舊三司使之任,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焉。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宜令尚書兼領左右曹,侍郎分職而治,舊三司所掌錢穀財用事,有散於五曹及諸寺、監者,並歸戶部。遂詔尚書省立法。有司請以府界、諸路在京庫務及常平等文帳悉歸戶部。初,熙寧五年,患天下文帳之繁,命曾布刪定法式。布因請選吏於三司顓為一司,帳司之置始此。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所設官吏僅六百人,費錢三十九萬緡,而勾磨出失陷錢止萬緡。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使州郡應上省帳皆歸轉運司,惟錢帛、糧草、酒麴、商稅等別為計帳上戶部。至是,令戶部盡收諸路文帳。蘇轍時為諫官,謂徒益紛紛,請如舊為便。不行。 按《職官志》:元祐初,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省立法。

元祐二年,始詔編閱內藏庫物。戶部侍郎蘇轍言:積財內帑別藏無益,宜足轉運司。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祐元年,監察御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財之局總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內藏受納,而奉宸內藏庫受納又隸太府寺。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鉤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府寺,於內藏諸庫皆得檢察。明年,詔內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云。

按《蘇轍傳》:二年,轍為戶部侍郎。言:財賦之原,出於

四方,而委於中都。故善為國者,藏之於民,其次藏之州郡。州郡有餘,則轉運司常足;轉運司既足,則戶部不困。唐制,天下賦稅,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一留州。比之於今,上供之數可謂少矣。然每有緩急,王命一出,舟車相銜,大事以濟。祖宗以來,法制雖殊,而諸道蓄藏之計,猶極豐厚。是以斂散及時,縱合由己,利柄所在,所為必成。自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術,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轉運司既困,則上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矣。兩司既困,故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筭也。

徽宗政和元年五月癸亥,詔四川羨餘錢物歸左藏庫。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戶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宣和七年,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天下財賦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詔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當裁省凡目以聞。是時天下財用歲入,有御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相知。天下財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重困。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上至宮禁所須,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公。詔可。

宣和 年,建泉貨、幣餘、服御、玉食、器貢等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幣餘、服御、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絛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欽宗靖康元年,詔天下以財穀佐軍,又令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盡輸元豐庫。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五月丁卯,詔天下有能以財穀佐軍者,有司以名聞,推恩有差。 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戶部尚書聶山輒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內藏庫。朝廷有闕用,需於內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欽宗然之。南渡,內藏諸庫貨財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闕云。

高宗建炎元年,詔常平司見管山澤坑冶依舊隸金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金部掌金帛貨寶之入,以待邦用,以年額拘催受給。建炎元年,詔常平司見管山澤坑冶,並依舊撥隸金部。

建炎二年春正月辛卯,置行在榷貨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寧府榷貨務都茶場。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夏四月庚辰朔,命趙開再任總領四川財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置官領兩路茶鹽、漕運、市易事,留四川上供銀帛充軍費,命官措置檢察諸路財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丑,罷淮南茶鹽提刑司,置提點兩路公事官一員,兼領茶鹽、漕運、市易事。閏二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銀帛就充軍費。丁卯,命戶部尚書章誼措置財用。三月丙子,遣樞密計議官呂用中等分使兩浙、江東、西路檢察經、總制司財用。紹興十四年,蠲諸路逋欠錢帛,及米。命四川都轉運司撥錢,市紬絹綿輸鄂州總領所。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癸巳,蠲江、浙諸路逋欠錢帛。戊戌,初命四川都轉運司歲撥總制司錢百七十三萬緡,市紬絹綿輸于<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2716-18px-GJfont.pdf.jpg' />州總領所。三月乙卯,蠲江、浙、京、湖積欠上供錢米。

紹興十九年春正月甲午,罷國信所回易北貨。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蠲積欠內帑錢帛,詔臣僚條具四川財賦利害,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積欠內帑錢帛。九月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置、總領、茶馬司審度四川財賦利害,條具以聞。紹興三十二年,命侍從、臺諫上足食足民策,禮臣請以財物歸左藏。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夏四月己巳,命侍從、臺諫條上防秋足食足民策。

按《玉海》:紹興休兵後,取戶部窠名可必者,盡入御前樁管激賞庫,士大夫指為瓊林大盈之比。三十二年四月己亥,詔從臣條具足食足民之策,禮侍黃中請用唐楊炎之策,歸之左藏。

孝宗乾道三年,右司諫陳良祐請戒敕戚畹冒禁,專擅貨利。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陳良祐傳》:良祐,乾道三年,除右司諫言:陛下躬行節儉,弗殖貨利。或者託肺腑之親,為市井之行,以公侯之貴,牟商賈之利。占田疇,擅山澤,甚者發舶舟,招蕃賈,貿易寶貨,靡費金錢。或假德壽,或託椒房,犯法冒禁,專利無厭,非所以維持紀綱,保全戚畹。願嚴戒敕。

乾道六年,詔戶部侍郎二人分領諸路財賦,廣西路復行鈔鹽法,仍增收通貨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乙酉,詔戶部侍郎二人分領諸路財賦。丙申,廣西路復行鈔鹽法,仍增收通貨錢四十萬緡,以備漕計。

淳熙六年春正月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九月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為令。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四年冬十月戊寅,以安癸仲總領四川財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四年,以余玠總領四川財賦。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四年春正月壬寅朔,以余玠華文閣待制、依舊四川安撫制置使、知重慶府兼四川總領財賦。

寶祐五年二月辛酉,命趙葵兼湖廣總領財賦,余晦淮西總領財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開慶元年閏十一月甲申,以印應雷為軍器監、淮西總領財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四年九月甲申,詔趙汝梅為太府少卿、淮東總領財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金仍設戶部、太府監,及諸使分掌錢穀、度支之事。按《金史·百官志》:戶部:尚書一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三員。郎中而下,皆以一員掌戶籍、物力、婚姻、繼嗣、田宅、財業、鹽鐵、酒麴、香茶、礬錫、丹粉、坑冶、榷場、市易等事,一員掌度支、國用、俸祿、恩賜、錢帛、寶貨、貢賦、租稅、府庫、倉廩、積貯、權衡、度量、法式、給授職田、拘收官物、并照磨計帳等事。主事五員,女直司二員,通掌戶度金倉等事。太府監。監、少監、丞,掌出納邦國財用錢穀之事。左藏庫。使、副使,掌金銀珠玉、寶貨錢幣。右藏庫。使、副使,掌錦帛絲綿毛褐、諸道常課諸色雜物。支應所。都監,掌宮中出入、御前支賜金銀幣帛。太倉。使,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酒坊。使、副使,掌醞造御酒及支用諸色酒醴。典給署。本鉤盾署,舊曰鉤盾使。副使,掌宮中所用薪炭冰燭。市買司。更為市買局。使、副使、掌收買宮中所用果實生料諸物。

太祖天輔六年,都統杲宗翰敗遼,獲其貨寶。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六年二月己亥,宗翰等敗遼。壬寅,都統杲遣使來奏捷,并獻所獲貨寶。三月,都統杲出青嶺,宗翰出瓢嶺,追遼主于鴛鴦濼。遼主奔西京。宗翰復追至白水濼,不及,獲其貨寶。

太宗天會二年三月己酉朔,命宗望以宋歲幣銀絹分賜將士之有功者。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熙宗皇統二年二月辛卯,宋使曹勛來許歲幣銀絹二十五萬兩、匹,畫淮為界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天德三年閏月丙子,命大官常膳惟進魚肉,舊貢鵝鴨等悉罷之。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金銀銅鐵冶。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元年十月丁巳,出內府金銀器物贍軍。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還宋所獻珍玩之物。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二月己丑,宋遣使獻先帝遺留物。癸巳,宋使辭朝,以所獻禮物中玉器五,玻璃器二十,及弓劍之屬使還遺宋,曰:此皆爾國前主珍玩之物,所宜寶藏,以無忘追慕。今受之,義有不忍,歸告爾主,使知朕意也。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金、銀、銅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元光二年秋七月壬子,除市易用銀及銀與寶泉私相易之禁。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設戶部,及大司農司,併諸院、監,諸庫、司,分掌食貨之事。

按《元史·百官志》:戶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掌天下戶口、錢糧、田土之政令。凡貢賦出納之經,金幣轉通之法,府藏委積之實,物貨貴賤之直,斂散準駁之宜,悉以任之。都提舉萬億寶源庫,掌寶鈔、玉器。都提舉萬億廣源庫,掌香藥、紙劄諸物。都提舉萬億綺源庫,掌諸色段匹。都提舉萬億賦源庫,掌絲綿、布帛諸物。提舉富寧庫,掌萬億寶源庫出納金銀之事。大都酒課提舉司,掌酒醋榷酤之事。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掌各冶採金煉鐵,榷貨以資國用。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掌場竈榷辦鹽貨,以資國用。大司農司,凡農桑、水利、學校、饑荒之事,悉掌之。供膳司,掌供給應需,貨買百色生料,并桑哥籍入貲產。蔚州麪戶提領所,掌辦白麪蔥菜。宣政院,大都提舉資善庫,掌錢帛之事。上都利貞庫,掌飲膳好事金銀諸物。宣徽院,掌供玉食。凡稻粱牲牢酒醴蔬果庶品之物。大禧宗禋院,善盈庫,掌金銀錢糧之事。中政院,掌中宮財賦營造供給,并番衛之士,湯沐之邑。內正司,掌百工營繕之役,地產孳畜之儲,以供膳服,備賜予。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豐盈庫,掌收本府錢帛。遼陽等處金銀鐵冶都提舉司,掌辦金銀<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566-18px-GJfont.pdf.jpg' />鐵等課。奉宸庫,掌中藏寶貨錢帛給納之事。儲政院,典用監,掌供須、文成、藏珍三庫,內府供給段匹寶貨等物。江西財賦提舉司,掌事產戶口錢糧等事。內宰司,柴炭局,設官三員,隸徽政院。藏珍、文成、供須三庫,分掌金銀珠玉寶貨、段匹絲綿、皮氈鞍轡等物。提舉備用庫,掌出納田賦財賦、差發課程、一切錢糧規運等事。太府監,內藏庫,掌出納御用諸王段匹納失失紗羅絨綿南綿香貨諸物。右藏,提點,掌收支金銀寶鈔、只孫段匹、水晶瑪瑙玉璞諸物。左藏,提點,掌收支常課和買紗羅布絹絲綿絨錦木綿鋪陳衣服諸物。利用監,掌出納皮貨衣物之事。熟皮局,掌每歲熟造野獸皮貨等物。軟皮局,掌內府細色銀鼠野獸諸色皮貨。章佩監,異珍庫,掌御用珍寶、后妃公主首飾寶貝。〈<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566-18px-GJfont.pdf.jpg' />按字典無〉

定宗三年,諸王各部遣使,徵求貨物。

按《元史·定宗本紀》:三年,諸王及各部遣使於燕京迤南諸郡,徵求貨財、弓矢、鞍轡之物。

憲宗七年十一月,遣阿藍荅兒、脫因、囊加台等詣陝西等處理算錢穀。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世祖至元五年秋七月壬子,詔陝西統軍司兼領軍民錢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三年,立回易庫,掌市易幣帛諸物,取宋錢穀之數,閱實倉庫。又詔歸給人民田廬產業,其一應租稅食貨,從實辦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壬申,立回易庫于諸路,凡十有一,掌市易幣帛諸物。二月庚子,宋主顯率文武百僚詣祥曦殿,望闕上表,乞為藩輔;辛丑,伯顏令張惠、阿剌罕、董文炳、左右司官石天麟、楊晦等入城,取軍民錢穀之數,閱實倉庫。十二月庚寅,詔凡管軍將校及宋官吏,有以勢力奪民田廬產業者,俾各歸其主,無主則以給附近人民之無生產者。其田租商稅、茶鹽酒醋、金銀鐵冶、竹貨湖泊課程,從實辦之。

至元十六年,敕以唐兀帶所掠新附人口牛馬、金銀、幣帛等還其民。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九月己巳,樞密院臣言:有唐兀帶者冒禁引軍千餘人,於辰溪、沅州等處劫掠新附人千餘口及牛馬、金銀、幣帛等,而麻陽縣達魯花赤武伯不花為之鄉導。敕斬唐兀帶、武伯不花,餘減死論,以所掠者還其民。

至元十九年,詔留贓罰鈔,及金銀、珠玉、幣帛,以給貧乏。籍阿合馬親屬財產,以籍沒財物精好者入內帑,其出納分三庫隸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乙巳,御史臺臣言:見在贓罰鈔三萬錠,金銀、珠玉、幣帛稱是。詔留以給貧乏者。五月己巳,籍阿合馬妻子親屬所營資產。六月辛丑,籍阿合馬妻子婿奴婢財產。冬十月丙申,敕籍沒財物精好者及金銀幣帛入內帑,餘付刑部,以待給賜。禁中出納分三庫:御用寶玉、遠方珍異隸內藏,金銀、只孫衣段隸右藏,常課衣段、綺羅、縑布隸左藏。設官吏掌鑰者三十二人,仍以宦者二十二人董其事。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申,嚴私易金銀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二年,弛買賣金銀、竹貨、魚利之禁。立規措所,經營錢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以命相詔天下。民間買賣金銀、懷孟諸路竹貨、江淮以南江河魚利,皆弛其禁。二月壬戌,中書省臣盧世榮請立規措所,經營錢穀,帝從之。

至元二十三年,禁齎金銀銅錢越海互市。敕官領錢穀,隸江南諸路財賦于中書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朔,禁齎金銀銅錢越海互市。三月乙亥,以麥朮丁,與郭佑並領錢穀。夏四月庚子,敕江南諸路財賦並隸中書省。至元二十四年,發新鈔、金、銀,與民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夏四月甲申,忻都奏發新鈔十一萬六百錠、銀千五百九十三錠、金百兩,付江南各省與民互市。

至元二十五年九月庚子,從桑哥請,營五庫禁中以貯幣帛。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以所貯幣帛入太府監及萬億庫。立財賦總管府,掌所籍宋貲產。又為行泉府司,歲輸珍異物,遣使鉤考錢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五月己亥,罷永盈庫,以所貯上供幣帛入太府監及萬億庫。六月乙亥,金剛奴寇折連怯兒。立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掌所籍宋謝太后貲產,隸中宮。閏十月庚寅,江西宣慰使胡頤孫援沙不丁例,請至元鈔千錠為行泉府司,歲輸珍異物為息,從之。丙申,遣使鉤考大同錢穀。

至元二十七年,立興文署,掌學田錢穀。括闌遺人雜畜、錢帛。用沙不丁言,賞鉤考錢穀,官黥欺侵錢糧官,又以金銀輸內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春正月癸酉,立興文署,掌江南學田錢穀。五月乙巳,括江南闌遺人雜畜、錢帛。六月庚辰,用江淮省平章沙不丁言,以參政王巨濟鉤考錢穀有能,賞鈔五百錠。秋七月癸丑,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依宋法黥而斷其腕。十二月乙未,分萬億為四庫,以金銀輸內府。至元二十八年,徙萬億庫金銀,罷鉤考錢穀,又聚置逋負錢穀文卷。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二月辛未,徙萬億庫金銀入禁中富寧庫。十二月辛未,御史臺臣言:鉤考錢穀,自中統初至今餘三十年,更阿合馬、桑哥當國,設法已極,而其餘黨公取賄賂,民不堪命,不如罷之。有旨:議擬以聞。甲戌,詔:罷鉤考錢穀,應昔年逋負錢穀文卷,聚置一室,非朕命而視之者有罪。仍遣使布告中外。

至元二十九年,禁商賈以金銀航海,給還楊璉真加土田、人口之隸僧坊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三月壬戌,給還楊璉真加土田、人口之隸僧坊者。初,楊璉真加重賂桑哥,擅發宋諸陵,取其寶玉,凡發冢一百有一所,戕人命四,攘盜詐掠諸贓為鈔十一萬六千二百錠,田二萬三千畝,金銀、珠玉、寶器稱是。省臺諸臣乞正典刑以示天下,帝猶貸之死,而給還其人口、土田。

成宗元貞二年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大德二年,以歲終檢覆。金穀難盡,聽憲司於明年檢覆,其未終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春正月辛丑,御史臺臣言:諸轉運司案牘,例以歲終檢覆。金穀事繁,稽照難盡,奸偽無從知之。其未終者,宜聽憲司於明年檢覆。從之。

大德三年,中書省臣言:理財失宜,帝嘉納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壬辰,中書省臣言:比年公帑所費,動輒鉅萬,歲入之數,不支半歲,自餘皆借及別支。臣恐理財失宜,鈔法亦壞。帝嘉納之。大德四年,詔諸位下事關錢穀者,毋輒入聞。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五月癸未,左丞相荅刺罕遣使來言:橫費不節,府庫漸虛。詔自今諸位下事關錢穀者,毋輒入聞。

大德六年,命江浙平章阿里專領財賦。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丁未,命江浙平章阿里專領其省財賦。

大德七年,禁金銀絲線等物下番,命籍沒朱清、張瑄、法忽魯丁貨財。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壬午,禁諸人毋以金銀絲線等物下番。閏五月癸未,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選發所籍朱清、張瑄貨財赴京師,其海外未還商舶,至則依例籍沒。八月庚子,中書省臣言:法忽魯丁輸運和林軍糧,其負欠計二十五萬餘石,近監察御史亦言其侵匿官錢十三萬餘錠。臣等議:遣官徵之,不足,則籍沒其財產。從之。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詔立尚書省,綜理財用,命諸臣議用銀鈔、銅錢。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即位於上都。九月甲申,詔立尚書省,分理財用。辛卯,御史臺臣言:至元中阿合馬綜理財用,立尚書省,三載併入中書。其後桑哥用事,復立尚書省,事敗又併入中書。粵自大德五年以來,四方地震水災,歲仍不登,百姓重困,便民之政,正在今日。頃又聞為總理財用立尚書省,如是則必增置所司,濫設官吏,殆非益民之事也。且綜理財用,在人為之,若止命中書整飭,未見不可。臣等隱而不言,懼將獲罪。帝曰:卿言良是。此三臣願任其事,姑聽其行焉。十一月丁卯,闊兒伯牙里言:更用銀鈔、銅錢便。命中書與樞密院、御史臺、集賢、翰林諸老臣集議以聞。己巳,中書省臣阿沙不花、孛羅鐵木兒言:臣等與闊兒伯牙里面論,折銀鈔、銅錢,非便。有旨:卿等以為不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元年,敕自今請奏金銀者抵罪,以釋教都總管朵兒只八兼領囊八地產錢物。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秋七月庚申,敕以金銀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冬十月甲辰,從帝師請,以釋教都總管朵兒只八兼領囊八地產錢物,為都總管府達魯花赤總其財賦。

仁宗皇慶元年秋七月辛丑,徙中都內帑、金銀器歸太府監。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夏四月己未,命平章政事王毅等,徵理在京諸倉庫糧帛虧額。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丙戌,禁子女、金銀、絲綿下番。十二月癸未,禁近侍奏取沒入錢物。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罷諸金銀冶,聽民採鍊。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壬寅,罷上都、雲州、興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雞鳴山、房山、黃蘆、三義諸金銀冶,聽民採鍊,以十分之三輸官。

泰定帝泰定元年冬十月戊午,立壽福總管府,典錢穀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金銀鐵冶歸中書。戊午,命市珠寶首飾。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冬十月癸丑,覈上都倉庫錢穀。十二月丙午,御史臺臣言:也先捏將兵所至,俘掠子女貨財。詔籍其家。甲寅,以王禪妻金珠首飾歸中宮。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天曆二年,明宗即位于和寧之北,文宗命有司奉金銀幣帛。詣行在文宗復即位,敕百司毋得奏請,所儲金、銀、鈔、幣。是歲,會賦入之數。

按《元史·明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丙戌,帝即位于和寧之北,扈行諸王、大臣咸入賀,前翰林學士承旨不答失里以太府太監沙剌班輦金銀幣帛至。 按《文宗本紀》:二年三月辛酉,奉皇帝寶于明宗行在所。復命有司奉金千五百兩、銀七千五百兩、幣帛各四百匹及金腰帶二十,詣行在所,以備賜予。八月己亥,帝復即位于上都。九月癸亥,敕宣徽院所儲金、銀、鈔、幣,百司毋得奏請。是歲,會賦入之數:金三百二十七鋌,銀千一百六十九鋌,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鋌,幣帛四十萬七千五百匹,絲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斤,綿七萬六百四十五斤,糧千九十六萬五十三石。

至順元年,以錢穀,出納無經,敕具實上省部,考覈。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六月癸巳,御史臺臣言:宣徽院錢穀,出納無經,以上供飲膳,冒昧者多,不稽其案牘,則弊日滋。宜如舊制,具實上之省部,以備考覈。從之。

順帝至正十三年十一月乙酉,立典藏庫,貯皇太子錢帛。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