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1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十六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八

  明一〈太祖洪武九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十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七則〉

食貨典第十六卷

戶口部彙考八

明一

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脫戶之人,許赴官司立戶。凡軍民等諸戶,各以原籍為定。又立分戶繼嗣,及婦人夫亡戶絕,生女,并父祖在,子孫分析財產之法。

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立戶,與免本罪收籍當差。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凡分戶繼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

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祖許令分析者,聽。

洪武三年,諭天下軍民,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又籍天下戶口。

按《明會典》: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給於民,令有司點閘比對。

洪武十四年,詔定戶口黃冊。

按《明會典》:國初,令中書省臣,凡行郊祀禮,以天下戶口賦籍,陳於臺下。祭畢,收入內庫藏之。其重如此。後著為成式。每歲,類報總數十年攢造黃冊,以定賦役,覈隱漏清逃亡法例甚詳。洪武十四年,詔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為賦役冊。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于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詔令民成丁者,各守本業。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本業。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引,若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化外。洪武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審知逃戶押赴原籍。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里甲於各處,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行糧,押赴原籍州縣復業。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實京師。奏准攢造黃冊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莊人戶應役,及市民養馬。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又按《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并各甲首,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并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筭,如人口有增,即為作數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令過割,務不失原額。排年里長,仍照黃冊內,原定人戶應當,設有消乏,許於一百戶內,選丁糧近上者補充。圖內有事故戶絕者,于畸零內補輳。如無畸零,方許於鄰圖人戶內撥補。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編排,不許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從公定奪,仍于各文冊前面,本縣照依式樣,類總填圖。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或將各處寫到如式無差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人指實,連冊綁縳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頑民贓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口遷發化外。

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其畸零人戶,許將年老殘疾,并幼小十歲以下,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戶編排。若十歲以上者,編入正管。且如編在先次,十歲者今已該二十歲,其十歲以上者,各將年分遠近編排,候長,一體充當甲首,其有全種官田人戶,亦編入圖內輪當。

凡冊式內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車船各項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開寫,無者不許虛開。若類縣總、都總收除項下,止許開寫人丁事產總數,不必備開花戶。其州縣,將各里文冊,類總填圖完備,仍依定式,將各里人丁事產,攢造一處,另造類冊一本,于內分豁。各鄉都人丁事產總數,正官首領官吏,躬親磨筭,查對相同,於各里并本州縣總冊後,書名畫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調正官首領官吏,于各州縣造到文冊,躬親檢閱,磨筭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州縣人丁事產總數,并州縣造到各項冊後,一體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直隸府州,本府委官一員,率各州縣提調造冊官吏,親齎其布政司所轄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親檢閱,磨筭相同,依式類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總數,於各府州造到總冊後填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委官一員,率各府州縣官吏親齎,俱限年終進呈。凡庵觀寺院,已給度牒僧道,如有田糧者,編入黃冊,與里甲納糧當差,於戶下開寫一戶某寺院庵觀,某僧某道,當幾年里長甲首。無田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下作數。

凡黃冊字樣,皆細書,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樣,面上鄉都保分等項,照式刊印,不許用紙浮貼。其各州縣,每里造冊二本進呈,冊用黃紙面,布政司府州縣冊用青紙面。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雲南各府攢造黃冊,除流官及土官馴熟府,分依式攢造外,其土官用事邊遠頑野之處,里甲不拘定式,聽從實編造。貴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漢語者,編造。其餘夷民不造。

又按《會典》: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除里甲原籍排定應役,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縣官,俱給官錢買馬,市民輪流看養。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并各土官衙門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後湖收架,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田糧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取旨。

洪武二十六年,造冊總計戶口,又定攢造黃冊之法。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造冊戶口數目。人戶總計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人口總計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人戶二百一十三萬八千二百二十五戶,人口一千四十八萬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人戶一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戶,人口八百九十八萬三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廣布政司:人戶七十七萬五千八百五十一戶,人口四百七十萬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人戶八十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七戶,人口三百九十一萬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人戶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九十二戶,人口一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東布政司:人戶七十五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戶,人口五百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人戶五十九萬五千四百四十四戶,人口四百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人戶三十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七戶,人口一百九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人戶二十九萬四千五百二十六戶,人口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口。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九戶,人口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六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九戶,人口三百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戶,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雲南布政司:人戶五萬九千五百七十六戶,人口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口。

應天府: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人口一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

蘇州府:人戶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人口二百三十五萬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人戶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戶,人口一百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人戶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四戶,人口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鎮江府:人戶八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戶,人口五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廬州府:人戶四萬八千七百二十戶,人口三十六萬七千二百口。

鳳陽府:人戶七萬九千一百七戶,人口四十二萬七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人戶八萬六百八十九戶,人口六十三萬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揚州府:人戶一十二萬三千九十七戶,人口七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人戶一十二萬五千五百四十八戶,人口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寧國府:人戶九萬九千七百三十二戶,人口五十三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人戶三萬五千八百二十六戶,人口一十九萬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人戶三萬九千二百九十戶,人口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慶府:人戶五萬五千五百七十三戶,人口四十二萬二千八百四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七戶,人口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戶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三戶,人口一十八萬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戶三千九百四十四戶,人口二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和州:人戶九千五百三十一戶,人口六萬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徑達戶部立案,以憑稽考。仍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

成祖永樂元年,令選各處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陝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州、太平、寧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并有田糧不及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五年。

永樂十九年,令覆審逃戶,准於所在官司收籍。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繼軍役者,發回。其餘准于所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其後仍發回原籍。有不回者,勒于北京為民種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再免二丁雜役,以備供送。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戶已成產業,許告官寄籍。其餘逃民及窩家,俱發充軍。容隱者,照例坐罪。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逃戶已成產業,每丁種有成熟田地五十畝以上者,許告官寄籍,見當軍民匠竈等差,及有百里之內開種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憑分房趁田耕種,不誤原籍糧差,或遠年迷失鄉貫,見住深山曠野,未經附籍者,許所在官司,取勘見數,造冊送部查考。其餘不回原籍逃民,及窩家,俱發所在衛所充軍,照例撥與田地耕種,辦納子粒。若軍衛屯所容隱者,逃民收充本衛所,屯軍窩家并餘人等,照隱藏逃軍榜例,發邊衛充軍。該管軍衛,有司官吏旂軍鄰里容隱者,照例坐罪。若逃軍詐作逃民,許限內自首,各還原衛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軍并窩家,亦照榜例問斷。

宣德六年,定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按《明會典》:六年,令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處。順天應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時挨究解發。若親鄰里老知者,許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恡不發,即便究問,正犯發口外充軍。事故死絕等項,各該官司,照數僉補。

英宗正統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順天府。又令各處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送巡撫并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糧長大戶,免運甎,收籍順天府。其原僉富戶,有病故者,免僉補。

凡逃戶,正統元年,令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陝西、南北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係軍籍,則開某衛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處巡撫并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丁多,稅糧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地四十畝。俱照輕租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係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竈籍者,俱作民竈籍竈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

正統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罪同。

正統三年,令四川官員取勘各姓,合為一戶者,另為立戶。

按《明會典》:三年,令四川清軍官員,取勘各府州縣人戶,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戶者,俱各另為立戶,應當糧差。不許合戶附籍。

正統四年,添設各處佐貳官,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司所屬,并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簡地方,革罷。

正統五年,令貧難戶止聽輕役。

按《明會典》:五年,令各府州縣,每歲查見在人戶,凡有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止聽輕役。正統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丁戶,仍於本州縣人戶內,僉補。逃者問罪,全家充軍。

按《明會典》: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無依,單丁無力富戶,仍照數于本州縣殷實人戶內僉補。逃者本身問罪,全家起發永遠充軍。

正統八年,令逃軍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與寬減。不服招撫者,戶長充軍。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八年,令逃軍、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發著役。罪重者,從實開奏,量與寬減。其逃民不報籍復業,團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撫者,戶長照南北地方發缺軍衛所充軍,家口隨住。逃軍、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正統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審勘富戶。按《明會典》: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審勘富戶。若有年老消乏等項,行移原籍官司僉補。正統十二年,奏准查造各處黃冊。

按《明會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戶部,清查各處黃冊,于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戶部委官一員,提督另謄查對,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送南京戶部,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部查考,差錯官吏人等,查提問罪。

正統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鄉者,許令收附。

按《明會典》:凡附籍人戶,十三年,奏准天下諸司衙門,老疾致仕事故等項官員,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鄉者,許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係軍民匠籍,照舊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壯丁補役。如原籍無人辦納稅糧,於附近州縣照數撥與地畝,承種納糧,抵補原籍該納之數。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發回納糧當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長甲首戶下人丁當差。又令各處市民養馬。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里長戶下空閒人丁,與甲首戶下人丁,一體當差。若隱占者,許甲首首告。 又令各處有司,馬夫二十丁買馬,十丁養馬,俱于市民僉充。

景泰二年,奏准分戶寄籍,并攢造黃冊之法。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長成而婿歸宗另爨者。有先無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爨者。俱准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不許分居。

凡各里舊額人戶,除故絕,并全戶充軍,不及一里者,許歸併一里當差。餘剩人戶,發附近外里,輳圖編造,不許寄莊。若有詭立姓名者,許首告改正。其有自願賣與本處人民為業除豁,寄莊戶籍者,聽。若違例寄莊者,所在有司拘問,田地入官,其軍衛官下家人、旂軍下老幼餘丁,曾置附近州縣田地,願將人丁事產,于所在州縣附籍納糧當差者,聽。

凡各處招撫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軍民官員事故改調等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業者,許令寄籍,將戶內人丁事產報官,編入圖甲,納糧當差,仍于戶下註寫原籍貫址,軍民匠竈等戶,及今收籍緣由,不許止作寄籍名色。如違,所在官司,解京發口外充軍,田產入官。

凡攢造黃冊如,有姦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委官,并當該官吏提督書算,從實攢造,仍先以提調委官并書算姓名貫址,造冊一本繳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發,問罪充軍。景泰三年,令官員遺下子弟,有畏避原籍軍匠竈役,報作民籍寄住者,押發原籍收管聽繼。攢造黃冊官吏里書人等作弊者,並發口外。

按《明會典》:三年,令文職改調事故等項官員,遺下家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竈役,朦朧報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原籍官司收管聽繼。 又按《會典》:三年,令各處攢造黃冊官吏里書人等,捏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者,事發,所在官司解京,並發口外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極邊州縣,免造黃冊。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縣,極邊番夷,黃冊免造。

英宗天順五年,奏准流移人等,為業已久者,造入黃冊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天順五年,奏准各處流移人戶,及軍民官員事故,遺下家人,先年編成里甲,開墾荒地,為業已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輕則,每畝起科秋糧米二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黃冊,納糧當差。如仍寄籍及不附籍者,解原籍復業,田產入官。凡各司府州縣總冊,各委官吏親齎進呈。其各里文冊,另差官徑送南京戶部。

天順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籍。又詔富戶有故,不必僉補。又添設湖廣參議,撫治流民。按《明會典》: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籍。如原籍丁盡,許摘丁發回。

凡富戶,天順八年,詔在京富戶,今後如有事故,不必僉補。

凡流民,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于荊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

憲宗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撫治漢中府流民。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于漢中府撫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軍職漏報戶下舍人罪。

按《明會典》: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歸籍之例。又令軍戶不許將子弟過房。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給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下帖執照。 又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脫免軍伍。

成化七年,令問流民潛住山場為非之罪。

按《明會典》: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于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戶。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順天府,查勘在逃富戶應清勾者,造冊送部,發各該司府州縣,拘解補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戶籍冊。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戶籍冊,不得違例僉補勾丁,及以應放免者重役。其富戶為事抵充,在廂病故者,免勾補。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終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撫治流民。按《明會典》: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于重、夔、保、順四府,撫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衛所附籍軍丁,盡發原衛。其有籍名產業者,准留一丁頂補附籍。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令各衛所附籍軍丁,無糧草者,盡發原衛當差。有〈疑有闕〉者,戶留一丁頂補。其原無籍名,有產欲報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詔山、陝、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典賣妻妾子女者,許首告,給價贖取。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詔陝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逃移,將妻妾子女典賣與人者,許典買之家首告,准給原價贖取歸宗。其無主及願留者,聽。隱匿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處該年均徭人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當差。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各處審編均徭,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差。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不舉者,坐罪。鎮守衙門,不許干預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軍、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其有在京潛住,冒頂軍匠者,遞回。

弘治三年,奏准造冊委官之法。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大造黃冊,俱責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縣監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選行止端莊,年力精銳,幹辦明敏者專管。仍先令里書抄寫原本舊管,交監造官,即拘排年里甲親供,似冊供詞,細開人口正耗,稅糧出入,戶籍緣由。其有舊本宿弊,許自首改正,免罪。監造官參詳考訂,攢造冊稿,然後別選諳曉書手,依稿謄寫,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親自磨對,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審明白,申送分巡分守處,辯驗印封類解。如經該官吏,不用心查對里書,故將原冊改抹,致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錯亂者,本犯發附近衛所充軍,里書發口外為民。若干礙監造官員,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黃冊字,俱照題本字樣,真楷書寫,字事選委司府官員,率領各屬,經該官吏定限,年終到部,送後湖查考。中閒查有洗改字樣,過違限期,先將差來人問罪。若事干軍伍稅糧重情,一體查究,照例處治。其黃冊,俱用厚紙背面,如法裝釘,仍于冊內鄉都圖里之上,書寫某府州縣里保軍民匠竈等籍,易於查究。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又奏准造冊之法。

按《明會典》:四年,造冊戶口數目。人戶總計九百一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戶,人口總計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人戶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二十四戶,人口五百三十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人戶一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二十九戶,人口六百五十四萬九千八百口。

湖廣布政司:人戶五十萬四千八百七十戶,人口三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人戶五十萬六千三十九戶,人口二百一十萬六千六十口。

山東布政司:人戶七十七萬五百五十五戶,人口六百七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人戶五十七萬五千二百四十九戶,人口四百三十六萬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人戶四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三戶,人口二百六十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陝西布政司:人戶三十萬六千六百四十四戶,人口三百九十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五萬三千八百三戶,人口二百五十九萬八千四百六十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四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戶,人口一百八十一萬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四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戶,人口一百六十七萬六千二百七十四口。雲南布政司:人戶一萬五千九百五十戶,人口一十二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貴州布政司:人戶四萬三千三百六十七戶,人口二十五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順天府:人戶一十萬五百一十八戶,人口六十六萬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人戶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九戶,人口二十二萬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人戶五萬六百三十九戶,人口五十八萬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間府:人戶四萬二千五百四十八戶,人口三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人戶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九戶,人口五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順德府:人戶二萬一千六百一十四戶,人口一十八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廣平府:人戶二萬七千七百六十四戶,人口二十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人戶六萬六千二百七戶,人口五十七萬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慶州:舊為隆慶。人戶一千七百八十七戶,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人戶四百四十五戶,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應天府:人戶一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八戶,人口七十一萬一千三口。

蘇州府:人戶五十三萬五千四百九戶,人口二百四萬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人戶二十萬五百二十戶,人口六十二萬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人戶五萬一百二十一戶,人口二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鎮江府:人戶六萬八千三百四十四戶,人口一十七萬一千五百八口。

廬州府:人戶三萬六千五百四十八戶,人口四十八萬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鳳陽府:人戶九萬五千一十戶,人口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口。

淮安府:人戶二萬七千九百七十八戶,人口二十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揚州府:人戶一十萬四千一百四戶,人口六十五萬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人戶七千二百五十一戶,人口六萬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寧國府:人戶六萬三百六十四戶,人口三十七萬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人戶一萬四千九十一戶,人口六萬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人戶二萬九千四百六十六戶,人口一十七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慶府:人戶四萬六千五十戶,人口六十萬六千八十九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五千四十三戶,人口一十二萬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人戶三萬四千八百八十六戶,人口三十五萬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人戶四千八百四十戶,人口四萬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和州:人戶七千四百五十戶,人口六萬七千一十六口。

又按《會典》:四年,奏准先年造冊之時,有將丁口漏報、或稅糧詭寄、戶籍那移者,許先行備開緣由,自首,本管州縣申詳,合于司府,查對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官吏里書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問罪。造冊完日,州縣各計人戶若干,填寫帖文各一,紙後開年月,并填委官里書人役姓名,用印鈐蓋,申達司府,知會給發,各戶親領執照,使知本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丁糧各若干,憑此納糧當差。下次造冊,各戶抄謄正本,開報州縣,以為憑據。

弘治五年,題准順天府在逃富戶,每戶每年徵銀三兩,幫貼廂長當差。又令順天府所屬人民,私自投充陵海等戶者,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每戶每年徵銀三兩,總類進表,官順齎到部轉發。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又按《會典》:五年,令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戶、海戶及勇士、校尉、軍廚,躲避糧差者,除本役外,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

弘治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于南陽府撫治流民。

弘治九年,令分巡汝南道兼理撫民。按《明會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撫民,聽撫治鄖陽都御史節制。

弘治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役開戶者,問罪。凡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別立。又令攢造黃冊,備開軍戶,以便查考。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又奏准,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產。若無子,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又令攢造黃冊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于某年月日,為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

弘治十五年,黃冊民數。

按《圖書編》:黃冊民數,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隸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戶總計九百六十九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口總計六千一百四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五。南直隸:戶一百九十萬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隸:戶四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萬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戶一百五十萬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十七萬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戶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六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一。

廣西布政司:戶一十八萬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萬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戶一百三十八萬五千一百三十八,口六百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廣布政司:戶五十一萬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一十七萬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東布政司:戶八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六十二萬一千二百一十。

陜西布政司:戶三十六萬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三萬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戶五十八萬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八十七萬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戶五十萬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三。

廣東布政司:戶四十七萬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八十五萬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戶五十五萬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八萬九千三百二十。

雲南布政司:戶一十二萬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四十一萬九十四。

貴州布政司:戶四萬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萬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如隻身無產,并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遞回原籍,仍從實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議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許編入正圖甲首,納糧當差。又奏准排年編冊之法。按《明會典》:正德六年,議准各文武官員吏典人等,有

因陞降改調死亡等事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寄住,年久成家,看守墳塋,除已經附籍,不許紛更外。中閒若有遺漏人丁,并有遺下地土文職官吏,務要移文原籍官司。武職官員,亦要行移陞降改調衛所照勘,別無詐冒,許將丁產盡數報官,編入正圖甲首,納糧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原任貫址、及今收籍緣由,如仍作寄籍見任當差,隨住田產入官。若先前漏報,今續有遺下,願回原籍願去見任者,所在官司,仍移文前去知會。 又按《會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長僧道,有田糧者,編入黃冊,同里甲納糧當差。無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世家,大族規避重差,花分小戶者,許令首改歸併。

正德十五年,議准攢造里甲之法。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攢造里甲,止據人戶丁產,見在官第其等則。如或本里人戶不敷十甲之數,就於附近里內人戶,撥補完足。若分析戶籍,不問本里他圖本圖,果有消乏,亦許還併。

世宗嘉靖六年,詔流民復業,并告種荒田者,俱免糧役三年。又詔查審京師附住年久者,責令附籍。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三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諭。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輕糧,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體治罪。各州縣官,有設法招撫流民復業,及招人開墾,承種荒白田地,數多者,俱作賢能官,保薦擢用。

凡附籍人戶,嘉靖六年,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衛所籍貫者,行勘發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題准歸併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該撫按官,查軍民匠竈一體分戶之法。按《明會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置有產業住種年久者,准令附籍當差。其餘俱各省,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潛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及知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令撫按官招撫流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并近開事例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凡附籍人戶,九年,題准今後大造之年,各該州縣,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產家業,不願還鄉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許令收造該州縣冊內,填入格眼,照例當差納糧。不許捏為畸零等項名色,及破調容隱,作為貼戶。查出,依律治罪。其不願入籍者,就令還鄉,仍行該州縣安輯得所,免其雜泛差役三年。

又按《會典》:九年,題准各處州縣查審,消乏里分不成甲者,驗其丁產歸併,務使一十一戶為一甲。

凡查造委官,九年,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撫按官,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紙張粉飾,差錯稽遲等弊,俱聽後湖管冊官,指名參究。不分已未陞遷,俱照例以罷軟黜退。按《圖書編》:軍匠開戶,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民事,臣考近來,有工匠不許開戶之例。蓋為軍匠逃亡事故而設。邇來軍戶有原不同戶,而求告合戶者。又有串令近軍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戶者。匠籍亦然。於是軍匠有人及數千丁,地及數千頃,輒假例不分戶為辭。於是里長甲首人丁事產,不及軍匠人戶百分之一。其法止當不分軍民、匠竈等籍限、田限、丁將州縣人戶事產,通融總筭,一體分戶等因。該本部查得《大明會典》內一款,凡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今本官奏,要將州縣人戶,通融總算,一體分戶。蓋欲同籍則承軍伍之役,分戶則應里甲之差。今如湖廣之垛籍,山東之分開審差,是矣。合行各該撫按官,查照施行。

嘉靖十年,令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

按《明會典》:十年,令巡按御史,備行布政司及南北兩直隸府州縣,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違者,聽後湖管冊官查究。

嘉靖二十一年,黃冊民數。

按《圖書編》:黃冊民數,嘉靖二十一年,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十三布政司,戶總計九百九十七萬二千二百二十九,口總計六千二百五十三萬一百九十五。南直隸:戶二百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六,口一千四十萬二千一百九十八。

北直隸:戶四十四萬八千六十一,口四百五十六萬八千二百五十九。

浙江布政司:戶一百五十二萬八千一百五十七,口五百一十萬八千八百五十五。

江西布政司:戶一百三十五萬七千四十八,口六百九萬八千九百三十一。

湖廣布政司:戶五十四萬二千九百一十五,口四百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五十五。

山東布政司:戶八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二,口七百七十一萬八千二百二。

山西布政司:戶五十九萬二千八百九十,口五百六萬九千五百一十五。

河南布政司:戶六十萬三千八百七十一,口五百二十七萬八千二百七十五。

福建布政司:戶五十一萬九千八百七十八,口二百一十一萬一千二十七。

四川布政司:戶二十六萬八百八十五,口二百八十萬九千一百七十。

陝西布政司:戶三十九萬五千六百七,口四百八萬六千五百五十八。廣東布政司:戶四十九萬二千九百六十一,口二百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三。

廣西布政司:戶二十萬九千一百六十四,口一百九萬三千七百七十。

雲南布政司:戶一十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七,口一百四十三萬一千一十七。

貴州布政司:戶四萬四千二百五十七,口二十六萬六千九百二十。

嘉靖二十四年,議准海州疲憊,停其原額富戶。按《明會典》:二十四年,議准直隸海州地方疲憊,其原額富戶俱停革。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減富戶銀兩。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准將原收富戶銀內,動支四百兩,給宛、大二縣廂長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戶,果係逃亡,節年累徭戶幫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減銀一兩,止徵二兩,解部。如前收給立法稽考,如本戶尚有丁者,於本戶徵銀,不許累及別甲。其二十八年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轉發濟邊。

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移者,給文遣歸。又令大造黃冊。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又按《會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寫首列祖宗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數,務期簡核,進獻御覽。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各庫冊雖及二年,難以曬晾一周。今後每一大造庫房三十間,量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派,每書手二名,領匠八名,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有作弊毀裂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一年,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撫按官,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紙張粉飾,差錯稽遲等弊,俱聽後湖管冊官,指名參究。不分己未陞遷,俱照例以罷軟黜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