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1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十七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九
明二〈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天聰一則 崇德一則 順治十八則 康熙二十五則〉
食貨典第十七卷
戶口部彙考九
明二
神宗萬曆六年,上戶口總數。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戶口數目,人戶總計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戶,人口總計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人戶一百五十四萬二千四百八戶,人口五百一十五萬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人戶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五戶,人口五百八十五萬九千二十六口。
湖廣布政司:人戶五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戶,人口四百三十九萬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人戶五十一萬五千三百七戶,人口一百七十三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東布政司:人戶一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六戶,人口五百六十六萬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人戶五十九萬六千九十七戶,人口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人戶六十三萬三千六十七戶,人口五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口。
陝西布政司:人戶三十九萬四千四百二十三戶,人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四戶,人口三百一十萬二千七十三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五十三萬七百一十二戶,人口二百四萬六百五十五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一十二戶,人口一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雲南布政司:人戶一十三萬五千五百六十戶,人口一百四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貴州布政司:人戶四萬三千四百五戶,人口二十九萬九百七十二口。
順天府:人戶一十萬一千一百三十四戶,人口七十萬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人戶二萬五千九十四戶,人口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人戶四萬五千七百一十三戶,人口五十二萬五千八十三口。
河閒府:人戶四萬五千二十四戶,人口四十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人戶七萬四千七百三十八戶,人口一百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順德府:人戶二萬七千六百三十三戶,人口二十八萬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廣平府:人戶三萬一千四百二十戶,人口二十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人戶七萬一千一百八十戶,人口六十九萬二千五十八口。
延慶州:人戶二千七百五十五戶,人口一萬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人戶七百七十二戶,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口。
應天府:人戶一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七戶,人口七十九萬五百一十三口。
蘇州府:人戶六十萬七百五十五戶,人口二百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九戶,人口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人戶二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戶,人口一百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鎮江府:人戶六萬九千三十九戶,人口一十六萬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廬州府:人戶四萬七千三百七十三戶,人口六十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鳳陽府:人戶一十一萬一千七十戶,人口一百二十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人戶一十萬九千二百五戶,人口九十萬六千三十三口。
揚州府:人戶一十四萬七千二百一十六戶,人口八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人戶一十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三戶,人口五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國府:人戶五萬二千一百四十八戶,人口三十八萬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人戶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七戶,人口八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人戶三萬三千二百六十二戶,人口一十七萬六千八十五口。
安慶府:人戶四萬六千六百九戶,人口五十四萬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六戶,人口二十二萬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人戶三萬七千八百四十一戶,人口三十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人戶六千七百一十七戶,人口六萬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人戶八千八百戶,人口一十萬四千九百六十口。
皇清
國初戶口定制
《大清會典》:八旗壯丁,歲有增益。立法編審,最為詳密。
其投充買賣人口,漸為限制,具有成規,備列于後。
國初,定每壯丁三百名,編為一佐領。 又
諭:編審各旗壯丁時,令各該佐領,稽察已成丁者,增
入丁冊。其老弱幼丁,不應入冊,係瀋陽者,赴瀋陽勘驗。係東京者,赴鞍山勘驗。有隱匿者,壯丁入官,伊主及該佐領、撥什庫,各罰責有差。 又定置買人丁,及新成幼丁,許令編入本佐領。誤編入別佐領下者,退回。 又
諭:八旗新添壯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少者,
于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內,撥補足額。仍將該佐領治罪。嗣後每三年編審一次。 又定每佐領編壯丁二百名。 又定凡旗下人,遠離本佐領居住者,人口財物入官,該佐領、撥什庫罰責有差。 又定旗員子姪,俟十八歲,登記部檔後,方許分居。如未及歲數,擅分居者,議罰。 又定首先登城壯丁,准其開戶。並將胞兄弟嫡伯叔帶出,仍償原主身價。 又定,新滿洲壯丁,令酌撥舊丁內,編成佐領。
凡撫養承嗣
國初,定無嗣人,撫養他人之子,許報明該旗王、貝
勒、都統,送部註籍,增入本佐領壯丁數內。若私自撫養者,斷回原主。
凡買賣人口
國初,定旗下買賣人口,赴各該旗市交易。若越至
他旗市,被執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拏獲之人。 又定滿洲壯丁,越旗賣出,被首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首告之人。買主無罪。該管佐領知情者,治罪。壯丁撤回,撥給本旗。不知情者,壯丁撤回撥給本佐領下貧人。 又定,有將人父子兄弟夫婦分賣者,所賣之族,俱入官。 又題准陣獲人口,有將夫婦分賣者,仍令給還完聚,不入官賣主鞭責。
天聰五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天聰五年,
題准凡違法擅為喇嘛,及私建寺廟者,治罪。若已經呈明禮部者,酌議准行。
崇德八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崇德八年
二月二十六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除部冊紀載寺廟外,有不遵禁約,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該管佐領、撥什庫,亦罪之。欽此。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元年,題准王、貝勒等
府壯丁,每二名令一名披甲。
凡投充人口,順治元年,定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願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給文,赴部入冊,不許帶田地投獻。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二年,題准畿輔管莊人
等,強壓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內許赴戶部、五城御史、順天府,在外赴道府州縣,告理審實,釋放。 又題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僕,混託廝養,或悍奴欺壓故主,部民凌厲本官,及慢侮縉紳,傾陷富室,占騙人口財物者。事發,治以重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三年,題准自次年為始,
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原無定期,或三年一次,
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現行例,五年編審一次,其流民附籍,及招民復業,各有事例,詳載于後。順治四年,題准編審人丁,凡年老殘疾,并逃亡故絕者,悉行豁免。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五年,題准三年一
次編審,責成州縣印官,察照舊例造冊,年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註。
凡買賣人口,順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係奴僕,本主願賣者,聽。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順治六年,題准漢人,不許帶
出口外。如口外人有來
盛京購買馬匹,乘機買人口者,不准放出。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七年,題准投充人置買
民間房地者,房地並價銀入官,兩主從重治罪。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八年,令原在
盛京編審,另分戶人,有告稱係伊奴僕者,不准歸
併。係戶籍內人,有告稱非係伊家奴僕,亦不准。凡投充人口,順治八年,題准旗下漢人,欲回籍探視親戚者,該主定限放歸,該佐領報部,給票前往。如無部票,即係私逃,許地方官執解。 又
諭: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該佐領知情者,連坐。前此
有司責治旗人問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橫肆。今後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究治。戶部刊示曉諭。
凡買賣人口,順治八年,題准朝鮮貢使,隱匿人口帶往者,鞭責,計日罰銀。若本地人隱匿逃往者,正法。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九年,議准
內府及諸王府官員,有勞績素著者,特選數員,令
其開出府佐領,各歸所屬佐領。其父子兄弟閑散者,准其帶出。現有職任者,不准帶出。其撥出官員,不必頂替。
凡贖取人口,順治九年,題准陣獲人口,准令贖回。凡有贖人者,令嫡親家屬領歸。其身價,兩家各取其平。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順治十年,題准八旗買賣人
口,俱令該撥什庫記冊備查。其民人令親鄰中証立契,赴本管衙門掛號鈐印,俱不必輸稅。如不記冊無印契者,即治以私買私賣之罪。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一年,覆准每三
年編審之期,逐里逐甲,審察均平,詳載原額,開除新收,實在每名徵銀若干,造冊送部。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 又覆准,編審戶口,以順治十二年為始,直隸責成守道,各省責成布政司,至編審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舊例。
凡流民附籍,順治十一年,題准,凡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與土著之民,一體當差。新附籍者,五年後當差。 又覆准各旗官員及富戶,有能捐貲安插窮丁者,報部題請敘錄。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流民附籍,順治十二年,覆准州縣官,安
插流民一千名至五千名者,准與紀錄,督撫總計通省名數議敘。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三年,覆准每五
年編審一次。 又議准江西、福建、廣東三省全書內,有婦女鹽鈔銀,按口徵派不等。餘省無婦女名色,其鹽鈔銀均派地丁內,仍照舊行,不必更張。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四年,題准編審
戶口,州縣官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五年,議准,各省
編審人丁,五年一次造冊,具題,令於編審次年八月內到部。如不照限題報者,經管各官,俱照違限例議處。府州縣官編審年分,借名造冊,科派小民者,從重處分。督撫不行究參者,一併議處。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律》:順治十六年,覆准凡無籍棍徒、游手
好閒之人,不許容留在京,令八旗都統、五城御
史,嚴飭各該管官,逐戶挨查,驅逐回籍。有違法者,該管官即拏送部,嚴審定罪。如或徇情容隱,被人拿首,即將該管都統以下、撥什庫以上,分別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七年,覆准直省,
每歲終,各將丁徭賦籍,彙報總數,觀戶口消長,以定州縣考成。
凡招民復業,順治十七年,覆准四川全定流民,思返故土,令貴州督撫,飭沿江州縣隘口,不得攔阻,聽其樂歸。
凡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十七年,題准,凡官員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歲數,准其分戶。
凡投充人口,順治十七年,題准,投充人誣稱不係投充者,審出,鞭一百。如果不係投充,欺壓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題准,有將另戶人告稱係伊奴僕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納糧,後將房地納糧,輒稱不係投充者,審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地方官混報者,以抗違論,經承責三十板。其民人住種滿洲房地,年久,告稱係自己房地者,責三十板。 又覆准各莊,俱設屯撥什庫,責成清察如,有指稱投充,欺詐百姓者,真則解部究審。如係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擬。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口總數:順治十八年,總計直省人丁共
二千一百六萬八千六百九丁。
直隸順天府:人丁一十萬四千三百九十二丁。永平府:人丁九萬三千五百九十一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一萬七千八百二丁。
河間府:人丁二十一萬九千七百五丁。
真定府:人丁一百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九丁。順德府:人丁一十七萬九千四百三十七丁。廣平府:人丁二十七萬六千一十丁。
大名府:人丁四十六萬七千二百四十二丁。延慶州:人丁七千七百九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五百五丁。
奉天府: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二丁。
錦州府:人丁一千六百五丁。
江南布政司:人丁三百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四丁。
浙江布政司:人丁二百七十二萬九十一丁。江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九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六丁。
湖廣布政司:人丁七十五萬九千六百四丁。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五萬五千八百八丁。
山東布政司:人丁一百七十五萬九千七百三十七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三十二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九十一萬八千六十丁。陝西布政司:人丁二百四十萬一千三百六十四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萬六千九十六丁。
廣東布政司:人丁一百萬七百一十五丁。廣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二丁。
雲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一萬七千五百八十二丁。
貴州布政司:人丁一萬三千八百三十九丁。凡流民附籍,順治十八年,
詔: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瀕海居民,遷移內地者,令該
督撫,確察,速給田房,安插得所,仍須親身料理,不得徒委屬員。
凡撫養承嗣,順治十八年,題准,凡無嗣人存日,撫養兄弟族人之子,准承受家產。若撫養他人及奴僕之子,不准承受。若存日未曾立嗣,故後准近房承受。如本族無人存日,保結撫養異姓之子,亦准承受。若無族人,又無撫養異姓人,其家產,本佐領從公撥給。
凡買賣人口,順治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買人記冊時,該翼查明,給以印照。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二年,題准州縣編
審人丁,增至二千名以上者,經管官及督撫布政司,俱准紀錄。
凡投充人口,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種滿洲房地,子弟姪看守故土墳塋,或子弟姪住種滿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墳塋者,行地方官查其輸糧,在先紅冊載名者,即斷為民。如投充後輸糧者,仍斷與滿洲。
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年,題准,八旗買賣人口,兩家赴市,納稅記冊,令撥什庫,保結列名。若係漢人,令五城司坊官,查有該管官印票,准買。永著為例。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三年,議准四川寄寓外
省流民,各督撫造冊移送川撫,撥給口糧舟車,差官護令復籍。
凡贖取人口,康熙三年,題准已撥給山海關外叛逆人犯妻子家僕,有私行偷賣贖去者,賣主係官,革職。係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專管各官,俱降二級調用。如偷賣贖軍流等犯妻子家僕者,亦照此例議處。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流民附籍,康熙四年,覆准罷職官員,本
身寄居各省者,照例勒令回籍。若本官既歿,子孫有田土,丁糧已入版圖者,回籍、附籍,聽其自便。
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四年,題准滿洲、蒙古,有一佐領,餘丁多至百名以上,願分作兩佐領者,聽。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流民附籍,康熙五年,題准,地方官招集
流民一百名者,紀錄一次。
又《戶律》:康熙五年,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營官,查各該管地方,有無業游手、來歷不明之人,即送該城,釘回原籍。仍查明犯事離籍情由,擬罪。如該管官不行拿送,別經查出者,聽該部議處。總甲等並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責三十板。各都統,并步兵總尉,嚴飭各該旗下佐領,并各府佐領,責令驍騎校、包衣大、撥什庫,詳查佐領下人,有將房屋招人賃住者,查明來歷,并有保人,方許居住。若有惡棍、不務本業、生事行詐者,查出,送部審實,依光棍定例治罪。該地方官役不行拿送,別經發覺者,照例分別議處。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六年,
議准,凡喇嘛將家人及私收人,為班第,併隱留,部冊無名之喇嘛者,喇嘛處絞,家產籍沒,總管大喇嘛罰牲三九,扎薩克喇嘛罰牲二九,得木齊等罰牲一九,入官,俱革所管之職。旗下官員人等,隱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將家人送與喇嘛為班第者,係官,議革。係平人,處死。該管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任。撥什庫,鞭一百,罰本犯銀五十兩,給出首之人。家人出首者,准其離主,班第入官。蒙古部落人等,隱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將家人與屬下人,送與喇嘛為班第者,王、貝勒各罰馬一百匹,貝子、公各罰馬七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罰馬五十匹,都統罰牲三九,副都統罰牲二九,參領罰牲一九,佐領、驍騎校革職,係平人,處死。其該管之王、貝勒,各罰馬七十匹,貝子、公各罰馬五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罰馬三十匹,都統、副都統各罰牲三九,參領、佐領各罰牲二九,驍騎校罰牲一九,革任,撥什庫鞭一百,革去撥什庫。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以其半入官,半給出首之人。如家人及所屬之人出首者,准其離主,班第入官。民人隱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及將子弟家人送與喇嘛為班第者,本犯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罰銀五十兩,給出首之人。十家長及兩鄰,知而不舉者,責四十板。該城御史及、順天府府尹罰俸一年,該管知縣併兵馬司指揮,革職。寺廟之僧、道、尼姑,有留隱喇嘛班第,併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住持之僧道,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勒令為民。住持之尼姑與所住之喇嘛,俱處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舉者,責四十板,為民。罰住持之僧、道與同住之尼姑銀五十兩,給出首之人。該管之僧道錄司,罰銀一百兩,入官。如空寺廟中,有喇嘛班第,及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居住,被人拏首者,該管僧道錄司,及專管僧道,罰銀一百兩,以其半入官,半給出首之人。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七年,覆准見任文武大
小各官,有能捐貲,遷移四川流民歸籍,每一百家以上者,紀錄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級。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級。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級。七百家以上者,不論俸滿,即陞。招回之民,責令地方官,安插得所。
凡撫養承嗣,康熙七年,覆准凡撫養他人子為嗣,歿後,其子本生父母年老乏嗣,仍令歸宗。
又題准,凡無嗣人家產,親兄弟承受者,不議。若伯叔及兄弟之子承受,有親生女者,給家產三分之一。若疏族人承受,其女給家產五分之二。若應歸佐領撥給者,其女給家產之半。若數少難分,及分撥餘剩者,俱給承受之人。凡分給女子,無論人數,止于應給分內分撥。
凡贖取人口,康熙七年,覆准私贖叛逆家屬,照例治罪,人口身價俱入官。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八年,題准凡調補
管別佐領者,止准帶本家壯丁。若將伊兄弟族中壯丁帶往者,俱令償還。
凡投充人口,康熙八年,
詔: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管佐領連坐,本犯
正法,妻孥家產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後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責治。
凡買賣人口,康熙八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屬官用印,照拏解良民例議處。所買之人,釋放為民,兩主各鞭責有差。 又題准,有將定例後所買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發,用印官及買者、賣者,俱加等治罪。 又
詔: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
奴,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略買良民例治罪。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九年,題准,凡官員將投
充人,稱為納糧之民,並改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十年,
議准,凡隱留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隱留之人,係有職任官,革任。無職任官,革職。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又覆准,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拏送到部。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一年,覆准,《賦役
全書》內,浙江等省,婦女小口徭銀,改為食鹽鈔銀。直隸流寓,及山西久流近流人丁,改為實在人丁。幼丁改為新編人丁。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一年,議准,凡在順治十年以前買人,未用印信,審時中証明白者,斷與原主。或無中証文契,本人自稱賣身是實者,亦斷與買主。自順治十一年以後買人,雖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斷出為民。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二年,覆准直省
編審,概令繕疏具題。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二年,題准旗下買民,查係白契,斷出為民者,即遞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報部,并督撫備照。
凡收養孤老,康熙十二年,題准:赤子關係人命,拋殘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貧窮不能撫養其子者,許送育養嬰兒之處,聽其撫養。如有輕棄道塗,致傷生命,及家主逼勒奴僕,拋棄嬰兒者,責令八旗佐領、五城御史,嚴行禁飭。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三年,議准,江南
有隱佔詭寄,包攬諸弊,皆因賦役不均。宜通計該州縣田地總額,與里甲之數,均分辦糧當差。不許豪戶多佔隱役,苦累小民。其推收編審,悉照均田均役,聽民自相配搭。
凡招民復業,康熙十三年,覆准,凡招回原籍之民,照招徠外省流民例議敘。
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四十名,餘丁彙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不足定額者,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領,酌驗無誤,披甲當差,出結,移送到部,亦准編作佐領。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十四年,覆准招回原籍
流民,止議敘州縣官,其司道等官,不得議敘。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嗣後有以
投充滿洲之人,稱為納糧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轉申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罰俸一年,
該管上司罰俸六個月,巡撫罰俸三個月。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正印官用印,准買。若在地方犯罪,逃出賣身者,保人係民,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原價追還給主,賣身人遞解本地方官,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詭稱民人賣身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保人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若係逃人,照常鞭刺。又賣身人謊寫他人姓名者,照光棍為首例,保人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又賣身人假捏籍貫姓名,不從實開寫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斷與買主。保人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七年,覆准直隸、
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及江蘇等處,歸併衛所屯丁,向俱照州縣例編審徵銀。今安徽等處,及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歸併衛所屯丁,亦令照州縣人丁例,一體編徵。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七年,覆准滿洲蒙古人口,不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給送。違者,將所賣人併價入官。買主、賣主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披甲當差、閑散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該管佐領、驍騎校,知情者,革職。撥什庫鞭一百,收稅官亦革職。其喀爾喀厄魯忒人,亦不許賣與漢軍民人。違者,亦照此例治罪。
凡贖取人口,康熙十七年,議准滿洲、蒙古家人,其主願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旗下者,聽。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治罪。
康熙十八年
七月二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李霨、尚書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
樞、學士佛倫:地震示警,災及軍民。朕居高御物,勤恤民隱。遇茲變異,惻怛彌殷。其摧塌房屋、壓傷人口,惟恐五城御史,不能逐戶細察。止憑司坊官員總甲人等開報,未盡詳確,不得均霑實惠。應分遣不在五城滿漢御史,詳加稽察,著都察院遵行。
上諭大學士明珠:地震傾倒民居,朕心憫念。至於窮
苦兵丁,出征在外,房屋毀壞,妻子露處,無力修葺,更堪惻然。可敕該部,行令八旗各佐領下官員殷實者,共相存恤,出貲修助。俾貧困之家,早獲寧居。該旗都統、副都統、參領,親行詳察,毋致遺漏,使窮苦之人妻子,無棲息之所。朕亦時加訪問,若有玩忽,該旗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俱從重治罪。
上諭大學士明珠:茲因地震,五城地方房屋傾頹,貧
苦小民,不能補葺。朕心特為軫念。兩鄰十家戶,有互相存恤之義,可協助修理。如官紳富民,願捐貲為貧民修理房屋者,該管官酌量獎勵。其令都察院行五城御史遵行。
八月十八日,
上諭戶部侍郎薩木哈:通州三河等處地震災變,壓
傷人口,無人收瘞,殊為可憫。戶、工二部會同,將旗下及民人房屋,并各寺廟內,有見被壓埋者,作何,察明數目,其速議。具奏。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十八年,題准凡旗人買
民,用印衙門,呈送戶部,轉行該撫令地方官,曉諭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內,不將買人緣由報部者,罰俸一年。竟不報者,降一級。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十一年,題准直省駐
防各官,及提鎮以下等官,概不許買本省之民。違者,降二級調用。若縱令家僕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該管官失察,降一級留任。其駐防甲兵,量許少買民人,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寫情願字樣,用印。若未經取供文契,雖有情願字樣,實係勒賣者,買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若本官囑託兵丁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如本主在京,家僕披甲在外駐防者,准買。其在外駐防官之家僕披甲者,不准買。
又題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
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級調用。
凡贖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買之人,及舊奴僕內,有年老疾病,各主情願准贖者,呈明都統,移送戶部,令其贖出為民。若將年壯舊人,借稱贖出者,照買賣例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十二年,議准滿洲、蒙
古家人,違禁賣與漢軍民人者,買賣之人,係官,罰俸一年。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如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及收稅官知情者,罰俸九個月。撥什庫,鞭八十。所買之人,併價,俱入官。其喀爾喀厄魯忒人,不許漢軍民人買。違者,係官,降一級調用。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所買之人入官。 又題准,本年十月以前,有白契賣身之人,審供情願,中証明白者,仍斷與買主。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二十二年,議准,喇嘛班第私建寺廟者,照律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十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三冬時令嚴寒,窮苦小民,恐其無
以資生餬口。故於五城地方,各支銀米,設廠煮粥,散給貧窮戶口,原係朝廷撫恤小民之意。今奉行日久,經管各官,視為具文虛應故事,以致貧民嗷嗷待哺,罔獲宿飽。其令部院,即嚴飭巡城御史,及司坊官員,必令親視散給,毋得假手胥役,侵漁虛冒。務俾小民,均霑實惠。部院堂官,仍不時稽察。如有故違者,題參治罪。以副朕愛養窮黎至意。其令戶部、都察院實心奉行。
《大清會典》: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二十三年,
諭:編審八旗佐領事宜,令戶、兵二部會同,一次具題。
又
諭:八旗滿洲、蒙古,每旗均設佐領一百員。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口總數:康熙二十四年,總計直省人丁,
共二千三百四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八丁口。直隸順天府:人丁一十三萬五千一百三十一丁。
永平府:人丁九萬六千四百九十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五萬四千三百八十二丁。河間府:人丁二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三丁。真定府:人丁一百一十七萬一千七百九十丁。順德府:人丁一十八萬八千八十丁,內匠役六百六丁。
廣平府:人丁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丁。大名府:人丁五十八萬八千六百五十八丁,內匠役七百一丁。
延慶州:人丁七千四百一十八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四百八十四丁。
奉天府:人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一丁。
錦州府:人丁一萬三千五十六丁。
江南江蘇布政司:人丁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丁。
安徽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一萬四千四百三十一丁口。
浙江布政司:人丁二百七十五萬一百七十五丁口。
江西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二萬六千四百七丁口,內食鹽課八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九口。湖北布政司:人丁四十四萬三千四十丁。湖南布政司:人丁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丁。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一百二丁口,內食鹽課七十一萬六千八百八十九口。山東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一萬九百七十三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六十四萬九千六百六十六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三萬二千三百七十六丁。
陝西西安布政司:人丁二百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一十四丁。
鞏昌布政司:人丁二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二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萬八千五百九丁。
廣東布政司:人丁一百一十一萬九千四百丁口,內婦女五十一萬五千一百七十五口。廣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七萬九千四百五十四丁。
雲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七丁。
貴州布政司:人丁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七丁。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旗下人家產,原在一佐領者,後雖隨旗分撥,仍令伊親族承受,不拘旗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直
省編審人丁,俱以一年為限。歲終造冊,具題。凡流民附籍,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五城棲流所,令該御史酌量修理,以卹孤貧。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諭內閣:日者,盛京招民,有議敘之例。今西安等處
流民,尚有未歸本業者,茲西安等處流民,招復幾戶,復歸本業,助給牛種等物,令之耕種。收穫一季者,其宜議敘吏、戶二部察例以聞。
康熙三十四年
四月二十五日,
上諭戶部:頃緣山西巡撫噶爾圖,同太原總兵周復
興奏報,平陽府地震,房屋倒塌,人民損傷。隨經特遣司官,星馳前往,察勘情形,比復傳問往來經過,及本籍人員,具述屋宇盡皆傾毀,人口多被傷斃,受災甚重。朕心深切軫卹。應作何恩卹,著速詳議具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四十六年
十一月十一日,
上諭內閣:福建內地之民,住居臺灣者甚多。比來洊
罹災祲,米榖不登,在土著之人,猶可採補為生。內地人民,糧食匱乏,在彼地既難以自存,欲回故土,又遠隔大洋。前來無力,如此情事,誠為可憫。著行文該地方官,察明情願復歸鄉土者,或遇兵丁換班之船,或遇公務奉差之船,令其附載,帶回原籍。
十一月十九日,
上諭內閣:拐賣人口者,從重治罪,於理極當。但買主
不治重罪,則人何由知警。拐賣之事,亦何由止息。嗣後有買主,審實知情者,或併妻子解京,或充發遠省,則買人者知所畏懼。必細察來歷始買,而拐賣之事,亦決少矣。可令該部定例通行。康熙五十一年
戶部則例:康熙五十一年四月,戶部為欽奉
上諭事,會議,得直隸各省四十五年編審冊,舊管人
丁共二千四百九十八萬五千四十丁,應徵銀三百二十九萬五千一百六兩零,米豆二萬三千七百六十六石零。今河南、山東、山西、浙江、江西、廣西、貴州、雲南等省,五十年編審,除抵補開除外,增丁七萬三千六百四丁,應增銀五千五百七十五兩零,米豆八百六十七石零。今該督撫等,已經造入徵課冊內,具題。應行令各該督撫等,將所題過五十年新舊丁數,永為定額,徵收錢糧。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直隸、江南、陝西、湖廣、福建、廣東、四川等省,五十年編審,尚未具題。應行該督撫等,作速確查明白。具題之日,亦照河南、山東等省五十年編審數目,永為定額。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應行文直隸等省督撫,將
皇上愛恤黎元,不行加增錢糧之
聖諭,通行曉諭,交與各府州縣官。令除五十年編審
交納錢糧人丁外,將不納錢糧滋生人丁實數,再行挨戶逐一查明,另造清冊。該督撫出具保結,于今年十月內,奏 聞。嗣後遇編審之年,將滋生人丁數目,仍陸續增於五十年編審冊內,具題。如額定徵收錢糧,丁數若有虧缺,即將各所屬鄉圖之內所增人丁補足。如該督撫各官,將滋生人丁實數,隱匿不報,或于定額之外,新增人丁,私派錢糧等弊。該督撫即行嚴查題參。如該督撫,仍庇不行查參,或被科道查參,或被傍人首告,將該府州縣各官,并該督撫等,一并交與該部,從重議處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