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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三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四

  唐二〈高祖武德二則 太宗貞觀五則 高宗永徽一則 顯慶一則 乾封一則 總章一則 上元二則 儀鳳二則 中宗景龍一則 睿宗先天一則 元宗開元十一則 天寶三則 肅宗乾元二則 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代宗永泰一則 大曆一則 德宗貞元四則 憲宗元和二則 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三則〉

  後梁〈太祖開平二則 乾化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長興四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出帝開運一則〉

  後漢〈隱帝乾祐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三則〉

  遼〈太祖天贊一則 太宗會同三則 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統和七則 開泰二則 太平一則 興宗重熙二則 道宗清寧二則 咸雍一則 大安一則〉

食貨典第二十三卷

農桑部彙考四

唐二

高祖武德五年,詔諸司休假、務農、流罪以下,亦放收穫。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武德五年四月戊辰,謂群臣曰:比者兵革事煩,不遑隴畝。今諸方略定,軍國無虞,太平之基,在於家給人足。今茲麥既大熟,宜停庶務,每司別留一二人守曹局,餘皆宜休假,親事務農。流罪以下囚罪名定者,亦放收穫。武德六年,詔有司勸農。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六年六月乙未,詔曰:有隋喪亂,區宇分離,百姓凋殘,弊於兵甲。田畝荒廢,饑饉薦臻,元元無辜,墮於溝壑。朕膺圖馭極,廓清四海,安輯遺民,期於寧濟。勸農務本,蠲其力役。然而邊鄙餘官,向或未除。頃年已來,戎車屢出,所以農功不致,倉廩未登。永念於茲,無忘寤寐。今既風雨順節,苗稼實繁,普天之下,咸同茂盛。五十年來,未嘗有此,倉箱之積,指日可期。時為溽暑,方資耕耨,廢而不修,歲功將闕。宜從優縱,肆力千頃,其公私債負,及追徵輸,送所至處,且勿施行。尋常營造役使工匠,事非急要,亦宜停止。見在囚繫,事未決斷,傍引支證,未須追迫,司攝常務,並宜且停。內外官人,行署以上,量事分播,皆盡九月三十日,其軍機急速,及盜賊之事,不在停限。州縣牧宰,明加勸導,咸使戮力,無或失時。務從簡靜,以稱朕意。

太宗貞觀元年三月癸巳,皇后親蠶。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按《唐會要》:貞觀元年三月十日,文德后率內外命婦,有事于先蠶。

貞觀三年正月癸亥,耕籍田。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按《禮樂志》:貞觀三年,太宗將親耕,給事中孔穎達議曰:《禮》:天子籍田南郊,諸侯東郊。晉武帝猶東南,今帝社乃東壇,未合於古。太宗曰:《書》稱平秩東作,而青輅、黛耜,順春氣也。吾方位少陽,田宜于東郊。乃耕于東郊。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十八日,詔曰:周宣王在位,以墜茲禮。近代以來,彌所多闕。朕祗承大寶,憲章典故,今將履千畝於近郊,復三推於舊制,宜令有司,式遵典禮。二十一日,親祭先農,籍於千畝之甸。自晉氏南遷,此禮久廢,今始行之,觀者莫不駭躍。祕書郎岑文本獻《籍田頌》以美之。初,議籍田方面所在,給事中孔穎達曰:禮,天子籍田於南郊,諸侯於東郊。晉武帝猶於南郊。今於城東,不合古禮。帝曰:禮緣人情,亦何常之有。且《虞書》云平秩東作,則是堯、舜敬授人時,已在東矣。又乘青輅、載黛耜者,所以順其春氣,故知合在東方。且朕見居少陽之地,田於東郊,蓋其宜也於是遂定。自後每歲嘗令有司行事也。

貞觀四年,以麥大稔,謂民安年豐為上瑞,群臣皆賀。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帝以夏麥大稔,謂御史大夫蕭瑀曰:前代帝王以麟鳳龜龍為嘉瑞,朕以民安年豐為上瑞。公謂若何。在位者皆賀。

貞觀九年三月,文德皇后率內外命婦,有事於先蠶。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貞觀十四年,劉仁軌上奏諫獵事妨農,帝降璽書勞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劉仁軌傳》:十四年,太宗將幸同州校獵,屬收穫未畢,仁軌上表諫曰:臣聞屋漏在上,知之者在下;愚夫之計,擇之者聖人。是以周王詢於芻蕘,殷后謀於版築,故得享國彌久,傳祚無疆,功宣清廟,慶流後葉。伏惟陛下天性仁愛,躬親節儉,朝夕克念,百姓為心,一物失所,納隍軫慮。臣伏聞大駕欲幸同州教習,臣伏知四時蒐狩,前王恆典,事有沿革,未必因循。今年甘雨應時,秋稼極盛,元黃亙野,十分纔收一二;盡力刈穫,月半猶未訖功;貧家無力,禾下始擬種麥。直據尋常科喚,田家已有所妨。今既供承獵事,兼之修理橋道,縱大簡略,動費一二萬工,百姓收斂,實為狼狽。臣願陛下少留萬乘之恩,垂聽一介之言,退近旬日,收刈總了,則人盡暇豫,家得康寧。輿輪徐動,公私交泰。太宗特降璽書勞曰:卿職任雖卑,竭誠奉國,所陳之事,朕甚嘉之。

高宗永徽三年,耕於籍田,以先蠶為中祠。

按《唐書·高宗本紀》:永徽三年正月丁亥,耕籍田。按《舊唐書本紀》:三年正月,籍於千畝,賜群官帛各有差。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丁亥,親享先農,御耒耜率公卿耕於籍田,賜群官帛各有差。

按《文獻通考》:三年三月,制以先蠶為中祠。有司言:按《周官》:宗伯后不祭,則攝而薦豆籩徹,明王后之事。而宗伯得攝行之。伏以農桑乃衣食萬人,不宜獨闕,先蠶之祀無已,則皇后遣有司享之如先農可也。

顯慶元年三月辛巳,皇后親蠶。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乾封二年,行籍田禮,躬秉耒耜九推。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封二年正月十八日,行籍田之禮,躬秉耒耜而九推焉。禮官奏陛下合三推,上曰:朕以身率下,自當過之,恨不終於千畝耳。禮畢,降雪盈尺。〈按《唐書·禮樂志》及《冊府元龜》又載:肅宗乾元二年事與此

相同,疑乾封二字訛。

〉總章二年三月癸巳,皇后親蠶。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元年三月己巳,皇后親蠶。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二年三月丁巳,天后親蠶。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儀鳳二年,親耕籍田,作《籍田》賦。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儀鳳二年正月乙亥,帝親耕籍田於東郊。禮畢,作《籍田》賦,以示群臣。

儀鳳三年五月,幸籍田所,觀區種,手種數區。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中宗景龍二年,敕諸州盡地利。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景龍二年七月辛卯,敕誡諸州郡督、刺史、縣令務盡地利,禁游食。

睿宗先天元年正月戊子,耕籍田。

按《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景雲三年〈即先天元年〉正月戊子,幸滻東親耕籍田,祀先農。又按《冊府元龜》:太極元年〈即先天元年〉正月戊子,親耕籍田。

元宗開元元年正月辛巳,皇后親蠶。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四年,詔關中併功收刈。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九月壬寅,詔曰:關中田苗,今正成熟。若不收刈,便恐飄零。緣頓差科,時日尚遠,宜令併功收拾,不得妄有科喚,致妨農業。仍令左右御史,撿察奏聞。

開元十二年,詔復流民開闢所在閒田,免其賦役,以宇文融為勸農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六月壬辰,詔曰:有國者,必以人為本。固本者,必以食為先。先王於是務其三時,前聖所以分其五土,勸農之道,實在於斯。朕撫圖御曆,殆踰一紀,旰食宵衣,勤乎兆庶。故兢兢翼翼,不敢荒寧。頃歲以來,雖稍豐稔,猶恐地有遺利,人多廢業。游食之徒,未盡歸。生穀之疇,未均墾。以是軫念,遣使臣,恤編戶之流亡,閱大田之眾寡。至如百姓逃散,良有所繇。當天冊神功之時,北狄西戎作梗,大軍之後,必有凶年。水旱相仍,逋亡滋甚。自此成弊,於今患之,且違親越鄉,蓋非獲已。暫因規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網,復損產業。居且嘗懼,歸又無依。積此艱危,遂成流轉。或因人而止,或庸力自資,懷土之思空盈,返本之徒莫遂。朕處荷丕搆,子育萬姓,立德非宜,而茲弊未革。納隍馭朽,實切於心。既深在予之責,思弘自新之令。其先是逋逃,並宜自首,仍能服勤壟畝,肆力耕耘,所在閑田,勸其開闢逐土,任宜收稅,勿令州縣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放。若登時不出,或因此更逃,習俗或然,非以為法。且阻我誠信,是紊我大綱。爰及所繇,須加嚴限。且天下風壤,多有不同,地既異宜,俗亦殊習。固當因利制事,不可違人立法。宜令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宇文融,兼充勸農使,巡按人邑,安撫戶口。所在與官寮及百姓商量處分。乃至賦役差科,於人非便者,並量事處分,續狀奏聞。務令安輯,勿使勞繁。當行賞罰之科,各竭忠公之力。所到之處,宣示百姓,達我勸人之心。開元十五年,以宮中蠶絲賜宰臣以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五年五月丁酉,是日夏至,賜宰臣及供奉官諸司長官,各綟絲。先是,帝命宮中養蠶,親自臨視,欲使嬪御已下,知女工之事。及蠶罷,獲絲甚多,因以賜焉。

開元十六年,敕諸州客戶有願屬邊緣利者,給良田安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六年十月,敕曰:諸州客戶,有情願屬邊緣利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情願者,隨其所樂,具數奏聞。

開元十七年,詔罷力役不急,務以就農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七年春正月丁酉,詔曰:獻歲發生,陽和在候,乃睠甿庶,方就農桑。其力役及不急之務,一切并停。百姓間有不穩便事,須處置者,宜令中書門下與所司,喚取朝集使,審問商量。奏聞。

開元十九年正月丙子,耕於興慶宮。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十九年正月丙子,親耕於興慶宮龍池。二月癸未,皇太子鴻等奏曰:昨正月二十七日,伏見陛下於興慶宮,親耕三百餘步。既而青光紫氣覆地。臣等聞,舜在歷山之下,人微之事也。漢有鉤盾之間,兒童戲之,猶正經所尚,良史稱多。況陛下運德協靈,聖情逮物,上為宗廟,下預黔黎,躬耕籍田,天下幸甚。較其盛禮,百倍於三,推考其嘉瑞,獨高于千古。而九霄四遠,中外阻絕,冢司莫繇見,直筆所未聞。使帝跡不激揚,聖美不昭晰,皆臣子之過也。是以臣等冒昧上陳,伏乞恩慈令,宣示朝廷,錄付史館,則罄天率土,殊情同幸。帝曰:人之大事,實在於農。故務其三時,播諸百穀。是用仰遵千畝之籍,躬閱三推之禮。所以供祀宗廟,率先下人,亦何足光乎史冊,布諸中外也。然汝等固請,宜付史臣。

開元二十一年,詔罷興役以勸農功。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一年正月,詔其聚眾興役,妨時害功,特宜禁止,以助春事。開元二十二年,帝於苑中種麥,率皇太子已下躬自收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二十二年夏,上自苑中種麥,率皇太子已下躬自收穫,謂太子等曰:此將薦宗廟,是以躬親,亦欲令汝等知稼穡之難也。因分賜侍臣,謂曰:比歲令人巡撿苗稼,所對多不實,故自種植以觀其成;且《春秋》書麥禾,豈非古人所重也。

開元二十三年,親祀神農,執耒耜九推。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三年正月乙亥,耕籍田。按《禮樂志》:二十三年,親祀神農於東郊,配以句芒,遂躬耕盡壟止。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正月十八日,親祀先農。禮畢,降至耕位。侍中執耒,太僕秉轡。帝謂左右曰:帝籍之禮,古則三推。朕今九推,庶九穀之報也。讚導者,跪而奏曰:先王制禮,不可踰越。帝曰:夫禮豈不在濟人治國,勤事務功乎。朕發乎至誠,深惟嘉殖,將以勸南畝,供粢盛,豈非禮意也。於是九推而止。公卿以下,終其田畝。制曰:昔者,受命為君,體元立極,未有不謹於禮,而能見教於人。朕且庶乎有慚作者,方冊存而可舉,典章絕而復尋。自古所行,無一而廢。將以上乞靈於宗社,下蒙福於黎元。朕茲精誠,天實降鑒。今嗣歲初吉,農事將起,禮先本於耕籍,義緣奉於粢盛。是所嚴祗,敢不敬事。故躬載耒耜,親率公卿,以先萬姓,遂千畝,謂敦本之為耳。何布澤之更深,宜有順於發生,俾無偏於行惠。可大赦天下。

開元二十九年,詔刺史縣令加意勸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九年,制曰:古之為理,必順時行令,獻歲發春,仁氣育物,直葉陽和之德,以勤播種之務。天下諸州,委刺史、縣令,加意勸課。仍令採訪使勾當,非灼然要切事,不得妄有追擾。其今月諸色,當審人有單貧老弱者,所司即揀擇量放營農,至春末已來,並宜准此。

天寶五載,詔罷不急之務以勸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寶五載正月,詔曰:今土膏既動,農事將興。丁壯就功,不可妨奪。其不急之務,一切並停。

天寶九載,禁賣榖禾充馬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九載七月,詔曰:農為政本,食乃人天。必禾稼之及期,遂京坻之厚積。是以愛人存乎重穀,勤政在乎厚生。俗之所資,何急於此。如聞遠近,每至秋中穀禾熟時,即賣充馬槁,苟求規利之心,殊害生成之性。靜言斯弊,實資懲革。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其三京及天下諸郡,並委所繇長官,嚴加捉搦。如非成熟,不得輒刈。犯者,量決四十。仍牓示要路,咸使聞知。

天寶十四載,詔停不急之務,以待農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四載正月,詔不急之務,一切且停待。至農閑任依常式。

肅宗乾元元年,后親蠶苑中,帝敕來年行籍田禮。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后妃傳》:肅宗廢后庶人張氏,乾元初,立為皇后。親蠶苑中,群命婦相禮,儀物甚盛。二年,群臣上帝尊號,后亦諷群臣尊己號。會月蝕,乃止。

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十二月癸亥,敕來年正月十日拜九宮壇。十一日,籍田。

乾元二年正月戊寅,耕籍田。三月己巳,皇后親蠶。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按《禮樂志》:二年,詔去耒耜雕刻,命有司改造之。天子出通化門,釋軷而入壇,遂祭神農氏,以后稷配。冕而朱紘,躬九推焉。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丁丑,帝將有事於九宮之神,兼行籍田之禮。自明鳳門出,至通化門,釋軷而之壇,所宿齋於宮。戊寅,禮畢,將耕籍田,先至於先農之壇。因耒耜,有雕刻文飾者,謂左右曰:田器,農人執之,在于樸素,豈貴文飾乎。乃命撤之。下詔曰:古之聖王,臨馭天下,莫不務農敦本,保儉為先,蓋用勤身率下也。屬東耕啟候,爰事籍田,將欲勸彼蒸人,所以執茲耒耜。如聞有司所造農器,妄加雕飾,殊非典章。況組轅縹軌,前王有制,崇奢尚靡,諒為所疵。靜言思之,良用歎息,豈朕法堯舜、重茅茨之意耶。其所造雕飾者宜停。仍令有司依農用常式,即別改造,庶萬方𥟖獻,知朕意焉。翌日己卯,致祭神農氏,以后稷配享。帝冕而朱紘,躬秉耜而九推焉。禮官奏陛下合三推,今過禮。帝曰:朕以身率下,自當過之,恨不終於千畝耳。既而佇立久之,觀公卿、諸侯、王公已下耕畢。然後自春明門入至東陽門,起居聖皇,乃還大明宮。自前年旱,冬又無雪。禮畢,降雪盈尺。司天臺初奏,籍田樂作,有南風應律,以協時令,年豐之兆。晝則黃雲捧日,夜則紫氣抱樞。

上元二年,詔天下刺史、縣令親勸農桑。又詔州置司田參軍一人,縣置田正二人。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上元二年正月,詔:王者設教,務農為首。今土膏方起,田事將興。敦本勸人,實惟政要。宜令天下刺史、縣令,各於所部,親勸農桑。九月,詔曰:田功在謹,農事惟勤。不有司存,何成種榖。諸州等,各置司田參軍一人,主農事。每縣各置田正二人,於當縣,揀明嫺田種者充,務令勸課。

寶應元年,詔建辰月彉騎,三分留一,餘放歸農。至建巳月,依常式,諸州設法勸課。

按《唐書·肅宗本紀》: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大赦。按《冊府元龜》:寶應元年建卯月,御明鳳樓,大赦,詔其建辰月,應蕃彉騎,宜三分量留一分,其餘即放歸營農。至建巳月,任依常式。諸州刺史、縣令,及司田參軍,令設法勸課。令其耕種,不得失時。貧不支濟戶,仍方圓處置,量事借貸,務令存立。歲終,巡案量其功效。

代宗永泰元年,詔停一切專營農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正月朔,大赦。制曰:農政,本也。食人,天也。方春之首,重於東作。除軍興至急,餘一切並停。令百姓專營農事。其逃戶復業,及浮客情願編附者,仰州縣長吏,親就存撫,特矜賦役。全不濟者,量貸種子,務令安集。

大曆十三年,以支渠妨農壞渠,磑八十餘所。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曆十三年正月,壞京畿白渠磑八十餘所,以防奪農業也。帝思政理之本,務於農人。以田農者,生民之源。苦於不足磑碾者,興利之業。主於並兼,遂發使行具其損益之繇,僉以為正渠無害,支渠有損,乃命府縣,凡支渠磑,一切罷之。時昇平公主,上之愛女,出降駙馬都尉郭曖,有磑兩輪并曖。父子儀,有磑兩輪,並在支渠內。公主聞之,不時入謁,乞留此磑。帝目公主曰:吾為蒼生,爾識吾意,可為眾先。公主遂即日毀之。由是諸磑不令,而毀者非一。百姓便之。自去冬少雪,是日雨雪豐霈,咸以為聖感。

德宗貞元二年,詔給關輔耕牛。袁高奏請貧人三兩家共給一頭,從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袁高傳》:貞元二年,上以關輔祿山之後,百姓貧乏,田疇荒穢,詔諸道進耕牛,待諸道觀察使各選揀牛進貢,委京兆府勸課民戶,勘責有地無牛百姓,量其地著,以牛均給之。其田十畝已下人,不在給限。高上疏論之:聖慈所憂,切在貧下。有田不滿五十畝者尤是貧人,請量三兩家共給牛一頭,以濟農事。疏奏,從之。

貞元五年,令百官進農書,獻穜稑之種。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五年春正月,詔以二月一日為中和節。宰臣李泌請中和節日令百官進農書,司農獻穜稑之種,從之。貞元六年,百寮進《兆人本業》書,司農獻黍粟。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六年二月戊辰朔中和節,百寮進《兆人本業》三卷,司農獻黍粟各一斗。

貞元二十年,詔務農桑。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年,詔曰:理化之本,繫乎京師。副朕憂人,屬於長吏。宜勉務農桑,各安生業,以舒朕懷。

憲宗元和五年,詔以來歲正月籍田,令有司詳定儀注。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禮樂志》:元和五年,詔以來歲正月籍田,太常修撰韋公肅言:籍田禮廢久矣,有司無可考。乃據《禮經》,參采開元、乾元故事,為先農壇於籍田。皇帝夾侍二人、正衣二人,侍中一人奉耒耜,中書令一人、禮部尚書一人侍從,司農卿一人授耒耜於侍中,太僕卿一人執牛,左、右衛將軍各一人侍衛。三公以宰相攝,九卿以左右僕射、尚書、御史大夫攝,三諸侯以正員一品官及嗣王攝。推數一用古制。禮儀使一人、太常卿一人贊禮;三公、九卿、諸侯執牛三十人,用六品以下官,皆服褲褶。御耒耜二,并韜皆以青。其制度取合農用,不雕飾,畢日收之,籍耒耜丈席二。先農壇高五尺,廣五丈,四出陛,其色青。三公、九卿、諸侯耒十有五。御耒之牛四,其二,副也,并牛衣。每牛各一人,絳衣介幘,取閑農務者,禮司以人贊導之。執耒持耜,以高品中官二人,不褲褶。皇帝詣望耕位,通事舍人分導文、武就耕所。太常帥其屬,用庶人二十八,以郊社令一人押之。太常少卿一人,率庶人趨耕所。博士六人,分贊耕禮。司農少卿一人,督視庶人終千畝。廩犧令二人,間一人奉耒耜授司農卿,以五品、六品清官攝;一人掌耒耜,太常寺用本官。三公、九卿,諸侯耕牛四十,其十,副也,牛各一人。庶人耕牛四十,各二牛一人。庶人耒耜二十具、鍤二具,木為刃。主籍田縣令一人,具朝服,當耕時立田側,畢乃退。畿甸諸縣令先期集,以常服陪耕所,耆艾二十人,陪於庶人耕位南。三公從者各三人,九卿、諸侯從者各一人,以助耕。皆絳服介幘,用其本司隸。是時雖草具其儀如此,以水、旱、用兵而止。

按《冊府元龜》:五年十月丁亥,制:來年正月十四日,朝獻太清宮。十五日,謁太廟。十六日,籍田於東郊。宜令所司准式。十一月丙午,制曰:朕以東郊籍田禮之重者,爰擇吉亥,用祀先農。上以供粢盛,下以勸稼穡。式展三推之義,敢辭四體之勤。亦既草儀,方將肅事。載思理本,旁采眾詞。以江淮水旱之餘,河朔師旅之後,宜寬物力,以濟元元。況當三農休息之時,百司供具之費,道塗灑掃,暴露勤勞。惕然在懷,是用中止。雖前有成命,皆已施行,而重煩吾民,則無固必。其來年正月十六日,籍田禮宜停,於戲夫聖人無心,以徇百姓,朕亦虛己,用圖大中。苟事有未宜,則改而求當。凡百卿士,期悉予懷。是時太常修撰韋公肅奏曰:伏惟元和五年十一月敕,將行籍田令,有司詳定儀注。伏緣籍田禮廢,已五十餘年,有司案牘無可簡尋。今據禮經,兼採開元、乾元故事,並徵前代沿革,參酌詳定。敕付所司施行而罷。

元和七年四月癸巳,詔民田畝樹桑二。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七年四月,詔曰:農桑切務,衣食所資。始聞閭里之間,蠶織猶寡,所宜勸課,以利於人。諸道州府,有田戶無桑處,每撿一畝,令種桑兩根,勒縣令專勾當。每至年終,委所在長吏撿察,量其功,具殿最,奏聞。兼令兩稅使,同訪察,其桑仍切禁採伐。犯者,委長吏重加責科。

穆宗長慶二年二月,敕以修築河陰院恐妨農務,罷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敬宗寶曆元年,市耕牛,分給畿內貧民。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寶曆元年十二月戊辰,敕:農功所切,實在耕牛,疲甿多乏,須議給賜。委度支往河東、振武、靈、夏等州市耕牛一萬頭,分給畿內貧下百姓。

文宗太和二年,敕以《兆人本業》三卷,散配鄉閭。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太和二年二月庚戌,敕李絳所進則天聖后刪定《兆人本業》書三卷,宜令所在州縣寫本散配鄉閭。

武宗會昌二年,禁賣桑為薪者。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會昌二年四月,敕:勸課種桑,比有敕命,或能增數,每年奏聞。並聞都不遵行,恣為剪伐,列於市肆,貨作柴薪。自今州縣,切宜禁斷。

宣宗大中元年,制天下逃戶桑田聽人權佃。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二月,制:應天下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繇等計會。雖云代納稅錢,悉將斫伐毀拆,及願歸復,多以盪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耆老,與所繇并鄰近等同田產人,且為佃,時與納稅錢。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任便收租佃者為主。逃戶不在理論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輒有毀除斫伐。如有違犯,據限日,量情科責并科所繇等不檢校之罪。

大中二年,詔閒田召募耕種禁屠牛者。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制云:君以人為本,人以食為天。有國有家,捨此無急。如聞州府之內,皆有閒田,空長蒿萊,無人墾闢。與其虛棄,曷若濟人。宜令所在長吏,設法召募貧人,課勵耕種,所收苗子,以備水旱,及當處軍糧。愛念農耕,是資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天下諸州屠牛,訪聞都不遵守。自今以後,一切禁斷。二月,刑部奏:牛者,稼穡之資,邦家所重。雖加條約,多有違犯。今後請委州府縣令,并錄事參軍,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及盜竊殺者,即請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嚴加止絕。

大中五年,嚴屠牛之禁。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府,應屠牛,宜起大中五年五月一日後三年內,切加禁斷。如郊廟享祀合使者,即以諸畜代之。中書奏曰:屠牛之禁,格令至重。此立條流,必令禁斷。臣等商量,應天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經官陳狀,勘驗無他故,然後使令就市解剝貨賣,不得更將歸私家。如有屠牛事發,不唯本主抵法,鄰里保社,並須痛加懲責。本縣官吏,委剌史,節級科罰,仍委諸道觀察使,各逐所管州縣穩便,更別立條制,須極嚴峻,務令止絕。其行勞處,亦准此禁斷。從之。

後梁

太祖開平三年閏月己卯,閱稼於西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平四年二月己丑,閱稼於穀水。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出光政門,至穀水觀麥。

乾化元年,觀稼於伊水、榆林。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乾化元年八月戊辰,閱稼於榆林。

按《冊府元龜》:乾化元年五月癸巳,觀稼於伊水。

後唐

明宗天成二年,駕出北門觀麥,蔡州進新繭。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四月,駕觀麥。翊日,謂侍臣曰:昨日出城,詢諸

父老,苗出北門,稼滋潤,牛驢皆肥,喜形於色。朕亦樂之。左右皆賀。是月,蔡州進新繭,宣示庭臣。

長興元年,駕出觀稼。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三月,車駕出上陽門觀稼,至晚歸宮。

長興二年,放獵戶歸農。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陝州准詔放獵戶歸農。

長興三年,觀耕近郊,許民自鑄農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帝觀稼於郡郊。民有父子三人同挽犁來者,帝閔之,賜耕牛三頭。帝顧謂侍臣曰:朕昨日以雨霽,暫歸緣野,遙望西南山坡之下,初謂群羊俯而察之,乃貧民耦耕,朕甚憫焉。范延光對曰:陛下輕徭薄賦,所以村落之間自勤於稼穡也。是時,帝哀貧民多無耕牛,斲地以種。延光以為,勤於稼穡,非主上憂民之意歟。九月壬午,帝幸南莊。翊日,謂侍臣曰:朕見西郊種麥生,民之辛苦,深可憫念。帝憂民之旨,無日暫忘。十二月甲寅,詔曰:富民之道,莫尚於務農。力田之資,必先於利器。器苟不利,民何以安。近聞諸道監冶所賣農器,或大小異同,或形狀輕怯,纔當墾闢,旋致損傷。近百姓秋稼雖登,時物頗賤,既艱難於買置,遂抵犯於條章。苟利錐刀,擅興鑪冶,稍聞彰露,須議誅夷。緩之則贍國不充,急之則殘民轉甚。加以巡檢節級,騷擾鄉閭,但益煩苛,殊非通濟。欲使上不奪山澤之利,下皆遂畎畝之宜。務在從長,庶能經久。自今後,不計農器燒器,動使諸物,並許百姓,逐便自鑄。諸道監冶,除依常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并器物外,只管出生鐵。比已前價,各隨逐處見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揀。巡檢節級勾當,賣鐵場官,并鋪戶等,一切並廢。鄉村百姓,只於係省秋夏田畝,上每畝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陌隨秋夏稅二時,送納。後歷晉漢周,皆不改其制。

長興四年,詔河東、河北進農具。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帝幸龍門七星亭。農事方春,田民遍野。帝見其<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360-18px-GJfont.pdf.jpg' />桑稼樹,枉駕勞問,親自勸課。其月辛酉,太原石敬塘進耒耜一具。時帝嘗巡幸近郊,見農民田具細弱,而犁耒尤拙。曰:農器若此,宜其無所獲也。因詔河東、河北進農具,以為式樣。太原首有是進,降詔褒之。

後晉

高祖天福二年,詔荒田一任耕墾三年不在收稅之限。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二年二月,前隴州長史杜簉進策曰:伏見近年百姓頗遇災荒,縱納得王租,即不充口食。此蓋播種不廣,頃畝無餘。既稅外無溢數之苗,致民中有不及之弊。且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苟百姓不足,君孰與足。伏請曉示天下,應有荒田,一任百姓開種。候及三年外,即撿照所開種頃畝多少,量納一半租稅。所貴家國富饒,上下通濟者。敕曰:闢彼汙萊,期於富庶。方當開創,正切施行。往日雖曾指揮,漸恐廢墮。當在申其勸誘,期共樂於豐穰。宜令逐處長吏,遍下管內,應是荒田,有主者,一任本主開耕。無主者,一任百姓請給佃蒔。三年內,並不在收稅之限。

天福七年,詔曠土任人開墾與,免五年差徭。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二月丙午,敕:鄧、唐、隨、郢諸州管界,多有曠土,宜令逐處,曉諭人戶,一任開墾佃蒔。仍自開耕後與,免五年差徭。兼仰指揮其荒閒田土,本主如是無力耕佃,即不得虛自占吝,仍且與招㩦到人戶分析以聞。

出帝開運二年,嚴伐桑之禁。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運二年十二月,中書舍人陶穀奏:竊以稼穡為生民之天,機杼乃豐財之本。是以耕根在御,王者用三推之儀。鞠衣載陳,后妃有躬桑之禮。則知自天子至於庶人,不可斯須忽於農桑也。又司馬遷著書曰:齊魯之間千畝桑,安邑千樹棗,其人與千戶侯等。伏見近年已來,所在百姓,皆伐桑為柴,忘終歲之遠圖,趨一日之小利。既所司不禁,乃積習為常。苟桑柘漸稀,則繒帛須缺。三數年內,國用必虧。雖設法課人種桑,且無及也。舊木已伐,新木未成,不知絲綿,欲憑何出。若以下民方困,不可禁之,儻砍伐一空,所在如是,歲或不稔,衣食盡亡,饑凍逼身,須為群盜,圖難於易,哲王令猷,作事謀始,有國常務。乞留眷覽詢訪輔臣,欲望特下明敕,此後不得以桑棗為柴,官場亦不許受納。州縣城門,不令放入,及不得囊私置賣。犯者,請加重罪。敕曰:陶穀方思豐國,切欲勸農,以貿易於柴薪,多砍伐於桑棗。請行禁絕,宜舉科條,仍付所司。

後漢

隱帝乾祐元年,申伐桑棗之禁。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元年三月,殿中少監胡崧上言:請禁砍伐桑棗為薪,城門所繇,專加捉搦。從之。

乾祐二年,侯仁寶請以栽蒔桑棗,考課長吏。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太子中允侯仁寶上言:諸州府長吏,勸課農桑,隨戶人力,勝栽蒔桑棗。小戶歲十本至二十本,中戶三十至四十,大戶五十至一百。如能廣栽,不限本數。種訖,本縣令佐親省之,計數得替時交與受代者。仍於曆子內批書省司,以為考課。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詔長吏勸課農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正月,敕:農桑之務衣食所資,一夫不耕有艱食之慮,一婦不織有無褐之虞。今氣正陽春,候當生發,宜勤用天之業,將觀望歲之心。應諸道州府長吏,宜勸課耕桑,以豐儲積。編民樂業,仍倍撫綏。

廣順二年,敕諸道府州吏勤加勸課。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敕:諸道府州吏,六府允修,無先重穀。九扈分職,厥惟勤農。今則東作聿興,西成係望。我有群后,政在養民。苟不懈於行春,諒倍登於多稼。卿分憂事任,道俗廉平,樹以風聲,靡如草偃。必汙萊之地,並作百廛游惰之民。咸勤四體,用洽帶牛之化。更彰棲畝之謠,養恬之懷,寤興斯切。詔到,卿可散下管內,勸課鄉縣百姓,依時耕種,栽接桑棗。勿縱游惰,務在精勤。

廣順三年,詔諸道州長吏督民勉勤耕稼。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詔曰: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委長吏,指揮管內人戶,勉勤耕稼,廣闢田疇,勿使蒿萊有廢膏腴之地,務添桑棗,用資種養之方。仍令常切撫綏,不得輒加科役。所貴野無曠,土廬有環,桑致穀帛以豐盈,遂蒸黎之蘇息。

世宗顯德元年秋七月庚辰,閱稼於南御莊。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顯德二年,詔勸農桑。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帝曰:自古厚農寶穀,故家給人足。近世以來,俗尚輕巧,若使耕稼者有利,游惰者無歸,則自然倉廩實,衣食足,澆浮之風,當自息矣。宜令遍示天下,厚農桑,薄伎巧,優力田之夫,禁浮游之輩。以稱朕意焉。

顯德三年,課民種禾及韭,命工刻木為耕夫、蠶女之狀於禁中。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三年八月乙丑,課民種禾及韭。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詔:課民種樹,其上戶所種,每歲須及百本。其次降殺有差。又令民每日種韭一畦,以助其食。

按《玉海》:三年,上留心農穡,思廣勸課之道。命國工刻木為耕夫、織婦、蠶女之狀於禁中,召近臣觀之。學士承旨陶穀為贊,以美其事。其序曰:耕於歷山,重華之德也。蠶於岐陽,太姒之美也。我后在宥之四載,以為化民成俗者,莫如身率。乃命有司,刻木為耦人耕耘之象,又為織婦蠶女之類。置於紫庭,亦几杖盤盂座右之義也。志在足食,豈同流馬之運,人皆有褐,且殊昆明之石。同穎八蠶,可翹足而望,豈比獲玉鉤於山陽,空有採桑之號。陳金根於鉤盾,但為弄田之戲哉。贊曰:寒耕暑織,上感皇情。帝梧景轉,遲遲欲行。宮簾風度,札札有聲。疲俗是念,侈心不萌。

太祖天贊元年,始分二部課農桑。

按《遼史·太祖本紀》:天贊元年十月甲子,詔分北大濃兀為二部,立兩節度使以統之。按《食貨志》:初,皇祖勻德實為大迭烈府夷離菫,喜稼穡,善畜牧,相地利以教民耕。仲父述瀾為于越,飭國人樹桑麻,習組織。太祖平諸弟之亂,弭兵輕賦,專意於農。嘗以戶口滋繁,糾轄疏遠,分北大濃兀為二部,程以樹藝,諸部效之。

太宗會同元年,詔有司勸農桑。

按《遼史·太宗本紀》:會同元年三月壬戌,將東幸,三剋言農務方興,請減輜重,促還朝,從之。按《食貨志》:會同初,將東獵,三剋奏減輜重,疾趨北山取物,以備國用,無害農務。尋詔有司勸農桑,教紡績。以烏古之地水草豐美,命甌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善地為農田。

會同三年,以近地,賜南、北院人為農田。詔有司教民播種紡績。

按《遼史·太宗本紀》:三年八月丙辰,詔以于諧里河、臚朐河之近地,給賜南院歐菫突呂、乙斯勃、北院溫納何剌三石烈人為農田。十一月丁丑,詔有司教民播種紡績。

會同九年秋七月辛亥,詔徵諸道兵,故傷禾稼者,以軍法論。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是年,詔徵諸道兵仍戒,敢有傷禾稼者,以軍法論。

穆宗應曆二年九月甲寅朔,雲州進嘉禾四莖,二穗。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應曆間,雲州進

嘉禾,時謂重農所召。

聖宗統和四年十一月辛卯,詔諸軍毋殘南境桑果。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春正月己亥,禁部從伐民桑梓。三月壬午,禁芻牧傷禾稼。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秋七月甲寅,遣使視諸道禾稼。十二月甲申,賜南京統軍司貧戶耕牛。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三年春正月庚申,詔諸道勸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四年十一月甲戌,詔諸軍官毋非時畋獵妨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詔勸諸道耕種禁非時畋牧妨農。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庚辰,詔諸道勸民種樹。二月丁巳,詔品部曠地令民耕種。按《食貨志》:十五年,詔禁諸軍官非時畋牧妨農。

統和  年,沿邊重農積穀以給軍饟。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統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糾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饟。

開泰三年夏四月戊午,詔南京管內毋淹刑獄,以妨農務。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八年秋七月戊辰,觀稼。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八年春正月甲子,詔州縣長吏勸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興宗重熙二年,遣使閱稼。又檢括戶口,俾務耕種。

按《遼史·興宗本紀》:重熙二年八月乙卯,遣使閱諸路禾稼。按《食貨志》:興宗即位,遣使閱諸路禾稼。是年,通括戶口,詔曰:朕於早歲,習知稼穡。力辦者廣務耕耘,罕聞輸納;家食者全虧種植,多至流亡。宜通檢括,普為均平。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有婚祭者,有司給文字始聽。

重熙十五年秋七月丁酉,如秋山。辛丑,禁扈從踐民田。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 年,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道宗初年,西北雨穀三十里,春州斗粟六錢。時西蕃多叛,上欲為守禦計。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唐古率眾田臚朐河側,歲豋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每斗不過數錢。以馬人望前為南京度支判官,公私兼裕,檢括戶口,用法平恕,乃遷中京度支使。視事半歲,積粟十五萬斛,擢左散騎常侍,遼之農穀至是為盛。

清寧二年六月乙酉,遣使分道勸農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四年三月乙酉,詔南京除軍行地,餘皆得種稻。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大安七年二月壬寅,詔給渭州貧民耕牛、布絹。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