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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五

  宋一〈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三則 端拱二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三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八則 天禧四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七則 明道二則 景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皇祐二則 至和一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四則 元豐五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二則〉

食貨典第二十四卷

農桑部彙考五

宋一

太祖建隆三年春正月甲戌,詔郡國長吏勸民播種。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建隆三年正月甲戌,詔曰:生民在勤,所寶惟穀,先王明訓也。陽和在辰,播種資始,宜行勸誘,廣務耕耘。

建隆 年,命官分詣諸道均田,申周顯德三年勸課農桑之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農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梨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詔長吏勸農,幸北郊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二年春正月辛巳,諭郡國長吏勸農耕作。

按《玉海》:乾德二年正月辛巳,詔曰:農為政本,食乃民天。今土膏將起,宜課東作之勤,使地無遺利,歲有餘糧。又按《玉海》: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乙未,幸北郊觀稼。

乾德四年閏月乙亥,詔:民能樹藝、開墾者不加征,令、佐能勸來者受賞。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閏八月,詔曰:百姓能廣植桑棗,開荒田者,只納舊租。令佐能勸課種植,加一階。

開寶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視水災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開寶六年五月己巳,幸玉津園,觀刈麥。冬十月丁亥,幸玉津園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八年夏四月戊辰,幸玉津園觀種稻。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五月庚辰,幸玉津園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二月辛未,幸西綾錦院,命近臣觀織室機杼。夏四月庚辰,幸城南觀麥。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太平興國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庚辰,駕幸景風門,駐輦觀刈麥。宰臣、親王、節度使及吳越王劉鋹、李煜皆從。移幸玉津園,召從官射,上中的者,五張。樂飲群臣酒。

太平興國七年,詔擇明樹藝者,為農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七年閏月辛亥,詔諸州置農師。按《食貨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里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游惰。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其後以煩擾罷。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是歲,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復其租稅。

雍熙元年五月辛亥,幸城南觀麥,賜刈者錢帛。罷諸州農師。六月甲辰,禁邊臣境外種蒔。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太平興國九年五月二日辛亥,車駕出南薰門觀稼,召從臣列坐田中,令民刈麥,咸賜以錢帛。又按《玉海》:九年五月,廢農師。〈按:是年十一月丁巳,改元雍熙。〉雍熙二年五月甲子,幸城南觀麥,賜田夫布帛。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玉海》:二年五月二十日甲子,上幸城南觀麥,賜田夫布帛有差。上嘗謂近臣曰:耕耘之夫最可矜憫。雍熙四年,詔以來年行籍田禮,所司詳定儀注。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籍田之禮,歲不常講。雍熙四年,始詔以來年正月擇日有事於東郊,行籍田禮。所司詳定儀注:依南郊置五使。除耕地朝陽門七里外為先農壇,高九尺,四陛,周四十步,飾以青;二壝,寬博取足容御耕位。觀耕臺大次設樂縣、二舞。御耕位在壝門東南,諸侯耕位次之,庶人又次之。觀耕臺高五尺,周四十步,四陛,如壇色。其青城設於千畝之外。又言:隋以青箱奉穜稑,唐廢其禮。青箱舊無其制,請用竹木為之而無蓋,兩端設襻,飾以青;中分九隔,隔盛一種,覆以青帊。穜稑即早晚之種,不定穀名,請用黍、稷、秫、稻、粱、大小豆、大小麥,陳於箱中。大禮使李昉言:按《通禮》,乘耕根車,今請改乘玉輅,載耒耜於耕根車。又前典不載告廟及稱賀之制,今請前二日告南郊、太廟。耕禮畢,百官稱賀於青城。禮有勞酒,合設會於還宮之翼日,望如親祀南郊之制,擇日大宴。詳定所言:御耒耜二具,並盛以青縚,準唐乾元故事,不加雕飾。禮畢,收於禁中,以示稼穡艱難之意。其祭先農,用純色犢一,如郊祀例進胙,餘並權用大祠之制。皇帝散齋三日,致齋二日,百官不受誓戒。神農、后稷冊,學士院撰文進書。以鹵簿使賈黃中言,復用象輅載耒耜,以重其事。

按《玉海》: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辛巳,出御札曰:王者上事穹蒼,下臨黎獻。遵執古御今之道,推子民育物之心。必務穡以勸分,庶家給而人足。朕嗣守大寶,惟懷永圖。發一言必念生靈,嘗一膳必思稼穡。雖燔柴告類,紫壇屢薦於至誠。而執耒親耕,青輅未行於盛禮。其以來年正月,擇日,有事於東郊,行籍田之禮。宜令所司,詳定儀注以聞。是禮,廢之久矣。制下之日,中外歡洽。二十八日,以宰臣李昉為大禮使,陳王元僖為橋道頓遞使,翰林學士宋白為禮儀使,賈黃中為鹵簿使,御史中丞張宏為儀仗使。仍命白黃中與蘇易簡詳定儀注。十月,詳定所言,按《通典》乘青輅,推黛耜者,所以順春氣。其方位,請在東郊。又北齊作壇,壇高九尺,廣輪三十六尺,四陛,三壝,四門。唐制,高五尺,周迴四十步,飾以青。今請於朝陽門七里之外,十五里之內,擇地為壇。壇高九尺,周壝四十步,飾以青。十五日,禮儀使宋齊言:舊禮於先農壇東,立觀耕臺。帝親耕禮畢,登此臺,以觀公卿推。請築臺高五尺,以便陟降,周圍四十步,四出陛,飾以青。皇帝乘玉輅,以耕根車載,耒耜以青箱,奉穜稑之種。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學士院上東郊青城殿門名,前殿曰兩儀,後殿曰延慶,大殿門曰龍德,左掖門曰光天,右掖門曰麗天,東門曰鳳陽,西門曰安福,南門曰祈年,北門曰元英,東西廊門曰日華、月華,後園亭門曰會芳御幄,後門曰福慶。

又按《玉海》: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詳定所言,先農壇設二壝,樂垂二舞,俱在壇前,請定御耕位,在壝城東南外壝,設於大次御耕位,觀耕臺,樂垂之外。 又按《玉海》:四年十一月四日,禮儀使言:御耒耜二具,并縚,並飾以青,准乾元故事。其制如農人所執者,不加雕飾。事畢,內中尚收之,載以耕根車。

端拱元年,親耕籍田。擢封丘縣知縣竇玭,知開封府司錄事,按察畿縣田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元年春正月乙亥,親耕籍田。還,御丹鳳樓,大赦,改元。按《食貨志》: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里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弊。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姦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遂令州縣戒里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息不得踰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按《禮志》:雍熙五年正月乙亥,帝服衮冕,執鎮圭,親享神農,以后稷配,備三推,遂行三推之禮。畢事,解嚴,還行宮,百官稱賀。〈按耕籍,還,改元。故《志》猶稱雍熙五年。〉按《玉海》:雍熙五年正月癸酉,上宿齋於乾元殿。甲戌,鑾駕出宮,備大駕鹵簿於丹鳳門外。帝服通天絳紗,執圭,乘玉輅,次東郊。是夜,宿齋室。乙亥,未明三刻,帝服衮冕,執鎮圭,親饗神農氏於壇上,以后稷配焉。禮畢,次詣耕籍位,行三推之禮。有司版奏:禮畢。帝謂侍臣曰:朕志在勸農,恨不能終千畝,豈止於三推為限乎。遂耕數十步。侍臣固請,乃止。又御觀耕臺,南鄉坐,觀王公耕訖,侍中奏:禮畢。解嚴還行宮,百官稱賀。帝改御大輦,服通天絳紗,鼓吹振作而還。御乾元門,降赦一,作丹鳳樓制曰:豈惟備郊廟之粢盛,抑亦勵蒸黎之播殖。改五年為端拱元年。

端拱 年,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江北,就水種秔稻。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免其租。

淳化元年,禮官請封親耕壇壝步數,從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淳化元年五月二十三日,禮官言:端拱親耕,壇設兩壝,無周圍步數。請四面各封五十步,為兩壝,壝各五十步。從之。

淳化四年,出穀麥苗穗示近臣。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四年五月己亥,內出麥穗穀苗以示近臣,皆長尺餘。上以膏澤應期禾稼滋茂,喜形于色。六月壬戌,出十種秋稼苗穗示近臣,皆長尺餘至二尺。

淳化五年,幸南御莊觀稼。詔頒踏犁,運法禁殺耕牛,造弓弩。又遣使按行民田,被水種蒔不及者蠲其租。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午,幸南御莊觀稼。九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陳、潁、泗、壽、鄧、蔡等州按行民田,被水及種蒔不及者並蠲其租。按《食貨志》:五年,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未至,屬時雨霑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祕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按《實錄》:五年三月癸亥,內出踏犁數千,分給宋亳人戶。先是,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一具,不用牛,以人力運之。至是,上以宋亳間牛多死,求得此制,令尚方工官造成數千具,先遣直史館陳堯叟,齎於宋州,大起冶鑄,以給與貧民。先是,借民錢,於江淮間市牛,未至。上以時雨霑足,恐耕墾失時也。

按《文獻通考》:五年五月,詔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歲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殺耕牛供官,非務農重穀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縱理用牛筋,它悉以羊馬筋代之。

按《玉海》:五年二月丙午,駕幸南御莊觀稼。因幸玉津園,習射、張樂,賜從官飲。

至道元年,詔民請佃曠土者,許為永業,官吏勸課之。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州縣曠土,許

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官吏勸民墾田,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按《文獻通考》:至道元年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州縣官吏,勸民墾田之數,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開封府言:京畿十四縣,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萬二百八十五戶,訪聞多有坐家申逃,及買逃戶,桑土不盡輸稅,以本戶挾佃詭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遙佃,妄稱逃戶,并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詔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檢視,限一月許其首露,不復收所隱之稅。詔下,歸業者甚眾。

按《玉海》:至道元年六月丁酉,詔民耕曠土,官吏勸課書印紙。十一月辛丑,詔漕臣申飭。

至道二年,以太常博士陳靖為京西勸農使。未幾,以費官錢數多,寢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於積穀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里敻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纔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復有匿里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游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捐瘠。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遯,則鄉里檢其貲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如授以間曠之田,廣募游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遺之資,並立條制。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授,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韭及梨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宰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有司。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乃以靖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寢。按《陳靖傳》: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博士。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兩京東西千里,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耕者室廬、牛犁、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別其課為十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殿者,即增選降資。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行賞罰。候數歲,盡罷官屯田,悉用賦民,然後量人授田,度地均稅,約井田之制,為定以法,頒行四方,不過如此矣。太宗謂呂端曰:朕欲復井田,顧未能也,靖此策合朕意。乃召見,賜食遣之。他日,帝又語端。曰:靖說雖是,第田未必墾,課未必入,請下三司雜議。於是詔鹽鐵使陳恕等各選判官二人與靖議,以靖為京西勸農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等言其功難成,帝猶謂不然。既而靖欲假緡錢二萬試行之,陳恕等言:錢一出,後不能償,則民受害矣。帝以群議終不同,始罷之。

至道三年二月,真宗即位。十二月辛丑,詔諸路轉運使申飭令長勸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按《陳靖傳》:真宗即位,復列前所論勸農事,又言:國家禦戎西北,而仰食東南,東南食不足,則誤國大計。請自東、西及河北諸州大行勸農之法,以殿最州縣官吏,歲可省江、淮漕百餘萬。復詔靖條上之,靖請刺史行春,縣令勸耕,孝悌力田者賜爵,置五保以檢察姦盜,籍游惰之民以供役作。又下三司議,皆不果行。

真宗咸平三年五月丁卯,幸玉津園觀刈麥。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四年,觀刈麥、觀稼。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八月壬子,觀稼北郊,宴射於含芳園。

按《玉海》:四年五月壬午,幸玉津園,觀刈麥,賜役卒衣服。八月壬子,幸含芳園觀稼。

咸平五年四月十七日壬辰,幸玉津園觀刈麥。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景德二年,放河北強壯歸農,頒踏犁式於諸路。幸玉津園,觀刈麥。丁謂等上《農田敕》。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春正月壬子,放河北諸州強壯歸農,令有司市耕牛給之。戊寅,取淮、楚間踏犁式頒之河朔。十月,丁謂上《景德農田編敕》。按《食貨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閑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闕,牛多瘠死。二年,內出踏犁式,詔河北轉運使詢於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送河北。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刱什器,遂權除生熟鐵度河之禁。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按《玉海》:二年五月戊申,幸玉津園,觀刈麥。

景德三年,詔祀先蠶,依先農例,攽農田敕於天下。諸道轉運使,皆兼勸農使,以蕃部牛給內地耕民。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秋七月庚戌,詔渭州、鎮戎軍收獲蕃部牛送給內地耕民。按《食貨志》:丁謂等又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田,檢戶口、田土偽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除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事,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詔可。按《禮志》:先蠶之禮久廢,真宗從王欽若請,詔有司檢討故事以聞。按《開寶通禮》:季春吉巳,享先蠶於公桑。前享五日,諸與享官散齋三日,致齋二日。享日未明五刻,設先蠶氏神座於壇上北方,南向。尚宮初獻,尚儀亞獻,尚食終獻。女相引三獻之禮,女祝讀文,飲福、受胙如常儀。又按《唐會要》:皇帝遣有司享先蠶如先農可也。乃詔:自今依先農例,遣官攝事。禮院又言:《周禮》:蠶於北郊。以純陰也。漢蠶於東郊,以春桑生也。請約附故事,築壇東郊,從桑生之義。壇高五尺,方二丈,四陛,陛各五尺。一壝,二十五步。祀禮如中祠。按《玉海》:享先蠶者,自唐乾元三年,祠於苑中。是後曠絕。《開寶通禮》:季春吉巳,享於公桑,有司攝事。景德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資政殿大學士王欽若言:切以九年之儲以穀帛為本,萬民之業以農桑為先。故千畝之祀王者,所以勸耕民吉巳之祠。王后所以率蠶婦,稽往古之制,皆合親行,從後世之宜,亦當攝祭。伏見《開寶通禮》、《郊祀錄》,並有親蠶祝祠,蓋由中宮未嘗親祭,是以禮司缺而不舉。《義纂》云:后親饗,貴妃亞獻,昭儀終獻。攝事則尚宮初獻,尚儀亞獻,尚食終獻。臣謂屬之命婦,不若歸於有司。按《周禮·大宗伯》:后不祭,則攝而薦。徹王后之事,而宗伯得攝之。農桑衣食萬人,不宜獨缺。先蠶之祭,皇帝遣有司享之如先農,可也。詔禮官詳考攝祭故事以聞。乃請於東郊,擇地築壇,取漢制,以春桑生之義。壇高五尺,方二丈,四出陛,陛廣五尺,一壝,祀禮如中祠,遣太常光祿卿,奉祀祝辭,以先農為準。奏可。 又按《玉海》:三年正月庚戌,詔攽農田敕於天下。二月己丑,以《農田編敕》賜輔臣,洎資政殿大學士王欽若。又按《玉海》:三年五月四日乙巳,幸玉津園觀刈麥。

景德四年,孫奭等言自今享先農。用上辛後亥日,從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四年,判太常禮院孫奭言:來年畫日,正月一日享先農,九日上辛祈穀,祀上帝。《春秋傳》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月令》曰:天子以元日祈穀于上帝。乃擇元辰,親載耒耜,躬耕帝籍。先儒皆云:元日,謂上辛郊天也;元辰,謂郊後吉亥享先農而耕籍也。《六典》、《禮閣新儀》並云上辛祀昊天,次云吉亥享先農。望改用上辛後亥日,用符禮文。

大中祥符元年,幸玉津園觀刈麥,詔軍馬毋犯民稼。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庚寅,詔東封道路軍馬毋犯民稼。

按《玉海》:祥符元年五月庚申朔,幸玉津園南新亭,觀刈麥。先是,止設帳殿於園南,至是建亭以備遊幸。大中祥符二年,幸玉津園觀刈麥,詔褒《農器圖》。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二年五月庚申,幸玉津園觀刈麥。又按《玉海》:二年六月庚子,河東轉運杜夢證上子詹所撰《農器圖》詔褒之。

大中祥符三年,幸城南觀刈麥禁弋獵,不得侵占民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庚戌,詔汾陰路禁弋獵,不得侵占民田,如東封之制。

按《玉海》:三年四月辛未,幸城南觀刈麥。

大中祥符四年,賜耕民茶荈,禁扈從人踐田稼。又禁火田,幸城南觀刈麥、種稻。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甲辰,至慈澗頓,賜道傍耕民茶荈。三月癸巳,禁扈從人踐田稼。按《食貨志》: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

按《玉海》:四年五月丁丑,幸城南觀刈麥、種稻。

大中祥符五年,頒占城稻種,幸城南觀刈麥。以苑中所種麥示輔臣,又敕州縣存恤民隱。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五月辛未,江、淮、兩浙旱,給占城稻種,教民種之。戊子,賜近臣金華殿所種麥。八月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州縣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按《食貨志》: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按《玉海》:五年五月癸未,幸城南,觀刈麥。遂幸玉津園,宴射,作七言詩,賜近臣和。 真宗垂意農政,嘗於金華殿種麥,玉宸殿蒔稻。閑暇觀臨,語左右曰:見刈穫勞力,愈知農耕可念,食為民天,可不重耶。祥符五年五月戊子,遣中使以苑中金華殿所種麥示輔臣,上復作歌以賜。六月辛丑,上以諸王所和《觀麥歌》示輔臣。大中祥符六年秋七月癸卯,詔天下勿稅農器。九月丁酉,出玉宸殿種占城稻示百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六年,免諸路農器之稅。又種占城稻於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刈,又遣內侍持於朝堂示百官。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按《文獻通考》:六年,知濱州呂夷簡,請免稅河北農器,諸路農器,悉免輸算。

按《玉海》:六年八月辛未,瑞聖園觀稼,宴從臣,作郊外觀稼七言詩,近臣皆和。 又按《玉海》:六年九月丁酉,內出玉宸殿所種占城稻,示輔臣,曰:比中國稻長而無芒,粒老。上曰:此稻耐旱,不擇地,頗省民力。可諭諸道廣種植之。

大中祥符八年,以牛疫免牛稅,幸瑞聖園觀稼,詔貸貧民麥種。

按《宋史·真宗本紀》:八年七月丙辰,以諸州牛疫免牛稅一年。丙子,幸瑞聖園觀稼。八月戊戌,詔京兆、河中府、陝、同、華、虢等州貸貧民麥種。按《食貨志》:諸州牛疫,詔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群牧司選醫牛古方,頒之天下。

大中祥符九年,幸城南觀刈麥。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九年五月乙巳,幸城南觀刈麥,作七言詩,從臣皆和。

天禧元年,諭京城禁圍草城,許民耕牧免牛稅,諸路災沴不上聞者重其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八月丙子,詔京城禁圍草地聽民耕牧。戊寅,免牛稅一年。冬十月壬申,諭諸州非時災沴不以聞者論罪。十一月乙卯,幸太一宮,大雪,帝謂宰相曰:雪固豐稔之兆,第民力未充,慮失播種。卿等其務振勸,毋遺地利。按《食貨志》:天禧初,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陝、廣南水田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至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時久罷畋遊,令開封府諭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城,許其耕牧。

天禧二年冬十月庚子,御玉宸殿,召近臣觀刈占城稻,遂宴安福殿。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三年,詔恤孝弟力田,幸瑞聖園觀稼。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民有孝弟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按《玉海》:三年八月六日庚寅,又幸瑞聖圍觀稼,作七言詩,近臣皆和。

天禧四年,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親民之官,以勸農績,為殿最。頒務農之書,及祈禳祕法。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九月己酉,分遣近臣張知白、晁迥、樂黃目等各舉常參官,諸路轉運及勸農使。按《食貨志》: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四年,始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所至,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置局案,鑄印給之。凡奏舉親民之官,悉令條析勸農之績,以為殿最黜陟。

按《玉海》:四年正月丙子,詔提刑為勸農使副,賜《農田敕》。又按《玉海》: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利州轉運李昉請頒行《四時纂要》、《齊民要術》二書,詔館閣校勘鏤本摹賜。又出繪龍封鵝祈禳祕法,令長吏遵行勸農之道備矣。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詔民蓋藏,無妄費。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闢。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

仁宗天聖二年九月辛卯,祠太一宮,賜道左耕者茶帛。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天聖二年九月辛卯,幸太一宮,還幸奉先資福院上駐輦觀耕者,遣中使慰勞賜以茶綵。

天聖三年,觀刈麥賚織婦,復觀刈禾。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夏五月癸巳,幸御莊觀刈麥,聞民舍機杼聲,賜織婦茶帛。

按《玉海》:三年八月丙寅,幸瑞聖園觀稼,亭觀刈穀,遂宴從臣。

天聖四年二月甲申,罷勸農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中書言:諸路提轉,皆別置勸農司,文移煩擾。三月甲申,詔罷勸農司,而領使如故。

天聖五年五月乙巳,幸南御莊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天聖六年,詔民流積十年者,田聽人耕,三年後收,減舊額之半;流民能自復者,亦如之。諸州長吏能勸民修陂,墾荒增稅二十萬已上者,議賞。又幸瑞聖園觀刈稻。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丁丑,貸河北流民復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庚寅,振河北流民過京師者。九月甲辰,詔河北災傷民質桑土,與人者悉歸之。按《食貨志》: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民被災而流者,又優其蠲復,緩其期招之。詔諸州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闢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久之,天下生齒益蕃,闢田益廣。

按《玉海》:六年八月癸未〈一云八月丁丑〉,幸瑞聖園觀刈穀。天聖八年,詔近臣宗室觀瑞穀,又幸瑞聖園觀刈穀。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八月丁亥,詔近臣宗室觀瑞穀於元真殿。

按《玉海》:八年八月壬辰〈十一日〉,幸瑞聖園觀刈榖。天聖九年,觀刈麥,賜耕者茶帛。

按《宋史·仁宗本紀》:九年九月癸亥,祠西太乙宮,賜道左耕者茶帛。

按《玉海》:九年五月丁巳,幸南御莊觀刈麥,射玉津園宴群從臣。

明道元年,詔來年籍田,就端拱壇位耕地因加修飾。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明道元年十二月

庚子,詔以來年二月丁未籍田,就端拱壇位耕地因加修飾。二十五日,以農壇三壝地狹,請自外壝十步限以青繩。

明道二年,祀先農耕籍田,殿中侍御史段少連言:中人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二月丁未,祀先農於東郊,躬耕籍田。五月丙子,命宰臣張士遜撰《躬耕籍田記》。按《食貨志》: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詔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入官。後承平寖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按《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十一日,帝親耕籍田,禮儀准端拱之制,微有增損。

詔:籍田青城,及壇壝所占,或先有民家塋冢。府縣不得因茲夷划,宜權用箔曲遮蔽,以便行禮。廣文館開封府貢舉人等上書,以國家躬訓農事,難逢之會,乞陪序於壇次,以觀盛典。從之。令陪位於文官九品之下。

大禮使言:籍田禮,希曠已久。比聞修舉,內外翹屬。況親屈萬乘,勸農力本。伏請下有司,令遍諭密近村聚,候御耕日,特許父老鄉民,觀望盛禮。勿令呵止。從之。

景祐二年,詔募民耕墾荒田,州縣毋追擾,以妨農事。又幸後苑觀穫。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二年十二月丙子,詔長吏能導民修水利闢荒田者賞之。按《食貨志》:帝敦本務農,屢詔勸劭,觀稼於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景祐初,患百姓多去農為兵,詔大臣條上兵農得失,議更其法。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衛、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京東轉運司亦言:濟、兗間多閒田,而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是秋,詔曰:仍歲饑歉,民多失職。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穫,州縣毋或追擾,以妨農時。刑獄須證逮者速決之。

按《玉海》:二年五月癸巳,後苑新作觀稼殿成。六月辛未,幸後苑觀穫稻。

景祐三年八月壬戌,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寶元二年八月丁亥,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慶曆元年八月丁丑,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康定二年云云。〈即慶曆元年〉

慶曆二年八月己亥,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慶曆三年,詔民以穀帛贖罪俾勸農桑,又詔輔臣兼領農田使。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帝每以水旱為憂,寶元初,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慶曆三年,詔民犯法可矜者別為贖令,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謂民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參知政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遂止。

慶曆四年,觀種稻,命賈昌朝領農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五月壬申,幸玉津園觀種稻。按《玉海》:四年八月辛卯,命參政賈昌朝領天下農田。慶曆五年八月四日丁巳,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皇祐元年,市穀種給河北貧民,召輔臣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元年春正月己未,詔以緡錢二十萬市穀種,分給河北貧民。按《食貨志》:皇祐中,於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榖麥。

按《玉海》:皇祐元年五月丙午,召近臣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謂輔臣曰:朕新創此殿,不欲植花卉,為遊觀之所。民以粒食為先,而歲種麥於此,庶知穡事之不易也。又按《玉海》:皇祐元年八月乙亥〈十五日〉,幸瑞聖園觀刈穀。

皇祐四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貸民種。三月丙辰,蠲江南路民所貸種數十萬斛。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五月乙丑,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嘉祐四年,募民種地,幸後苑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四年五月壬子,遣官經界河北牧地,餘募民種藝。

按《玉海》:四年五月甲午朔,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嘉祐五年四月乙未,觀刈麥。九月壬子,觀穫稻。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以唐守趙尚寬能勸課增秩再任,以勵天下守令。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春正月甲寅,賞知唐州趙尚寬修溝堰、增戶口,進一官,賜錢二十萬。按《食貨志》: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闢,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漢召信臣故陂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歲滿當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復留再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敕州縣吏勸農。是歲,除逃田租稅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帝即皇帝位。三月乙巳,詔以孟夏農勞之時,令監司戒飭州縣省事,勤民力田,民有艱食者振之。按《食貨志》:治平四年,詔曰:歲比不豋,今春時雨,農民桑蠶、穀麥,眾作勤勞,一歲之功,併在此時。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著為令。

神宗熙寧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民增種桑柘者毋得加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四月丁巳,遣使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十一月丙子,頒《農田水利約束》。閏月,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按《食貨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絃復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貶汝州四縣客戶,不十一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內自無差科。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詔不置務,餘從所請。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闢開脩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中書議勸民栽桑。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宜申條禁。於是司農寺請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熙寧四年夏四月甲戌,詔司農寺月進諸路所上雨雪狀。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五月壬辰,以趙尚寬等前守唐州辟田疏水有功,增秩以勸天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七年,以時雨降,勸民趨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九月戊戌,以時雨降,詔河北、京西、陝西、淮南等路勸民趨耕。

元豐元年,嘉禾生,詔開廢田,水利,民不能給役者,貸以錢穀,又買耕牛者免征。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九月,武康軍嘉禾生,河中府甘露降。按《食貨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穀,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

元豐二年冬十月癸卯,置籍田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禮志》:二年,詔於京城東南度田千畝為籍田,置令一員,徙先農壇於中,神倉於東南,取卒之知田事者為籍田兵。乃以郊社令辛公佑兼令。公佑請因舊鏺麥殿規地為田,引蔡河水灌其中,並植果蔬,冬則藏冰,凡一歲祠祭之用取具焉。先薦獻而後進御,有餘,則貿錢以給雜費,輸其餘於內藏庫,著為令。

元豐三年,建籍田先農壇兆,并耕作廬舍之類,又定耕籍儀注。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權管幹籍田王存等議,以南郊鏺麥殿前地,及玉津園東南羨地,并民田共千一百畝,充籍田外,以百畝建先農壇兆,開阡陌溝洫,置神倉、齋宮并耕作人牛廬舍之屬,繪圖以進。已而殿成,詔以思文為名。

按《玉海》:三年五月九日,王存請以千畝為籍田,百畝建先農壇兆,神倉、齋宮并耕作廬舍之類,繪圖上之。

又按《玉海》:三年十月庚辰,辛公佑請下有司定耕

籍儀注,增修鏺麥殿,以備行幸。

元豐四年,詳定:季春吉巳,享先蠶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元豐,詳定所言:季春吉巳,享先蠶氏。唐《月令注》:以先蠶為天駟。按先蠶之義,當是始蠶之人,與先農、先牧、先炊一也。《開元享禮》:為瘞坎於壇之壬地。而《郊祀錄》載《先蠶祀文》,有肇興蠶織之語,《禮儀羅》又以享先蠶無燔柴之儀,則先蠶非天駟星明矣。今請就北郊為壇,不設燎壇,但瘞埋以祭,餘如故事。

元豐五年,范三淵奏乞大名等十五州河徙地,募人耕種,從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司馬光上封事言農蠶勤苦,詔罷不栽桑之罰。其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者,還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哲宗即位,宣仁太后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詔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霑體塗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穀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而況聚斂之臣,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青苗則強散重斂,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於非業之作;保馬則困於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濬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倣屋粟、里布為之罰。然長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紹聖二年七月,命詳定敕令所重,編修農田水利。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紹聖四年,范鏜等乞籍田,禮畢,車駕移幸稻池綵殿以觀插稻,詔可。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權禮部侍郎范鏜等言:每遇臨幸籍田,常遣官祭告先農壇。其籍田刈稼,皆以為粢盛之實,車駕臨幸,則取新薦獻,當在所先,即刈麥乞以所進麥,付所司變造禮食,於臨幸次日,薦之太廟,然後進供頒賜,並如故事。秋觀刈禾,亦如之。及乞一麥禮畢,車駕移幸稻池綵殿,以觀插稻。詔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