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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五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五

  宋二〈神宗熙寧九則 元豐六則 哲宗元祐七則 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四則 大觀三則 政和七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八則〉

食貨典第四十五卷

田制部彙考五

宋二

神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絃復修水渠,溉田。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乞置墾田務,不許其請,差官專領,籍汝州四縣荒田,召佃等俱從之,又遣使察農田

水利,以內侍李若愚提點河北屯田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絃復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販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內自無差科。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詔不置務,餘從所請。 又按《志》:熙寧初,以內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按《文獻通考》: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程顥等八人充使。王臨言:保州塘濼以西,可築隄植木,凡十九里,隄內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並為方田。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從之。中書言:諸州縣古跡,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堤,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蘇軾上書論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皆略盡矣。今欲鑿空尋訪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所在追集老少,相視可否。吏卒所過,雞犬一空。若非灼然難行,必須且為興役。何則沮格之罪重,而誤興之過輕。人多愛身,勢必如此。且古陂廢堰,多為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苟欲興復,必盡追收,人心或搖,甚非善政。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產,或指人舊物以為官陂,昏田之訟,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無一事,何苦而行此哉。熙寧二年,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又以三司言:不許賣屯田、省莊。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十一月丙子,頒《農田水利約束》。 按《食貨志》: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闢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按《文獻通考》: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莊,皆子孫相承,租佃歲久。乞不許賣。其餘沒官納莊,願賣者,聽。從之。

熙寧三年,王韶奏治渭原至秦州,旁河,良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詔遣王克臣等按視,復奏與師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侍御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中書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遂復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

熙寧四年,鬻廣惠倉田,治保州水田,罷緣邊水陸屯田務,悉以賦民,給唐、鄧流民田,知延州趙卨,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耕屯,又王韶請以河北蕃部近城川地及山坡地給蕃官弓箭手,頃畝各有差。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壬辰,王安石請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倉本,從之。秋七月丁未,詔唐、鄧給流民田。 按《食貨志》: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卨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無閒田。卨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卨官,賜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又按《志》: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三日,興治保州水田。二十三日,詔河北緣邊屯田務田,悉以賦民,官兵皆罷。

熙寧五年夏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手。八月甲辰,頒方田《均稅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倣焉。

按《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州守趙卨請括閒田置弓箭手。初,卨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唐婁師德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歲入六十餘萬石。今陝西曠土未耕,願募民墾闢。至是復有是奏。

熙寧六年,詔以田地五色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之等。嚴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之禁。賜侯叔獻等淤田各十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期均當,勿拘以五。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 又按《通考》:六年,賜屯田員外郎侯叔獻等淤田各十頃。叔獻等引河水淤田,決清水於畿縣澶州間,壞民田廬塚墓,歲被其患。他州縣淤田類如此。朝廷不知也。

熙寧七年,行方田法,尋罷。詔熙河興營田,以戶絕莊產,召佃及入實封狀承買。又章惇築沅州為屯田務,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十六罪。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三月己未,行方田法。四月癸酉,以旱,罷方田。 按《食貨志》:七年,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諸路及開封府界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餘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又按《志》: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倣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按《文獻通考》:七年,提舉河北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而隄壞水溢,廣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詔昉分析,王安石復為之辯明云。 原武等縣民因淤田侵壞廬舍墳墓,又妨秋種,相率詣闕訴。使者聞之,急責其令追呼,將杖之。民即繆曰:詣闕謝耳。使者因代為百姓謝淤田表,遣吏詣鼓院投之,狀有二百餘名,但二吏來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又按《通考》:七年,詔戶絕莊產召人充佃,及入實封狀承買,以其直增助諸路常平錢。 又按《通考》:七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

按《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鳳提刑鄭民憲,以熙河營田圖籍入對,詔兼提舉熙河營田弓箭手。

〈注〉令辟官屬以集事,其法給田募民。

熙寧八年,候官李宏創木蘭陂,疏渠導水,障東流南注,溉民田凡萬餘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候官李宏創木蘭陂,陂三十二間,間各樹石柱二,而置閘其中,以時縱閉。陂深二丈五尺,闊三十五丈,即陂之右疏渠導水障東流,而南注者,三十餘里,為大溝七,小溝無數,溉南洋上中下三段民田,凡萬餘頃。歲輸軍儲二萬七千斛。遂以舊瀦水五塘,給為民田,而截其三及旁田,為置人守陂之費。

熙寧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點廂軍田之,以薛向奏令相視安肅軍東,舊屯田務稻田總計,興脩水利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又按《志》:興脩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按《玉海》: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薛向奏,安肅軍之東,舊屯田務稻田,南有二淀。詔令相視。

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又以京東民訴方田,未實詔據各等第,酌中立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穀。

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為水利司,知定州韓絳市地為屯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按《玉海》: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韓絳,以封樁錢市地為屯田。

元豐 年,天下墾田總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內民田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三頃六十一畝,官田六萬三千三百九十三頃。此元豐間,天下墾田之數。比治平時,所增者二十餘萬頃。考前代混一之時,漢元始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餘頃。隋開皇時,墾田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餘頃。唐天寶時,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八千餘頃。其數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餘。雖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薊,西不得靈夏,南不得交阯。然三方之在版圖,亦半為邊障屯戍之地,墾田未必多未應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則其故何也。按治平會計錄,謂田數,特計其賦租,以知其頃畝,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又按《食貨志》言:天下荒田未墾者,多京、襄,唐、鄧尤甚。至治平、熙寧間,相繼開墾。然凡百畝之內,起稅止四畝,欲增至二十畝,則言者以為民間苦賦重,再至轉徙,遂不增。以是觀之,則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蓋田數之在官者,雖劣於前代,而遺利之在民多矣。

元豐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請歲方五縣。都水使者范三淵,乞募人耕種,河徙地七千頃。提舉熙河營田康識,乞經界,新復土地給廂軍及弓箭手。俱從之。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定五縣,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又按《志》: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從之。 又按《志》: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

元豐七年,詔京東路方田候豐歲推行。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七年,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訟最多,乞擇三五縣先方田。詔候豐歲推行。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詔羅方田,樞密院奏:去年呂惠卿耕墾木瓜原,荒閑地收不償費,乞早約束。毋蹈前失,又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詔悉還之。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太子即皇帝位。冬十月丙戌,罷方田。 按《食貨志》:八年,帝知官吏擾民,詔罷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云。 又按《志》: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於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剋明以南諸城砦,千里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疆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惠卿毋蹈前失。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又按《志》:哲宗即位,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哲宗元祐元年,詔鬻賣絕戶田宅,罷實封投狀。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祐元年,戶部言:鬻賣絕戶田宅,既有估覆定價。乞如買撲坊場例,罷實封投狀。從之。

元祐三年九月乙丑,詔觀察使以上給永業田。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官能經畫,退出良田計頃,第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元祐五年,定違制典買蕃部田土之責。

按《宋史·哲宗本紀》:五年秋七月壬申,涇原路經略司言:諸人違制典買蕃部田土,許以免罪,自二頃五十畝以下,責其出刺弓箭手及買馬備邊用各有差。元祐七年十一月甲申,詔大中大夫以上許占永業田。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八年詔定官田不別召佃之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凡官田及已佃而逃,或佃租違期,應划佃者,不別召佃,悉籍之官。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應募者而給之。

元祐 年,長樂縣令袁正規以十七都田窪下,開鑿元祐港,以洩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元祐中,長樂縣令袁正規,以十七都之田窪下,歲被渰沒,遂開卓道後山為港,以洩其水,注之海。又鑿林岊莊前之山為渠,注之江。民德之。因請名曰袁公港。正規辭曰:此天子之功也。遂名之曰元祐港。

紹聖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賣田宅,遍問四鄰,不便於民。乞用熙寧元豐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聖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賣田宅,遍問四鄰,乃於貧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寧元豐法,不問鄰以便之,應問鄰者,止問本宗,有服親及墓田,相去百戶內,與所斷田宅接者,仍限日以節其遲。 宋初,亦有問親鄰之法。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復均給職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徽宗皇帝,神宗第十一子也。哲宗紹聖三年,封端王,出就傅。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哲宗崩,皇太后召端王入,即皇帝位。九月己丑,復均給職田。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市易折納田產,並依戶絕田產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崇寧三年,以蔡京言復行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三年七月辛卯,行方田法。按《食貨志》: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姦。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詔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官習熟其法,諭州縣官吏各以豐稔日推行,自京西、北兩路始。

崇寧四年,詔遣官按視諸路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二月乙卯,班方田法。 按《食貨志》:四年,指教官每三縣加一員,點檢官每路二員。未幾,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又不專差點檢官,從提舉司於本路見任人內選差。

按《文獻通考》:四年,尚書省言,諸妄說方田條法,扇惑愚民,致賤價賣斷田業,或毀伐桑柘者,杖以曉眾。從之。 監察御史宋聖寵言:元豐方田之法,廢且二十年。猾吏毀去案籍,豪民毀壞埄界。乞按視補葺。詔行下。 七月,詔方田路分令提舉司視稅,最不均,縣每州歲方一縣,或兩縣遇災傷。權罷。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六日,尚書省言:神宗詔講方田,以土色肥磽別田美惡,定賦調多寡。今以熙寧方田敕可行者,為方田法。

崇寧五年,詔罷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丁未,權罷方田。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見行方田切慮民間被方不均公吏騷擾乞取難禁除已方外權罷

崇寧 年,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及萬頃,詔遷一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觀元年二月己卯,復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二年,復詔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觀四年,詔罷方田稅依舊則輸納。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秋七月辛丑,復罷方田。 按《食貨志》:四年罷方田稅賦依未方舊則輸納。十一月,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時廢業失所。監司其悉改正,毋失其舊。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去歲諸路災傷,應已經方量而高下失當。見有陳訴,未為畢事。合依已命,權其賦稅,依未方時舊則輸納。

政和元年,命官鬻賣官田,尋止。提舉涇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分荒熟撥給。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政和元年,時朝廷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餘萬斛。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減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總領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為係河北、河東、陝西邊防利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實悉以民耕。與凡官田無異,無係邊防,自應鬻賣。從之。 臣僚言:天下係官田產,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隸屬常平,則法許鬻賣。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在運司,有請佃法,自餘閑田,名類非一。乞命官總領條畫以聞。戶部奏:凡田當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類,悉應存留。凡市易抵當折納籍沒,常平戶絕,天荒省莊沙田退灘荻場圩田之類,並應出賣。又奏倣熙寧制,所委官一年內,賣及七分,與轉一官,餘以次減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詔從之。 八月,詔:乃者有司建明,盡鬻係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其總領措置官,並罷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經改更,但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官田已嘗為墓,據合用畝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又按《通考》:大觀五年,提舉涇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其已開熟地,仍許著業外,若非朝命所給,而州軍帥司一時私自撥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閑者,並以給招闕額人馬,惟其不堪耕種者,方許撥充牧地,庶可究極地利,增廣人兵。從之。〈按《本紀》:大觀四年十一月,改明年元,疑此當是政和元年〉政和二年夏四月辛卯,復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三年,詔田地十等之中,再分上、中、下收稅。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若不入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折十等之上,受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一等之下,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上下輕重皆均。詔諸路概行其法。

政和五年,福建、利路茶戶山園,如鹽田例免方量均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及開墾天荒瘠鹵地賞格,又作公田於汝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詔比開墾鹼地格推賞。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按《文獻通考》: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縣取民間田契根磨。如田今屬甲,則從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轉推求,至無契可證,則量地所在,增立官租。 一說謂按民契券,而以樂尺打量其贏,則拘入官,而創立租課。 初,因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置務掌之,號稻田務。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踰大河,民田有踰初券畝步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來,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併於城西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輸租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農畝困敗,但能輸公田錢,而正稅不復有輸。後李彥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彥主之。靖康初,誅彥。政和 年,品官限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

政和八年,以發運使任諒奏:諸路逃田選官按籍根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欲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詔無丞處委他官,餘並從之。

宣和元年,詔未方田處方量,租課。以官不親驗土色,令常平使者檢察。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詔諸路未方田處並令方量,均定租課。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行繵拍埄、驗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御史臺受訴,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一十七畝者,虔之瑞金縣是也。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縣者是也。詔望常平使者檢察。

宣和二年,盡罷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遂詔罷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誘歸業;荒閑田土,召人請佃。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已方量者,賦稅不以有無訴論,悉如舊額輸納;民逃移歸業,已前逋欠稅租,並與除放。

宣和五年,詔:江東、兩浙根括到逃田頃畝,俱召人出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

宣和七年,詔限內外宮觀捨置田,頃畝之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詔:內外宮觀捨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御筆,許執奏不行。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己卯,借外任官職田一年。秋七月己卯,免借河北、河東、陝西路職田。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元年,罷天下職田,籍蔡京等莊為官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乙酉,罷監司州郡職田。 按《食貨志》: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詔見佃者就耕,歲減租二分。

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乙酉,以國用不足,遂均天下職田,隸憲司後復給之。

建炎二年五月癸丑,罷借諸路職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元年,措置諸鎮屯田,鬻諸路官田,又以臣僚言:詔諸路逃田,令見耕種人請佃。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九月己未,初措置河南諸鎮屯田。 按《食貨志》:紹興元年,以軍興用度不足,詔盡鬻諸路官田。 又按《志》: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按《劉光世傳》:紹興元年,命光世兼淮南、京東路宣撫使,置司揚州,措置屯田。 按《沈與求傳》:與求,再除侍御史。時軍儲窘乏,措置諸鎮屯田,與求取古今屯田利害,為《集議》二卷上之,詔付戶部看詳。

按《文獻通考》:紹興元年,臣僚言:諸路逃絕田產,自經界以來,今四十年,未聞一丁一戶復業。夏秋官課,州責之縣,縣責之保正長,其為擾甚。大鄉村父老謂:當春時,布種無一畝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諸路縣道勒令鄉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見耕種人,請佃輸官。從之。 又按《通考》:紹興元年,詔盡鬻諸路官田,命各路憲臣總領措置。時以軍興用度不足,又先時知永嘉縣霍蠡言:溫州四縣沒官田勢家,詭名請佃,歲責保正長代輸,公私病之。乃詔並召人鬻。

按《玉海》:紹興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庚申,措置河南諸鎮屯田。侍御史沈與求言:承詔條畫屯田利害,退而考閱漢昭帝始元二年,屯田張掖,始有屯田之令。趙充國留屯,以困羌。曹操屯許下,諸葛亮屯渭濱,鄧艾屯於淮南,羊祜、杜預屯於荊襄,應詹屯於江西,荀羨屯於石鱉,皆有遺跡可考。隋唐以來,頗采舊聞行之。至今,沿江諸郡,尚有屯田稅租之名,則江淛亦嘗屯田矣。淳化以來,始用何承矩措置北邊屯田,開塘濼之利,以限北虜。西北二邊,相繼益廣屯田。淮南京西夔路率常行之。天聖二年,封事請鬻福建屯田,朱諫奏罷估賣,則屯田嘗行之福建矣。今以古今屯田利便,可施於江淛者,纂其大略,號曰《屯田集議》。詔付戶部。 先是,五月辛酉,荊南鎮撫使解潛辟宗綱為屯田使,詔以綱為營田官。其秋,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十月十五日,河南翟興兼營田使。

紹興二年,減淮南營田租入。副使王寔括閒田,給軍。廢紹興府湖田,詔獎諭德安守陳規措置屯田有條理,工部侍郎李擢乞耕墾逃田,及損圭田租課。又以福建八郡田,悉令民請買。命諸路措置荒田,經畫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丑,減淮南營田歲租三之二,俟三年復舊。三月辛丑,淮南營田副使王寔括閒田三萬頃給六軍耕種。五月己巳,廢紹興府餘姚、上虞縣湖田為湖,溉民田。十二月甲寅,詔都督府總治江東西、湖北、浙西帥臣經畫屯田。 按《食貨志》: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給僧寺、道院,中下者給土著流寓。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資。迨張守帥閩,紹興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餘剎以待高僧,餘悉令民請買,歲入七、八萬緡以助軍衣,餘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東南有逃田,湖浸相連,塍岸久廢,歲失四萬三千餘斛。乞招誘流民疏導耕墾,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額。又郡民之陷虜者,棄田三萬六千餘頃,皆掌以舊佃戶。諸縣已立定租課,許以二年歸業。圭田瘠薄,民以舊籍為病。願除其不可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後皆次第行之。

按《玉海》:二年二月七日,減淮南營田租入。四月二十四日,詔劉光世措置。七月二十四日,司諫吳表臣言:安復漢陽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有條理。詔獎諭,曰:得魯侯之重穀,同漢將之留田。十一月十八日,命孟庾、韓世忠措置建康江南北岸荒田,將兵馬屯田,倣陝西弓箭手法,以省國用。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寅,言者謂陳規屯田,深得寓兵於農之意。令淮南倣行之。詔條畫以聞。

紹興三年,募民佃荒田,以戶部言。詔許給還百姓棄產。州縣奉行不虔,令監司按劾詔,下陳規屯田營田法,於諸鎮推行之。又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乞募民承佃建康營田。詔如其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 按《食貨志》:三年九月,戶部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從之。 又按《志》:三年,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入官。凡民:水田畝賦秔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寖眾,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 按《陳規傳》:規守德安時,嘗條上營屯田事宜,欲倣古屯田之制,合射士民兵,分地耕墾。軍士所屯之田,皆相險隘立堡砦,寇至則堡聚捍禦,無事則乘時田作,射士皆分半以耕屯田。民戶所營之田,水田畝賦粳米一斗,陸田賦麥豆各五升。滿三年無逋輸,給為永業。流民自歸者以田還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府縣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條列以聞,詔嘉獎之,仍下其法於諸鎮。

按《玉海》:三年二月七日,左司張綱等言:陳規所陳屯田營田,分為二事,未合古制。欲命安撫鎮撫使,各兼營田使。從之。癸巳,下其法於諸鎮使行之,兵屯以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寡為殿最。紹興四年,魏矼、胡松年等論奏屯田,詔聽避兵民耕種閒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丁亥,聽兩淮避兵民耕種所在閒田。

按《玉海》:四年八月,侍御史魏矼論淮東屯田利害。上曰:招集流離,使各安田畝,今日急務也。胡松年對:屯田唯荊南解潛略措置,餘皆虛文無實效。

紹興五年,立守令墾田殿最格,給歸業民閒田。詔廢湖田條議,圩田、圍田措置屯田。又諸官田佃人願買者,聽。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十二月癸丑,命兩淮、川陝、荊襄、荊南諸帥府參謀官各一員提點屯田。 按《食貨志》: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

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鐫一官。縣令差減之。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復業,而曠土尚多,戶部復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詔頒之諸路。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

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募,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岳、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閑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閑田者,亦與之。上諭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之意。 又按《志》: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阪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其禁甚嚴。政和以來,刱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餘姚、上虞每縣收租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莫若先罷兩邑湖田。其會稽之鑑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盡廢之。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令監司守令條上。於是詔諸路漕臣議之。其後議者雖稱合廢,竟仍其舊。 又按《志》:五年,詔諸官田比鄰田租,召人請買,佃人願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十之二。 又按《志》: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按《文獻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浙膏腴之田,彌亙數千里,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原士民,扶㩦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餘力。今若使流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閑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遺力,可以資中興。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詔諭諸帥曰:朕考觀古昔,斟酌時宜,欲豐軍食之儲,必講屯田之制。充國經畫於金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於許下,而遂收百萬斛之饒。先積粟以為資,乃厲兵而必戰。八日,詔吳玠於梁洋、成鳳、岷州措置官莊屯田。已就,緒敕獎之。二十六日,遣屯田郎樊賓,隨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屯田。

紹興六年,以諸使兼營田使,改江、淮屯田為營田,置營田司,詔諸路聽民買戶,絕沒官田及沙田、泥田。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庚子,以諸路宣撫制置大使並兼營田大使,宣撫副使、招討安撫使並兼營田使。壬寅,雨雪。改江、淮屯田為營田。秋七月壬申,以司農少卿樊賓提領營田公事。 按《食貨志》:六年,詔諸路總領諭民投買戶絕、沒官、及江漲沙田、海退泥田。 又按《志》: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浚、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獎諭焉。

按《玉海》:六年二月庚子,諸路宣撫使制置大使,兼營田大使。壬寅,安撫兼營田使。六月二十一日丁巳,營田官王弗候對,上謂輔臣曰:一二年就緒,庶寬民力。昨在會稽,嘗書《趙充國傳》賜諸將,但上下不能奉承。七月六日壬申,詔提領江淮營田公事,置司建康樊賓為之,王弗副之。 又按《玉海》:六年七月壬申,置營田司。

紹興七年,罷營田司,以監司領其事,以帥臣兼提領營田,以歸業人耕閒田,以賊徒田及逃田充官莊,以沒官田聽民買種。以吳玠營田,有收,詔獎之。又呂頤浩募民修復龜塘以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六月乙未,罷江、淮營田司,令諸路安撫、轉運司兼領其事。八月乙卯,招歸正復業人耕湖北、京西閒田。 按《食貨志》:七年,以賊徒田舍及逃田充官莊,其沒官田依舊出賣。 又按《志》:初,五代馬氏於潭州東二十里,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曰龜塘,溉田萬頃。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復,以廣耕稼。

按《文獻通考》:七年,監中嶽李寀言:營田之官,或抑配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兼領。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內見帶營田使名者,即仍舊。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詔帥臣兼提領營田。九月,吳玠於興元洋州營田收二十萬石。詔獎之。

紹興八年三月,以吳玠營田法,頒示諸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紹興九年,以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及流徙未歸者,聽見佃人依舊承佃。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十有四年,出違十年之限及流徙僻遠卒未能歸者,望詔有司別立限年。戶部議:自復降赦日為始,再期五年,如期滿無理認者,見佃人依舊承佃。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有墳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給還。從之。

紹興十二年,以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十害,乃以椿年為兩浙轉運副使,措置經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左司郎中李椿年為兩淮轉運副使,專治經界。 按《食貨志》: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十七萬有奇,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纔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亦言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椿年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不增稅額。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產。六、兵火後,稅籍不失,爭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隱賦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戶目陳詭,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無肯售。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

按《玉海》: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癸巳,淛漕李椿年言:仁政必自經界始。兵火之後,文籍散亡,戶口租稅,雖版曹尚無所稽考,況州縣乎。富者兼并,貧者困弱,皆由經界之不正。臣嘗有按圖覈實之請,其事之行,始於吳江知縣石公轍,欲望斷而行之,將吳江已行之驗,施於一郡,一郡理然後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後施之天下。行之以漸,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詔委椿年措置,遂置局於平江。

紹興十三年六月,詔頒《經界法》於天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紹興十四年八月庚寅,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仍治經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三年,以提舉洪州玉隆觀胡思、直顯謨閣徐林議沮經界,停官遠徙。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稅簿不謹書者罪官吏。時量田不實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願許陳首追正。椿年為之輕刑、省費甚眾。十四年,以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尋以母憂去。

紹興十五年,以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并詔戶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以官田可耕者給還違期歸業人,又四川宣撫副使開營田三千餘頃。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戊辰,命戶部侍郎王鈇措置兩浙經界。 按《食貨志》:以兩浙轉運副使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十五年,詔戶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務使賦稅均而無擾。又因興國軍守臣宋時言,詔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給還。 按《鄭剛中傳》:剛中,為四川宣撫副使。於階、成二州營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餘頃,歲收十八萬斛。

紹興十六年,立營田賞罰格,委守令濬治陂塘以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東、江東、兩浙、湖北州縣歲較營田賞罰格。 按《食貨志》:十六年,知袁州張成己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岡,望委守令講陂塘灌溉之利。其後比部員外郎李詠言,淮西高原處舊有陂塘,請給錢米,以時修濬。知江陰軍蔣及祖亦請濬治本軍五卸溝以洩水,修復橫河支渠以溉旱。乃並詔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聞。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定江淮湖北營田。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數內,取三年最多數內,取一年酌中,為額,縣官奉行有方,無詞訴抑勒,處分三等,定賞罰。按《玉海》:十六年三月,工部奏立營田賞罰法。

紹興十七年,復以李椿年,措置經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六年,王鈇以疾罷。十七年,復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按《文獻通考》:十七年,李椿年再權戶部侍郎,專一措置經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罷其所施行者。及是免喪還朝,復言兩浙經界已畢者四十縣,其未行處,若止令人戶結甲,慮形勢之家,尚有欺隱。乞依舊圖畫,造簿,本所差官覆實。先了,而民無爭訟者,推賞。弛慢不職者,劾奏。皆從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計田十縣,乞結絕。其餘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結甲縣分,欲展期一月,許人戶首實。昨已起新稅,依額理納,俟打量寬剩畝角,即行均減,更不增添稅額。仍令都內人各書詣實狀,遇有兩爭,即對換產稅。並詔可。

紹興十八年,洪興祖守,真州墾荒田七萬餘畝。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真州兵燼之餘,瘡痍未復,洪興祖為守,請復租二年,明年又復請之,自是流民寖歸。十八年,墾荒田至七萬餘畝。紹興十九年,行經界法有成。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李椿年以經界不均罷。 按《食貨志》:十九年,詔敕令所刪定官鄭充行四川經界法。充頗峻責州縣,所謂省莊田者,雖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稅其伍。通判嘉州楊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違令,下不擾民,則仁政得矣。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謹行之。無愧於心,何畏焉。事迄成,為列郡最。其後,民有訴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罷之。上謂秦檜曰:若下田受重稅,將無以輸。檜曰:臣已諭戶部侍郎宋貺,有未均處亟與改正。

按《文獻通考》:十九年,詔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停。閣昉行經界法於諸路,而據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窮谷中,兵火之餘,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行。明年,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瀘南帥臣馮<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5628-18px-GJfont.pdf.jpg' />抗疏論不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

紹興二十年,詔改正經界法之害民者,以沒官田撥隸常平司,又兩淮,置力田科,募民就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年三月戊戌,詔改正經界法之厲民者。夏四月壬子,以沒入官田悉歸常平司,禁募民佃種。癸酉,置力田科,募江、浙、福建民耕兩淮閒田。 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兩淮沃壤宜穀,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知資州楊師錫言:有司奉行失當,田畝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稅產。於是降詔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今聞寖失本意。凡便民者依己行,害民者與追正。 又按《志》:二十年,凡沒官田、城空田、戶絕房廊及田,並撥隸常平司;轉運、提刑、茶鹽司沒入田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