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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六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六

  宋三〈紹興九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十則 淳熙七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四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七則〉

食貨典第四十六卷

田制部彙考六

宋三

紹興二十一年,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

官覺察。又命撥僧寺常住絕產以贍學。戶部議併撥無敕額庵院田,詔可。

紹興二十三年秋七月庚戌,禁諸軍瀕太湖擅作壩田。冬十月丁丑,修築宣州、太平州圩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澇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盡復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

紹興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請決白茅浦故道,以洩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積水。詔兩浙漕臣視之。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水所浸。緣溪山諸水併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由松江入於海,東北一派由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勢分派流暢,實四州無窮之利。詔兩浙漕臣視之。紹興二十六年,詔佃淮南、京西閒田及占射官田,罷鬻戶絕田,命離軍添差人,各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以轉運判官王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又詔拘賣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三月己巳,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閒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五年。夏四月戊戌,詔淮南、京西占射官田踰二年未盡墾者,募人更佃。六月辛未朔,罷諸路鬻戶絕田。閏十月己酉,命離軍人願歸農者,人給江、淮、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稅。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今諸路往往中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會潼川府轉運判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夥,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並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願往者給據津發。上曰:善。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四月,通判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闢、民不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襁負而至,而無開耕之地。望凡荒閒田許人划佃。戶部議: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詔以時升為司農寺丞。十月,用御史中丞湯鵬舉言,離軍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所在郡以一歲奉充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又按《志》: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糴本。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失業,未賣者失租。侍御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歸民,稅又歸官,不獨絕欺隱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並拘賣。

紹興二十七年,詔拘勢家所占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趙子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紹興二十八年,遣莫濛等檢視諸路沙田蘆場,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增沙田、籚場,官民戶租以平江民田淹沒,開濬常熟、五浦、通江,又王之望言:經界,事迄。此後吏民扇搖百姓者,乞置重法。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癸未,遣戶部郎中莫濛等檢視淮南、浙西、江東沙田蘆場。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小利擾之,必致迯移,坐失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州之巨浸,而獨洩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是以昔人於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於崑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三十六浦後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於是民田有淹沒之患。天聖間,漕臣張綸嘗於常熟、崑山各開眾浦;景祐間,郡守范仲淹亦親至海浦,濬開五河;政和間提舉官趙霖復嘗開濬。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百三十餘萬,錢三十三萬餘緡,米十萬餘斛。於是詔監察御史任古復視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餘可畢。詔以激賞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數給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事。此後吏民尚敢扇搖以疑百姓者,乞重寘於法。從之。

紹興二十九年,限命官子孫制田格,詔鬻官田禁抑買者,令諸路提舉常平官覺察,賣多者,增秩,稽遲者,貶承買者,免物力,計年久近有差,又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丑,限命官子孫制田減父祖之半,併其詭名寄產者格。秋七月己酉,禁諸路抑買官田。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初,兩浙轉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糴錢。四月,詔令出賣。七月,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分水令張升佐、宜興令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748-18px-GJfont.pdf.jpg' />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九月,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 又按《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

按《文獻通考》:二十九年,戶部提領官田所言:應官戶勢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買。其浙西營田,及餘路營田、官莊田、屯田,並住賣。詔各路提舉司督察欺弊,申嚴賞罰。縣賣十萬緡,州二十萬緡,守令各進一秩。餘以次減磨勘最,稽遲者,貶秩。 荊南提刑彭合入對,言州縣賣官田之害,望減價,無抑勒。戶部以減價為難,但令勿抑勒而已。 諫議大夫何溥言:比議臣欲優恤見佃者,令減價二分承買,而復謂其低價買,增價賣,或借錢收買,增價,准折許人告,即拘沒。夫始憐其失業而為之減價,終設為轉賣之說而開其爭端。望明詔改正。 兩浙轉運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八畝,每畝納上供省苗三斗二升六合,計米三萬九千四十七石,係民戶世業。今若出賣,便為私田,上輸二稅,暗失上供歲額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東西二廣村畽之間,人戶凋疏彌望,皆黃茅白葦。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遍,豈有餘力,可置官產。浙東西最號繁盛,所買僅及百餘萬緡,累月尚未足數,且有抑勒之患。況江廣米穀既平,錢貨艱得,畝直不過貫百,縱根括無遺,其能應期限乎。若謂命令已行難,於請罷乞寬之一年,聽民情願,無或抑勒,違者坐之。詔可。 又言: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纔十三,已納者纔十二。其事猶未竟也。蓋買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至於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賣者是也;若中下之產,無人計囑,所立之價,輕重不均。今之無人承買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業納租,歲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

紹興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命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募民耕淮東荒田,又命止沙田勿行,汪澈奏開襄陽二渠,溉田。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陳俊卿、工部侍郎許尹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夏四月甲戌,募民耕淮東荒田。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惟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又按《志》: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督諸路開營田,詔:百姓迯棄田宅,三十年,依戶絕法。臣僚言:營田十說。陳之茂建掘圍田議,又以張闡言,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荊襄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五月丁未,督諸路開營田。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詔:凡百姓迯棄田宅,出三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絕法。 又按《志》: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

按《文獻通考》:隆興元年,詔應人戶拋下田屋,如有歸者,依舊主業。已請佃者,即時推還。出二十年,無人歸認,依戶絕法。 又詔貧乏下戶,或因賦稅,或因饑饉逃亡官司,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嚴赦文五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按《玉海》:隆興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營田十說:一曰擇官必審,魏武用任峻,司馬懿用鄧艾是也。二曰募人必廣,趙充國留萬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請取戶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國浚漕渠,鄧艾開河渠是也。四曰鄉亭必修,充國繕鄉亭是也。五曰器用必備,充國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處必利,漢屯張掖,魏屯許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國屯田用穀月二萬七千餘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請以雜物市牛,唐開元二十五年一頃五十畝配一牛是也。九曰定稅必輕,晉應詹上表,一年與百姓,二年分稅、李彪上表,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蠲其雜役是也。十曰賞罰必行,晉元帝督課長吏,以穀多少為殿最、齊武成河清中,詔營屯田歲終課所入,以論褒貶是也。凡此十者,營田之制盡矣。 又按《玉海》:隆興初,陳之茂建掘圍田之議。

隆興二年,劉寶具到見管營田、官莊田頃畝數,詔江東、浙西,措置圍田,又令廢鑑湖低田,以不披帶人縱耕官荒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戊午,命江東、浙西守臣措置開決圍田。九月甲午,詔江東、浙西監司、守臣講明措置田事。 按《食貨志》: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聞。於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濬港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常請開鑑湖廢田二百七十頃,復湖之舊,水無泛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也,百姓交佃,畝值纔兩三緡。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守臣審細標遷。從之。 又按《志》: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詔從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劉寶具到見管營田官莊四十二所,田四百七十五頃八十五畝,官兵五百五人,客戶二百六十五戶。 先是,詔令寶條具兩淮屯田。

乾道元年,命諸臣條具措置屯田,又戶部上浙西營田,官莊頃畝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荊襄帥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詔總領、帥、漕臣、諸軍都統制並兼提領措置屯田,沿邊守臣兼管屯田事。十一月辛未,遣龍大淵撫諭兩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詔郭振於六合措置屯田,已就緒,淮南東路屯田令郭振、王弗、周淙條具措置。王弗等言: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揮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三月十一日,詔淮西湖北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王彥、趙撙等措置。 三月三日,戶部言,浙西營田官莊,共一百五十九萬餘畝。

乾道二年,以戍兵田給還復業民,罷盱眙屯田,詔開浙西圍田,賣江西營田,又罷權借職田,禁修築圍田,廢永豐圩。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所墾田給還復業之民。二月丁丑,罷盱眙屯田。夏四月庚辰,詔兩浙漕臣王炎開平江、湖、秀圍田。五月己酉,罷權借職田。癸丑,禁浙西修築圍田。六月丙戌,廢永豐圩。 按《食貨志》: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塍畦、圍裏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開諸圍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並奏蠲之。六月,知秀州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貫,西北可入於江,東南可達於海。旁海農家作壩以卻鹹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設疏導之,則又害及旁海之田。若於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洩水,而旱亦獲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於農隙修治之。於是以兩浙轉運副使姜詵與守臣視之,詵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詔:秀州華亭縣張涇閘并澱山東北通陂塘港淺處,俟今年十二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涇閘及申港,明年春興修;利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又按《志》: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百餘貫,若出賣,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餘萬畝,合而言之,為數浩瀚。今欲遵元詔,見佃願買者減價二分。詔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別貯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修白葉湖,溉田,種千石。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營田二百七頃六十五畝。

乾道三年,姜詵使還,奏:開濬畢功,久浸民田露出塍岸。罷淮西、江東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戊寅,罷淮西、江東總領所營田,募人耕佃。 按《食貨志》:三年三月,詵使還,奏:開濬畢功,通洩積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諭民趁時耕種。恐下戶闕本,良田復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貸給種糧。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等減磨勘年有差。

乾道四年,詔江東路營田令見佃者承買,限品官子孫名田,募民耕佃,關外四州營田,遣知無為軍徐子寅措置楚州官田,以彭州守梁介修復諸堰溉田。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九月庚午,限品官子孫名田。是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十一月壬戌,遣知無為軍徐子寅措置楚州官田,招集歸正忠義人以耕。 按《食貨志》: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賣營田,轉運司收租。 又按《志》: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復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於鄰邦,詔介直祕閣、利路轉運判官。

乾道五年,措置兩淮屯田,募民耕佃,科州營田及淮東屯田,招集歸正忠義人耕墾官田,詔江東路有圩田,不復賣又等第,成都路歲收米均數,召佃。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甲戌,措置兩淮屯田。三月癸未,罷科州路諸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己未,罷淮東屯田官兵,募民耕佃。壬申,命淮西安撫司參議官許子中措置淮西山水砦,招集歸正忠義人耕墾官田。 按《食貨志》: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畽,為擾百端;又數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按《玉海》:五年正月,徐子寅為大理正,措置兩淮屯田官。 又按《玉海》:五年九月十四日,詔江東路有常平轉運司圩田,建康、寧國、太平、池州共七十九萬餘畝,不復賣,歲輸租太軍倉。 建康、永豐圩,紹興二年,田二百九十七頃。

乾道六年,以梁俊彥所括沙田、蘆場,行在置司措置,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詔罷和、揚州屯田。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入左藏南庫。 按《食貨志》:乾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復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八百二十餘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詔蔡光、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 又按《志》:六年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厚,則水不能入。乞於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涇浜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詔令胡堅常相度以聞。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浩瀚,欲<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9838-18px-GJfont.pdf.jpg' />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從之。 又按《志》: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乾道七年,王炎言:知興元府吳拱修復山河堰,溉田二十三萬餘畝。詔獎諭拱。李結、梁克家奏:以營田撥歸常平,置官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王炎言:興元府山河堰世傳漢蕭、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舉史照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紹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遂委知興元府吳拱修復,發卒萬人助役。宣撫司及安撫、都統司共用錢三萬一千餘緡,盡修六堰,濬大小渠六十五里,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三千畝有奇。詔獎諭拱。 又按《志》:七年,提舉浙西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官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

乾道八年,措置官田,追正,沙田、蘆場,罷借職田,鬻諸路官田,復四川教授田,又授田歸正人,以薛季宣立官莊於黃岡、麻城,戶部侍郎葉衡言:奉詔覈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有利民田。詔獎諭魏王愷,復罷廬州兵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夏四月甲子,措置兩淮官田徐子寅等坐授田歸正人逃亡,奪官有差。冬十月丙辰,罷借諸路職田。十一月辛未,遣官鬻江、浙、福建、二廣、湖南八路官田。辛巳,復四川諸州教授田。十二月甲辰,詔京西招集歸正人授田如兩淮。 按《食貨志》:八年十月,遣官實江、淮沙田、蘆場頃畝,悉追正之。又按《志》: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於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 又按《志》:八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詔覈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內寧國府惠民、化城舊圩四十餘里,新築九里餘;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周四十餘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餘里,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周二百九十餘里,通當塗圩共四百八十餘里。並高廣堅緻,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於是詔獎諭判寧國府魏王愷,略曰:大江之壖,其地廣袤,使水之蓄洩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也。然水土鬥齧,從昔善壞。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用歎嘉。 又按《志》: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乾道九年,遣官賣營田、官田,以臣僚言江西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灌田,敕監司、守令相視。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戊寅,遣官鬻兩浙營田及沒官田,次及江東、西、四川如之。 按《食貨志》:九年,以司農寺丞葉翥等出賣浙東、西路諸官田,以登聞檢院張孝賁等出賣江東、西路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摧江、浙、閩、廣賣官田錢四百餘萬緡。 又按《志》: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輒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乾道 年臣僚上紹興間職田項畝多寡成式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間,臣僚言職田所以養廉,亦或啟其不廉。蓋交競於差遣之時,多取於收斂之日。以其所以養廉者,為貪也。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詔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頃管數足。又詔將空閒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無職田,選人并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養廉之利也。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覈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不許輒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令代納,或額外數過多取,皆申嚴禁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也。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馬科,旋復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若其頃畝多寡,且有成式。

知藩府二十頃。

謂三京,潁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興仁、

隆德、開德、臨安府、秦陽、潭、廣州,

發運轉運使副總管、總管、知節鎮,十五頃。

知餘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并路分鈐轄,十頃。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

知餘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

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

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都監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五頃。

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丞、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寨都監、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州學教授、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寨都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鎮寨監、當及監堰,三頃。

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二頃。

淳熙元年,以官田賣不均,仍令元佃之家輸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熙元年,臣僚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纔十三,已輸者纔十二。蓋賣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若中下之產,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業輸租,數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

淳熙二年,以歸正人安業,行賞徐子寅等有差。又以平江諸處官,諭民併力開濬利港,畢功。詔增秩,論賞。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練湖灌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未,以兩淮諸莊歸正人安業,徐子寅等行賞有差。 按《食貨志》:二年,兩浙轉運判官陳峴言:昨奉詔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軍,諭民併力開濬利港諸處,並已畢功。始欲官給錢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詔常熟知縣劉穎特增一秩,餘諭賞有差。

按《文獻通考》:二年,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鎮江府練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餘萬畝。從之。

淳熙三年,罷鬻沒官田,禁浙西圍田,以判明州魏王愷,濬治錢湖水溉田,賜詔嘉歎。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二月,罷諸路鬻沒官田。秋七月乙丑,禁浙西圍田。 按《食貨志》:三年,賜皇子判明州魏王愷詔曰:陂湖川澤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實溉其東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病焉。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濬治之,遂使並湖七鄉之田,無異時旱乾之患,其為澤豈淺哉。剡奏徹聞,不忘嘉歎。

按《文獻通考》:三年,監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陳圍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復令監司守臣,禁止圍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術。然豪右之家,未有無所憑依,而肆意築圍者。聞浙西諸縣江湖草蕩,計畝納錢,利其所入,給據付之。望條約諸縣,毋得給據與官民戶,及寺觀。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絕其源。後去毋復此患。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淳熙六年,復括官田賣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諸路轉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蕩之類,復括數賣之。

淳熙十年,以大理寺丞張抑言:禁浙西圍田。又鄂州副都統制郭杲,乞修舉屯田。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五月辛卯,詔疏襄陽木渠,以渠傍地為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 按《食貨志》: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瀦洩,旱則資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歲,占湖為田,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於是舊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於此。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察。有圍裹者,以違制論;給據與失察者,併坐之。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圍立石以識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焉。 又按《志》: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淳熙十四年五月己酉,遣官措置汀州經界。秋七月丁未,以旱,罷汀州經界。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  年趙汝愚請開濬福州舊湖以溉民田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熙中,趙汝愚知福州。州舊有湖,溉民田數萬畝。後豪滑湮塞為田,遇旱則西北一帶高田,無從得水,遇澇則東南一帶淪為巨浸。汝愚因請開濬,悉復其舊。

光宗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熙二年,詔同安簿朱熹、漕臣陳公亮協同措置經界。未幾,復罷,又詔守令興修水利以溉田。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三月丙寅,詔福建提點刑獄陳公亮、知漳州朱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經界。 按《食貨志》: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經界不行之害。至是,知漳州。會臣僚請行閩中經界,詔監司條具,事下郡。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畝,筭計精確;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今欲每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止於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視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輔臣請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徭之,前詔遂格。熹請祠去。 又按《志》:二年,詔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擇其勞效著明者賞之。

紹熙四年,罷賣官田。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八月丁酉,罷郡縣賣沒官田。

按《食貨志》:四年,以臣僚言:住賣官田。

寧宗慶元元年,詔兩淮勸民墾闢荒田,江東轉運提舉司復賣紹熙四年後續沒官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二月丁巳朔,詔兩淮諸州勸民墾闢荒田。 按《食貨志》: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價復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

慶元二年,袁說友等請嚴禁浙西圍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將益甚,無復稔歲矣。

慶元三年三月庚子,禁浙西州軍圍田。八月甲午,均諸路職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詔諸路召買不行田,皆減價。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諸路召賣不行田,復實減價,其沙礫不可耕處除之。

嘉泰元年九月辛亥,遣朝臣二人決浙西圍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浙西圍田。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又令知縣並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有無姦民圍裹狀,上於州,州聞於朝。三年遣官審視,及委臺諫察之。

嘉泰二年,留佑賢、李澄使還,奏追毀臨安諸處,開掘戶元給佃據,又施康年,乞戒飭,貴戚沮毀圍田成法。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佑賢、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據。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飭:自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開禧二年十二月庚午,復兩浙圍田,募兩淮流民耕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開禧二年,以淮農流移,無田可耕,詔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復圍,專召淮農租種。

開禧三年,置安邊所,凡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皆隸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韓𠈁冑既誅,金人講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𠈁冑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籍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與北方絕好,軍需邊用每於此取之。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經理兩淮屯田。秋七月辛卯,申嚴圍田增廣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嘉定三年,臣僚言:竊聞豪民巨室並緣為姦,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水蕩,有妨農民灌溉。於是復詔浙西提舉司俟農隙開掘。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嘉定八年秋七月甲申,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之。九月乙亥,申嚴兩浙圍田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一年,詔常州嘉興府行經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常州嘉興府行經界。青田縣主簿陳耆卿奏:臣聞之孟軻曰:行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蓋良法也。不幸而經界法壞,則所信者,簿書爾。併簿書而不足信,則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則有賦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則賦役有輕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賦役愈輕者,有無田,而賦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尤甚。姑以青田一縣言之:自往歲巨浸之後,牒紙散逸,而縱橫變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稅之厚薄,當視其物力。物力之高下,當視其產。今田之頃畝,初不見於簿,而物力之貫陌,獨載之簿。若是則其源既失矣。過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稅簿,二者所當相關,而今初不相知,歲遇攢造,不過以往年陳籍,沿襲轉抄而已。升降出沒,既莫得詳,鄉胥里豪,始得株連姦偽,以為牢不可破之計。故有一戶而化為數十戶者,有本無寸產,而為富室承抱立戶者。有虛為名籍,以避科斂,稍久而成乾沒者。但見逃絕之家日多,租稅之額日減。上下歎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釐正之,然細民吐氣,而大姓則忿然不懌矣。官本制民,今制於民,觸類而長之,豈獨一青田哉。三歲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講,是使民之患苦,無時歇也。然則簿書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諸路,戒飭所在官吏,申嚴推排之法。其出入規避者,重寘憲典。每歲攢造,必選一邑佐之清強者,躬督其事。既成,則併舊籍上之郡,郡復委僚屬研覆之,有訴不平,或得其實,官吏俱從收坐。庶幾賦役均一,牒訟稀簡,吏稱職而民安業,誠非小補。

嘉定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請措置諸州豪強移徙,田土併括,迯絕之田,又知婺州魏豹文上經界法於朝。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閒,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併括之。 又按《志》:八年,知婺州趙<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581-18px-GJfont.pdf.jpg' />夫行經界於其州,整有倫緒,而<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581-18px-GJfont.pdf.jpg' />夫報罷。士民相率請於朝,乃命趙師嵒繼之。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嵒為守,行之益力。於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隱為迯絕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刱庫匱以藏之,歷三年而後上其事於朝。

嘉定十五年秋七月甲子,詔江淮、荊襄、四川制置監司條畫營田來上。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司封郎中魏了翁上疏,言古人守邊備塞,可以紓民力,而老敵情。惟務農積穀,最為要道。姑以蜀事為陛下陳之,則三邊固可類推矣。竊聞四川制置司,遵奉聖旨,措置利州路營屯田,委監司分任其責,見已置局經理,凡在邊鄙,莫不踊躍思奮,猶有說焉。西邊自罹虜寇以來,利東之大散黃牛,利西之皂郊水關等處,五六年間,原堡多隳,地利悉棄。以故流人久不復業,穀粟自貴,兵民交弊。今若遽行屯田,則合葺邊堡,合用兵耕,而邊堡則諸將慮事謹審,欲及冬時伺乘機便,乃可修築。兵耕則自頃年累減軍額以來,以之坐守,尚多闕數,矧今久戍之餘,難復再加役使。是屯田之事,卒未可舉,而邊寔之儲,無時而可議也。然則遂置之不復問,豈不甚可惜哉。臣竊謂有屯田,有墾田,二者相近而不同。墾田者,何大兵之後,田多荒萊。如諸路有閒田,寺觀有常住,皆當廣行招誘,使人開墾,因可復業,則耕獲之實效,往往多於屯田。蓋並邊之地,久荒不耕,則穀貴,貴則民散,散則兵弱。必地闢耕廣,則穀賤,賤則人聚,聚則兵強。此理所必然也。惟毋責屯田之虛名,而先究墾田之實利,則庶幾矣。臣請試陳今日所當墾之田,如利之西路,則皂郊之內,湫池諸谷。水關之內,崖石諸鎮。利之東路,則洋川之內,青座華陽。鳳集之內,盤車諸嶺。大率昔為膏腴,今成荒棄。至於金州近襄,亦多有之。其田去虜,或百里,或二三百里,有高山大陵之險可據,有原堡兵戍之援可恃。亦有賊騎從來所不曾至之處。若更得土豪之助,則指日可成。今聞三路土豪之為忠義者,有願自備費用,自治農器,自辦耕牛,自用土人,各隨便利,趁時開墾。及秋布種其間,亦有願略資官司給助者,亦自不多,若聽其施工,略計所耕,可數千頃。則明年此時,便收地利。縱官未立額,或量行輸租,潛裕兵民,使漸食賤粟,比之頃歲,人苦斛貴,官苦糴貴,其利害豈不萬萬相絕乎。況耕田之民,又皆可用之兵。不數年間,邊食既豐,兵丁亦足。萬一有警,呼吸成聚,家自為守,人自為戰。比於倉卒遣兵戍守,亦萬不侔。若是則雖無屯田之名,而有屯田之實。無養兵之費,而又可潛制驕蹇之兵。不惟不畏殘虜,亦可不畏他盜。積以歲月,則今之墾田,又可為後之屯田。今之耕夫,可為後之精兵。救蜀大弊,為蜀永圖,無出於此。或者之所慮,不過寇抄耳。然虜常蕩劫我梁洋及五州,知無所得,今方與韃夏相持,未必遽議再入。目前可以暫紓。失今不為,則後悔無及。臣比得蜀中,近聞興元金州兩戎司探報,虜方科民牛具,開耕鳳翔荒田。又聞西和一帶邊民,覘知虜亦厭兵,願各耕種,人自為守。夫墾荒之利,虜猶知為之,而我不敢為。原堡之固,虜知葺之,而我弗敢葺。悠悠歲月,坐長寇仇,臣不知所以為策矣。比者,關外連歲荒歉,今年蕎麥大熟,邊民無裏外,咸知耕播之利。聞朝廷施行屯田,指揮下日西和一帶,願耕者,雲合風偃,動以千數。人心若此,何可失也。若夫屯田,則先督諸將,修葺原堡,候畢日併將極邊荒田,盡數耕播,行之以漸,要之以久。不數年間,邊備隱然,以戰則勝,以守則固。保蜀之策,無大於此。

嘉定十七年,命臣提督營屯田,臣僚言:官豪侵占鑑湖,有妨溉田。請戒有司省視。又衛涇奏:乞嚴禁圍田。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七年春正月癸亥,命淮東西、湖北路轉運司提督營屯田。 按《食貨志》: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鑑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頃,歲飲其澤。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狹。宜戒有司每歲省視,厚其瀦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防灌溉。皆次第行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衛涇奏言:國家承平之時,京師漕粟,多出東南,而江浙居其大半。中興以來,浙西遂為畿甸,尤所仰給,歲獲豐穰,霑及旁路。蓋平疇沃壤,綿亙阡陌,有江湖瀦泄之利焉。大抵二浙地勢高下相類,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水少則汲湖水以溉田,水多則泄田水由江而入海。惟瀦泄兩得其便,故無水旱之憂,而皆高腴之地。自紹興末年,因軍中侵奪,瀕湖水蕩,工力易辦,創置堤埂,號為壩田。民田已被其害,而猶未至甚者。瀦水之地,尚多也。隆興乾道之後,豪宗大姓,相繼迭出,廣包強占,無歲無之。陂湖之利,日朘月削,已亡幾何,而所在圍田,則遍滿矣。以臣耳目所接,三十年間,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蕩者,今皆田也。夫陂湖之水,自常情觀之,似若無用。由農事言之,則為甚急。陂湖廣衍,則瀦蓄必多。遇旱可以灌溉。江流深浚,則通泄必快,遇水不至泛溢。儻瀦水之地,或至狹隘,則容受必少,旱即易涸,立見焦枯。水源既壅,而江流填淤,則疏泄甚難,水即易盈蕩為巨浸,事之利害,豈不較然易知。州縣監司,所當禁戢。然圍田者,無非形勢之家,其語言氣力,足以凌駕官府,而在位者每,重舉事,而樂因循。故上下相蒙,恬不知怪。而圍田之害,深矣。議者又曰:圍田既廣,則增租亦多。其於邦計,不為無補。殊不思緣江並湖民間良田,何啻數千百頃,皆異時之無水旱者。圍田一興,修築塍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頓至隔絕。稍覺旱乾,則占據上流,獨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視,無從取水。逮至水溢,則順流疏決,復以民田為壑。設若圍田,僥倖一稔,增租所入有幾。而當歲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為荒土,常賦所損,可勝計哉。所謂增租,既不繫省額,州縣得以移用徒資貪黷之吏耳。此其輕重得失,又不待智者而後辦也。矧惟祖宗成憲,諸瀦水之地,眾共溉田者,輒許人請佃承買。今佃買者,以違制論立法之意,可謂明白。前者臣僚累嘗奏,請朝廷非不施行。臣姑疏其一二,諸路如有承買瀦水地者,悉與改正。此紹興二十八年指揮也。凡係積水草蕩,今後並不許請佃。雖陳乞撥賜,亦許守臣執奏。此乾道五年九月指揮也。詔兩浙漕臣及提舉常平官,并逐州守臣,常切覺察,如官民戶及寺觀圍築田畝,填塞水道,具名以聞。此淳熙三年六月指揮也。詔州縣,輒敢給據與官民戶,及寺觀買佃江湖草蕩,許人戶越訴,重寘典憲,仍委監司糾劾。此又淳熙三年八月指揮也。詔浙西諸郡,一應官民戶田,舊來圍田去處,明立標記,給榜曉諭,不得於標記外,再有圍裹。此淳熙十一年八月指揮也。其他條約未易,悉數夫以陳說之眾,多立法之詳備,是宜圍田之害悉絕,而瀦泄之利,盡復曩時之舊可也。然歷年浸久,陂湖之為田者,不止民田之被害者滋甚,其已圍者,牽於姑息,固不復論標記之外,增創圍裹者有之。寺觀僧道,尤無忌憚,是豈果不可禁戢哉。吏治苟簡而法令不行之過也。積習而不知變,姦猾蒙利,良農失業,其害又豈特在民而已。臣伏見乾道間,孝宗宣諭輔臣曰:聞浙西自有圍田,即有水患,屢有人理會,多為權勢所梗。已而令漕臣王炎相視,有張子蓋圍田九千餘畝,湮塞水勢,立命開掘,仍戒飭不得再犯。淳熙中,因姚述堯言,寺僧請佃明州、定海縣鳳浦、沈窖兩湖八百畝,可溉田二萬六千餘畝,即令仍廢為湖,英斷如此。孰不悚懼。如以臣言為然,乞賜睿旨行下戶部,檢坐條法,及累降指揮申嚴約束,斷自今以後,凡陂湖草蕩,並不許官民戶及寺觀請佃圍裹。如輒敢于求陳訴者,具名聞奏,寘之於罪。本路監司州縣,常切遵守。或有違戾,委御史臺彈治。此亦固根本之一說也。臣又照得圍田止以妨民,水利抑又有可慮者。凡圍田去處,多在荒僻之鄉,必立莊舍佃戶聚居既繁,廣行包占,又欲侵奪近側民產,多蓄無賴惡少,及刑餘罪人,號為佃戶,實是姦民。幸遇豐年,粗得無事。歲收稍不能給,數十為群,江湖商賈村野居民,即被剽掠,甚至殺傷。間或敗露,在官具有案牘可考。竊恐饑荒之歲,遂為淵藪。若行禁戢,姦民無所聚集,亦潛消盜賊之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