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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九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二
宋五〈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六則 端平二則 嘉熙四則 淳祐十則 寶祐三則 開慶一則 景定四則 度宗咸淳七則〉
金一〈康宗一則 太祖收國一則 天輔一則 太宗天會六則 熙宗皇統三則 世宗大定二十二則 章宗明昌六則〉
食貨典第七十九卷
荒政部彙考十二
宋五
理宗寶慶元年秋七月丁丑,滁州大水,詔振恤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寶慶元年,滁州大水,詔撥會子三千緡米千六百石賑恤被災之家
寶慶三年,詔振贍蠲復水災處。又諸臣各議收糴利弊,俱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丁酉,詔振贍被水郡縣,其竹木等稅勿復。按《食貨志》: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糴,諸郡皆蒙其利。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贏羨。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歲增,實為經久之利。有旨從之。又按《志》: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又按《志》: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凶歉之地,濟糴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糴之禁,几兩浙、東江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致文具。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浙東大水。汪綱發粟三萬八千餘緡,錢五萬,賑給之。又蠲租六萬餘石,疲瘠頓蘇。越有經總制稅名四十一萬,其中二十五,則紹興以來虛額也。前後帥懼負殿,以修奉攢宮之資,偽增綱摭其實以聞。詔免九萬五千緡,而宿弊因是著明。 又按《續通考》:三年,蠲紹興府餘杭、上虞二縣民戶折麥一年,以水災故也。
紹定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元年,資政殿學士知潭州,曾從龍奏州縣賑民之法有三,曰濟,曰貸,曰糶。濟不可常,惟貸與糶為利可久。今撥緡錢一千萬有奇,分下潭州十縣,委令佐糴米,置惠民倉,乞比附常平法。從之。十月,趙至道奏乞行下諸路漕司,嚴飭和糴官吏,毋得多取增量,庶民不憚與官為市。從之。
紹定二年,成都、潼川路旱。詔振恤之台州水,除民租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五月,詔成都、潼川路歲旱民歉,制司、監司其亟振恤,仍察郡縣奉令勤惰以聞。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田租及茶、鹽、酒酤諸雜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進知臨安府官一等,以和糴有勞也。
紹定三年二月,蠲福建被災,州縣稅租一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四年,從臣寮奏,般運廣米,應濟建劍市糴,並嚴飭科糴投糴之弊。其州縣折苗,以下戶畸零減直折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七月,臣寮奏建劍之間,秋霜害稼,乞下諸司措置般運廣米,應濟市糴。從之。臣寮奏,乞嚴飭州縣科糴,及人戶投糴,不即給錢,多取斛面之弊。其州縣折苗,並依祖宗成法,止以下戶畸零減直折錢。違者,劾寘典憲。從之。
紹定五年,從臣寮奏,行廣糴之法,飭諸道常平使者,覈州縣災傷重處,即與賑恤。並將見樁管米,沿邊和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臣寮言:若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以陰雨,詔出豐儲倉米五萬石,以紓民食。是年,臣寮奏戒飭諸道常平使者,遵用淳熙詔令,每歲覈州縣豐歉分數,或災傷重處,即與賑卹,不許隱蔽不實。違者,罪之。 又按《續通考》:五年八月,臣寮奏乞行下兩淮荊襄諸郡,將見樁管米,各具實數。或有侵移,責令補足。沿邊和糴,高價招誘,不可均敷民戶。嚴立賞格,仍與定限,庶幾及時辦集,內外皆有預備。詔令戶部詳度,上於尚書省。
紹定六年,飭諸道不許遏糴,並禁義倉和糴之弊。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監察御史何處久奏,乞申飭諸道轉運司,嚴飭所部州縣,不許遏糴。如歉郡招誘客販,委官告糴,仍具數上之朝廷。其阻糴苛稅者,今御史臺劾奏。從之。二月,郎官王定奏義倉為官吏蠹耗。上曰:此自是民戶寄留於官,專為水旱之備。務令覺察。是年,趙立夫進對畢。上曰:目今和糴,不可緩。立夫奏:臣昨尹京邑,蒙朝廷委以糴事,痛革吏奸,遂得不擾而辦。上曰:奸弊多端,嚴與關防,庶幾百姓樂與官為市。
端平元年,發米麥百萬石,濟河南新復州軍。以建陽、邵武盜起,臣寮請發粟賑饑。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詔:河南新復郡縣,久廢播種,民甚艱食,江、淮制司其發米麥百萬石往濟歸附軍民,仍牓諭開封、應天、河南三京。按《食貨志》: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變起於上戶閉糴。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饑饉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附之者日眾。欲望朝廷厲兵選士,盪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八月,以河南州軍新復,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
端平三年,詔賑恤流民,並賑紹州、英德府水災。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三年,詔有司賑恤流民。是年,紹州英德府大水,詔令本司多方措置賑恤。
嘉熙元年,詔:兩淮、荊襄流民,計口給米,期十日竣事以聞。又詔出緡錢,給被災家。
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元年春正月甲子,詔:兩淮、荊襄之民,避地江南,沿江州縣,間有招集振卹,尚慮恩惠不周,流離失所。江陰、鎮江、建寧、太平、池、江、興國、<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2716-18px-GJfont.pdf.jpg' />、岳、江陵境內流民,其計口給米,期十日竣事以聞。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五月詔出內庫緡錢二十萬給被災之家
嘉熙二年,詔招集四川流民。其真、滁、豐、濠四郡,籍強壯者為兵,復賣田贍之。又詔諸路和糴,並嚴收租苛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二月戊戌,詔:近覽李𡌴奏,知蜀漸次收復,然創殘之餘,綏撫為急,宜施蕩宥之澤。淮西被兵,恩澤亦如之。其降德音,諭朕軫恤之意。三月乙亥,詔四川帥臣招集流民復業,給種與牛,優與振贍。冬十月丁卯,吳潛言:宗子趙時𣆳集真、滁、豐、濠四郡流民十餘萬,團結十七砦。其強壯二萬可籍為兵,近調五百授合肥,宜補時𣆳官。又沙上蘆場田可得二十餘萬畝,賣之以贍流民,以佐砦兵。從之。十二月戊辰,詔諸路和糴給時直,平概量,毋科抑,申嚴收租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饒、信、南康旱,出祠牒三百道賑之。又詔旱傷諸路,覈倉儲,以備賑濟。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三年,詔出封樁庫祠牒三百道,下江東憲司,賑饒、信、南康三郡旱傷之民。 又按《續通考》:三年九月,以江湖、浙東、建劍、汀、邵旱傷,詔諸路提舉常平司,覈所部州縣常平義倉之儲,以備賑濟。仍飭制總司,今後毋輒移用。違者,坐之。從左司諫徐榮叟請也。
嘉熙四年,以旱,蝗。詔有司振災恤刑,臨安紹興並行蠲賑。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六月甲午朔,江、浙、福建大旱,蝗。秋七月乙丑,詔:今夏六月恆陽,飛蝗為孽,朕德未修,民瘼尤甚,中外臣僚其直言闕失毋隱。又詔有司振災卹刑。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詔出封樁庫緡錢三十萬,賑臨安府貧民。 又按《續通考》:四年,以紹興府洊饑,詔蠲今年夏稅。
淳祐元年,詔提舉司,毋得以常平侵移其義倉。另項樁收,仍措上於尚書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詔出封樁庫十七界,楮幣十萬,賑贍紹興、處、婺水澇之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八月,詔申嚴郡國社倉科配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五年秋七月辛丑,鎮江、常州亢旱,詔監司、守臣及沿江諸郡安集流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淳祐六年,泉州民謝應瑞,出私鈔振饑。詔補校尉。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壬戌,泉州歲饑,其民謝應瑞非因有司勸分,自出私鈔四十餘萬,糴米以振鄉井,所全活甚眾。詔補進義校尉。
淳祐七年八月壬寅,詔監司、守臣議荒政以振乏絕,租稅合蠲減者具實來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初,閩人生子,貧者多不舉。紹興中,朱文公請立舉子倉。淳祐中,趙汝愚帥閩,推廣其意,括絕沒之田產,召佃輸租,仍發糴本建倉收儲。遇受孕五月以上者,則書於籍,逮免乳日,人給米一石三斗。至是,詔賜常平錢米賑給之。是年,詔賞福建路監司州郡所上官民之家,濟糴者,凡九人,補轉官資有差。
又按《續通考》:七年,鎮江府旱,詔兩浙轉運司檢覆
蠲七萬四千石有奇。
淳祐九年,以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098-18px-GJfont.pdf.jpg' />奏,發帑代災傷縣輸折絲綿錢。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九年,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098-18px-GJfont.pdf.jpg' />奏蠲江東諸郡災傷。發帑代三縣輸折絲綿錢五十萬九千三百六十餘貫。又按《續通考》:九年九月,提領戶部財用,趙與<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322-18px-GJfont.pdf.jpg' />創制新倉三百餘間,貯米一百二十萬石。欲以淳祐為名,及照豐儲倉例,辟官四員。從之。
淳祐十年,振恤被水州郡。詔官司奉行和糴,無得擾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年九月戊寅,以嚴州水,復民田租。冬十月丁酉,詔郡邑間有水患,其被災細民,隨處發義倉振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七月,上諭輔臣曰:和糴本非朝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無擾,則人戶自樂與官為市。訪聞近年所在和糴,未得朝廷拋降,預行多敷,富室大家,臨期卒以賂免,而中產下戶,反被均敷之害。以至散錢,則吏胥減剋。納米,則斛面取贏。專計誅求,費用尤夥。民間所得糴本,每石幾耗其半。其何以堪。可申嚴約束。 又按《續通考》:十年十二月,詔江浙沿江郡縣,刷其流民口數,於朝廷樁管錢米內,賑濟。仍許於寺觀及空閒官舍居住。
淳祐十一年,詔諸路災傷,處監司守臣多方救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十一月,詔江東西、湖南北、福建、二廣,有災傷瘴癘去處,雖已賑恤,猶恐州縣奉行不虔。可令監司守臣,體認德意,多方救拯。
淳祐十二年,發米振被水諸郡,並遣使分行振恤。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六月癸亥,發米三萬石振衢、信饑。丙寅,嚴、衢、婺、台、處、上饒、建寧、南劍、邵武大水,遣使分行振恤存問,除今年田租。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七月,上諭輔臣:嚴州水勢可駭,移撥之米,當賑濟,不當賑糶。謝方叔奏:衢、婺、台亦多漂蕩,宜一體救恤。是月,以諸路水災,遣使分郡賑恤。 又按《續通考》:十二年,徐清叟奏:水退之後,貧民無以為生,亦有自經溝瀆者。聞帥臣陳昉發楮三十萬,漕臣饒虎臣發楮五十萬,米五千石以賑之。乞與除豁,使知聖旨。上欣然從之。
寶祐元年,發倉廩振,溫、台、處水災。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元年秋七月庚寅,溫、台、處三郡大水,詔發豐儲倉米并各州義廩振之。
寶祐二年九月丙寅,詔:山陰、蕭山、諸暨、會稽四縣水,其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五年,詔各路監司及宣制安撫,嚴督守臣主兵官,軫恤軍民,務使得蒙實惠。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朕軫念軍民,無異一體。常令天下諸州,建慈幼局,平糴倉,官藥局矣。又給官錢,付諸營置庫,收息濟貧乏。奈何郡守奉行不謹,所惠失實。朕甚憫焉。更有斃於疫癘水災,與夫歿於陣者,遺體暴露,又不忍聞也。可行下各路,清強監司,嚴督諸守臣,宣制安撫,嚴督主兵官,並要遵照元降指揮,如慈幼,則必使道路無啼饑之童。平糴,則必使小民無艱食之患。官藥,則劑料必真,修合必精。軍庫收息,則以時支給,不許稽違。務要公平,不許偏徇。庶若民若軍,皆蒙實惠。
開慶元年,發義倉米振,河北諸郡及婺州水災,並詔被兵百姓,無以自存者,以財粟振之。又令諸路收糴供軍。
按《宋史·理宗本紀》:開慶元年五月丁巳,詔湖北諸郡去年旱潦饑疫,令江陵、常、灃、岳、壽諸州發義米振糶,仍嚴戢吏弊,務令惠及細民。辛未,婺州大水,發義倉米振之。冬十月庚辰,詔:比者蜀道稍寧,然干戈之餘,瘡痍未復,流離蕩析,生聚何資。咨爾旬宣之寄,牧守之臣,輕徭薄賦,一意撫摩,恤軍勞民,庶底興復。其被兵百姓,遷入城郭,無以自存者,三省下各郡以財粟振之。按《食貨志》: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糴,以供軍餉。
景定元年,詔收糴免陪納錢。以封樁庫會子,充臨安平糴倉本。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正稅逃閣,義米用虧,常平司責縣道陪納,縣道遂敷吏貼、保正長、攬戶等人均納。自今視時收糴,見繫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又按《志》:元年,臨安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有旨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輳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上問:近日京城米價。賈似道奏:見行賑濟,以平市價。此去秋成,糴價必減。
景定二年,以州郡水災,詔行荒政。並詔立賞格,誘人入京販糶,出楮幣倉米,以賑軍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六月乙巳,詔近畿水災,安吉為甚,亟講行荒政。九月辛酉,詔湖、秀二郡水災,守令其亟勸分,監司申嚴荒政。按《食貨志》: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物價未平,出封樁庫楮幣二十萬,賑二衛諸軍。出豐儲倉米五萬石,賑都民。
又按《續通考》:二年,上曰:遞年和糴,止及民戶。今歲
水潦若此,凡御前莊米,亦照民間所科之數,輸之有司,以示上下一體之意。
景定四年,詔荊湖、江西諸道,仍舊和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六月庚申,詔: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已買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今秋成在邇,其荊湖、江西諸道,仍舊和糴。
景定五年,罷一切帶義之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監察御史程元岳奏:隨秔帶義,法也。今秔糯帶義之外,又有所謂外義焉者,絹、紬、豆也,豈有絹、紬、豆而可加之義乎。縱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紬加紬,豆加豆,猶可言也;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甚者赦恩已蠲二稅,義米依舊追索。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星火追呼,費用不知幾百倍。破家蕩產,鬻妻子,怨嗟之聲,有不忍聞。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秔帶義,其餘盡罷。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從之。
度宗咸淳元年,以米貴,發廩平糶。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閏五月乙巳,久雨,京城減直糶米三萬石。自是米價高即發廩平糶,以為常。丁未,發錢二十萬贍在京小民,錢二十萬賜殿、步、馬司軍人,錢二萬三千賜宿衛。自是行慶、恤災,或遇霪雨雪寒,咸賜如上數。按《食貨志》: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咸淳二年,命分助衢州饑,御史趙順孫請平糴價。按《宋史·度宗本紀》:二年六月壬午,以衢州饑,命守、令勸分諸藩邸發廩助之。按《食貨志》:二年,監察御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又按《志》: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二百餘萬石,減時直糶之。
咸淳六年,詔發米振水災,州縣並免田租議和糴。按《宋史·度宗本紀》:六年九月壬子,台州大水。冬十月己卯,詔台州發義倉米四千石并發豐儲倉米三萬石,振遭水家。閏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萬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興、華亭兩縣水,免公田租五萬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按《食貨志》:六年,都省言:咸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分皆然。
按《江南通志》:六年十一月,以蘇、松大水,詔免公田民田租有差。
咸淳七年,發米振諸路饑,穀城縣尉,靳不發廩,詔削秩,正遏糴之罪。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春正月辛未,紹興府諸暨縣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三月戊寅,發屯田租穀十萬石,振和州、無為、鎮巢、安慶諸州饑。乙酉,平江府饑,發官倉米六萬石。吉州饑,發和糴米十萬石,皆減直振糶。戊子,發米一萬石,往建德府濟糶。五月壬辰,發米二萬石,詣衢州振糶。六月丙申,諸暨縣大雨、暴風、雷電,發米振遭水家。瑞州民及流徙者饑,乏食,發義倉米一萬八千石,減直振糶。己酉,鎮江府轉輸米十萬石於五河新城積貯。丙辰,撫州黃震言:本州振荒勸分,前穀城縣尉饒立積米二百萬,靳不發廩,雖嘗監貸,宜正遏糴之罪。詔饒立削兩秩、武岡軍居住。戊午,紹興府饑,振糧萬石。按《食貨志》:七年,以咸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
咸淳八年,發米振遭水,府縣並減田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六月丁酉,以錢千萬命京湖制司糴米百萬石,轉輸襄陽府積貯。八月丁未,紹興府六邑水,發米振遭水家。冬十月己亥,紹興府言八月一日 會稽、餘姚、上虞、諸暨、蕭山五縣大水,詔減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詔減錢塘、仁和兩縣民田租什二,會稽湖田租什三,諸暨湖田租盡除之。咸淳九年,免旱澇處屯田租。又選官互往鄰郡交納和糴
按《宋史·度宗本紀》:九年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使所轄四郡夏秋旱澇,免屯田租二十五萬石。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臣寮言州縣交量科糴之弊,乞行下江西、湖南運司,各仰遵守。已降指揮遴選諸郡清強正佐幕職等官,互往鄰郡交納和糴,不許差右選及權豪等貪謬之人充應。仍各遍牒本路州軍守倅,毋使奸吏生事淹滯。所委之官,如有違戾,從御史臺覺察聞奏。
咸淳十年,免郡縣侵負義倉米。瀛國公即位,發米振災,傷處並蠲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申,江東沙圩租米,以咸淳九年水災,詔減什四。三月己卯,免郡縣侵負義倉米七十四萬八千餘石。按《瀛國公本紀》: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寅,發米振餘杭、臨安兩縣水災。餘杭災甚,再給米二千石。戊子,免被水州縣今年田租。十二月甲辰,詔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輸之租,其勿徵。
金一
康宗七年己丑,歲不登,減盜賊徵償振貧乏者。
按《金史·世紀》云云。按《太祖本紀》:康宗七年,歲不登,民多流莩,強者轉而為盜。歡都等欲重其法,為盜者皆殺之。太祖曰:以財殺人,不可。財者,人所致也。遂減盜賊徵償法為徵三倍。民間多逋負,賣妻子不能償,康宗與官屬會議,太祖在外庭以帛繫杖端,麾其眾,令曰:今貧者不能自活,賣妻子以償債。骨肉之愛,人心所同。自今三年勿徵,過三年徐圖之。眾皆聽令,聞者感泣,自是遠近歸心焉。
太祖收國二年,詔民間沒為奴者並聽以人對贖
按《金史·太祖本紀》:收國二年二月己巳,詔曰:比以歲凶,庶民艱食,多依附豪族,因為奴隸,及有犯法,徵償莫辦,折身為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為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從元約。
天輔二年,以諸謀克貧乏之民,不知登耗,詔具數以聞。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七月癸未,詔曰:匹里水路完顏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謀克貧乏之民,昔嘗給以官糧,置之漁獵之地。今歷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數以聞。
太宗天會元年,詔荒歉處免輸軍糧,並聽以丁力等者贖鬻子。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十二月辛巳,詔以咸州以南,蘇、復州以北,年穀不登,其應輸南京軍糧免之。甲午,詔曰:比聞民間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聽以丁力等者贖之。
天會二年,詔減東京田租、市租,民新附者賑之,並發粟,賑泰州民。
按《金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亥,以東京比歲不登,詔減田租、市租之半。二月庚寅,詔命給宗翰馬七百疋、田種千石、米七千石,以賑新附之民。十月甲子,詔發寧江州粟,賑泰州民被秋潦者。
天會三年,詔廣儲蓄以備饑饉。
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十月壬戌,詔曰:今大有年,無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謀克為一廩貯之。
天會五年,詔內地諸路,賦粟備荒。
按《金史·太宗本紀》:五年九月丁未,詔曰:內地諸路,每耕牛一具賦粟五斗,以備歉歲。
天會十年,賑上京及泰州路戍邊民。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二月庚午,賑上京路戍邊猛安民。七月甲午,賑泰州路戍邊戶。
天會十一年十一月丙寅,賑移懶路。十二月癸未,賑曷懶路。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熙宗皇統二年,詔賑熙河、陝西。以諸路秋熟,命增價和糴。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二年二月甲戌,賑熙河路。八月辛未,賑陝西。按《食貨志》: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價和糴。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饑,詔許富民入粟補官。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皇統四年,立借貸,饑民酬賞格。流民為奴婢者,官贖還鄉。
按《金史·熙宗本紀》:四年十一月壬辰,立借貸,饑民酬賞格。甲辰,陝西、蒲、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顧為奴婢者,官給絹贖為良,放還其鄉。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二年,以倉廩久匱,遣官,收糴軍糧。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山東、東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
大定三年,詔移饑民逐食,他所饑荒地,質賣妻子,官收贖之,並詔廣蓄積以備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二月庚午,上謂宰相曰:灤州饑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移於山西,富民贍濟,仍於道路計口給食。三月丙申,中都以南八路蝗,詔尚書省遣官捕之。壬寅,詔臨潢漢民逐食於會寧府濟、信等州。四月乙酉,賑山西路猛安謀克貧民,給六十日糧。五月乙卯,中都蝗。詔參知政事完顏守道按問大興府捕蝗官。十一月庚戌,詔:中都、平州及饑荒地并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收贖。十二月丁丑,詔流民未復業,增限招誘。按《食貨志》:三年,謂宰臣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自餘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又按《志》: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
大定四年,以北京粟貴,詔免課甲,饑民鬻為奴者,官贖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二月庚辰,以北京粟價踴貴,詔免今年課甲。九月己丑,上謂宰臣曰:北京、懿州、臨潢等路嘗經契丹寇掠,平、薊二州近復蝗旱,百姓艱食,父母兄弟不能相保,多冒鬻為奴,朕甚憫之。可速遣使閱實其數,出內庫物贖之。
大定五年,免旱、蝗、水溢處租賦。詔宰臣修倉廩以廣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正月辛未,詔中外。復命有司,旱、蝗、水溢之處,與免租賦。按《食貨志》:五年,責宰臣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廣糴,以備水旱。又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又按《志》: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大定九年,詔和糴,毋得抑配,災傷艱食處,免稅,給復發廩振之,並詔河南廣糴實倉廩。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稅,詔中外。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尤甚,給復一年。三月辛巳,以大名路諸猛安民戶艱食,遣使發倉廩減價出之。十二月丙戌,詔賑臨潢、泰州、山東東路,河北東路諸猛安民。按《食貨志》: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戒不虞。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
大定十年,以山東歲饑,罷開河工役。又詔隨處起倉,多糴以備賑贍。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十年,議決盧溝以通京師漕運。上命計之,當役千里內民夫,上命免被災之地,以百官從人助役。已而,敕宰臣曰:山東歲饑。工役興則妨農作,能無怨乎。開河本欲利民,而反取怨,不可。其姑罷之。按《食貨志》:十年十月,上責戶部官曰: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他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
大定十一年正月丙申,命賑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災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十一年四月,以烏古里石壘民饑,罷其鹽池稅。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九月,命賑山東路湖察溫猛安饑。
大定十二年,以諸路水旱,免去年租稅,賑山東等路民饑。又詔在都和糴。凡秋熟之郡,所在廣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西、陝西去年租稅。五月甲戌,命賑山東東路胡刺溫猛安民饑。按《食貨志》:十二年十二月,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又詔凡秋熟之郡,廣糴以備水旱。
大定十四年,免水旱租稅,定常平倉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四年二月戊寅,詔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稅。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詔定常平倉制,中外行之,其法尋廢。
大定十六年,免水、旱路去年租稅。詔西邊和糴以備儲蓄。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六年正月甲寅,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九月己酉,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在和糴,以為緩急之備。大定十七年,免旱,蝗諸路租稅。以三路賑粟,不給詔廣積儲。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辛亥,詔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賑東京、婆速、曷速館三路。乙丑,尚書省奏,三路之粟,不能周給。上曰:朕嘗語卿等,遇豐年即廣糴以備凶歉。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云不給。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家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之耶。今既不給,可於鄰道取之以濟。自今預備,當以為常。
按《食貨志》:十七年四月,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遣官詣復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
大定十八年,免諸路前年被災租稅。饑者賑之,並命諸處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閏六月辛丑,命賑西南、西北兩招討司民,及烏古里石壘部轉戶饑。按《食貨志》: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猛安、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慶雲縣霿鬆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
大定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稅。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詔蠲其租。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四月,賑西南路招討司所部民。
大定二十年,以諸路前歲被災,詔免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三月,詔免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租稅,以前歲被災故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有司賑貸不實,論罪有差。災傷等處,並命免租停稅,減價糶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三月丁未朔,上初聞薊、平、灤等州民乏食,命有司發粟糶之,貧不能糴者貸之。有司以貸貧民恐不能償,止貸有戶籍者。上至長春宮,聞之,更遣人閱實,賑貸。以監察御史石抹元禮、鄭大卿不紏舉,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論罪。閏月辛卯,漁陽令夾谷移里罕、司候判官劉居漸以被命賑貸,止給富戶,各削三官,通州刺史郭邦傑總其事,奪俸三月。按《食貨志》:二十一年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灤、薊、通、順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租稅。不罹水災者姑停夏稅,俟稔歲徵之。時中都大水,而濱,棣等州及山後大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糴者。又命都城減價以糶。又按《志》: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
大定二十三年,免水災民租稅,仍給傭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三年正月春,大水。詔夾道三十里內,被災之民,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值。
大定二十六年,免軍民地水旱災稅,被河災民戶,詔禁推排。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戌,尚書省奏:年前以諸路水旱,於軍民地土二十一萬餘頃內,擬免稅四十九萬餘石。從之。詔曰:今之稅,考古行之,但遇災傷,常加蠲免。十二月丙申,上謂宰臣曰:比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復遣官於彼推排,何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災之處。上曰:必鄰道也。既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按《食貨志》: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大定二十七年,詔免水災軍民租稅,農夫差稅一年。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甲寅,詔河水泛溢,農夫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詔避水民不能復業者,與津濟錢,仍量地給耕牛。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詔南京、大名府等處避水逃移不能復業者,官與津濟錢,仍量地頃畝給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饑民賣身者,並聽為良。饑饉處有司,先賑後聞從。尚書省奏,令河南招集他路流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閏五月辛酉,制諸饑民賣身已贖放為良,復與奴主男女,並聽為良。十一月辛巳,詔有司,今後諸處或有饑饉,令總管、節度使或提刑司先行賑貸或賑濟,然後言上。十二月戊戌,以河東南、北路提刑司言,賑寧化、保德、嵐州饑,其流移復業,給復一年。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八月,尚書省奏:河東地狹,稍凶荒則流亡相繼。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給閒田,則河東饑民減少,河南且無曠地矣。上從所請。又按《志》:二十九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問如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議行常平法,委官推排,被水諸路。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詔設常平倉。按《食貨志》:常平倉: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詔中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敕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眾,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又按《志》:元年,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錢五千六百餘貫。
明昌二年,制災傷報不以實者,主司戶長論罪,有差闕食等處,許納粟補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戍子,制諸部內災傷,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徵免者坐贓論,妄告者戶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不輸法。八月己亥,敕山東、河北闕食等處,許納粟補官。按《食貨志》: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賑諸路災傷饑民,敕州縣各置常平倉有司官,以所糴多寡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五月戊寅,尚書省奏:近以山東、河北之饑,已委宣差所至安撫賑濟。復遣右三部司正范文淵往視之。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災傷,民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諭戶部:可預給百官冬季俸,令就倉以時直糶與貧民,秋成各以其貲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應人不願者,聽。秋七月戊寅,敕尚書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遽得食,必有饑死者。其令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以文書,命隨處官長計口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以兩月,其粟充秋稅之數。己卯,祁州刺史頓長壽、安武軍節度副使胡刺坐賑濟不及四縣,各杖五十。九月庚午,諭尚書省:去歲山東、河北被災傷處所閣租稅及借貸錢粟,若便徵之,恐貧民未蘇,俟豐收日以分數察徵可也。冬十月甲寅,敕置常平倉處,並令州、府官以本職提刑,縣官兼管勾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以為永制。十一月丙申,以有司言:河州定羌民張顯孝友力田,焚券已責,又獻粟千石以賑饑。棣州民榮楫賑米七百石、錢三百貫,冬月散柴薪三千束。皆別無希覬。特各補兩官,仍正班敘。十二月丁巳,敕華州下邽縣置武定鎮倉,京兆櫟陽縣置粟邑鎮倉,許州舞陽縣置北舞渡倉,各設倉草都監一人,縣官兼領之。按《食貨志》:三年八月,敕尚書省:百姓當豐稔之時不務積貯,一遇凶儉輒有阻饑,何法可使民重穀而多積也。宰臣對曰:二十九年,已詔農民能積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與地土通推者,亦減十分之二,此固其術也。又按《志》:三年,西京饑,詔賣度牒以濟之。又按《志》:三年八月,敕:常平倉豐糴儉糶,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往往有名無實。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縣距州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戶口三月之糧,恐數多致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在是數。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刱置。郡縣吏受代,所糴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如無同管勾,亦准上交割。違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九月,敕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制。按《河渠志》:三年四月,尚書省奏:遼東、北京路米粟素饒,宜航海以達山東。昨以按視東京近海之地,自大務清口并咸平銅善館皆可置倉貯粟以通漕運,若山東、河北荒歉,即可運以相濟。制可。
明昌四年,以五穀不登,卻上尊號。從有司奏,賑河北河州饑。停中都路官糴。又議止置上京路常平倉。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卯,賑河北諸路被水災者。三月戊辰朔,諸路提刑司入見,各問以職事,仍誡諭曰:朕特設提刑司,本欲安民,於今五年,效猶未著。蓋多不識本職之體,而徒事細碎,以致州縣例皆畏縮而不敢行事。迺者山東民艱於食,嘗遣使賑濟,蓋卿等不職,故至於此。既往之失,其思悛改。夏四月癸卯,百官三表請上尊號,上曰:祖宗古先有受尊號者,蓋有其德,故有其名。比年五穀不登,百姓流離,正當戒懼修省之日,豈得虛受榮名耶。不許,仍斷來章。丁巳,賑河州饑。十二月甲午,諭大興府於暖湯院日給米五石,以贍貧者。按《食貨志》:四年七月,諭旨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又按《志》:三年九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里改等路,猛安謀克民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濟,似不必置。遂止。
明昌五年,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賑被水災戶,並免秋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冬十月壬寅,遣戶部員外郎何格賑河決被災人戶。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今年秋稅。按《食貨志》: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其明告民,不須貴價私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預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明昌六年,從省臣議命闕食州縣量行賑貸賑濟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恆產者,雖應賑貸,亦請賑濟。上遂命間隔饑荒之地,可以辦錢收糴者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