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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八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一
宋四〈乾道九則 淳熙十五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宗慶元六則 嘉泰四則 開禧三則 嘉定十四則〉
食貨典第七十八卷
荒政部彙考十一
宋四
乾道元年,蠲振災傷諸路和糴處。詔漕臣提舉往來,巡按務革諸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壬申,詔兩浙振流民。以紹興流民多死,罷守臣徐哲及兩縣令。二月乙酉,遣官檢察兩淮州縣,振濟饑民。甲辰,蠲兩淮災傷州縣身丁錢絹。六月丙申,以兩淮守令勞徠安集無效,下詔戒飭之,仍以詔置守令治所。壬寅,蠲廣東殘破郡縣稅賦。 按《施師點傳》:師點,為臨安府教授。乾道元年,陳康伯薦,賜對,言:歷年屢下詔恤民,而惠未加浹。陛下軫念,惟恐一夫失所;郡邑搜求,惟恐財賦不集。毋惑乎日降絲綸,恩不霑被。細民困於倍輸,重以歲惡,室且垂磬,租不如期,積多逋負。今明堂肆赦,戶自四等以下,逋自四年以前,願悉除免。上曰:非卿不聞此言。詔從之。
按《玉海》:元年正月二十日,農少張宗元言:輦下供餽,歲用糧一百五十餘萬石。二浙苗米,不過八十餘萬。七十萬皆仰收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臣寮言,去歲江西、湖南和糴,其弊非一,不問家之有無,例以稅錢均敷,此一弊也。州縣各以水腳耗折為名,收耗米什之二三,此二弊也。公吏㪷腳百方乞覓,量米則有使用,請錢則有糜費,此三弊也。以關引償價,許之還,以輸官,然所在往往折價,至輸官則不肯受,此四弊也。詔逐路委漕臣,并提舉往來巡按,務盡和糴之意,以革四弊。如安坐不恤,奉行簡慢,必罰無赦。
按《江南通志》:元年二月癸卯,以淫雨有傷蠶麥,詔浙東西路災傷去處人戶,合納丁錢絹,減放一半。乾道二年二月丁丑,振兩浙江東饑。三月丁丑,罷和糴。五月丁卯,命監司守臣預備水旱。九月辛亥,遣官按視溫州水災,振貧民,決繫囚。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周執羔傳》:執羔,乾道二年,復為禮部侍郎。拜尚書,升侍讀。上問豐財之術,執羔以為:和糴本以給軍興,豫凶災。蓋國家一切之政,不得已而為之。若邊境無事,妨於民食而務為聚斂,可乎。舊糴有常數,比年每郡增至一二十萬石。今諸路枯旱之餘,蟲螟大起,無以供常稅,況數外取之乎。宜視一路一郡一縣豐凶之數,輕重行之,災甚者蠲之可也。上矍然曰:災異如此,乃無一人為朕言者。即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王曮等言和糴之弊,害及於民。為守令罪。朝廷拋降有定數,而州縣額外倍科。朝廷降糴,本於州縣,而州縣十不支一二。乞令州縣各置場,申嚴條法。從之。
乾道三年,振諸路水旱災傷。詔江浙淮閩坐倉收糴,毋得強配於民。富民放貸米穀,只還本色,取利不過五分。又嘉納劉珙論和糴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辛卯,振泉州水災。八月癸亥,四川旱,賜制置司度牒四百,備振濟。十二月乙巳,置豐儲倉。增印會子。是歲,兩浙水,四川旱,江東西、湖南北路蝗,振之。 按《食貨志》:三年秋,江、浙、淮、閩淫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毋強配於民。
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貸,約米一斗,秋成還錢五百。其時米價既平,糶四斗,始克償之。農民豈不重困。詔應借貸米穀,只還本色,取利不過五分。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劉珙自汝南召還。初入見,論和糴之弊。湖南、江西為尢甚。朝廷常下蠲免之,令遠方之民,舉手相賀。曾未數月,又復分拋。州縣既乏緡錢,將何置場收糴。民間關引無用,則與白著一同。倘能革綱運之弊,自可減和糴之數。望詔止之。上嘉納。乾道四年,遣官賑撫荒亂饑民。並降僧牒,及米,付災傷等處。選清強官,盡行檢放。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卯,遣使撫卭、蜀二州饑民為亂者。是月,振綿、漢等州饑。五月乙丑,以卭州安仁縣荒旱,失於蠲放,致饑民擾亂,守、貳、縣令降罷追停有差。丁亥,以饒、信二州、建寧府饑民嘯聚,遣官措置振濟。秋七月丁亥,以經、總制餘剩錢二十一萬緡椿留卭、蜀州,以備振濟。按《文獻通考》:四年,糴本不給度牒關引,只降會子品搭錢糧,每石價錢二貫五百文。又令人戶自行量概。凡江西、湖南民間不便於關子,令兩路繳回。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降僧牒一百道,付建寧府。戶部降米五千石,賑衢州饑。荊南府僧牒二百道,衢州一百道,饒信米各三萬石。雷州水,賜十道。詔諸路運司行下所屬,將災傷處,各選清強官,遍詣地頭,盡行檢放。或不實不盡,有虧公私,被差官并所差不當官司,並重作行,遣其被水甚處,令監司守臣條具合措置,存卹事件,聞奏。知溫州趙與可,以支常平錢五百貫,并係省錢五百貫,賑給被災人戶,自劾。上曰:國家積常平米,正為此也。可赦罪。
乾道五年,振恤災傷諸州流移貧民。命饒信州留上供米,備振糶。復置成都廣惠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夏四月辛亥,振恤衢、婺、饒、信四州流民。冬十月戊子,振溫、台二州被水貧民,以守臣、監司失職,降責有差。己亥,命饒、信二州歲各留上供米三萬石,以備振糶。十二月乙巳,復置成都府廣惠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去歲災傷州郡流移人。令常平司所在收恤賑給。 又按《續通考》:五年,臣寮言,陛下臨御之初,約束州縣,受納苗米,多收加耗,法禁甚嚴。而近年以來,所收增多,逮朝廷拋降和糴,卻以出剩之數,虛作糴到。所得價錢,盡資妄用。乞申嚴州縣,杜絕弊倖,庶寬民力。從之。
按《荒政考略》:五年,御批:今春閩中艱食,朕甚念之。向聞諸處賑濟,多止及於城郭,而不及鄉縣。甚為未均。卿等一一奏來。
乾道六年,賜發運使緡錢,為均輸和糴。浙西水,振之。以胡堅、沈樞奏,詔廣糴常平。並于水旱州郡,留和糴米,以續常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己丑,增築豐儲倉。夏四月乙未,賜發運使史正志緡錢二百萬,為均輸、和糴之用。閏五月壬寅,以江東漕臣黃石不親按行水災州郡,降二官。 按《食貨志》: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 又按《志》: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上即為之施行。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新權發遣衢州胡堅常進對奏,廣糴常平。上曰:若一州得二十萬石常平米,雖有水旱,不足憂矣。 又按《續通考》:五年,詔江東運司,將建康府太平州被水縣,分四等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並與放免一年,不得巧作名色,依舊科取。如有違戾,令監司按劾,許人戶越訴。權盱眙龔<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602-18px-GJfont.pdf.jpg' />奏,本軍去秋旱,申告朝廷,於高郵軍撥米二千石賑貸。今二麥收成,見准總所牒催還,已一面告報人戶情愿,具到收成熟田,每畝送納課子小麥三升,補助支遣。詔特與除放。
乾道七年,振湖南江東西旱。並立賞格,勸民出粟賑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九月壬申朔,以江西、湖南旱,命募民為兵。是歲,湖南、江東西路旱,振之。 按《食貨志》: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二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糴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上諭宰執曰:轉運司止令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虞、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按《荒政考略》:七年,饒州旱,措畫義倉米八萬石。又撥附近州縣義倉五萬石,併截留上供米二千石。并立賞格,勸諭出粟。
乾道八年,詔賑水旱處,稽諸州軍擅用義倉米者,命以常平米,賤糶,以義倉米賑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隆興府、江、筠州、臨江、興國軍大旱,四川水。 按《食貨志》:八年,戶部侍郎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稅斗輸五合,不及斗者免輸,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令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餘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多。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鰥寡孤獨,老幼疾病之人,乞依乾道元年,依例取撥常平義倉,賑給。上命以常平米低價出糶,以義倉米賑濟。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四川水,命賑之。 又按《續通考》:八年,戶部楊倓奏,義倉在法,惟充賑給,不許他用。今諸路常平義倉米斛,訪聞皆是擅行侵用,從來未曾稽考。乞下諸路常平官,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實放支數目,仍開說逐年有無災傷,檢及取給過若干,并見在之數。實計若干目,今在甚處椿管,結具保明文帳,稽考施行。從之。
乾道九年,江西旱傷,蠲逋負米。詔興水利,臣僚上救荒條畫。並詔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傷五州逋負米。 按《食貨志》: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輒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楚州饑,賜米五千石賑之。台州饑,命賑之。是年,賑饒州饑。上因覽知州王秬賑濟條畫,言饑歲民多遺棄小兒,命付諸路收養。如錢物不足,可具奏來,於內藏支降。時臣寮言,訪聞今歲旱傷,非特浙東被害,如江西諸州,例皆闕雨,禾稻不收,而贛、吉二州尤甚。江東之太平、廣德,淮西之無為軍、和州多是先被水患,繼之以旱。自今民已艱食,其間州郡或有諱言境內災傷,不即申陳,致失檢放條限。或有雖曾申聞,措置賑濟事件,朝廷未與行下。切念救荒之政,譬如拯溺救焚,勢不可緩。今欲從朝廷專委逐路官,疾速巡歷災傷去處。如委係失收,不曾檢放,或檢放不實者,仰將今年苗米,依合減分數,權行倚閣,令候來年秋熟,帶納。其有和糴米斛,拋降馬料,及諸色科買,並權與住罷一年。應合賑糶賑濟去處,許提舉官將一路見管常平義倉米,通融撥借應副。其有諸州已條畫到措置,賑濟事件,朝廷速降指揮,庶幾官吏便可奉行,百姓早被實惠。詔從之。
淳熙元年,蠲災傷路,停閣稅賦。詔:江西、湖南路累經災傷,所有第四、第五等人戶,合納秋苗,蠲放一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熙元年,宰執進呈檢,放過乾道九年災傷停閣錢物。浙東路自淳熙元年為始,作三年帶納。江東路候豐熟,作兩年帶納。江西路即不曾據州軍報到災傷數。上曰:既是災傷,若與停閣,稅賦亦無從出。可並與蠲免。如有已納數目,與理充一年合輸之數。是年,詔:江西、湖南路,累經災傷,所有上供米斛,逐年已行減放外,今年雖是豐熟,尚慮民力未甦,所有第四、第五等人戶,合納淳熙元年秋苗,特與蠲放一半。如州縣輒敢違戾,拘催,許人戶越訴。及不得縱容吏人作弊。將第三等以下人戶減免。令監司覺察,按劾,聞奏。
淳熙二年,詔諸路合賑糶賑給去處,常平司預期審度條具聞奏。江西、湖南所蠲秋苗,詔於上供數內,除豁,仍禁不得敷擾。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六月戊辰,振濟湖南、江西被寇州縣。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州縣租稅。九月乙酉,振恤淮南水旱州縣。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諸路常平司,每歲於秋成之際,取見所部郡縣豐歉,各及幾分。如有合賑糶賑給去處,即仰約度所用,及見管米斛若干,或有闕少,合如何措置移運,並預期審度施行。仍須於九月初旬,條具聞奏。 又按《續通考》:二年,宰執進呈:江西、湖南,昨得旨,以頻年旱傷,第四等、第五等人戶,合納秋苗,特蠲一半。切恐諸郡支遣不足,緣此敷擾及民。上曰:此是特恩,又所爭止七八十萬斛。可並於上供數內,除豁仍禁戢,不得輒有敷擾。許人戶越訴,將違戾官吏,重治施行。
按《江南通志》:二年秋,寧國大旱,民饑,賑之粟。
淳熙三年,振水旱州府,及淮東饑。從李蘩奏,免關外和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寬其逋負之半。振淮東饑,仍命貸貧民種。冬十月庚辰,詔自今非歉歲不許鬻爵。是歲,京西湖北諸州、興元府、金、洋州旱,紹興府、台、婺州水,並振之。 按《食貨志》:三年,詔廣西運司,糴錢以歲豐歉市直高下增減給之。
按《李蘩傳》:蘩徙倉部員外郎,總領四川財賦、軍馬、
錢糧,升郎中。淳熙三年,廷臣上言:四川歲糴軍糧,名為和糴,實科糴也。詔制置使范成大同蘩相度以聞,蘩奏:諸州歲糴六十萬石,若從官糴,歲約百萬緡,如於經費之中斟酌損益,變科糴為官糴,貴賤視時,不使虧毫忽之價;出納視量,勿務取圭撮之贏,則軍不乏興,民不加賦。乃書利民十一事上之。前後凡三年,蘩上奏疏者十有三,而天子降詔難問者凡八,訖如其議。民既樂與官為市,遠邇讙趨,軍餉坐給,而田里免科糴,始知有生之樂。會歲大稔,米價頓賤,父老以為三十年所無。梁、洋間繪蘩像祠之。擢蘩守太府少卿。
淳熙四年,振貸諸路饑。罷四川和糴。以信州常平義倉闕米,降官放罷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三月壬子,貸隨、郢二州饑民米。五月庚子朔,罷四川和糴。秋七月辛丑,振襄陽饑民。是歲,福州、建寧府、雨劍州水,並振之。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四川旱傷處,免糴。上諭執政曰:聞總司糴米,皆散在諸處,萬一軍興,而屯駐處無米,臨時豈不誤事。大抵賑糶,未可歲循環,以備凶荒。樁積米,須留於要害屯軍所在,庶幾軍民皆便。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范成大奏:關外麥熟,倍於常年,緣去歲朝廷免和糴一年,民力稍紓,得以從事於耕作,故其效如此。上曰:免和糴一年,民間便已如此,乃知民力不可以重困也。王淮奏去年止免關外,今從李蘩之請,盡免蜀中和糴一年,為惠尤廣。尚書省言:信州常平義倉米,元申帳狀管九萬三千餘石。今次提舉司申有六萬八千餘石,及至盤糧,止得一萬二千九百餘石,皆是虛數。提舉官李唐到任,已及二年,並不檢察,是致闕米,有誤賑濟。知州趙師嚴、通判李桐係乾道三年到任之人,所由帳狀,隱蔽虛妄。詔李唐,特降兩官放罷,趙師嚴、李桐各降兩官,不得與堂除,詔平江、嘉興府安吉州禁販米下海,其販至臨安府者,毋得遏糴。尋詔趙與權提領其事,一應浙東州縣,并許浦金山水軍,一體遵守。違者,權聽按察治罪。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萬石,以廣邊儲。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振淮東饑。詔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糴米,以備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戊辰,振淮東饑民。三月己巳,置廣西義倉。辛未,再振淮東饑民。六月甲午,建豐儲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進呈荊鄂副都統郭果奏,唐、鄧諸處自來積穀不多,襄陽府漢江以北,四向美田,民間多有蓄積。欲密行措置,於秋收之際,收儲,以備緩急。上曰:於秋成之際,廣行收糴,合用倉厫,及收貯去處,仰公共相度,措置申奏。是年,上曰:義倉,米專備水旱,以濟民。今連歲豐稔,常平米正當趁時收糴。可嚴行以先降指揮,催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糴米。時諸路未有申到處故也。
淳熙七年,以諸路水旱蠲減賑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庚辰,蠲淮東民貸常平錢米。二月己亥,出湖南椿積米十萬石,振糶永、邵、郴三州。五月戊辰,袁州分宜縣大水,蠲其稅。九月壬申,禁諸路遏糴。十一月癸丑,詔邊吏存恤江西過淮饑民。壬申,南康軍旱,詔出檢放所餘苗米萬石充軍糧。
按《文獻通考》: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石,其經總制錢二萬六千餘貫,係於苗上收趁,無所從出。詔蠲之。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已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詳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姚述堯進對,今歲旱傷賑恤之政,當務寬大。上曰:國家儲蓄,本備凶歲。捐以予民,朕所不惜。 又按《續通考》:七年,三省奏,去歲豐稔,今歲米賤。所在和糴告辦,倉廩盈溢。其江東路諸郡,上供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鎮江倉。今兩處守臣,皆云無可盛貯。乞依舊,發赴行在豐儲西倉。
淳熙八年,以水旱,蠲減賑貸。並詔行朱熹社倉法。其旱傷處,無錢收糴者,濟以義倉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辛卯,以久雨,減京畿及兩浙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貸貧民稻種錢。六月戊午,除淳熙七年諸路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二千六萬緡。七月辛卯,賞監司、守臣修舉荒政者十六人。壬辰,紹興大水,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糶。丁酉,嚴州水,詔被災之家蠲其和買,三等以上戶減半。八月丙午,以旱,罷招軍。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九月戊辰,言者請自今歉歲蠲減,經費有虧,令戶部據實以聞,毋得督趣巳蠲閣之數。從之。冬十月甲子,詔災傷州縣諭民振糶。十一月甲戌,以旱傷,罷喜雪宴。己亥,振臨安府及嚴州饑民。庚子,再詔臨安府為粥食饑民。辛丑,以淳熙元年減半推賞法募民振糶。十二月癸卯朔,以徽、饒二州民流者眾,罷守臣,官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振糶。辛亥,蠲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錢物。丙辰,詔縣令有能舉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甲子,下朱熹社倉法於諸路。是歲,江、浙、兩淮、京西、湖北、潼川、夔州等路水旱相繼,發廩蠲租,遣使按視,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振業之。 按《食貨志》: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糶,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以義米。 是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於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首加請一倍。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秋成還穀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罰。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歲,人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按《玉海》:乾道四年戊子,建人大饑。朱熹居崇安,請於郡,得粟六百萬斛,賑民。是冬,有年,民願以粟償官,因留里中而上其籍於府。明年夏,又請倣古法,為社倉以儲之,歲一斂散,既以紓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願貸者,出息什二。歲小饑,則㢮半息。大侵,則盡蠲之。為倉三,經始於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既成,熹為之記。淳熙八年,熹將詣左淛取崇安,已行事宜,抗奏於朝,乞推而頒之諸道。十一月二十八日,命戶部看詳。十二月二十二日,從其請。自是婺、越、鎮江、建昌、袁、潭諸邑多行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趙雄奏:今雖米賤,猶慮其無錢可糴。欲行下去歲旱傷州縣,於義倉米內支給,至三月終止。上曰:正合朕意。遂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路郡縣間,有旱傷去處,已令多出樁積等米,廣行賑糶。今雖聞諸路米價低昂不平,其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之人,無錢收糴,深可矜憫。令州縣鎮寨鄉村,抄籍姓名,將義倉米賑濟,務要實惠及民。如州縣奉行不虔,仰本路漕臣,及提舉常平官覺察以聞,重寘憲典。 又按《續通考》:八年,上宣諭輔臣曰:朕緣久旱不雨,曉夕思所以寬恤。無事不在念。今且將諸路節次泛拋招軍,並與蠲免。
按《杭州府志》:八年冬十一月,臨安饑,浙東常平使者朱熹論荒政,請蠲田賦身丁錢。詔江浙等三十八郡,並免之。仍蠲富陽、新城、錢塘夏稅。賑臨安府饑民。淳熙九年,詔發錢米以備賑,糶諸路災傷州縣,賑貸蠲逋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庚寅,詔江、浙、兩淮旱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三月辛未朔,詔振濟忠、萬、恭、涪四州。癸未,振濟鎮江。壬辰,遣使按視淮南、江、浙振濟。六月庚申,臨安府蝗,詔守臣亟加焚瘞。秋七月甲戌,以江西常平、義倉及樁管米四十萬石付諸司,預備振糶。辛巳,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浙東提舉朱熹,以備振糶。壬辰,詔發所儲和糴米百四十萬石,補淳熙八年振濟之數,於沿江屯駐諸州樁管。八月庚子,淮東、浙西蝗。壬子,定諸州官捕蝗之罰。乙卯,復賞修舉荒政監司、守臣。九月乙酉,以錢引十萬緡賜瀘州,備振糶。辛卯,以旱減恭、合、渠、昌州今年酒課。十月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十一月庚午,振夔路饑。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賑兩浙、饒州饑。
淳熙十年,以州縣災傷,免和糴欠稅,並除詐稱災傷籍產法。江東憲臣奏,請儲蓄勸分,以防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丁丑,命州縣掘蝗。三月辛巳,免四川和糴三年。己丑,除詐稱災傷籍產法。秋七月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欠稅。
按《文獻通考》:十年,江東憲臣尢袤召入,言東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無數月之儲。前年旱傷,江東之南康,江西之興國,俱是小壘。南康饑民一十二萬二千有奇,興國饑民七萬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時,荒政著聞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趙抃之在會稽。在當時已是非常之災,夷考其實,則青州一路饑民,止十五萬,幾及南康一軍之數。會稽大郡饑民,纔二萬二千而已,以興國較之,已是三倍。至於賑贍之米,弼用十五萬,抃用三萬六千。今江東公私合力賑救,為米一百四十二萬。去歲江西賑濟興國一軍,除民間勸誘所得,出於官者,自當七萬。其視青州一路,會稽一郡,所費實相倍蓰。則知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復有小歉。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盡。今所以為預備之計,惟有多出緡錢,廣儲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昨者,朝廷立賞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輸納。故庚子之旱,不費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後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為不信,乞詔有司施行。 又按《通考》:十年,先是戶部尚書曾懷申請妄訴災傷,僥倖減免稅租,許人告,依條斷罪,仍沒其田一半充賞。至是江東運副蘇諤奏詐稱災傷,止是規免本年一料稅租,斷罪給賞,已是適中,難以拘沒其田。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賑京師饑。
淳熙十一年,蠲旱傷諸郡稅。並錫米振糶,以浙西江東水,禁遏糴。又詔義倉,不得侵隱他用。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三月甲午,以上津、潮陽旱,蠲其稅。秋七月癸丑,以浙西、江東水,禁諸州遏糴。按《食貨志》: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糶,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按《玉海》:十一年九月,詔義倉不得侵隱他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勘會諸路州縣義倉米斛,在法合隨正苗交納,惟乞賑糶,今收成在即,當議指揮詔諸路提舉常平官,各行下所部州軍,仰隨鄉分豐歉,依條收納。不得侵隱他用。候歲終具舊管新收數目,申尚書省。
淳熙十二年,詔諸路以封樁會子置場和糴,其旱傷州郡,積欠官米錢物,並行蠲放。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臣寮言:伏見淮上州軍,逐處皆有樁管米斛。建康、鎮江大軍屯駐,又有總司錢糧。惟太平府采石鎮,沿江要害去處,去歲民間艱食,州郡必無儲備。聞淮上去秋成熟,淮人多有載米入浙中出糶,不行。今秋成在近,望先次支降本錢,付總領所,及時和糴。詔趙汝誼於建康務場,見樁管會子,先次取撥一十五萬貫,委官就采石倉,措置,依在市時值收糴樁管。是年,令提領封樁庫所支降會子一十五萬六千二百六十九貫,付淮東總領所。三十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貫,付淮西總領所。三十萬貫,付湖廣總領所。並充今年和糴樁管米本錢支用。又詔封樁庫支降會子五十萬貫,委浙西提舉羅點,和糴米二十萬石。淮東總領所取撥鎮江府,見樁管會子二十九萬貫,湖廣總領所取撥鄂州并大軍庫見樁管會子,共三十萬貫,並就豐熟去處,置場。浙西提舉,就平江府置場。招糴堪好米斛,仍一面取見實值,開具申尚書省,毋令稍有科抑。
又按《續通考》:知婺州洪邁言:本州淳熙八年,旱歉,
支降豐儲倉米五萬石,賑糶內二千一百餘石,係攬載船盤剝折欠,已納到六千餘貫外,淨欠錢一千九百餘貫,約米五百三十餘石。乞照紹興府體例,蠲放。從之。詔浙東提舉具到淳熙十年旱傷,紹興府會稽縣下戶借貸官米四百三十餘石,特蠲放。詔婺州蘭谿第四、第五等人戶,淳熙八年內借過常平錢,收買稻種,見欠四千九百六十餘貫,可並蠲放。夔州運判楊想言:本路諸州,自淳熙元年至十年終,所欠轉運司係省錢物,皆言旱荒之後,催科不行,由是積欠。欲將所欠錢引一萬一千五百七十五道,米麥三千二百四十九石,絹五百四十二疋,並行放免。從之。淮西常平司言:濠州乞除豁收糴不敷折欠米一千五百五萬石有奇,係救活餓莩。特詔與除放。
淳熙十三年,賑利州路饑,詔沒官田產,收租課入常平。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利州路饑,江西諸州旱。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賑利州路饑。 又按《續通考》:十三年,詔沒官田產,合拘收租課入常平。違者科罪。臣寮請約束諸路,納義倉米。上曰:亦不須得。若有違戾,自當行遣。今後更不降指揮。
淳熙十四年,賑諸路饑。以宋若水請寬免江西旱傷,州軍積欠苗稅錢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四年春正月癸亥,出四川樁積米貸濟金、洋州及關外四州饑民。秋七月丙辰,命臨安府捕蝗,募民輸米振濟。辛酉,江西、湖南饑,給度僧牒,鬻以糴米備振糶。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米四萬五千石,備振紹興府饑。是歲,兩浙、江西、淮西、福建旱,振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江西運判宋若水言:照得本路旱傷江州興國軍為重,乞將第四、第五等人戶,淳熙十二年、十三年以前積欠苗稅,并第五等淳熙十四年見欠夏稅錢帛,權與停閣。候將來豐熟,逐旋帶納。及將江州興國軍、隆興府吉贛州、臨江、建昌、南安軍、撫州安樂縣,未解本司十一年十二年錢,共四萬六千七百一十餘貫,米三千六百餘石,並與免解。從之。
淳熙十五年,賑臨安饑,與諸州水災。司農奏廣豐儲倉積蓄。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賑臨安府饑與諸州水災。 又按《續通考》:司農等言:臣寮劄子,切見豐儲倉,初為額一百五十萬石,不為不多。然積之既久,寧免朽腐,異時緩急,必失措擬。乞下戶部司農等,相度,以每歲諸州,合解納行在米數若干,及諸處坐倉收糴若干,預行會計,以俟對兌。不盡之數,如常平法,許其於陳新。未接之時,擇其積之久者,盡數出糶。俟秋成日,盡數補糴。則是五十萬石之額,永無銷耗。此亦廣儲蓄之策也。從之。
光宗紹熙元年夏四月乙酉,詔兩淮措置流民。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命兩淮行義倉法,諸路水旱州軍,下詔撫諭並振之。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庚戌朔,命兩淮行義倉法。冬十月庚子,下詔撫諭四川被水州軍。是歲,建寧府、汀州水、階、成、西和、鳳四州及淮東旱,振之。紹熙三年,振四川水旱郡縣蠲其租稅。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丁巳,命夔路轉運使通融漕計糴米,以備凶荒。夏四月甲寅,振四川旱傷郡縣。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縣租賦。十一月壬申,振襄陽府被水貧民。 按《食貨志》: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縣租稅。又詔: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
紹熙四年,振諸路水旱饑民。並詔三省議行振恤。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二月丙寅,出米七萬石振江陵饑民。六月丙申朔,振江浙、兩淮、荊湖被水貧民。八月癸丑,詔三省議振恤郡縣水旱。戊午,振江東、浙西、淮西旱傷貧民。十二月丁巳,振江、浙流民。
紹熙五年,禁遏糴。寧宗即位,詔振諸路水旱郡縣,仍蠲其賦。
按《宋史·光宗本紀》:五年二月庚戌,禁湖南、江西遏糴。
按《寧宗本紀》: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八月丁未,命三
省議振恤諸路郡縣水旱。是歲,兩浙、淮南、江東西路水旱,振之,仍蠲其賦。 按《食貨志》:五年,蠲廬州旱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寧宗慶元 年,以知當塗趙汝勣賑恤有方,詔行其法於他郡。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慶元初,趙汝勣知當塗。時歲饑,穀貴,乃開倉散米萬斛,一邑獲全。事聞,詔他郡依汝勣賑恤法。
慶元元年,以歲凶,詔收養遺孩,蠲振貧民。命使者守令,措畫荒政。並詔諸路置廣惠倉,戶部右曹專領義倉。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春正月乙巳,詔兩浙、淮南、江東路荒歉諸州收養遺棄小兒。辛亥,以久雨,振給臨安貧民。五月丙午,詔諸路提舉司置廣惠倉。九月壬午朔,蠲臨安府水災貧民賦。己酉,蠲台、嚴、湖三州被災民丁絹。 按《食貨志》: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令設矣。 又按《志》:元年二月,上以歲凶,百姓饑病,詔曰:朕德菲薄,饑饉荐臻,使民阽於死亡,夙夜慘怛,寧敢諉過於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乃涉春以來,聞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歟。得粟者未必饑,饑者未必得歟。偏聚於所近,不能均濟歟。官吏視成而自不省歟。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壅,毋以虛文蒙上,則朕汝嘉。 又按《志》: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慶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詔蠲民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臣僚奏請諸路提舉常平官,講求荒政,措置儲蓄。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丁卯,詔有司寬恤兩淛、江淮、荊湖、四川流民。
按《文獻通考》:四年,臣僚言:州縣受納苗米於法,義倉米合於當日支撥,而因循於州用,不復撥還。人戶納苗,稍及分數,例多折納價錢。其帶義倉錢,並不許撥。此因納苗而失陷義倉也。至如紹興府,人戶就行在省倉送納湖田米,其合納義倉,多不催理。此因湖田納米而失陷也。如淮浙鹽亭戶,納鹽,以折二稅,其合納義倉,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納鹽而失陷也。常平失於兌換,因致陳損,此倉庾陳腐之弊也。
常平米止許遞留一年,以新納秋苗換易支遣。
常平專法主管官,替移無拖欠失陷,方與批書離任。今公然兌借,陽為自劾,更不補還。此州縣兌移之弊也。常平和糴,合專置倉厫。今州縣多因受納,以收到出剩撥歸常平倉贏落價錢,此收糴官吏之弊也。諸沒官產業,并戶絕,僧道田賣到錢數,及亡僧衣缽錢,法當拘入常平。州縣侵漁,鮮曾撥正,此出賣官產之弊也。若乃吏胥之祿,合於免役錢內支給,而所催役錢在州,則主管官應副人情,在縣佐以為公用,已催之數,既不以供支遣,又於坊場錢內撥支,未嘗入以為出。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請常平錢,乃詭名借請,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緣故,至於吏胥自有定額,今守倅視常平錢米,為他司錢物,吏額日增,請給日廣。常平司委而不問,若夫借請,在法二分剋納。今或一例借欠,動至數百千,例不除剋,此其弊不一也。倘不為之隄防懲革,則儲蓄日寡,荒政無備。乞明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講求措置,亟去前弊。責令逐州,每季以本州及屬縣,收支常平義倉等錢米,逐項細數,申常平司,不得泛言都數。然後參照條法,逐一審訂。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納。或有情弊,必寘於法。
慶元五年,饒、信、江撫、嚴、衢、台七州、建昌、興國軍、廣東諸州皆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以久雨,民多疾疫。命臨安府賑恤之。
慶元六年,詔振水旱諸州。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建寧府、徽、嚴、衢、婺、饒、信、南劍七州水,建康府、常、潤、揚、楚、通、泰和七州、江陰軍旱,振之。
嘉泰元年,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二年,建寧府、福、汀、南劍、瀘四州水,邵州旱,振之。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三年十一月庚寅,復置福田、居養院,命諸路提舉常平司主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蠲振水旱州縣。荒歉諸州奏請不及者,聽先發廩以聞。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甲辰,賑恤江西水旱州縣。秋七月辛未,蠲兩浙闕雨州縣逋租。十一月己未朔,詔兩淮、荊襄諸州值荒歉奏請不及者,聽先發廩以聞。
開禧元年,江浙、福建、二廣諸州旱,兩淮、京西、湖北諸州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罷旱傷州軍祖賑發貧民米。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辛巳,罷旱傷州軍比較租賦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發米賑濟貧民。
開禧三年春正月癸巳,命兩淮帥守、監司招集流民。二月甲子,振給旱傷州縣貧民。秋七月乙酉,以災傷,下詔罪己。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元年,蠲振諸路饑貧流民。以蝗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元年二月壬子,詔臨安府振給流民。閏四月乙未,蠲兩浙闕雨州縣貧民逋賦。秋七月壬戌,以飛蝗為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八月戊辰朔,發米振貧民。甲午,發米三十萬,振糶江、淮流民。九月壬子,出安邊所錢一百萬緡,命江、淮制置大使司糴米振饑民。 按《何異傳》:嘉定元年,召異為刑部侍郎。五月不雨,異上封事言:近日號令或從中出,而執政不得與聞其事,臺諫不得盡行其言。陛下閔念饑民,藥病殯死,遐荒僻嶠,安得實惠。多方稱提,不如縮造楮幣;阜通商米,不如稍寬關市之征。嘉定二年,蠲振諸路荒歉民。能振饑者,免役有差。並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三月庚申,命浙西及沿江諸州給流民病者藥。壬戌,出內庫錢十萬緡為臨安貧民棺槥費。夏四月乙丑,詔諸路監司督州縣捕蝗。五月辛丑,申命州縣捕蝗。六月己丑,命江西、福建、二廣豐稔諸州糴運以給臨安,仍償其費。秋七月乙未,詔荒歉州縣七歲以下男女聽異姓收養,著為令。壬寅,命兩淮轉運司給諸州民麥種。癸卯,募民以振饑免役。八月丙戌,發米十萬石振兩淮饑民。冬十月己丑,命兩淮轉運司給諸路民稻種。減公私房廊白地錢什之三。十一月甲午,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乙未,以歲饑罷雪宴。
按《文獻通考》:二年,起居郎賈從熟言:出粟賑濟,賞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勸。然應格霑賞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號為上戶者,不過常產耳。今不必盡責以賑濟,但隨力所及,或糶或貸,廣而及於一鄉,狹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實量多寡,與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幾官不失信,民必樂從。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蠲成都府荒歉諸州民間逋負。嘉定三年,蠲振諸路荒歉。百官以旱蝗上封事,命擇可行者以聞。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三月丁酉,蠲荒歉諸州民間逋負。夏四月丙寅,詔監司、守臣安集泰、吉二州民經賊蹂踐者。五月乙未,淮東賊悉平,詔寬恤殘破州縣。甲辰,以去歲旱蝗,百官應詔封事,命兩省擇可行者以聞。癸丑,以久雨,發米振貧民。十二月丙辰,詔江、淮諸司嚴飭守令安集流民。是歲,臨安、紹興二府、嚴、衢二州大水,振之,仍蠲其賦。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0676-18px-GJfont.pdf.jpg' />沒官田租代輸關外四州旱傷秋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詔振湖北、兩浙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閏九月己丑,詔湖北監司、守令振恤旱傷。是歲,兩浙諸州大水,振之。
嘉定七年,發錢米振災傷貧民。真德秀奏乞停閣夏稅蠲放秋苗。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十一月丙戌,命浙東監司發常平米振災傷州縣。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出內帑錢賑臨安府貧民。 又按《續通考》:七年,江東轉運副使真德秀奏,乞停閣夏稅蠲放秋苗。疏曰:臣聞乾德二年四月詔曰:自春徂夏,時雨尚愆。深恐黎民,失於播殖。所宜優卹,俾獲蘇安。一應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所在官吏,檢視民田,無見苗者,上聞,並與除放。紹興二十八年八月二日,詔令諸路轉運,疾速行下州縣,開具實被災傷頃畝數目,及合放分數,以聞。仰惟太祖皇帝,開造我朝配天之業。高宗皇帝中興萬世無疆之基,二聖一心,皆以保全民命為本。故於災傷之歲,切切如此。夫以四月而蠲夏稅,以八月而檢秋苗,自常情觀之,毋乃太早。蓋救災卹患,當於民未甚病之時。若待其饑莩流離,然後加惠,則所全寡矣。為民父母,忍使至斯。兩朝詔書,可為大法。今臣所陳二事,如蒙聖慈,降出三省,早賜施行,其於公私,皆有便利。一則征斂既寬,逃亡必少。所在田畝,不至拋荒。公家租賦,亦免失陷。二則農人肯行播種,自救其饑。不致大段缺食,全仰官司糶濟。三則窮窶之民,粗有生理,何苦輕捐其身,而為盜賊。未萌之禍,銷弭尤多。臣蒙聖恩,𢌿以漕計一路休戚之責,實在臣庸。敢齋沐投誠,仰干天聽。
嘉定八年,蠲賑諸路災傷,從左司諫奏。下兩浙、兩淮、江東西路,並令雜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五月乙酉,發米振糶臨安府貧民。秋七月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丙子,發米三十萬石振糶江東饑民。八月丁未,權罷旱傷州縣比較賞罰。己酉,禁州縣遏糴。 按《食貨志》:八年,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知餘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饑。望如所陳,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無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從之。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九月,詔江東監司覈州縣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按《江南通志》:八年春,旱,首種不入。至八月乃雨。以江東提舉李傅道督賑,行社倉法。
嘉定九年,罷諸路和糴、科糴,又詔被水州縣寬免租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年春正月辛巳,罷諸路旱蝗州縣和糴及四川關外科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縣,寬其租稅。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覈州縣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年十一月甲申,詔浙東提舉司發米十萬石振給貧民。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一年,賑被災貧民。又從臣僚請,截留稅米,補縣義倉,以備賑濟。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六月辛酉,詔湖州振恤被水貧民。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頃歲議臣有請計義倉所入之數,除負郭縣,就州輸納外,餘令逐縣置數,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凶年轉般之勞。曩時,州倉隨苗帶納,同輸一鈔。今正苗輸之州,義倉輸之縣,則輸為兩輸,鈔為二鈔矣。曩時鼠雀之耗蠹,吏卒之須求,一切倚辦於正稅,而義倉不預焉。今付之於縣,既無正稅,獨有此色耗蠹,須求又不能免矣。於是議臣有請,令人戶義倉,仍舊隨正稅從便就州,作一鈔輸納,而州縣復有侵移之弊。臣聞紹興初,臺臣嘗請通計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於本縣納。開禧初,議臣之請,亦如之。蓋截留下戶之稅米,以補一縣之義倉。其餘上戶,則隨正稅而輸之州,州得以補償其截留下戶之數。州不以為怨,縣得此米別項儲之,以備賑濟。使窮民不致於艱食,則縣不以為撓。一舉而三利得,此上策也。唯是負郭之義倉,則就州輸送,自如舊制。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之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令丞替移,必批印紙,考其盈虧,以議殿最。從之。
按《杭州府志》:十一年,出米五萬石賑臨安貧民。嘉定十四年,浙東、江西、福建諸路旱,沔、成、階、利四州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詔振江西旱傷州縣。又發米振臨安貧民。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五年三月丁巳,詔江西提舉司振恤旱傷州縣。十二月乙亥朔,發米振給臨安府貧民。
嘉定十六年,發米振諸路饑。又被水處,詔振恤之。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辛酉,命淮東制置司振給山東流民。三月丁卯,以道州民饑,詔發米振之。九月乙巳,詔江、淮諸司振恤被水貧民。十一月辛亥,以太平州大水,詔振恤之。 按《食貨志》:十六年,詔於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嘉定十七年,詔振諸路貧民。知廣德軍耿秉田矯制發倉賑饑,賜書褒異。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七年二月甲午,命臨安府振糶貧民。夏四月辛卯,詔廬州振糶饑民。秋七月丁酉朔,命福建路監司振恤被水貧民。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知廣德軍耿秉田,因歲歉,發倉賑濟活饑民萬餘。自劾矯制之罪。上聞之,賜璽書褒異。袁甫進區處流民故事,曰:臣竊為區處流民之策,惟富弼之法,最為簡要。所謂簡要之策,惟曰散處其民於下,而總提其綱於上而已。竊聞金陵諸邑,流民群聚,皆來自淮西,荷戈持刃,白晝肆掠,動輒殺傷。沿江出兵驅之,其在句容之境者,軼入金壇。若宣城,若池陽,若當塗,所在蟻聚,剽劫成風。逃亡之卒,皆入其黨。江南姦民,率多附和。目前勢已若此,冬杪春初,日月尚長,蔓延不已,各將潰裂四出,不可收拾。臣愚欲乞朝廷行下督府,及諸閫,與凡安撫總漕諸司,作急措置,自一路而推之諸路,由諸路而推之諸郡,每處流民,隨所在分之,凡贍養之費,惟分則易供。居止之地,惟分則易足。此非臣之臆說也。弼擇所部五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又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弼之所作,可謂委曲詳盡矣。今日果能推行此策,非但勸民出粟而已。或撥上供之數,或撥樁管之錢,或乞科降,則上下當相視如一家。或請團給,則彼此當聯絡為一體。而所謂團給者,又不止一途而已。能勞苦者,庸其力。有伎藝者,食其業。其間有為士者,則散於庠序。為商者,則使之貿遷。心有所繫,而姦無所萌。此皆分說也。分之愈多,則養之愈易。而其要在督府制閫,以及總漕諸司為之領袖而已。是故民貴乎分,而權貴乎合。所謂散處其民,而總提其綱者,正謂此也。臣願朝廷使長吏任責,一如青州故事。流民幸甚,宗社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