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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六

  唐一〈高祖武德八則 太宗貞觀十三則 高宗永徽二則 顯慶二則 龍朔一則 乾封一則 咸亨一則 上元一則 儀鳳一則 開耀一則 中宗嗣聖七則 神龍一則 景龍二則 睿宗景雲一則 元宗開元二十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六卷

賦役部彙考六

唐一

高祖武德元年,詔: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一年。又詔:宗室不在徭役之限。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五月甲子,即皇帝位於太極殿。命蕭造兼太尉,告於南郊,大赦,改元。賜百官、庶人爵一級,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一年。按《杜佑·通典》:元年,詔曰: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澤,以明等級。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武德二年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調法。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近州。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闊陿,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斂。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耗七者,諸、役皆免。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徙寬鄉者,縣覆於州,出境則覆於戶部,官以閒月達之。自畿內徙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復十年。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沒外蕃人,一年還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者,給復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按《杜佑·通典》: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 皆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分以上,免租調。損七分以上,課役俱免。

按《冊府元龜》: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絹二疋,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

武德三年六月丙申,赦晉、隰、潞、并四州。九月己丑,給復陝、鼎、熊、穀四州二年。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四年七月丁卯,大赦,給復天下一年,陝、鼎、函、虢、虞、芮、豳七州二年。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五年五月乙巳,賜荊州今歲田租。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云云。

武德七年,大赦,班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調法。按《唐書·高祖本紀》:七年四月庚子,大赦。班新律令。給復江州道二年揚越一年。

按《舊唐書·食貨志》: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傭,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㪷,次戶八㪷,下戶六㪷。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凡天下人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三年,縣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士農工商,四人各業。食祿之家,不得與下人爭利。工商雜類,不得預於士伍。男女始生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武德九年,免民逋租宿賦。太宗即位,免六州租二歲。給復天下一年。又詔天下戶立為九等。

按《唐書·高祖本紀》:九年六月癸亥,立秦王世民為皇太子,聽政。賜為父後者襲勳、爵,赤牒官得為真,免民逋租宿賦。按《太宗本紀》:九年八月甲子,即皇帝位於東宮顯德殿。遣裴寂告於南郊。大赦,武德流人還之。賜文武官勳、爵。免關內及蒲、芮、虞、泰、陝、鼎六州二歲租,給復天下一年。民八十以上賜粟帛,百歲加版授。廢潼關以東瀕河諸關。

按《杜佑·通典》:九年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陞降,宜為九等。

太宗貞觀元年夏,山東旱,免今年歲租。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二年,詔稅畝立倉。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觀中,初稅草以給諸閑,而驛馬有牧田。太宗方銳意於治,官吏考課,以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庸、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同時輸者先遠民。皆自概量。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異物、滋味、口馬、鷹犬,非有詔不獻。有加配,則以代租賦。其凶荒則有社倉賑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尚書左丞戴胄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凶以給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斗為差。下下戶及夷獠不取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其後洛、相、幽、徐、齊、并、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溼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按《地理志》:太宗因山川形便,分天下為十道:一曰關內道,厥賦:絹、綿、布、麻。厥貢:毛、羽、革、角、布、席、弓、刀。二曰河南道,厥賦:絹、絁、綿、布。厥貢:絲布、葛、席、埏埴盎缶。三曰河東道,厥賦:布、繭。厥貢:布、席、豹尾、熊鞹、鵰羽〈六典有墨蠟石英麝參〉。四曰河北道,厥賦:絲、絹、綿。厥貢:羅、綾、紬、紗、鳳翮葦席。五曰山南道,厥賦:絹、布、綿紬。厥貢:金、絲、紵、漆〈《六典》有鐵麝穀綾〉。六曰隴右道,厥賦:布、麻。厥貢:金屑、礪石、鳥獸、革角。七曰淮南道,厥賦:絁、絹、綿、布。厥貢:絲、布、紵、葛〈《六典》:揚州貢青銅鏡〉。八曰江南道,厥賦:麻、紵。厥貢:金、銀、紗、綾、蕉、葛、綿、綀、鮫革、藤紙、丹沙。九曰劍南道,厥賦:絹、綿、葛、紵。厥貢:金、布、絲、葛、羅、綾、綿紬、羚角、犛尾。十曰嶺南道,厥賦:蕉、貯、落麻。厥貢:金、銀、孔翠、犀、象、綵藤、竹布。

按《舊唐書·戴胄傳》:胄,貞觀元年,為尚書右丞,遷左丞。先是,每歲水旱,皆以正倉出給,無倉之處,就食他州,百姓多致饑乏。二年,胄上言:水旱凶災,前聖之所不免。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今喪亂已後,戶口凋殘,每歲納租,未實倉廩。隨即出給,纔供當年,若有災凶,將何賑卹。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名為社倉,終文皇代,得無饑饉。及大業中年,國用不足,並取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自王公已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準其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稻麥之鄉,亦同此稅,各納所在,立為義倉。太宗從其議。

按《杜佑·通典》:貞觀二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

貞觀四年十月壬辰,赦岐、隴二州,免今歲租賦。乙卯,免武功今歲租賦。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一年,免雍州賦。給民百歲以上侍五人,又免洛州囚一歲租調。

按《唐書·太宗本紀》:十一年正月乙卯,免雍州今歲租賦。二月乙丑,給民百歲以上侍五人。三月癸卯,降洛州囚見徒,免一歲租、調。

貞觀十二年二月甲戌,如長春宮。免朝邑今歲租賦。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三年正月乙巳,拜獻陵,赦三原及行從,免縣人今歲租賦。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四年正月甲寅,赦雍州長安縣,免延康里今歲租賦。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五年四月乙未,免洛州今歲租,還戶故給復者加給一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七年三月乙丑,給復齊州一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八年二月丁巳,給復突厥、高昌部人隸諸州者二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二十年正月庚辰,赦并州,起義時編戶給復三年,後附者一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二十二年,蠲京畿租賦有差。給復宜君縣人遷者三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二十二年二月乙卯,見京城父老,勞之,蠲今歲半租,畿縣三之一。三月丁亥,赦宜君給復縣人自玉華宮苑中遷者三年。

貞觀二十三年,高宗即位。給復雍州及供軍所一年。又復河東二年。

按《唐書·高宗本紀》:二十三年六月甲戌,即皇帝位。大赦,給復雍州及比歲供軍所一年。八月癸酉,河東地震。乙亥,又震。庚辰,遣使存問河東,給復二年。

高宗永徽五年八月己未,詔免麟游、岐陽今歲課役,岐州及供頓縣半歲。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永徽六年正月壬申,拜昭陵,赦醴泉及行從,免縣今歲租、調。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顯慶二年,免洛州一歲租調,及鄭州一歲租賦。

按《唐書·高宗本紀》:顯慶二年閏正月壬寅,如洛陽宮。二月癸亥,降洛州囚罪,徒以下原之,免民一歲租、調,賜百歲以上氈衾粟帛。十一月壬子,講武於新鄭,赦鄭州,免一歲租賦,賜八十以上粟帛,其嘗事高祖任佐史者以名聞。

顯慶四年閏十月戊寅,如東都。辛巳,詔所過供頓免今歲租賦之半。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龍朔三年,賦雍、同等州民錢,免出軍衛士庸調。

按《唐書·高宗本紀》:龍朔三年二月,賦雍、同等十五州民錢,以作蓬萊宮。

按《杜佑·通典》:三年秋七月制:衛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乾封元年,封泰山,免所過租賦,給復齊、兗、亳三州有差。

按《唐書·高宗本紀》:乾封元年正月戊辰,封泰山。壬申,大赦,改元。免所過今年租賦,給復齊州一年半、兗州二年。己未,如亳州,祠老子,縣人宗姓給復一年。

咸亨元年九月丁丑,給復雍、華、同、岐、邠、隴六州一年。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上元二年正月己未,給復雍、同、華、岐、隴五州一年。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儀鳳元年三月甲辰,如東都,免汝州今歲半租。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開耀元年,免四州二歲稅,河南北一年調。又以河南北大水,給復一年。

按《唐書·高宗本紀》:開耀元年正月己亥,免雍、岐、華、同四州二歲稅,河南、河北一年調。八月丁卯,以河南、河北大水,遣使賑乏絕,室廬壞者給復一年。

中宗嗣聖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太后改新豐為慶山,給復一年,免并州百姓庸調終身。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垂拱二年十月己巳,有山出於新豐縣,改新豐為慶山,赦囚,給復一年。十二月,免并州百姓庸、調,終其身。

嗣聖七年〈即武后天授元年〉,周給復并州武興縣百姓,子孫相承,如漢豐沛。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天授元年十月丁巳,云云。嗣聖十三年〈即武后萬歲通天元年〉周封於神岳給復州縣有差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萬歲通天元年臘月甲戌,如神岳。甲申,封於神岳。改元曰萬歲登封。大赦,免今歲租稅,賜酺十日。丁亥,禪於少室山。己丑,給復洛州二年,登封、告成縣三年。癸巳,復於神都。

嗣聖十四年〈即武后神功元年〉周給復徇忠立節二縣一年按《唐書·武皇后本紀》:神功元年十月甲子,云云。按《冊府元龜》:萬歲通天二年〈九月改元神功〉十月以定州北平義豐兩縣被契丹侵掠堅守不降改北平為徇忠義豐為立節其守城百姓並給復一年

嗣聖十七年〈即武后久視元年〉,周給復告成縣一年。按《唐書·武皇后本紀》:久視元年五月癸丑,大赦,改元,給復告成縣一年。

嗣聖十八年〈即武后長安元年〉,周給復關內三年。按《唐書·武皇后本紀》:長安元年十月辛酉,犬赦,改元。給復關內三年。

按《杜佑·通典》:元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稅戶。

嗣聖二十一年〈即武后長安四年〉,周給復壽安縣一年。按《唐書·武皇后本紀》:長安四年四月丙子,如興泰宮,赦壽安縣,給復一年。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幸興泰宮曲,赦壽安縣百姓,給復一年。福昌、伊闕二縣,免今年租賦之半。

神龍元年,免租賦,給復房州、河南洛陽。又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

按《唐書·中宗本紀》:神龍元年正月丙午,復位,大赦,免今歲租賦,給復房州三年。八月戊申,給復河南、洛陽二縣一年。

按《舊唐書·食貨志》:元年,韋庶人為皇后,務欲求媚於人,上表請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制從之。

景龍三年,免關內今歲賦,給復新豐及始平一年。

按《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三年十一月乙丑,有事於南郊,大赦,免關內今歲賦。十二月甲辰,赦新豐,給復一年。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南郊禮畢,大赦,關中諸州無出今年地稅。是月,幸溫湯,新豐百姓給復一年。帝又幸始平,送金城公主出降吐蕃。詔始平縣百姓給復一年。

景龍四年正月己卯,如始平。二月壬午,赦咸陽、始平,給復一年。

按《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睿宗景雲元年,免天下歲租之半,復韋庶人所請丁役。

按《唐書·睿宗本紀》:景雲元年六月辛丑,睿宗奉皇帝御安福門,大赦。免天下歲租之半。

元宗開元 年,以民苦徭役,設蠲使給以蠲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高宗初,海內乂安。太尉長孫無忌等輔政,天下未見失德。數引刺史入閣,問民疾苦。即位之歲,增戶十五萬。及中書令李義府、侍中許敬宗既用事,役費並起。永淳以後,給用亦不足。加以武后之亂,紀綱大壞,民不勝其毒。元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給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蠲使,歲再遣之。

開元元年十月癸卯,免新豐來歲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年,免新豐縣雜差科一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二月甲辰,詔曰:惟此新豐,溫湯是出。古之順豫,義兼巡省。頃者觀風,數臨茲地,以察冤滯,詢於故老。閭里歡康,田疇墾闢。況冬隆積雪,春期有年。且誦王遊,果符時邁。雖千乘萬騎,咸給於主司。而累月再來,頗勤於除掃。宜下復蠲之令,慰其望幸之心。新豐縣百姓,免一年雜差科。

開元五年正月辛亥,如東都。二月甲戌,給復河南一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歲租。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六年十一月丙申,享於太廟。免知頓及旁州供承者一歲租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八年,頒庸調法於天下,括諸道客戶羨田,放免天下遭損州逋租懸調及勾徵。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頒庸調法於天下,好不過精,惡不至濫,闊者一尺八寸,長者四丈。然是時天下戶未嘗升降。監察御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羨田、逃戶,自占者給復五年,每丁稅錢千五百,以攝御史分行括實。陽翟尉皇甫憬上書言其不可。元宗方任用融,乃貶憬為盈川尉。諸道所括得客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為羨,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緡。

按《舊唐書·宇文融傳》:融拜監察御史。時天下戶口逃亡,免役多偽濫,朝廷深以為患。融乃陳便宜,奏請檢察偽濫,搜括逃戶。元宗納其言,因令融充使推勾。無幾,獲偽濫及諸免役甚眾,特加朝散大夫,再遷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融於是奏置勸農判官十人,並攝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檢括田疇,招㩦戶口。其新附客戶,則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議者頗以為擾人不便,陽翟尉皇甫憬上疏曰:臣聞智者千慮,或有一失,愚夫千計,亦有一得。且無益之事繁,則不急之務眾;不急之務眾,則數役;數役,則人疲;人疲,則無聊生矣。是以太上務德,以靜為本;其次化之,以安為上。但責其疆界,嚴之隄防,山水之餘,即為見地。何必聚人阡陌,親遣括量,故奪農時,遂令受弊。又應出使之輩,未識大體,所由殊不知陛下愛人至深,務以勾剝為計。州縣懼罪,據牒即徵。逃亡之家,鄰保代出;鄰保不濟,又便更輸。急之則都不謀生,緩之則慮法交及。臣恐逃逸從此更深。至如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萬數,蠶食府庫,侵害黎人。國絕數載之儲,家無經月之蓄,雖其厚稅亦不可供。戶口逃亡,莫不由此。縱使伊、皋申術,管、晏陳謀,豈息茲弊。若以此給,將何以堪。雖東海、南山盡為粟帛,亦恐不足,豈括田稅客能周給也。左拾遺楊相如上書,咸陳括客為不便。上方委任融,侍中源乾曜及中書舍人陸堅皆贊成其事,乃貶憬為盈川尉。於是諸道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融旨意,務於獲多,皆虛張其數,亦有以實戶為客者。歲終徵得客戶錢數百萬,融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猶稱括客損居人,上令集百寮於尚書省議。公卿已下懼融恩勢,皆雷同不敢有異詞,唯戶部侍郎楊瑒獨建議以括客不利居人,徵籍外田稅,使百姓困弊,所得不補所失。無幾,瑒出為外職。融乃馳傳巡歷天下,事無大小,先牒上勸農使而後申中書,省司亦待融指撝而後決斷。融之所至,必招集老幼宣上恩命,百姓感其心,至有流淚稱父母者。融使還具奏,乃下制曰:人惟邦本,本固邦寧,必在安人,方能固本。永言理道,實獲朕心。思所以康濟黎庶,寵綏華夏,上副宗廟乾坤之寄,下答㝢縣貢獻之勤,何嘗不夜分輟寢,日旰忘食。然後以眇眇之身,當四海之貴。雖則長想遐邇,不可家至日見。至於宣布政教,安輯逋亡,言念再三,其勤至矣。莫副朕命,實用恧焉,當扆永懷,靜言厥緒。豈人流自久,招諭不還,上情靡通於下,眾心罔達於上。求之明發,想見其人。當屬括地使宇文融謁見於延英殿,朕以人必土著,因議逃亡,嘉其忠讜,堪任以事,乃授其田戶紀綱,兼委之郡縣釐革,便令充使,奉以安人。遂能恤我黎元,克將朕命,發自夏首,及於歲終,巡按所及,歸首百萬。仍聞宣制之日,老幼欣躍,惟令是從,多流淚以感朕心,咸吐誠以荷王命。猶恐朕之薄德,未孚於人,撫字安存,更冀良算。遂命百司長吏,方州岳牧,僉議廟堂,廣徵異見。群詞盈於札翰,環省彌於旬日,庶廣朕意,豈以為勞,稽眾考言,謂斯折衷。欲人必信,期於令行,凡爾司存,勉以遵守。夫食為人天,富而後教,經教彝體,前哲至言。故平糴行於昔王,義倉加於近代,所以存九年之蓄,收上中之斂。穰賤則農不傷財,災饉則時無菜色,救人活國,其利博哉。今流戶大來,玉田載理,敖庾之務,寤寐所懷。其客戶所稅錢,宜均充所在常平倉用,仍許預付價直,任粟麥兼貯。并舊常平錢粟,並委本道判官勾當處置,使斂散及時,務以矜恤。且分災恤患,州黨之常情;損餘濟闕,親鄰之善貸。故木鐸云徇,里胥均功,夜績相從,齊俗以贍。今陽和布澤,丁壯就田,言念鰥惸,事資拯助。宜委使司與州縣商量,勸作農社,貧富相恤,耕耘以時。仍每至雨澤之後,種穫忙月,州縣常務,一切停減。使趨時急於備寇,尺璧賤於寸陰,是則天無虛施,人無遺力。又政在經遠,功惟久著,今逃亡初復,居業未康,循逃戶及籍外剩田,猶宜勞徠,理資存撫。其十道分判官,三五年內,使就厥功,令有終始。當道覆屯,及須推劾,並以委之,不須廣差餘使,示專其事,不擾於人。政術有能,必行賞罰。其已奏復業歸首,勾當州縣,每季一申,不須挾名,致有勞擾。其歸首戶,各令新首處與本貫計會年戶色役,勿欺隱及其兩處徵科。宣布天下,使知朕意。

按《杜佑·通典》:八年二月,制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疋者,理甚不然。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已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簡閱,有踰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奏聞。

按《冊府元龜》:八年二月,詔曰:朕臨御寰極,永思政理。黃屋或屈己之勞,紫宸多在予之念。嘗恐微物或失,大道未臻。私奉睿圖,載深寅畏。去年諸處,並多水旱,歲儲不給,生業靡安。言念下人,用增憂旰。天下遭損州逋租懸調及勾徵,特宜放免。

開元九年,敕停徵逋負。

按《唐書·元宗本紀》:九年二月丁亥,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負。按《冊府元龜》:九年十月,敕曰:如聞天下諸州送租庸,行綱發州之日,依數收領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為停滯,因此耗損,兼擅將貨易交折,遂多妄稱,舉債陪填,至州重徵百姓,或假托貴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間,此事尤甚。所由既下文牒,州縣遞相稟承,戶口艱辛,莫不由此。自今以後,所有損欠應須陪填,一事以上,並勒行綱,及元受領所由人知,其受納司,不須為行下文牒,州縣亦不得徵打,仍委按察司採訪。如有此色,所由官停卻,具狀奏。

開元十年六月丁巳,河決博、棣二州。七月庚辰,給復遭水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十一年,行幸北郡,所過蠲復有差。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一年正月己巳,如并州。庚辰,次潞州,給復五年。癸巳,赦太原府,給復一年,下戶三年元從家五年。三月辛未,至自汾陰,免所過今歲稅。按《冊府元龜》:十一年正月,行幸北郡。詔太原府境內百姓,宜給復一年,九等戶給復三年,元從家給復五年。其家籍見存,終身免征役。二月壬子,祠后土於汾陰,敕管壇一鄉給復一年。辛未,鑾駕至京師,其行過處,緣頓及營幕所損百姓青苗,並令本州檢勘,以正倉酬直。懷、澤兩州已免地稅,潞州太原府亦有給復。其汾、晉、蒲、絳、同、華、京兆、河南供頓戶,並宜免今年地稅。鄭、衛、雒、相、儀、沁、磁、隰等州佐助夫,雖則役日不多,終是往還辛苦,各免戶內今年差科。

開元十三年,放免未納懸欠地稅,並免行幸州縣及兗州租賦。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三年十一月庚寅,封泰山。壬辰,免所過一歲、兗州二歲租。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正月,詔曰:元率地稅,以置義倉,本防儉年,賑給百姓。頃年不稔,逋租頗多,言念貧人,將何以濟。今獻春布澤,務葉時和。自開元十二年閏十二月以前,所有未納懸欠地稅,宜放免。十一月,封泰山。禮畢,其行幸州縣,供頓劬勞百姓,並免一年租賦。兗州免二年租賦。

開元十六年,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而庸調折租所取華好,又敕徵納諸稅,具數申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乃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而庸調折租所取華好,州縣長官勸織,中書門下察濫惡以貶官吏,精者褒賞之。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七月,敕諸州稅及地稅等,宜令州郡長吏專勾當,依限徵納訖,具所納數及徵官名品,申省。如徵納違限,及簡覆不實,所由官並先與替,仍准法科徵。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先是揚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紬、綾、絹供春綵。因詔江南以布代租。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所宜,以江、淮轉輸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麥常賤,乃命庸、調、資課皆以米,凶年樂輸布絹者從之。河南、北不通運州,租皆以絹,代關中庸、課,詔度支減轉運。

開元十七年,謁諸陵,大赦,免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七年十一月丙申,拜橋陵。戊戌,拜定陵。己亥,拜獻陵。壬寅,拜昭陵。乙巳,拜乾陵。戊申,至自乾陵,大赦。免今歲稅之半。旌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終身勿事。免供頓縣今歲稅。

開元十八年,免天下今年地稅及各色欠負。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八年正月,親迎氣於東郊。禮畢,制曰:天下百姓,今年地稅并諸色勾徵欠負等色,在百姓腹內未納者,一切矜免。開元十九年,幸東都,免供頓州諸戶地稅有差。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九年十一月庚申,幸東都。壬子,敕供頓州百姓及充夫匠及雜祗供人等,宜放今年地稅。自餘戶等,免今年地稅之半。

開元二十年,免宋、滑、兗、鄆今年稅。給復潞州北都各三年。又免汾、陰供頓州今歲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年九月戊辰,以宋、滑、兗、鄆四州水,免今歲稅。十月壬午,如潞州。辛卯,赦潞州,給復三年。十一月辛丑,如北都。癸丑,赦北都,給復三年。庚申,如汾陰,祠后土,大赦。免供頓州今歲稅。

開元二十二年,秦州地震,給復有差。詔覈實戶口,以為課最。定雜匠等人免役之制。又敕京北關內諸州庸調資課限期。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壬寅,秦州地震,給復壓死者家一年,三人者三年。十一月甲戌,免關內、河南八等以下戶田不百畝者今歲租。按《食貨志》:二十二年,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州縣歲上戶口登耗,採訪使覆實之,刺史、縣令以為課最。按《舊唐書·食貨志》: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口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貨財數。其雜匠及募士并諸色同類,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已上,任此免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不得過一人。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後,京兆府關內諸州,應徵庸調及資課,並限十月三十日畢。

開元二十三年,免窮民今年稅米,及京兆河南逋欠。減省天下色役貢賦,並敕諸色,不須令出見錢。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戊子,免鰥寡惸獨今歲稅米。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正月乙亥,籍田畢,詔天下諸州貸糧種子,並宜放免。京兆河南府逋懸欠負,亦宜放免。天下色役及貢賦,先令中書門下均融減省,宜速與條奏。六月戊子,制鰥寡惸獨,免今年地稅之半。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六月,敕天下百姓正丁

課輕徭役所入,惟納租庸人以安之。國用常足,此緣戶口殷眾,色役繁多。每歲分番計勞入任,因納資課,取便公私,兼租腳稅戶,權宜輕率約錢定數,不得不然。如聞州縣官僚,不能處置,凡如此色邀納見錢,或非時徵納錢賣布帛,既輕蠶織,爭務貨泉,農商之間,頗亦為弊。朕每思敦本,將以便人,期於省約,使致通濟。自今已後,凡是資課稅戶、租腳營窖折里等,應納官者,並不須令出見錢,抑遣徵備,任以當土。所司均融支料,常令折衷。十道使明加簡察,勿使乖宜。按《六典》:唐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開元二十三年,以天下無事,敕減諸司色役一十一萬二百九十四。

開元二十四年,詔租庸調資課,皆任土所宜。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并,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先是揚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紬、綾、絹供春綵。因詔江南亦以布代租。中書令李林甫以租庸、丁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法,歲為旨符,遣使一告,費紙五十餘萬。條目既多,覆問踰年,乃與採訪朝集使議革之,為長行旨,以授朝集使及送旨符使,歲有所支,進畫附驛以達,每州不過二紙。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所宜,州縣長官涖定麤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樣輸京都。有濫惡,督中物之直。

按《玉海》:二十四年,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以租庸、丁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法也。

開元二十五年,詔關中庸調皆以米,不通運州租皆以絹,又定應徵免課役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五年,以江、淮輸運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粟常賤,乃命庸、調、資課皆以米,凶年樂輸布絹者亦從之。河南、北不通運州,租皆為絹,代關中庸、課,詔度支減轉運。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布則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其絹絁為疋,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斗,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准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疋,布五丈為端,綿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綟。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絁布三尺。絁、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寸五分。敕: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准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其河北、河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又按《通典》: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無夫者為寡妻妾。餘准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聽取先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并聽。諸以子孫繼絕應拆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拆,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拆出。諸戶欲拆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拆。應分者不用此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四月,敕:關輔庸調,所稅非少,既寡蠶桑,皆資菽粟,嘗賤糴貴賣,捐費逾深。又江淮苦變造之勞,河路增轉輸之弊,每計其運腳,數倍加錢。今歲屬和平,庶物穰賤,南畝有十千之獲,京師同水止之饒,均其餘以減遠貴,順其便使農無傷。自今已後,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准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舟,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所司仍明為條件,稱朕意焉。九月,詔曰:大河南北,人戶殷繁,衣食之原,租賦尤廣。頃年水旱,廒庾尚虛。今歲屬和平,時遇豐稔。而租所入,水陸運漕,緣腳錢雜,必甚傷農。務在優饒,惠彼黎庶。息其轉輸,大實倉儲。今年河南、河北應送含嘉、太原等倉租米,宜折粟留納本州。

開元二十六年,詔定人丁為三等,及丁多免役之法。又免磧西軍及畿輔貧戶差科租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六年,詔民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又以民門戶高丁多者,率與父母別籍異居,以避征戍,乃詔十丁以上免二丁,五丁以上免一丁,侍丁老者免徭役。

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秋七月己巳,冊忠王璵為皇太子,大赦天下。制曰:至於磧西之人,途路遙遠,往復疲弊,頗異諸軍。其中願長往者,已別有處分。訖年鎮向滿,應合放還。未到之間,稍宜假其家內諸色差科,並宜放免。如有營農不自辦者,州縣量事助借,各使存濟。京畿近輔百姓所出,雖庶務間省,終異諸州,其百姓等應單貧下戶者,特放今年半租。

開元二十七年二月己巳,群臣上尊號,大赦。免今歲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八年十月戊辰,以徐、泗二州無蠶,免今歲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二十八年十月戊辰,詔曰:如聞徐、泗之間,絲蠶不熟。雖庸課已納,慮百姓艱辛。今年地稅,特宜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