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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一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一

  宋一〈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五則 開寶九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雍熙三則 端拱二則 淳化四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六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六則 天禧三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八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三則 寶元二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八則 皇祐六則 至和二則 嘉祐五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一卷

賦役部彙考十一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免租,給復,又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多入民租者罪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六月甲申,免澤州今年租。丁亥,上如潞。辛卯,免附潞三十里今年租,丁夫給復三年。十一月戊申,揚州平。庚戌,給攻城役夫死者人絹三匹,復三年。 按《食貨志》:自唐建中初變租庸調法作年支兩稅,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於五代極矣。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穀,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穀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所以紓民力。諸州歲奏戶帳,具載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兩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姦,稅不均適,繇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蕪。太祖即位,詔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選官分涖京畿倉庾,及詣諸道,受民租調,有增羨者輒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

建隆二年,詔免賦。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春正月壬子,詔免賦。謂宰臣曰: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當慎其選,以見朕意。建隆三年,詔文武官、諸軍、使,不得占州縣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定諸州戶為九等。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庚辰,詔郡國不得役道路居民。五月甲申,詔均戶役,敢蔽占者有罪。十二月丙戌,詔縣置尉一員,理盜訟。置弓手,視縣戶為差。

按《食貨志》: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

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𠋫、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役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

按《文獻通考》:三年,舊制,凡有課役皆出於戶民,郡國輦運官物,率以僑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內諸司、臺省、監、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及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五月,詔令佐檢察差役,有不平者,許民自相糾察舉京。百官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乾德元年,詔禁諸州,里胥縣吏索賂於民者,定入租稅之數。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元年秋七月辛亥朔,定州縣所置雜職、承符、廳子等名數。冬十月庚辰,詔州縣徵科置簿籍。 按《食貨志》:舊諸州收稅畢,符屬縣追吏會鈔,縣吏厚斂里胥以賂州之吏,里胥復率於民,民甚苦之。建隆四年,乃下詔禁止。令諸州受租籍不得稱分、毫、合、龠、銖、釐、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紬不滿半疋、絹不滿一疋者,許計丈尺輸直,無得三戶、五戶聚合成疋,送納煩擾。民輸夏稅,所在遣縣尉部弓手於要路巡護,後聞擾民,罷之,止令鄉耆、壯丁防援。諸州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二稅須於三限前半月畢輸。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稅秋苗畝桑功及緣科物為帳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印,給付令佐。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河北、河東諸州氣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潁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荊湖、川陝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後又並加一月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不同,有司臨時奏裁。繼而以河北、河東諸州秋稅多輸邊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兩浙、荊湖、廣南、福建土多秔稻,須霜降成實,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納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限前畢,減選,升資。民逋租踰限,取保歸辦,毋得禁繫。中國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錢千。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

按《文獻通考》:建隆四年〈是歲十一月甲子改元乾德〉,詔令逐縣每年造形勢門戶內,夏秋稅數文帳內,頑猾逋欠者,須於限內前半月了足。

此係見任文武職及州縣勢要人戶。

詔曰:自頃兵荒,人民流徙。州縣未嘗檢覆,親鄰代輸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戶籍頃畝以聞,即檢視之。

乾德二年夏四月己酉,免諸道今年夏稅之無苗者。十二月丁巳,蠲歸、峽秋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三年春正月丙申,蜀平,除管內逋賦,免夏稅及沿徵物色之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四年,免蜀租,禁受納稅賦細數。

按《宋史·太祖本紀》:四年二月甲子,免西川今年夏稅及諸徵之半,田不得耕者盡除之。秋七月庚辰,罷劍南蜀來麥征。華州旱,免今年租。八月丁酉,詔除蜀倍息。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倘規致於羨餘,必深務於掊克。知光化軍張全操上言:三司令諸處倉場主吏,有羨餘粟及萬石、芻五萬束以上者,上其名,請行賞典。此苟非倍納民租,私減軍食,何以致之。宜追寢其事,勿頒行。除官所定正耗外,嚴加止絕。

按《後山談叢》:四年,詔諸道受納稅賦,不得稱分毫合勺銖絲忽。

乾德五年秋七月己酉,免水旱災戶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五年,禁諸州職官私占役戶供課。

開寶元年六月癸丑朔,詔民田為霖雨、河水壞者,免今年夏稅及沿徵物。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二年,詔毋抑配兩稅折科,復丁夫死太原之家。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冬十月戊子,詔相、深、趙三州丁夫死太原城下者,復其家。

按《玉海》:二年四月己卯,詔兩稅折科,非土宜毋得抑配。

開寶三年,詔諸州府兩稅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按此與《玉海》載

在二年者同,或有一誤,姑並存之

開寶四年二月己丑,廣南平。辛卯,大赦,免二稅。冬十月辛巳,除廣南舊無名配斂。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五年,省役除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縣小吏及直力人。六月丁酉,詔:淫雨河決,沿河民田有為水害者,有司具聞除租。

開寶六年秋七月丙辰,減廣南無名率錢。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是歲,令川峽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疋收八文,絲綿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頭子錢納官,始於此。

開寶七年十一月丁亥,秦、晉旱,免蒲、陝、晉、絳、同、解六州逋賦,關西諸州免其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八年,蠲復兵賊傷殘等處,免開封秋租,又定輸紬、絹、牛革之制。

按《宋史·太祖本紀》:八年五月乙酉,詔武岡、長沙等十縣民為賊鹵掠者,蠲其逋租,仍給復一年。十一月乙未,江南平。十二月辛丑,赦江南,復一歲;兵戈所經,二歲。辛亥,免開封府諸縣今年秋租十之三。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今後民輸稅紬絹,不滿疋者,許計丈尺納價錢,毋得以三戶、五戶聚合成疋,送納煩擾。三月,詔曰:中國每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千錢。西川尚存偽制,牛驢死者,革盡輸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

開寶九年,均定開封稅額,賜河南民租,復奉陵戶。按《宋史·太祖本紀》:九年三月庚辰,賜河南府民今年田租之半,奉陵戶復一年。

按《玉海》:九年正月,遣太常丞魏咸熙,均定開封屬縣三等戶稅額。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請更估絹之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今折徵,絹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從之。

太平興國三年,給復漳、泉、兩浙官役,定為九等。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五月乙酉,赦漳、泉,仍給復一年。戊子,赦兩浙,給復如漳、泉。

按《文獻通考》:三年,京西轉運使程能上言:諸州戶供官役素無等第,望品定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頒於天下,詔令轉運使躬裁定之。

太平興國七年,蠲逋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七年二月乙酉,特貰廬州管內逋米萬七千二百四十石。冬十月戊辰,河決武德縣,蠲臨河民租。十二月庚午,蠲兩浙諸州太平興國六年以前逋租。

太平興國八年,給復歸業民。

按《宋史·太宗本紀》:八年十二月壬午朔,詔綏、銀、夏等州官吏招誘沒界外民歸業,仍給復三年。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滑州河決,蠲水所及州縣今年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二年九月丙午,蠲江、浙諸州民逋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四年,蠲河北逋租,仍給復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丙戌,蠲河北雍熙三年以前逋租,敵所蹂踐者給復三年,軍所過二年,餘一年。八月庚子,免諸州吏所逋京倉米二十六萬七千石。

端拱元年,蠲復瀛州民賦役。

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元年二月己亥,詔瀛州民為敵所侵暴者賜三年租,復其役五年。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納二稅於各路元限外,可並加一月限〈元限見後唐天成年〉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今有司臨時奏裁。納租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端拱二年,給復軍民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二月癸丑,詔平塞、天威、平定、威虜、靜戎、保塞、寧邊等軍,祁、易、保、定、鎮、邢、趙等州民,除雍熙四年正月丙戌詔給復外,更給復二年;霸、代、洺、雄、莫、深等州,平虜、岢嵐軍,更給復一年。

淳化元年,蠲水旱,諸州租賦均江南、兩浙賦役。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春正月戊寅朔,改元,除逋負。秋七月,吉、洪、江、蘄、河陽、隴城大水。開封、陳留、封丘、酸棗、鄢陵旱,賜今年田租之半,開封特給復一年。八月,京兆長安八縣旱,賜今年租十之六。九月,蠲滄、單、汝三州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以乾鄭二州、河南壽安等十四縣旱,州蠲今年租十之四,縣蠲其稅。十一月,蠲大名府管內今年租十之七。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江南兩浙,承偽制重賦,流亡田廢者,宜令諸州籍頃畝之數,均其賦,減十分之三,以為定制。召游民勸其耕種,給復五年。州縣厚慰撫之。淳化二年,詔給復陝西,復業民。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丑,詔陜西諸州長吏設法招誘流亡,復業者計口貸粟,仍給復二年。淳化四年,蠲被水處租,詔諸路平賦稅。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縣,民田被水者蠲其租。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戶口之數,悉載於版圖。軍國所資,咸出於租調。近年賦稅減耗,簿書糾紛。州縣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盡出。小民固以多辟,下吏緣而為姦。乃有匿比舍而稱逃亡,挾他名而冒耕墾。征役不均於苦樂,收斂未適於輕重。宜示詢求,以究情偽。今諸路知州、通判,限詔到,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卹鰥窮,窒塞姦倖,及民間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先時,知封丘縣竇玭上言,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案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願一切勘責,上頗聞其弊。乃賞擢玭,俾案察京畿諸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里親戚家,益造新籍,甚為煩擾。凡數月,罷之。淳化五年,除逋租,始置里正、戶長。

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春正月辛巳,詔除兩京諸州淳化二年逋負。二月辛亥,詔除劍南東西川、峽路諸州主吏民卒淳化五年以前逋負。夏四月壬午朔,詔除天下主吏逋負。五月甲戌,詔利州、興元府、洋州西縣民並給復一年。秋七月丙寅,除兩浙諸州民錢。九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陳、潁、泗、壽、鄧、蔡等州按行民田,被水及種蒔不及者並蠲其租。 按《食貨志》: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調廂軍。

至道元年,蠲諸州租,詔檢視隱稅,又頒兩稅版簿。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元年正月戊申朔,改元。蠲諸州逋租,蠲陜西諸州去年秋稅之半。二月丙午,蠲襄、唐、均、汝、隨、鄧、歸、峽等州去年逋租。秋七月丙寅,除陳、許等九州及光化軍今年夏稅。

按《文獻通考》:元年,除兗州歲課民輸黃<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149-18px-GJfont.pdf.jpg' />、荊子、茭芟十六萬四千八百圍。因令諸道轉運使,檢案部內,無名配率如此類者,以聞,悉蠲之。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益許民請佃為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二分之一。州縣官吏勸民墾田之數,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開封府言,京畿十四縣,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萬二百八十五戶。訪聞多有坐家申逃,及買逃戶,桑土不盡輸稅,以本戶挾佃詭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遙佃,妄稱逃戶,并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詔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檢視,限一月許其首露,不復收所隱之稅。詔下,歸業者甚眾。

按《玉海》:元年六月己卯,令諸州重造兩稅版簿,頒其式於天下。

至道二年秋七月戊辰,蠲峽路諸州民去年逋租。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三年,真宗即位,賜山陵役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至道三年二月,即皇帝位。十一月丙寅,詔緣山陵役民賜租有差。

真宗咸平元年,除民田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夏四月己酉,遣使按天下吏民逋負,悉除之。六月丙辰,以旱,免開封二十五州軍田租。秋七月甲子,詔民供億山陵者賜租什二。是歲,定州雹傷稼,遣使振恤,除是年租。

咸平二年二月丙申,蠲天下逋負。冬十月癸丑,放灃州蠻界歸業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曰:前許民戶請佃荒田,未定賦稅,如聞拋棄本業,一向請射荒田。宜令兩京諸路,曉示應從來無田稅者,方許請射。係官荒土,及遠年落業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內,定稅二分,為永額。如見在莊田土窄,願於側近請射,及舊有莊產,後來逃移,已被別人請佃,無路歸業者,亦許請射。州縣別置籍抄土,逐季聞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係帳逃戶莊園,有主荒田,不得誤有給付。如拋本業,抱稅東西,改易姓名,妄求請射者,即押歸本貫勘斷。請田戶吏長,常切安撫,不得攪擾。

咸平三年,設均田使,尋罷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十一月戊寅,均畿內田稅。按《食貨志》: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

咸平四年,除東川租減,河朔役,又以河北饑,蠲賦減役。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六月丁巳,詔東川民田先為江水所害者除其租。秋七月庚午,以河朔餽運勞民,詔轉運使減徭役存恤。閏十二月庚寅,河北饑,蠲賦減役。

咸平五年,賜租,蠲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夏四月壬申,詔陝西民輓送緣邊芻糧者,賜租之半。丙戌,賜深、霸九州民租有差。五月乙巳,蠲天下逋負。秋七月乙卯,募河北丁壯。十一月壬辰,詔麟州給復一年。

咸平六年,罷廣南西路,檢括。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罷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賦。亟命停罷。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

景德元年,蠲復諸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元年夏四月丙辰,以溪蠻寧息,民多復業,蠲澧州石門縣租二年。五月甲申,邢州地連震不止,賜民租之半。六月壬午,暑甚,罷京城工役。十二月丙戌,遣使撫諭懷、孟、澤、潞、鄭、滑等州,放強壯歸農。壬辰,詔河北諸州,民經契丹蹂踐者給復二年。

景德二年,賜京西民租十二。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戊辰,省河北戍兵十之五,緣邊三之一。所在量軍儲饋給,勿調民飛輓。癸酉,京西民轉送軍儲者賜租十二。

景德三年春正月丁卯,詔緣邊歸業民復給三年。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蠲賦減役,丁謂上《景德會計錄》。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三月庚申,蠲河南府倉庫吏逋負芻糧緡帛四十五萬。六月,盛暑,減京城役工日課之半。八月丁巳,丁謂上《景德會計錄》。冬十月甲寅,蠲宜、柳、象州、懷遠軍丁錢及夏秋租,桂、昭州秋租。是歲,蝗,不為災。諸路豐稔,淮、蔡間麥斗十錢,粳米斛二百。

按《後山談叢》:四年,三司使丁謂復行稽括比。咸平六年,稅額增三百四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九貫石。

大中祥符元年,詔河北諸路稅賦,聽本州輸納。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甲戌,大雪,停汴口、蔡河夫役。八月庚寅,詔東封道路,開封府毋治道役民。是歲,諸路言歲稔,米斗七八錢。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初,詔河北諸路稅賦,聽於本州輸納。按《文獻通考》:元年,詔版籍之廣,賦調方興。尚慮有司,有循舊式,資一時之經費,俾鄰郡以均輸。況稼穡之屢登,宜庶民之從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應諸路今年夏稅賦,止於本州軍輸。又詔河北罷兵,其諸州賦稅,止於本處送納。又詔夏稅諸州軍所納大小麥,納外殘欠,許以秋色斛斗折納。

大中祥符二年,蠲諸州田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二月甲辰,蠲同、華民租。秋七月乙亥,蠲京東徐、濟七州水災田租。庚辰,蠲天下封禪赦前逋負千二百六十六萬緡。九月乙亥,蠲無為軍來年租。 按《食貨志》: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

大中祥符四年,詔禁析客戶為主戶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秋七月壬申朔,除閩、浙、荊湖、廣南歲丁錢四十五萬。己丑,詔先蠲濱、棣州水災田租十之三,今所輸七分更除其半。 按《食貨志》: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於籍,而賦稅無所增。四年,詔禁之。雍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癈疾者,免之。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又按《志》: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諸州所須繁碎物,折便以正稅折斛者,皆罷。

大中祥符五年,禁擅調丁夫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三月丁未,免濱、棣民物入城市者稅一年。五月丁亥,免棣州租十之三。八月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 按《食貨志》: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姦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

按《文獻通考》:宋朝眾役,多以廂軍給之罕,調丁男。大中祥符七年,減亳州歲賦十之二。

按《宋史·真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壬寅,車駕發京師。己酉,曲赦亳州。升亳州為集慶軍節度,減歲賦十之二。壬子,詔所過頓遞侵民田者,給復二年。夏四月己未,賜淮南諸州民租十之二。六月丙子,詔棣州經水,流民歸業者給復三年。八月乙卯,除江、淮、兩浙被災民租。

大中祥符九年,除災傷處租,詔諸路稅賦勿至兩次支移。按《宋史·真宗本紀》:九年,諸州有隕霜害稼及水災者,遣使振卹,除其租。 按《食貨志》:九年,詔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互相折輸。

天禧元年,除父老課役,詔治河,勿調丁夫。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六月壬申,父老年八十者賜茶帛,除其課役。十二月乙亥,罷京城工役。丁丑,放逋負。是歲,諸路蝗,民饑。鎮戎軍風雹害稼,詔蠲租賦。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治河,勿調丁夫以役充。

天禧四年冬十月甲辰,減水災州縣秋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五年,詔稅賦,折變支移,視當時所須。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三月辛丑,京東、西水災,賜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卯,蠲京東西、淮、浙被災民租。按《食貨志》:凡歲賦,穀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槁秸、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按《文獻通考》:大凡租稅有穀,帛,金、鐵,物產四類。穀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粱、穀、鹼床粟、秫米、黃米。稻之品四:秔米、糯米、水穀、旱稻。麥之品七:曰小麥、大麥、青稞麥、𪍿麥、青麥、白麥、蕎麥。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𪋩穄。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綠豆、紅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黃豆、胡豆、落豆、元豆、蓽豆、巢豆、雜豆。雜子之品九:曰脂麻床子、稗子、黃麻子、蘇子、苜蓿子、菜子、荏子、草子。布帛絲綿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六畜之品三:曰馬、羊、豬。齒、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鵝、翎。雜翎竹之品四:曰<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336-18px-GJfont.pdf.jpg' />竹、箭簳竹、箬、葉。蘆䕠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黃麻、冬苧麻。草之品五:曰紫蘇、茭紫草、紅花雜草。芻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魚油。紙之品五:曰大灰紙、三抄紙、芻紙、小紙、皮紙。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雜物之品十:曰白膠、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磁器、笤箒、麻剪、藍淀、草薦。至道末,歲收穀二千一百七十萬七千餘石,錢四百六十五萬六千餘貫,絹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餘疋,絁紬二十七萬三千餘疋,布二十八萬二千餘疋,絲線一百四十一萬餘兩,綿五百一十七萬餘兩,茶四十九萬餘斤,芻茭三千餘萬圍,蒿二百六十八萬餘圍,薪二十八萬餘束,炭五十三萬餘秤,鵝翎雜翎六十二萬餘莖,箭簳八十九萬餘隻,黃鐵三十萬餘斤。此皆踰十萬之數者。他物不復紀。天禧末,所收穀增一百七萬五千餘石,錢增二百七十萬八千餘貫,絹減一萬餘疋,絁紬減九萬二千餘疋,絲線減五十萬五千餘兩,布增五萬六千餘疋,綿減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兩,茶增一百一十七萬八千餘斤,芻茭減一千一百萬五十餘圍,蒿減一百萬餘圍,炭減五十萬四千餘秤,鵝翎雜翎增一十二萬九千餘莖,箭簳增四十七萬餘隻,黃鐵增五萬餘斤。又鞋八十一萬六千餘量,麻皮三十九萬七千餘斤,鹽五十七萬七千餘石,紙十二萬三千餘幅,蘆䕠二十六萬餘張。大率名物約此。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立限田法,勢家挾他戶田者許人告,予所挾田三之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予所挾田三之一。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復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 又按《志》:仁宗即位之初,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十二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見勸課農桑,曲盡條目。然鄉閭之弊,無由得知。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靡供。乃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徙無從。戶籍雖有增添,農民日以減少。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邑,五等分等。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勢、衙前將吏,不啻一二百戶,並免差遣。州縣鄉村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如此則二三年內,已總遍差。纔得歸農,即復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閒。所以人戶懼見,稍有田產,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因為浮浪,或縱惰游,更有諸般惡倖,影占門戶,田土稍多,同居骨肉,及衙前將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外,不得更典賣田土。如違,許人告官,將所典賣沒官,自然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業。其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詔三司定奪。三司言:准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虛報赴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倖,卻於名下作客戶,隱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產。今與一月自首,放罪。限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又准敕應以田產虛立契典,賣於形勢豪強戶下,隱庇差役者,與限百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今准臣僚奏,欲諸命官所置莊田,定以三十頃為限。衙前將吏,合免戶役者,定以十五頃為限。所典買田,只得於一州之內典買。如祖父遷葬,別無塋地者,數外許更置墳地五頃。若地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逐路轉運使,別為條制,詣實申奏。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居歸業佃逃戶,未併入本戶者,各共戶帖供輸,今並須割入一戶下。今後如有違犯者,科罪,告人給賞。並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詔罷公田重復取賦者。又罷州縣賦入實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元年三月丙子,賜城中民八十以上者茶帛,仍復其家。秋七月壬申,詔職田遇水旱蠲租如例。辛巳,蠲天下逋負。 按《食貨志》: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划革,尺縑斗粟,未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兼并冒偽,未嘗攷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特詔量減支移。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監察御史朱諫以為傷民,不可。既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後又詔公田重復取賦者皆罷。 又按《志》: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

按《文獻通考》:天聖初,詔流民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期,百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天聖三年,蠲租,復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丙午,詔邊戶為羌所擾者蠲租,復役二年。八月戊午,以忠州鹽井歲增課、夔州奉節巫山縣舊籍民為營田、萬州戶有稅者歲糴其穀,皆為民害,詔悉除之。辛未,蠲陝西州軍旱災租賦。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

天聖四年,蠲諸郡被水民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六月丁酉,詔畿內、京東西、淮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秋七月辛未,減兩川歲輸錦綺,易綾紗為絹,以給邊費。

天聖五年冬十月辛未,罷陝西青苗錢。十一月丁酉朔,以陝西旱蝗,減其民租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復河北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丁丑,貸河北流民復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癸未,命官減三司歲調上供物。六月丙寅,罷戎、瀘諸州穀稅錢。八月乙丑,詔免河北水災州軍秋稅。冬十月甲申,除福州民逋官莊錢十二萬八千緡。

天聖七年夏四月庚寅,赦天下,免河北被水民租賦。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九年春正月辛未,減畿內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 年,詔除罰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詔除之。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

明道元年三月己亥,除婺、秀州丁身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詔三司併合稅名,仍置籍催科。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二月丁未,躬耕籍田,大赦。冬十月甲辰,詔以兩川歲貢綾錦羅綺紗,以三之二易為紬絹,供軍須。癸丑,下德音。緣二太后陵應奉民戶,免租賦科役有差。十二月甲辰,以京東饑,出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是歲,畿內、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蝗,淮南、江東、兩川饑,遣使安撫,除民租。 按《食貨志》: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悉除諸名品,併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景祐元年,復議置實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春正月甲申,淮南饑,出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庚寅,詔停淮南上供一年。二月甲辰,權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三月壬午,免諸路災傷州軍今年夏稅。六月庚子,免畿內被災民稅之半。 按《食貨志》:元年,侍御史韓瀆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鉤考。請復置實行簿。詔再閏一造。至慶曆中復故。景祐二年秋七月戊申,廢西京採柴務,以山林賦民,官取十之一。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 年,始募人充役,八品以下死者,子孫蠲其役,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髮為僧,乃聽免役。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

按《文獻通考》:景祐中,詔川、陜、閩、廣、吳、越諸路衙前,仍舊制,餘路募有版籍者,為衙前,滿三期,罪不至徒,補三司軍將。

寶元元年,除井、代、忻遇災民秋糧,又免宜、融州民,夏稅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紀》:寶元元年春正月丙辰,以地震及雷發不時。詔除井、代、忻州壓死民家去年秋糧。十一月乙巳,詔宜、融州民嘗從軍役者,免今夏稅,運糧者免其半。

寶元二年夏四月壬申,免昭州運糧死蠻寇者家徭二年、賦租一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康定元年,蠲稅,減科,增置弓手。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二月丙午,德音:寇所攻掠地除今夏稅。丁未,詔陜西量民力,蠲所科芻糧。三月辛巳,德音:蠲陝西夏稅十之二,減河東所科粟。六月甲辰,增置陜西、河北、河東、京東西弓手。

慶曆元年,蠲陝西來年夏稅,麟、府賦二年。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十一月丙寅,祀天地於圜丘,大赦,改元。蠲陝西來年夏稅十之二,及麟、府民二年賦租。

慶曆二年閏九月戊戌,罷河北民間科徭。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詔輔臣議蠲減天下賦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春正月辛巳,詔輔臣議蠲減天下賦役。冬十月丁未,詔縣令佐能根括編戶隱偽以增賦入者,量其數賞之。 按《食貨志》: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復。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詔獎。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 又按《志》: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又詔曰:稅籍有偽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倖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祕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者任之。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按《玉海》:仁宗嗣位,首寬畿內田賦。慶曆中,患賦役之煩,詔下諸路上其數俾,大臣議蠲減。

慶曆四年,免經賊州賦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甲申,免衡、道州、桂陽監民經猺賊劫略者賦役一年。九月辛酉,保州平。壬戌,詔民田遭蹂踐者,蠲其租。

慶曆五年,以陜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蠲地里腳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甲申,詔陝西以曩霄稱臣。民去年逋負皆勿責,蠲其租稅之半,麟、府州嘗為羌所掠,除逋負租稅如之。 按《食貨志》: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里腳錢,民不能堪。五年,詔陜西特蠲之,且令後勿復取。既而詔河東亦然。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於榜以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

慶曆六年,蠲乘輿所過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十一月辛丑,畋東韓村,乘輿所過及圍內田,蠲其租一年。

慶曆七年,減租賜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壬寅,詔減連州民被猺害者來年夏租。五月己亥,命翰林學士楊察蠲放天下逋負。秋七月甲申,德音:賜民夏稅之半。除災傷倚閣稅。

慶曆八年,蠲兵踐田稅。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閏正月辛丑,貝州平。甲辰,詔兵所踐民田蠲其稅。

皇祐元年六月甲子,蠲河北復業民租賦二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二年,命近臣同三司較天下財賦出入之數,蠲河北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二年春正月壬子,命近臣同三司較天下財賦出入之數。十一月丁卯,河北水,詔蠲民租,出內藏錢四十萬緡、絹四十萬匹付本路,使措置是歲芻糧。

皇祐三年,減郴、永州、桂陽鹽丁身米,漳泉、興化亦損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丙子,減郴、永州、桂陽鹽丁身米歲十萬餘石。十一月辛亥,減漳州、泉州、興化軍丁米。 按《食貨志》:天聖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錢。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減郴永州、桂陽鹽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皇祐四年,免諸路稅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丁亥,以諸路饑疫并征徭科調之煩,令轉運使、提點刑獄、親民官條陳救恤之術以聞。十一月戊午,詔免江西、湖南、廣南民供軍須者今年秋租十之三。是歲,河北路及鄜州水,蠲河北民積年逋負、鄜州民稅役。

皇祐五年,蠲被兵州縣租徭,又詔州郡上民災害以寬民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甲申,赦廣南。凡賊所過郡縣,免其田租一年,死事家科徭二年。丁亥,下德音:丁壯饋運廣南軍須者,減夏稅之半,仍免差徭一年。五月戊申,詔轉運使毋取羨餘以助三司。閏七月戊辰,詔廣南民逃未還者,限一年歸業,其復三歲。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軍以狀聞。冬十月丁巳,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上民間利害。十一月戊子,放天下逋負。十二月戊午,詔轉運官毋得進羨餘。

皇祐 年,詔復廣西賦布,匹價錢。又損開封諸縣田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中,詔: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復故。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於法。支移、折變,貧弱者尢以為患。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久之,復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復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因良農。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自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至和元年二月庚子,詔民疫死者,蠲戶稅一年;無戶稅者,給其家錢三千。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至和元年九月,詔滄州均田稅,民或未便,其令復輸如舊。

至和二年,姑罷里正衙前,行五則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三月,以旱,除畿內民逋芻及去年秋逋稅,罷營繕諸役。夏四月辛亥,定差衙前法。

按《食貨志》:皇祐中,詔州縣里正、押司、錄事既代而

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里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貲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而役簡者。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里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而知制誥韓絳、蔡襄極論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絳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至和中,命絳、襄與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復趨江東,殿中丞蔡稟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遂更箸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自罷里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嘉祐元年,蠲諸路被災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元年春正月甲子,赦天下,蠲被災田租及倚閣稅。六月辛未,免畿內、京東西、河北被水民賦租。秋七月乙酉,命京東西、湖北監司分行水災州軍振饑蠲租。

嘉祐三年十二月己巳,詔三司歲上天下稅賦之數,三歲一會虧贏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命近臣同三司減定民間科率。民八十以上,復一丁。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戊戌,命近臣同三司減定民間科率。冬十月癸酉,大祫於太廟,大赦。詔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復其一丁。 按《食貨志》:四年,復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弛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復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嘉祐五年,復行均田法,以民不便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議均稅。 按《食貨志》: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迺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穀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嘉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祕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纔均數郡田而止。

按《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詔均天下田稅,命三司使包拯等詳定。六月丙寅,張掞同詳定。

嘉祐六年秋七月丙戌,詔淮南、江、浙水災,差官體量蠲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酉,命呂景初同詳定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