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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四
宋四〈紹聖四則 元符三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三則 政和五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七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二十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賦役部彙考十四
宋四
紹聖元年,復免役法,用元豐八年條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夏四月丁卯,詔諸路復元豐免役法。 按《食貨志》: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范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役募,不必給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惟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凡錢額所敷,取三年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免役錢方復未輸,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諸路舊立出等高強戶,力轉高,敷取難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絫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詔皆如請。舊戶等簿,如可略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戶部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紹聖二年詔役人雇直並依元豐舊制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常平免役,元豐止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人保各差一大長。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舊數,其今所雇保正之直視耆長,保長之直則視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壯丁元不敷雇直處,聽如其舊。承帖雇錢許以舊寬剩錢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雇役者,許募本土有產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戶長,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就雇而輒差雇者,從徒二年坐罪。詔皆從之。
紹聖三年,以常平免役敕令頒天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左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寧、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爾。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均平便民而止。則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於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復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寧、元豐也。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並行。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姦,惑天下之聽。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後又詔:諸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贓論。所管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專委戶部。詔令疏析。京奏上,復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紹聖 年,令折變者用中等未幾仍舊。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中,嘗詔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元符元年六月甲午,蔡京等上《常平免役敕令》。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二年,詔河北淮南諸路人戶,已差充正夫者,其免夫錢皆罷催。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二年,以蕭世京、張行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常言免役法為是,帝出其疏擢之。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後又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雇實數上之朝廷,未得輒差。其河防并溝河歲合用一十六萬八千餘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元符三年春正月戊寅,大赦天下,蠲民租。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書手雜職、斗子土人,願就募者,不給雇直。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掐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行。詔從之。知延安府范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事發即逃。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栗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併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謂栗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栗坐責授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寧元年,詔元輸雇直仍如舊法均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太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詔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永興軍路州縣官乞復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詔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崇寧二年,行增價折納之法。又詔免役寬剩錢,候豐衍日,奏蠲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崇寧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又按《志》: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科,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乞刪去上條。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崇寧三年二月丙午,以刊定元豐役法不當,黜錢遹以下九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四年六月辛巳,罷陝西、河東力役。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四年七月,詔方田路分令提舉司,視稅最不均縣,每州歲方一縣,或兩縣,遇災傷,權罷。 又按《通考》:四年,臣僚言:州縣戶簿等,累經改造,故增減失實。乞委常平官,分行所部,不以等第,而以田稅多寡,均敷役錢。戶部尚書許幾言:州縣戶眾而役少,則敷錢止於第三等。或戶少而役多,則均及四、五等。今若不計家業稅錢,不用等第,概以田畝均敷役錢,則失輸錢代役之意。其議遂格。
崇寧五年夏四月丁丑,停免兩浙水災州郡夏稅。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秋七月戊子,詔括天下漏丁。 按《食貨志》:元年,詔:諸州縣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戶及在州縣五犯杖罪,悉從罷遣,不得再占諸處名役,別募三等以上人充。於是舊胥既盡罷,而弊根未革,老姦巨猾,匿身州縣,舞法擾民,蓋甚前日。其後,又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無所顧籍,盜賊公行,為害四方。至是,復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大觀二年,詔天下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又詔前期督輸者,加等坐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迺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支移本以便邊餉,內郡罕用焉。間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準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具輕重。七月,詔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大觀三年,詔民緣園陵役者,蠲其賦。又蠲旱災諸路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己未,詔民緣園陵役者蠲其賦。是歲,江、淮、荊、浙、福建旱,秦、鳳、階、成饑,發粟賑之,蠲其賦。
政和元年,飭提舉常平官,檢察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又置務使民輸公田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元年,臣僚言:元豐中,鞏州歲敷役錢止四百千,今絫敷至緡錢近三萬。又元豐八年,命存留寬剩錢毋得過二分,紹聖再加裁定,止許存留一分。此時考詳法意,非取寬剩,遂改名準備錢,而嚴立禁約,若擅增敷歲額及樁留準備過數者,並以違制論。今乞飭提舉常平官檢察,及覈究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從之。 又按《志》: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里腳費,則宜輸。自是歲以為常。腳費,斗為錢五六十,比元豐既當正稅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政和元年,遂詔應支移而所輸地里腳錢不及斗者,免之。尋詔五等戶稅不及斗者,支移皆免。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務掌之,號稻田務。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及澠池,北踰大河,民田有溢於初券步畝者,輒使輸公田錢。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均稅法。詔諸路概行其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若不入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折十等之上,受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一等之下,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上下輕重皆均。詔諸路概行其法。
按《文獻通考》:三年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詔令,輒於舊管稅額之外,增出稅數,號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間,及數萬者。欲望下逐路提舉司,將應有增稅縣分,並依近降指揮,重行方量,依條均定稅數,不得於元額外,別有增損。止令提刑司體量指實聞奏。
政和 年,品官皆限田,限外田編戶差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
政和七年,詔內外宮觀捨置田莊,過五十頃,不免科差徭役。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又詔:內外宮觀捨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御筆,許執奏不行。政和 年,又置營繕所以括民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併於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詔戒官吏支移徙歉就豐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詔增方田稅、河北加折耗米。 按《食貨志》: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名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詔申戒焉。
宣和元年,詔二等以上戶,不得視官戶減免。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詔諸路未方田處並令方量,均定租課。 按《食貨志》:元年,言者謂: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雇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於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輸賦、差科、免役並不得視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進納人自如本法。保長月給雇錢,督催稅賦。比年諸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害良民,詔禁之。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稅,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謂緩而不迫矣。御史臺受訴,乃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七十畝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稅一十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是也。蓋方量官,憚於䟦履,並不躬親,而行繵拍峰驗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詔常平使者,密行檢察。若未按舉,他時有訴不平,則明加貶黜改正。詔令諸路提刑司體問。宣和 年,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專達內侍省。設措置水利農田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內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濼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課。
宣和二年,詔方田悉依舊額輸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罷諸路方田。又詔: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未方田縣分,已方量賦役,不以有無論訴,悉如舊額輸稅。民因方田而逃移歸業者,逋欠並放。
宣和三年,言官陳西蜀折科之弊。不報。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寅,忠州防禦使辛興宗擒方臘於清溪。詔兩浙、江東被賊州縣給復三年。 按《食貨志》: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疋,草十圍計錢二十。今本路絹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東蜀如之。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產者眾。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於錢。輾轉增加,民無所訴。
宣和五年,詔江東括到逃田召人出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
宣和六年,始令諸路出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六月壬子,詔以收復燕、雲以來,京東、兩河之民困於調度,令京西、淮、浙、江、湖、四川、閩、廣並納免夫錢,期以兩月納足,違者從軍法。秋七月壬寅,詔宗室、后妃戚里、宰執之家概敷免夫錢。按《食貨志》: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陜以西保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刱郡邑,調取於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初,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誼蓋嘗論之。及元祐中,呂大防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滑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詔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王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其克有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千,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餘萬緡,河北群盜,因是大起。按《文獻通考》:六年,臣僚言:京西等處二稅及坊場酒稅,拖欠貫萬不少,悉非良民不納,多是形勢頑猾人戶欺隱。又高郵縣共欠一十餘萬貫石,作逃移者,四萬七千餘戶。每歲輒除額稅五萬二千餘貫石,蓋州縣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貧下之戶,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稅。乞詔有司驅磨按治,庶使貧下之民,均被聖澤。從之。
宣和七年,罷坊正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詔:州縣昨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領受文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正、副可罷。
欽宗靖康元年,詔唐、鄧、襄、汝等州,五等輸稅及加耗,皆蠲之。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復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政和三年,轉運使王璹復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欽宗立,詔蠲焉。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二稅並依舊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庚寅,住散青苗錢,蠲南京及元帥府常駐軍一月以上州縣夏稅。 按《食貨志》: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庚子,詔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官戶役錢,舊法比民戶減半。今來詔置弓手以禦暴防患,官戶所賴猶重。欲令官戶役錢更不減,而民戶比舊役錢量增三分,專樁管以助養給。從之。 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樁庸錢以助給費。未幾,廢保甲,復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拘入總制窠名焉。 臣僚言:州縣保正副,未嘗肯請雇錢,并典吏雇錢,亦不曾給。乞行拘收戶部,看詳州縣典吏雇錢。若不支給,切恐無以責其廉謹,難以施行。其鄉村耆戶長,依法係保正長輪差,所請雇錢,往往不行支給。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諸路常平司,將紹興五年分州縣所支雇錢,依經制錢例,分季發付行在。敢隱匿侵用,並依擅支上供錢法。從之。建炎二年,禁州縣責鄰保代輸逃戶稅役,蠲被災田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夏四月戊午,禁州縣責鄰保代輸逃戶稅役。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詔州郡災甚者蠲田賦。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元年夏秋稅租,及應欠負官物,並除放。
建炎三年,量行役法,蠲減上供物,及青苗積欠錢。又令民依鄉例輸官田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乙卯,大赦。舉行仁宗法度,應嘉祐條制與今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寬。罷上供不急之物。閏八月己亥,減福建、廣南歲上供銀三之一。九月丁巳,蠲諸路青苗積欠錢。 按《食貨志》: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鄉例自陳輸租。
建炎四年,蠲稅括租。詔夏稅物帛,官吏過抑,許越訴。又罷甲頭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酉,蠲江西州縣兵盜殘破民家夏稅。六月辛未朔,蠲紹興府三縣湖田米。八月戊子,以饒、信妖賊平,蠲民今年役錢。十一月,括借寺觀田租蘆場三年。十二月辛未,遣度支員外郎韓球括饒、信諸州錢糧,凡江、湖、川、廣上供皆拘之。是歲,宣撫處置司始令四川民歲輸激賞絹三十三萬匹有奇。
按《文獻通考》:四年,右諫議大夫黎確言:近歲貪吏至與專庫分利,凡民戶自詣輸納夏稅,和買縑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滯之苦。則委之攬納之家而去。民有倍稱之出官,受濫惡之物。詔物帛非紕疏濫惡,官吏過有抑退者,許越訴。 又按《通考》: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蹕。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隨軍轉運劉濛議,於民間預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與求奏罷之。 又按《通考》:四年,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村畽三十戶,每料論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分物。既而言者謂,甲頭不便者有五:一,小戶丁小催科不辦。二,舊每都保正長才四人,今甲頭凡三十一人,破產者必眾。三,夏耕秋收,一都之內,廢農業者,凡六十人,則通一路有萬萬人,不容力穡。四,甲頭皆耕夫,既不識官府,且不能與形勢豪戶爭立,所差既多,爭訴必倍。於是甲頭不復差,而耆戶長役錢,因不復給。保正副十大保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內通選才勇物力最高二人充應,主一都盜賊煙火之事。大保長一年替,保正、小保長二年替。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欠數者,後料人催。此係中興以後差役之法。已充役者,謂之批朱。未曾充役者,謂之白腳。
紹興元年,蠲減諸路賦稅。詔漕司究實科斂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己亥朔,下詔改元,蠲兩浙夏稅、和買紬絹絲綿,減閩中上供銀三分之一。戊申,江南東、西路各置轉運司,荊湖東、西路轉運司通掌兩路財賦。五月丙辰朔,蠲江西路被賊州縣賦稅。甲寅,詔收耆戶長役錢。己未,詔州縣因軍期徵取民財物者,立式榜示,禁過數催擾。六月甲午,蠲建、劍、汀州、邵武軍租。八月辛卯,蠲徽州被賊民家夏稅。十二月丁丑,蠲諸路在官積欠。詔官戶名田過制者與民均科。 按《食貨志》: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姦,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蒙,民無所措手足。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願重科斂之罪,嚴貪墨之刑。詔漕司究實以聞。 又按《志》:建炎五年,〈即紹興元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羨。雜紐錢穀,以為什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稅之數。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按《文獻通考》:元年,江西、湖南宣撫大使朱勝非言:民間之病,正稅外科敷煩重。稅米一斛有輸至五六斛,稅錢一緡,有輸及十八緡者。和糴與正稅等,而未嘗支錢,他皆類此。又言輸苗,請以限前聽民從便,納早占米充支用。從之。江東帥臣李光言:廣德縣秋苗,舊納水陽鎮,鄉民憚遠,乞每一石貼三斗七升,充腳剩,就本軍送納。自是立為年額,詔蠲其半。
紹興二年,蠲諸路稅賦焚其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酉,蠲諸路元年逋稅。二月丁丑,減淮南營田歲租三之二,俟三年復舊。五月戊子,蠲太平州被賊之家夏稅。秋七月辛酉,悉蠲福建諸州被兵之家田稅。十一月庚辰,詔宣諭五使,焚所至州縣建炎以前已蠲稅籍。 按《食貨志》: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四月,建盜范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料役錢。既而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簿,示民以不疑也。
按《文獻通考》:二年,左司諫吳表臣言:諸州折變,有至數倍者。請今後,並以中價細估。詔違法漕憲,各罰銅十斤。
紹興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未,詔民復業者,視墾田多寡定租額賦役。二月辛丑,蠲廣東諸州被賊民家稅。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數被兵,免今年稅役。秋七月辛未,蠲紹興二年和市絁帛。八月癸卯,罷諸路輸禁軍闕額錢。己酉,詔湖南丁米三分之二均取於民田,其一取之丁口。十一月己卯,蠲南劍州所負民間獻納錢十六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充軍儲。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額。 又按《志》:三年十月,募佃江東、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按《文獻通考》:三年,詔:江浙諸州縣帛及折帛錢,並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貳竄黜。用戶部請也。又按《通考》:三年,詔:婺州額上供羅,並權折價錢。以州人言,每歲輸納兩數太重故也。令二廣人戶稅租合支移者,量地里遠近遞趲,無得過三百里。 又按《通考》:三年,詔諸州軍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并和買上三等人戶,與倚閣一半。第四等以下,並倚閣,分限三年帶納。又詔潭、郴、鼎、澧、岳、復、循、梅、惠、英、虔、吉、撫、汀、南雄、荊南、南安、臨江,皆盜賊所蹂踐,及軍行經歷處。與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紹興四年,蠲諸路賦役。詔稅期展限一月。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乙亥,蠲循、梅、潮、惠四州被兵家租賦。三月己巳,蠲淮南州縣民租一年。癸酉,蠲興元府、洋州被兵家稅役二年。夏四月丙戌,蠲淮南州軍上供錢一年。六月庚子,以霖雨,罷不急之役。九月辛酉,蠲襄陽等六郡三年租稅。冬十月,借江、浙坊場錢一界,以備軍費。十一月庚戌,賞承州水砦首領徐康等要擊金兵之功,轉官有差,仍蠲承、楚、泰州水砦民兵賦役十年,放浙東諸郡防城丁夫。按《文獻通考》:四年,右司諫劉大中言:契勘租稅條限,係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納畢。災傷放免。不盡者,限一月。祖宗以來,未之有改。今戶部令七月終以前數足,迫促太甚。納畢者,人戶送納到官之期也。起發數足者,諸州團併起發到行在之期也。且以道里遠近,酌中言之,吉州陸路到臨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則須五六月納足,豈不大段迫促。今戶部不過以大禮賞格未足,上動朝廷。不知本部平時所管何事,平時蠹耗,未嘗講究。平時失陷,未嘗稽考。乃臨時畫旨促限,變亂祖宗舊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為民害,有傷和氣,有累聖德。詔展限一月。 又按《通考》:四年,起四川布估錢。初,成都崇慶府彭、漢、卭州、永康軍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間每疋輸估錢三引,歲七十萬疋,估錢二百餘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餘萬引。
紹興五年,更免役保正長法。禁諸路科率,又罷增收頭子等錢及催稅戶長。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二月甲辰,蠲湖南路上供三年。閏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銀帛就充軍費。戊辰,再蠲荊南府、歸、峽二州、荊門、公安二軍歲貢上供二年。夏四月己未,更免役保正長法。辛未,以諸路稅賦畸零增收錢專充上供。六月癸丑,以久旱。禁諸路科率,自租稅、和市、軍須外皆罷。丁卯,以賊平,免沿湖民前二年逋租。秋七月甲戌,免蘄州上供及租稅三年。丙申,蠲湖南路上供米三年及秋租之半。九月辛未朔,罷總制司所增收頭子等諸色錢。十一月丁酉,罷催稅戶長。 按《食貨志》: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預借民戶和買紬絹二分,止輸見緡,毋得抑納金銀。每千除頭子錢外,靡費毋過十文。
紹興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又裁定淮南路租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春正月辛未,蠲貧民戶帖錢之半,無物產者悉除之。三月辛未,蠲旱傷州縣民積欠錢帛租稅。壬辰,寬四川災傷州縣戶帖錢之半。五月癸未,禁淮南州縣收額外雜色租。八月庚戌,蠲虔州殘破諸縣逋負、梅州夏秋兩稅。己未,預借江、浙民來年夏稅絁帛,折米輸官。冬十月丁酉,裁定淮南路租額。 按《食貨志》: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知平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彊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產。乞委通判一員均平賦役。 又按《志》: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紬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紬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疋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諫王搢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斂,則所科歸之下戶。詔戶部申嚴禁之。十有二月,詔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是月戊申,詔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於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復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民之侵漁納賄者,按劾以聞。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是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自是以為例。
按《文獻通考》: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祕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稅限,聞州縣有收撮課子之例,夏則撮麥,秋則撮穀。又有助軍米借牛租,名色不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斂如此,乃以愛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虛被放免之惠。蓋稅賦則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則所取多而無時。今欲信朝廷寬恤之令,寬百姓輸納之力,除已立定課子,合官私中分外,餘宜一切禁止。權發遣淮南兩路張成憲言,還業之人,稅額未定,乞據實種頃畝,權納課子五年。並從之。 又按《通考》;六年,右諫議大夫趙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畝收稅,惟種一石作七畝科敷,而反覆紐折,有至數十倍者。詔本路憲臣體究改正。 又按《通考》:六年,詔去年旱傷及四分以上州縣,紹興四年已前積欠租稅,皆除之。執政初議倚閣,上曰:若倚閣州縣因緣為姦,又復催理擾人。乃盡蠲之。
紹興七年,蠲諸路財賦。詔兩淮荒田更不增賦。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春正月癸亥朔,帝在平江,下詔移蹕建康。蠲無為軍稅役一年。三月己丑,蠲駐蹕及經從州縣積年逋賦。癸酉,蠲建康府、太平、宣州逋賦及下戶今年身丁錢。秋七月甲申,蠲諸路民積年逋租。戊子,詔戶部長貳迭出巡按諸路,考究財賦利病,違者劾之。己丑,詔諸路歸業民墾田,及八年始輸全稅。九月戊寅,以廬州、壽春府民遭酈瓊虜掠,蠲租稅一年。閏十月乙丑,蠲江東路月樁錢萬緡。 按《食貨志》:七年二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並蠲之。七月,詔: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併納,劉豫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按《文獻通考》:七年,知揚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殘,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懼後來稅重。聞之官者十纔見一二,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詔可。
紹興八年,蠲減租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春正月丙申,減臨安府夏稅折輸錢。二月戊午,減建康府夏稅折輸錢,蠲民戶逋租、和市科調。三月丁未,蠲所過州縣民積欠稅賦。戊申,蠲江西、湖南諸州月樁錢各萬緡。八月甲子,蠲江東路月樁錢萬三千緡有奇。
紹興九年,蠲河南新復州軍租稅徭役。復召募耆長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春正月丙戌,以金國通和,大赦。河南新復州軍官吏並不易置,蠲其民租稅三年。二月甲子,均定諸州縣月樁錢。五月癸卯,復召募耆長法。冬十月己未,蠲階、成、岷、鳳四州民稅之半。 按《食貨志》: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蔬。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紹興十年,起諸路耆長役錢隸總制司,給軍用赦諸路田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閏六月丁亥,詔釋順昌府流以下囚,再復租稅二年。十二月辛卯,起諸路耆長役錢隸總制司,專給軍用。
按《文獻通考》:十年,明堂赦諸路州縣人戶合納田稅,免收頭子市利船腳等錢。
紹興十一年,命州縣置產業籍以定賦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縣三歲一置產業部,籍民貲財田宅以定賦役,禁受賕虧隱舊額。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昨詔折帛錢以十分為率,紬折二分,絹折三分,綿折五分,所以寬民力也。今州縣乃盡令折錢,卻低價收買,以取出剩民戶積欠,許逐年隨稅帶納。今州縣乃一併督輸。乞詔有司禁約。
紹興十二年,用李椿年行經界法。又詔州縣諸稅簿籍,限一日改正。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二月辛卯,蠲廣南東、西路駱科殘擾州縣今年租。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產。六、兵火後稅籍不失,爭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隱賦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詭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無肯售。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斛有奇,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纔二十萬斛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曰:樁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曰: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午,以椿年為兩浙運副專委,措置經界。椿年條畫來上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其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稅額。如水鄉秋收後,妄稱廢田者,許人告。陂塘塍埂之壞於水者,官借錢以修之。縣令丞之才短者,聽易。置圖寫墟畝,選官按覆。令各戶各鄉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賞罰,開諭禁防,靡不周盡。吏取財者,論如法。 詔:人戶田產,多有契書。而今來,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又詔: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真謹書寫。如細小草書,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並用椿年請也。
初,椿年置經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問之曰:公
今欲均賦耶,或遂增稅也。椿年曰:何敢增稅。葵曰:苟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曰:當用圖經三十萬斛為準。椿年嘗知寧國縣,宣諭使劉大中薦其練習民事,稽考稅額,各有條理。五年秋九月,召對,椿年奏州縣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稅稍加措置,不至失陷,用度自足。尋通判洪州,屢遷浙東提舉。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書,稱椿年刻薄等事,欲率眾作過。上曰:兵火以來,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檢察,若稍留心,便生誣毀。此必州縣吏所為。萬一作過,當遣兵勦殺。後卒無事。至是乃建此議。倉部員外郎王循友言:國家平昔漕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餘萬,加以和糴,而近歲上供纔二百八十餘萬,兩浙膏腴沃衍,無不耕之土,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此蓋稅籍欺隱,豪強詭挾所致。比漕臣建議正經界,朝廷從之。望敕諸路漕臣,各根檢稅籍。
紹興十三年,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未輸之稅,歸之官。詔獎諭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併歸之官,詔獎諭而可之。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詔從之。越數年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俊惶悚,力辭賜絹。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為信。穀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復用,而縣司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望申嚴法令,戒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以備互照。從之。
紹興十四年,蠲諸路賦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癸巳,蠲江、浙諸路逋欠錢帛。三月乙卯,蠲江、浙、京、湖積欠上供錢米。己巳,蠲汀、漳、泉、建四州經賊蹂殘民戶賦役一年。冬十月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陽監及茶陵縣民多不舉子,永蠲其身丁錢絹米麥。是歲,四川宣撫司始取民戶稱提錢歲四十萬緡,以備軍費。
紹興十五年,命僧道納免丁錢,禁科折均配,及收折帛。蠲諸路錢米紬絹。又戶部議輸官物用四鈔。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納免丁錢。二月乙未,詔州縣科折之數,第五等戶毋或均配。秋七月戊午,蠲廬、光二州上供錢米一年。丁卯,免汀、漳二州秋稅及處州三縣被水民家紬絹,鄂州舊額絹各一年。八月甲戌朔,禁收折帛令零錢,止輸實數。乙亥,蠲京西路請佃田租及州縣場務稅錢二年。冬十月癸巳,蠲安豐軍上供錢米。 按《食貨志》:十五年,戶部議:准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紹興十六年夏四月壬子,禁州縣預借民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七年,減四川重斂。秦檜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七年秋七月癸未,命李璆同總領四川財賦符行中參酌減放四川重斂。九月己巳,減四川科率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十一月丙寅,秦檜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
紹興十八年,蠲被災戶租稅,免沿納錢米支移折變。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八年十二月戊辰,蠲被災下戶積欠租稅。
按《文獻通考》:十八年,知蘄州呂延年代還,言五季時,江南李氏暴斂害民,江西一路稅苗數外,倍借三分,以應軍須。本朝官司名為沿納,蓋謂事非創立,特循沿李氏舊法也。積歲既久,又以此項錢米支移折變,里巷之民,怨聲猶在。乞量與裁定,仍將沿納錢米,免支移折變。
紹興十九年,免汀、漳、泉二稅。又免無子女戶及舉人太學生之獨居者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五月壬午朔,汀、漳、泉三州民田被賊蹂踐,蠲其二稅。十二月己未,詔無子女戶、得解舉人、太學生之獨居者並免役。
按《文獻通考》:十九年,詔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倚閣昉行經界法於諸路。而劇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窮谷中,兵火之餘,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行。
紹興二十年,蠲靜江府昭州折布錢。免海外四州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以馮<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5628-18px-GJfont.pdf.jpg' />抗疏,諸州軍並免。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年二月庚戌,蠲靜江府、昭州上供折布錢三之一。庚申,免海外四州及瀘、敘二州、長寧軍經界。
按《文獻通考》:二十年,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瀘南帥臣馮<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5628-18px-GJfont.pdf.jpg' />抗疏論不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