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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三

  宋三〈熙寧三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八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三卷

賦役部彙考十三

宋三

熙寧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又罷手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八年八月丙申,減官戶役錢之半。冬十月壬寅,罷手實法。 按《食貨志》: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併之。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按《文獻通考》:八年十月,詔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權罷。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初,呂惠卿創行手實法,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不便。至是惠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役法初行,且用丁產戶籍,故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得家業貫伯者,視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而民樂輸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糾告,使不安其生耶。凡民所以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盡數供析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於租賃營利,欲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餘羨,不免須貿易與人,則家家有告訐之憂,人人有隱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賈,通貨殖財,四民之一也。其有無交易,不過服食器用,粟米財蓄,絲麻布帛之類。或春有之而夏已析閱,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則公家簿書,如何拘轄,隱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嚚訟者,趨賞報怨,而公相告訐。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其為未善可知矣。故降是詔。 又按《通考》:八年,詔問罷耆戶長壯丁之法,何人建議。及以此議奏呈。帝曰:已令出錢免役,又排甲使為保丁,責之催科,失信於民。又保正本令習兵,何可更共二役。安石曰:保丁戶長,皆百姓為之。令罷差戶長使為保丁數年,或十年,方催一稅。其在役,不過二十餘家。於人情無所苦。《周官》什伍其民,有軍旅,有田役。若謂保丁止供教閱,不知餘事屬何人也。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又詔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并一多處。以司農寺言戶減免錢數,及民戶兩處有物產者,出錢不一故也。

熙寧九年,詔減寬剩餘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萬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石、匹、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按《文獻通考》:九年,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與民均財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無役者,不可不使之助金。重役不過衙前耆戶長、散從官之類,衙前即坊場河渡錢,自可足用。其餘取於坊郭官戶、女戶、單丁、寺觀之類,足以賦祿。出錢之戶不多,則州縣易於督斂,重輕相補,民力均。詔司農寺相度以聞。

熙寧十年,詔役錢通物力稅錢輸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寧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不報。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御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宣州。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

按《文獻通考》:二稅,熙寧十年,見催額五千二百一萬一千二十九貫石匹斤兩領團條角竿。 夏稅一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五貫匹等,內銀三萬一千九百四十兩,錢三百八十五萬二千八百一十七貫,斛斗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五石匹,帛二百五十四萬一千三百匹,絲綿五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六十一兩,雜色茶、鹽、蜜、麴、麩、麵、椒、黃蠟、黃蘗、甘草、油子、菜子、藍紙、苧麻、楠木、柴茆、鐵、地灰、紅花、麻皮、鞋、板瓦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兩石、角、筒、秤、張、塌、條、檐、團、束、量、口。 秋稅三千五百四萬八千三百三十四貫疋等,內銀二萬八千一百九十七兩錢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二貫,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二石疋,帛一十三萬一千二十三疋,綿五千四百九十五兩,草一千六百七十五萬四千八百四十四束,雜色茶、鹽、酥、蜜、青、鹽、麴、油、椒、漆、蠟、棗、苧麻、柿子、木板、瓦、麻皮、柴、炭、蒿、茅、茭、草、蒲、席、鐵、翎毛、竹、木、蘆䕠、鞋,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一斤、兩、石、口、根、束、領、莖、條、竿、隻、檐、量。

開封府界田,一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一頃六十七畝,官田五百一十六頃六十四畝,見催額四百五萬五千八十七貫石疋兩束量。 夏稅九十九萬八千九百二十四貫石疋兩束量。 秋稅三百五萬六千一百六十三貫石束斤量兩。

京東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四頃六十畝,官田八千九百九頃一畝,見催額三百萬九百一貫疋兩石束量。 夏稅一百五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貫疋兩石。 秋稅一百四十四萬五千二十一貫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萬五千六百二十六頃三十八畝,官田七千二百八頃八十八畝,見催額四百六萬三千八百七十貫石疋兩量角束。 夏稅一百四十四萬九百三十二貫石疋兩量角箇。 秋稅二百六十二萬二千九百三十八貫石疋束量兩箇。

河北路田,二十六萬九千五百六十頃八畝,官田九千五百六頃四十八畝,見催額九百一十五萬二千貫石疋兩量斤束端。 夏稅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九百八十三貫石疋兩量斤。 秋稅七百七十五萬八千一百七貫疋石斤束。

陜府西路田,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三十八畝,官田一千八百五頃二十二畝,見催額五百八十萬五千一百一十四貫石疋端兩斗量口斤根束。夏稅一百一十一萬一百五貫石疋端兩斗量口斤。

秋稅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貫石疋端量束斤口

根。

河東路田,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七頃三十畝,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頃三十畝,見催額二百三十七萬二千一百八十七貫石疋量兩斤束。 夏稅四十萬三千三百九十五貫疋石兩量。 秋稅一百九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二貫石疋量兩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四頃二十畝,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頃一十三畝,見催額四百二十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貫石疋兩斤秤角量領束。夏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四十九貫石疋兩斤秤角量。 秋稅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五貫石疋束領量。

兩浙路田,三十六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五十六畝,官田九百六十四頃四十二畝,見催額四百七十九萬九千一百二十二貫石疋兩領。 夏稅二百七十九萬七百六十七貫石疋兩。 秋稅二百萬八千三百五十五貫石疋領。

江南東路田,四十二萬一千六百四頃四十七畝,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頃三十一畝,見催額三百九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九貫石疋兩斤束領。 夏稅二百萬四千九百四十七貫石疋兩斤。 秋稅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二十二貫石束疋領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萬四百六十六頃八十九畝,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頃五十七畝,見催額二百二十二萬六百二十五貫疋石兩斤領。 夏稅七十四萬八千七百二十八貫疋石兩斤。 秋稅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九百三十七貫石斤領。

荊湖南路田,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九十六畝,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頃五十九畝,見催額一百八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二貫石疋丳斤束莖兩。夏稅四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四貫石疋兩丳斤。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疋斤束莖。

荊湖北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一頃二十九畝,官田九百三頃七十八畝,見催額一百七十五萬六千七十八貫石疋兩張量塌條束斤領竽隻。 夏稅五十一萬五千二百七貫石疋兩張量塌條。 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疋斤束莖。福建路田,一十一萬九百一十四頃五十三畝,官田五頃三十七畝,見催額一百一萬六百五十貫石疋斤。 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二貫石疋斤。秋稅八十四萬四千三百五十八貫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萬六千六十二頃五十八畝,官田六十五頃一十九畝,見催額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三十二貫石疋兩張斤擔。 夏稅七萬五千八百貫石疋兩張斤。 秋稅八十五萬九百三十二貫石疋束斤擔。

梓州路田,為山崖難,計頃畝,見催額八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七貫石疋兩斤擔束量。 夏稅二十三萬八千九百八十三貫石疋兩斤擔。 秋稅五十九萬三千二百四貫石疋束量斤擔。

利州路田,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一頃五畝,官田一千九十九頃八十四畝,見催額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六貫石疋兩斤束等。 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七百二十四貫石疋兩斤。 秋稅四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二貫石疋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七畝,官田二百二十三畝,見催額一十四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貫石疋兩團斤角束。 夏稅七萬四千二百九貫石疋兩團斤角。 秋稅六萬六千八百七十三貫石疋束。廣南東路田,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頃一十八畝,官田二百七十頃七十二畝,見催額七十六萬五千七百一十五貫疋斤石。 夏稅一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四貫疋斤。 秋稅六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一貫石。

廣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頃五十二畝,官田四百二十七頃二十八畝,見催額四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八貫石斤束領。 夏稅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石斤。 秋稅三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六貫石束領斤。

元豐元年,蠲被水處租。據民訴方田未實者,酌中立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八月丁未,詔河北被水者蠲其租。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元豐二年減提舉司吏目給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截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元豐三年,減諸路役書歲用寬剩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又按《志》: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錢半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令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於朱崖自糴以便民。權發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疋、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元豐四年八月丙辰,詔蠲河北東路災傷州軍今年夏料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五年,詔免緣軍供邊稅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二月癸酉,以出師,詔緣軍事役者蠲其賦。六月戊午,詔以成都路供給瀘州邊事,曲赦,免二稅。

元豐六年,詔遠方賦不均者,遣使按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御史翟思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無曠土。近聞轉運司闢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致轉徙。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帝每遇水旱,輒輕弛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詔修定役書役錢,照元定額,保正、甲頭、承帖人,皆罷。又蠲民緣山陵役者賦。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一月辛丑,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 按《食貨志》: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尢甚,特刱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棄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哲宗立,宣仁后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折,倍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穀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彊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復差役矣。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餘並除之。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制。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按《文獻通考》:八年八月,戶部言:役錢所留寬剩,內有及三四分已上去處,合行裁減,令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餘並減。其元不及二分處,依舊。從之。 又詔:體量人戶役錢輕重,先從下等減放。 又詔:舊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並罷。如元充保正、戶長、保丁,願不妨本保應募者,聽。 知吉州安福縣上官公隸奏:臣切怪耆壯戶長法之始行也,皆出於顧。及其既久也,耆壯之役,則歸於保甲之正長。戶長之役,則歸於催稅甲頭。往日所募之錢,係承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許用,而其餘一切封樁。若以為耆壯戶長,誠可以廢罷,即所用之錢,自當百姓均減元額。今則錢不為之減,又使保正長為耆壯之事,催稅甲頭任戶長之責,是何異使民出錢而免役,而又使之執役也。 侍御史劉摯言:州縣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自助役法行以來,簿籍不改,務欲敷配錢數,故所在臨時肆意,陞補下戶入中,中戶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戶多,而下戶少。富縣大鄉,上戶所納役錢,歲有至數百緡,或千緡者。每歲輸納無已,至貧竭而後有裁減之期。舊來鄉縣差役,循環相代,上等大役至速,亦十餘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則動須三二年,乃復一差。雖有勞費,比今日歲被重斂之害,孰為多少也。

哲宗元祐 年,立五年十料之法。支移者,無過三百里。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巖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百為催法。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陝西轉運使呂大忠令農戶支移,斗輸腳錢十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輸道里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踰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元祐元年,詔詳定所更定役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閏二月庚寅,詔韓維、呂大防、孫永、范純仁詳定役法。八月辛卯,詔常平依舊法,罷青苗錢。 按《食貨志》: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緡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於農民矣。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監察御史王巖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復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於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殿中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戶部言:詔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蓋舊法役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中書舍人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熙寧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復罷。因列其五利。王巖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此為比,不切事情。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既云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任者就供田役,此豈得云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格。司馬光復奏: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籍,受賕,侵陷官物。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五害也。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準。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未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差役復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當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駮奏之。尚書左丞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實小人,不當寘腹心地。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范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王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復用,請悉準見額定差。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壇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范百祿言於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賕,明日罷役,復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遂已之。蘇轍又言:差役復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划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京給者爾。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託。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划,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辦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復差役,知衙前苦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於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錢太重,未為經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雇法。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於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閒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賦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頃、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等。憑此差役,必不均平。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於一役者併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雇人。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併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假令甲充役後可閒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可閒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閒一年。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併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倣此。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寧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閒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並送詳定所。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餘萬,欲於何地用之。熙寧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大半以上,餘路亦不減半。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於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寖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踰元募之數。御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強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復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釐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已者。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侍御史王巖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監察御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殿中侍御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眾議,命令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侍御史王巖叟謂:此法不見其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咸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成中戶。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詔郡縣各具差役利害以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間遇差為胥吏,又轉雇慣習之人,尢為患苦。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按《蘇軾傳》:軾遷中書舍人。初,祖宗時,差役行久生弊,編戶充役者不習其役,又虐使之,多致破產,狹鄉民至有終歲不得息者。王安石相神宗,改為免役,使戶差高下出錢雇役,行法者過取,以為民病。司馬光為相,知免役之害,不知其利,欲復差役,差官置局,軾與其選。軾曰: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斂民財,十室九空,斂聚於上而下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於農,而貪吏猾胥得緣為姦。此二害輕重,蓋略等矣。光曰:於君何如。軾曰:法相因則事易成,事有漸則民不驚。三代之法,兵農為一,至秦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變府兵為長征之卒。自爾以來,民不知兵,兵不知農,農出穀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人復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實大類此。公欲驟罷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復民兵,蓋未易也。光不以為然。軾又陳於政事堂,光忿然。軾曰:昔韓魏公刺陝西義勇,公為諫官,爭之甚力,韓公不樂,公亦不顧。軾昔聞公道其詳,豈今日作相,不許軾盡言耶。光笑之。

元祐三年夏四月戊寅,令諸路郡邑具役法利害以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以議役法未便者多,令中書舍人王巖叟等,看詳利害。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五年五月壬申,詔差役法有未備者,令王巖叟等具利害以聞。 按《食貨志》: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請復雇募,懷姦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驩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窄者頻年在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百姓者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知杭州蘇軾亦言: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休閒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閒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久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尢為未通。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今忽減作二年。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雖云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姦,不可勝防矣。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閒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通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眾。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巖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投皆免。

元祐六年,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又議准助軍糧草支移,及災傷折變。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初。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閒及三年者,復行差法。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坊場、河渡錢以雇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三省言: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應閒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此丁直差不雇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閒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闕,別募人充數。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於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徙刑,雖願募不雇。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雇直雖多,皆不得加於舊法已募之數。其十一曰:陝西鎮戍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於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州上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於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遂參行田募之法。

按《文獻通考》:六年,用有司議,河東助軍糧草支移,無得輸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免其折變。

元祐七年十一月癸巳,詔民罹親喪者,戶以差等與免徭。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三等以下戶,父母喪,除役。三等以上戶,量納役錢。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三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