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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6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三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九
明三〈太祖洪武二十則 成祖永樂十七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七則 英宗正統十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三卷
漕運部彙考九
明三
太祖洪武元年,命徐達開魚臺縣河口,以通漕運。
按《魚臺縣志》:洪武元年,河決曹州雙河口,流入魚臺。命大將軍徐達開塌場口入於泗,以通漕運。
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備海運供給遼東。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三年正月甲午,令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於萊州洋海倉運糧,以餉永平衛。
按《永平府志》云云。
洪武四年,運山東糧儲給遼東。議准各衛軍糧,每歲令西安等府送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按《明會典》: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議准蘭州、涼州、河州、岷州、洮州、寧夏、莊浪、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糧,每歲令西安等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洪武五年,始以海運餉遼。
按《明會典》:五年,命率舟師海運餉遼,歲七十萬石。按《登州府志》:五年,命靖海侯吳楨總舟師數萬,由登萊轉運餉遼。
洪武六年冬十二月,浚開封漕河。明年春,轉漕粟於陝西。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八年,傅友德疏陳轉輸之法。
按《永平府志》:八年五月己巳,遣潁川侯傅友德往北平備胡。疏陳五事,一轉輸之法,宜令河間軍自長蘆運至通州。北平軍自通州運入北平。則民不勞而事集矣。又永平府民,接運軍儲,由鴉紅橋至永平,道里頗遠,宜通青河灤河故道漕運,則用力少而成功多矣。上嘉其言,尋召還。
洪武十二年,都督張赫朱壽率舟師,由登萊海運。按《萊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三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以張赫、朱壽海運有功,封侯。
按《登州府志》:二十年,封都督張赫為航海侯。朱壽為舳艫侯。自是每年一行,軍食賴之。
洪武二十一年,張赫出海運糧,還自遼東。
按《太倉州志》:二十一年九月,航海侯張赫督江陰等衛官軍八萬二千餘人出海運糧,還自遼東。
洪武二十二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給遼東官軍。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以給遼東官軍,所謂海運者是也。蓋是時止以餉邊而已。
洪武二十四年,令以民納米麥及見在倉糧,供給諸衛官軍。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臨洮、寧夏四衛官軍,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撥供給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八衛,以各府見在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洪武二十五年,命海運糧給遼東官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供給遼東官軍。下年同。
按《太倉州志》:二十五年三月,命軸轤侯朱壽都督黃輅督舟師出海運糧,給遼東軍食。
按元海運始朱張,國初都督適同二姓,計百年先後符合,亦一奇也。
洪武二十六年,令海運官軍日支口糧二升,建海運倉於太倉。
按《明會典》:凡官軍行糧賞鈔,洪武二十六年令海運官軍,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人日支口糧二升。
按《太倉州志》:二十六年,建海運倉於太倉九百一十九間,時運糧七十萬石。
洪武二十七年,令海運官軍日支口糧四升。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八年,令總兵官率舟師運糧赴遼東。按《太倉州志》:二十八年三月,制諭都督朱信充總兵官,宣信充副總兵官,率舟師運糧赴遼東。海運大小官軍,悉聽節制。洪武二十九年,以轉運邊餉道遠,置倉接遞,又增海運遼東糧數。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以陝西各府州縣民轉運邊餉道遠,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各就近地計程接遞。按《太倉州志》:二十九年四月,都督朱信言比歲海運遼東糧六十萬石,今海船既多,宜增數。命增十萬石,以嘉定縣糧輸太倉,俾轉運。
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將罪人運米平涼。又以遼東軍餉有餘,命停明年海運。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遷徙死罪囚人先自平涼起,擺到西涼,將運去糧米就西涼收貯,候擺到甘肅完訖,卻從西涼起擺至平涼接遞。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後每車一輛,再貼囚人兩名共當。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
按,是時海船有一千料。有四百料名鑽風海船,後永樂中改海運,遂改四百料為淺船。淺船因海船得名。
按《太倉州志》: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十月上諭戶部,遼東海運連歲不絕,近聞彼處軍餉頗有贏餘,今不須轉運,止命本處軍人屯田自給。其三十一年海運糧,可於太倉上海蘇州三衛倉收貯,仍命左軍都督府移文遼東都司知之。
洪武 年,令撥定派納本色數目,運赴各衙門倉內收支。又詔郡縣拖欠稅糧,許折輕齎以免轉運。按《明會典》:凡派納本色,洪武間令於蘇常等府秋糧內,派辦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及五府首領官吏并九卿等衙門官吏俸米,各撥定數目,運赴各衙門倉內收支。
按《續文獻通考》:載古今原始,洪武詔天下郡縣,夏稅秋糧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拖欠未納者,許折輕齎,隨地方出產,聽從民便,以免轉運。每金一兩折米二十石,銀一兩折米四石,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絹每一疋折米一石二斗,棉布每一疋折米一石,夏布每一疋折米七斗,淨棉花每一斤折米二斗。蓋輕齎之議,始見於此。
成祖永樂元年,以平江伯總督海運。又命於淮安遞,用船車運糧輸北京。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載三百石以上者,運糧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岐口跌坡下,用淺船可載二百石以上者,運至跌坡上,別以大船載入黃河,至八柳樹等處,令河南車夫運赴衛河,轉輸北京。
按《太倉州志》:元年三月,平江伯陳瑄總督海運糧五十萬石,赴北京及遼東。
按《通州志》:永樂初,開海漕轉餉京師海溢堤折。上命平江伯陳瑄以四十萬卒修之,起海門縣歷通州至鹽城,凡八百里。
永樂二年,令諸處起蓋倉囤儲糧轉運北京,設總兵官統領海運。
按《明會典》:二年,令海運糧至直沽用三板划船裝運,至通州等處交卸,海船回還。又以水路閣淺遲誤,令於小直沽起蓋蘆囤二百八座,約收糧一十萬四千石。河西務起蓋倉囤一百六十間,約收糧一十四萬五千石,轉運北京。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設總兵官副總兵官統領官軍海運。
按《太倉州志》:二年三月,命都督宣信副平江伯海運江西糧百萬石。上議糧船抵直沽,且置倉儲糧,別以小船轉運北京。部議便復,請天津等衛多置露囤。從之。
永樂三年,令總督糧儲官於天津城北造露囤一千四百所。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四年,命陳瑄兼理江淮衛轉運。
按《太倉州志》:四年,命平江伯陳瑄兼理江淮衛轉運。初,海運歲米百萬石。既建百萬石倉於直沽尹兒灣城、天津衛城,籍兵萬人戍守。至是,命江南糧一繇海運,一繇淮河入黃河至陽武,陸運至衛輝,仍繇衛河入白河,至通州。海陸兼運。
按是為海陸兼運。又舊令海運赴天津舟,必同日發。有先後治部運官罪。是年三十餘船遲五日,亦同日達,且無損。或請治,上曰:始慮海寇,故敕,今已濟無損,功可贖。悉不問。
永樂五年,令山東起夫車送倉糧候衛河船接運。又議設海道都漕運使司於蘇州之太倉,不果。
按《明會典》:五年,令山東布政司量起夫車,將濟南府并濟寧州倉糧送德州倉,候衛河船接運。
按《太倉州志》:五年八月,議設海運都漕運使司於蘇州太倉城。時會議北京合用糧餉,雖本處歲有徵稅及屯田子粒,并黃河一路漕運,然未能周急,必藉海運然後足用。見在海船數少,每歲運不過五六十萬石,且未設衙門專領,事不歸一,莫若於蘇州之太倉專立海道都漕運使司,設左右運使各一員,從二品,同知二員,從三品,副使四員,從四品,經歷司照磨所品級官吏,俱照布政司例。本司堂上官,於文武中擇公勤廉幹者充職,行移與布政司同。各衛所見在海船,并出海官軍俱屬提調。奏上,有旨再議,不果行。永樂六年,令海船運糧,以淺河船兼運。
按《明會典》:六年,令海運船運糧八十萬石於京師。其會通河、衛河,以淺河船相兼轉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海運糧六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石於北京。時駕駐北平,百費仰之,不但餉邊矣。永樂八年,令湖廣江西浙江三處倉糧,除本處支用,其餘糧,本部差官督各該司府起運。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九年,開會通河,挽漕京師。
按《明外史·宋禮傳》:禮永樂二年拜工部尚書。九年命開會通河。會通河者,元至元中,以壽張尹韓仲暉言,自東平安民山鑿河至臨清,引汶絕濟,屬之衛河,為轉漕道。然岸狹水淺,不任重載,故終元世海運為多。明初輸餉遼東、北平,專用海道。洪武二十四年,河決原武,絕安山湖,會通遂淤。成祖初,建北京,河海兼運。海運險遠多失亡,而河運則由江、淮達陽武,發山西、河南丁夫,陸輓至衛輝入河,歷八遞運所,民苦其勞。至是濟寧州同知潘叔正上言:舊會通河四百五十餘里,淤者乃三之一,濬之便。於是命禮及刑部侍郎金純、都督周長往治之。至則發山東及徐州應天鎮江民三十萬,蠲租一百十萬二千石有奇,二十旬而河成。初,禮以會通之源,必資汶水。乃用汶上老人白英策,築堽城及戴邨壩,橫亙五里,遏汶流,使無南入洸而北歸海。匯諸泉之水,盡出汶上,至南旺,中分之為二道,南流接徐、沛十之四,北流達臨清十之六。南旺者地勢高,決其水,南北皆注,所謂水脊也。又相地置閘,以時蓄洩。自分水北至臨清,地降九十尺,置閘十有七,而達於衛;南至沽頭,地降百十有六尺,閘二十有一,而達於淮。禮又奏濬沙河入馬常泊,以益於汶。是年興安伯徐亨、工部侍郎蔣廷瓚,濬祥符魚王口至中灤下,復舊黃河道,命禮兼董之。明年,命相度衛河水患。奏請自魏家灣開支河二,泄水入土河,復自德州西北開支河一,泄水入舊黃河,使至海豐大沽河入海。帝命俟秋後成之。禮等還京,論漕渠功,禮第一,賜寶鏹文繡,以潘叔正首建河議,賜衣及鈔,旌其功。禮言:海運經歷險阻,每歲船輒損敗,有漂沒者。有司追補,既迫於期,多科斂為民病,而船亦不堅。又每海船一艘,用百人而運千石,計其費可辦二百石河船二十,每船用十人,而運四千石。以此而論,利病較然。請發鎮江、鳳陽、淮安、揚州及兗州糧,合百萬石,從河運給北京。其海道每三歲而兩運。已而平江伯陳瑄治江、淮間諸河功,亦相繼成。於是河運大便利,漕粟溢多。十三年遂罷海運。〈附〉金純為刑部右侍郎。永樂八年,遷左侍郎。九年命與宋禮同治會通河,又同徐亨、蔣廷瓚濬魚王口黃河故道。初,太祖用兵梁、晉間,使大將軍徐達開塌場口,通河於泗。又開濟寧西耐牢坡引曹、鄆河水,以通中原之運。其後故道寖塞,至是純疏治之。自開封北引水達鄆城,入塌場,出穀亭北十里為永通、廣運二閘。
按《江南通志》:金純授吏部文選司郎中,陞江西參政,進刑部右侍郎。永樂九年,奉命發河南丁夫開濬黃河故道漕運,至今賴之。
按《魚臺縣志》:九年,命尚書宋禮開會通河。自汶上鵝河口分汶南流,由穀亭達沛,凡役丁夫一十六萬五千人。遣侍郎金純從汴城金龍口下達塌場口,築隄導河南入淮漕,以接運道。
按《濟寧州志》:宋禮歷任工部尚書。初,治漕河,駐濟寧,與侍郎金純、都督周長修復會通河,置十五閘,用濟寧同知潘叔正策,役夫三十萬,二十旬蠲租一百十萬石,浚黃河故道。用侍郎張信圖策,與興安伯徐亨、侍郎蔣廷瓚,自祥符魚王口至中灤下二十餘里殺水勢。河成賞功,禮第一。又於寧陽築堽城壩,遏汶水,盡入漕河。用御史許堪策,疏洩海豐大古河八,凡四百五十七里,役夫三千,工一旬。自是挽漕京師,罷海運,禮功最大。
按《東平州志》:九年,因江淮漕運至原武,起陸運至衛輝入河,勞費不貲,官民畏之。濟寧州同知潘叔正建言,濬舊會通河,實國家無窮之利。朝廷從之。
按《臨清州志》:汶水為會通河。元至元間,自安民山開渠導汶絕濟,直抵臨清,建閘三十有一,度地高下遠近,以節蓄洩自行,海運河廢。明永樂九年,用濟寧同知潘叔正議,命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發山東丁夫六十萬五千,浚而通之,以罷海運。
永樂十年,令陝西稅糧設站轉遞。宋禮議造淺船,繇會通河運糧,補海運數。按《明會典》: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蘭縣,抵甘州,每五十里設一站,令囚人及官軍轉遞。
按《太倉州志》:十年十一月,尚書宋禮以海船造辦太迫,議置淺船五百艘,繇會通河,運淮揚徐兗等處歲糧一百萬石,補海運一年數。
永樂十二年,令湖廣納糧淮安倉支運。又各衛俱選官軍運糧,以都指揮統領,仍令海陸兼運。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湖廣造淺船二千隻,歲於淮安倉支糧,運赴北京。其舊納太倉糧,悉改納淮安倉收貯。又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選官軍運糧。此漕運之始。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各選都指揮一員,統領官軍運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海運糧四十八萬四千八百一十石於通州,又衛河儧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六石於北京,所謂海陸兼運者是也。
按《太倉州志》:十二年九月,海運糧四十八萬四千八百一十石於通州。又衛河儧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六石於北京。
按是為海陸運各半時。又令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選官軍運糧,是為漕運始。
永樂十三年,濬復會通河,罷海運,立諸漕運式。按《明會典》:十三年,濬復會通河,奏罷海運。令浙江嘉湖杭,與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秋糧除存留并起運南京及供給內府等項外,其餘盡撥運赴淮安倉。揚州鳳陽淮安三府秋糧,內每歲定撥六十萬石,徐州并山東兗州府秋糧,內每歲定撥三十萬石,俱運赴濟寧倉。以淺河船三千隻支,淮安糧運至濟寧。二千隻支,濟寧糧運赴通州倉。每歲通運四次。其天津并通州等衛官軍,於通州接運至北京。又令浙江都司并直隸衛,分官軍於淮安,運糧至徐州,置倉收囤。京衛官軍於徐州運糧至德州,置倉收囤。山東、河南都司官軍,於德州運糧至通州交收。 又按《會典》十三年,令運糧官軍行糧,不分遠近,俱支三石。又令儹運糧,每石俱兩平斛收放。官軍儹運,止一尖一平,定為例。
又發山東、山西、河南、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
五萬運糧,赴宣府,各給行糧腳價,仍免差役一年。按《續文獻通考》:先是,遣平江伯陳瑄往湖廣江西等處造舟二千艘,以從河運。瑄建言造平底淺船,甚稱便焉。歲可運三百餘萬石至京。是時,遮洋船每歲於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運糧三十萬石於天津等衛倉,收二十四萬石。連耗折銀六錢,俱從直沽入海轉運薊州倉收。
按《永平府志》:十三年,為會通河成,又造淺船三千餘隻,一年四次,從裏河轉漕,遂罷海運。獨薊州軍餉遮洋海運如初。
按《太倉州志》:至是,海運不復行。歷攷海運,本虞夏時沿江入海貢道,自劉家港開洋,經黑水綠水白蓬頭水諸大洋,險又有伏嶕洄,故糧多漂沒,歲至數萬石。挽卒往往溺死。自宋公禮開會通河,罷海運,平江伯陳公瑄又治邗溝,通江淮。於是漕大利便,并罷中灣運。漕渠在江淮間者,多陳功。齊魯,多宋功。
按《揚州府志》:陳瑄授四川都指揮同知,進右軍都督僉事,封平江伯。永樂時罷海運,移瑄鎮淮安,始開會通河。造淺船運漕,自儀真瓜洲直達京輔。建徐淮臨通常盈倉,以節轉輸。築高郵湖隄,隄內鑿渠亙四十里,以通舟。南北造梁,以便行者。每十里置一淺鋪,沿途鑿井植柳,以飲芘戍兵牽輓者。又以真揚諸港,潮入泥淤,易於淺滯。請著為令三年起江南北丁夫大濬,仍歲令郡丁疏之。國計賴以不匱,至今為利。按《兗州府志》:陳瑄,永樂初督海運。會通河成,遂命專理河道,自儀真至北通州四千里漕河,皆其經營。瑄疏清江浦浚瓜洲儀真潮港之湮,鑿徐州二洪之險,築沛縣刁陽湖、濟寧南旺湖長隄,自淮至臨清,相水勢高下,建閘四十有七,以時啟閉。凡於事慮周為,果初歲運二百石,後增至五百石。
永樂十六年,令直省糧里,自備船隻運糧,赴通州諸倉,差御史儹運。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并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稅糧,坐派二百五十萬石。令糧里自備船隻運赴通州、河西務等處上倉。 又按會典十六年,令沿河壩閘,每三處差御史一員儹運。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儹運糧四百六十四萬六千五百三十石於北京。
永樂十七年,令支撥京倉糧給口外,選文武職官管運。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侍郎都御史并武職大臣,各一員催督糧運。各部郎中員外分投整理。 又按《會典》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其擺堡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外,仍於吏部聽選。方面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用,以文職大臣把總管運。
永樂十九年,令戶部宣諭,給與糧長勘合。又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
按《明會典》:糧長勘合。十九年,令各處糧長勘合,暫於本部宣諭,給與勘合。每歲先於上年十一月終咨戶部,奏請敕諭,齎赴本部宣諭訖,具本差官齎繳。其勘合,待各糧長糧完之日,具本銷繳。 又按《會典》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雜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永樂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一年,奏准每歲漕運,以兩運赴京倉,一運赴通州倉交收。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 年,始令民運赴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
按《明會典》:凡漕糧,先年俱民運,淮徐臨德四倉。軍船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永樂末,始令民運赴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名為兌運。其四倉仍十之三四。後兌運漸增,又令軍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民,加與過江腳價,視遠近為差。
按《續文獻通考》:末年,陳瑄復計議,凡民運糧,俱於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瑄又奏請,於淮安瓜洲水次,令軍民於此對船交兌,令軍船出給通關,付還與民銷繳。仍令民補腳價,在淮安水次者,每正糧一石,外加五斗。在瓜洲水次者,每正糧一石,加五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令運軍除正糧外,附載什物。
按《明會典》:凡優恤官軍。洪熙元年,令運軍除正糧外,附載自已什物,官司毋得阻當。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衛所官軍行糧,止給二石。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各倉糧撥民自運,及運軍支運。又差侍郎及都御史催督,禁運船撥載他物。
按《明會典》: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并直隸蘇松等府起運淮安徐州倉糧,撥民自運,赴通州倉。其運糧軍士,於淮安南京倉支運。 又按《會典》二年,差侍郎五員,都御史一員,催督浙直等府軍民糧運。 又令運糧軍船工部及諸衙門,不許撥載他物,致誤儹運。
宣德三年,令各都司衛所,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發軍民運糧,遵化城供軍,免金山寺僧充役,歲運所輸。
按《明會典》:凡官軍選補。宣德三年,奏准各都司衛所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不許別項差操。軍士缺即為撥補。如有不差原選委官,及軍缺不補者,正官并首領官俱罰俸半年。 又按《會典》三年,令行在戶部差官,以九月終,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運林南東店倉糧於遵化城內,供給官軍。
按《金山志》:略寺舊有軍三名,站馬二匹。僧充糧里長役,歲運所輸糧至通州交納,寺僧苦之。宣德三年,住持僧道瀾具奏,奉宣宗皇帝聖旨:當軍的開了他軍伍,當匠的還當匠事故的,免他勾補站馬,免他走遞官糧,准他本處交納,糧里長不要和尚當,欽此。今刻石寺中。
宣德四年,仍令民運糧貯於各倉。官軍支運赴北京,又量抽民船儹運。
按《明會典》:四年,仍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貯淮安倉。蘇、松、寧國、池州、廬州、安慶、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貯臨清倉。令官軍支運山東、河南、北直隸府州縣糧,徑赴北京。其儹運軍船,量地遠近,與糧多寡。如淮安上糧,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臨清十五抽一,給與官軍。兼舊船運載赴京。 又按《會典》四年,題准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等官儹運。
宣德五年,令河南民糧運貯各倉。江南兌撥衛軍,運載至京,仍量軍多少,選舉管運官員,准給材料,修理運船。又令歲運開平糧至獨石。
按《明會典》:五年,令河南南陽懷慶汝寧三府糧,運於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三府糧,運於德州倉交收。又令江南民糧,兌撥附近衛所官軍,運載至京。此兌運之始。 又按《會典》五年,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漕運都指揮,選舉管運官員。軍多衛,分指揮二員。少者一員。 又奏准運糧官軍船隻,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隸衛所於淮安修理,有司給與材料。 又令歲運開平糧四萬石,自京師至獨石,立十一堡,每堡屯軍一千名,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其開平備禦官軍,輪班於獨石搬運,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伯一員總督。
宣德六年,奏准僉撥民丁軍士,分班更替儹運。差御史點選運軍,令總兵官處治管運官員。又令量給兌運官軍路費耗米,并旗軍擺堡儹運糧料,赴獨石等處。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廣、蘇松、常鎮、太平等府,僉撥民丁,及軍多衛所,添撥軍士,與見運軍士通二十四萬,分兩班更替儧運。 又按《會典》六年,奏准差給事中御史,於南京各衛,會同該府堂上官,在外會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隸衛所,點選運軍。其管運官員,不能撫恤,以致迯故者,從總兵官處治。所虧糧,仍令補還。 又令兌運官軍,量其遠近,給與路費耗米。 又令五軍操備,并彭城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赴獨石等處,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宣德七年,令民糧加耗腳,兌與官軍領運。增撥各處軍儹運糧儲。又令法司囚犯,運糧赴山海衛。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民運多失農月,及官軍空船往還艱苦。著例民糧加耗腳,各於附近水次,兌與軍運。
又按《會典》七年,增撥南京豹韜左等衛,及各都司
直隸衛所軍餘,并見運官軍,共一十六萬儹運糧儲。
又令官軍運糧,各於附近府州縣水次。江南民運
糧,於瓜洲淮安二處交兌。河南所屬民運糧,至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船。官軍領運山東糧,於濟寧交兌。
又奏准法司囚犯,送戶部通類差官,押赴通州各
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赴山海衛倉。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始立兌運法。先是,各處糧米民運淮安、徐州、臨清、德州水次四倉交收。漕運官軍分派官轉運於通州、天津二倉。往返經年,以故民違農業。永樂末,從侍郎周忱議,始令民運於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運軍,軍民兩益。衛所出給通關付繳。後參將吳亮又言,遂令江西、浙江、湖廣、江南等處糧米,各官軍於各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府州縣糧,於瓜洲淮安交兌。其淮、徐、臨、德四倉,仍支運十分之四。浙江蘇松等船,各於本地方領兌。不盡者,仍赴瓜淮交兌。河南所屬民糧,運至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海船。官軍領運山東濟南州縣,於濟寧交兌。官軍領兌,必量其地之遠近,費之多少,定為加耗腳米則例。又給以輕齎銀兩,以為洪閘盤剝之費,許其附載貨物,以為沿途衣食之資。是謂轉運,變而為兌運也。按《明外史·周忱傳》:忱,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撫江南諸府,兼督稅糧。七年,江南大稔。時漕運,軍民相半。軍船給之官,民則僦舟,加以雜耗,率三石致一石,經年往復失農業。忱與平江伯陳瑄議,民運至淮安或瓜洲水次交兌,漕軍運抵通州。淮安石加五斗,瓜洲又益五升。其附近并南京軍未過江者,即倉交兌,加與過江米。及襯墊蘆蓆,與折米五合。兌軍或後期阻風,則令州縣支贏米。設廒瓜洲水次,遷米貯之,量支餘米給守者。由是漕費大省。
按《揚州府志》:周忱巡撫南直隸,督理糧儲。始至即奏罷淮徐臨清三倉支米轉運之法,以祛領漕軍民之困。於江都瓜洲江岸東浚二港,建便民倉於港側,令每年秋末蘇松常三府各運米貯倉。及冬初,領漕官軍駕船停泊瓜洲,以待南京戶部差官監兌。其在淮安者,亦如之。定瓜兌正糧一石,與平米一石五斗五升。淮兌,則一石五斗,運弁各出通關,回繳漕規,稱便利焉。
英宗正統元年,委官攢瓜淮糧數交兌,令各衛官軍於本處支給行糧,定給賞官軍鈔錠,及兌運加耗起運折納之數。又令陝西軍民,遞運歲納各衛稅糧。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民運糧至瓜淮,就令揚州淮安府衛委官,并該倉官攢見數交兌。 又按《會典》元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山東、河南、中都留守,并南直隸衛所官軍行糧,皆於本處官倉支給。如倉無見在,於存留糧內平斛兌支。南京各衛,於應天府原定各衛秋糧內兌支,增為二石七斗。山東、河南、北直隸,路近者不增。又題准給賞官軍鈔錠,指揮八錠,千百戶鎮撫六錠,旗軍四錠。 又奏准加耗,江北、淮安、鳳陽四斗五升。浙江、蘇松等府民,自運至瓜洲者,三斗七升。淮安者,三斗。餘如舊。又令各處解納京通倉糧,并民運臨清、淮安倉糧,俱每石一尖一平斛,收兩平斛放支官軍。儹運臨清等四倉糧,俱一尖一平斛,支赴京通二倉交收。又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俱六斗五升。江南直隸,五斗五升。江北揚州淮安鳳陽,四斗五升。河南民糧於蕭縣水次兌者,四斗。民自運至瓜淮等處兌軍運者,二斗。其兌軍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縣,該起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銀兩。廣東、廣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願納銀兩者,俱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折給軍官俸糧。 又令陝西各府,歲納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涼州,自涼州運至各衛。
正統二年,令各處秋糧,折銀送內府承運庫收貯,量改山西歲運。又定通倉京倉分收運糧數。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赴部,出給長單關填勘合,送內府承運庫收貯。 又按《會典》二年,令山西歲運宣府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五十六萬石,通州收六分,京倉收四分。
正統三年,定違限運糧官住俸復俸,及犯罪罰運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各衛所運糧官,有比試違限者,俱住俸。於淮安倉支該運米數,赴京完納,復俸。又令犯罪罰運者,仍運該運之數。無力者,發極邊衛分。正統四年,定官軍運糧贖死罪之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運糧官軍雜犯死罪者,比流罪加納米三十石,共八十石,於淮安徐州倉支運。
正統五年,奏准賞運糧官軍鈔錠數,及關支處。按《明會典》:五年,奏准賞運糧官軍鈔。指揮八錠,千戶衛鎮撫六錠,百戶所鎮撫五錠,旗軍四錠。如本處無鈔,許齎本部勘合,徐州迤南衛分,於淮安所屬州縣關支。徐州迤北衛分,於衛輝府官庫關支。
正統六年,令兌完軍民糧,即出給通關。
按《明會典》:六年,令各衛兌軍民糧,兌完就出通關。如路途窵遠衛所,於本都司出給通關,填給勘合。正統七年,改撥漂流船納糧處,令歲徵折色銀解京及轉運甘肅等處,造遮洋船,海運糧薊州等倉。按《明會典》:凡漂流。正統七年,令漕運官軍,若一衛有數船遭風漂流者,委官覈實,全衛改撥於通州及天津倉上納。 又按《會典》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稅農桑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解京,准作軍官俸糧。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處,歲徵糧米折收銀兩,通類解京。 又令直隸蘇州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運赴陝西布政司,轉運甘肅等處,糴糧給軍。
按《永平府志》: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隻給官軍,由海道運糧薊州等倉。
正統八年,差撥修造損壞糧船工料,及官軍查勘廣東福建倉糧,折銀解京,發邊給用。
按《明會典》:八年,令糧船損壞,撥附近地方木料辦納。於清江提舉司修造,工部差官一員監督。各衛所仍差撥官軍,蓋立廠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貼辦物料。又按《會典》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處倉糧,扣筭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沿海衛五年,餘剩之數,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發各邊折給俸糧及糴糧備用。
正統九年,令各處撥送兌軍不盡民糧交倉,定江南兌糧水次。又令各直省稅糧,折銀解京,及運赴永平山海等處。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民糧,每歲該起運京師之數,先儘本都司衛所兌軍其不盡者,布政司坐撥各府州縣輪流運送,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交收。又按《會典》九年,令江南漕糧於九江水次交兌。 又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自正統十年以後,每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其餘存留本處備用。又令山東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折銀,運山海遼東糴買糧料。
正統十一年,題差主事一員,往各司府等處提督交兌。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令永平府衛所罪囚,運糧贖罪。定每歲運赴遼東宣府,糴買糧料銀數。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每歲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又令每歲運銀十五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正統十三年,准兌支軍糧料及收遮洋船運之處。其因災傷免徵兌軍京糧,許別撥輳兌。又准白糧船編號,及兌運民糧加耗領納蘆蓆之數。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兌軍糧料,於東安等門,并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及京倉收六分。通州倉收四分。支軍糧料,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關支。於通州倉收遮洋船運,於東店倉收十萬石,林南倉收五萬石。又奏准各處原坐兌軍京糧,或有災傷免徵者,許於原坐徐州淮安南京該納糧,改撥輳兌。 又按《會典》十三年,題准遮洋船三百五十隻,原係南京淮揚等衛官軍駕使,每歲由直沽以東三㲼河過赴林南東店等倉交納。梁闊底深,閘河水淺難行,以後糧完日,仍在臨清閘下灣泊,於衛河提舉司關支物料修艌。 又題准白糧船編置字號,送沿河各官催督,及行甎廠免帶甎。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俱六斗五升。江北揚州淮安鳳陽四斗五升。河南民糧於蕭縣水次兌者,四斗。民自運至瓜淮等處兌軍運者,三斗。其兌運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按《續通考》十三年,令各處兌運民糧,每二石與新蘆蓆一領。其淮安等處倉支運者,每二石領墊倉舊蓆一領。至京通二倉,每百領,除損壞止納七十領。
正統十四年,令運糧旗軍操練委官督糧里人等,運納明年糧儲。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運糧旗軍留京操練。明年,糧改委有司官督糧里人等上納。又令蘇州府委官督糧里及殷實大戶人等,自運京儲,退回旗軍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