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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6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
明四〈代宗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治十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四卷
漕運部彙考十
明四
代宗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河道。令蘇松等府民糧兌軍,加耗有差。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通州至儀真一帶河道。 又按《會典》元年,令蘇松常鎮等府民糧,自運至瓜洲兌軍者,加耗四斗五升。淮安者四斗。
景泰二年,置總督漕運都御史,駐淮安府,儹運糧四百二十三萬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始置欽差總督漕運都御史一員,駐淮安府。 又按《續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二十三萬五千石。
景泰三年,撥軍運糧懷來,每人給腳銀。
按《明會典》: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於懷來,每人給腳銀三錢。
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回繳通關,方許管事。又令罪囚并召人支豆米,運赤城等處。
按《明會典》:凡差官解納。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於各倉納完通關,俱送戶部驗過,給付委官總領回繳,方許管事。 又按《會典》四年,令法司及直隸罪囚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直隸并萬全都司等處罪囚,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又令召人自通州倉支米赴獨石,每石給腳銀六錢,馬銀五錢五分。
景泰五年,令布按司官督理兌運,以折徵起運棉花准米。
按《明會典》:五年,令河南山東布按二司官,督理兌運。
又按《會典》五年,令山東折徵起運京庫棉花,每十
斤准米一石。
景泰六年,定法司罪囚領運不完者,自備米納宣府之數。
按《明會典》: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倉糧,赴宣府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自備米納宣府。斬絞罪二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景泰七年,令南北衛所運糧官軍,支行糧有差。其犯罪者,仍令納贖。罷罰運糧例,立官軍兌運支運糧,於各倉交收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揚州迤南衛所運糧官軍,每員名支行糧三石。淮安迤北衛所,每員名支二石。 又按《會典》七年,令運糧官軍犯罪者,照例納米收贖。罷罰運淮徐糧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官軍兌運糧二百八十一萬三千四百八十石於淮安。臨清、東昌、徐州、德州有糧倉收支運一十一萬六千二十石三斗,共運糧二百九十二萬九千五百五十石三斗。內遮洋船運糧三十萬石,以二十四萬石於蘇州倉收,六萬石於京通二倉收。
英宗天順元年,添參將督運,令監兌官赴總督漕運官處比較。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總兵官兼理河道。又題准添參將一員,協同督運。又令各處監兌民糧司府州官,每歲承委後,先行本部知會,徑赴總督漕運官處比較。
天順二年,設漕運理刑主事。題准修造糧船之例。令湖廣長沙府田糧量折棉布。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設漕運理刑主事。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衛河、通州、淮安船廠修造船隻。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小修者,軍士自備修理。大修及改造者,撥支木料,於各衛運糧官軍數內,摘留在廠,同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官匠修造。仍催未到木料、拖欠班匠應用。 又令湖廣長沙府田糧,自景泰七年為始,實徵內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徵棉布二十萬疋。一半解京庫交納,一半存本司府備用。
天順三年,禁兌運糧米。分派州縣衛遠近,參差給藥餌,調治患病官軍。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兌運糧米,不許以一州縣分作三四衛,亦不許一衛分作三四州縣,以近派遠,以遠派近。 又按《會典》三年,題准淮、徐、臨、德、濟寧、通州等處藥局官給藥餌,遇官軍患病,隨即調治。
天順四年,以儹運糧分運蘇州及天津等衛倉收。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儹運糧四百三十五萬石。內兌運三百六十三萬八千二百石,淮安臨清徐州倉支運七十一萬一千八百石。內遮洋船運三十萬石,以二十四萬石於蘇州倉收,六萬石於天津等衛倉收。天順七年,定各處衛所官軍行糧、賞鈔關支處。按《明會典》:凡官軍行糧、賞鈔。天順七年,定浙江、江西、湖廣衛所,本布政司關支。南京并淮南迤南衛所,於淮安揚州課程鈔內關支。邳州迤北衛所,於臨清課鈔內關支。
天順八年,令官司勘實漂流船糧。有詐妄者,罪坐原勘官,仍依原數交糧。
按《明會典》:凡漂流。天順八年,令官軍運糧,或遭風水不測,損壞船糧,若在百里內者,務要府州縣正官,在百里外者,許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實,結申總兵等官處。如有詐妄,罪坐原勘官,糧米仍依原定分數交納。
憲宗成化元年,免運糧旗軍附帶物貨稅課。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各處運糧旗軍,附帶土宜物貨,河西務張家灣等處,免其稅課。
成化三年,定各處衛所官軍支行糧處及米麥數。按《明會典》:三年,定官軍行糧。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總衛所俱於本處倉,南京各衛於兌糧水次倉各支米三石。江北總安慶衛,於本處倉支米麥二石八斗。鳳陽等八衛所,并直隸、廬州、安慶、六安、滁州、泗州、壽州、儀真、揚州、高郵、淮安、大河、武平、宿州及河南潁川、衛潁上千戶所,俱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斗。邳州、徐州、徐州左、歸德衛,俱於徐州倉支米麥二石六斗。前項江北衛所,并安慶衛官軍內摘撥江南水次交兌者,照依江南衛所事例,各於原定倉分支米麥三石。遮洋船、南京水軍左等八衛,俱於南京各衛倉支米麥三石。大河等五衛,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斗。山東官軍於臨清倉,德州天津等九衛於德州倉,各支米麥二石四斗。
成化六年,奏准蘇松等府,仍舊軍運。量撥納戶領駕船隻來京驗收,令督運官嚴察官軍糶賣糧米。又議准巡撫漕運等官所陳事宜。
按《明會典》:六年,奏罷蘇松等府民運糧,仍舊軍運。又按《會典》六年,令提督漕運等官嚴加巡察,若有運糧官軍沿途糶賣糧米者,就便挐問。及行京通等處管糧巡倉等官禁約,各倉鄰近之家,不許收買糧米囤放賣,與運糧官軍有犯挐問,并把總各衛所該管官員,一體治罪。 又奏准蘇松等府運糙白糧米,係官造船隻,每船僉撥納戶五六名,多不過十名,領駕來京行收糧衙門,驗無糠、穀、沙、土,免其曬揚,即與收受。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十月,戶部會官議巡撫漕運等官所陳事宜。其一蘇州、松江、常州及嘉興、湖州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并各府部糙粳米每歲十六萬石,俱官給以船。今經沿途甎廠鈔關,必欲如民船帶甎納鈔。兼遇水涸守閘,又為運軍凌逼。及抵揚州等處,則攬頭包攬,巧肆刻削,是以留滯日久,困於負貸,請罷帶甎納鈔之例,及禁包攬之害。仍移文漕運官,令軍民船皆魚貫而行,其有漂流糧米,以該納京倉者改納通州,省腳價以補其數。上從之。
成化七年,令瓜淮官軍過江兌運,加過江腳米。又令山東、北直隸起運在京倉糧,俱要徵收本色。
按《明會典》:七年,令瓜淮官軍過江兌運,除加耗外,每石添給腳米六升。 又按《會典》七年,令瓜淮水次兌運官軍,下年俱過江,就各處水次兌運。 又令山東并北直隸司府,以後年分起運在京內外倉場糧草,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納,不許折收輕齎銀兩。若地方僻遠不便者,量為斟酌時價折收,於近京有收去處買納,不許在京收買。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都御史滕昭議罷瓜淮兌運裏河官軍,雇江船於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浙江等處,每正糧一石,外加過江米一斗。南直隸等處,每正糧一石,外加過江米一斗三升。是謂兌運變而為長運也。
按《揚州府志》:滕昭以右僉都御史巡撫,始罷瓜淮兌運,令官軍徑赴江南州縣水次交兌,自是變兌運為長運,至今行之。
成化八年,定歲運米數。支運通倉糧完京倉,差在京官催儹糧儲。又委官就彼處折收腳價耗米,限各處運糧至京倉之期,給被凍官軍口糧。
按《明會典》:八年,定歲運米四百萬石,歲額至是始定。又以揚州河道乾淺,恐遲糧運。奏准募車支運通州倉糧,以完京倉之數。待糧船到日,將該運京糧,照數補還通倉。 又按《會典》八年,議准差在京各衙門堂上官一員,催儹糧儲。 又題准腳價耗米,就令彼處收糧委官折收解部候用,每石腳價米九升。 又按《會典》凡完糧期限。成化八年,令運糧至京倉,北直隸并河南山東衛所,限五月初一日。南直隸并鳳陽等衛所,限七月初一日。若過江支兌者,限八月初一日。浙江江西湖廣都司衛所,限九月初一日。其把總都指揮及千百戶等官,違二十日以上,住俸帶罪儹運。若連三年違限者,遞降一級。二年不違限者,獎勵。三年者,旌擢。俱奏請定奪。 又題准被凍官軍,給與口糧,每軍三斗。去德州迤南者,給一箇月。天津迤北者,給兩箇月。明年上運,將該年口糧照數扣除還官。按《圖書編》:漕運歲額糧斛四百萬,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成化八年,該漕運都御史,奏准將支運糧米,就各水次領兌,名為改兌。漕司一向循守舊規,均搭分派軍船領兌運納。除外河遮洋總下旗軍六千三百名,運糧三十萬石。內正兌二十四萬石,改兌六萬石。裏河南京等十一總旗軍一十一萬五百一名,每軍一名額運,止兌糧二十五石二斗九升二合。惟北直隸總下,每軍多運三升八合,以盡畸零之數。每淺船一隻、旗軍十名,共運正糧三百七石二斗,耗在外。前項官軍,共分派正兌糧三百六萬石,改兌糧六十四萬石,運赴京通二倉。正兌者三七,改兌者四六,上納通前,不失四百萬石之數。正耗米之外,照依有司地里遠近,又出輕齎,以備水陸腳價。浙江、江西、湖廣最遠,每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五釐。山東、河南二省最近,每石止出一斗六升,折銀六分。其改兌糧米,原係有司自運淮、徐、臨、德四倉上納。官軍支運之數,其正耗米,浙江江西二省,每石四斗二升。江南各府,三斗二升。江北各府,三斗七升。山東河南二省,一斗七升。俱是本色,原無折色輕齎。京通二倉,水陸腳價,遞年於正兌輕齎內穵貼完納,損正兌之有餘,以補改兌之不足。多寡適均,不分南北,通融領兌。前項漕規,俱經先朝文武大臣議處停當,行之歲久則例已定。自永樂年間開設裏河漕運以來,定撥湖廣、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中都留守司衛所官軍一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員名,分為十二總,歲運糧儲四百萬石於京通天津薊州等倉交納。其江西、湖廣、浙江、南直隸都司衛所官軍,運糧由揚子大江至江北裏河,由儀真,揚州、淮安、邳、徐、濟寧、東昌、臨清、德州、天津,直抵通州等九衛,皆隸漕運,所轄者不過欲其程途接續,制統聯絡,便儹運也。其直隸、德州、天津、通州等九衛,又其鄰近京師,天下根本,萬一天時亢旱,邊務緩急不同,稍有不繼,必須用此直隸官軍轉搬至京,得以一時而集。是北直隸、通州等九衛之官軍,尤重於迤南漕運衛所之官軍矣。
成化九年,以官軍盤剝費用,正糧不敷,准借折草等項銀完納。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官軍盤剝費用。正糧不敷,總督等官出給印信文憑,付把總官於太倉折草等項銀內借與完納,下年照數送還。
成化十年,撥軍餘駕運船關支行糧賞鈔。令民運兌軍,隨遠近加耗,立運軍帶土產之限。
按《明會典》:十年,令運糧都指揮并把總、指揮、軍伴,於相應軍餘內撥二十名,就令駕船,俱照運糧軍餘,一例關支行糧賞鈔。 又按《會典》十年,將徐、淮、臨、德四倉民運兌運與軍者,隨其遠近加與耗米領運。又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每石四斗。應天并江南直隸,二斗五升。徐州,二斗。山東河南,一斗五升。 又令漕運軍人,許帶土產換易柴鹽。每船不得過十石,違者盤檢入官。
成化十一年,始立改兌法。定大同宣府坐到各處糧料徵銀額。
按《明會典》:十一年,罷民運淮、徐、臨、德等倉糧。令軍船徑赴水次領兌,運送京通二倉交納,此改兌之始。又按《會典》十一等年,改四倉米七十萬石,令各軍徑赴水次領兌,名為改兌。其兌運中,又分支運米,與天津、薊州、密雲、昌平。其正額外,又有預備米,貯於臨、德二倉。歲運米四百萬石,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內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除例折外,每年實通運正耗糧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兌運米: 浙江六十萬石。江西四十萬石。湖廣二十五萬石,內折色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斗。應天府一十萬石。蘇州府六十五萬五千石。松江府二十萬三千石。常州府一十七萬五千石。鎮江府八萬石。寧國府三萬石。池州府二萬五千石。廬州府一萬石。淮安府二萬五千石。太平府一萬七千石。安慶府六萬石。鳳陽府三萬石。揚州府六萬石。徐州三萬石。山東二十八萬石,內折色七萬石。河南二十七萬石,內折色七萬石。
改兌米: 江西一十七萬石。應天府二萬八千石。蘇州府四萬二千石。松江府二萬九千九百五十石。廣德州八千石。鎮江府一萬石。淮安府一萬一百五十石。以上舊俱運淮安府常盈倉。浙江三萬石。揚州府三萬七千石。鳳陽府三萬三百石。徐州一萬八千石。鎮江府一萬二千石。淮安府六萬九千石。以上舊運徐州廣運倉。山東二萬六百石。河南五萬石。以上舊運臨清廣積倉。山東七萬五千石。河南六萬石。以上舊運德州德州倉。
支運米六十四萬四千八十三石三斗。 天津倉米六萬石。薊州倉本色米十萬石折色米一十四萬石。密雲鎮米一十五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昌平鎮米一十八萬九千二百七十三石五斗。以上即上兌運內數。
預備米一十九萬四千四百石。 臨清廣積倉,收山東五萬四百石,河南六萬石。德州德州倉,收山東六萬石,河南二萬石。以上凡有災傷府分,停免,就於鄰近府分照數輳補,候成熟徵還。如遇各府俱有災傷,就將二倉貯備米內支運,務不失四百萬石額數。又按《會典》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山東、北直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河南等處,自今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又按《會典》國初民運,無腳耗等項。至宣德間,令民糧兌與軍運。成化間,將徐、淮、臨、德四倉支運,亦改兌軍,皆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米耗。尖米除隨船給運外,餘折銀,謂之輕齎。備運軍盤剝費用改兌,無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銀,謂之折易。輕齎費不足,則於兌運輕齎內穵貼。後通惠河成,省腳價,始立減扣法。扣留者,以備修理通惠河閘。量減者,以寬民力。兌運加耗米一百七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五石九升八合,兩尖米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五斗三升,輕齎銀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七兩零。江西、湖廣、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兩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內除四斗隨船作耗,餘米三斗六升,折銀一錢八分,名三六輕齎。今於三斗六升內,減去二升,止徵三斗四升,改為三四輕齎。於內仍扣留銀二分。應天、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平、寧國、池州、廬州、安慶,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兩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內除四斗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今減去二升,止徵二斗四升,改為二四輕齎。於內仍扣留銀一分。鳳陽、淮安、揚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內除三斗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後改為二四,與應天等府相同。山東河南,每石加米三斗一升,尖米一斗,共四斗一升。內除二斗五升隨船作耗,餘米一斗六升,折銀八分,名一六輕齎。內俱無減扣。河南每石再加耗米三升。山東府屬縣,在小灘交兌者,亦再加耗米三升,俱折銀一分五釐給軍,以資盤費。過湖米,九江府每石徵米七升,饒州、廣信、建昌、鉛山、撫州五所兌本省糧者,每石亦徵四升,折銀一分二釐給軍,作過湖腳耗及什物等用。腳米,江北三總并南京浙江下江等總,每石徵腳米六升,折銀給運官,同有司為買辦物料修船之費。鎮江廬州二衛,亦加腳米六升。其江寧、上元、江浦、六合、句容五縣腳米六升,將三升量給船戶,三升給軍盤剝修艌。改兌加耗米二十萬四千九百三十七石五斗。浙江、江西每石俱加耗米四斗二升。應天蘇州、松江、鎮江、廣德,每石俱三斗二升。鳳陽、淮安、揚州,每石俱二斗七升。
以上各加耗內各折米二升,易銀一分,名折易輕齎。餘俱本色。
徐州垔每石二斗二升。山東、河南,每石一斗七升。俱本色無折銀。
凡改兌,俱無尖米盤剝之費。折易輕齎如不敷,於本總屬下各衛所兌運輕齎銀內穵貼應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始立改兌法。先是,江西、應天、蘇松等處糧民,自運上納淮徐臨德四倉。官軍赴倉支領,運送京通二倉。至是,議抽支運米七十萬石,改令官軍各赴彼水次交兌。〈原本係十年,疑訛。今從《會典》改正。〉成化十二年,定選補運糧旗軍派換遭風濕米,補完漂流糧數之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該運糧衛所,今後不許將運糧旗軍捏故掣回改差。如果逃故,先儘見在選補。若正軍數少,方許將殷實餘丁點輳。其月糧行糧并賞賜,在京在外,俱照本衛所運糧正軍事例關支。若逃故正軍復役,即令上運,替回餘丁,改差月糧住支。仍將選補運糧餘丁,俱照南京戶部所擬造冊,轉送查考。 又按《會典》十二年,敕總兵官各衛所,果有遭風,所在官司驗實,打撈濕米,就令該管指揮等官分派各船食用,抵換原帶食米上倉,不許故意單幇。在後凡漂流補除腳價,俱要當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運衛所官員通行住俸,糧完方許關支。管運官旗雖經補完,仍照例查送法司問罪。
成化十三年,題准進食糧米兌運,每石明加八升,支運淮安等倉,照原例一尖一平。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專管漕運。定撥補薊州漂流糧例。
按《明會典》:凡有漕運地方,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遠方者,鎮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又按《會典》十六年,令遮洋船運糧薊州者,如遇風水漂流,照淺河船例該撥補數。成化十七年,令南京運糧官軍行糧在瓜淮兌運水次,扣支置豐盈倉,分貯海運之粟。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南京運糧官軍行糧。令江西蘇松等處,將該納南京倉糧,就同兌運,帶去瓜洲淮安扣支。每米一石,增水腳價一斗五升。
按《永平府志》:十七年,管糧郎中鄭廉奏言,豐潤還鄉河而可通漕。永平東盈倉可移置,而海運之粟可分貯,以便永平山海之餉。上可之,賜名豐盈倉。
由庾水還鄉河東導陡河,抵沙河,通陷河而及青灤。庾小,非灤所通沙河汙濫,是以隨行隨止。不一二年,壅塞如故。
成化二十年,設漕儲河道各官,駐劄諸府州縣,以河淺運遲,准免曬颺,及撥軍預支等項。又撥運米豐潤倉備官軍支給,令各罪囚關領糧米,運送諸屯堡貯用。
按《明會典》:二十年,奏准河道淺阻,糧運遲滯,運到京者,悉免曬颺。每石加耗米四升。未到者,令在京各衛所官軍人等,於通州張家灣等處地方臨倉預支三箇月。每石加腳價米三升,河西務七升。其所兌糧,每石兌運該收耗米五升,并免曬颺米四升,俱作正數支放。如無本色者,每斗折銀五分,送太倉庫。其兌支未盡者,俱送通州倉上納。 又按《會典》二十年,題准遮洋支兌三十萬石,除天津等倉六萬石外,將薊州二十四萬石內,改撥十萬石豐潤倉交收,以備山海遠衛官軍支給。 又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將附近順永二府所屬州縣,并永平盧龍衛所見問罪囚,內有雜犯死罪以下,酌量地里遠近,定擬則例,發山海衛倉關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貯。及將遼東所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例於遼陽城六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場、馬根單五堡各備用。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始設管閘主事二員,一駐沛縣沽頭閘,一駐濟寧。又管泉工部主事一員,駐寧陽,即南旺閘。清江提舉一員,在清江浦。衛河提舉一員,在臨清。欽差儹運糧儲兼鎮守地方總兵官一員,協同漕運參將一員,俱駐淮安。
成化二十一年,令戶部差官督同各地方官徵兌。立運糧官員、旗軍老疾規避,及管運官借債,與交兌違限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每年戶部差官一員於山東河南,南京戶部差官四員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地方,督同各司府州縣正官,并管糧官徵兌。 又按《會典》二十一年,令運糧官員老疾不勝任者,赴漕運衙門告驗,聽把總官開報取補。若無相應官,許於軍政佐貳內取補規避。運糧官員,仍發上運旗軍,不上運或逃避者,究問,仍發運糧。 又題准管運指揮等官,有借債至一千兩以上者,革去冠帶。五千兩者,住俸。一萬兩者,降一級,不許管軍管事。 又令各司府州縣正官,并守巡管糧等官,將原會兌軍糧米徵完,俱限十二月以裏運赴。原定水次倉交兌不完者,各管糧官住俸,限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帶。經該官吏管糧委官,俱拏問。管兌官亦照例革去冠帶,住俸。若民糧已到,領兌官軍來遲,或刁蹬者,領兌官一體候兌完日參問。
成化二十三年,改造打造遮洋運船,其木料及運糧人夫,俱照淺船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運船為淺船,從新河儹運。其運糧并人夫,亦照淺船例均派。每船旗軍十名。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議准改造遮洋運船,照依淺船裏河木料一例打造。
孝宗弘治 年,發軍夫鑿河,以免海運。
按《永平府志》:弘治初,議發軍夫萬人,鑿河四十里,以免海運。每三年一挑濬。
《會計錄》:自小直沽口至薊州四十里,避直沽渡海之險云。在天順二年。
弘治二年,令每歲推選戶部官一員,儹運分兌運支運糧額,及官軍領運加耗之數。又准勘實漂流漕糧,減省腳價及折耗米補數。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議准每歲於戶部郎中員外郎主事內推選一員,領敕催儹運船。 又按《會典》二年,令官軍上納京通二倉兌運者,加耗七升。改兌者,四升。支運并遮洋,仍一尖一平收受。今遮洋加耗六升。
又奏准漕運糧遭風漂流者,勘實具奏,將兌運京
倉,減除通倉上納。如漂流十石,減除一百石,每石省腳價米一斗,以補漂流之數。正糧照例加耗所省米,兩平收受。若通倉缺廒,仍令赴京倉上納。每漂流一百二十石,免曬一千石,亦兩平收受。每石計省曬折米五升,并耗米七升,共一斗二升,以補漂流之數。前項米石,俱不挨陳,先行放支。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二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
弘治三年,取回各處監兌官。定參究漂流糧米,及換原兌樣米事例。
按《明會典》:三年,取回各處監兌主事等官。止令各該管糧官監兌。 又按《會典》三年,令漂流糧米萬石以上,都御史總兵官俱聽科道糾劾,戶部具奏定奪。千石以上,提問把總官。千石以下,提問本管官旗。各該巡撫,遇本境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參究。 又奏准各處兌過糧米,務照原兌樣米上納。若官軍人等,將原兌好米沿途糶賣,卻糴陳碎及插和沙土、糠秕、麤穀等抵數者,驗出將各該指揮等官參送,旗軍徑送刑部查照侵盜邊糧事例問擬,仍換好米上納。弘治五年,令計量運糧官旗,借貸久近及果窮困者,寬恤有差。
按《明會典》:五年,令運糧官旗借貸係三年以前者,盡革罷。近年者,止照律出息。果有窮困衛所,缺少腳價者,許於太倉量借銀兩完納,下年送還。
弘治七年,仍差戶部官催督監兌民糧。令各關遇白糧米剝船,俱免納料。
按《明會典》:七年,令兩京戶部仍差主事等官,於湖廣、江西、浙江、山東、河南及南直隸各府催督,監兌民糧。
又按《會典》七年,題准行河西務,遇白糧米剝船到
關,俱免納料,即時放行。仍行各鈔關,一體驗放。弘治八年,定各該徵收兌運官員違限欠完事例。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奏准各處兌運糧,每歲布按二司及直隸府州縣管糧官,督屬徵收。年終赴運水次,候正月交兌。初違限一年二年者,附過還職。連違限三年者,以罷軟起送吏部。其各該分巡分守管糧官員,以十分為率,五分不完者,亦照此例。管運官照府州縣例,把總官照分巡分守例,連違限三年,聽漕運衙門黜退,不許管軍管事。
弘治九年,令運本色折色,分送倉庫納收。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運本色十萬石,赴薊州倉上納。折色十四萬石,運送永平庫收貯,以便官軍月糧。弘治十二年,令考察運糧官賢否。參究把總等官所管運船到倉違限,及縱容旗軍花費腳價,私下還債等罪。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監兌儧運官,將各衛所掌印并運糧官賢否,遞年開送漕運都御史總兵官。三年彙送,以憑考察。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戶部會同兵部及漕運都御史等官,考察運糧各衛所指揮千百戶。廉幹有為者,存留管事。貪婪無為者,革退。另選相應官代補。 又奏准把總官所管運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到倉者,令漕運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日,照舊管運。一半以下者,參來提問。 又奏准把總等官,縱容旗軍花費腳價,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立功滿日,帶俸差操。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弘治十三年,令直省各官督理糧運,究治兌運衙門解送樣米違限,官軍中途糶賣糧米,附帶客商貨物,及豪強逼勒官糧准債,攔截民運船,包雇車輛,多出腳錢等罪。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各省守巡道、直隸各府佐貳官督理糧運。 又按《會典》十三年,議准各處兌運衙門解送樣米,山東、直隸限三月以裏,江北直隸、鳳陽等處限五月以裏,南京并江南等處限六月以裏,浙江、湖廣、江西限七月以裏到部。如有故違遲誤,先將差來人役送問。承行并管糧官吏,行各該巡按御史一體究治。 又題准凡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又令運糧衛所,各置文簿一扇,凡兌過糧數并腳米多寡,一應盤費使用,及侵欺債負等項,逐一附寫。事完之日,送漕運衙門查究。 又奏准官軍漕運,將正耗糧米照數交兌,不許折收輕齎,及中途糶賣。違者,軍餘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總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哨瞭。百戶欠三百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欠一千石,把總、都指揮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問發原衛,帶俸差操。若總欠數多,總督漕運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原賣官糧,責付領運交納所得價銀入官。 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縛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凡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帶客商勢要人等酒麪、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 凡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弘治十五年,准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各色存留,起運稅糧處置。又准差官嚴限催儹糧船,分管起運京邊稅糧。定運船加過湖米,及附帶土宜數。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行天津等處管糧部官,但遇糧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連嚴限催儹。 又按《會典》十五年,題准江西糧米,不拘兌運改運,每石加過湖米七升。 又題准附帶土宜,不得過十石。 又議准各司府起運京邊稅糧三千石以上州縣,全設者差佐貳官,裁減者差首領官各一員,部運直隸府州并布政司所屬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員,分管部運布政司,照舊堂上官一員,總督不及三千石者,革去州縣委官錢糧,責付該府州委官帶管。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司府州縣稅糧。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四千八百六十五石零,起運二千五百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六石零。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束,起運二千一百八十五萬二千七百四十八束。絹二十七萬八千二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萬六百三十七疋,花絨三十七萬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兩。戶口食鹽鈔存留七千三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九貫零,鈔關船料大約二千七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一十一貫。各運司額辦鹽課一百九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引。屯糧大約三百七十七萬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及於本部遞年支運過錢糧,并各處歲支卷冊內查過,近年起運京邊并存留本處錢糧,有遇事故停減,而歲入貢賦不及原額者,逐年加減。而歲支過於原額者,至有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者矣。夫常入之賦,或以停減,而不足常用之數,又以加添而過多,則知在內在外,一歲所入俱不足供一歲所出。況今天下災傷迭見,供餉頻繁,若不早為處置,誠恐將來誤事非細。
弘治十七年,議准浙江領運官,支給行糧處究治。把總等官科取旗軍,及負累出賠腳價等情。
按《明會典》:十七年,議准浙江領運官行糧,限十二月以裏,俱於本處照數放支。如本處缺糧,就於杭嘉湖三府該兌糧米關支。如亦缺,布政司每石折銀四錢,給散運軍。 又按《會典》十七年,題准把總等官,敢有指稱打點饋送,計船科取,許被害旗軍具告漕司提問。如將己物稍派各船,希圖覓利,或攬客商貨物,取其雇直,或寄裝在京勢豪人等土產,負累旗軍出賠腳價,亦許首告所在官司,照例盡數入官。
弘治十八年,量減起糧腳價,准直省起運各色稅糧,及扣下兌支不盡正耗之數,派赴各倉上納。仍令無米麥者,照例折銀交收。
按《明會典》:凡起運腳價。十八年,令張家灣水兌糧米腳價,每石原定一錢者,減作八分。天津衛寄收糧米腳價,每石原銀一錢五分者,減作一錢二分。其扣下京衛事故官軍,兌支不盡正耗之數,及明加免曬折席等項。有米者,俱准運赴通倉上納。無米者,每石折銀五錢,與腳價銀兩,俱送太倉銀庫交收。 又按《會典》十八年,奏准宛平大興二縣夏稅、秋糧、馬草,係起運者,照舊坐派在京倉場各馬房上納。係存留者,就於本縣預備倉上納。 又議准河南、山東、北直隸起運京儲小麥,每石連耗徵銀七錢,大麥每石連耗徵銀四錢,解部收貯。每秋選委的當官員,會同巡倉御史,召商定立斗頭糴買,分派各倉上納,完日照數給領價銀。或遇米賤時月,就將前銀照依時價,折放在京各項官軍月糧等項,積餘作正支銷。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詔明年漕運米,以十分為率,內二分照例折銀,以蘇民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