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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0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五

  宋三〈紹聖三則 元符三則 徽宗崇寧五則 大觀二則 政和八則 重和一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五則 紹興十六則 孝宗乾道四則 淳熙五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卷

鹽法部彙考五

宋三

紹聖元年,河東復行官賣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聖三年,禁陝西民煉朴硝亂解鹽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時,陝西民多以朴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紹聖三年,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紹聖 年,河北官復賣鹽,繼詔如京東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元符元年,解鹽始復官賣,察訪使以浙西亭戶逋負上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永興軍渭州河北高陽、櫟陽、涇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 又按《志》:元祐初,言者論盧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後更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元符二年夏四月庚辰,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罷管勾措置鹽事官,命馬城等提舉開修解州鹽池,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慮啟邊隙。不報。重定蠶鹽給納之限。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秋七月癸未,罷江西、廣東、湖北、夔、梓、成都路管勾措置鹽事官。 按《食貨志》: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又按《志》: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按《文獻通考》:三年,重定散蠶鹽給納之限,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澶州皆罷。初東南歲支蠶鹽,即不欲鹽,計其數輸,價錢六分,如京東西之制。

徽宗崇寧 年,詔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乞復范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緡。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復,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筭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崇寧二年,詔定鹽法及鈔法,又川峽等州許通行東北鹽。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三年,發運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欲以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於官,與憑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復給其三分,憑由毀棄。崇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緡。并列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致,仍嚴立輒踰疆至夾帶私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廕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議貸亭戶;六、鹽價太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利害以聞。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且許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遂變鈔法,置買鈔所於榷貨務。凡以鈔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鈔并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末鹽鈔換易五分,餘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仍以十分率之,止聽筭三分,其七分兼新鈔。定民間買鈔之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條皆備。 又按《志》: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閬、巴、綿、漢、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

崇寧三年,詔解鹽新鈔帶行舊鈔,罷給河東三路鈔,止給見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詔: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舊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高,乃裁限之。 又按《志》: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本路尤賤,害於糴買,罷給三路鈔,止給見錢鈔,他如河北新降鈔法。

崇寧四年,詔以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定河東永利及梓遂諸路鬻鹽價,又解州鹽池成,百官皆賀。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六月丙子,復解池鹽。 按《食貨志》: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客持鈔筭請,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後又詔減落舊鈔價踰五十者,論以法。 又按《志》:四年,又以筭請鹽價輕重不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四十五者如舊;筭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聽其便。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 又按《志》:四年,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見緡鬻之,聽商人入納筭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 又按《志》:四年,梓、遂、夔、路綿、漢州、大寧監等鹽仍鬻於蜀,惟禁侵解鹽地。 又按《志》:崇寧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里,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復;四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按《夢溪筆談》:解州鹽澤,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悉注其中,未嘗溢;大旱未嘗涸。滷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謂之蚩尤血。唯中間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水然後可以聚人。其北有堯梢水,一謂之巫咸河。大滷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鹽。唯巫咸水入,則鹽不復結,故人謂之無鹹河,為鹽澤之患,築大堤以防之,甚於備寇盜。原其理,蓋無鹹乃濁水,入滷中,則淤澱滷脈,鹽遂不成,非有他異也。 鹽之品至多,前史所載,外國自有十餘種;中國所出,亦不減數十種。今公私通行者四種:末鹽、顆鹽、井鹽、崖鹽,是也。唯陝西路顆鹽有定課,歲為錢二百三十萬緡;自餘盈虛不常,大約歲入二千餘萬緡。唯末鹽歲自抄三百萬緡,供河北邊糴;其他皆給本處給費而已。緣邊糴買仰給於度支者,河北則海、末鹽,河東、陝西則顆鹽及蜀茶為多。運鹽之法,凡行百里,陸運斤四錢,船運斤一錢,以此為率。

崇寧五年,詔淮南鹽算請不貼納見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算請不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

大觀元年,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乃令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前貼輸三分鹽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其換請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當十鈔、并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大觀四年,議通行解鹽如舊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張商英為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亂。繼而有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令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賈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 年,福建鹽仍用熙寧法聽商人轉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獨福建鹽於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寧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政和元年,解池生紅鹽。議復熙豐舊法六路,置提舉鹽事官,又詔陝西鹽鈔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均罷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五月丁亥,解池生紅鹽。

按《食貨志》: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

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船迴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於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提舉鹽事司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孰不望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已上戶,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上戶歲限有至千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一縣歲額有三五萬緡,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又言:朝廷自昔謹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信。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池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於京師,隨所積多寡給鈔於三路。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鈔法;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紬、絹;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為錢積於京師,鈔行於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當時商旅皆悅,爭運糧草,入於邊郡。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斗米止百餘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倉廩,所在盈滿。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於昔年。鈔至京師,無錢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買之直。民間中糴,不復會筭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抬糧草之價,以就虛數。致使官價幾倍於民間,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餘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不匱。如解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臣謂鈔法不循復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方今大計,無急於此。薛向昔講究於嘉祐中,行之未幾,穀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比年榷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前鈔方行,而後鈔又復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利,商旅怨嗟。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復,如薛向之法已效於昔者,可舉而行之。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如以三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齎,轉相貿易。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惟許以鈔引就給外,餘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之得者。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償之。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亦為非易。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施行之。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復熙、豐之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餘悉移用,以革錢、鈔、物三等偏重之弊。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於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筭請,餘五分以待筭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當先給者。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增納之法。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筭請。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筭請,正與推行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筭還,又鈔無所歸。議將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筭請給償。帝詔:東南六路元豐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筭請,往他所定價給賣。優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議者謂:異時鹽商於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請鈔者眾,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始通,課利且羨。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復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詔施行之。六路通置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議者復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而不入於兼并,見錢留於京師,客旅走於東南。詔采用焉。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其舊轉廊鹽鈔,販至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致多壅閼。於是復鈔引抵當,一如其舊。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又按《志》: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復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穀減少。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鈔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斗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二年,蔡京復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

政和二年,蔡京大變鹽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是歲,蔡京復用事,大變鹽法。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並封樁。商旅赴榷貨務筭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前轉廊已筭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筭支者,所在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其筭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三路糴買文鈔,筭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緡支筭二分,東北鹽亦如之。自餘文鈔,毋得一例對筭。復置諸路提舉官。於是詔書褒美京功,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筭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緡。

政和三年,議措置十六條,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饒腳耗並罷。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袋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於場者管秤盤囊封,納於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囊二十,則以一折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中路改指者倣此。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踰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於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客負鈔請鹽,往往阨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聽帶給舊鈔之半。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按《文獻通考》:三年,慮州縣抑民,詔罷兩浙淮南支俵,其江湖四路下鹽事常平司,共相度聞奏。後遂詔淮浙支俵蠶鹽去處,依市賣客鹽價例,支給價錢。俵散依舊來數輸納物帛,其丁口鹽錢,亦依上件指揮散納。

政和四年,以遠地商販者鹽倉,先給遠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繼令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

政和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六年,產鹽州軍大商,聽輸錢二十給鈔,以兩池漫生鹽,募人採取,又以鹽課增羨榷貨務魏伯芻等遷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己未,解池生紅鹽。按《食貨志》: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又按《志》: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又按《志》:初,鹽鈔法之行,積鹽於解池,積錢於京師榷貨務,積鈔於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徑請鹽於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於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眾。崇寧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復更鈔;已更鈔,鹽未給,復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民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時有魏伯芻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七年,又以課羨第賞。伯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筭請,率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御府頒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姦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新法於今纔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於此。於時御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廕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按《蔡京傳》:京盡更鹽鈔法,凡舊鈔皆弗用,富商巨賈嘗齎持數十萬緡,一旦化為流丐,甚者至赴水及縊死。提點淮東刑獄章縡見而哀之,奏改法誤民,京怒,奪其官。

政和七年,議復行解鹽,又詔鹽法,悉從初令,以利百姓。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議復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復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於平貨、在外於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 又按《志》:七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數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嘆。悉從初令,以利百姓。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較已罷而復用,抄劄既免而復行,鹽囊既增而復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復為十三千,民力因以擾匱,而盜賊滋焉。

重和元年,復行解鹽舊法,童貫請罷領解鹽,以三省條卷,復置官提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重和元年,詔復行解鹽舊法。踰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踰者論如私鹽法。京畿、京西復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利博,行於數路。既復行解鹽,商旅苦於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輸諸路,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產鹼地,悉墾為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鹼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 又按《志》: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宣和元年,樓异為明州,請仍舊,且於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詔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猶有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於越,西欲取於台,改令害法,動搖眾情。令狀析以聞。宣和二年,詔六路舊鹽聽商旅般販。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踰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筭。

宣和三年,大改鹽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並易為鈔鹽。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筭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併河北、京東行之。

宣和四年,舊鹽禁住賣,復用籍記、貼輸、帶買之令。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榷貨務建議:古有斗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崇寧會定鹽價,買鹽折筭,酌以中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復用焉。

欽宗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筭,照熙、豐以前舊法,又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還商賈。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筭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京批鈔之擾。 又按《志》:元年,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給還商賈,以示大信。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是時黼方用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於盜賊。然今不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豈得不怨。詔申限焉。

高宗建炎元年,以梁楊祖提領茶鹽事,令商人輸鹽鈔錢,詔運司勿將鹽本錢支給他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壬寅,以江、淮發運使梁楊祖提領東南茶鹽事。

按《文獻通考》:建炎初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筭請五十斤為一石六石為一袋輸鈔錢十八千又詔運司勿得將鹽本錢支給他用建炎二年,令遂路漕臣按視鹽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蜀鹽有隆之仙井、邛州之蒲江、榮州之公井、大寧富順之井鹽、西和州之鹽官長、寧州之淯井,皆大井也。若隆榮等十七州,則皆卓筒小井而已。自祖宗以來,皆民間自煮之。成都潼川利路,自元豐間,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為八十萬緡。比軍興所輸,已增數倍矣。然井有耗淡,而鹽不成者。官司慮減課額,不肯相驗封閉。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親按視。

建炎 年,二廣鹽皆屬漕司,量諸州歲用給之。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然廣東俗富,猶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彫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自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建炎四年秋七月戊辰,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 年,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下四州行鹽法。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閩廣之鹽,自祖宗以來,漕司官般官賣,以給司存。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然舊法,閩之上四州,曰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產鹽法。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項指揮,下四州且令從舊。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納行在,所榷茶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上四州用鈔法,以私販多鈔額,隨即停鈔法,仍係官賣。下四州隨產納鹽,而州縣苛取,每產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納鹽五斤。而胥吏交納錢數又倍之。嘉定間,臣僚奏乞行下,將產二十文以下,合納鹽五斤者,並行蠲免。從之。

紹興元年,詔臨安,秀州亭戶,依皇祐法輸鹽,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鹽,置廣西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十二月辛巳,復置廣西提舉茶鹽司。 按《食貨志》: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錢十八千。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祐法輸鹽,丘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

又按《志》: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鹹,募民墾

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萬餘緡。十有二月,復置廣西茶鹽司。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合給二稅,依皇祐專法計納鹽貨。以亭戶皆煎鹽為生,未嘗墾田故也。

紹興二年,詔賞鹽場官,置湖北提舉茶鹽司,張純浚立淮、浙鹽法,趙開變四川鹽法,又榷明州鹵田鹽。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茶鹽司。九月甲申,提轄榷貨務張純浚立淮、浙鹽法,增其算。總領四川財賦趙開初變四川鹽法,盡榷之。十一月乙丑,初榷明州鹵田鹽。 按《食貨志》:二年九月,詔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筭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時呂頤浩用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十有一月,詔淮、浙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輸錢,至是復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酷矣。〈按本

紀張純浚而志載張純儀疑有訛

又按《志》: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倣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六,其後又增貼輸等錢。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歲產鹽約千餘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筭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 按《趙開傳》:張浚知樞密院宣撫川蜀,素知開善理財,即承制以開兼宣撫處置使司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開見浚曰:蜀之民力盡矣,錙銖不可加,獨榷貨稍存贏餘,而貪猾認為己有,互相隱匿。惟不恤怨詈,斷而敢行,庶可救一時之急。浚銳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最後又變鹽法,其法實視大觀東南、東北鹽鈔條約,置合同場鹽市,與茶法大抵相類。鹽引每一斤納錢二十五,土產稅及增添等共納九錢四分,所過每斤征錢七分,住征一錢五分,若以錢引折納,別輸稱提勘合錢共六十。初變榷法,怨詈四起,至是開復議更鹽法,言者遂奏其不便,乞罷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三月,詔鹽場官煎賣鹽,比祖額增者推賞。

紹興三年春正月乙酉,減淮、浙蠶鹽錢。冬十月壬辰,詔寬私鹽重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減民間蠶鹽錢。

紹興四年春正月乙卯,增淮、浙路鹽鈔貼納錢。夏四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九月戊申,減淮、浙路鹽鈔所增貼納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正月,詔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絕,乃命以先後併支焉。

紹興五年春正月乙丑,罷淮南茶鹽提刑司,置提點兩路公事官一員,兼領刑獄、茶鹽、漕運、市易事。閏二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平入茶鹽司。十一月辛巳,復置淮南提舉鹽事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夏四月庚申,罷淮南提點司,東西兩路各置轉運兼提點刑獄、提舉茶鹽常平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詔廣西鹽,二分官賣,八分行鈔法,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餘八分行鈔法。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上供赴經略司買馬,餘為州用。及罷官賣,遂科七千緡於民戶,謂之糜費錢焉。

紹興九年,置淮東茶鹽司,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鹽司。 按《食貨志》: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錢助鄂兵之費。

紹興十三年秋七月壬申,蠲浙西貧民逋負丁鹽錢。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八月辛未,秦檜上《重修諸路茶鹽法》。九月乙巳,均科處州丁鹽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二年十二月辛酉朔,減夔州路及蒲江、淯井兩監鹽錢歲八萬二千緡有奇。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定福建鹽鈔法,增捕獲私鹽賞典。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庚申,更定福建路鹽法。六月己未,進錢忱少傅。增命官捕獲私茶鹽賞典。十一月癸亥朔,減福建鹽鈔錢歲八萬緡。 按《食貨志》: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產鹽法。〈隨稅輸鹽也。〉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復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復罷。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大抵法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

紹興二十九年春正月庚辰,禁諸州科賣倉鹽。閏六月甲子,罷福建安撫司官賣鹽。十二月壬申,減西和州官賣鹽直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二十九年十二月,詔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先是,州之鹽官井,歲產鹽七十餘萬斤。半為官吏柴茆之費,半鬻於西和成鳳州,歲得錢七萬緡,為西和州鑄錢本。鹽多地狹,每斤為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紹興三十年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募民墾田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   年,泰州海寧一監,支鹽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纔四十萬緡。至大曆,增至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監,支鹽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復官賣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二月甲午朔,罷福建路賣鈔鹽,蠲轉運司歲發鈔鹽錢十五萬緡。六月甲午,詔罷廣西鈔鹽,復官般官賣法。

按《文獻通考》: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鈔錢二十萬。其後再行鈔法,而州縣間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甚於官般。乃詔官賣如故。

乾道六年,廣西路復行鈔鹽法,有司請遣官分路措置諸路鹽務,又以河淺開濬以通鹽船。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丙申,廣西路復行鈔鹽法,仍增收通貨錢四十萬緡,以備漕計。 按《食貨志》: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鬻海之利居其半,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且以淮東、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於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按《河渠志》:六年,淮東提舉徐子寅言:淮東鹽課,全

仰河流通快。近運河淺澀,自揚州灣頭港口至鎮西山光寺前橋垛頭,計四百八十五丈,乞發五千餘卒開濬。從之。 又按《志》:六年三月,又命兩浙運副劉敏士、淛西提舉芮輝於新涇塘置閘堰、以捍海潮;楊家港東開河置閘,通行鹽船。仍差閘官一人。兵級十五人,以時啟閉挑撩。

乾道八年五月戊子,福建鹽行鈔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九年春正月乙酉,福建鹽復官賣法。十二月癸酉,罷廣西客鈔鹽,復官般官賣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併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事分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司,故鹽不至於虧減;今既罷西司併入東路,則廣東之鹽無復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故有是命。既而宰執進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今朝廷更不降鹽鈔,只令漕司認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折米招糴之弊皆去矣。九年,詔廣州復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從經略張栻請也。

淳熙四年,令胡元質與李繁同往蜀郡相度鹽法。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詔令胡元質與李繁同往蜀郡,相度鹽法。初,胡元質奏:蜀鹽之為害,尢甚於酒。蜀鹽取之於井,山谷之民,相地鑿井,深五六七十丈,幸而果得鹽泉,然後募工以石甃砌,以牛革為囊,數十人牽大繩以汲取之。至午則泉脈漸竭,乃縋人於繩,令下,以手汲取,投之於囊,然後引繩而上,得水入灶,以柴茅煎煮,乃得成鹽。又有小井,謂之卓筒,大不過數寸,深亦數十丈。以竹筒設機抽泉,盡日之力,所得無幾。又有鑿地不得鹽泉,或得泉而水味淡薄,煎數斛之泉,不能得斤兩之鹽。其間或有開鑿既久,井老泉枯,舊額猶在,無由蠲減。或有大井損壞,無力修葺,數十年間,空抱重課。或井筒剝落,土石堙塞,彌旬累月,計不得取。或夏冬漲潦,淡水入井,不可燒煎。或貧乏無力,柴茅不繼,虛失泉利。或假貸資財,以為鹽本,費多利少,官課未償,私債已重。如此之類,不可勝計。臣欲擇能吏前往,逐州考覆鹽井的實,盈虧之數。先與推排等第,隨其盈虧多寡,而增損之,必使上不重虧國計,下可以紓民力。詔令元質與李繁同往相度措置,條具聞奏。元質又言:簡州最為鹽額重大,近蒙蠲減,折估錢五萬四千餘緡。但官司一時逐井除減,使實惠未及下戶。富厚之家,動煎數十井,有每歲減七十緡者。下等之家,不過一二十井,貨則無人承當,額徒虛欠官司,督責不免。望委制置司再將向來已減之數,重行均減,其上戶至多者,每歲不得減過二千貫。其餘類推,均及下戶。淳熙五年二月丁丑,禁解鹽入京西界。九月甲子,定廣西賣鹽賞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李茆奏:廣西鹽法見於已行者,曰鈔商興販也。曰官自搬賣也。然二者利害,不可不究。且官自搬賣,舊係本路轉運司主其事,行之既便,歲課自足,諸州亦無缺乏之患。爰自紹興八年,改行鈔法,轉運司所得僅二分,不能給諸州歲計。至於高折秋苗,民被其害,逐年賣鈔,所虧之數甚多。陛下灼見其弊,仍舊撥還轉運司,均與諸州官搬官賣,盡罷折米招糴之為民害者。止令轉運司歲認息錢三十一萬貫,其為計甚善。自當確守此法,必為永久之利。詔令戶部,將廣西官搬官賣鹽法申嚴行下,常切遵守。

淳熙六年,蠲四川鹽課,詔諸路賣鹽毋擅增舊額。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五月庚午,蠲四川鹽課十萬緡。九月癸未,詔福建、二廣賣鹽毋擅增舊額。冬十月庚午,再蠲四川鹽課十七萬餘緡。 按《食貨志》:經略張栻去而漕臣趙公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以為言,上黜公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又按《志》: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价言: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并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划除,不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庶井戶免困重額。

淳熙七年,減賣鹽數禁官賣鹽。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甲子,減廣西諸州歲賣鹽數。十二月戊戌,禁潭、道等州官賣鹽。 按《食貨志》: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司務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今後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踰已減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