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20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六

  宋四〈淳熙八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七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二則 端平三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寶祐五則 開慶一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一〈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十二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卷

鹽法部彙考六

宋四

淳熙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令淮東茶鹽司隨時修葺捍海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弊故也。 按《河渠志》:八年,提舉淮南東路常平茶鹽趙伯昌言:通州、楚州沿海,舊有捍海堰,東距大海,北接鹽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實所建,遮護民田,屏蔽鹽灶,其功甚大。歷時既久,頹圮不存。至本朝天聖改元,范仲淹為泰州西溪鹽官日,風潮泛溢,渰沒田產,毀壞亭灶,有司請於朝,調四萬餘夫修築,三旬畢工。遂使海瀕沮洳潟鹵之地,化為良田,民得奠居,至今賴之。自後寖失修治,纔遇風潮怒盛,即有衝決之患。自宣和、紹興以來,屢被其害。阡陌洗蕩,廬舍漂流,人畜喪亡,不可勝數。每一修築,必請朝廷大興工役,然後可辦。望令淮東常平茶鹽司:今後捍海堰如有塌損,隨時修葺,務要堅固,可以經久。從之。

淳熙九年,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又詔福建鹽依舊官般官賣。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庚戌,遣使訪問二廣鹽法利害。十二月己亥,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仍出緡錢四十萬以備漕計之闕。 按《食貨志》:淳熙五年,詔泰寧、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八年,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籍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籍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行也。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于是詔峴措置。峴請從榷貨務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九年正月,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于是詔福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三月,詔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又按《志》:九年,詔遣浙西撫幹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舉詳議以聞。使還,尋以廷直提舉廣東同措置廣西鹽事。

淳熙十年,命二廣提舉鹽事官措置鹽事,詔還通泰等州亭戶鹽本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廣提舉鹽事官互措置鹽事。己丑,詔罷廣南官鬻鹽法。九月丙寅,嚴盜販解鹽法。 按《食貨志》:十年,先是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通、泰、楚隸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灶四百十二。紹興初,灶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淳熙初,亭戶得嘗試鹵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額之半。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十斤為浮鹽。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文,內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其鹽並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緡。又綱取鹽一袋并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寒,不免私賣。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私賣之弊。至是,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詔廣鹽復行鈔法,罷官搬官賣。淳熙十一年,詔金州聽商人買賣不得置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賣,致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不得置場拘榷。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金州依見行鹽法,聽客人鋪戶從便買賣,不得依前置拘榷場。廣西經略詹儀之等奏,靜江府一十六州官賣鹽,以救十六州之害。住高化等五州,敷賣二分食鹽,令轉運司置鋪出賣,從便請買,以為五州之利。所有五州歲計,令轉運司計度包認應副,如是則一路二十五州,無不均被聖澤。折苗科敷之弊,可以永革,而民力裕矣。

淳熙十二年,置漁陽井鹽官,禁博販交趾私鹽。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己丑,禁交趾鹽入省地。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置萬州南浦縣漁陽井鹽官一員,井歲收鹽十四萬六千三百餘斤。初以主簿兼監,于是始專置官。廣西提舉胡庭直言:邕州賣官鹽,並緣紹興間時指揮,于江右永平、太平兩寨置場,用物帛博販交趾私鹽,夾雜官鹽出賣。緣此溪洞之人,亦皆販賣交鹽,近雖改行鈔法,其本州尚仍前弊。詔經略司及知英州陳士英,公共措置聞奏。既而經略司申,元初起置博易場,以人情不可止絕,而博易交鹽,亦是祖宗成法。乞只嚴禁博販等人,不得販鬻交鹽,攙奪官課,餘仍舊。從之。

淳熙十三年,詔措置淮、浙、廣州、汀州鹽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三月丁酉,詔職事官改官,許在歲額八十員之外。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為一。十二月辛巳,減汀州鹽價歲萬緡。 按《食貨志》:十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視他州尢甚,乞以汀州為客鈔。事下提舉應孟明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甚邇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罷。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將何所往。故鈔法雖良,不可行於汀州,惟裁減本州并諸縣合輸內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復下轉運趙彥操等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蓋上四州財賦絕少,所恃者官賣鹽耳。又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產鹽之弊也。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言:總轄權制亭灶,刻剝本錢,卻縱亭戶,私煎盜賣。詔淮浙場見差總轄並罷。按《朝野雜記》:淮浙鹽額,最多者,泰州,歲產鹽一百六十一萬石。嘉興八十一萬石,通州七十八萬石,慶元三十九萬石。淮浙鹽一場十灶,每灶晝夜煎鹽六盤,一盤三百斤,遇雨則停。淳熙末,議者謂總轄甲頭權制亭灶,兜請本錢,恣行刻剝,懼其赴愬,縱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一場私鹽三十六萬斤矣。而又有所謂鑊子鹽,亭戶小火,一灶之下,無慮二十家,家皆有鑊,一家通夜必煎兩鑊,得鹽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一季計之,則鑊子鹽又百餘萬斤矣。一場之數已如此,諸路可知。十三年九月己未,遂罷總轄,令亭戶自請本錢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廣州潘知言奏:本州置局拆賣包鹽,係淳熙元年創置。六年內,方始計口給曆,付民戶照。不測點曆,比較賞罰,其實包鹽之價,比之鹽鈔,減三分之一。公私各便。但給曆鉤考近於均敷,欲拘回元曆,買多或少,聽民便。從之。時臣寮奏汀州科鹽之害。詔令漕臣趙彥操等,措置聞奏。因言,汀州六邑,長汀、清流、寧化則食福鹽,上杭、連城、武平則食漳鹽,亦各從其俗耳。夫食鹽者既異,則鈔法難于通行。今欲將舊欠鹽錢,盡與蠲放,及減鹽價,其所蠲舊欠,與所減鹽價,本司卻多方措置,那移應補。其數如此,則州縣之力,即日可紓。立價既平,買鹽者眾,私販遂息。官賣益行,價雖裁減,用無所虧。是汀州與六邑,歲減于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于官者,一萬緡有奇。所補州縣與所放舊欠,又在此外。加以利源不壅,則財力自豐。救弊之本,無以尚此。並從之。

淳熙十五年,詔廣東西鹽併為一司,皆聽商販。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詔曰:廣南在數千里外,疾痛難于上聞,朕憫之尤切。蓋鹽者,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朕為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于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寘之法。于是命詹儀之知靜江府,併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萬籮為額,俟三四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所有客鈔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廣西提刑趙伯逖奏本路鈔法五弊。且曰:曩者諫議之臣,以官搬官賣,科敷百姓,害及一路。于是改行鈔法,上以足國,下以裕民,莫不以為便。今六年矣。諸郡煎熬益甚,民旅困于科抑,名曰足國,實未嘗足。名曰裕民,實未嘗裕。臣嘗遍訪吏民,向者官搬官賣之時,廣西諸郡,誠有科敷百姓去處,然不過產鹽地分,所謂高、化、欽、廉、雷五州是也。海鄉鹽賤不肯買,故有科抑。如靜江、鬱林、宜、融、柳、象、昭、賀、梧、藤、邕、容、橫、貴、潯、賓近裡一十六州,去鹽場遠,若非官賣,無從得鹽。舊時逐州隨宜,置鋪出賣,民間食用,樂然就買,不待科抑。自改行鈔法以來,近裡一十六州,徒損于官,無補于民。民食貴鹽,又遭科鹽鈔之苦。沿海五州,雖名賣鈔,其舊賣二分食鹽,元不曾禁戢計戶,科擾如故。切謂今日之法,正當講究沿海五州利病,杜絕科敷。不當變近裡十六州官搬官賣之法。詔令相度條貫聞奏。

淳熙十六年,復官般官賣鹽法。光宗即位,令四川存留經、總制錢代輸鹽額,廣南措置鹽鈔不得科抑。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丙辰,復二廣官般官賣鹽法。 按《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內禪禮,帝即位。夏四月丁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留三年,代輸鹽酒重額。 按《食貨志》:十六年,經略應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于民,其害有甚于官般。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弊。 按《應孟明傳》:孟明,除浙東提點刑獄,以鄉部引嫌,改使江東。會廣西謀帥,帝謂輔臣曰:朕熟思之,無易應孟明者。即以手筆賜孟明曰:朕聞廣西鹽法利害相半,卿到任,自可詳究事實。進直祕閣、知靜江府兼廣西經略安撫。初,廣西鹽易官般為客鈔,客戶無多,折閱逃避,遂抑配于民。行之六年,公私交病,追逮禁錮,民不聊生。孟明條具驛奏除其弊,詔從之。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運判朱晞顏奏,今廣西鹽名曰客鈔,元無客也。自乾道間變法,富商失業,無復客商矣。今鈔以客為名,乃強稅戶之家,使之承認,至於破家而止。尋詔詹儀之罔上害民,袁州安置。

光宗紹熙元年十二月癸卯,詔歲減廣東官賣鹽。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蠲減廣東鹽額。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熙二年秋,蠲減廣東鹽額。先是,除高、雷、化、欽、廉五州賣二分鹽外,令官搬官賣如故。餘鹽令廣東歲賣七萬五千籮。去冬,用吳宗旦之請,頗損五州鹽直,及所賣之數。又用劉坦之之請,減鈔鹽一萬籮。戶部奏,如是則歲失經費六萬三千餘緡。上不之靳也。至是廣東復言六萬五千籮,猶有未售者。又命減五十八籮。蓋潮、惠、南恩州既自產鹽,而官復搬賣,往往計口而抑售於民。是後朝廷暗損經費十萬緡,而科抑少減。

紹熙三年,蠲四川鹽額錢,罷廣東鹽斤錢,又吏部尚書趙汝愚請申行趙開舊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歲蠲四川鹽酒重額錢九十萬緡。三月丁酉,罷廣東增收鹽斤錢。按《食貨志》: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稅而已。然鹹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六十斤者。又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于得井,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皆平準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施行。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傷法,禁斤重之踰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于是頓昂。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紹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紹興丁鹽、茶租錢八萬二千餘緡。十二月甲寅,復四川鹽合同場舊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減廣西鹽額,蠲兩浙丁鹽錢,禁潼川鹽額外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七月辛酉,即皇帝位。八月乙卯,詔歲減廣西鹽額十萬緡。冬十月辛丑,蠲兩浙路丁鹽、身丁錢一年。 按《食貨志》: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刱增。于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廣西鹽額歲減十萬緡。

寧宗慶元元年,詔罷循環鹽鈔。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寧宗慶元初,詔罷循環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筭,與已投倉者通理先後支散。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鈔多弊,故有是命。于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按《文獻通考》:慶元元年,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增剩,兩等文鈔,據客人稱,循環鈔多有弊。蓋自宣和間,客人先買一鈔,即更重買一鈔。其先鈔號為舊鈔,而重買,謂之新鈔。舊鈔可以攙支,重買復為舊鈔。如此循環,實商賈之利也。乞截日住罷,口用一色,增剩鈔支請。于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慶元三年,廣東提舉徐安國捕私鹽于大奚山島。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夏,廣東提舉茶鹽徐安國遣人捕私鹽于大奚山,島民遂作亂。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八月癸丑,蠲紹興府攢宮所在民身丁錢絹綿鹽。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詔新鈔搭支舊鈔。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禧二年,詔自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于舊鈔,或願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鈔理資次。

按《文獻通考》:開禧以後節次有繳納舊鈔換新鈔指揮不一

嘉定三年,議兩浙浮鹽,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三年十一月乙巳,遣朝臣二人往兩浙路與提舉官議收浮鹽。 按《食貨志》:嘉定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三年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以上。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務場朱印于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萬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鹽鈔並為舊鈔,期以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行用。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嘉定四年春正月甲辰,以四川鹽擔錢對減激賞絹一年。夏四月甲申,禁兩浙、福建州縣科折鹽酒。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蠲瓊州丁鹽錢,免福建下四州軍折戶產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十二月壬寅,蠲瓊州丁鹽錢。

按《食貨志》:六年,臣僚嘗極言,福建下四州產鹽之

弊,於是下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產以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嘉定七年,蠲福建貧民納鹽,罷通州天賜鹽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未幾,復奪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夏四月癸卯,蠲福建沿海諸州貧民納鹽。十一月丙戌,罷四川制置大使司所開鹽井。 按《食貨志》: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復奪之。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八月,罷通州天賜鹽場。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臨安府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 年,蔡幼學請蠲福建產鹽浮鹽,不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蔡幼學傳》:幼學為福建路安撫使。政主寬大,惟恐傷民。福建下州,例抑民買鹽,以戶產高下均賣者曰產鹽,以交易契紙錢科敷者曰浮鹽,皆出常賦外,久之遂為定賦。幼學力請蠲之,不報。

理宗寶慶元年,以廣州水軍興販,罷其統領統轄。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慶元年,以廣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各降一官。

寶慶二年,御史趙至道請優恤鹽商,以復鹽課,從之。又詔以福建運鹽盡歸漕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監察御史趙至道言:夫產鹽固藉於鹽戶,鬻鹽實賴於鹽商,故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慶元之初,歲為錢九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贏利。為今之計,莫若寬商旅,減征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復見於今日矣。從之。 又按《志》:二年,監察御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係瀕洲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也。鹽產於福州、興化,而運於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於青苗之害。望將運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從之。

紹定元年,罷上虞餘姚刱立鹽灶。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罷上虞、餘姚海塗地刱立鹽灶。紹定二年,除台州鹽稅,戒飭二廣福建漕司嚴察州縣剋剝鹽利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詔台州水災,除民鹽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八月,監察御史留元英奏,二廣列郡及福建上四州,惟鹽是利。守令剋剝於常賦之外,藉戶口以敷鹽,民被其擾,近者汀寇,亦基於此。乞戒飭二廣、福建漕司,嚴察州縣,痛革前弊。仍令憲司,歲行戶部,許人陳訴。從之。

端平元年,真德秀言泉漳鹽法之弊,納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九月己酉,真德秀言:權臣罔上,講筵官亦傅會其言,今承其弊,有當慮者五事,并及泉、漳寇盜、鹽法之弊。帝嘉納之。

端平二年,提舉茶鹽司,增設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復鹽額為務。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復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

端平 年,袁甫奏復閩鹽舊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端平初,閩鹽隸漕司,例運兩綱供費,後增至十有二吏卒,並緣為奸,且抑州縣變賣,公私苦之。袁甫奏復舊例。

嘉熙二年,都省請飭江淮諸屯毋得私買浮鹽,從之。減四川諸州縣鹽額。

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詔四川諸州縣鹽榷額,自明年始更減免三年,其四路合發總所綱運者亦免。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四月,都省言,國計軍需,多仰鹽課。乾道以來,歲額六十五萬有奇。自鈔法變而請買稀少,亭戶失業。乞飭江淮諸屯,毋得私買浮鹽,令提舉司復亭場委官屬,依直收買。則利歸公。上令覈實以聞。從之。

淳祐元年,詔集議鹽鈔法,以岳珂創增鹽額鐫秩。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祐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左司諫方來奏,岳珂創增鹽額,國課益虧。況作俑言利,乞重鐫削。詔更鐫一秩。淳祐五年,詔嚴私販苛征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右曹郎中吳子良進對言,舊相行官販商賈坐廢,近日罷官販,還客販。然尚恐貼納太多,商賈未便。願與大臣熟議之。殿中侍御史鄭寀乞括淳祐初創糴本鹽,可以資糴。又省造楮。從之。

寶祐元年,茶鹽上錢立賞格。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祐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有旨依所上推賞。

寶祐二年閏六月壬午,罷江灣浮鹽局。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三年二月乙酉,詔以新會、香、鹽,命臨安府守臣馬光祖收換兩界舊敝會子。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四年,以鹽額增賞職事官,復嚴私販之禁。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五月,以行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有奇,本務場并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餘萬,皆由臺閫及諸軍帥興販規利之由。于是復申嚴私販之禁。

寶祐五年,詔收鍋戶浮鹽厚給鹽本。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朱熠復言: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壟斷而籠其利;纍纍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卻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有旨從之。

開慶元年,浙西提舉孫子秀還亭民鹽本錢,又奏省華亭茶鹽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慶初,孫子秀為浙西提舉常平。先是,丞相丁大全以私人為之,盡奪亭民鹽本錢,充獻羨之數。一路騷動。子秀至還前正鹽本錢五十餘萬貫,又奏請省華亭茶鹽分司之非。

景定元年,除放福建拖欠鹽課。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

景定三年,詔蠲四川州縣鹽酒榷額,福建轉運司仍用自來鹽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冬十月乙卯,詔蠲四川總制州縣鹽酒榷額。 按《食貨志》: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於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自賣。近年刱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州縣被其攙奪,發泄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有旨:福建轉運司視自來鹽法,毋致違戾;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依此施行。

度宗咸淳元年,減免四川州縣鹽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減四川州縣鹽酒課,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徵三年。咸淳四年,陳宜中、朱熠奏鹽法抑配之害,收買浮鹽之利,再免四川州縣鹽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冬十月己亥,已減四川州縣鹽酒課,詔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徵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正月,陳宜中奏鹽法抑配之害,曩歲淮鹽道梗,廣鹽益出於江湖。南北之境,司局之賣數餘羨,朝廷之鈔額頓增。比年以來,越界有禁,鹽之滯者無所泄,鈔之增者不復除。重以銀價,倍蓰綱解,迫促鹽司,無以為策。遍追鈔戶,多致抑賣。繼責諸吏,立限倍輸。食鹽之戶口不加多,日納之錢銀不加少。鈔戶殞身蕩產,不足填償。諸吏剝床及膚,肆行抑配。分鄉置局,計口敷鹽,雜以灰泥,減其斤兩。沿門強委,刻日責償。前欠未消,後敷踵至。不能償者,群數十惡少,席捲其家,爨釜布衾,靡孑遺者。甚至搜抉煎熬,誣以私販,棄抑人家,訐為私鬻。攤執遍及於溫飽,科罰不問其是非。民不聊生,惟各待死。昨者,臺臣嘗以計口食鹽之害為言,弊端紛如,未易頓革。欲乞行下監司,痛行禁戢,實去民間之害也。從之。殿中侍御史朱熠上言曰: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二,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二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耶。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壟斷而籠其利。纍纍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即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

金一

海陵天德二年,以鹽引斤數太重,一引分作三四。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毛碩傳》:碩,天德二年,充陝西路轉運使。碩以陝右邊荒,種藝不過麻、粟、蕎麥,賦入甚薄,市井交易惟川絹、乾薑,商賈不通,酒稅之入耗減,請視汴京、燕京例給交鈔通行。而鞏、會、德順道路多險,鹽引斤數太重,請一引分作三四,以從輕便。朝廷皆從之。

世宗大定 年,詔鹽場許民以米貿易。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初,梁肅為河北東路轉運副使。時,窩幹亂後,兵食不足,詔肅措置沿邊兵食。移牒肇州、北京、廣寧鹽場,許民以米易鹽,公私皆獲其利。又戶部郎中曹望之請於大鹽濼設官榷鹽,聽民以米貿易鹽,民戍聚落,可以固邊圉,其利無窮。凡貯米二十餘萬石。及東北路歲凶,賴以濟者不可勝紀。

大定二年,定軍煮私鹽及盜官鹽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定軍煮私鹽及盜官鹽之法,命孟安謀克巡捕。

大定三年,給鹽使司銀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十一月,詔以銀牌給益都、濱、滄鹽使司。

大定十一年,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罷烏古里石壘鹽池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正月,用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俁為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以是歲入錢為定額。四月,以烏古里石壘民饑,罷其鹽池稅。

大定十二年,詔給貧富人奴婢食鹽。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十月,詔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皆給食鹽。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里之費。遂命計口給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大定十三年,廢置諸路鹽司鹽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遼、金故地濱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里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而已。益都、濱州舊置兩鹽,大定十三年四月,併為山東鹽司。 又按《志》:十三年二月,併榷永鹽為寶坻使司,罷平、灤鹽錢。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月,州人李格請復置,詔遣使相視。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且食鹽戶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遂寢其議。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復免烏古里石壘部鹽池之稅。

大定二十一年,併諸路鹽司,罷平州樁配鹽課。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滄州及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併為海豐鹽使司。十一月,又併遼東等路諸鹽場,為兩鹽司。 又按《志》: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梁肅言:寶坻及傍縣多闕食,可減鹽價增粟價,而以粟易鹽。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若減價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虧課。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比又以恩、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易也。遂罷。十二月,罷平州樁配鹽課。

大定二十三年,以刮鹼同私鹽法論加寶坻鹽課耗鹽。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七月,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鹼土二法以上。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重,而犯者猶眾,不可縱也。上曰:刮鹼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鹼而食,將侵官課矣。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鹼科罪。後犯則同私鹽法論。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十斤,慮有風乾折耗。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灶戶。大定二十四年,以猛安謀克戶甚艱,詔罷鹽引添灶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寧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舊速頻以東食海鹽。蒲與、胡里改等路食肇州鹽,初定額萬貫,今增至二萬七千。若罷鹽引,添灶戶,庶可易得。元忠對曰:已嘗遣使咸平府以東規畫矣。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為之。通又言:可罷上京酒務,聽民自造以輸稅。上曰:先灤州諸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豈可令民自沽耶。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罷北京遼東鹽使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京七鹽司。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運司同鬻,其輸粟于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鈔,石一引。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其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潁、宿、泗、曹、睢、鈞、單、壽諸州。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臨洪場行贛榆縣,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胊山、東海縣,板浦場行漣水、沐陽縣,信陽場行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縣,衡村場行即墨、萊陽縣,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引,聽本州縣鬻之。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黃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場行福山縣,是三場又通行旁縣棲霞。寧海州場行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寶坻鹽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馬城縣置局貯錢。解鹽行河東南北路,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唐、鄧、嵩、汝諸州。西京、遼東鹽各行其地。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潢府、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又按《志》:二十五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家食鹽,但無引目者,即以私治罪。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因為之罷北京、遼東鹽使司。

大定二十八年,以鹽使司擾民刱設巡捕使。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尚書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鹽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鹽司苟圖羨增,雖知其誣亦必加刑。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五月,刱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各一員。山東則置于濰州、招遠縣,滄置于深州及寧津縣,寶坻置于易州及永濟縣,解置于澄城縣,西京置于兜荅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鹽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私煮則捕之,在三百里內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乾辦鹽錢,減寶坻、山東滄鹽價,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西京解鹽巡捕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十二月戊戌,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巡鹽使。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十二月,戶部尚書鄧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乾辦錢,又必別市而食,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況今府庫金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乞令平、灤乾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乾辦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已。又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乾辦,餘同儼議。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左諫議大夫徒單鎰則以乾辦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餘從所請。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時既詔罷乾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寧推官宋扆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罷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章宗明昌元年,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乾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徵督。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明昌二年,詔鹽司官捕盜販私鹽。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五月,省臣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輒捕。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巡尉弓兵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

明昌三年,以尚書省言令濤洛等五場通比鹽課。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里內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徵捕獲之賞于販造者。猛安謀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則免罪。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刱設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判官乞陞為從七品,用進士。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餘皆從之。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鹽行于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姦弊。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明昌五年,詔八小場鹽課,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收辦,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遂遣使按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係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復盡實附曆納官。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屬轉運司,三百里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所屬恡不遣者徒二年。十一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復加三文為三十三文。

承安三年,增諸路鹽價,并嚴私鹽之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承安三年十二月,尚書省奏:鹽利至大,今天下戶口蕃息,食者倍於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豈以價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遂復定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為六貫四百文。遼東、北京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舊石二貫文,增為二貫八百文,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為二貫文,既增其價,復加其所鬻之數。七鹽司舊課歲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六貫,增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貫四百文。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貫,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寶坻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文,增為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解州舊入八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五百文,增為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遼東舊入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增為三十七萬六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北京舊入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舊入十萬四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十四貫六百八文。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數多寡論罪。今乃有身犯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襲權貴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

泰和元年,均捕告私鹽罪賞以侯摯增鹽課遷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滄、濱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清州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弛其禁,令民時採而織之。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徵於犯人。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徵以入官,則罪賞均矣。詔從之。 按《侯摯傳》:摯,承安間,積遷山東路鹽使司判官。泰和元年,以課增四分,特命遷官二階。

泰和三年,定授鹽使司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二月,以解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進士授鹽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四年六月,以七鹽使司課額七年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時桓州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六月,詔以山東、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為經畫,而管勾、監司與合干人互為姦弊,以致然也。即選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及部令史、譯人、書史、譯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為管勾,而罷其舊官。十月,西北路有犯花鹹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詔定制,收鹼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

泰和四年冬十月甲午,定私鹼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五年,詔山東、滄州鹽課令兩司分辦,又命巡察境內私鹽。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六月,以山東、滄州兩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言令兩司分辦為便。詔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陳、蔡、許、潁州隸滄鹽司,以山東東西路、開、濮州、歸德府、曹、單、亳、壽、泗州隸山東鹽司,各計口承課。十月,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者眾,可量戶口均配之。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年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無藉之人,豈以配賣而不為哉。遂定制,命與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

泰和六年,令鹽司達各官在職時增虧鹽課以為陞降,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二月,右丞相內族宗浩、參知政事賈鉉言:國家經費惟賴鹽課,今山東虧五十餘萬貫,蓋以私煮盜販者成黨,鹽司既不能捕,統軍司、按察司亦不為禁,若止論販私鹽者之數,罰俸降職,彼將抑而不申,愈難制矣。宜立制,以各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令鹽司以達省部,以為陞降。遂詔諸統軍、招討司,京府州軍官,所部有犯者,兩次則奪半月俸,一歲五次則奏裁,巡捕官但犯則的決,令按察司御史察之。四月,從涿州刺史夾谷蒲乃言,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泰和七年,定增虧鹽課升降格,立灶戶盜賣課鹽法。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九月甲申,定西北京、遼東鹽司判官諸場管勾,增虧升降格。 按《食貨志》:七年九月,定西北京、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增虧升降格,凡文資官吏員,諸局署承應人、應驗資歷注者,增不及分者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兩資,遷一官,四分減兩資,遷兩官,虧則視此為降。如任迴驗官注擬者,增不及分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一資、遷一階,四分減兩資、遷兩階,虧者亦視此為降。十二月,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戶盜賣課鹽法,若應納鹽課外有餘,則盡以申官,若留者減盜一等。若刮鹼土煎食之,採黃穗草燒灰淋鹵,及以酵粥為酒者,杖八十。

泰和八年,詔鹽管勾以到部人注代,又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七月,宋克俊言:鹽管勾自改注進士諸科人,而監官有失超陞縣令之階,以故怠而虧課,乞依舊為便。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時,選當時到部人截替,遂擬以秋季到部人注代。八年七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