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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四卷目錄

 國用部彙考四

  宋二〈神宗熙寧六則 元豐六則 哲宗元祐三則 元符三則 徽宗二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四則 大觀二則 政和一則 重和一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十四卷

國用部彙考四

宋二

神宗熙寧元年,詔置裁減局,尋罷之。以奉宸庫珠鬻價買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六月丙寅,命司馬光、滕甫裁定國用。 按《食貨志》:神宗嗣位,尢先理財。熙寧初,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後數日,光登對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帝遂罷裁減局,但下三司共析。

按《文獻通考》:神宗以國用不足,留意理財。熙寧元年,謂文彥博等曰:當今理財,最為急務。養兵備邊,府庫不可以不豐。大臣宜共留意節用。乃命翰林學士司馬光、御史中丞滕甫,同看詳裁減國用制度。

按《容齋三筆》:元年,以奉宸庫珠子付河北緣邊四榷場,鬻錢銀,準備買馬數至二千三百四十三萬顆。熙寧二年,詔諸路金帛輸內藏庫者,三司拘催。條例司計諸路常平廣惠倉貫石之數,始置三司條例。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三司條例。 按《職官志》:熙寧中,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局。 按《食貨志》:神宗臨御之初,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嘗謂輔臣曰:比閱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舊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鉤考。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御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內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即命幹當御藥李舜舉領其事。繼詔諸路金銀輸內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按《玉海》:作熙寧二年。〉 又按《志》:王安石執政,議置三司條例司,講修錢穀之法。帝因論措置之宜,言:今財賦非不多,但用不節,何由給足。宮中一私身之奉有及八十千者,嫁一公主至費七十萬緡,沈貴妃料錢月八百緡。聞太宗時宮人惟繫皂紬襜,元德皇后嘗用金線緣襜,太宗怒其奢。仁宗初定公主奉料,以聞獻穆,再三始言初僅得五貫爾,異時中宮月有止七百錢者。時天下承平,帝方經略四夷,故每以財用不給為憂。日與大臣講求其故,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有司請造龍圖、天章閣覆欄檻青氈四百九十。帝謂:禁中諸殿欄檻率故弊,不必覆也。既而并延福宮覆檻氈罷之。後呂嘉問復建議省儀鸞司供禁中綵帛。是歲,詔內外勿給土木工作,非兩宮、倉廩、武庫,皆罷省。按《玉海》:二年六月一日,詔左藏歲撥金三百萬銀五十萬兩入內藏 又按《玉海》:二年九月丁卯條例司言今諸路常平廣惠倉略計千五百萬貫石

熙寧三年,停罷諸費,增內外吏祿,罷條例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五月甲辰,詔罷制置三司條例歸中書。 按《食貨志》:三年,儀鸞司闕氈三千,三司請命河東制之。帝曰:牛羊司積毛數萬斤,皆同糞壤,三司不取於此,而欲勤遠民乎。金州歲貢斑竹簾,簡州歲貢綿紬,安州市紅花萬斤,梓州市碌二千斤,帝皆以道遠擾民,亟命停罷。制置司言:諸路科置上供羊,民費錢幾倍,而河北榷場博買契丹羊歲數萬,路遠,抵京皆瘦惡耗死,公私費錢四十餘萬緡。詔著作佐郎程博文訪利害。博文募民有保任者,以產為抵,官預給錢,約期限、口數、斤重以輸。民多樂從,歲計充足。凡供御膳及祀祭與泛用者,皆別其牢棧,以三千為額,所裁省冗費十之四。其後,又用呂嘉問、劉永淵之言,治竈藏冰,以省工費。帝嘗患增置官司費財。王安石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帝曰:古者什一而稅,今取財百端。安石謂古非特什一而已。帝又以倉吏給軍食,多侵盜,詔足其概量,嚴立諸倉丐取法。中書因請增諸倉主典、役人祿至一萬八千九百緡,且盡增選人之祿,均其多寡。令、祿增至十五千;司理至簿、尉,防團軍監推、判官增至十二千。其後又增中書、審官東西、三班院、樞密院、三司、吏部流內銓、南曹、開封府吏祿,受財者以倉法論。安石蓋欲盡祿天下之吏,帝以役法未就,緩其議。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緡。時主新法者皆謂吏祿既厚,則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良吏實寡,賕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議者不以為善。

熙寧五年,置提舉帳司,驅磨天下帳籍。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三月丙午,以內藏庫錢置市易務。 按《職官志》: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巳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又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 按《食貨志》:五年,患天下文帳之繁,命曾布刪定法式。布因請選吏於三司顓為一司,帳司之置始此。

按《玉海》:五年十月九日,專置司驅磨天下帳籍,繼以旁通目子,而天下無遺利,而公使錢始立定額。 又按《玉海》:國朝,三司有帳案,內自府庫,外至州縣,歲會月計,以上三司。自治平二年至熙寧二年十一月,凡四年,而未鉤考,帳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其虧損,不可勝計。遂置提舉帳司領之。

熙寧七年二月癸未,詔三司歲會天下財用出入之數以聞。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初,陝西用兵,凡費緡錢七百餘萬。帝以問王安石,安石曰:楚建中考沈起簿書,計一道半歲費錢銀紬絹千二百萬貫、匹、兩。帝因欲知陝西歲用錢穀、金帛及增虧凡數,乃詔薛向條上。王安石以為擾,力請罷之,止詔三司帳司會計熙寧六年天下財用出入之數以聞。韓絳既相,建言:三司總天下財賦,請選官置司,以天下戶口、人丁、稅賦、場務、坑冶、河渡、房園之類租額年課,及一路錢穀出入之數,去其重複,歲比較增虧、廢置及羨餘、橫費。計贏闕之處,使有無相通,而以任職能否為黜陟,則國計大綱可以省察。三司使章惇亦以為言,乃詔置三司會計司,以絳提舉。其後一州一路會計式成,上之,餘未就緒,未幾遂罷。

熙寧八年,韓絳奏罷會計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提舉三司會計司上一州一路會計式。九月十一日丁卯,絳奏罷會計司。

元豐 年,更景福殿庫名,御製詩以揭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藝祖嘗欲積縑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別儲於景福殿。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一字一庫以號之,凡三十二庫。後積羨贏為二十庫,又揭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元豐三年,作元豐庫儲諸羨餘錢,以待非常之用。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餘錢。諸道榷酤場,舊以酬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寧役法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緡輸中都。元豐三年,遂於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按《玉海》:元豐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壬子,曾鞏議經費曰:景德戶七百三十萬,墾田一百七十萬頃。皇祐戶一千九十萬,墾田二百二十五萬頃。治平戶一千二百七十萬,墾田四百三十萬頃。天下歲入,皇祐、治平皆一億萬以上,歲費亦一億萬以上。景德官一萬餘員,皇祐二萬餘員。治平并幕職州縣官三千三百餘員,總二萬四千員。景德郊費六百萬,皇祐一千二百萬,治平一千三百萬。以二者校之,官之眾,一倍於景德,郊之費,亦一倍於景德。

元豐五年,分天下之財為二,轉運隸左曹,常平隸右曹。比部鉤帳籍,而職掌盡歸戶部。又詔司農趣常平坊場,錢輸元豐庫。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 按《職官志》: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

按《玉海》:神宗始分天下之財以為三司轉運司,獨用民常賦,與州縣酒稅之課。其餘財利,悉收於常平司,掌其發斂,儲之以待非常之用。罷三司而為戶部,轉運之財,則左曹隸焉,常平之財,則右曹隸焉。 又按《玉海》:元豐,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參掌,鉤考中外帳籍之事。周官宰夫所謂乘其財用之出入者也。轉運司常以計帳申省。 又按《玉海》:五年三月十一日,詔司農趣常平坊場錢五百萬緡,輸元豐庫。元豐六年,詔以內庫錢樁元豐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歲以內庫緡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邊費。

元豐七年,詔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進旁通冊。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詔朝廷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終,具旁通冊進入。元豐 年,詔諸路金帛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督趣,輸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以來,又詔諸路金帛、緡錢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起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內藏庫寄帳封樁。當輸內庫金帛、緡錢,踰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哲宗元祐元年,詔裁冗費,罷帳司,會計悉歸戶部,以尚書兼領左、右曹。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夏四月乙巳,詔戶部裁冗費,著為令。 按《職官志》:元祐初,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省立法。 按《食貨志》:元豐官制既行,三司所掌職務散於六曹、諸寺監。元祐初,司馬光言:今戶部尚書,舊三司使之任,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焉。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宜令尚書兼領左右曹,侍郎分職而治,舊三司所掌錢穀財用事,有散於五曹及諸寺、監者,並歸戶部。遂詔尚書省立法。有司請以府界、諸路在京庫務及常平等文帳悉歸戶部。初,熙寧五年,患天下文帳之繁,命曾布刪定法式。布因請選吏於三司顓為一司,帳司之置始此。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所設官吏僅六百人,費錢三十九萬緡,而勾磨出失陷錢止萬緡。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使州郡應上省帳皆歸轉運司,唯錢帛、糧草、酒麴、商稅等別為計帳上戶部。至是,令戶部盡收諸路文帳。蘇轍時為諫官,謂徒益紛紛,請如舊為便。不行。 又按《志》:元年,右司諫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內庫財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備緩急。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塘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緡募保甲為軍。尋用其議。按《文獻通考》:元年,議者謂,熙寧以前,上供無額外之求,州縣無非法之斂。自後獻利之臣,不原此意,惟務刻削,以為己功。事有所減,如禁軍闕額與差出衣糧,清汴水腳外,江綱船之類例,皆齎轉運司封樁上供,即用度有增,又令自辦。上供名額歲益加多,有司財用日惟不足,必至多方以取於民,非法之征,其原於此。因請罷熙寧以來,舊上供額外,所創封樁錢物,及內外封樁禁、軍闕額奉給等。樞密院議,悉罷封樁,慮諸路觀望於蒐鋪,兵備或闕緩急之事。乃詔三路嶺南被邊勿封樁,仗帥臣以占募餘路封樁仍舊。詔曰:邦賦之入蓋有常制,若不裁減浮費,量入為出,深慮有誤國計。宜令戶部尚書侍郎,同相度裁減,條析以聞。右司諫蘇轍奏:臣切聞熙寧以來,天下財賦文帳,皆以時上於三司。至熙寧五年,朝廷患其繁冗,始命曾布刪定法式。布因上言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不得專意,點磨文帳,近歲因循,不復省閱。乞於三司選吏二百人,顓置一司,委以驅磨。是時朝廷因布之言,於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蓋州郡所發文帳,隨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朝廷以其言為信,帳司之興,蓋始於此。張設官吏,費用錢物,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間,帳司所管吏僅六百人,用錢三十九萬貫,而所磨出失陷錢止一萬餘貫。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而使州郡應申省帳皆申轉運司,內錢帛、糧草、酒麴、商稅、房園、夏秋稅管額納畢,鹽帳水腳鑄錢物料,稻糯帳本,司別造計帳申省。其驛料作院欠負修造竹木雜物,舟船柴炭、修河物料、施利橋船物料、車驢草料等,帳勘勾訖架閣,蓋謂錢帛等帳,三司總領國計,須知其多少虛實,故帳雖歸轉運司,而又令別造計帳申省。至於驛料等帳非三司,國計虛贏所係,故止令磨勘架閣。又諸路轉運司與本部州軍,地里不遠,取索文字近而易得,兼本道文帳數目不多,易以詳悉。自是內外簡便,頗稱允當。今戶部所請收天下諸帳,臣未委為收錢帛等帳邪,為并收驛料等帳耶。若盡收諸帳,為依熙寧以前不置帳司,不添吏人耶。為依熙寧以來復置帳司,復添吏人耶。若依熙寧以前,則二三十年不發封之弊行當復見。若依熙寧以來,則用吏六百人磨出失陷錢一萬餘貫,而費錢三十九萬貫之弊亦將復見。臣乞朝廷下戶部,令子細分析聞奏。然竊詳司馬光元奏,自改官制以來,舊日三司所掌事務,散在六曹,及諸寺監,戶部不得總天下財賦,帳籍不盡申戶部,戶部不能盡天下錢穀之數。欲乞令戶部尚書兼領左右曹,其舊三司所管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諸寺監者,並乞收歸戶部,推其本意,蓋欲使天下財用,出納卷舒之柄,一歸戶部,而戶部周知其數而已。今戶部既已專領財用,而元豐帳發轉運司,常以計帳申省,不為不知其數也。雖更盡收諸帳,亦徒益紛紛,無補於事矣。臣謂帳法一切如舊,甚便,乞下三省公議,然後戶部施行。 左司郎中張汝賢復請下諸路轉運司會計,自熙寧以前,一歲出入之數,及常供泛用之差,并熙寧復參攷焉,具條畫某事之費,因某法而用。今某法既改,則某費可罷,要亦省不急之用,量入為出,則無不足之憂。從之。按《玉海》:元年閏二月丙辰,罷提舉常平官,依舊常平倉法。時天下免役,坊場積羨餘五千餘萬緡,穀帛二千八百餘萬石匹。 又按《玉海》:元年四月十八日,左正言朱光庭,請置局,取戶部天下一歲出入,與三年郊費,四夷歲賜,凡百經費會計,可省者省之,量入為出,著為令式。詔戶部相度。

元祐二年,始詔編閱內藏庫物。戶部侍郎蘇轍言:戶部積財無益,當令州郡有餘,始為理財良法。戶部請修《元祐會計錄》。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祐元年,監察御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財之局總於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內藏受納,而奉宸內藏庫受納又隸大府寺。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鉤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大府寺,於內藏諸庫皆得檢察。明年,詔內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云。

按《蘇轍傳》:二年,轍為戶部侍郎。因轉對,言曰:財賦

之原,出於四方,而委於中都。故善為國者,藏之於民,其次藏之州郡。州郡有餘,則轉運司常足;轉運司既足,則戶部不困。唐制,天下賦稅,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一留州。比之於今,上供之數可謂少矣。然每有緩急,王命一出,舟車相銜,大事以濟。祖宗以來,法制雖殊,而諸道蓄藏之計,猶極豐厚。是以斂散及時,縱舍由己,利柄所在,所為必成。自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術,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轉運司既困,則上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矣。兩司既困,故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也。按《文獻通考》:蘇轍《元祐會計錄·收支·敘》曰: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則九年之蓄,可跂而待也。今者一歲之入,金以兩計者四千三百,而其出之不盡者二千七百。銀以兩計者五萬七千,而其出之多者六萬。錢以千計者四千八百四十八萬,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萬。紬絹以疋計者一百五十一萬,而其出之不盡者七十四萬。草以束計者七百九十九萬,而其出之多者八百一十一萬。然則一歲之入,不足以供一歲之出矣。故凡國之經費,折長補短,常患不足,小有非常之用,有司輒求之朝廷,待內藏茶鹽而後足。臣身典大計,以為是媮歲月可也,數歲之後,將有不勝其憂者矣。是以轍嘗推原其故,方今禁中奉養有度,金玉錦繡,不逾其舊,宮室不修,犬馬不玩,有司循守法制,謹視出入之節,未嘗有失也。而其弊安在。天下久安,物盈而用廣,亦理之常也。顧所以處之如何耳。臣請歷舉其數宗室之眾,皇祐節度使三人,今為九人矣。兩使留後一人,今為八人矣。觀察使一人,今為十五人矣。防禦使四人,今為四十二人矣。百官之富,景德大夫三十九人,今為二百三十人矣。朝奉郎以上一百六十五人,今為六百九十五人矣。承議郎一百二十七人,今為三百六十九人矣。奉議郎一百四十八人博士,今為四百三十一人矣。諸司使二十七人,今為二百六十人矣。副使六十三人,今為一千一百一十一人矣。供奉官一百九十三人,今為一千三百二十二人矣。侍禁三百一十六人,今為二千一百一十七人矣。三省之吏六十人,今為一百七十二人矣。其餘可以類推,臣不敢以遍舉也。昔者,郎止前行,卿有定員。今之大夫、朝議,皆無限法。尚書、侍郎歷改三曹,而今之正議銀青,合而為一,官秩并增,不知其義。夫國之財賦,非天不生,非地不養,非民不長,取之有法,收之有時,止於是矣。而宗室官吏之眾,可以禮法節也。祖宗之世,士之始有常秩者,竢闕則補,否則循資而已,不妄授也。仁宗末年,任子之法,自宰相以下無不減損。英宗之初,三載考績,增以四歲。神宗之始,宗室袒免之外,不復推恩。袒免之內,以試出仕。此四事者,使今世欲為之,將以為逆人心,違舊法,不可言也。而況於行之乎。雖然祖宗行之不疑,當世亦莫之非。何者,事勢既極,不變則敗。眾人之所共知也。今朝廷履至極之勢,獨持之不敢議,臣實疑之。誠自今日而議之,因其勢循,其理,微為之節文,使見任者無損,而來者有限。今雖未見其利,要之十年之後,事有間矣。賈誼言諸侯之變,以謂失今不治,必為痼疾。今臣亦云,苟能裁之,天下之幸也。

按《玉海》:二年七月,戶部言,三司即今戶部之職,自景德、皇祐、治平、熙寧並修會計錄,事目類分,出納具見,宜復講修,以備觀覽。詔可。

元祐三年,詔裁冗祿冗費,改封樁庫為元祐庫。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戶部尚書韓忠彥、侍郎蘇轍、韓宗道言: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班行、選人、胥吏率皆增益,而兩稅、征榷、山澤之利,與舊無以相過。治平、熙寧之間,因時立政,凡改官者自三歲而為四歲,任子者自一歲一人而為三歲一人、自三歲一人而為六歲一人,宗室自袒免以上漸殺恩禮,此則今日之成法。乞檢會寶元、慶曆、嘉祐故事,置司選官共議。詔戶部取應於財用,除諸班諸軍料錢、衣賜、賞給、特支如舊外,餘費並裁省。又詔:方將裁損八流,以清取士之路。命今後遇聖節、大禮、生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妃所得恩澤,並四分減一。於是上自宗室貴近,下至官曹胥吏,旁及宮室械器,皆命裁損。久之,事未就。議者謂裁減浮費所細碎苛急,甚損國體。於是已議未行者一切寢之。後乃詔:元祐裁損除授正任以下奉祿,失朝廷優禮,見條悉除之,循元豐舊制。元豐鉤考隱漏宜錢,督及一分者賞三釐。自元祐改法,賞薄而吏怠,遂復其舊。時議裁損吏祿,隸省、曹、寺、監者,止以元豐三年錢數為額,而吏三省者,凡兼領因事別給并舊請並罷。劉摯遂乞悉罷刱增吏祿,詔韓維等究度,然不果罷。其後有司計中都吏祿,歲費緡錢三十二萬,詔以坊場稅錢給之。於是吏祿之冗濫者,率多革去矣。然三省吏猶有人受三奉而不改者,故孫升、傅堯俞皆以為言。 又按《志》: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祐庫。未幾,分元豐庫為元豐南、北庫。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著廨,封樁并附南庫仍舊。

按《玉海》:三年二月,給廣惠倉錢三萬緡。 又按《玉海》:三年閏十二月庚戌,戶部尚書韓忠彥、侍郎蘇轍、韓宗道等言,編成《元祐會計錄》,大抵一歲天下所收錢穀金帛等物,未足以支一歲之出。欲取費用,詳加裁節,多不傷財,少不害事。詔浮費並行裁省。忠彥等請仰法寶元慶曆節用裕民,自宮禁始,前後裁減浮費,約及二十餘萬貫。

元符 年,司諫翟思疏:請下諸路會元祐以前儲積及異時名額、經數。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紹聖、元符,務反元祐之政,下至六曹吏,亦詔皆給見緡,如元豐之制。先是,既罷導洛、堆垛等局,又罷熙河蘭會經制財用司,減放市易欠負及積欠租輸,選官體量茶鹽之法。使者之刻剝害民,如吳居厚、呂孝廉、王子京、李琮,內臣之生事斂怨,如李憲、宋用臣等,皆相繼正其罪。既而稍復講修財利。李清臣因白帝,今中外錢穀艱窘,戶部給百官奉,常無數月之備。章惇遂以財用匱乏,專指為司馬光、呂公著、呂大防、蘇轍諸人之罪。左司諫翟思亦奏疏詆:元祐以理財為諱,利入名額類多廢罷,督責之法不加於在職之臣,財利既多散失,且借貸百出,而熙、豐餘積,用之幾盡。方今內外財用,月計歲會,所入不足給所出。願下諸路會元祐以前所儲金穀及異時財利名額、歲入經數,著為成式。元符二年,出內金帛,備陝西邊儲。章楶奏請息兵節費。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二年春正月丁卯,出內金帛二百萬,備陝西邊儲。 按《食貨志》:二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庫倉廩儲蓄,內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時,惟深察臣言,裁決斯事。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聖聽。主議大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寡,請給於內藏庫,詔以絹五十萬疋予之。帝謂近臣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出內庫金帛糴陜西軍儲。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皇太后召入,即皇帝位。八月辛丑,出內庫金帛二百萬糴陜西軍儲。

徽宗   年,命人馬糧草,俱以九折給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蔡京用事,復務拓土,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餘緡。五年,熙河蘭湟運使洪中孚言:本道青稞畝收五石,粒當大麥之三。異時人糧給精米,馬料給青稞,率皆八折,不惟人馬之食自足,而價亦相當。今邊臣不燭事情,精米、青稞與糙米、大麥一例抵斗給散,即公有一分之耗,私有一分之贏。會計一路歲費斛斗一百八十萬、雜色五十萬外,青稞一百三十萬,抵斗歲費二十六萬石,石三十緡,計七百八十萬。帝慮其米仍粗,將士或有饑色,乃命九折。〈按《志》:止稱五年失載年號

今按《徽宗本紀》:崇寧二年,以蔡京為尚書左僕射。三年,封嘉國公。四年,改熙河蘭會路為熙河蘭湟路。此應是崇寧五年事。然無考,據姑闕之以附,此下稱明年者同附

〉年,令軍糧計斗給散。建陝西四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年,復令計斗給散,竟罷九折。又於陝西建四都倉:平夏城曰裕財,鎮戎軍曰裕軍,通峽砦曰裕民,西安州曰裕邊。

建中靖國元年,出錢備河北邊儲。詔減吏員、節冗費。講求遺利。又詔諸路轉運司以歲入財用置都籍,陳瓘進國用須知。

按《宋史·徽宗本紀》: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乙巳,出內庫及諸路常平錢各百萬,備河北邊儲。五月辛酉,詔三省減吏員、節冗費。九月己巳,詔諸路轉運、提舉司及諸州軍,有遺利可以講求及冗員浮費當裁損者,詳議以聞。 按《食貨志》:元年,詔諸路轉運司以歲入財用置都籍,定諸州租額,且計一路凡數;即有贏縮,書其籍。

按《玉海》:元年,右司員外郎陳瓘進《國用須知》,言廣恩惠以收人心,有益之事也。因邊費而壞成法,無益之舉也。已往之費不可追究,未然之費所宜會。

崇寧元年,定各路財賦虧盈,賞罰之法。以內藏庫耗減。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又令:歲以錢穀出入名數報提刑司保驗,以上戶部;戶部歲條諸路轉運使財賦虧贏,以行賞罰。諸路無額錢物,立式下提刑司,括三年外未發數,期以一季聞奏。

又按《志》:元年,詔:祖宗置內藏庫貯經費餘財,所以

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歲官司懈弛,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於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又按《志》:崇寧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紬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占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並輸元豐庫。崇寧二年,定科官吏違負上供錢物之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官吏違負上供錢物,以分數為科罪之等,不及九分者罪以徒,多者更加之。歲首則列次年之數,聞於漕司,考實申部。又以督限未嚴,更一季為一月。然國之經費,往往不給。

崇寧三年,詔諸路坑冶課利並收內帑。後仍元祐制以七分輸內帑,餘給轉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中書奏:熙寧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並輸內帑。元祐中,戶部尚書李常於中以三分助轉運司,致內帑漸以虧減。乃詔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並輸內帑,如熙寧之舊。後又入於大觀東庫。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內帑,餘給轉運司。

崇寧五年,詔省罷官局,命戶部侍郎許幾專提舉措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省罷官局,命戶部侍郎許幾專切提舉措置。裁罷開封府重祿通引官客司并街道司額外兵士,及罷在京料次錢三十八處。

大觀三年,停罷見貢物,及減吏祿工作。又詔戶部工部俱嚴帳籍,以待考較。又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三年,罷諸路州軍見貢六上局供奉物名件四百四十餘,存者才十一二,減數十二,停貢六。戶部侍郎范坦言:戶部歲入有限,支用無窮,一歲之入,僅了三季,餘仰朝廷應付。今歲支遣,較之去年又費百萬。有詔鐫減財賦,命御史中丞張克公與吳居厚、許幾等置局議論。克公抗言:官冗者汰,俸厚者減,今官較之元祐已多十倍,國用安得不乏。乞將節度使下至遙郡刺史,除軍功轉授者,各減俸半,然後閑慢局務、工伎末作,亦宜減省。自貴及賤,自近及遠,行之公當,人自無詞。時論韙之。時諸路轉運司類以乏告,詔戶部編次一歲財用出納之數,諸路州縣各為都籍,以待考較;工部金、銀、銅、鉛、水銀、朱砂等,亦嚴帳籍之法;令諸路各條三十年以還一歲出入及泛用之數。初,比部掌勾稽天下文帳,吏習媮惰,自崇寧至政和,稽違積數凡二千六百七十有餘。於是申敕六曹,以拘督一歲多寡為寺、監賞罰。 又按《志》:別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別。

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公帑,不啻二十餘萬緡。且慮朝廷封樁寢,為廚傳之費,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之。詔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大觀 年,任諒著《河北根本錄》。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大觀中,河北漕臣任諒著《河北根本錄》,凡戶口升降,官吏增損,與一歲出納奇贏之數,皆披籍可見。

政和七年,命戶部參稽熙、豐及今財用有餘不足之數,立旁通格。張根條奏:省土木減,賜予以節用。疏奏,不省。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七年,命戶部參稽熙、豐及今財用有餘不足之數,又立旁通格,令諸路漕司各條元豐、紹聖、崇寧、政和一歲財用出入多寡來上。淮南漕臣張根言:天下之費,莫大於土木之功。其次如人臣賜第,一第無慮數十萬緡,稍增雄麗,非百萬不可。佐命如趙普,定策如韓琦,不聞峻宇雕牆,僭擬宮省,奈何剝民膚髓,為廝役之奉乎。其次如田產、房廊,雖不若賜第之多,然日削月朘,所在無幾。又如金帛以供一時之好賜,有不可已者,而亦不可不節。至如賜帶,其直雖不過數百緡,然天下金寶糜費日久,夫豈易得。今乃賚及僕隸,使混淆公卿間,貴賤、賢不肖,莫之辨也。如以為左右趨走之人,不欲其墨綬,當別為制度,以示等威。疏奏,不省。

重和 年,罷講畫經費局,置裕民局,尋罷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重和初,罷講畫經費局。有司議勾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酤增價,量收醋息,河北添折稅米等。俄慮騷擾,悉罷之,併焚其條約。未幾,又置裕民局,命蔡京提舉,徐處仁詳定。京大不悅,尋亦罷。 按《徐處仁傳》:處仁,為醴泉觀使。徽宗訪以天下事,處仁對曰:天下大勢在兵與民,今水旱之餘,賦役繁重,公私凋弊,兵民皆困,不及今謀之,後將有不勝圖者。上曰:非卿不聞此言。明日,除侍讀。進讀罷,理前語,處仁言:昔周以冢宰制國用,於歲之杪,宜會朝廷一歲財用之數,量入為出,節浮費,罷橫斂,百姓既足,軍儲必豐。上稱善詔置裕民局討論振兵裕民之法。蔡京不悅,言者謂:今設局曰裕民,豈平日為不裕民哉。乃罷局,出處仁知揚州。

宣和元年,以左藏庫虧沒,別造都籍,催轄司、大府寺、左藏庫互相鉤考。詔吏額用元豐法,裁其歲賜,并減天寧節宴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以左藏庫虧沒一百七十九萬有奇,乃別造都籍,催轄司、大府寺、左藏庫互相鉤考,以絕姦弊。帝初即位,思節冗費,中都吏重復增給及泛濫員額,並詔裁損。後苑嘗計增葺殿宇,計用金箔五十六萬七千。帝曰:用金為箔,以飾土木,一壞不可復收,甚亡謂也。令內侍省罰請者。及蔡京為相,增修財利之政,務以侈靡惑人主,動以《周官》惟王不會為說,每及前朝惜財省費者,必以為陋。至於土木營造,率欲度前規而侈後觀。元豐改官制,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併為職錢,視嘉祐、治平時賦祿優矣。京更增供給、食料等錢,於是宰執皆然。京既罷相,帝惡其變亂法度,將盡更革。命戶部侍郎許幾裁損浮費及百官濫祿,悉循元豐之舊,宰執亦聽辭所增奉。京不便,與其黨倡言:減奉非治世事。司馬光請聽宰臣辭南郊給賜,神宗卒不允,且增選人及庶人在官者之奉。帝以繼述為事,當奉承神宗。由是官吏奉給並仍舊,而宰執亦增如故。初,宰執掌食亦皆有常數。至是,品目偎多,有公使、泛支之別,臺、省、寺、監又增廚錢。侍御史毛注嘗奏論之,不行。蔡京復得政,言者遂以裁損祿廩為幾罪,幾坐奪職。於時天下久平,吏員冗溢,節度使至八十餘員,留後、觀察下及遙郡刺史多至數千員,學士、待制中外百五十員。京又專用豐亨豫大之說,諛悅帝意,始廣茶利,歲以一百萬緡進御,以京城所主之。其後又有應奉司、御前生活所、營繕所、蘇杭造作局、御前人船所,其名雜出,大率爭以奇侈為功。歲運花石綱,一石之費,民間至用三十萬緡。姦吏旁緣,牟取無藝,民不勝弊。用度日繁,左藏庫異時月費緡錢三十六萬,至是,衍為一百二十萬。又三省、密院吏員猥雜,有官至中大夫,一身而兼十餘奉,故當時議者有奉入超越從班,品秩幾於執政之言。又增置兼局,禮制、明堂,詳定《國朝會要》、《九域圖志》、《一司敕令》之類,職秩繁委,廩給無度。侍御史黃葆光論其弊,帝善之而未行;俄而詔云:當豐亨豫大之時,為衰亂減損之計,自是罕敢言者。然吏祿泛冒已極,以史院言之,供檢吏三省幾千人。蔡京又動以筆帖於榷貨務支賞給,有一紙至萬緡者。京所侵私,以千萬計,朝論喧然。乃詔三省、樞密院吏額用元豐法,其歲賜悉裁之,時翕然以為快。臣僚上言:諸州遇天寧節,除公使外,別給係省錢,充錫宴之用。獨諸路監司許支逐司錢物,一筵之饌,有及數百千者,浮侈相誇,無有藝極。自是詔:遇天寧節宴,舊應給錢者,發運、監司每司不得過三百貫,餘每司不得過二百貫,以上舊給數少者,止依舊。

宣和 年,建宣和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幣餘、服御、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絛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宣和六年,置講議財利司,議裁冗費。罷諸路應奉官利,申截留、借兌內帑錢物之制。議輸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六月壬子,詔以收復燕、雲以來,京東、兩河之民困於調度,令京西、淮、浙、江、湖、四川、閩、廣並納免夫錢,期以兩月納足,違者從軍法。 按《食貨志》:自崇寧以來,言利之臣殆析秋毫,沿汴州縣刱增鎮柵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二十餘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水磨、廟圖、淘沙金等錢,不得而盡記也。宣和以後,王黼專主應奉,掊剝橫賦,以羨為功。嶺南、川蜀農民陂罰錢,罷學制學事司贍學錢,皆歸應奉司。所入雖多,國用日匱。六年,尚書左丞宇文粹中言:近歲南伐蠻獠,北贍幽燕,關陝、綿、茂邊事日起,山東、河北寇盜竊發。賦斂歲入有限,支吾繁夥,一切取足於民。陝西上戶多棄產而居京師,河東富人多棄產而入川蜀。河北衣被天下,而蠶織皆廢;山東頻遭大水,而耕稼失時;他路取辦目前,不務存恤。穀麥未登,已先俵糴;歲賦已納,復理欠負。託應奉而買珍異奇寶,欠民債者一路至數十萬計;假上供而織文繡錦綺,役工女者一郡至百餘人。陛下勤恤民隱,詔令數下,悉為虛文。民不聊生,不惟寇盜繁滋,竊恐災異數起。祖宗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餘萬。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餘以待不測之用。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內贍京師,外實邊鄙,間遇水旱,隨以振濟,蓋量入為出,沛然有餘。近年諸局務、應奉等司截撥上供,而繁富路分一歲所入,亦不敷額。然創置書局者比職事官之數為多,檢計修造者比實用之物增倍,其他妄耗百出,不可勝數。若非痛行裁減,慮智者無以善其後。久之,乃詔蔡攸等就尚書省置講議財利司,除茶法已有定制,餘並講究條上。攸請:內侍職掌,事干宮禁,應裁省者,委童貫取旨。時貫以廣陽郡王領右府故也。於是不急之務,無名之費,悉議裁省。帝亦自罷諸路應奉官吏,省六尚歲貢。 又按《志》:六年,申截留、借兌內帑錢物之制。 又按《志》: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陝以西保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宣和末,饋餉空乏,酈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刱郡邑,調取於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

宣和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條所部當裁省者以聞。悉罷諸坊局冗費。程昌弼奏編兩浙會計錄。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當裁省凡目以聞。後苑書藝局等月省十九萬緡,歲可省二百二十萬。應奉司所營諸色窠名錢數內:兩浙路錢旁定帖息錢,湖、常、溫、秀州無額上供錢,淮南路添酒錢等,並行截節,更不充應奉支用。十二月,詔曰:比年寬大之詔數下,裁省之令屢行。有司便文而實惠不至,蓋緣任用非人,興作事端,蠹耗邦財。假充上之名,濟營私之欲,漁奪百姓,無所不至。朕夙夜痛悼,思有以撫循慰安之。應茶鹽立額結絕。應奉司兩浙諸路置局及花石綱等,諸路非泛上供拋降物色,延福宮西城所租課,內外修造諸處採斫木植、製造局所,並罷。諸局及西城所見管錢物並付有司,其拘收到百姓地土,並給還舊佃人。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及罷諸兼局,以上並令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樁充募兵賞軍之用。應齋醮道場,除舊法合有外,並罷道官及撥賜宮觀等房錢、田土之類。六尚,並依祖宗法。罷大晟府,罷教學所,罷教坊額外人。罷行幸局,罷採石所,罷待詔額外人。罷都茶場,依舊歸朝廷。河坊非危急泛科、免夫錢並罷。是時天下財用歲入,有御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相知。天下財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重困。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上至宮禁所須,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公。詔可。〈按《通考》作靖康元年事,《志》不載年月,故附見於此〉戶部尚書聶山亦請以熙、豐後增置添給,如額外醫官、內中諸閣分位次主管文字等使臣、福源靈應諸觀清衛卒、后妃戚里,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國太夫人、郡太夫人等,請給,并添給食料、茶湯等錢四十萬八千九百餘緡,凡熙、寧無法該載者罷之。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七日,兩浙運副程昌弼奏,漕司以計度經費為職,臣分別科目,使多寡出入,盈虛登耗之數,可指諸掌。請詔臣編《纂宣和兩浙會計總錄》,頒之郡縣。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器皿,盡輸元豐庫。罷一切煩費,以寬民力,量一歲出入,以制國用。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戶部尚書聶山輒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內藏庫。朝廷有闕用,需於內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欽宗然之。南渡,內藏諸庫貨財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闕云。 又按《志》:元年,詔曰:朕託於兆庶之上,永念民惟邦本,思所以閔恤安定之。乃者,減乘輿服御,放宮女,罷園囿,焚玩好之物,務以率先天下;減冗官,澄濫賞,汰貪吏,為民除害。方詔減上供收買之額,蠲有司煩苛之令,輕刑薄賦,務安元元;而田里之間,愁痛未蘇,儻不蠲革,何以靖民。今詢酌庶言,疏剔眾弊,舉其綱目,以授四方。詔到,監司、郡守其悉力奉行;應民所疾苦,不在此詔,許推類聞奏。於是凡當時苛刻煩細、一切不便於民者皆罷。 按《李光傳》:欽宗受禪,光擢右司諫。奏:東南財用,盡於朱勔,西北財用,困於李彥,天下根本之財,竭於蔡京、王黼。名為應奉,實入私室,公家無半歲之儲,百姓無旬日之積。乞依舊制,三省、樞密院通知兵民財計,與戶部量一歲之出入,以制國用。

按《文獻通考》:元年,言者論天下財用歲入,有常須會其數宜量入為出比年以來,有御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相知。天下常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益重困。欲以命戶部取索措置其事且曲折得以周知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上至宮禁須索,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公。詔從其請。

南宋制內外庫藏支撥之例

按《文獻通考》:左藏庫者,國家經費所貯,係幇支三衙、百官請給及宗廟宮禁非泛之費,并將校衛卒閤門醫職近侍請給,皆出焉。

左藏南庫,本御前樁管激賞庫。紹興休兵後,秦檜取戶部窠名之可必者,盡入此庫。戶部告乏,則與之,由是金幣山積,士大夫指為瓊林大盈之比。高宗嘗出數百萬緡,以佐調度。淳熙末,始併歸戶部。

左藏封樁庫,孝宗所創其法,非奉親、非軍需不支。至淳熙末年,往往以犒軍,或造軍器為名,撥入內庫。或睿思殿,或御前庫,或修內司,有司不敢執。

內藏庫,即祖宗時,舊制元豐三十二庫。崇寧後,為大觀東西庫。秦檜用事時,每三宮生辰,及春秋內教,冬年寒食節,與諸局所進書,皆獻令幣。由是內帑山積。紹興末,詔除太后生辰及內教外,餘並減半。孝宗初,又併進書禮物罷之。紹熙初,始數取封樁錢入內藏。御前甲庫者,紹興中置。凡乘輿所需圖畫什物,有司不能供者,悉於甲庫取之。故百工伎藝之巧者,皆出其間,日費毋慮數百千。禁中既有內酒庫,而甲庫所釀尢勝,以其餘酤賣,頗侵戶部課額。以此庫儲常不足,臣僚以為言,乃罷之。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者,渡江後所創。自建炎龍興,賞膳始減。至維揚及臨安,又減。紹興四年秋,趙元鎮為川陝荊襄都督,既而不行,遂以督府金錢入此庫。十年,秦會之當國,以兀朮畔盟,用兵須犒賜之物,乃計畝率錢,遍天下五等,貧民無免者。然兵未嘗舉,而所斂錢盡歸激賞庫。其後歲支至三十八萬緡,堂廚萬五千,東廚萬二千,玉牒所日曆,敕令所國史院、尚書省犒,設中書門下密院支費各有差。議者指為冗費。後減二十萬緡。孝宗時,再減十萬緡。

合用憑由司者,宮禁所取索也。歲取金銀錢帛,率以百萬計。版曹照數除破,不能裁節。

修內司掌,宮禁營,繕歲輸緡錢二十萬,以給其費。後減其半。

東南三總領所掌利權,皆有定數。然軍旅饑饉,則告乞於朝,惟四川在遠,錢幣又不通。故無事之際,計臣得以擅取予之權。而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

諸州軍資庫者,歲用省記也。舊制,每道有計度轉運使,歲終則會諸郡邑之出入,盈者取之,虧者補之。故郡邑無不足之患。自軍興,計司常患不給,凡郡邑皆以定額窠名予之,加賦增員,悉所不問。由是州縣始困。近歲離軍添差,大為州郡之患。而宗室戚里歸明歸正,甚至於樂藝賤工胥史雜流,亦皆添差。慶元一郡而添差四十員,盡本府七場務,所入不足以給四員總管之俸。其間有十五年不徙任者,計其俸入錢二十餘萬緡,米十餘萬斛。揚州,會府也,歲輸朝廷錢不滿七八萬,而本州支費乃至百二十萬緡,民力安得不困。紹熙初,議者請裁定朝廷經費,然後使版曹,盡會一歲之入,正其舊籍,削去虛額,擇諸路監司之愛民而知財計者,俾之稽考調度,蠲其煩重,以寬民力。朝廷未克行。今之為郡者,但能撙節用度,譏察滲漏,使歲計無乏,已號過人,無復及民之政矣。

公使庫者,諸道監帥司,及州軍邊縣,與戎帥皆有之。蓋祖宗時,以前代牧伯皆斂於民,以佐廚傳,是以制公使錢,以給其費,懼及民也。然正使錢不多,而著令許收遺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帥憲等司,則又有撫養備邊等庫,開抵當賣熟藥,無所不為。其實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東南為尢甚。揚州一郡,每歲饋遺,見於帳籍者,至十二萬緡。江浙諸郡酒,每以歲遺中都官,歲五六至,至必數千瓶。淳熙中,王仲行尚書為平江守,與祠官范致能、胡長文厚一飲之費,率至千餘緡。時蜀人有守潭者,又有以總計攝潤者,視事不半歲,過例饋送,皆至四五萬緡。供宅酒至二百餘斛。孝宗怒而絀之,然其風蓋未殄也。東南帥臣監司到罷,號為上下馬鄰路,皆有饋計。其所得,動輒萬緡。近歲蜀中亦然。其會聚之間折俎,率以三百五十千為準,有一身而適兼數職者,則併受數人之饋,獻酬之際,一日而得二千餘緡,其無藝如此。頃歲,陳給事峴為蜀帥,馮少卿憲為成都漕,就以所遺元物報之。陳怒,奏其容覆贓吏,朝廷移之。逮陳敗,乃得直。時芮國器侍郎、趙子直丞相,相繼為江西漕,凡四方之聘幣,皆不入於家,斥其資置養濟院於南昌,以養貧者。朱少卿時敏為潼川守,受四方之饋,每以其物報之。趙德老鎮成都受而別儲之,臨行,以散宗室之貧者。此皆廉節之可紀者也。惟總領所公使錢,以料次取於大軍庫,故斂不及民。然正賜不多,而歲用率十數萬。每歲終上其數於戶部,輒以勞軍除戎器為名,版曹知而不詰也。所謂公使醋錢者,諸郡皆立額,白取於屬縣,縣斂於民吏以輸之。小邑一歲亦不下千緡,人尢以為怨。謂宜罷互送,而損遺利,使上下一體,而害不及民。則合祖宗制公使之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