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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五卷目錄
國用部彙考五
宋三〈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二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八則 淳熙八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十五卷
國用部彙考五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計羨緡及常平錢物,權減宰執奉賜,籍錢穀充經費,以張慤提舉措置財用。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以祠部員外
郎喻汝礪為四川撫諭,督漕計羨緡及常平錢物。權減宰執奉賜三之一。辛未,籍天下神霄宮錢穀充經費。壬午,以戶部尚書張慤同知樞密院事兼提舉措置戶部財用。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熙寧始建炎元年六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建炎三年,以葉夢得提領戶部財用,辭不拜,以趙開總領四川財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冬十月辛丑,張浚以同主管川、峽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專總四川財賦。 按《食貨志》: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自蜀有西師,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川陝布絹之給陝西、河東、京西者。 按《葉夢得傳》:夢得,遷尚書左丞,上以夢得深曉財賦,乃除資政殿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專一提領戶部財用,辭不拜。〈按《玉海》:係建炎三年三月。〉
紹興元年,以孟庾提領措置財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初孟庾提領措置財用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蓋南渡以來養兵耗財為夥不敢一旦暴斂於民而展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初非強民加賦紹興二年,以軍國不足,始取浙江諸路月樁錢。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月樁錢,始於紹興之二年也。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共議令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應辦。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拋,既有偏重之弊,又於本司移用錢不肯取撥止取於朝廷窠名曾不能給十之二三。於是州縣橫斂,銖積絲累,僅能充數一月未畢而後月之期已逼,江東、西之害尤甚。
按《玉海》:江浙月樁錢,自紹興二年始,自頤浩勝,非並相以軍國不足,創取江浙湖南諸路大軍月樁錢,以上供經制,係省封樁等充數。
紹興五年,留四川上供銀帛贍軍,命諸臣措置財用,及裁省冗費,詔戶部撰集紹興會計錄。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閏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銀帛就充軍費。丁卯,命戶部尚書章誼措置財用,孟庾提領,號總制司。五月庚辰,命邵簿、吳玠裁省四川冗官浮費。秋七月己卯,以沈與求兼措置財用。 按《食貨志》: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
按《文獻通考》:五年,川陝宣撫司奏,四川上供錢帛,乞依舊留充贍軍,俟邊事寧息,如舊。上曰:祖宗積儲內帑,本以備邊陲緩急之用。今方多故,軍旅未息,宜從所請。龍圖閣學士四川都轉運司李迨言,唐劉晏理財,謂亞管蕭,是時天下歲入緡錢千二百萬,而筦榷居其半。今四川一隅之地,榷鹽榷酒并諸色窠名錢,已三倍晏數。彼以千二百萬貫,贍六師,恢復中原而有餘。今以三千六百萬貫,贍一軍屯駐川陝而不足。計司雖知冗濫,力不能裁節。雖知寬剩,亦未敢除減。但日夜憂懼歲計不足而已。
按《玉海》:五年,殿中侍御史張絢言,周制,國用之法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量入以為出。漢祖定天下之本,在於得秦圖籍,周知四方盈虛,強弱之實。是知國之財用,必得節制之法。節財之要,必資會計之書。所以察其登耗,量其多寡,參酌損益,因時制宜。故用度有常,而民力不困也。國家景德、皇祐,皆有會計錄。至治平、熙寧間,亦有此書。其後蘇轍又倣其法,作《元祐會計錄》,雖言未及上,其大略亦可觀,皆所以總括巨細,網羅出納,凡天下賦入,與官吏養兵之數,章條各立,支費有限。謹視其書,上下遵守。此作會計錄之本意也。國家比年以來,財賦浸虛,用度滋廣。正宜括歲入之厚薄,計歲出之多寡,分其品目,別其名色,總貫旁通,載之圖冊,揆考之間,如運諸掌。斯可以裁減浮費,增益邦賦,今日之先務也。伏望明詔大臣,選委詳練財賦之官,俾倣景德、皇祐等書,撰進成錄。自紹興元年止,四年為率,以每歲所入之數,列之於前,卻以今歲計之除,預借已支費外總計,見今歲入實有之數,合計若干,復以日下至歲終,凡官吏之費,養兵之費,及應用錢物,通計若干,名曰《紹興會計錄》,量入為出。既可以見有無之實,絕長補短,斯可以制裁損之宜,庶幾國用有節云。閏二月己酉,詔戶部撰集《紹興會計錄》。其後戶部第具去歲收支數以聞而已。四月戊申,戶部奏出入之數,以為皇祐、治平會計天下財賦,當時取會,動經歲月方可成錄,故但具去年出入之數。
紹興八年,以六策詢宰執其大臣各以財用出入之數條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紹興戊午之歲,光堯嘗以六策詢於宰執,觀當時大臣所對,財用出入之數可見。宣和初,國家月費九十五萬,紹興三年月費一百六十萬。今以紹興初為率,通一歲計之,國家定費計一千五百二十萬,此皆當時大臣所對財用所出之數也。宣和初,榷貨所入淮南鹽利二千四百五萬,兩浙鹽利計七百八萬。今淮浙路所入之鹽利,通一歲計之,共三千二百萬,此當時大臣所對財用所入之數也。夫以淮浙鹽利一節,自足以當國家支費之數,此外又有諸路之賦,所入不知其幾倍矣。紹興十年,以諸司錢物贍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六月壬戌,詔諸司錢物量留經費外,悉發以贍軍。
紹興十一年,張俊進鬻田等錢助軍用,始命上供羅絹復輸內藏,又分行在省倉為三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三月庚子朔,張俊進鬻田及賣度牒錢六十三萬緡助軍用。 按《食貨志》: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庫,其後綾、紗、絹悉如之。
按《玉海》:十一年六月癸酉,分行在省倉為三界,界百五十萬斛。白米,南倉受之,以廩宗室百官為上界。次米北倉受之,以給衛士五軍為中界。糙米,東倉受之,以備諸軍月糧為下界。
紹興二十二年,作左藏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置豐儲倉立額蠲建康府積欠內帑錢帛。詔臣僚條具川蜀財賦利害,及稽考國用出納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積欠內帑錢帛。九月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置、總領、茶馬司審度四川財賦利害,其實惠得以及民、調度可以經久者,條具以聞。十一月甲戌,命吏部侍郎陳康伯、戶部侍郎王俁稽考國用歲中出納之數。
按《玉海》: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始置豐儲倉,以百萬石為額。
紹興二十九年,樁頓折帛錢備軍用,以經、總制等錢充增招軍校費,減諸庫局歲用錢官兵衣糧錢,及上供經總制司無額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己未,樁頓江、浙四路折帛錢於三總領所及浙西提刑司,以備軍用。秋七月庚戌,以四川經、總制及田晟錢糧錢共百三十四萬緡充增招軍校費。十二月壬申,減三省、樞密院激賞庫及諸書局歲用錢二十萬緡,鼎州程昌㝢所增蔡州官兵衣糧錢四之一,西和州官賣鹽直之半,蔣州上供經、總制司無額錢如之。
紹興三十年,給軍費及募民墾田費,命戶部立經總制錢額,以錢端禮編上年用度冊進呈,詔條具均節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錢六十萬緡。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募民墾田費。六月辛未,以江西廣東湖南折帛、經總制錢合六十萬緡,江西米六萬石充江州軍費。後益以四州利路經總制、江西茶引合二十萬緡。八月甲寅,復以四川經、總制錢五十萬緡給總領所,增招兵士。
按《文獻通考》:三十年,戶部奏科撥諸路上供米斛內外諸軍歲費米三百萬斛,而四川不預焉。
按《玉海》: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戶侍錢端禮言,以紹興二十九年一歲之用,編類成冊。詔戶部條具均節聞奏。
紹興三十一年,詔四川財賦,令宣、制司隨宜措置,出內帑錢,犒戍兵之家,戶部乞借江、浙等路緡錢,以備軍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秋七月癸巳,詔:四川財賦,自當專任總領所。如遇警急,調發不及申奏,則令宣、制司隨宜措置,先舉後聞。八月丙寅,出內帑錢七萬緡,犒戍兵之家。冬十月癸丑,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賞軍。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戶部侍郎劉岑等,乞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錢一界,計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軍賞,限半月足。許之。
按《宋史》言: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緡錢千六百餘萬。太宗以為極盛兩倍於唐室矣。其後日增歲廣,至熙豐間,合苗役市易等錢,所入乃至五千餘萬。渡江之初,東南歲入猶不滿千萬,上供纔二百萬緡,此祖宗正賦也。呂頤浩在戶部,始創經制錢六百六十餘萬緡。孟庾為執政,又增總制錢七百八十餘萬緡。朱勝非當國,又增月椿錢四百餘萬緡。紹興末年,合茶鹽酒筭坑冶榷貨糴本和買之入,凡六千餘萬緡,而半歸內藏。昔時中都吏祿兵廩之費,全歲不過百五十萬緡。元豐間,月支三十六萬。宣和崇侈,然後支百二萬。渡江之初,連年用兵,月支猶不過八十萬。其後休兵寖久,用度滋益,戶部嘗患無餘。及軍興,遂復有此請。
紹興三十二年,令豪民獻納,以供軍費。吳芾請核實兵籍,以省虛靡。黃中請以財賦歸左藏。孝宗受禪,改內藏激賞庫為左藏南庫,移用不隸版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六月丙子,詔皇太子即皇帝位。 按《孝宗本紀》同。
按《玉海》:紹興休兵後,取戶部窠名可必者,盡入御前樁管激賞庫。士大夫指為瓊林大盈之比。三十二年四月己亥,詔從臣條具足食足兵之策,禮侍黃中請用唐楊炎之策,歸之左藏。 又按《玉海》:孝宗受禪,諫官袁孚言之。七月癸丑,遂改內藏激賞庫為左藏南庫,然移用皆自朝廷,不隸版曹為經費。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二年,川陝宣諭使虞允文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自利州往會之。先是,之望數以軍興費廣為言,朝廷令勸民戶獻納。之望因是親至梁洋,諭豪民使之輸財焉。殿中侍御史吳芾言:大農之財,一歲所入,幾五千萬,而內藏激賞不與焉。會其多寡,比景德全盛時,十增其四,地不足而賦加多,則取於民者已盡,不可以復求矣。惟當痛節浮費,蓋今天下之兵,內外何啻三十萬,大農每歲養兵之費,幾十之九,若更加募,何以贍之。今欲兵之足,莫如核實不,得令虛張人數,揀其銳驍,汰其疲弱,使人皆可用,則官無費財,是一舉而兩得之也。禮部侍郎黃中言:足食之計,在於量入為出。今天下財賦,半入內帑,有司莫能計其盈虛。請悉以歸左藏。上善之。
孝宗隆興元年,兩詔議節省,以白金給江、淮都督府軍費,停借職田添助國用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三月丁酉,詔戶部置局,議節浮費。夏四月壬午,詔戶部、臺諫議節浮費。癸未,詔以白金二十五萬兩給江、淮都督府軍費。
按《玉海》:元年三月,議節浮費置局於戶部,於是省官吏員,減貴戚俸。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昨議臣僚權借職田,添助國用,深慮吏無圭租,何以養廉。前降指揮,更不施行。隆興二年,出內庫金糴米賑民,戶部借用內藏庫銀千萬兩。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九月辛丑,以久雨,出內庫白金四十萬兩,糴米賑貧民。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內藏庫支借銀一千萬兩,付戶部支遣,日後令本部撥還。
乾道元年,張宗元言:輦下供饋,歲用糧米,半仰收糴借職田租,以裨經費。執政進呈戶部,每歲收支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秋七月甲寅,借職田租二年,以裨經費。
按《玉海》:元年正月二十日,農少張宗元言,輦下供餽,歲用糧一百五十餘萬石,二折苗米不過八十餘萬,七十萬皆仰收糴。 又按《玉海》: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執政進呈戶部每歲收支總數。十八日,復呈細數。乾道二年,詔侍從臺諫議行漢上計之法。陳良祐奏,請定理財經制。又定制國用及同知國用事官制。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庚寅,詔宰相領兼制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孫大雅奏漢制上計之法,朕以為可行於今。令侍從臺諫參考古制進呈。先是,知秀州孫大雅置本州拘催上供錢格目來上,且言漢制歲盡郡國詣京師奏事,至中興,則歲終遣吏上計,於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覲以詔殿最。今也不然,未嘗有甘泉上計之制,而臣始為之蓋法漢之大司農,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其逋未畢各具列之意以為書也。於是監察御史張敦實、劉貢言,一縣必有一縣之計,一郡必有一郡之計,天下必有天下之計。天下之計,總郡縣而歲攷焉。三代遠矣,方冊可得而知者,自禹九州成賦中邦,因南巡狩而至大越,登茅山而會諸侯,號其山曰會稽。後立會稽郡。《漢書注》云:以其會諸侯之計於此也。逮至《周官》所載,最為詳悉。天官大宰之屬,理財居其半。掌財用而言,歲終則會者凡十。又大府之職,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小宰之職,歲終則令郡吏致事。鄭氏注云:若今之上計也。漢承秦後,蕭何收其圖籍,知張倉善筭,於是令以列侯,居相府,領郡國上計者,此則漢初之制,專命一人以掌天下所上之計也。至武帝建元三年,詔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注云: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元封五年三月,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太初元年十二月,又受計於甘泉。天漢三年,又受計於泰山之明堂。太始四年三月,又受計於泰山之明堂。是則終武帝之世,五十餘年之間,一受計於帝都,三受計於方岳。或以三月,或以十二月,各不同也。至宣帝黃龍元年正月,下詔曰:方今天下少事,而民多貧,盜賊不畢,其咎安在,上計簿文具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令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偽無相亂。是則在宣帝之時,郡國所上計簿,已不能無弊矣。光武中興,歲終遣吏上計,遂為定制。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在列,置大司農掌之,其逋未畢,各具別之。今孫大雅所陳者是也。然西漢言郡國上計,東漢言屬郡計吏,則遠方者,在東漢未必偕至矣。漢之大司農,則今之戶部也。切見戶部掌天下之財計,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法,有月催、旬催、五日一催之期會。每於歲終,獨以常平收支戶口租稅,造冊進呈。而於諸郡諸色窠,目尚略焉。是於三代歲終則會,與兩漢上計之法,為未備也。然而去古逾遠,文籍愈煩。在西漢,已不免文具之弊,況今日能盡革其偽乎。在東漢,止於屬郡之內,況今日川廣之遠,能使其如期畢至乎。臣等愚見,莫若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並皆造冊,正月進呈,兼採漢初之制。丞相選差一人,考覈戶部所上計,而明州郡之殿最,則三代兩漢之制,皆兼該而無不舉之處矣。詔戶部措置。其後戶部言,諸路州軍歲起上供諸色窠名錢帛,各有條限年額數目,本部每年預期行下逐路監司,及州軍,依限催納。其歲終,具常平收支,并稅租課利旁通係,取前二年數,戶部本年數,造冊進呈。內不到路分,次年附進。今來張敦實等奏陳,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造冊,正月進呈,緣諸路州軍地里遠近不同,切慮次年正月,未能盡實申到,若候取會齊足攢造,亦恐後時。今欲立式,遍下諸路州軍,各以本州,每歲應干合發上供窠名錢帛糧斛數目,置籍照條限,鉤考發納,歲終開具造冊,須管次年正月了畢,詣闕投進,降付戶部參攷,將拖欠州軍取旨,黜責施行。上曰:如此措置甚善。從之。是年,宰執進呈戶部收支細數,見管只四十二萬,而未催之錢乃二百八十餘萬。是知乾道仁民之政,不盡斂以歸國,而財賦之藏於州縣如此。按《玉海》:二年正月癸亥,知秀州孫大雅奏書四卷,名曰《州郡拘催上供錢物格》奏入,詔大雅奏漢上計之法,可行於今。令侍從臺諫參考古制。御史張端實、劉貢言漢上計之制,不能無弊,今日能盡革其偽乎。在東漢,則遠方未必皆至,今川廣能如期而至乎。莫若歲終,令戶部造冊進呈,選一人考覈而明其殿最。戶侍曾懷請立式行下,從之。其年三月丁未也。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左司諫陳良祐奏,今之言利者,多要生財。生財乃所以病民,國用愈見不足。願取見一歲賦入之數,其取於民者已過,則從而蠲免之,以寬民力。取見所養官吏與兵之數,其可省者,從而省之,常令財用十分,以七分養兵與官吏,三分以備非常。如此,則上下兼足。上曰:朕常有志放免和買,及折帛等錢,以寬民力。但如今未暇。良祐奏:舊來本無此等錢,皆是軍興時科取。講和之後,依舊不除。今取於民者,竭矣。若節制國用,令出入有度,稍省蓄儲,即可行陛下之志矣。上曰:因卿之言,當定經制。
乾道三年,置國用司,月上宮禁及官司將士請給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置三省戶房國用司。二月壬申,詔國用司月上宮禁及百司官吏、三衙將士請給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降出御筆云:自後宮禁內人,并百官將校軍兵諸司人,每月初五日,國用房開具前月支過已上五項,請給數目,并雜泛支用,造冊進呈,便從此月為始。外諸路軍馬,可降式樣,付諸路總領,逐月開具。自此遂為定式。時上謂輔臣曰:蔣參政理會財用,已尋見根源。初,蔣芾奏云:方今費財最甚者,無如養兵。近見陳敏揀汰二千人,戚方揀汰四千人。夫汰兵,固良法。然今日之弊,多是有官人與之外任,依舊請券錢,又添供給,雖減之於內,添之於外,亦未見其益。既減六千人,必又招六千人填額。則是添六千人耗蠹財用矣。契勘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事故,常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內,可省三百八十萬貫。俟財稍足,可遂招收強壯,訓練而用之。不惟省費,又可精兵。因奏紹興以來,初分五軍,并內外諸軍分合添減之數。上以為然。故有此宣諭。
乾道四年,以蔣芾兼制國用使,度支奏,置都籍會稽窠名,湖廣申軍費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己亥,以蔣芾為尚書右僕射、兼制國用使。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度支趙不敵言:方今一歲內外支用之數,大概五千五百萬緡有奇。又以一歲所入計之,若使諸路供億以時,別無蠲減拖欠,場務入納無虧,則足以支一歲之用不闕。然賦入之科名猥,多分隸於戶部之五司,如僧道免丁,常平免役,坊場酒課之類,則左右曹掌之。如上供折帛,經總無額,茶鹽香礬之類,金部掌之。度支則督月樁,倉部則專糴本催理,雖散於五司,悉經度支籍之,即古人量入為出之義,則度支一司,安可以不周知所入之數也。臣因置為都籍會稽窠名,總為揭帖,事雖方行,簿書草具,而條目詳備,固已粲然易考。欲望付之本曹,自茲為始,歲一易之。庶幾有司得以久遠遵行,不惟財賦易以稽攷,抑使胥吏無以容奸。從之。是歲,湖廣總司申江鄂襄三處軍馬,歲約用九百八萬四千餘貫。乾道五年,罷制國用司,以陳俊卿、虞允文兼制國用使,命饒、信二州留上供米備振糶,林機請卻羨餘之獻。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八月己丑,以陳俊卿為尚書左僕射,虞允文為尚書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制國用使。冬十月己亥,命饒、信二州歲各留上供米三萬石,以備振糶。
按《玉海》:五年二月戊申,罷制國用司併歸戶部。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起居郎林機論諸處有羨餘之獻,皆移東易西,以求恩倖。上曰:今之財賦,豈得有餘。今後若有獻,朕當卻之。
乾道六年,建左藏封樁庫,非奉親軍需,不支。臣僚請立備邊庫,及纂《乾道會計錄》。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入左藏南庫。十一月,置左藏南上庫。
按《玉海》:六年,建左藏封樁庫於都省門內。其法,非奉親非軍需,不支。遠遵藝祖景福內庫之遺意,顓以為軍旅之備。 又按《玉海》:六年二月五日,臣僚言:銀坑興發價平,宜令諸路監司隨宜收買,別立庫以備邊,為名緩急支用,以代楮幣。從之。 又按《玉海》:六年五月丁丑,詔依皇祐、元祐、紹興作會計錄,從發運史正志之請也。七月二十八日,詔戶侍王佐造簿籍。乾道七年,賜內藏銀錢,增給官兵之奉,詔諸路增收錢物,輸南上庫,戶部借內庫緡錢無項撥還議降度牒專充備邊樁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庚申,罷會子庫,仍賜戶部內藏南庫緡錢二百萬、銀九十萬兩,以增給官兵之奉。夏四月庚申,詔諸路增收無額錢物,並輸南上庫。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上曰:戶部所借南庫四百萬緡,屢以諭曾懷,不知有甚指準撥還。虞允文奏:不過指準折帛耳。梁克家奏:今左帑無兩月之儲,大段急闕,不可支吾。虞允文奏:有兩事,其一給典帖,其二賣紙鈔。上曰:此兩事既病民,且傷國體,俱不可行。更令別議以聞。四川總領所奏:昨緣本路措置備邊樁積,遂申朝廷乞降空名度牒,仍拘收四川事故僧道度牒繳納,訖欲乞將已賣過四千五百道,作第一料,所有去年十二月內,已降二千道,今更乞貼降二千五百道,湊作第二料,下本所出賣,拘收價錢,搬赴宣撫司,專充備邊樁積。非遇緩急,分文不敢支用。從之。乾道八年,詔丞相兼制國用事令賣沒官田屋錢,赴左藏南庫樁管。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八年四月,詔丞相事無不統,其兼制國用與參政更不入銜。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官田除兩淮京西路,不行出賣,應諸路沒官田產屋宇,并營田並措置出賣,以戶部左曹郎官主之,諸路委常平司其錢,赴左藏南庫。令置庫眼樁管。
淳熙 年,左藏支給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熙中,左藏幇三衙百官請給,約計三千萬緡。合同憑由司歲,取金銀錢帛率以百萬計,版曹但照數除破。
淳熙六年,提領封樁庫閻蒼舒奏:本庫積錢貫朽,乞以綱運見錢對兌支。遣臣寮請,纂《淳熙會計錄》。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十二月丁未,臣僚請為會計錄。上曰:向者欲為此錄,緣取民太重,色目太多。若遽蠲,則妨經費。須他日恢復之後,乃可盡除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提領封樁庫閻蒼舒奏狀封樁庫,共管見錢五百二十萬餘貫,年深有斷爛之數,乞拘收西庫綱運見錢對兌支,遣其斷爛錢貫,給工索之費。上曰:錢積之久,必致貫朽。趙雄等奏:陛下儉德冠古帝王,未嘗一毫妄取於民。而府庫充足。上曰:朕不敢毫髮妄用,所以有此以待緩急之用,實前此所無。
淳熙十年,以左藏南庫撥隸戶部,宰執奏封樁庫見管錢數葉適應詔條奏財賦總論。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八月庚申,以左藏南庫隸戶部。
按《文獻通考》: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嘗試考昔驗今。至道中,歲入一千二百餘萬。天禧末,歲入三千六百餘萬。嘉祐,歲入三千六百八十餘萬。熙寧,歲入五千六十餘萬。寧宗時,歲入六千餘萬。然則土地之廣狹,財賦之多少,可以考矣。司版曹之計者,尚忍求詳生財之方乎。葉適應詔條奏:《財賦總論》曰:財用,今日之大事也。必盡究其本末,而後可以措於政事。欲盡究今日之本末,必先攷古者財用之本末。蓋攷古雖若無益,而不能知古,則不知今。故也夫財之多少有無,非古人為國之所患,而今世乃以為其患最大,而不可整救。此其說,安從出哉。蓋自舜禹始有貢賦之法,以會計天下之諸侯,比於堯嚳以前為密矣。今《禹貢》之所載是也。然總秸米粟,不及於五百里之外。九州之貢,入貢於今世,乃充庭之儀品,蓋千百之一二耳。周公之為周治其財用,視舜禹,則已詳。然王畿千里之外,法或不及千里之內,猶不盡取蓋三代之所取者,正天下之疆理,而借民力以治公田,為其無以阜通流轉,則作幣鑄金以權之。當是之時,不聞其以財少為患,而以財多為功也。雖然此其事遠矣,鹽筴末利,起自春秋。魯之中世,田始有稅。然諸侯各以其國自足,而無煎熬逼迫之憂。蓋漢文景之盛,而天下之財,不以入關中,人主不租稅,天下而諸侯若吳人者,亦不租稅其田。光武明章,未聞以其財少自困,而中年常更盜賊夷狄之難,內外征討,亦不大屈。惟秦始皇豪暴,有頭會箕斂之譏。漢武帝奢侈,有均榷征筭之政。而西園聚錢,大鬻天下之官爵,以致之蓋兩漢,雖不足以言三代,而其以財為病,非若今世也。雖然,此其事遠矣。分為三國,裂為南北,無歲不戰,無時少安。且其運祚迫蹙,禍變煩興,至於調度供億,猶自有序。而亦豈若今日之貧窘漏底哉。此皆具載冊書,可即而見者。雖然,此其事遠矣。隋最富而亡,唐最貧而興。唐之取民,以租,以庸,以調,過此,無取也。而唐之武功最多,闢地最廣,用兵最久,師行最勝。此其事,則差近而可知矣。致唐之治,有唐之勝,其不待多財而能之也,決矣。然則其所以不若唐者,非以財少為患也。故財之多少有無,非古人為國之所患。所患者,謀慮取捨,定計數,必治功之間耳。非如今日以一財之不足,而百慮盡廢。奉頭竭足,以較錙銖。譬若慵夫淺人劫劫焉,徒知事其口腹而已者也。以財少為患之最大,而不可整救,其說稍出於唐之中世,盛於本朝之承平,而其極甚乃至於今日。其為國之名物采章,精神威望,一切銷耗,內之所以取悅其民,外之所以示威於敵者,一切無有,習為寬緩迂遠之常說,以文其無用。而盡力於苟且督迫,鞭撻疲民,侮小民,而謂之有能。陛下回顧而加聖思,必有大不可安者。故臣以為,不究古者財之本末,循而至於本朝,以去其錯繆,而不合於常經者,則無以知財之多少有無,不足為國家之患。此而不知,則天下之大計,皆不可得而預論。而況望其有所施行,以必成效哉。又曰:唐末,藩鎮自擅,財賦散失,更五代而不能收。加以非常之變,屢作排門空肆,以受科斂之害,而財之匱甚矣。故太祖之制,諸鎮以執其財用之權為最急,既而僭偽,次第平一諸節度,伸縮惟命,遂強主威以去其尾大不掉之患者,財在上也。至於太宗、真宗之初,用度自給,而猶不聞以財為患。及祥符、天禧以後,內之蓄藏稍以空盡,而仁宗景祐、明道,天災流行,繼而西事暴興,五六年不能定。夫當仁宗四十二年,號為本朝至平極盛之世,而財用始大乏,天下之論擾擾,皆以財為慮矣。當是時也,善人君子以為昔之已取者,固不可去,而今之所少者,不可復取。皆甘心於不能,所謂精悍駔儈之吏,亦深自藏,不敢奮頭角,以裒斂為事。雖然極天下之大,而無終歲之儲,愁勞苦議乎鹽茗榷貨之間,而未得也。是以熙寧新政,重司農之任,更常平之法排兼,并專斂散。興利之臣四出候望,而市肆之會關津之要,微至於小商賤隸什百之獲,皆有以征之。蓋財無乏於嘉祐、治平,而言利無甚於熙寧、元豐,其借先王以為說,而率上下以利,曠然大變其俗矣。崇觀以來,蔡京專國柄,託以為其策出於王安石、曾布、呂惠卿之所未工,故變鈔法,走商賈窮地之寶,以佐上用。自謂其蓄藏至五千萬,富足以備禮,和足以廣樂,百侈並鬥,竭力相奉。不幸黨與異同,屢復屢變,而王黼又欲出於蔡京策畫之所未及者,加以平方臘,則加斂於東南,取燕山則重困於北方,而西師凡二十年,關陜尢病。然後靖康之難作矣。方大元帥建府於河北,而張慤任饋餉之責者,鹽鈔數十萬緡而已。及來維揚,而黃潛善、呂頤浩、葉夢得之流,汲汲乎皆以榷貨自營,而收舊經制錢之議起矣。況乎大將殖私軍食自制,無復承統,轉運所至划刷攫拏,朝廷科降大書文,移守令丞佐持巨校將五百追捉,鄉戶號痛無告,贓貪之人又因之以為己利,而經總制之窠名既立,添酒折帛月樁和糴,皆同常賦,於是言財之急,自古以來,莫今為甚。而財之乏少不繼,亦莫今為甚也。自是以後,辛巳之役,甲申之役,邊一有警,賦斂輒增。既增之後,不可復減。嘗試以祖宗之盛時,所入之財,比於漢唐之盛時一再倍。熙寧、元豐以後,隨處之封樁,役錢之寬剩,青苗之結息,比治平以前數倍,而蔡京變鈔法以後,比熙寧又再倍矣。王黼之免夫至六千餘萬緡,其太半不可鉤攷。然要之渡江以至於今,其所入財賦,視宣和又再倍矣。是自有天地而財用之多,未有今日之比也。然其所以益困益乏,皇皇營聚不可一朝居者,其故安在。夫計治道之興廢,而不計財用之多少,此善於為國者也。古者財愈少而愈治,今者財愈多而愈不治。古者財愈少而有餘,今者財愈多而不足。然善為國者,將從其少而治且有餘乎,多而不治且不足乎。而況於多者勞,而少者逸,豈惡逸喜勞而至是哉。故臣請陳今日財之四患:一曰經總制錢之患。二曰折帛之患。三曰和買之患。四曰茶鹽之患。四患去,則財少,財少則有餘,有餘則逸,有餘而逸,以之求治,朝令而夕改矣。按《玉海》:十年八月,輔臣奏,封樁庫錢及三千萬餘緡。及奏內外樁積緡錢四千七百餘萬。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宰執奏封樁庫見管錢物,已及三千餘萬緡。上曰:朕創此庫,以備緩急之用,未嘗敢私也。先是,上以諸路財賦浩繁,令兩侍郎分路管認。是年,王佐為尚書,又請於次年四月,將諸路監司守倅所起上供錢,比較,以定賞罰。自是罕有拖欠。淳熙十一年九月,詔義倉不得侵隱他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淳熙十二年,以左藏西上庫為名,諸路歲發緡錢。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十二年正月三日,以左藏西上庫為名,諸路歲發錢一百九十八萬餘緡。
淳熙十三年,淮東西湖廣等路,具到見錢會子總數,內撥樁管者,非朝旨不得擅支。詔輔臣以每月財賦冊進呈。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十三年九月己未,詔輔臣,以每月財賦冊進呈,欲知豐耗。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淮東總所具到江鎮所部大軍庫,見錢會子,內依去年例取撥一千萬貫,付封樁庫收納。淮西總所具到池州大軍庫見錢會子五十萬四千五十五貫有奇。詔令於池州酒息會子內,取撥二萬貫,就本州總數樁管。湖廣總所具到襄陽府大軍庫見錢會子,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二十一貫有奇,詔於內取撥會子一萬貫,就本府認數樁管。非朝旨,不得擅行支使。
淳熙 年,以軍賞為名撥封樁庫物入內。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熙末,往往以犒軍,或造軍器為名,撥入內庫。有司不敢執。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命考封樁庫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下詔傳位皇太子。是日,皇太子即皇帝位。
按《玉海》:十六年六月,命有司稽考封樁庫以聞。
光宗紹熙元年,置《紹熙會計錄》。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元年春正月壬午,何澹請置《紹熙會計錄》。詔何澹同戶部長貳、檢正、都司稽考財賦出入之數以聞。
按《玉海》:元年五月甲戌,置《紹熙會計錄》,命戶書葉翥等為之。仍自宮掖始,以慶曆隆興為法,從戶侍趙彥逾之請也。
紹熙二年,詔修《紹熙會計錄》。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修《紹熙會計錄》。先是,祕書郎鄭湜轉對為上言:今黃老三宮衛卒,動以百數。外戚家廟防護之兵,多於太廟。額外將校之俸錢,半於正額外庭,百執之費,不足當閣門醫職近侍之半。請明詔大臣,裁定經費。上自乘輿,下至庶府,除奉宗廟事兩宮給兵費之外,一切量事裁酌,罷其不急,損其太過。戶部亦請稽攷內外財賦,置紹熙會計,俟見大概之後,命戶部宰屬同共詳議,而一二大臣公心葉意為之斟酌,以其所減損以與民。因命戶部尚書葉翥等同為之。後亦未聞有所損也。
紹熙三年,以兩浙犒賞酒庫隸戶部,復隸諸州,歲以四十萬緡為額,是歲,支銷四川經理總制錢四百五十餘萬。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二月甲戌朔,復以兩浙犒賞酒庫隸戶部。五月己亥,仍以兩浙犒賞酒庫隸諸州,合戶部郎官提領,歲以四十五萬緡為額。 按《倪思傳》:思權中書舍人,陞中書舍人兼直學士院、同修國史,尋兼侍講。初,孝宗以戶部經費之餘,則於三省置封樁庫以待軍用,至紹熙移用始頻。會有詔發緡錢十五萬入內帑備犒軍,思謂實給他費,請毋發,且曰:往歲所入,約四百六十四萬緡,所出之錢不及二萬,非痛加撙節,則封樁自此無儲。遂定議犒軍歲以四十萬緡為額,由是費用有節。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四川經理總制錢額四百五十餘萬緡,其一百三十餘萬緡贍軍,一百三十四萬緡應副湖廣總領所,一百六十九萬緡上供,餘六萬緡諸郡支用。上即位,因劉光祖之請,捐湖廣三年錢四百六萬八千緡,對減課酒重額錢,即此四川經理總制錢也。然四路憲司歲撥湖廣錢實止六十萬緡,而已又以發買物價,計之折閱中半,僅為三十萬緡。是歲,楊輔總蜀計又撙節三十萬緡以益之。
寧宗慶元三年,《慶元中外會計錄》成。復請宮禁裁約立為定額。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慶元會計錄》:慶元二年三月,用殿中侍御史姚愈建請,命金部郎中趙師炳、戶部郎中楊文炳編集,以會計司為名。三年三月,書成,六月十九日,戶部言,以紹熙元年,至慶元元年,左藏庫諸倉并總領所出納增損,及十二路州軍窠名錢,參究源流登耗,為《慶元中外會計錄》,分五十八冊,已進呈,復條具撙節之數,上之宮掖出入之數,令內侍自稽考。九月,議者言裁抑當先宮禁,詔侍從臺諫兩省集議。吏書許及之等,請內庭裁約中制,立為定額。從之。
嘉泰元年,臣僚奏戶部出納之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泰元年九月,臣僚言:戶部歲入約一千八百餘萬,支數僅亦相當。嘉泰四年,詔丞相參政侍從卿監參考國用會計,而總覈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四年十二月五日,詔右丞相兼國用使參政同知國用事侍從卿監為參計,同參計官參考內外財賦所入,經費所出,會計而總覈之。
開禧元年,立考覈財賦法,議臣請節用以韓𠈁胄兼國用使。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二月癸未,詔國用司立考覈財賦之法。秋七月癸未,以韓𠈁冑兼國用使。按《玉海》:元年三月,議臣請節用以實封樁。
開禧二年春正月辛丑,更名國用司曰國用參計所。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元年,以估籍田產所入貿金增充歲遺。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定元年閏四月二日,戶侍沈詵等條具,估籍田產,命有司掌之,歲收所入貿金,增充歲遺,名曰安邊,所以彥橚主管安邊庫。
嘉定二年,詔有司疏陳節用之事,沈詵等上金銀錢楮及田產稅賦之數。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庚子,詔內外有司疏陳節用之事。
按《玉海》:嘉定安邊庫,二年九月五日,詵等言:金銀錢楮,總九百十三萬貫,田產稅賦等歲收七十萬貫。嘉定 年,駕部員外李鳴復知成都曹彥約奏財用利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李鳴復傳》:鳴復,嘉定二年進士,歷官駕部員外郎。
按《續文獻通考》:寧宗時,駕部員外李鳴復奏曰:《記》曰: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陛下試思今之為國,其有九年之蓄乎,其無九年之蓄乎。今日之國,計版曹實司之分,版曹之責任者,內則司農,外則四總領是也。臣家於蜀,嘗究觀蜀之總計矣。蜀賦總入之數,以緡錢計之,歲約二千二百餘萬。向也和議未絕,煙塵不警,尚可支吾。今也邊戍倍增,用度益廣,每難酬應。朝廷以其數之不敷,歲降七百萬緡以助其費,此其大略也。臣邇者忝丞農扈,亦嘗究觀農寺之出納矣。農寺歲催之額,米以石計,凡一百三十餘萬。錢以緡計,凡一百六十餘萬。以既入之錢,糴未足之米,總約二百餘萬。而後可以敷歲支之數,此亦其大略也。蜀之所產,未足以供一歲之用,農寺之所催,僅可以為一歲之出。求其儲積,以備不時之須,蓋無有也。類而推之,湖廣總計猶是也,淮東西總計亦猶是也,此所謂經費之外,卒有緩急,取辦於朝廷之椿管,散在他所者,不得而知也。其米斛之在京城者,可得而言也。曰兩豐儲,曰中下界,其倉凡四以石計之,總不過二百萬。水旱之科撥,歲寒之賑濟,閏月之貼降,皆於焉取之,此猶曰常程也。最可慮者,江西、湖廣粒米狼戾之地,昔號樂土,今為盜區虎豹橫行,鴻鴈來集,賦輸不入,綱運轉虧。諸總所以匱乏,昔常截大農之綱,以周其急矣。寇賊未平,漕運未至,則其告匱,必不能已也。農寺以貼降請嘗撥樁管之數,以償其虧矣。截撥之令,不容不行,則其求償,又當與之俱也。移東而補西,已非策之得已,若捉衿而肘見,不知計又安施。識者殆凜凜焉,可不急為之圖也哉。去歲浙右之地,皆以稔告。朝廷和糴,視舊有加。廟筭深長,動中事會。獨惜夫任是責者,不務大體,競為淺謀,錙銖必較,則負販之徒,安能奔走以聽命。網羅交設,則藏積之家,不免懷疑而待價。名為和糴,實類科糴,始於趁時,終於失時。然猶幸其可以為國計之助,他不足問也。今日之勢迫矣,所積有限,而所以仰給者無窮。將何以為計。臣願陛下軫念事變之來,急為根本之慮。其於時政,實非小補。知成都曹彥約奏曰:臣竊謂今日財用之弊,不可不深致意也。問之朝廷,則窘於應辦。問之州縣,則窘於支遣。以為在總餉歟,則今日之總餉,非昔比也。以為在戎司歟,則今日之戎司,不一律也。臣始守漢陽軍,當湖北最窘處,適虜騎入境,催科縮手,猶且支遣解發,不改常度。是十年以前,州郡猶可為也。越二年,而攝事湖廣總餉,乃見其不可為矣。搬江州之銀券,以足襄陽。運德安之鐵鏹,以實隨棗。移東就西,截短補長,支撐數月,僅不廢事。及正官交割後,其用益窘。有請於朝,久無畫降。其人至投繯自殺,以救得免。矯制展官會界分二百萬,乃始集事。是八年以前,總餉已不可為也。又二年而得守長沙,亦當應辦之時,朝廷之科撥未至,而諸郡之綱運尚闕。帥司移文本州,未免那兌其間,小小名色,不復責償。值朝廷稱提官會,則多出庫錢,以便百姓。然而二年之後,比交割元數,猶有增羨。是七年以前,州郡猶可為也。又二年而得節制利州,兼領郡事,則知利州之事,已不得如長沙時矣。用兵之後,事力更改,有節度使寄居奉祠,則歲費增數千緡矣。有總管鈐轄路分添差作闕,則歲費又增萬緡矣。黽勉盡瘁,僅了元額。又二年而得守豫章,則知豫章之事,又不得如利州時矣。調發既多,則酒課不辦。榷場不通,則稅課漸減。雖撙節用度,不致虧數,而其所以為經費者,甚岌岌也。戎司之事,雖不曾親歷,而利州置司所在,亦或剽聞矣。管軍二萬四千人,而交承錢物不過二三萬緡,支吾不行,至有奪前政宅庫之物,以為公用者。被旨巡邊迴避,戍卒支犒,有以葬妻為名,行於小路者。是數年以來,不特州郡不可支遣,而為戎司者,亦有窮陋至甚者矣。此其故何也。朝廷之財,臣不得而盡知,但見招募軍兵,修築城壘,額外和糴,遍滿天下。是用財之處,比前日為多也。楮券不足,加以增印,度牒不足,助以告敕。是生財之路,比前日為廣也。國用司本意所以蓄藏幣之數耳,沒入平民,漸生枝葉。安邊所,本意所以籍榷姦之產耳。變及征榷,頗動觀聽。大寧監之鹽利已竭,而轉運司之增羨不已。宕昌之馬價未償,而茶馬司之獻納不廢。是取財之道,比前日為苛也。民力極矣。不可以增賦矣。上下煎熬,一至於此,將何以救之哉。故臣嘗論之,天下之財,未足以了天下之用。位置分畫,要得其所,截然條目,不可移易。成周之財,以九賦斂之,以九式均之。自邦中以至幣餘,各有常賦。自祭祀以至好用,皆有常式。漢以吏祿公用賦於民,不以封君湯沐為經費。唐以世業口分授於民,不以留州送使為上供。古人經理天下,大率如此。本朝列聖立法,尢更詳備。紹興、隆興之間,虜寇犯順,朝廷調發,雖費若河海,而州縣常賦無窘迫之態,百姓安業,無怨懟之患。大郡交割之數,有緡錢之積,多至百萬者,小郡見管亦有數十萬者。若民間積粟之富,則又往往稱此上戶多者十萬斛,中產亦數千斛。上恬下熙,相安於無事。當淳熙、紹熙時,其俗未改。近者公私之計窮陋萬狀,皆云開禧以來,兵議纔起,取常平義倉,以供綱運,則救荒無先備,撥官告度牒,茶鹽引為糴本,則交易無見價。軍器之有製造,弓兵之有調發,樁積之有水腳,招軍之有賞犒,非時泛用,一切取辦,荷朝廷出豁,雖許於交承錢內支破,而州郡積漸至無遺蓄矣。調發有劈券,則月糧有倍費。功賞有轉資,則食錢有添請。拆洗有往來之費,暴露有特喝之賞。便宜從事,一切取辦。若朝廷應副稍不如期,而轉餉移兌,殊虧舊額矣。戎司之事,雖不欲窮問本末。然而窘於開禧之後,而不窘於開禧之前,亦必有以致此也。望陛下與大臣議,立為定制,以官兵之常數責州郡,而不責以非時之須,以歲時之常用責諸司,而不責以不測之費。總所之有應兌者,悉與拋降,使之任泛興之罪。課利之有增羨者,不許申奉,使之備循環之費。其一切調發之用,則朝廷自任其責,當科降者,即與科降,不必徒為勘究。當支撥者,速與支撥,不許無故滯留。如八月當和糴,則七月先科降。十月當調發,則九月先支撥。久監司郡守之任,以寬其迎送。嚴刻剝羨餘之禁,以沮其觀望。使有志者可以募士,可以養兵。謹重者可以備水旱,可以修城郭。設有緩急,亦得以仰成而取辦。至於戎司之事,尢當知其事力,寬其利源,上可以慰其心,下可以饗其士。伸縮自如,可以展布。其為氣象,有太平盛觀矣。若夫大農之不繼,則在陛下,有以圖回而斡旋之耳側。聞紹興和戎,則以內帑了歲幣。中間用兵,則以內帑激將佐。聞高宗聖訓,以為內帑所有,專以用兵,宮中則未嘗妄費也。烈祖中興之法,昭若日星,可不舉而行之乎。雖然,又有一說焉。軍政在戎帥則總領之,奉使者為急務。軍政在宣制,則總領之,奉使者為贅員。不可不察也。蓋軍政在戎帥,則民事不得而與知。命人以總領其事,無可疑者。軍政在宣制,則財賦之輕重,當出其手,總領之職,特一有司耳。今欲招一軍,而聽命於朝,論移一屯,而分券於總所,使朝論疲於應酬,視為常事,總所恥於督辦,遞相萋菲。宣制之事,臣以為不可為也。誠能使四總所之財,聽命於宣制,如張浚之用趙開,就糧摺運,惟意所欲。如胡世將之處吳玠,不膠柱調瑟,不鑿空取辦。或欲減一軍以寬用度,或欲增一軍以臨邊塞,效用之有奇傑者,可陞為背嵬。民兵之有精悍者,可選為效用。審緩急之宜,量出入之數,使為宣制者得以專之,而他司不得以撓之。非有大變革,不必俟命而後行。非有大調發,不得乞錢而後舉。則州縣制總,皆得以自用其財,而大農之財,亦可得而稽考矣。其或食閫外之祿,不肯專閫外之政,有功則歸利於己,有誤則歸過於朝。微有措畫,則乞錢以示重費。稍有寬餘,則回納以示廉儉。今世之人,皆以為善處己矣。以臣愚觀之,直謂之不任事可也。臣既有微見,不敢有隱於陛下。惟陛下宥其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