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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8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十四卷目錄

 茶部彙考一

  唐〈德宗建中一則 興元一則 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四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和三則 開成四則 宣宗太中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開寶三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端拱一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二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十四卷

茶部彙考一

唐德宗建中元年,納趙贊議始稅茶。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德宗納戶部侍郎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平本錢。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詔亟罷之。〈德宗納趙贊議按文獻通考系建中

元年

〉興元元年正月癸酉,罷茶稅。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貞元九年正月癸卯,復稅茶。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貞元八年,以水災減稅,明年,諸道鹽鐵使張滂奏:出茶州縣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稅其一。自是歲得錢四十萬緡,然水旱亦未嘗拯之也。

按《舊唐書本紀》:九年春正月癸卯,初稅茶,歲得錢四十萬貫,從鹽鐵使張滂所奏。茶之有稅,自此始也。按《冊府元龜》:九年正月癸卯,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使張滂奏曰:伏以去秋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備,伏請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價錢充所放兩稅,其明年已後所得稅,外收貯,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詔曰:可,仍委張滂具處置條奏,自是每歲得錢四十萬貫,茶之有稅,自此始也,然稅茶無虛歲,遭水旱,未嘗以稅茶錢拯贍。

憲宗元和十一年,以兵保壽州茶園。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一年,討吳元濟。二月,詔壽州以兵三千保其境內茶園。元和十二年,出內庫茶取直。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五月,出內庫茶三十萬斤,付度支進其直。

元和十四年,歸光州茶園於百姓。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八月,歸光州茶園於百姓,從刺史房克讓之請也。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罷申州貢茶,詔天下稅茶錢送上都。

按《唐書·穆宗本紀》:十五年閏正月丙午,即皇帝位。按《舊唐書本紀》:元和十五年三月,罷申州歲貢茶。五月,詔:以國用不足,應天下稅茶等錢,兼諸道雜榷稅等,應合送上都。

穆宗長慶元年,增茶榷,其納稅不論見錢匹段斛㪷任便。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穆宗即位,兩鎮用兵,帑藏空虛,禁中起百尺樓,費不可勝計。鹽鐵使王播圖寵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稅,率百錢增五十。江淮、浙東西、嶺南、福建、荊襄茶,播自領之,兩川以戶部領之。天下茶加斤至二十兩,播又奏加取焉。又拾遺李玨上疏諫曰:榷率起於養兵,今邊境無虞,而厚斂傷民,不可一也;茗飲,人之所資,重稅則價必增,貧弱益困,不可二也;山澤之饒,其出不訾,論稅以售多為利,價騰踊則市者稀,不可三也。其後王涯判二使,置榷茶使,徙民茶樹於官場,焚其舊積者,天下大怨。令狐楚代為鹽鐵使兼榷茶使,復令納榷,加價而已。李石為相,以茶稅皆歸鹽鐵,復貞元之制。

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元年五月,加茶榷,舊額百文,更加五十文,從王播奏。拾遺李玨上疏論其不可,疏奏不報。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月,制度:支鹽鐵使戶部應納稅茶,兼糶鹽中須納見錢者,亦與時估匹段,及斛㪷如情願納見錢,亦任穩便。仍永為常式。

文宗太和元年,戶部侍郎崔元略奏,請茶稅事使司自勾當。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庾敬休傳》:敬休累遷工部侍郎,兼魯王傅。奏:劍南西川、山南西道每年稅茶及除陌錢,舊例委度支巡院勾當,榷稅當司於上都召商人便換。太和元年,戶部侍郎崔元略與西川節度使商量,取其穩便,遂奏請茶稅事使司自勾當,每年出錢四萬貫送省。近年已來,不依元奏,三道諸色錢物,州府逗留,多不送省。請取江西例,於歸州置巡院一所,自勾當收管諸色錢物送省,所冀免有逋懸。欲令巡官李濆專往與德裕、遵古商量制置,續具奏聞。從之。太和七年正月壬辰,罷吳、蜀冬貢茶。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本紀》:七年春正月,吳蜀貢新茶,皆於冬中作法為之,上務恭儉,不欲逆其物性,詔所供新茶,宜於立春後造。

太和九年,王涯獻榷茶利,令狐楚奏停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九年冬十月,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稅,自涯始也。十二月,諸道鹽鐵轉運榷茶使令狐楚奏榷茶不便於民,請停,從之。 按《令狐楚傳》:楚領鹽鐵轉運等使。先是,鄭注上封置榷茶使額,鹽鐵使兼領之,楚奏罷之,曰:伏以江、淮數年已來,水旱疾疫,彫傷頗甚,愁歎未平。今夏及秋,稍校豐稔,方須惠卹,各使安存。昨者忽奏榷茶,實為蠹政。蓋是王涯破滅將至,怨怒合歸,豈有令百姓移茶樹於官場中栽植,摘茶葉於官場中造作,有同兒戲,不近人情。方在恩權,孰敢沮議。朝班相顧而失色,道路以目而吞聲。今宗社降靈,奸兇盡戮,聖明垂祐,黎庶合安。微臣蒙恩,兼領使務,官銜之內,猶帶此名。俯仰若驚,夙宵知懼。伏乞特迴聖聽,下鑒愚誠,速委宰臣,除此使額。緣軍國之用或闕,山澤之利有遺,許臣條疏,續具聞奏。採造將及,妨廢為虞。前月二十一日,內殿奏對之次,鄭覃與臣同陳論訖。伏望聖慈早賜處分,一依舊法,不用新條。唯納榷之時,須節級加價,商人轉賣,必校稍貴,即是錢出萬國,利歸有司。既不害茶商,又不擾茶戶,上以彰陛下愛人之德,下以竭微臣憂國之心。遠近傳聞,必當感悅。從之。 按《王涯傳》:涯拜司空。始變茶法,益其稅以濟用度,下益困,而鄭注亦議榷茶,天子命涯為使,心知不可,不敢爭。李訓敗,乃及禍。初,民怨茶禁苛急,涯就誅,皆群詬詈,抵以瓦礫。 按《鄭注傳》:注進太僕卿。帝問富人術,以榷茶對。其法欲置茶官,籍民圃而給其直,工自擷暴,則利悉之官。帝始詔王涯為榷茶使。

按《冊府元龜》:九年九月,鹽鐵轉運使王涯奏,請變江淮嶺南茶法,并請加稅以贍邦計。

開成二年,盧商奏准增加茶務正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二年九月,浙江觀察使盧商奏,常州自開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以茶務委州縣,至年終所收,以溢額五千六百六十九貫,比類鹽鐵場院正額元數加數倍已上。伏請增加正額。詔戶部鹽鐵商量,並請依州司所奏。從之。

開成三年,詔罷造茶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以浙西監軍判官王士玟充湖州造茶使,時湖州刺史裴克卒,官吏不謹,進獻新茶,不及常年。故特置使以專其事。宰臣上言,造茶乃州縣之常務,若別立使額,即人戶不屬州縣,差役偏併。諫官上疏,切為不可。詔罷之。

開成四年,崔鄲奏請茶稅錢紐貫,不聽。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宣州觀察使崔鄲,奏茶法非便於人,請兩稅錢上隨貫紐率。詔曰: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於加稅。東省曾有駮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開成五年,武宗即位,增江淮茶稅,其私販者准法處分。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即位,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謂之搨地錢,故私販益起。

按《冊府元龜》:武宗以開成五年正月四日即位。十月,詔復茶稅。鹽鐵司奏曰:伏以江南百姓營生,多以種茶為業。官司量事設法,惟稅,賣茶商人,但於店鋪交關,自得公私通濟。今則事須私賣,苟務隱欺,皆是主人中裡誘引。又被販茶姦黨,分外勾牽所繇。因此為姦利,皆追收攪擾。一人犯罪,數戶破錢。必在屏除,使安法理。其園戶私賣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徵錢一百文,決脊杖二十。至三百斤,決脊杖二十,錢亦如上。累犯累科,三犯已後,委本州上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鄉閭。此則法不虛施,人安本業。既懼當辜之苦,自無犯法之心。條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縣不加把捉,縱令私賣園茶,其有被人告論,則又砍園失業,當司察訪,別具奏聞。請准放私鹽例處分。又云:伏以興販私茶,群黨頗眾,場鋪人吏,皆與通連。舊法雖嚴,終難行使。須別置法,以革姦徒。輕重既有等差,節級易為遵守。今既特許陳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從變法,使各自新。若又抵違,須重科斷。自今後應,輕行販私茶,無得杖伴侶者,從十斤至一百斤,決脊杖十五,其茶并隨身物並沒納給糾告。及捕捉所繇,其囚牒送本州縣置曆收管,使別營生。再犯,不問多少,准法處分。三百斤已上,即是恣行兇狡,不懼敗亡,誘扇愚人,悉皆屏絕,並准法處分。其所沒納,亦如上例。從之。

宣宗大中 年,裴休立稅茶法十二條。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初,鹽鐵轉運使裴休著條約: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行群旅,茶雖少皆死;雇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儈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伐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廬、壽、淮南皆加半稅,私商給自首之帖,天下稅茶增倍貞元。江淮茶為大摸,一斤至五十兩。諸道鹽鐵使于悰每斤增稅錢五,謂之剩茶錢,自是斤兩復舊。 按《裴休傳》:休進中書侍郎。立稅茶十二法,人以為便。時方鎮設邸閣居茶取直,因視商人他貨橫賦之,道路苛擾。休建言:許收邸直,毋擅賦商人。

按《冊府元龜》:鹽鐵轉運使裴休立稅茶之法,凡十二條,陳奏之,宣宗大悅,下詔曰:裴休興利除害,深見奉公,盡可其奏,是年,度支收納安邑解縣鹽池榷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女鹽池在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在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為榷。

按《文獻通考》:大中初,鹽鐵轉運使裴休請釐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又正稅茶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今請委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及廬壽淮南界內,布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所在公行,更無苛奪。所冀招懷窮困,下絕姦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憂,正稅者無失利之欺。從之。

宋一

宋定榷茶淨利取最中數為額。

按《夢溪筆談》:國朝茶利,除官本及雜費外,淨入錢禁榷時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內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茶淨利。

賣茶,嘉祐二年收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除官本及雜費外,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客茶交引錢,嘉祐三年,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二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

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茶稅錢。

通商後來,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內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

嘉祐四年通商,立定茶交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後累經減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數。

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

國朝六榷貨務,十三山場,都賣茶歲一千五十三萬三千七百四十七斤半,租額錢二百二十五萬四千四十七貫一十。其六榷貨務取最中,嘉祐六年拋占茶五百七十三萬六千七百八十六斤半,租額錢一百九十六萬四千六百四十七貫二百七十八:荊南府租額錢三十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八貫三百七十五,受納潭、鼎、澧、岳、歸、峽州、荊南府片散茶共八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七斤;漢陽軍租額錢二十一萬八千三百二十一貫五十一,受納鄂州片散茶二十三萬八千三百斤半;蘄州蘄口租額錢三十五萬九千八百三十九貫八百一十四,受納潭、建州、興國軍片茶五十萬斤;無為軍租額錢三十四萬八千六百二十貫四百三十,受納潭、筠、袁、池、饒、建、歙、江、洪州、南康、興國軍片散茶共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三十三斤;真州租額錢五十一萬四千二十二貫九百三十二,受納潭、袁、池、饒、歙、建、撫、筠、宣、江、吉、洪州、興國、臨江、南康軍片散茶共二百八十五萬六千二百六斤;海州租額錢三十萬八千七百三貫六百七十六,受納睦、湖、杭、越、衢、溫、婺、台、常、明饒、歙州片散茶共四十二萬四千五百九十斤。十三山場租額錢共二十八萬九千三百九十九貫七百三十二,共買茶四百七十九萬六千九百六十一斤:光州光山場買茶三十萬七千二百十六斤,賣錢一萬二千四百五十六貫;子安場買茶二十二萬八千三十斤,賣錢一萬三千六百八十九貫三百四十八;商城場買茶四十萬五百五十三斤,賣錢二萬七千七十九貫四百四十六;壽州麻步場買茶三十三萬一千八百三十三斤,賣錢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一貫三百五十;霍山場買茶五十三萬二千三百九斤,賣錢三萬五千五百九十五貫四百八十九;開順場買茶二十六萬九千七十七斤,賣錢一萬七千一百三十貫;廬州王同場買茶二十九萬七千三百二十八斤,賣錢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七貫六百四十二;黃州麻城場買茶二十八萬四千二百七十四斤,賣錢一萬二千五百四十貫;舒州羅源場買茶一十八萬五千八十二斤,賣錢一萬四百六十九貫七百八十五;太湖場買茶八十二萬九千三十二斤,賣錢三萬六千九十六貫六百八十;蘄州洗馬場買茶四十萬斤,賣錢二萬六千三百六十貫;王祺場買茶一十八萬二千二百二十七斤,賣錢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三貫九百九十二;石橋場買茶五十五萬斤,賣錢三萬六千八十貫。

太祖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免湖南茶稅。十二月己亥,泉州陳洪進遣使貢茶萬計。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二月庚寅,幸西茶庫。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閏十月癸亥,詔減湖南新製茶。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詔茶、鹽用開寶八年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茶稅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元年,詔先是募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太平興國二年,置榷茶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辛卯,置江南榷茶場。

按《食貨志》: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

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榷貨務六。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折稅茶。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岳、歸、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貨務鬻之。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片茶蒸造,實捲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岳、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散茶出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買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十等。民之欲茶者售於官,給其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於茶如京師。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自後定法,務從輕減。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

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禁偽茶寬茶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禁偽茶。又詔民間舊茶園荒廢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它物。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給茶鹽於江、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茶之為利甚博,商賈轉致於西北,利嘗至數倍。雍熙後用兵,切於餽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於江、淮。

淳化三年,嚴禁私茶,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

官場筭買。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又按《志》:三年,監察御史薛映、祕書丞劉式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筭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 按《雷德驤傳》:德驤子有終,歷度支、鹽鐵副使,復金紫。時以江南、嶺外茶鹽價不一,細民冒禁私販,多陷重辟。詔有終領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路茶鹽制置使,就出鹽產茶之地,以便宜裁制。

按《文獻通考》:三年祕書丞劉式起請令商旅自就園戶置茶於官場貼射廢榷貨物

淳化四年,廢八務,大減茶價,未幾,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七月,復沿江務,罷諸路茶鹽制置使。 按《食貨志》: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課為言。七月,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

按《文獻通考》:乾德二年八月,始令京師及建安漢陽等軍蘄口置務。太平興國二年,又於江陵府、襄、復州、無為軍增置務。端拱二年,又於海州置務。淳化四年,廢襄、復州務。其後京城務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

淳化五年,有司以溫桑偽茶侵損官課加犯私鹽一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二年,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鹽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至道二年,從江淮、兩浙發運使楊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鹽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物,悉償以茶。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有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千場耗,隨所在饒益。其輸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之。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釐以上罰俸、降差遣之制。 按《楊允恭傳》:淳化五年,轉西京作坊使。初,產茶之地,民輸賦者悉計其直,官售之,精麤不校,咸輸榷務。商人弗肯售,久即焚之。允恭曰:竭民利而取之,積腐而棄之,非善計也。至道初,劉氏建議請廢緣江榷務,許商人過江,聽私貨鬻。允恭以為諸州新陳相揉,兩河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雜以數品,即商人少利。請依舊江北置務,均色號,以年次給之。事下三司,鹽鐵使陳恕等以允恭議為是,詔從之。即命允恭為發運使,始改擘畫為制置,以西京作坊副使李延遂、著作佐郎王子輿並為同發運使。巢、廬江二縣舊隸廬州,道遠多寇,民輸勞費。允恭請以二縣建軍,詔許之,以無為為額。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地,則上下其直,民利商鹽之賤,故販者益眾,至有持兵器往來為盜者。允恭以為行法宜一,即奏請悉禁,而官遣吏主之。事下三司,三司皆言其不可,允恭再三為請,太宗始從之。是歲,收利巨萬。允恭與王子輿、秦羲同主茶鹽之任,多作條制,遂變新法。 按《秦羲傳》:羲監興國軍茶務。會楊允恭改茶鹽法,薦羲掌真州榷務,尋提點淮南西路茶鹽,得羨餘十餘萬。 按《陳恕傳》:恕為鹽鐵使。將立茶法,召茶商數十人,俾各條利害,恕閱之第為三等,語副使宋大初曰:吾觀下等固滅裂無取。上等取利太深,此可行於商賈,不可行於朝廷。惟中等公私皆濟,吾裁損之,可以經久。於是始為三法行之,貨財流通。

真宗咸平 年,索湘詳議置場鬻茶,及許商旅交相販茶非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索湘傳》:真宗即位。湘充河北轉運使。會內殿崇班閻自新建議,請於靜戎、威虜兩軍置場鬻茶,收其利以資軍用。湘言非便,遂止。又言事者請許榷場商旅以茶藥等物販易於北界,北界商旅許於雄、霸州市易,資其懋遷,庶息邊患。詔湘詳議以聞,乃上言曰:北邊自興置榷場,商旅輻湊,制置深得其宜。今若許其交相販易,則沿邊商人深入戎界,竊為非便。又北界商人若至雄、霸,其中或雜姦偽,何由辨明。況邊民易動難安,蕃戎之情宜為羈制。望且仍舊為便。

景德二年,鹽鐵副使林特定榷茶新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於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河北次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併輸之。仍約束山場,謹其出納。議奏,三司皆以為便。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委成其事。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濬等比較新舊法利害。時新法方行,商人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百八萬貫。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新法,不得輒有改更。 按《李溥傳》:溥遷崇儀使。景德中,茶法既弊,命與林特、劉承珪更定法,募人入金帛京師,入芻粟塞下,與東南茶皆倍其數,即以溥制置江、淮等路茶鹽礬稅兼發運事,使推行之。歲課緡錢,果增其舊,特等皆受賞。溥時已為發運副使,遷為使,仍改西京作坊使。然茶法行之數年,課復損於舊。景德 年,丁謂為三司使,計茶利得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凡園戶。歲課作茶輸其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百姓歲輸稅願折茶者,亦折為茶謂之折稅。此收茶之法凡民鬻茶者皆售於官,其以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之欲貿易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予之,謂之交引。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計直予茶如京師。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縣官之利甚博,而商賈轉致於西北,以致散於夷狄,其利又特厚,此鬻茶之法。自西北宿兵既多,饋餉不足,因募人入中芻粟,度地里遠近,增其虛估給券,以茶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象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峙,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商,或京師坐賈,號交引鋪者,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畜貿易,以射厚利。繇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纔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捄之,然不能亡弊。

大中祥符元年,賜父老茶,罷江、浙、荊、湖舊貢新茶芽。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壬辰,御乾元門,賜父老千五百人茶。

按《文獻通考》:江浙、荊湖舊貢新茶芽者,三十餘州。有歲中再三至者。大中祥符元年,上憫其勞,詔罷之。大中祥符二年,林特等上編成《茶法條貫》併課利總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并課利總數二十三策。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己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官府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率多先焉。

大中祥符五年,有司請首告販茶者,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夏四月戊申,有司請違法販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俗非國體,不許。大中祥符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筭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筭者,雖多不在此限。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纔百六十萬貫。

大中祥符九年,命翰林學士李迪等與三司同議茶法條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踰限未至者,每十分復令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於豪商。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御史中丞凌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陜西交引愈賤,鬻於市纔八千。知秦州曹瑋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迪等以入中緡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然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有司請依河北入芻糧例,斗粟量增其直,榷貨務依時價納緡錢支茶,詔每入百千,增五千茶與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經久之制。即詔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三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斗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糧文鈔貼納茶貨。詔每入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其請。

天禧五年,以陝西交引賤出內庫錢市而毀之。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時陜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五年,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閤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師市而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