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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8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十七卷目錄
茶部彙考四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成祖永樂四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十一則 武宗正德四則 世宗嘉靖八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十則 康熙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十七卷
茶部彙考四
明
明制茶課引由稅額、倉貯及各司各所分理諸例。按《明會典·茶課》:國初,招商中茶,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下引三千斤。每七斤蒸曬一篦,運至茶司,官商對分。官茶易馬,商茶給賣。每上引仍給附茶一百篦,中引八十篦,下引六十篦,名曰酬勞。經過地方,責令掌印官盤驗,佐貳官催運。若陝之漢中,川之夔保,私茶之禁甚嚴。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稅,貯放有茶倉,巡茶有御史,分理有茶馬司、茶課司,驗茶有批驗所。其例具後。
茶馬司,陝西舊有鞏昌府駱駝巷、稍子堡、高橋、火鑽峪、臨洮府伏羌、寧遠四茶運所。嘉靖十四年,革。河州,洪武七年建。
洮州,永樂九年建。
西寧,洪武三十年,自秦州改建。
甘州,正統八年裁,嘉靖四十二年復建。
四川碉門。
批驗茶引所,陝西徽州,永樂六年設於火鑽峪,嘉靖三十六年改移白水江,就近管轄。
茶課數,陝西茶課,初二萬六千八百六十二斤一十五兩五錢。弘治十八年,新增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共五萬一千二十六斤一十五兩五錢。見今茶課五萬一千三百八十四斤一十三兩四錢,係漢中府屬金州、紫陽、石泉、漢陰、西鄉五州縣歲辦,分解各茶馬司。
四川茶課,初一百萬斤,後減為八十四萬三千六十斤。正統九年,減半儹運。景泰二年,停止。成化十九年,奏准每歲運十萬斤。見今茶課,本色一十五萬八千八百五十九斤零,存彼處衙門聽候支用,係石泉、建始、長寧等縣并建昌、天全、烏蒙、鎮雄、永寧、九姓土司辦納。折色三十三萬六千九百六十三斤,共徵銀四千七百二兩八分。內三千一百五兩五錢五分存本省賞番,實解陝西巡茶衙門。易馬銀一千五百九十六兩五錢三分,係保寧府屬巴州、通江、廣元、南江四州縣解納。萬曆六年,巡茶御史冊報新收銀一千六百九十四兩六錢九分五釐。
各處茶課鈔數,應天府江東瓜埠巡檢司,鈔一十萬貫。
蘇州府,鈔二千九百一十五貫一百五十文。
常州府,鈔四千一百二十九貫,銅錢八千二百五十八文。
鎮江府,鈔一千六百二貫六百二十文。
徽州府,鈔七萬五百六十八貫七百五十文。
廣德州,鈔五十萬三千二百八十貫九百六十文。浙江,鈔二千一百三十四貫二十文。
河南,鈔一千二百八十貫。
廣西,鈔一千一百八十三錠一十五貫五百九十二文。
雲南,銀一十七兩三錢一分四釐。
貴州,鈔八十一貫三百七十一文。
太祖洪武 年,議定茶法引由徵課易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引由,洪武初,議定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錢,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仍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拿問。賣茶畢,即以原給引由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納銅錢一千文,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納銅錢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諸人但犯私茶,與私鹽一體治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同私茶論。一、山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由客興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價沒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價沒官。一、客商販到茶貨,經過批驗所,須要依例批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行。違越者,笞二十。一、偽造茶引者,處死,籍沒當房家產。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凡徵課,洪武初,定凡賣茶去處,赴宣課司,依例三十分抽一分,芽茶葉茶各驗價值納課,販茶不拘地方。 凡易馬,洪武初,令陝西洮州、河州、西寧各該茶馬司,收貯官茶,每三年一次,差在京官選調邊軍齎,捧金牌信符,往附近蕃族,將運去茶易馬原額牌四十一面,上號藏內府,下號降各蕃,篆文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洮州火把藏思曩日等族,牌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理衛二州七站,西蕃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一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先期於四川徵茶一百萬斤,官軍轉運各茶馬司。洪武四年,奏准收取陝西茶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陝西漢中府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縣茶園每十株,官取一分,其民所收茶,官給價買。無主者,令守城軍士薅培,及時採取,以十分為率,官取八分,軍收二分。每五十斤為一包,二包為一引,令有司收貯於西蕃易馬。
洪武五年,定四川徵茶易換及給引販賣之例。按《明會典》:五年,令四川產茶地方,照例每十株官取一分,徵茶二兩。其無主者,令人薅種,以十分為率,官取八分,有司收貯。 又令四川碉門、永寧、筠連諸處所產剪刀粗葉茶,立局徵稅,易換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備官用。其民所收茶,照江南茶法,於所在官司給引販賣。
洪武二十一年,令差人閘辦四川天全六蕃招討司茶課,以為定額。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定茶易馬上中下之數。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定茶易馬,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洪武二十四年,詔有司聽茶戶采進建寧茶,仍禁碾揉為大小龍團。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九月庚子,詔建寧歲貢上供茶,罷造龍團,聽茶戶惟採茶芽以進,有司勿與。天下茶額,惟建寧為上,其品有四,曰探春、先春、次春、紫筍。置茶戶五百,免其徭役。上聞有司遣人督迫納賄,故有是命。
按《七修彙槁》:二十四年,詔天下產茶之地,歲有定額。以建寧為上,聽茶戶采進,勿預有司。茶名有四:探春、先春、次春、紫筍,不得碾揉為大小龍團。
洪武三十年,令四川置倉貯茶,以待客商中買,及與西蕃易馬。又差官禁約私茶。
按《明會典》:凡易馬,洪武三十年,令四川成都、重慶、保寧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各置茶倉貯茶,以待客商納米中買,及與西蕃易馬。各設官掌管。 凡禁約,洪武三十年,詔榜示通接西蕃,經行關隘,并偏僻處所,著撥官軍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私茶出境,即拿解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仍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者,治以重罪。 凡差官,洪武三十年,令自三月至九月,每月差行人一員,於陝西河州、臨洮、四川碉門、黎雅等處,省諭把隘關口頭目,禁約私茶出境。
洪武三十一年,以茶往西蕃易馬。
按《大政紀》:三十一年正月乙酉朔,曹國公李景隆齎金符往西蕃,以茶易馬。還京,凡用茶五十餘萬斤,得馬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匹,分給京衛騎士操養。
成祖永樂六年,令諭各關頭目軍士,設法巡捕私茶。並嚴違犯之律。
按《明會典》:永樂六年,令諭各關把關頭目軍士,務設法巡捕,不許透漏緞疋、布絹、私茶、青紙出境。若有仍前私販,拿獲到官,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凌遲處死,家遷化外,貨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
永樂十年,令四川安縣茶課折收鈔。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十年十二月甲寅,安縣言歲徵茶七萬三千三百八十四斤,比年茶株枯死,採納不敷,乞茶課折鈔。從之。
永樂十三年,差御史三員,巡督陝西茶馬。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
按《明會典》云云。
仁宗洪熙元年,令四川所屬辦納官茶,罷買民茶及支銷,奏毀官倉積茶。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四川保寧等府所屬原額官茶,照例辦納,罷買民茶。若官倉見積茶,堪中換馬者,仍留支用芽茶,依當地時價,作官吏俸給支銷。不堪換馬葉茶,具奏覆驗,燒毀。
宣宗宣德四年,令四川茶戶免役,官地茶照民地起科。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免四川茶戶徭役。 又令四川保寧府巴縣官地茶,照民地例起科。
宣德十年,題准開中許於四川官倉支運官茶之例。按《明會典》:凡開中,宣德十年,題准開中茶鹽,許於四川成都、保寧等處,官倉關支官茶,每百斤與折耗茶十斤,自備腳力運赴甘州,支與淮浙官鹽八斤。運赴西寧,與鹽六引。
英宗正統元年,命罷運茶支鹽事例。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革四川播州宣慰司茶倉,其茶折鈔貯本司永豐倉。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六年,奏准折給官倉收積陳茶。
按《明會典》:凡折給,正統六年,奏准甘肅倉所收茶,自宣德及正統元年以前者,按月准給陝西行都司,并甘州左等衛所官員折俸布絹。每茶一斤,折米一斗。自後所積茶多,悉照此例挨陳折給。
正統七年,議准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令軍夫關運。
按《明會典》:凡關運,正統七年,議准夔州、保寧二府所屬茶,洪武間徑運至秦州。永樂間,將保寧茶課置倉收貯。今令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一體令軍夫關運。
正統八年,令筠連等縣茶課,折收金州運茶,收貯易馬。陝西甘肅倉茶折給。
按《明會典》:凡徵課,正統八年,令筠連、高珙、宜賓等縣茶課,每斤折鈔一貫,各於該縣徵收支用。 凡關運,正統八年,奏准金州芽茶一斤,收葉茶二斤,運西寧茶馬司收貯易馬。 凡折給,正統八年,令陝西、甘肅倉所收茶,折支軍官俸給,每斤折米一斗五升。正統九年,題准四川、陝西起倩軍夫,各將減運茶斤運赴褒城縣茶廠。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起倩四川軍夫,給與口糧,將減半茶四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陸續運赴陝西接界褒城縣茶廠。 又議准將減運茶斤,陝西都司運三分半,布政司運六分半,除都司所屬延安等八衛,延安所屬葭州等六州縣,不起軍夫外,其餘有司軍衛酌量起倩軍夫,給口糧有差,俱直抵褒城縣茶廠。
代宗景泰二年,令筠連等縣茶課,仍辦本色收給官軍俸糧。又令陝西、四川委官巡視私茶,罷差行人。
按《明會典》:凡徵課,景泰二年,仍令筠連、高珙三縣茶課,折辦本色,于本府倉收烏蒙軍民府茶課,運納于敘州府收,每斤折鈔一貫,准給各衛官軍俸糧。 凡差官,景泰二年,令陝西、四川二布政司,各委官巡視關隘,禁約私茶出境,暫罷差行人。
景泰四年,復差行人於陝西、四川禁約私茶。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五年,定各處繳銷引由、解送餘茶、盤獲私茶、及四川茶課司折給官軍俸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引由,景泰五年,令將引由照茶依例,批驗截角。賣畢,隨赴住賣所在官司告繳,封送,各該批驗所類解本部查銷。若有過期不繳者,批驗茶引所每季查出商名貫址、引由數目,開報合干上司,轉行各該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提問追繳,仍行各府州縣查勘前項茶商,原領未繳引由,照例送銷其批驗茶引所。今後給散引由,務籍記茶商姓名、籍貫、茶斤、引數,每斤由一道,納鈔一貫,中夾紙一張,送部。鈔送庫交收,紙存印引。 凡徵課,景泰五年,令各處批驗茶引所秤掣餘茶,年終類解該府,運赴本部,轉送光祿寺收用。 凡禁約,景泰五年,令各處軍民人等、官民馬快等船并車輛頭匹挑擔馱載私茶者,各該官司盤獲,茶貨車船頭匹入官,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巡捕人員受財縱放者,一體究問。 凡折給,景泰五年,令四川界首茶課司,于南京戶部印給茶引,收貯在庫。遇有官軍折支俸糧,茶課給與引由,執照依例易賣。
英宗天順二年,嚴蕃僧夾帶私茶,及各衙門縱容收買增改關文之禁。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奏准,凡蕃僧夾帶姦人并軍器、私茶違禁等物,許沿途官司盤檢,茶貨等物入官,伴送夾帶人送所在官司問罪。若蕃僧所至之處,各該衙門不即應付,縱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文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憲宗成化三年,令西寧洮河折收茶課。又差陝西巡茶官。
按《明會典》:凡徵課,成化三年,奏准西寧洮河茶馬司積多餘茶,年久濕爛。今後粗茶,每百斤收銀五錢,芽茶三十五斤,亦量收五錢。無銀收絲絹等項,俱解本省有司收候,以補收買茶課支用。 凡差官,成化三年,令差御史一員,於陝西巡茶,一年更代。
成化五年,令金州等處茶課,仍收本色。
按《明會典》:五年,令陝西布政司,將金州等處茶課,自成化六年為始,仍收本色。其原折收銀布,候豐年收買茶斤,送各茶馬司收貯,以備易馬。
成化七年,禁進貢回回蕃僧收買私茶。罷差官四川巡茶。
按《明會典》:凡禁約,成化七年,令禁進貢回回蕃僧人等,於在京及沿途收買私茶。 凡差官,成化七年,罷差行人四川巡茶,令按察司分巡官,往來禁約。成化十一年,令取回陝西巡茶御史,仍差行人。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四年,仍差御史於陝西巡茶。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令陝西巡茶御史招蕃易馬,不拘年例,願來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令四川保寧等府茶課,每歲運十萬斤至陝西接界交收,轉運各茶司支用。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凡軍衛有司,果無私茶,不許分派下人買納作數。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三年,令召商買茶分收入官,及運撥易馬。又禁進貢蕃僧收買私茶,追遞年拖欠茶斤,折銀,接濟官軍支用。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三年,令陝西巡撫并布政司,出榜召商,報中給引,赴巡茶御史處掛號,於產茶地方收買茶斤,運赴原定茶馬司,以十分為率,六分聽其貨賣,四分驗收入官。 凡易馬,弘治三年,以各邊缺馬,令招商,報茶,西寧河州各四十萬斤,洮州二十萬斤,運赴原撥茶馬司,以茶百斤易上馬一匹,八十斤易中馬一匹。 凡禁約,弘治三年,令今後進貢蕃僧,該賞食茶,給領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倉分照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違者盡數入官。 凡折給,弘治三年,令四川遞年拖欠茶斤,每芽茶一斤追銀二分,葉茶一斤追銀一分五釐,類解布政司,發松潘缺糧關堡,接濟官軍支用。
弘治七年,以陝西開中茶賑饑。
按《明會典》:七年,以陝西歲饑,開中茶二百萬斤,召商派撥缺糧倉,分上納備賑。
弘治八年,令四川拖欠茶課,俱減輕徵銀,免中茶易馬,以資邊儲。
按《明會典》:凡徵課,弘治八年,令四川布政司,將所屬茶課,俱自弘治二年為始,以後年分,各拖欠該徵之數,俱減輕,每芽茶一斤徵銀一分五釐,葉茶一斤止徵一分。 凡易馬,弘治八年,令免易馬止中茶四百萬斤,以資邊儲。
弘治九年,立盤點茶馬司官吏侵欺損折之律。按《明會典》:九年,令經該茶馬司官吏,遇有考滿事故,申巡茶御史,委官盤點見數,方離職役。若有侵欺,及雖不侵欺,收置無法,致有損折原數者,依律究治追陪。
弘治十二年,停止糧茶事例。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四年,以洮河西寧發賣茶斤,召商納價,解糴邊倉糧料。
按《明會典》:十四年,以榆林、環慶、固原糧餉缺乏,將洮河、西寧發賣茶斤,量開四五百萬斤,召商上納價銀,類解邊倉,糴買糧料。
弘治十五年,令今後不許召商中茶。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六年,令取回巡茶御史。凡一應茶法,悉聽督理馬政都御史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七年,令召商依原擬給銀,買茶驗收。又令各處申明茶禁,選委官司專管帶管巡茶。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十七年,令召商收買茶五六十萬斤,依原擬給銀,定限,聽其自買自運至各該茶司,取實收查驗。仍委官於西寧、河州二衛發賣價銀,官庫收候給商。 凡禁約,弘治十七年,令四川撫按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寧等處各該兵備分巡,申明茶禁。利州衛選委指揮一員,專管巡茶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捕官管理各督應捕人等,把隘緝訪。軍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販,及該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一體重治。 凡差官,弘治十七年,令陝西每年於按察司,揀憲臣一員,駐劄臨洮府,巡禁私茶。一年滿日,擇一員交代。 又將建昌、松潘、碉門、黎雅遠處,行撫按稽查。夔州、東鄉、保寧、利州附近,陝西聽督理馬政都御史帶管。
弘治十八年,定販賣私茶及知情縱容問罪之例,各有差。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潛往邊境,興販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事發,并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煙瘴地面衛所,永遠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販賣者,一百斤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三百斤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若在腹裡興販者,照例,五百斤以上,押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不及前數者,俱依律擬斷,腹裡仍枷號一個月,在邊方枷號兩個月。有力納米贖罪,無力解五百里之外擺站守哨。但有逃回,仍前興販者,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軍。若軍官將官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官,知情故縱者,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帶俸差操。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官,自出資本興販私茶,但通蕃者,問發邊衛充軍。在西寧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三百斤以上,發附近衛分充軍。不及數,及在腹裡發賣者,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武宗正德元年,定漢中所屬照數歲辦茶課永例。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勘處漢中所屬金州、西鄉、石泉、漢陰等處,舊額歲辦茶課二萬六千八百餘斤,新收茶課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俱照數歲辦,永為定例。
正德二年,仍設巡茶御史一員,請敕兼理馬政茶法二事。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年,令酌茶篦中制招商易馬。
按《明會典》:凡易馬,正德十年,以每年招易蕃人,不辨秤衡,止訂篦,中馬篦大則官虧,小則商病,令酌為中制,每一千斤定三百三十篦,以六斤四兩為准,作正茶三斤篦繩三斤。
正德十五年,奏准養龍坑茶課,三年一併解納。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養龍坑長官司,每年應辦茶課,三年一次,通計該茶三十三斤七兩二錢七分五釐,一併差人解納。
世宗嘉靖五年,定四川商販茶斤課程條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嘉靖五年,題准四川所屬稅畝課茶,照舊徵收。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處報中,引目一道,每年課程十分收一。凡中芽茶,每引定價三錢,葉茶每引定價二錢,俱令赴管茶官處報中價銀,赴司上納。其腹裡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斤,俱赴本州縣報數,每十斤上銀一分,給票照賣,立限完繳。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入官問罪。
嘉靖十二年,立清審茶戶及收放商茶之格。
按《明會典》:凡徵課,嘉靖十二年,奏准陝西金州、西鄉、石泉、漢陰、紫陽五州縣茶戶巡茶御史,每十年一次清審,量為增減,均平茶課。 凡開中,嘉靖十二年,奏准凡收放商茶,俱要辨驗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嘉靖十三年,令陝西金西等五州縣茶課,專責大戶解納,量派餘戶徵給腳價。又限各處開中茶斤之數,不許太濫。
按《明會典》:凡徵課,嘉靖十三年,奏准陝西金西等五州縣課茶,責令大戶徑解茶馬司交納,其經過州縣,原設茶戶二千餘名,止派百名徵銀,以給大戶腳價。
凡開中,嘉靖十三年,奏准今後開茶之期,商人報
中,每歲至八十萬斤而止,不許開中太濫,致壞茶法。嘉靖十四年,令陝西巡茶御史,管理四川干預茶法。軍衛有司仍立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嚴禁私茶之格。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帶附近,陝西通茶地方,不論軍衛有司,凡事干茶法者,悉聽陝西巡茶御史管理。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務嚴禁私茶,按季將捉提人犯數目,開報查考,俱聽本官舉劾。
嘉靖十五年,限陝西積茶留用之數,禁易馬正茶外夾帶,及行茶道路興販蕃馬。
按《明會典》:凡禁約,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陝西三茶馬司積茶,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計該正茶外,分毫不許夾帶。 又題准,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販蕃馬入境者,拿獲馬匹入官,犯人以通蕃例論罪。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量給各軍應支折色。
按《明會典》:凡折給,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三分之二,差好者量估價二錢二分,次一錢八分,遇各軍支放折色月分,每軍量給一二篦,即於本軍應支折色銀內,照茶篦數目扣銀,在官類解陝西行太僕寺貯庫,聽候買馬。
嘉靖二十六年,召納開中茶於邊鎮,以備軍餉。定官軍舍餘土民人等,將不堪馬匹,冒蕃申納支茶,及茶商園戶店戶人等,采納草茶、挑販私茶諸罪律。按《明會典》:凡開中,嘉靖二十六年,令陝西開中茶一百萬斤,召納緊要邊鎮,以備軍餉。 凡易馬,嘉靖二十六年,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冒頂蕃名,申納支茶三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茶馬俱入官。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者,調邊衛帶俸。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三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問擬發遣。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人賄賂,聽其中馬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索取蕃人財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有贓者,從重論。失於覺察者,量情發落。 凡禁約,嘉靖二十六年,議准各處茶商,有原無資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各充軍,止終本身,茶價入官。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仍枷號兩個月發落。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通同妄保者,一併治罪。不知者,不坐。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徒出本,顧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准事例問發。若拿獲顧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巡捕官兵,通同茶徒,賣放首惡,及挾詐良民者,事發,官參問降一級,應捕人役枷號兩個月,有贓者,各從重論。
嘉靖三十一年,立四川商人報中及掣割餘茶,取給繳銷引由格律,禁革進貢蕃僧陳乞順買茶斤,及夾帶私茶,又委任各官監理茶法。
按《明會典》:凡引由,嘉靖三十一年,令凡商人報中,四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貫,并文引字號一樣,關帖六本,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放,秤盤蕃易,各將截角茶引類繳,各道查明,即轉關茶法道驗。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并盤放不及時者,悉聽茶法道舉正,依律查究。 又議准,掣割餘茶四川年例,茶引五萬道,舊額黎雅一萬道,松潘二千道,腹裡三萬八千道。今加黎雅一萬道,松潘二千道,餘二萬六千道,仍令腹裡照常報中。此外,若有買食零茶不及百斤者,分給由帖,照例收稅,截角類繳。 凡禁約,嘉靖三十一年,議准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一切據法通行查革。其有該賞食茶,照例撥給回還,經過關隘,一一盤驗。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凡差官,嘉靖三十一年,奏准四川茶法,併入水利道兼理。令重夔兵備道禁湖茶監收買下川,南安綿兵備道監秤驗建昌,松潘兵備道監蕃易,各該委官,悉聽茶法道選差。
穆宗隆慶三年,題准四川布政司請給茶引,召商報中,納稅解部濟邊之例。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四川歲額茶引,共該稅銀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兩。每年,布政司差官徑赴南京戶部,請給引目,轉發該道召商報中,上納稅銀,該司貯庫,年終,差官解部濟邊。
隆慶五年,定茶法開中,到司銷引期限,及篦斤納馬抽稅數目。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近年奸商假以附茶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販。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三年不到茶司者,鞏昌招中,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今後招商引內,註定一年完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仍抽附茶一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准再報。六年以上,即係老引興販,照例問遣,其經過漢中鞏昌,專責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著實盤驗。又令買茶中馬事宜,各商自備資本,執引,前去各該衙門,比號相同,收買真細好茶,毋分黑黃,正附一例蒸曬,每篦重不過七斤。完日,原住買茶所在官司催發起程,仍填註發行年月日期、印鈐,運至漢中府辨驗真假,黑黃斤篦,各另秤盤。經過罝口巡檢司火鑽批驗所,鞏昌府查驗篦數,稽考夾帶,蘇谿關遵照題准事例,每正茶一千斤,許照散茶一千五百斤數外,若有多餘,方准抽稅。各照格填註印鈐,截角,依限運赴洮岷參將,轉發洮州茶司,照例對分貯庫,取實收赴院銷繳。如有夾帶數多,偽造低假,正附篦斤不同,即從重問罪。夾帶與斤重者入官,低假者砍焚,引過五年之上不銷者,究問。 又令甘州茶司,批照洮河西寧三茶司事例,定以六月開中,聽該道會同將領撫調蕃族,依期前來,不拘兒騍扇馬,堪以騎征者,方許中納。每年大約以八百匹為止,務限兩月以裡通完。
神宗萬曆十三年,令巡茶御史招商給引,收買餘茶,發賣西安、鳳翔、漢中三府,量抽茶斤入官。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陝西腹裡地方西安等三府,因無官茶,私販橫行。議行巡茶御史,招商印給引目,每引定為一百斤,收買園戶餘茶,運發漢中府,驗明發賣,每百斤量抽三十斤入官,大約在西安不過六萬斤,鳳翔漢中多各不過二萬斤,引內明坐地方隨路,截角,如無印記及越境者,以私茶論。
皇清
戶部茶課定例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
本朝茶法,陝西給番易馬,初差御史巡視,後歸巡
撫兼理。他省發引召商,徵課起解,因地制宜。其例具後。
陝西 洮岷茶馬司、河州茶馬司、西寧茶馬司、莊浪茶馬司、甘州茶馬司。
江南 批驗茶引所。
引式 戶部為茶法事,陝西清吏司案,呈照得各省茶法題准各項事例,已經通行遵奉。訖所有引目條款,合行開列,鑄造銅板,印刷引目,給付茶商收執,照茶前去發賣施行。須至引者,一、茶引,每引毋論粗細連包照茶一百斤為一引,給半印引目,引價納完,隨即發引,照例不許溢額。
一、客商販茶,不許茶引相離,違者即同私茶與私鹽同罪。
一、經過關津,批驗所依例照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行。若將茶貨寄頓別家,仍以舊引影射,并窩主一體論罪。
一、茶貨至各省府州縣住賣者,即赴該地方官,驗明截角發賣。
一、偽造茶引者,處斬,籍沒當房家產。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一、出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客商興販者,杖六十,原價入官。
一、行茶地方。
順治 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初,易馬例,每茶一篦
重一十斤,上馬給茶一十二篦,中馬給茶九篦,下馬給茶七篦。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冶二年,差茶馬御史一
員,轄陝西五茶馬司。 又給茶中馬,發莊浪等營堡騎操。 又題准,凡通接西番關隘處所,撥官軍巡守,遇有夾帶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其番僧夾帶奸人並私茶,許沿途官司盤檢,茶貨入官,伴送夾帶人送官治罪。若番僧所到處,該衙門官縱容私買茶貨,及私受餽送,增改關文者,聽巡按察究。又進貢番僧,應賞食茶,須給勘合,付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倉所照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三年,題准甘鎮以茶
易馬,各番許於開市處所,互市,不容濫入邊內。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四年,差滿漢巡茶御
史、筆帖式、通事各一員。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五年,議准茶篦,止供
中馬,不許開銷賞番。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七年,題准舊例大引
篦茶官商均分大引,採茶九千三百斤,為九百三十篦。商領部引輸價買茶,交茶馬司,一半入官易馬,一半給商發賣,例不抽稅。小引包茶稅,分差等,每五斤為一包,每二百包為一引發賣。民用每引漢中稅銀九兩四錢,西安、鳳翔稅銀一十四兩。今定大小引概例平分。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九年,覆准地方將領
巡緝,不許倚託營兵旗人,販賣私茶。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十年,覆准茶商,舊例
大引附茶六十篦,小引附茶六十七斤零。今定每茶一千斤,概准附茶一百四十斤。如有夾帶,嚴查治罪。 又覆准延、寧二處商茶,每引百斤,量入官茶三十斤,折銀一錢三分,交庫彙報。又題准,凡鎮將發銀市馬,查核的確,准令購買。若有載茶易馬者,概行禁止。 又覆准,各番交易茶馬,量齎煙酒,以示撫綏。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十三年,覆准新茶中
馬既足,陳茶變價充餉。如新茶不足,陳茶兩篦折一中馬。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十四年,覆准私茶私
馬變價,及贖罪銀,原留中馬支用。今七監馬匹蕃庶,改解充餉。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元年,停止孳生課馬,
牧丁地畝入官納糧。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二年,題准茶馬九萬
篦作十分考核,欠不及半分者,罰俸六個月。欠半分以上,罰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級。二分以上,降二級。三分以上,降四級,調用。四分以上,革職。溢額,每分以上,紀錄一次。至四分以上,加一級。五分以上,加一級,紀錄一次。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四年,覆准裁陝西苑
馬寺各監。 又覆准,雲南北勝州開茶馬市,商人買茶易馬者,每兩抽稅三分。該撫詳造交易細數、番商姓名,每年題報。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五年,題准茶引不完
者,雖多得茶斤,不准議敘。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七年,裁撤茶馬御史,
歸甘肅巡撫兼理。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十四年,題准茶馬事
宜,每年八月攢造彙報。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歲額:康熙二十二年,各省
茶課,共銀三萬二千六百四十二兩零。
陝西茶課,六千七百五十五兩六錢,定額二萬二千四百引,內易馬二萬七百九十六引,榆林、神木、寧夏三處一千六百四引,每引徵課三兩九錢。又安、漢二府各徵商茶稅二百五十兩。四川茶課,四千二百七十兩四錢零。定額巴州等二十一州縣,邊票六千八百八十四張,每張徵課四錢七分二釐。腹票二千四百二十七張,每張徵課二錢五分。共銀三千八百五十五兩九錢九分八釐。又新繁等二十九州縣,茶稅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一分六釐零。遵義府茶稅,八十八兩二錢九分五釐。
江南茶課,一百九十八兩,定額六萬引。江寧府領引五萬三千道,吳縣領引一千道,宜興縣張渚司領引五千道,湖汶司領引一千道。每引止徵紙價三釐三毫,商運過關驗引抽稅彙入關稅,又歙縣街口司茶稅彙入雜稅。
浙江茶課,一萬八千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定額十四萬引,每引課銀一錢二分九釐三毫,係北新關徵解。
江西茶課,五百二十八兩六錢零,定額三千引,每引徵課一錢五分三釐三毫,共銀四百六十兩。又瑞昌縣茶課米折水腳銀十八兩八錢,又德、贛二縣茶稅水腳銀四十九兩八錢零,外遇閏,加徵四兩五錢零,彙入商稅。
湖廣茶課,二千二百三十兩三錢六分零,定額湖北二百三十引,每引徵課二兩。湖南二百四十引,每引徵課三兩九錢。又安陸府茶稅六百二十四兩二錢七分,當陽縣一十兩九分,六合縣二百兩零,外均州茶稅,儘收儘解茶行經紀,每名帖稅二兩。
福建茶課,三百五十九兩二錢。
山東茶課,一百七十六兩五錢七分,係濟南府額課,餘州縣茶稅彙入雜稅。
廣東茶課,一十兩五錢,地不產茶,不給引目,惟樂昌縣抽稅充額。其長寧縣茶園墟稅,在雜稅項下彙解。又潮州府廣濟橋,每百斤細茶,稅一錢,粗茶稅一分五釐,苦茶稅九釐,彙入橋稅內。廣西、雲南茶課,二省不產茶,凡有販茶,抽稅無定額,彙入雜稅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