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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0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九卷目錄

 幣帛總部彙考一

  漢〈武帝元封一則 成帝綏和一則〉

  後漢〈總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晉〈武帝一則 惠帝永寧一則〉

  宋〈孝武帝一則〉

  北魏〈太武帝始光一則 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三則 恭帝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隋〈文帝開皇二則〉

  唐〈總一則 高祖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代宗大曆一則 憲宗元和三則 文宗太和二則 武宗會昌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後漢〈隱帝乾祐一則〉

  後周〈世宗顯德一則〉

  遼〈聖宗統和二則 道宗咸雍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至道一則 真宗大中祥符四則 仁宗天聖一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慶曆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三則 元豐四則 哲宗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二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九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三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泰二則 嘉定一則 理宗紹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宣宗貞祐一則〉

  元〈世宗中統一則 至元四則 文宗至順一則〉

食貨典第三百九卷

幣帛總部彙考一

武帝元封元年,桑弘羊請令民均輸帛五百萬匹。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封元年,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歷城、梁父。加年七十㠯上孤寡帛,人二匹。按《食貨志》:元年,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皆取足大農。弘羊請令民均輸帛五百萬匹。

成帝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請織綺繡,難成之物,皆止,無作輸。

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四月丙午,即皇帝位。六月,詔齊三服官、諸官織綺繡,難成,害女紅之物,皆止,無作輸。

〈注〉師古曰:謂未成者不作,已成者不輸耳。

後漢

後漢制,中藏府令,掌中幣帛。

按《後漢書·百官志》:中藏府令一人,掌中幣帛諸貨物。

章帝建初二年夏四月癸巳,詔齊相省冰紈、方空縠、吹綸絮。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獻帝建安九年,魏曹操定鄴,令戶輸絹二匹、綿二斤。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三國魏志,武帝本紀》:

建安九年八月,鄴定。

按《冊府元龜》:魏太祖定鄴都,令戶輸絹二匹、綿二斤,餘皆不得擅興藏彊賦弱。

武帝   年,有司奏依舊調綿絹。詔不許。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惠帝永寧元年,雒中錦帛四百萬。

按《晉書·惠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寧初,雒中有錦帛四百萬。

孝武帝   年,調絹鉅萬匹,綿亦稱是。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宋孝武時,齊庫上絹,年調鉅萬匹,綿亦稱此。期限嚴峻,人間買絹一匹,二三千,綿一兩三四百,貧者賣妻子,甚者或自縊死。侍中沈懷文具陳人困,由是薄有所減。

〈注〉江左自晉至陳,其調,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丁女並半之。

北魏

太武帝始光三年,罷一切逃隱戶輸綸綿羅縠。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禁網疏闊,民多逃隱。天興中,詔採諸漏戶,令輸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縠者甚眾。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周,戶口錯亂。始光三年詔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孝文帝延興三年,定河南戶收綿絹數。立所織絹布長廣式。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秋七月,詔河南六州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按《食貨志》: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令任服用。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高祖延興三年秋七月,更立嚴制,令一準前式,違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檢察與同罪。

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詔戶增調三匹,以為官司之祿。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八年,戶增帛三匹。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三匹、絮二斤、絲一斤;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增之,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所調各隨其土所出。其司、冀、雍、華、定、相、秦、雒、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并、肆、岐、涇、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西州萬年、鴈門、上谷、靈丘、廣甯、平涼郡,懷化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0026-18px-GJfont.pdf.jpg' />縣,秦州河東之蒲坂、汾陰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郡之蓮芍縣、咸陽郡之雍寧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陽銅關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陽縣,徐州濟北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贛榆襄賁縣,皆以麻布充稅。

太和十年,初立鄰、里、黨三長,定民調布帛。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年二月甲戌,初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

按《冊府元龜》:十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准古法,立鄰、里、黨三長。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私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

太和十一年十一月丁未,詔罷上方錦繡綾羅之工,四民欲造,任之無禁。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創制六官。司賦掌賦民絹布、綿、麻之政令。

按《北史·魏本紀》: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為太師、冢宰。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則不徵其賦。

北齊

文宣帝天保 年,改調絹丈尺。尋以崔暹言,仍舊。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保中,調絹以七尺為丈。右僕射崔暹言之,乃依舊焉。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云云。

文帝開皇 年,初定課調絁布綿麻之制。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高祖受禪,頒新令,遵後齊之制。課丁男一床,桑土調以絹絁,麻土調以布,絹絁以匹,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

開皇三年,減調絹一匹為一丈。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開皇十二年,闢左藏院,構屋以受匹<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634-18px-GJfont.pdf.jpg'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皇十二年,有司上言,庫藏皆滿。帝曰:朕既薄賦于人,又大經賜用,何得爾也。對曰:用處常出,納處常入。略計每年賜用至數百萬段,曾無減損。于是乃更闢左藏之院,構屋以受之。

唐制織染署,令掌供織染諸幣帛。

按《唐書·百官志》:織染署令一人,掌供織紝、色染、錦羅、紗、縠綾、紬絁、絹布。

高祖   年,從劉義節請,伐街苑樹,易布帛。又軸舒藏內繒取羨尺。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裴寂傳》:唐初,劉義節從平京師,為鴻臚卿。時帑財大乏。義節曰:今京師屯兵多,樵貴帛賤,若伐街苑樹為薪,以易布帛,歲數十萬可致。又請軸舒藏內見繒,取羨尺,補雜費,得十餘萬段,調度遂給。

武德七年,定每丁歲調絹綾絁布之制。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唐制,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按《冊府元龜》係武德七年。〉

代宗大曆 年,禁斷織造,諸非常行錦紗綾,及諸綾錦花文樣。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代宗大曆中,詔曰王制。命市納賈,以觀人之好惡。布帛精麤不中度,廣狹不中量,不鬻于市。漢詔亦云:纂組文繡,害女紅也。朕思以恭儉克己,淳朴化人。每尚素元之服,庶齊金土之價。而風俗不一,踰侈相高,浸弊於時,其來自久。耗縑繒之本,資錦綺之奢,異彩奇文,恣其誇競。今師旅未戢,黎元不康,豈使淫巧之功,更虧常制。在外所織造大張錦,獨軟錦、瑞錦、透背及竭鑿六破已上,錦獨窠文紗四尺幅,及獨窠吳綾獨窠司馬綾等,並宜禁斷。其常行高麗白錦雜色,及常行小文子綾錦等,任依舊例造。其綾錦花文,所織盤龍對鳳,麒麟、獅子、天馬、辟邪、孔雀、仙鶴、芝草、<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243-18px-GJfont.pdf.jpg' />字、雙勝及諸織羌樣文字等,宜亦禁斷。

憲宗元和八年,出內庫錢收市布帛,每端匹加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八年四月,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命兩常平收市,布帛每端匹於舊估加十之一。

元和九年,以太府奏,建州等處所納布帛,麤惡短狹,罰刺史以下各有差。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九年八月詔:太府奏建州、泉州、壽州所納物麤惡短狹。布帛有幅,制度所存,近日勸課不精,窳濫方甚,遂使女工都棄,國用空虛。若無所懲,何以知懼。刺史宜各罰一月課料,錄事參軍、本縣令各罰一季課料,本曹官罰一季課料,仍書下考。

元和十一年,京兆府奏請諸縣折納綾、絹、絁、紬、絲、綿等,並依時價加饒,仍立小戶,任納絲、綿等項之格。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一年六月,京兆府奏,今年諸縣夏稅,折納綾、絹、絁、紬、絲、綿等,並請依本縣時價,只定上中二等,每匹加饒二百文,綿每兩加饒十五文,絲每兩加饒二十文。其下等物,不在納限。小戶本錢不足,任納絲綿斛㪷,須是本戶。如有本戶輒合集買成匹段代納者,所由決十五枷項令眾。

文宗太和三年十一月甲午,詔焚絲布撩綾機杼。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詔:四方纎麗若花絲布撩綾之類,並禁斷。敕到一月日,機杼一切焚棄。

太和四年,敕度支減每歲西川織造綾羅錦匹數。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太和四年五月戊子,敕度支每歲於西川織造綾羅錦八千一百六十七匹,今數內減二千五百十匹。

武宗會昌六年,宣宗即位,禁斷諸道織造惡弱匹帛。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宣宗以會昌

六年三月即位。十一月,刑部尚書判度支崔元式奏,准今年七月二日敕,諸道所出次弱綾絹紗等,宜令禁斷。若舊織得行,使仍委所在官中收納,如輒更有織造行便買賣,同罪。須指射出次弱物州府,令戶部度支鹽鐵三司,同條流聞奏者,省司先牒左藏庫勘到所出次弱匹帛,州府名額,伏以綾絹紗等州府所買機杼織造,並合勘充煮練,既不堪衣著,則虛費織功。今欲委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差清強官,搜獲百姓織造,濫惡匹段,狹小機杼,焚毀。其惡弱匹段,仍具收納數聞奏。從之。其後復犯者,亦條流有差。

後唐

明宗天成二年,程遜請禁民間機杼假偽虛費絲縷。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

十二月,中書舍人程遜上言,以民間機杼多有假偽,虛費絲縷,不堪為衣。請下禁止,庶歸朴素。

後漢

隱帝乾祐三年,盧振請禁諸道織造匹帛不合官定斤兩尺度。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三年,左司員外郎盧振上言,古先哲王之制,布帛不中度,不鬻於市。比來組織之物,輕重皆有定規。近年以來,織帛之家,過為疏薄,徒勞杼柚,無益公私。臣請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凡織造之家,所織綾羅絁帛諸物,並須斤兩尺度合官定規程,不得輒為疏薄。所在官吏覺察禁止,不得更然。

後周

世宗顯德三年,詔天下織造匹段,須合向來制度,不得輕弱假偽冒價。又令諸道,嚴切指揮來年所納官絹斤兩丈尺。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三年五月詔曰:化民成俗,須務真純。蠹物害能,莫先浮偽。織紝杼軸之製,素有規程。裨販貿易之徒,不許違越。久無條理,漸致澆訛。苟所鬻之或精,則酬直之必重。宜從朴厚,用革輕浮。應天下今後公私織造,到絹帛紬布綾羅錦綺,及諸色匹段,其幅尺斤兩,並須合向來制度,不得輕弱假偽,罔冒取價。如有以上物色等,限一百日內,並須破貨了絕。如限外敢有違犯,織造貨賣者,即所在節級所申,擒捉送官。十月,詔曰:舊制織造絁紬絹布綾羅錦綺紗縠等,幅闊二尺五分,不得夾帶粉藥。宜令諸道州府,嚴切指揮來年所納官絹,每匹須及一十二兩。河北諸州,須及一十兩。務要夾密停勻,其長依舊四十二尺。

聖宗統和 年,禁布帛不中尺度。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聖宗乾亨間,令有司諭諸行宮,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不鬻於市。〈按乾

亨是景宗紀元,《志》稱乾亨間,定訛

統和三年冬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疑此即上條志載乾亨間者〉

道宗咸雍七年夏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祖開寶三年,令諸州絲綿紬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煩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紬、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纎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自周顯德中,受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紬、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

太宗太平興國 年,停湖州織綾務,女工。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攲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

至道二年,詔民間縑帛,勿筭。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至道二年,詔民間所織縑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筭。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李士衡請預給民間帛錢,及時輸絹,詔優予其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大中祥符五年,分錦帛為一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分為四庫:錦帛一庫。

大中祥符七年,併生帛雜色二庫為生熟匹段庫。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始以內帑預市紬絹。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九年,內帑發下三司預市紬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紬六百,官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方。〈按預給帛錢,始於大中祥符三年,而此載於九年,姑並存備考〉

仁宗天聖 年,詔減罷錦綺、鹿胎、透背、綾花紗。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攲正之半,罷作綾花紗。

明道二年,詔減兩蜀錦綺,易為紬絹,以助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冬十月甲辰,詔以兩川歲貢綾錦羅綺紗,三之二易為紬絹,供軍須。按《食貨志》: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紬、絹以助軍。

景祐元年,詔罷兩蜀輸錦繡。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間織錦刺繡為服飾。西川歲織錦上供亦罷之。按《食貨志》: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

慶曆四年,復減益梓路輸紅錦鹿胎及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曆四年復減半。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

嘉祐三年,詔寬益梓利三路歲增紬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咸平初,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紬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

神宗熙寧 年,行和買紬絹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五千五百餘匹。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為錢千,隨夏稅初限督之。詔運其錢於河北,聽商人入中。熙寧三年,御史程顥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紬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一匹,其後和買并稅絹,匹皆輸錢千五百。時王廣淵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顥言其迎合朝廷意。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合。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紬絹錢五十萬緡,收其本儲之北京,息歸之內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羲所進羨餘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定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紬、絹、綿、布於州鎮軍砦等坊郭戶,易錢數多,乞憫其災傷,又居極邊,特蠲損之。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買,已給而抑配者正之。自王安石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紬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然安石右廣淵,顥、常言卒不行。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陜西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輓之費。

熙寧七年三月庚戌,罷兩浙增額預置紬絹。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七年,兩浙察訪沈括言:本路歲上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嘗,而發運司復以移用財貨為名,增預買紬絹十二萬。詔罷其所增之數。

熙寧八年,韓琦請預買紬絹五七歲帶輸王安石不可而罷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韓琦奏倚閣預買紬絹等,雖稍豐稔,猶當五七歲帶輸。安石以為不然,言於神宗曰:預買紬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近方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復刻剝於民爾。

元豐 年,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等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至數十萬緡。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

元豐三年,增預買紬絹三十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京東轉運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本路移易,從之。

元豐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

元豐五年,戶部上陝西貿易省樣不合物帛之數。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匹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

哲宗紹聖元年,以兩浙絲蠶薄收,令四等下戶輸錢,遇蠶絲多,市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聖元年,兩浙絲蠶薄收,和買并稅紬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紬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紗、羅、紬、絹上供。

元符元年,詔罷預買法,俟蠶麥收選官置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復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復,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無慮二百萬匹兩,又於例外增買,請罷之。乃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

徽宗崇寧 年,諸路預買,令準貲力高下均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準貲力高下差等均給。川峽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故。

大觀 年,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封樁鹽預買。尚書省奏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諸路市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江西和預買紬絹歲五十萬匹,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自鹽鈔法行,不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以為常,民重傷困。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其後提舉常平張根復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法一匹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之。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匹各有差。

大觀二年,令京東、淮南諸路買絹帛輸諸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又令京東、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匹,並輸大觀庫;又四川各二萬,輸元豐庫。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紬絹六匹,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詔遞加其罪。坊郭戶預買有加至四五百匹,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萬二千緡,歲均千餘匹,乃令減半均之。兩浙和買并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利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宣和三年,詔提刑司釐正絹帛價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初,詔罷市例錢。諸路紬絹布帛比價高數倍,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給散而已。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而纔給二百,轉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準絲價補納以錢,兩準二百有餘。宣和三年,詔提刑司釐正以聞。

宣和四年,令成都、河北預買,物帛官戶,舊嘗全科者如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成都、河北預買,官戶許減半,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既又以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

宣和七年,詔轉運司會一路絹帛價值之數,不以正月給錢者,以違制論。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冬,郊祀,河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初,預買紬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寖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十二月,詔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然有司鮮能承順焉。

欽宗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給民,毋貸以他物。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以他物而損其數。京東州縣勿以逃移戶舊數科著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餘路亦如之。

高宗建炎三年,兩浙始收折帛錢,詔和買絹減四分之一給見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夏稅紬絹,歲為匹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詔許之。東南折帛錢自此始。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又詔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寘之法。按《玉海》:諸道歲市紬絹百餘萬匹。建炎三年九月,蠲四之一以寬民。

紹興元年,賦鼎州和買折帛錢,令兩浙和買紬絹,半輸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己亥朔,蠲兩浙夏稅、和買紬絹絲綿。按《食貨志》: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紬絹一百六十餘萬匹,半令輸錢,匹二千。

紹興二年,詔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紬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匹,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匹,成都錦綺千八百餘匹,皆有奇。

紹興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於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四年,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洪州和買,八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匹三千。四年,帥臣胡世將請以三分匹折六千省。又言絹直踴貴,請定增為五千匹。戶部定為六千匹。殿中侍御史張致遠言:江西殘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於是詔江西和買絹匹折輸錢六千省,願輸正色者聽。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餘萬緡,重以增戍之費,令民輸紬者全折,輸絹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折帛錢由此愈重。

紹興五年閏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銀帛就充軍費。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

紹興九年正月,復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十一年,復令四川上供羅絹輸內藏。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

〈注〉四路天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紬、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紹興十七年九月丙戌,減江、浙諸州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

紹興二十九年五月己未,樁頓江、浙四路折帛錢於三總領所及浙西提刑司,以備軍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里遙遠,宜就近儲之。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

孝宗乾道四年,蠲減諸路和買折帛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六月戊戌,蠲諸路逋負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十二月甲辰,減兩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之半。按《食貨志》:乾道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

淳熙八年,令住催紹興府折帛身丁錢絹,詔吳琚、張子顏措置和買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八月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按《食貨志》:乾道九年,祕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緣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畝均輸,可絕詭戶之弊。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折版籍以自托於下戶,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產有丁係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並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府欑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并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覈實取旨。

淳熙十一年,行畝頭均科之法,許吉安仍納屑絹,禁州軍強行打退夏稅絹帛,置場用低價收買。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鄭丙、丘崇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寮言,諸處夏稅和買,止有折帛折錢二色,惟湖州吉安一縣獨多折絲、折帛、折綾,民間困於輸納。朝廷以其既納絹紬,又以細絲織綾,許以粗絲織絹,謂之屑絹。自前任顏度申請改屑絹為絲絹,遂使此邑重困。續後邑民皆詣闕陳訴,已蒙朝廷仍舊許納屑絹,而夏稅產絹,猶有細絲。乞令產絹亦依舊用粗絲織造。從之。又按《續通考》:十一年,臣寮言,聞諸州軍受納夏稅,官吏邀阻,間有將堪好絹帛,強行打退,卻置場用低價收買。其官中既已買下退絹,多作畸零,折納高價,不恤民病,利其贏餘。欲望嚴禁。今後州軍置場收買退絹,許人戶越訴,令監司御史覺察,違戾科罪。從之。

淳熙十六年,詔下戶和買住催一年,又減其額,令知紹興府洪邁措置。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覈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創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戶和買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光宗紹熙元年,詔廣德軍應輸和預買絹,除蠲閣抱認外,令本軍措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紹熙元年,臣僚言,廣德軍兩縣物力不多,而和預買絹,乃二萬六千餘匹,視他郡十倍其數,民何以堪。戶部看詳紹興三年,已減一萬一千一百餘匹,後因守臣胡彥國於經界時,妄復元數,民不勝困。於是江東運副林岍奏增復之數,姑減一半,漕司通融代納三分之一,餘二分倚閣今本部更與抱認一分,餘一分令本軍措置。從之。

紹熙三年,東南諸路歲起紬絹綾羅絁匹數,各有差。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時東南諸路歲起紬三十九萬匹,浙東上供八萬。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萬二千,淮衣萬六千。江東上供九萬,淮福衣二萬七千。江西上供五萬二千,淮福衣萬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絹二百六十六萬匹。浙東上供四十三萬六千,淮福衣五萬三千,天申大禮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萬一千,淮福衣十三萬八千,天申大禮萬匹。江東上供四十萬六千,淮福衣十三萬九千,天申大禮八千。江西上供三十萬四千,淮福衣六萬七千,天申大禮八千,已上皆有奇。淮東天申大禮五萬九百五十,淮西天申大禮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禮四百,廣東天申大禮四千六百,廣西天申大禮六千五百。綾羅絁三萬餘匹,浙西綾八千七百,婺州羅二萬,湖南平絁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禮,與綾羅紬,總五十二萬匹有奇,皆起正色,約紬絹二百五十六萬餘匹,折錢一千七百餘緡,而錦不與焉。紹熙五年,詔減折帛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紬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

寧宗慶元元年,詔議行貫頭均科之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產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之良策也。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姦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詔令集議。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嘉泰二年,減建康句容縣續,增和買綿絹之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寧兩縣,昨因兵火,遂將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內句容除元額外,增絹二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繼嘗請減於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檜獨不與減。今欲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減數。並可。

嘉定十一年,詔有司革絕擅增和買絹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四十一貫有畸,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緣為姦,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復頓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百貫文有畸,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餘匹。去年只管九百四十貫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明詔有司,痛為革絕。從之。

理宗紹定元年,詔江、浙諸州折輸上供物帛錢,送左藏西庫。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定元年,江、浙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中半;路不通水,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文。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度宗咸淳六年,減定諸路上供紬、絹、絲、綿、綾、羅之數。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淳六年,都省

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數雖減,而州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有旨:自咸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咸淳三年起截中數拘催,紬、絹、絲、綿、綾、羅用咸淳二年起截中數拘催。錢、關、會子二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八貫,銀一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兩,紬四萬一千四百三十八匹,絹七十三萬七千八百六十匹,絲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兩,綿一百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綾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羅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戶部遍牒諸路,視今所減定額起催。

宣宗貞祐三年,詔服御匹帛,以官紆付太府監織之,勿復擾民。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十一月庚辰,上謂宰臣曰:舊例點檢左右將軍、近侍局官、護衛、承應人秩滿皆賜匹帛,雖所司為之製造,然不免賦取於民,近亦罷之,止給寶券。至於朕所服御,亦以官紆付太府監織之,自今勿復及民也。

世祖中統二年,立局,掌御用織造。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十二月壬寅,立異樣局達魯花赤,掌御用織造,秩正三品,給銀印。

至元七年閏六月戊辰,禁繒段織日月龍虎。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以籍沒幣帛入內帑,分常課匹段隸左藏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丙申,敕籍沒幣帛入內帑。禁中出納分三庫:常課衣段、綺羅、縑布隸左藏庫。

至元二十五年九月庚子,從桑哥請,營五庫禁中以貯幣帛。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五月己亥,罷永盈庫,以所貯上供幣帛入太府監及萬億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二年三月癸未,割外府幣、帛各千匹輸之中宮,以供需用。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