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31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十卷目錄
幣帛總部彙考二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四則 二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二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七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十則 康熙十則〉
幣帛總部彙考三
釋名〈釋綵帛〉
說文〈釋綺〉
食貨典第三百十卷
幣帛總部彙考二
明
明制兩京內外及各處織染局,成造一應段匹法式定數。
按《明會典》:兩京織染,內外皆置局。內局以應上供,外局以備公用。南京又有神帛堂、供應機坊,蘇州、杭州等府亦各有織染局,每歲造解有定數。數內有奉欽降花樣改織者,然未嘗增派。後於歲造之外,奉旨題派織解者,曰坐派。一時急缺,令部買辦者,曰召買。間一行之,以非舊制,不具載。若制帛誥敕,乃織造一事,各有法式。今備列焉。凡織造段匹,闊二尺,長三丈五尺,額設歲造者,闊一尺八寸五分,長三丈二尺。歲造段匹并闊生絹,送承運庫。上用段匹并洗白腰機晝絹,送織染局。婚禮紵絲,送鍼工局。供應器皿黃紅等羅,并只孫裼裙發文思院。
外織染局,本局合用物料,節年查會有無,多寡不一。除年例內支用,及甲丁二庫關放宛、大二縣辦解外,其召買,大約以嘉靖四十二年為准,該銀六千二兩二錢。今十年料造例,惟賞夷淨衣絹布,係該所染造。其廣盈庫上用絹布,戶部轉行順天府宛、大二縣發染。 每年,題取染造絹匹物料,藍靛二萬五千三百五斤,煉鹼一萬五百斤,土鹼一千四百五十五斤,小粉一萬八千零八斤,木柴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一斤,木炭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六斤。以上召買折色藍靛銀四百五十九兩。順天府折解豬胰子二萬個,順天府辦解蘇木、烏梅、茜草、明礬等料,甲字等庫關支內召買各料,嘉靖二十一年,議該價銀一千八百一十五兩。隆慶三年,查,減去七百兩。六年,復減,定為一千五十七兩。 十年,一題染練絹匹承運庫關支細闊生絹十五萬匹。 供用絹三萬匹,內熟絹大紅四千匹,桃紅三千匹,丹礬紅五千匹,藍青八千匹,共二萬匹。生絹大紅二千五百匹,桃紅一千五百匹,青一千五百匹,黑綠一千五百匹,柏枝綠一千五百匹,明綠一千五百匹,共一萬匹。 賞用熟絹一十二萬匹,內大紅九萬匹,監青三萬匹。
各處織染局:浙江:杭州府、紹興府、嚴州府、金華府、衢州府、台州府、溫州府、寧波府、湖州府、嘉興府。
江西布政司。
福建:福州府、泉州府。
四川布政司。
河南布政司。
山東濟南府。
直隸:鎮江府、蘇州府、松江府、徽州府、寧國府、廣德州。各處歲造段疋數目,每歲造紵絲紗羅綾紬絹,舊額各處共該三萬五千四百三十六疋一丈六尺一寸五分。遇閏,共加二千六百七十九疋二丈八尺八寸二分。今除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四省折解外,見徵浙江等布政司,并南直隸蘇、松、廣德等府州縣,本色共二萬八千六百八十四疋一丈九尺一寸五分,遇閏共加二千六十一疋五丈二尺三寸九分,俱以十分為率,二分織〈闕三字〉光素吐絲七百四十三兩八錢,遇閏加三兩四錢九分。
浙江布政司,紵絲一萬四百三疋,線羅五百二十疋,生平羅一千匹紗三百六十六匹,色紬五百二十八匹,共一萬二千八百一十七匹。閏加紵絲八百一十二匹,線羅三十一匹生,平羅二十五匹,共加八百六十八匹。今徵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二匹,閏加八百三十八匹。
江西布政司,紵絲二千八百三匹,閏加二百四十五匹。今徵價銀一萬六百五十一兩四錢,閏加九百三十一兩。
河南布政司,紵絲八百匹,閏加六十七匹。今徵價銀三千一百六十九兩五錢三分五釐二毫,遇閏不加。山東布政司,紵絲七百二十匹,閏加六十匹。今徵價銀二千一百七十兩八錢,閏加一百八十兩九錢。湖廣布政司,紵絲一千九百三十九匹,閏加一百六十九匹。今徵價銀七千五百二十六兩六錢,閏加六百四十八兩四錢。
福建布政司,紵絲二千三百九十二匹,閏加一百九十一匹二丈四尺。今徵二千二百五十八匹,閏加一百八十八匹二丈四尺。山西布政司,綾絹各五百匹,閏共加八十六匹。四川布政司,闊生絹四千五百一十六匹,閏加三百七十七匹。
直隸蘇州府,紵絲一千五百三十四匹,閏加一百三十九匹。
松江府,紵絲一千一百六十七匹,閏加九十七匹。常州府,紵絲二百匹,閏加一十七匹。
鎮江府,紵絲一千四百四十匹,閏加一百二十匹。徽州府,紵絲七百二十一匹,閏加四十八匹。今加五十九匹。
寧國府,紵絲七百九十六匹,閏加四十七匹。今加五十八匹。
池州府,闊生絹二百一十一匹一丈六尺一寸五分,閏加二十匹四尺八寸二分。今加一十九匹二丈八尺三寸九分。吐絲二斤十兩八錢,閏加三兩四錢九分。
太平府,闊生絹五百匹,閏加四十二匹。
安慶府,闊生絹六百八匹,遇閏不加。
揚州府,紵絲一百三十一匹,闊生絹七百一匹,紬三百匹,共一千一百三十二匹,閏加七十二匹。今徵紵絲二百三十匹,閏加一匹。生絹七百一匹,吐絲七百一兩,閏俱不加。
廣德州,紵絲二百四十匹,閏加一十四匹。今加三十匹。
太祖洪武元年,令局院遵式成造段匹,仍敕局官,嚴加比校提督。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凡局院成造段匹,務要緊密,顏色鮮明,丈尺斤兩不失原樣。局官常切比較,工程合用絲料,申請提調正官,嚴加提督。但有不堪,究治追賠。
洪武三年,定各樣制帛織造年例,及關領運赴之數。按《明會典》:三年,定神帛織文郊祀上天及配享,皆曰郊祀制帛。太廟祖考曰:奉先制帛,親王配享,曰展親制帛。社稷,歷代帝王、先師孔子,及諸神祇,皆曰禮神制帛。功臣曰報功制帛。蒼白青黃赤黑,各以其宜。南京司禮監神帛堂,年例織造起運赴京,各樣制帛一千九十六段,南京太常寺關領各樣制帛二百五十五段,運赴顯陵奉先白色制帛一十八段。每年共該用帛一萬三千六百九十段。例該十年一次料造。洪武二十三年,罷天下歲織段匹。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罷天下歲織段匹,凡有賞賚,皆給絹帛。如或缺乏,在京織造。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段匹制帛等項,俱於內府置局織造,令各處按歲進納所用物料。又定式製造紵絲及白綾誥敕。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供用袍服段匹,及祭祀制帛等項,俱於內府置局,如法織造,依時進送。每歲公用段匹,務要會計歲旦數目,並行外局織造。所用物料,除蘇木、明礬,官庫足用外,蠶絲、紅花、藍靛,於所產去處稅糧內折。槐花、梔子、烏梅,於所產處,令民採取,按歲差人進納該庫支用。
丹礬紅,每斤染經用蘇木一斤,黃丹四兩,明礬四兩,梔子二兩。
黑綠,每斤用靛青二斤八兩,槐花四兩,明礬三兩。深青,每斤用靛青四斤。
蠶絲,湖州府六萬斤。
紅花,山東七千斤,河南八千斤。
藍靛,應天府二萬斤,鎮江府二萬斤,揚州府二萬斤,淮安府二萬斤,太平府二萬斤。
槐花,衢州府六百斤,金華府八百斤,嚴州府六百斤,徽州府一千斤,寧國府八百斤,廣德州二百斤。烏梅,衢州府一千五百斤,金華府二千斤,嚴州府一千四百斤,徽州府一千五百斤,寧國府一千五百斤,廣德州五百斤。
梔子,衢州府五百斤,金華府五百斤,嚴州府二百斤,徽州府五百斤,寧國府五百斤,廣德州二百斤。又按《會典》:誥敕,洪武二十六年,定照依品級制度,如式製造,所用五色紵絲、誥身、誥帶、黃蠟、花椒,白麪、紙劄等項,差人赴內府織染局等衙門關支。 誥敕式樣,誥織用五色紵絲,其前織文曰奉天誥命,敕織用純白綾,其前織文曰奉天敕命。俱用升降龍文左右盤繞,後俱織某年月日造,帶俱用五色。
仁宗洪熙元年,令蘇、杭等府,減半織造內府供用紵絲紗羅。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八月,行在工部奏,內府供用紵絲紗羅,計九千匹,請下蘇、杭等府織造。上曰:供用之物,雖不可缺,然當恤民力。今百姓艱難,可減半造。又諭尚書吳中等曰:昔魏徵告唐太宗,每以恤民為言。卿等其體此意。
宣宗宣德十年,令各處解到段匹,原封送內揀驗收庫。
按《明會典》:凡歲造,宣德十年,令各處解到段匹,原解人連原封,同該司官吏辨驗,御史送至午門內,會司禮監委官及庫官,揀驗,堪中收庫。不許在部開封。
英宗正統元年,令各處府州縣官,開報織染局人匠、物料等數目。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各處歲造段匹等物,該府州縣官,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及歲辦并關支顏料等物數目,開報巡按官,以憑稽考。
正統十三年,令歲造段匹俱開寫提調,及經織造官吏、匠作姓名。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歲造段匹,俱令腰封編號,開寫提調及經織造官吏匠作姓名。不堪用者,照號問罪,責其賠償。
天順三年,將揚州歲造紬三百匹,改織紵絲一百匹。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二十年,禁各司府有織染衙門處,另科價銀,往別處織買段匹。
按《明會典》:凡歲造,成化二十年,奏准各司府,設有織染衙門去處,不許另科價銀,轉往別處織買段匹,因而侵剋錢糧。違者,從重究治。
孝宗弘治九年,令以歲派絲料,分派各司府,改織各色紵絲紗羅綾紬供用。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內承運庫缺供用賞賜段匹,令以歲派絲料,分派各司府,改織各色紵絲紗羅綾紬五萬五千五百匹,以省另派擾民。
弘治十六年,戶部尚書請停織造。從之。
按《大政紀》:十六年七月,浙江守臣請給竹木銀鈔稅,為織造費。戶部尚書周經力論征關非舊,且浙江大水,民困。乞停織造。從之。
弘治十七年,革回蘇、杭等府織造內官,令鎮巡等官管理。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五年,令織造地方,將原額歲造絲料改織紵絲紗羅,以充賞用。
按《明會典》:嘉靖五年,以賞用不敷,題准行織造地方,將原額歲造絲料,改織紵絲紗羅暗花一萬八千匹,各長三丈五尺,闊二尺。
嘉靖七年,以江西、湖廣、河南、山東不善織造,令各折價銀。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地方不善織造,令各折價銀,織金一匹價銀三兩五錢,光素一匹三兩三錢,仍每匹帶徵路費銀五錢。山東每匹三兩,每百兩加銀五錢。
嘉靖八年,奏准各司府州額辦紵絲紗羅紬絹,令巡按御史催督。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四年,定歲造段匹過限解納,不及原數,并驗過不中等項,責罰之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各處歲造段匹,如有過限解納不及原數,并驗過不中等項,布政司至一千匹,府至一百匹以上者,將各掌印官并解官住俸,責限完日開支。若司至二千匹,府至二百匹以上者,參行提問,送部降級敘用。
嘉靖二十年,題准織造大漢千百戶襯甲服色之例。按《明會典》:凡大漢千百戶襯甲服色,嘉靖二十年,題准每三年一次織造,蘇州府紅紗六十匹,杭州府礬紅羅六十匹,俱均徭內派徵,差官解納。
嘉靖四十四年,令蘇、松二府各取織羅匠赴部,送內織染局,織造冬至大祀上用章服。
按《明會典》:內織染局,本局如遇織造冬至大祀上用十二章袞服、皮弁服,題行欽天監擇日,禮部題請,遣大臣祭告。其工匠間有於外府取用者,嘉靖四十四年,題行蘇、松二府,各取織羅匠二十名,隨帶家小,赴部審實送局。
嘉靖 年,罷織羊絨葛布。
按《明會典》:嘉靖中,陝西織羊絨,廣東等處織葛布,至是俱罷。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內織染局,除急用龍袍等件外,不許請行南局織造。又令蘇、杭、南京一切不經織造,盡行停止。
按《明會典》:內織染局,隆慶元年,題准凡有傳奉急用龍袍等件,本局果難獨支,方許奏行南局織造,不得違例陳請。 又按《會典》:元年,詔罷蘇、杭、南京織造原差內官,取回一切不經織造,盡行停止。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歲造委官及參奏之例。
按《明會典》:凡歲造,萬曆元年,題准督造專責司府掌印官辨驗,委巡按御史,御史失參,聽本部該科參奏。本部失參,聽該科參奏。
皇清工部織造匹帛定式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
本朝織造,在京,在內織染局,在外江寧、蘇州、杭州,
有織造局。歲織
內用段匹,並制帛誥敕等件,各有定式,因備列焉。
段匹
凡
上用龍袍,俱織五爪四團龍、八團龍,各樣袍衣段紗,
俱闊二尺,長二丈,或四丈不等。粧蟒織金,唐錦,宋錦,官素平花閃段,帽段,蟒紗,各闊二尺,長四丈二尺。
凡
上用段匹,內織染局及江寧局織造賞賜段匹,蘇杭
歲造。
凡織造機張,
上用段機,江寧局三百三十五張,蘇州局四百二十
張,杭州局三百八十五張。部機,江寧局二百三張,蘇州局三百八十張,杭州局三百八十五張。凡織造,運送蘇、杭織造,每運船各三隻,江寧織造,每運船二隻。
凡制帛,例屬江寧織造,其織文各異,郊祀
天地曰昭事制帛,告祀
天地曰告祀制帛,
太廟祖考曰奉先制帛,親王配享曰展親制帛,社稷、
日月、
歷代帝王、
先師孔子及諸
神祇曰禮神制帛,功臣曰報功制帛。
天壇青色,
地壇黃色,
社稷壇黃色,
朝日壇赤色,
夕月壇及各
陵廟俱白色。
凡
誥命,用五色紵絲織,文曰奉
天誥命。
敕命用純白綾織,文曰奉
天敕命。俱織升降龍文,及滿漢字。一品玉軸鶴錦面,二
品犀軸赤尾虎錦面,三、四品貼金軸,五品角軸俱牡丹錦面,六、七品以下俱角軸小團花錦面。如遇應用,照吏、兵二部來文,行江寧織造,解部交節慎庫收貯,備該衙門取用。
織造綾紗各項
凡糊飾
壇廟宮殿,及成造
誥敕等項,所用綾紗,七年一次,派杭州、蘇州、松江三
府,各織三千匹。
凡進
上及頒賜各親王、郡王曆日需用包袱,每歲江寧織
鮮明黃線羅六匹,金黃線羅六匹,大紅線羅二十二匹,交節慎庫收貯,備欽天監取用。
凡駕衣織大紅、官綠團花紵絲,每件五幅,長四尺三寸,闊一尺七寸,袖八寸,歲無定額。庫貯將完,即行織造。
凡各
壇廟通贊、樂舞生袍帶,遇有缺乏,據太常寺來文式
樣數目,行江浙織造。
圜丘壇通贊,藍鑲結羅袍四十一件,帶四十一條。文舞
生,天青綢補袍八十一件,帶八十一條。武舞生,天青綢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十五件,帶八十一條。樂生,天青綢補袍九十件,帶九十條。
祈穀壇通贊,藍鑲青結羅袍十八件,文舞生,紅羅補
袍七十五件。武舞生,紅羅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九件。樂生,紅羅袍八十五件,綠段帶共二百五十三條。
方澤壇通贊,藍鑲青結羅袍四十一件。文舞生,青屯絹
補袍七十四件。武舞生,青屯絹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八件。樂生,青屯絹補袍八十一件,綠段帶共二百七十條。
社稷壇通贊,藍鑲青軟羅袍十三件。文舞生,紅羅補
袍七十件。武舞生,紅羅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四件。樂生,紅羅補袍八十件,綠段帶共二百三十三條。
朝日壇通贊,藍鑲青結羅袍九件。文舞生,紅羅補
袍七十二件。武舞生,紅羅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六件。樂生,紅羅補袍八十四件,綠段帶共二百三十七條。
夕月壇通贊,淺藍鑲青軟羅袍十三件。文舞生,月
白羅補袍七十二件。武舞生,月白羅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六件。樂生,月白羅補袍八十件,綠段帶共二百三十七條。
太廟通贊,青袍五十九件。文舞生,紅素段補袍六十八
件。武舞生,紅素段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二件。樂生,紅素段補袍七十四件,綠段帶共二百六十九條。
先農壇通贊,鑲藍絹袍六件。文舞生,紅絹補袍七
十二件。武舞生,紅絹銷金花袍六十四件,燒香補袍六件。樂生,紅絹補袍七十八件,綠段帶共二百二十六條。
太歲壇通贊,青袍十八件。文舞生,紅羅補袍六十
九件。武舞生,紅羅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三件。樂生,紅羅補袍七十四件,綠段帶共二百三十條。
帝王廟通贊,青袍五十五件。文舞生,紅羅補袍七
十四件。武舞生,紅羅銷金花袍六十六件,燒香補袍八件。樂生,紅羅補袍八十件,綠段帶共二百八十三條。
文廟通贊,青袍五十四件。文舞生,紅羅補袍三十
八件。樂生,紅羅補袍五十件,綠段帶共一百四十二條。
順治 年
《大清會典·戶部庫藏·織造》:順治初年,江寧、蘇州、杭州
三局織造錢糧事宜,俱隸戶部。
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錢糧,蘇州織造動支工部四司料銀,及歲造段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二十二兩八錢。戶部絹折銀一萬二千八百三十二兩五錢。杭州織造動支工部四司料銀,歲造段銀,及局租,荒絲麻銕課匠班麂狐皮,杭關杉板等項銀,十萬四千四百二十二兩五分。戶部折絹及鹽課銀十二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兩。江寧織造動支戶部歲供織造銀,七萬三百三十七兩四錢四分二釐,共動支工部項下銀二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四兩八錢五分。戶部項下銀二十萬五千五十五兩九錢四分零。順治初,織造事務并錢糧,俱屬戶部管理。
潞紬,順治初,山西省長治、高平二縣,歲織潞紬三千匹。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段匹,順治三年,差官督理江寧、蘇、杭織造事務,
年終將用過工料錢糧,造冊報部奏銷。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錢糧,順治七年,
各部寺錢糧,歸還各衙門,織造仍留戶部。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段匹,順治八年,題准江寧、蘇、杭歲織
上用袍段匹一千匹,江寧織倭段六百匹。 又議准
織造局,照額設錢糧,買絲,招匠,按式織造。如有僉報富民,濫派幇貼,奸胥借端科斂,查參究處。凡織造錢糧,順治八年,題准織造事務歸工部管理。
潞紬,順治八年,新頒式樣,每匹長五丈,闊二尺五寸,酌定價銀十三兩,歲織一千四百七十九匹二丈。
凡潞紬織造錢糧,動支工部料銀一萬九千二百三十一兩一錢六釐。戶部絹折顏料銀九千五百九十二兩七錢九分四釐。禮部筆紙銀一千一百七十六兩一錢。順治八年,題准筆紙錢糧歸還禮部。
制帛,順治八年,增定滿漢字織文。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段匹,順治九年,令
上用段匹,內八團龍、四團龍,明黃秋香色,俱織三爪
五爪龍,其餘各樣段匹分為三分,一分織五爪三爪,二分各織四爪,每歲各織刻絲明黃袍一件,藍領袖監袍一件,天青領袖俱織五爪龍,每年春秋二運解送。
內庫交收歲造段紗羅紬絹,隨運附解戶部支用。
其刻絲被褥枕墊等項,永行停織。
凡織造錢糧,順治九年,題准工部,將項下銀二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四兩八錢五分,分撥江寧、蘇、杭三處織造。
制帛,順治九年,題織
陵寢奉先制帛。
綾紗各項,凡糊飾,順治九年,令分三運完解,以寬民力。
誥敕等項所用綾紗,順治九年,令分三運完解,以寬民力。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順治十一年,令制帛誥敕駕衣,著各該布
政司織解,其餘暫停二年,各差撤回。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順治十三年,復差官督理織造。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綢,順治十五年,題准
每歲織三百匹,長治縣一百八十六匹,高平縣一百一十四匹。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六年,
覆准絲綿絹匹等項,各司府印官,先呈式樣到部比驗。如有不堪者,分別治罪。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綾紗各項,凡糊飾壇廟宮殿,及成造
誥敕等項所用綾紗,順治十八年,題准照額逐年徵
解,江南六千匹,每年解八百六十匹,第七次解八百四十匹。浙江三千匹,每年解四百三十匹,第七次解四百二十匹。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綾紗各項,凡駕衣,康熙
元年,令停織大紅花緞,止織木紅官綠,照內織染局三絲式樣。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庫藏·織造》:康熙三年,錢糧復歸戶部。
其織造事宜,仍隸工部。
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錢糧,康熙三年,錢糧俱歸戶部。
潞綢,凡潞綢織造錢糧,康熙三年,織造錢糧俱歸戶部。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運送,康熙五年,
覆准江寧織造,每運船三隻。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紬,康熙六年,題准減
去大潞紬一百匹,改織小潞紬四百匹,長三丈,闊一尺七寸。每年長治縣大紬一百二十四匹,小紬二百四十八匹。高平縣大紬七十六匹,小紬一百五十二匹。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綾紗各項,凡糊飾壇廟宮殿,及成造
誥敕等項所用綾紗,康熙七年,題准停止派解,俟庫
貯將完,預行具題,動正項錢糧織造。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紬,康熙十四年,議准
大小潞紬,各減去一百匹。每年長治縣織解大潞紬六十二匹,小潞紬一百八十六匹。高平縣織解大潞紬三十八匹,小潞紬一百十四匹。凡制帛,康熙十四年,題織
奉先殿奉先制帛。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康熙十五年,題准織造緞匹不精好者,經
管官,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康熙十六年,題准江浙織造本折錢糧,令
巡撫奏銷。
綾紗各項,凡駕衣,康熙十六年,令抬轎校尉織紬地緞,執事校尉織絹地緞。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紬,康熙十七年,題准
每匹核減銀五錢。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運送,康熙二十
四年,議准江寧、蘇、杭三處織造
上用緞紗,由驛遞運送,官用緞紗布匹,用水驛黃快
船裝送。舊用船隻水手雇價,俱裁。
幣帛總部彙考三
《釋名》
《釋綵帛》
綺,攲也。其文攲邪,不順經緯之縱橫也。有杯文,形似杯也。有長命,其綵色相間,皆橫,終幅此之謂也。言長命者,服之使人命長,本造者之意也。有棋文者,方文如棋也。
《說文》《釋綺》
綺,文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