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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3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三十八卷目錄
金部外編
銀部彙考一
漢〈武帝元狩一則 孺子嬰初始一則〉
吳〈烏程侯天冊一則〉
晉〈成帝咸康一則〉
北魏〈宣武帝延昌一則 孝明帝神龜一則〉
唐〈元宗開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遼〈聖宗太平一則〉
宋〈太祖開寶二則 太宗至道一則 仁宗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元豐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淳熙三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金〈海陵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元〈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三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一則 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致和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四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四則 世宗嘉靖三則 穆宗隆慶一則〉
食貨典第三百三十八卷
金部外編
《拾遺記》:少昊以主西方,一號金天氏,亦曰金窮氏。時有五鳳隨方之色集於帝庭,因曰鳳鳥氏。金鳴於山,銀湧於地,或如龜蛇之類,乍似人,鬼之形。
《關令內傳》:老子與尹喜登崑崙,上金臺、玉樓、七寶宮殿,晝夜光明。
《搜神記》:孔子修春秋,製孝經,成,齋戒向北斗星辰而拜,告備於天。乃有赤虹,見虹化黃金,有刻文。孔子受而跪讀之。
《茅君內傳》:取鉛十斤著鐵器,猛火燒之三沸,投九轉之丹一銖于中,攪之須臾,立成黃金九斤。
陳思王《辨道論》:甘陵始其語余曰:本師姓韓字世雅,始常與思南流作金,前後數四,投數萬斤金于海。《拾遺記》:魏明帝即位二年,起靈禽之園,遠方國所獻異鳥珍獸,皆畜此園也。昆明國貢嗽金鳥,人云其地去燃州九千里出此鳥,形如雀而色黃,羽毛柔密,常翱翔海上,羅者得之,以為至祥。聞大魏之德被於荒遠,故越山航海來獻大國,帝得此鳥,畜於靈禽之園,飼以真珠,飲以龜腦,鳥常吐金屑如粟,鑄之可以為器。昔漢武帝時,有人獻神雀,蓋此類也。此鳥畏霜雪,乃起小屋處之,名曰辟寒臺。皆用水精為戶牖,使內外通光,宮人爭以鳥吐之金用飾釵珮,謂之辟寒金。故宮人相嘲曰:不服辟寒金,那得帝王心。於是媚惑者,亂爭此寶金為身飾,及行臥皆懷挾以要寵幸也。魏氏喪滅,池臺鞠為煨燼,嗽金之鳥亦自翱翔。《神仙傳》:陰長生馬明,生得度世之道,將長生。入青城山中,煮黃土為金以示之。立壇西面,乃以太清神丹經授之鳴,生別去長生乃歸,合之丹成服,半劑不盡即昇天。乃大作黃金十數萬斤以布惠天下貧乏,不問識與不識者,周行天下,與妻子相隨,一門皆壽而不老,在民間三百餘年後,於平都山東白日昇天而去。
容成公服三黃得仙,所謂雄黃、雌黃、黃金。
《抱朴子》:合金液用古稱黃金一斤,都合用四十萬而成一劑,可令八仙人也。其次餌黃金一斤,可得地仙。《搜神記》:魏郡張巨賣宅與陳應。應舉家疾,賣何文。文獨持大刀,暮入北堂梁上,一更中,有人丈餘,高冠,赤幘,呼曰:細腰。細腰應諾。文問細腰曰:高冠者誰。答曰:金也。在西屋壁下。文掘得金三百斤。
《拾遺記》:日南之南有淫泉之浦,言其水浸淫,從地而出成淵,故曰淫泉。或言此水甘軟,男女飲之則淫。其水小處可濫觴褰涉,大處可方舟沿泝隨流。屈直其水激石之聲,似人之歌笑,聞者令人淫動,故俗謂之淫泉。時有鳧雁,色如金群,飛戲於沙瀨,羅者得之,乃真金鳧也。昔秦破驪山之墳行野者,見金鳧向南而飛至淫泉。後寶鼎元年,張善為日南太守,郡民有得金鳧以獻,張善該博多通考其年月,即秦始皇墓之金鳧也。
《異苑》:晉康帝建元中,有漁父垂釣得一金鎖,引鎖盡見金牛,急挽出牛,斷猶得鎖,長二尺。
苻堅建元中,長安樵人於城內見金鼎走,白堅,堅遣載取到,化為銅鼎。入門又變成大鐸。
《宋書·符瑞志》:晉穆帝永和元年二月,舂穀民得多勝一枚,長五寸,狀如織勝。明年,桓溫平蜀。
《異苑》:晉義熙初,晉陵薛願有虹飲其釜澳,須臾噏響便竭,願輦酒灌之,隨投隨涸,便吐金滿釜。於是災弊日祛,而豐富歲臻。
《羅浮山記》:州南千里有牛潭,漁人見金牛自水出,義熙中縣民張安躡得金鎖大如指,遂數十尋,尋之不已,俄有物從出引之,掘不能,竟以刀斷,得數尺,安遂致富。其後義興周雲甫掩出牛,掣斷其鎖,得二丈遂以財雄。
《幽明錄》:晉南頓王平新營一宅。始移,夢見一人云平輿,令黃欲以一器金賂暴勝之,為暴所戳埋,金在吾上,見鎮迮甚。若君復築室,無復出入涯。平明旦即鑿壁下,入五尺果得金。
《異苑》:永康王曠井上有洗石,時見赤氣,後有二胡人寄宿,忽求買之,曠怪,所以未及度錢,子婦孫氏睹二黃鳥鬥於石上,疾往掩取,變成黃金。胡人不知,索市愈急,既得撞破,內空段有二鳥處。
《幽明錄》:淮牛渚津水,深極無可筭計。津人忽見一金牛,形甚瑰壯,以金為鎖絆也。
《巴丘縣》:自金岡以上二十里,名黃金潭。莫測其深,上有瀨,亦名黃金瀨,古有釣于此潭,獲一金鎖,引之遂滿一船,有金牛出,聲貌莽壯,釣人被駭,牛因奮躍還潭鎖乃將盡。釣人以刀斫得數尺,潭瀨以此取名。長安有張氏者,晝獨處室,有鳩自入,止於對床,張惡之披,懷祝曰:鳩爾來為,我禍耶。止承塵為我,福耶。入我懷,鳩翻飛入懷,以手探之不知所在,而得一金帶鉤焉。遂寶之自是之後,子孫昌盛。
《述異記》:南康雩都縣,沿江去縣三里,名夢口穴。狀如石室,舊傳常有神雞,色如好金,出此穴中,奮翼回翔,長鳴響徹,見人輒飛入穴,因號此石為雞石。昔有人耕此山側,望見雞出遊戲,有一長人操彈彈之,雞遙見便飛入穴,彈丸正著穴上,丸徑六尺許,下垂蔽穴,猶有門隙,不復容人。又有人乘船從下流還縣,未至此崖數里,一人遍身黃衣,擔兩籠黃紙求寄載。因載之,黃衣人乞食,船主與之,食訖船適至崖下。船中乞瓜,此人不與,仍唾盤上,徑崖直入石中。船主初甚忿之,見其入石,始知神異,取食器視之,見盤上唾悉是黃金。
《酉陽雜俎》:虞鄉有山,觀甚幽寂,有滌陽道士居焉。太和中道士嘗一夕獨登壇,望見庭下忽有異光自井泉中發,俄有一物狀若兔,其色若精金,隨光而出,環遶醮壇,久之復入於井。自是每夕輒見。道士異其事,不敢告於人,後因淘井,得一金兔,甚小,奇光爛然,即置於巾箱中,時御史李戎職於蒲津,與道士友善,道士因以遺之,其後戎自奉先縣令為忻州刺史,其金兔忽亡去,後月餘而戎卒。
《雲仙雜記》:王鯨逢賣蕨姥,黃衣破結有饑色,憫之乃以千錢買蕨,姥謝而去及歸烝於烏頭甑,盡成金釵。蓋姥非常人也。
《河東記》:龔播者,峽中雲安監鹽賈也。其初甚窮,以販鬻蔬果自業,結草廬于江邊居之。忽遇風雨之夕,天地陰黑,見江南有炬火,復聞人呼船求濟甚急。時已夜深,人皆息矣,播即獨棹小艇涉風濟之,至則執炬者仆地,視之即金人也,長四尺餘,播即載之以歸。於是遂富,經營販鬻,動獲厚利,不十餘年間,積財巨萬,竟為三蜀大賈。
《五代史·鄭遨傳》:遨與道士李道殷、羅隱之友善,世目以為三高士。遨種田,隱之賣藥以自給,道殷有釣魚術,鉤而不餌,又能化石為金,遨嘗驗之信然,而不之求也。
《稽神錄》:建安中,有人村居者,常使一小奴出城市經。過舍南大塚,塚旁恒有一黃衣人與之較力為戲,其主因歸遲,將責之,奴以實告,往覘之,信然。一日,挾撾而往,伏於草間,小奴至,黃衣兒復出,即起擊之,應手而仆,乃金兒也。因持而歸,家遂殷富。
《聞見近錄》:鄂州黃鶴樓下,有石光澈,名曰石照。其右巨石,世傳以為仙人洞也。一守關老卒,每晨興即拜洞下。一夕月如晝,見三道士自洞中出,吟嘯久之。將復入洞,卒即從之。道士曰:汝何人耶。卒具言其所以,且乞富貴。道士曰:此洞間石速抱一塊去。卒持而出,石合無從而入。明日視石,黃金也。鑿而貨之,衣食頓富,為隊長所察,執之以為盜也。卒以實告,官就其家,取石至郡而金化矣。非金、非玉、非石、非鉛,至今藏於軍資庫中。子瞻有詩記之。
《畫墁錄》:王瞻在房陵賣金,皆佛臂脆金不精。土人不售,一日,出一手斷之,納諸煎器鼓橐,久之既出金。在掌而手完如故。瞻匠大駭,而至今呼瞻為歌利王。《誠齋雜記》:沈羲為仙人所迎,見老君以金。按玉盤賜之,後授官為碧落侍郎。
蔡州丁氏女,精於女紅,每七夕禱以酒果,忽見流星墜筵中,明日瓜上有金梭,自是巧思益進。《括異志》:韋思元求鍊金術,一日,有居士辛銳來謁,病癰潰血且甚,韋方會客。居士遂溺於筵上,客怒皆起,銳亦告去,忽不見,視其溺乃紫金液,光彩燦然,客有解者曰:辛屬金兌西方屬,金銳其金精乎。
銀部彙考一
漢
武帝元狩四年,收銀錫造白金。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狩四年冬,有司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
按《史記·平準書》:武帝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撱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
孺子嬰初始元年,〈是年,王莽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號曰新〉新莽作朱提銀。
按《漢書·食貨志》:王莽即真作。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他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
吳
烏程侯天冊元年,吳郡掘地得銀。
按《三國吳志·孫皓傳》:天冊元年,吳郡言掘地得銀,長一尺,廣三分,刻上有年月字,於是大赦,改年。
晉
成帝咸康元年,檢金部見銀,充上元給賜。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晉故事》:咸康元年,有司奏上元給賜,眾官銀檢金部見銀一萬五千兩,充給。
北魏
宣武帝延昌三年,詔驪山及白登山銀礦,並置銀官,採鑄。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長安驪山有銀礦,二石得銀七兩,其年秋,桓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銀礦,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踰上品。詔並置銀官,常令採鑄。
孝明帝神龜元年,詔開恆州銀山。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元年閏月甲辰,開恆州銀山之禁,與民共之。
唐
元宗開元十五年初,稅伊陽五重山銀、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憲宗元和 年,天下銀冶,歲采銀萬二千兩。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和初,天下銀冶廢者四十,歲采銀萬二千兩。
宣宗大中 年,增銀冶二。天下歲率銀一萬五千兩。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宗增河湟戍
兵衣絹五十二萬餘匹。鹽鐵轉運使裴休請復歸鹽鐵使以供國用,增銀冶二。天下歲率銀一萬五千兩。
遼
聖宗太平七年,置陰山金銀冶,復遣使求產金銀之所。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七年五月,西南路招討司奏陰山中產金銀,請置冶,從之。復遣使循遼河源求產金銀之所。
宋
太祖開寶三年,詔桂陽監歲輸銀,減三分之一。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坑冶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福、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鐵產徐、兗、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鉛產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錫產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朱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彫弊。每念茲事,深疚於懷,未能捐金於山,豈忍奪人之利。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開寶五年二月庚辰,以鳳州七房銀冶為開寶監。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至道二年,有司請定州諸銀礦,置官,不許。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復出,採鍊大獲,而皆良焉。請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
仁宗 年,南劍州請發石碑等銀礦,不許。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澠水燕談錄》:仁宗朝南劍州,上言石碑等銀礦可發,上謂三司使曰:但不害民,則為國利,或於民有害,豈可行也。上之恤愛元元至矣。
英宗治平 年,諸州坑冶皆置吏主之,歲得銀視皇祐增九萬五千有奇。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
神宗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銀二十一萬兩有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
徽宗崇寧三年二月庚申,令天下坑冶金銀復盡輸內藏。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二年,詔坑冶方檢視,而私淘取者以盜論。陝西坑冶改併入轉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觀二年,詔:金銀阬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阬冶舊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舉陝西阬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三年,詔陝西措置官兼川路,金、銀阬冶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阬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阬冶興廢,慮失利源。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阬冶所收金、銀、銅、鉛、錫、水銀、朱硃物數,令工部置籍籤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鉤考,然所憑惟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
欽宗靖康元年春正月丙子,括借金銀。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三年八月己亥,減福建、廣南歲上供銀三之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立阬冶官歲收買銀,轉官推賞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隆興二年,阬冶
監官歲收買銀及十萬兩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祖額增銀十萬兩,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乾道二年,比較金、銀、銅冶歲入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治一百九,廢者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酉,立金銀出界罪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春正月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九月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為令。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三年二月丁酉,申嚴錢銀過淮之禁。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慶元二年,以歲入虧額,三宮諸費,皆一分支銀,二分支會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元二年,宰執言:封樁銀數比淳熙末年,虧額幾百五十萬。今務場所入歲不滿三十萬,而歲奉三宮及冊寶費,約四十萬,恐愈侵銀額。欲權以三分為率,一分支銀,二分支會子。上曰:善。
金
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金銀冶。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五年,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定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詔金、銀阬冶聽民開採,毋得收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金、銀冶。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元世祖中統元年六月庚申,罷金、銀阬冶所役民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三年,以宣德州、德興府等處銀冶付匠戶,輸課。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八月甲午,博都歡等奏請以宣德州、德興府等處銀冶付其匠戶,歲取銀及石綠、丹粉輸官,從之。
中統四年三月己亥,諸路包銀以鈔輸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四兩增納一兩以給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罷西蕃禿魯干等處金銀礦戶為民。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一年,令王庭璧於檀州奉先等洞採銀。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銀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聽王庭璧於檀州奉先等洞採之。
至元十五年,令關世顯等於薊州豐山採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銀在大都者,至元十五年,令關世顯等於薊州豐山採之。
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癸卯,罷湖廣行省金銀冶提舉司,以其事隸各路總管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申嚴私易金銀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定金銀價,立建寧南劍等處銀場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定金銀價。按《食貨志》:銀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寧南劍等處立銀場提舉司煽煉。
至元二十三年,令韶州路曲江縣銀場聽民煽煉,輸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銀在湖廣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縣銀場聽民煽煉,每年輸銀三千兩。
至元二十六年,遣工即高麗地,發民冶銀,禁沮擾魏天祐銀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癸酉,以高麗國多產銀,遣工即其地,發旁近民冶以輸官。九月乙巳,詔福建省及諸司,毋沮擾魏天祐銀課。
至元二十七年,撥民戶鑿雲州銀洞,設銀場官掌之。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三月己未,發雲州民夫鑿銀洞。五月戊午,尚書省遣人行視雲南銀洞,獲銀四千四十八兩。奏立銀場官,秩從七品。按《食貨志》:銀在雲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撥民戶於望雲煽煉,設從七品官掌之。
至元二十八年,罷買銀提舉司,又開銀場置銀冶。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秋七月戊申,罷江南諸省買銀提舉司。十一月辛酉,置望雲銀冶。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又開聚陽山銀場。
至元二十九年,罷福建銀鐵提舉司,及福建與寧國路鑿山鍊銀事,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酌免蒙山鍊銀役夫田租,又立雲州等處銀場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興言:福建銀鐵又各立提舉司,亦為冗濫,請罷去。詔從之。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癸丑,江西行省伯顏、阿老瓦丁言:蒙山歲課銀二萬五千兩。初制,鍊銀一兩,免役夫田租五斗,今民力日困,每兩擬免一石。帝曰:重困吾民,民何以生。從之。八月戊午,福建行省參政魏天祐獻計,發民一萬鑿山鍊銀,歲得萬五千兩。天祐賦民鈔市銀輸官,而私其一百七十錠,臺臣請追其贓而罷鍊銀事,從之。冬十月癸丑,命趙德澤、吳榮領逃奴無主者二百四十戶,淘銀耕田于廣寧、瀋州。十二月癸巳,中書省臣言:寧國路民六百戶鑿山冶銀,歲額二千四百兩,皆市銀以輸官,未嘗採之山,乞罷之。制曰:可。按《食貨志》:二十九年,遂立雲州等處銀場提舉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令江西銀場自今從實辦課,不為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巳,江西行省臣言:銀場歲辦萬一千兩,而未嘗及數,民不能堪。命自今從實辦之,不為額。
成宗元貞元年,罷福建銀場提舉司,立江淛洞冶轉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三月戊午,罷福建銀場提舉司,其歲額銀以有司領之。十一月辛巳,立江淛金銀銅冶轉運使司。
元貞六年八月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罷建康金銀冶轉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三年,立上都、中都及雲州朝河等處銀冶提舉司,又以尚書省臣言,增辦新礦銀課。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六月己酉,立上都、中都等處銀冶提舉司,秩正四品。尚書省臣言:別都魯思云雲州朝河等處產銀,令往試之,得銀六百五十兩。詔立提舉司。十一月辛巳,尚書省臣言:上都、中都銀冶提舉司達魯花赤別都魯思,去歲輸銀四千二百五十兩,今秋復輸三千五百兩,且言復得新礦,銀當增辦,乞加授嘉議大夫。從之。
仁宗延祐三年,李允直包河南銀場,課銀。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銀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羅山縣銀場,課銀三錠。
延祐四年,立遼陽銀冶提舉司。又聽李珪等包河南銀洞課銀。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銀在遼陽者,延祐四年,惠州銀洞三十六眼,立提舉司辦課。在河南者,延祐四年,李珪等包霍丘縣豹子崖銀洞,課銀三十錠,其所得礦,大抵以十分之三輸官。此銀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秋七月辛丑,以遼陽金銀冶歸中政院。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罷上都等處金銀冶,聽民採鍊。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春正月壬寅,罷上都、雲州、興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雞鳴山、房山、黃蘆、三汊諸金銀冶,聽民採鍊。
泰定帝泰定二年,除江淮刱科包銀,聽民採鍊,永興銀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閏月壬子朔,詔除江淮創科包銀。壬申,罷永興銀場,聽民採鍊,以十分之二輸官。
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金銀冶歸中書。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夏四月戊午,禁偽造金銀器皿。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二年夏四月丙午朔,全寧民王脫歡獻銀礦。詔設銀場提舉司,隸中政院。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二年五月己卯,罷菰兒棚等處金銀場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太祖洪武三十年,衛校丁成獻策採取河南陝州銀礦。不許。
按《實錄》:洪武二十年正月丙子,府軍前衛老校丁成言:河南陝州地有上絞、下絞、上黃塘、下黃塘者,舊產銀礦。前代皆嘗採取,歲收其課。今錮閉已久,採之可資國用。上謂侍臣曰:凡言利之人,皆戕民之賊也。朕聞,元時江西豐城民告官採金,其初歲額猶足取辦。經久,民力消耗,一州之人卒受其害。蓋物產有時而窮,歲額則終不可減。有司貪為己功,而不以言。朝廷縱有恤民之心,而不能知。此可以為戒,豈宜效之。
成祖永樂十九年,差御史監生人等,閘辦福建、浙江銀課。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銀課之例。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銀課,每年各處會合止解二次,各輪委官一員護送。
英宗正統三年,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仍定軍民私煎銀礦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其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家口遷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問者,量調附近官軍勦捕。
正統五年,定浙江、福建偷穵銀坑之罪,首從各有差。按《明會典》: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員,提督銀坑。若有聚眾偷穵者,調軍捕獲,首賊梟首示眾,為從及誘引通同有實跡者,連當房家小,發雲南邊衛充軍。
正統九年,添設浙江、福建巡礦官。又開銀場辦課。按《明會典》: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設參議一員,專理巡礦,禁約偷採。 又令開福建、浙江有礦銀場,採辦銀課。
正統十年,添官專管銀場。又定銀場官吏匠作督辦銀課解京,及掊斂侵盜治罪之例。
按《明會典》:十年,令浙江都司添設都指揮僉事一員,專管銀場。 又令差御史等官,於福建、浙江新舊坑場,提督煎辦銀課。歲終,差官解京。如各場額數不敷,許於別坑有礦處煎補。或又不敷,具奏處置,不許派民包納。 又令浙江、福建提督銀場官吏,及諸坑首匠作,有稱課不及額,掊斂民財,及侵盜官銀者,皆治罪如律。該徒流者,浙江發福建,福建發浙江,擺站雜犯死罪者,浙江發福建,福建發浙江沿海邊衛充軍。
代宗景泰元年,罷採辦各處銀課。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罷採辦浙江、福建等處銀課,取回閘辦官,令都布按三司巡礦提調各該府縣,護守坑場。
英宗天順二年,令開雲南等處銀礦,照舊煎辦。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仍令開雲南、福建、浙江銀礦,各差內使一員,辦事官一員,照舊煎辦。令各鎮守太監提督。
天順四年,奏准雲南發罪囚充礦夫,採辦銀課。又立銀場辦事官更代之期。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雲南都、布、按三司及衛所府州縣,凡雜犯死罪并徒流罪囚,審無力者,俱發新興等場充礦夫,採辦銀課。 又令差辦事官,於四川會川衛密勒山銀場,閘辦銀課,二年更代。
天順五年,令雲南等處採礦煎辦銀課,不及額數者,不許科補。
按《明會典》:五年,令雲南、福建、浙江閘辦銀課,止於本阬採礦煎辦。若礦脈微細,煎辦不及額數者,具實奏聞區處,不許科補。
天順七年,詔封閉各處阬場,停止煎辦銀課,取回內外官員。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偷掘銀礦依律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凡偷掘銀礦,不問軍民舍餘旂校人等,依律問罪,仍枷號三個月發落。
成化三年,令內官督辦浙江、福建、四川、雲南銀課。又封閉四川銀場。
按《明會典》:三年,令浙江、福建二處,仍各差內官一員,提督採辦銀課。四川、雲南二處,令鎮守內官提督採辦。 又令封閉四川密勒山銀場。
成化四年,復開密勒山銀場。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六年,定偷掘銀礦治罪事例。
按《明會典》:六年,令偷掘銀礦,初犯照舊例枷號發落,仍發遼東衛分充軍。其有資給衣糧器具,及走報事情者,照初犯例。
成化八年,令福建、浙江犯偷礦者,互發二處充軍。按《明會典》: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礦者,浙江發福建,福建發浙江沿海邊衛充軍。
成化九年,奏准開採各處新生礦脈山場。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各處山場,有新生礦脈者,從各鎮巡三司等官,勘實開採,以補附近阬場陪納之數。成化十七年,令各處銀場礦脈微細,採辦不及者,量減銀課。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添設雲南布政司參議一員,同按察司僉事管理銀課。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二十年,詔各處閘辦銀課地方,民力不堪者,量為減免。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二年,復令封閉四川密勒山銀場。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五年,以浙江、福建等處歲辦銀課累民,詔所司量為豁免。又取回添設巡礦官。
按《明會典》:五年,詔浙江、福建等處歲辦銀課累民,陪納所司踏勘明白,量為除豁減免。仍將礦穴填塞,以弭弊端。 又令取回浙江、福建添設巡礦官員。弘治十三年,定盜掘銀礦等項問罪之例各有差。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盜掘銀礦等項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杖拒捕者,不論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聚眾至三十人以上,分礦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問發邊衛充軍。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初犯枷號三個月發落,再犯免其枷號,亦發邊衛充軍。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止理見獲,照常發落。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嚴究治罪。
弘治十五年,定雲南每年該徵差發銀,折買金兩,并餘剩銀兩解納之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雲南每年該徵差發銀八千八百九兩五分,定為常例。自弘治十六年為始,每年折買金一千兩,足色二分,九成色三分,八成色五分,與每年額辦金六十六兩六錢七分,并餘剩銀兩,一同解部轉送承運庫交納。
武宗正德三年,令宜陽等縣各洞口,俱照舊封閉。
按《明會典》:正德三年,令宜陽縣趙保山喚鄉窪洞口、永寧縣秋樹坡等洞口、盧氏縣高觜兒等洞口、嵩縣馬槽山等洞口,俱照舊封閉。
正德六年,議准封閉雲南銀場。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雲南銀場九處,自正德七年以後,俱各封閉,銀課免辦。
正德十年,定雲南銀場礦頭及職官犯罪事例。按《明會典》:十年,奏准雲南銀場積年礦頭,作弊攪亂礦場者,照打攪倉場事例,杖罪以下,於本場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職官有犯,奏請處治。
正德十五年,令雲南銀礦新興場并新開處所,一體封閉,以後不許妄開。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九年,嚴立蘭州等隘口齎有礦沙,及燒成銀兩,并穵礦器具者治罪之例。又立雲南每年動支該徵差發銀買解金兩定規。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議准蘭州等隘口,凡有渡黃河出境入境之人,或齎有礦沙,及燒成銀兩,并穵礦器具者,不分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裡盜礦事例,問發邊衛充軍。若把隘官兵縱放者,官問調邊衛,軍問罪枷號發落。受財者,仍計贓坐罪。各守備官,不行嚴謹隄備,聽撫按官參究治罪。 又題准雲南年例金一千兩,并耗金十兩,自嘉靖九年為始,每年於該徵差發銀內,動支六千六十兩,收買解進。以後年分,永為定規。
嘉靖十九年,封閉四川及陝西各銀礦。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四川建昌衛麻合村落娶迭迭二廠,并會川衛密勒山礦場,俱照舊封閉。 又令陝西甘州等處、大黃山等礦洞,俱照舊封閉。
嘉靖四十五年,令浙江雲霧山場等處,嚴加封閉,不許勢豪規利啟釁。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二年,令查浙、直、江西各處礦山,嚴立礦防,仍刊刻圖說,分發遵守。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令浙、直、江西各處礦山,通行查出,立石刻諭嚴禁。仍將各關隘,各經過處所,設立防守,及三省礦防圖說,刊刻成書,分發各處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