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34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卷目錄

 銀部紀事二

 銀部雜錄

 銀部外編

 銅部彙考一

  後漢〈章帝建初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武帝永明一則〉

  北魏〈明帝熙平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唐〈高宗麟德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代宗大曆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文宗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明宗長興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後周〈世宗顯德三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至道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二則 哲宗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金〈海陵正隆一則 章宗明昌二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五則 成宗大德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憲宗成化三則〉

皇清〈康熙五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卷

銀部紀事二

《東軒雜錄》:張文定公齊賢為南漕,時家宴奴竊銀器數件,公熟視不問。後居相位,廝役輩多得班行,此奴竟不沾祿,乘閒泣請,公曰:爾憶江南竊吾銀器乎。吾懷之三十年不以告人,爾亦不知也。

《厚德錄》:范文正公少極貧悴,依睢陽朱氏家,常與一術者遊。會術者病篤,使人呼文正而告曰:吾善煉水銀為白金,吾兒幼不足以付,今以付子。即以其方與所成白金一片,封誌納文正懷中。文正方辭避而術者已絕。後十餘年,文正為諫官,術者之子已長,呼而告之曰:而父有神術,昔之死也,以汝尚幼,故俾我收之。今汝成立,當以還汝。出其方并白金授之,封識宛然。

《續文獻通考》:王文亮,奉化人,嘗渡浙江,得白金百斤,留守三日,竟歸其主。後以壽終,王荊公誌其墓。《山堂肆考》:蘇軾少年在金山寺讀書,治床下土見一大甕白銀,以土埋之,語僧曰:吾得官當修建寺宇。後數年舉進士,令家人掘前銀修寺,命僧計數,留為後驗。十年東坡辭官歸家,與僧較其數,則與所得俸祿相同也。

《宋史·竇舜卿傳》:舜卿,相州安陽人。以廕為三班奉職,監平鄉縣酒稅。有僧欲授以化汞為白金之術,謝曰:吾祿足養親,不願學也。

《沈遘傳》:遘從弟括為河北西路察訪使。先是,銀冶,轉運司置官收其利,括言:近寶則國貧,其勢必然;人眾則囊橐姦偽何以檢頤。朝廷歲遺契丹銀數千萬,以其非北方所有,故重而利之。昔日銀城縣、銀坊城皆沒於彼,使其知鑿山之利,則中國之幣益輕,何賴歲餉,鄰釁將自茲始矣。

《五行志》:至道二年二月,桂陽監鎔銀自湧成山峰狀。《續文獻通考》:劉留臺未第時,於旅舍獲白金一袋,共八十斤,盡以還其主,蕭然歸家。鄉里共鄙之,曰:得金不能取,將復來干人也。未幾登第,子孫相繼貴顯。《癸辛雜識》:張府主奉位酒庫,屋其左則,蒙古平章之居一日,蒙古欲展地丈餘,主奉者不獲。已與之彼方,毀舊垣再築於舊基,得烏銀數十大笏,皆奄有之,蓋張氏之宿藏也。

《金史·張大節傳》:大節授震武軍節度使。部有銀冶,有司以為爭盜由此生,付河東、西京提刑司與州同議,皆以官榷為便,大節曰:山澤之利,當與民共,且貧而無業者,雖嚴刑能禁其竊取乎。宜明諭民,<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35-18px-GJfont.pdf.jpg' />地輸課,則其游手者有所資,於官亦便。上從其議。

《元史·張晉亨傳》:晉亨權知東平府事。東平貢賦率倍他道,迎送供億,簿書獄訟,日不暇給,歷七年,吏畏而民安之。辛亥,憲宗即位,從忠濟入覲。時包銀制行,朝議戶賦銀六兩,諸道長吏有輒請試行於民者,晉亨面責之曰:諸君職在親民,民之利病,且不知乎。今天顏咫尺,知而不言,罪也。承命而歸,事不克濟,罪當何如。且五方土產各異,隨其產為賦,則民便而易足,必責輸銀,雖破民之產,有不能辦者。大臣以聞,明日召見,如其言以對。帝是之,乃得蠲戶額三之一,仍聽民輸他物,遂為定制。

《賈文備傳》:文備襲父千戶職,張柔命屯三㲼口,備宋兵。宋以雲梯三十餘架攻,文備率兵鏖戰,卻之,憲宗賜以弓矢銀盂。

《賀仁傑傳》:仁傑父賁嘗治室於毀垣中,得白金七千五百兩,謂其妻鄭曰:語云:匹夫無故獲千金,必有非常之禍。時世祖以<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316-18px-GJfont.pdf.jpg' />太弟受詔征雲南,駐六盤山,乃持五千兩往獻之,世祖曰:天以賜汝,焉用獻。對曰:殿下新封秦,金出秦地,此天以授殿下,臣不敢私,願以助軍。且言其子仁傑可用狀,即召入宿衛。其軍帥怒賁不先白己而專獻金,下賁獄。世祖聞之,大怒,執帥將殺之,以勳舊而止。

《劉秉忠傳》:秉忠弟秉恕。世祖嘗賜秉忠白金千兩,辭曰:臣山野鄙人,僥倖遭際,服器悉出尚方,金無所用。世祖曰:卿獨無親故遺之邪。辭不允,乃受而散之。以二百兩與秉恕,秉恕曰:兄勤勞有年,宜蒙茲賞,秉恕無功,可冒恩乎。終不受。

《唆都傳》:唆都子伯家奴。隸丞相伯顏麾下,擢為知印。從攻鄂州。伯顏以伯家奴前後戰功上聞,世祖大悅,曰:此人之名,朕心不忘,兵還時大用之,朕不食言也。今且以良家女及銀碗一賜之,以為左驗。

《失剌拔都兒傳》:失剌拔都兒授武略將軍。乃顏叛,從諸王和元魯往征之,力戰有功。乃顏平,帝賞以銀交床等物。

《阿答赤傳》:阿答赤往征別失八里,與敵兵累戰累捷。樞密臣以其功聞,以銀坐椅賜之。

《續文獻通考》:元世祖時,安童為丞相,歸鄉里,見一大蛇走入穴中,令人掘之,得一窖白銀。安曰:此天與我,必與諸人。乃召鄉里孤貧老弱者,盡散其銀以賑之,人沾其惠,咸稱天公宰相。

元盩厔人董龍家貧,與里人共祀社,眾買牲牢,龍撰文以祭。祭畢分胙,久之不平,逐出龍。龍造泥飯以祭,泣於樹下,將焚文,有白鼠銜文入地穴,掘之得白金一斗,龍不自私,率眾首官,縣令賢之,奏聞旌表,其廬曰義夫。

《常熟縣志》:徐昭者,國初莫城人也。家臨河,河嘗有一打生船泊焉。徐善遇之船人,素飲其德,思所以酬之未能也。一夕,其船離河久,忽相遇於莫城之野。船人曰:大德久不報,今君移船遇此,此天意也。發土三尺,許下皆銀,取銀裝徐船以為報。曰:我亦從此改業矣。蓋此地為晉元帝時青州地,州徙庫湮,而銀即青州庫中物耳。今其地猶有青州橋云。

《見聞紀訓》:同年諸揚伯名偁語我曰:嘉興有一賈人積銀數百兩,貯以磁甕,以金釵二股置其上,瘞地中乃出。賈於外不虞,為其子窺見之,竊發其瘞,視甕中惟清水一泓耳。以手攪探之無物,遂封蓋如故。比其父歸,發甕取金,覆其數不減,而次置攪亂,問其妻曰:吾瘞金誰曾發耶。吾所置金釵在上,今顧在下,何邪。後其子稍自言其故,眾相駭歎,以父之財,子猶不得而有之,況可非分覬邪。

朱筆峰名觀,崑山人,與余同官閩臬,嘗言其家塾師之父楊姓者,一日坐於門,見一婦人過,墜一銀簪於街石上,鏗然一聲,伺其去遠,就其所視之不見,止見一蚯蚓在石罅間。踟躕良久,俄一男子過其所,經俯拾之,楊老乃高聲曰:此吾所墜簪也。其人知其偽,徑去。楊老隨而牽其衣,不釋其人,乃取銀二分以一,買魚一尾以一付之曰:老者休纏,將此銀沽酒,煮魚作一夜消可也。楊老乃歸置魚釜上,買酒一壺,令其媳煮魚。煖酒間,忽鄰貓突跳釜上,媳以杖撲貓,貓竟銜魚去。因覆其酒而併盛魚器碎焉。人皆憐而笑之,夫楊老簪化為蚓,似可怪矣,而猶強索之,其能食乎。吁嗟乎。貪夫哉。吁嗟乎。薄命之人哉。

《江南通志》:陳鎏字子兼,吳人,少有大度。嘉靖戊戌成進士,累遷河南副使。通判某饋食置羨鍰於罌以進,鎏啟視矍然。通判曰:此例也。鎏厲聲曰:若不聞吾以不取為例耶。擢雲南副使。

《續文獻通考》:明萬曆中,雲南土司貢金壺銀盤。陳完,天台人,舉鄉薦,任涇縣教諭,嘗與同僚及諸生分膳夫銀。內一生多取一錢而去,既而少者來告完,曰:多在此。遂封一錢與之。其人曰:多在某,人皆知之。先生本不多,某安敢受。完曰:吾實偶多,汝若不受,盍棄諸水乎。遂棄諸涇。

銀部雜錄

《史記·大宛傳》:安息國以銀為錢,如其王面,王死輒更錢,效王面焉。

東方朔《十洲記》:東方外有東明,出有宮焉。左右闕而立,其高百尺,建以五色門,有銀牓,以青碧鏤題曰:天地長男之宮。南方有閭明山,有宮焉。有銀牓題曰:天地中女之宮。

《三國·魏志·濊國傳》:其人衣服有異,男子繫銀花銀廣數寸以為飾。《水經注》:王歆始興記曰:林水源裡有寶,寶前磐石上列羅十瓮,中悉見餅銀,采伐遇之不得取,取必迷悶。司馬彪《續漢書》:大秦國以金銀為錢,十銀錢當一金錢。

《異物志》:金鄰國去扶南二千餘里,土地出銀。

《唐書·西域傳》:拂菻,古秦也,土多金銀。

《西溪叢語》:洪炎雜家安南有玉龍膏,南人用之化銀液。說者云此膏北來則及禍。韓約都護安南,得其膏持歸。是歲京師亂,約以附會鄭注,竟赤其族。今黃白家燒金乾汞,必有陰禍也。

《燕翼貽謀錄》:祖宗立國之初,崇尚儉素,金銀為服用者鮮。士大夫罕以侈靡相勝,故公卿以清節為高,而金銀之價甚賤。至東封西祀,天書降,天神現而侈費寖廣。公卿士大夫是則是傚,而金銀之價亦從而增,故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真宗皇帝覽三司奏乏銀支用,問輔臣曰:咸平中銀兩八百,金兩五千,今何增踊如此。然不知是時其價若干也。蓋上以為重則下競趨之求之者多,則價不得不踊,咸平距祥符十數年間,世變已如此,況承平日久,侈費益甚,沿襲至於宣政之間乎。是宜價日增而未已也。

《癸辛雜識》:承平時,貴家以烏銀為江<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2626-18px-GJfont.pdf.jpg' />殼,外具細紋而色似真,每宴集則以此瞫<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2626-18px-GJfont.pdf.jpg' />柱,以供客,可謂富貴之極也。

廣西諸洞產生金,洞丁皆能淘取其碎粒,如蚯蚓泥,大者如甜瓜子,故世名瓜子金。其碎者如麥片則名麩皮金。金色深紫,比之尋常,金色復加二等,此金之絕品也。銀之品有紋如羅甲者,有松紋者,有中窪而郭高者,皆為精銀。其絕品則色青,故官品有金紫銀青之目。蓋金至於紫,銀至於青為絕品也。

自兵火以來,人家凡有窖藏多為奴僕,及盜賊軍兵所發,無一得免者。獨聞一貴璫家獨有窖藏之妙法。須穿土及其下,置多物訖然後掩其土石,石上又覆以土,復以中物藏之,如此三四層始加甃砌,異日或被人發掘,止及上層,見物即止,卻不知其下復有物也。多者儘藏於下,此說甚奇。

《瑯嬛記》:蘇味道詩火樹銀花合,人謂銀花即火樹中花,光明如銀,故曰銀花。殊不知銀花亦自有本。昔薛瓊至孝,父病嘗其溲,而家甚貧,嘗出求薪,遇老父以一物與之,曰:此銀實也。用四壁土種之銅盆中,置臥床下,當得銀,足贍汝家。瓊歸如言種之,旬日發苗,又旬日生花,花有銀色,若鈿螺,及結實皆銀也。

《日知錄》: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嘗用銀。《漢書·食貨志》言:秦并天下,幣為二等。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孝武始造白金三品,尋廢不行。《舊唐書》:憲宗元和三年六月,詔曰: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於鼓鑄,銀者,無益於生人。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採銀坑,並宜禁斷。然考之。《通典》謂: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穀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而唐韓愈奏狀亦言:五嶺買賣一以銀元。稹奏狀言:自嶺已南以金銀為貨幣,自巴已外以鹽帛為交易,黔巫溪峽用水銀、朱砂、繒綵、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紀》:景祐二年,詔諸路歲輸緡錢,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於是,有以銀當緡錢者矣。《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又云:更造興定寶泉,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今民間輸官之物,皆用銀而猶謂之錢糧,蓋承宋代之名,當時上下皆用錢也。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惟坑冶之課有銀。實錄於每年之終記所入之數,而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銀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兩,至宣德五年,則三十二萬二百九十七兩,歲辦視此為率,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至正統三年以採辦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餘。九年閏七月戊寅朔,復開福建,浙江銀場,乃倉糧折輸變賣無不以銀。後遂以為常貨,蓋市舶之來多矣。《太祖實錄》: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貨交易,違者治其罪。有告發者,就以其物給之,其立法若是之嚴也。九年四月己丑,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今年租稅。十九年三月己巳,詔歲解稅課錢鈔,有道里險遠難致者,許易金銀以進。五月己未,詔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通會其數。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銀布絹鈔定輸京師,此其折變之法,雖暫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銓奏:行在各衛官員俸糧,在南京者差官支給本為便利,但差來者將各官俸米貿易,物貨貴買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令該部會議歲祿之數,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巡撫江西侍郎趙新亦言: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歲齎金帛於通津之處易米。上納南京設,遇米貴其費不貲。今行在官員俸祿於南京支給,往返勞費不得實用,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類銷成錠,運赴京師以准官員俸祿。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請,至是行在戶部復申前議,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書胡濙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於陝西。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隨所產民以為便,後又行於浙江,民亦便之。上遂從所請,遠近稱便,然自是倉廩之積少矣。二年二月甲戌,命兩廣、福建當輸南京稅糧,悉納白金,有願納布絹者,聽於是。巡撫南直隸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倉儲積有餘,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通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蘇、松、常三府,將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賣銀,准折官軍俸糧。三年四月甲寅,命糶廣西、雲南、四川、浙江陳積倉糧,遂令軍民無輓運之勞,而囷庾免陳紅之患。誠一時之便計也。自折銀之後不二三年,頻有水旱之災,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賑凶荒者,謂之義民,詔復其家。至景泰間,納粟之例紛紛四出,相傳至今而國家所收之銀,不復知其為米矣。《唐書》言:天寶中,海內豐熾,州縣粟帛舉巨萬,楊國忠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餘九年食,今天下太平,請在所出滯積,變輕齎,內富京師。又悉天下義倉及丁租、地課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當日諸臣之議有類於此,踵事而行不免太過,相沿日久,內實外虛。至崇禎十三年,郡國大祲,倉無見粟,民思從亂,遂以亡國。宣德中,以邊儲不給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其例不一。正統三年八月,從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改於本處納銀,解邊易米,雜犯死罪者納銀三十六兩,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五等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此今日贖鍰之例所由始也。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撫直隸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處被災,恐預備倉儲賑濟不敷,請以折銀糧稅悉徵本色,於各倉收貯,俟青黃不接之際出糶於民,以所得銀上納京庫,則官既不損,民亦得濟。從之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所以為一代能臣也。又偽銀,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甚,非直紿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濟南人家專造此種偽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也。律凡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其法既輕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漢時用黃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造偽黃金與私鑄錢者同棄市。武帝元鼎五年,飲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斤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己巳,詔偽作黃金者棄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集眾決殺,今偽銀之罪不下於偽黃金,而重於以鉛錫錢交易,宜比前代之法寘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樸也。

銀部外編

《史記·封禪書》:蓬萊、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金銀為宮闕。

《異苑》:吳郡桐廬有徐君廟,吳時所立,左右有為劫盜非法者,便如拘縛,終致討執。東陽長山縣吏李瑫義熙中遭事在郡,婦出料理,過廟請乞恩,拔銀釵為願。未至富陽,有白魚跳落婦前,剖腹得所願,銀釵夫事尋散。

義熙中,虞道施乘車出行,忽有一人著烏衣逕來上車,云令寄載十許里耳。道施試視此人,頭上有光,口目皆赤,面悉是毛,異於始時。既不敢遣行,十里中如言而去,臨別語道施曰:我是驅除大將軍,感汝相容,因贈銀鐸一雙而滅。〈鐸或作環〉

《述異記》:桂陽郡有銀井,鑿之轉深。漢有村人焦先於半道見三老人,遍身皓白,云:逐我太苦,今往他所。先知是怪以刀斫之,三翁各以杖受刀,忽不見。視其斷杖是銀,其井後遂不生銀也。

《稽神錄》:中和末,有明經李生應舉,如長安途,遇一道士同行。宿數日,言意相孚,入關相別,因言黃白之術。道士曰:點化之事,神仙小術也。但世人多貪,將以濟其侈,故仙道祕之,夫至道不煩,仙方簡易。今人或貴重其藥,艱難其事,皆非也。吾觀子性靜而寡慾,似可教者,今以方授子,可以濟乏。絕而已如,遂能不仕,亦當不匱衣食,如得祿則勿復為,如為之則貪也。仙道所不許也。因手疏方授之而別,常藥草數種而已。每遇乏絕,依方為之,無不成者。後及第,歷州縣官,時時為之,所得轉少。及為南昌令,復為之,絕不成矣。從子智修為沙門,李以數丸與之,智修後遊鍾離,止賣藥家,燒銀得二十兩以易衣。時劉仁規為刺史,方好其事,為人所告,遁而獲免。

江南陳濬尚書自言:其諸父在鄉里好為詩,里人謂之陳白舍人,比之樂天也。性疏簡,喜賓客,嘗有二道士,一黃衣,一白衣,詣其家求舍。舍之廳事,夜分聞二客床壞,訇然有聲,久之若無人者。秉燭視之,見白衣人臥於壁,乃銀人也。黃衣人不復見矣。自是豐富。廬州軍吏蔡彥卿為拓皋鎮將,暑夜坐鎮門外納涼,忽見道南桑林中有白衣婦人獨舞,就視即滅。明夜彥卿扶杖先往,伏於草間,久之,婦人復出而舞,即擊之,墜地乃白金一餅,復掘地獲,銀數千兩,遂致富裕云。

《彙苑》:南唐耿先生明道術,保大中召入宮,自稱耿先生,以雪作錠投火中,即化為銀。

《幽怪錄》:福州王生者,來臨安省其兄,止宿六和塔下。次早起行,大雨如注,山水湧出,見空穴中推出金牌六面,拾而懷之,窺見穴中堆積金銀無數,急以土石窒穴口,誌其處,奔告其兄。將欲取之,日暮往訪,竟無蹤跡。仍宿塔下,夜夢金甲神人怒而呵之曰:荷君封我金穴,已捐金牌六面酬之矣。安得復生覬覦。其人驚覺而去。

《閒窗括異志》:余家全盛時,以東廡為書塾,其西南隅後為居民王氏宅。王見其家每夜常有白衣人出現,意其為祟,每夜防之。一夕持杖逐至竈側而沒,掘之得銀一瓶,人無知者,以此經營,遂小康焉。

《玉堂閒話》:宜春郡民章一家以孝義聞,賓客至者,皆延納之。忽一日晚,有一美婦詣門求宿,諸婦欣然待之。夜深而罷,有一子弟心悅之,囑其乳母別止一室,夜深潛就之。其人身體如冰,生大驚,命燭視之,乃一銀人,重可千百斤。一家驚喜,恐其變化,即以炬炭然之,乃真白金。

銅部彙考一

後漢

章帝建初七年,得銅器。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七年冬十月,幸槐里。岐山得銅器,形似酒樽,獻之。

南齊

高帝建元 年,令後宮器物等勿用銅為飾。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上即位後,後宮器物欄檻以銅為飾者,皆改用鐵。

武帝永明八年,劉悛請經略蒙山銅利,從之。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南史·劉勔傳》:勔子悛累遷蜀郡太守行益州府州事。永明八年,悛啟武帝曰:南廣郡界蒙山下有城,可二頃地,有燒爐四所,高一丈,廣一丈五尺。從蒙城度水南百許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銅。又有古掘銅坑,深二丈,并居宅處猶存。鄧通,南安人,漢文帝賜通嚴道縣銅山鑄錢。今蒙山近在青衣水南,青衣左側並是故秦之嚴道地。青衣縣,文帝改名漢嘉。且蒙山去南安二百里,案此必是通所鑄。喚蒙山獠出,云甚可經略。此議若立,潤利無極。并獻蒙山銅一片,又銅石一片。上從之。

北魏

孝明帝熙平二年,崔亮請開各處銅礦鼓鑄,從之。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平二年,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斗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斗得銅四兩;河南郡王屋山礦,計一斗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宮,舊跡,既有冶利,並宜開鑄。詔從之。

北齊

文宣帝天保十年,廢帝即位,停罷諸銅鐵工。

按《北齊書·廢帝本紀》:天保十年十一月癸卯,即帝位於晉陽。庚戌,詔銅鐵諸雜作工,一切停罷。

高宗麟德二年,廢陝州銅冶。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凡銀、銅、鐵、錫之冶一百六十八。陝、宣、潤、饒、衢、信五州,銀冶五十八,銅冶九十六,鐵山五,錫山二,鈆山四。汾州礬山七。麟德二年,廢陝州銅冶四十八。

元宗開元十七年,禁私賣銅及以銅為器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開元十七年八月,禁私賣銅鉛錫敕:以人間多盜鑄錢,始禁私賣銅鉛錫,及以銅為器皿。其采銅鉛錫者,官為市取。

代宗大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德宗貞元九年,張滂請禁銷錢為銅器。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貞元九年春正月,鹽鐵使張滂奏,姦人銷錢為銅器,以求贏。請悉禁銅器,銅山聽人開采,無得私賣。

憲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銅器。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文宗   年,天下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文宗病幣輕錢重,詔方鎮縱錢穀交易。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玨請加鑪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天下銅坑五十,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舊唐書·食貨志》:文宗問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宰臣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但且禁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即必擾人。李玨曰:今請加鑪鑄錢,他法不可先有。止令州府禁銅為器,當今以銅為器,而不知禁所病者,制敕一下,曾不經年,而州縣因循,所以制令相次而視之為常。今自淮而南,至於江嶺,鼓鑄銅器,列而為次。州縣不禁,市井之人逐圭刀之利,以緡範為他器鬻之,售利不啻數倍。是則禁銅之令,必在嚴切。斯其要也。

武宗會昌 年,李郁彥請以銅佛像、鐘、磬等皆歸巡院。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廢浮屠法,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鐘、磬、鑪、鐸皆歸巡院,州縣銅益多矣。

宣宗大中 年,天下歲率銅六十五萬斤有奇。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復河湟,廢銅冶二十七。天下歲率銅六十五萬五千斤。

後唐

明宗長興三年三月,河府奏重開廢銅冶。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私造銅器。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初,唐世天下鑄錢有三十六冶。喪亂以來,皆廢絕,錢日益耗,民有銷錢為銅器者。故禁之。

後周

世宗顯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頒銅禁。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顯德二年九月,敕立監采銅鑄錢,惟法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鈸鐸之類,聽留外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內,輸官受直。過期,匿五斤以上,罪死。不及者,論刑有差。謂侍臣曰:佛以善道化人,苟志於善,斯奉佛矣。彼銅像,豈所謂佛耶。且吾聞,佛志在利人,雖頭目猶捨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顯德五年秋七月乙酉,水部員外郎韓彥卿市銅於高麗。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顯德六年,高麗王昭遣使者貢銅五萬斤。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六年春正月,高麗王昭遣使者來。 按《高麗傳》:其地產銅、銀,周世宗時,遣尚書水部員外郎韓彥卿以帛數千匹市銅於高麗以鑄錢。六年,昭遣使者貢黃銅五萬斤。

太祖開寶三年,詔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三月己丑,禁江南諸州銅。許契丹互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二年,有司請置官掌鳳州銅礦,不許。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二年,有司言:鳳州山銅礦復出,採鍊大獲,而皆良焉。請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

英宗治平 年諸州阬冶皆置吏主之歲得銅視皇祐增一百八十七萬斤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有餘。既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銅增一百八十七萬。

神宗熙寧五年二月壬戌,詔罷陝西遞運銅鍚。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銅千四百六十萬斤有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

元豐七年,復開銅禁。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歲,阬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哲宗紹聖元年,以許天啟管陝西銅冶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寖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採,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治。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阬冶事。

元符三年,以許天啟所領阬冶收銅數少,罷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三年,天啟罷領阬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阬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阬治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阬冶。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徽宗崇寧元年,詔川、陝、京西而外常平司同管膽銅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游經言:信州膽銅古阬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阬冶,自川、陝、京西之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

崇寧四年,以廣東漕臣王覺收銅增額。遂增其秩。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祖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澤阬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併,亦令具注,上於虞部。

宣和元年,相州安陽置銅冶村監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十月,復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鎮兩冶,餘刱置冶並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

高宗紹興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立阬治官歲收買銅錫轉官,推賞之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隆興二年,阬冶監官歲收買銅錫及四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祖額增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乾道二年,比較金、銀、銅冶歲入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寧宗慶元三年閏月甲戌,內出銅器付尚書省毀之。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金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銅鐵冶。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銅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 年,李炳請停每歲令夫匠過界採銅,從之。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中,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不惟多費,復恐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採鍊。從之。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庚申,罷銅、鐵阬治所役民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九月庚午,阿合馬等以軍興國用不足,請禁私造銅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採遼陽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遼陽者,至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於錦、瑞州雞山、巴山等處採之。

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採益都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於臨胊縣七寶山等處採之。至元十七年春正月丙午,詔括江淮銅及銅錢銅器。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煽煉澂江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澂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於薩矣山煽煉,凡一十有一所。

成宗大德元年,詔減雲川銅冶課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大德元年,雲川聚陽山等冶言,礦石煽煉銅貨不出,詔減其課額。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罷建康銅冶轉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十二月乙丑,置中端司。冶銅五十萬斤作壽安山寺佛像。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二年,以張理為銅冶場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二年三月戊辰,中書省臣言:張理獻言,饒州德興三處,膽水浸鐵,可以成銅,宜即其地各立銅冶場,直隸寶泉提舉司,宜以張理就為銅冶場官。從之。

太祖洪武二十年,秦逵請令郡縣收民間廢銅鼓鑄。不許。

按《實錄》:洪武二十年四月,工部右侍郎秦逵言:寶源局鑄錢乏銅,請令郡縣收民間廢銅,以資鼓鑄。上曰:鑄錢本以便民,今欲取民廢銅以鑄錢,朕恐天下廢銅有限。斯令一出,有司急於奉承,小民迫於誅責,必至毀器物以輸官,其為民害甚矣。姑停之。

憲宗成化五年,定四川軍民偷採白銅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凡銅鐵課,成化五年,奏准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為首枷號一個月,依律問罪。官軍原管事者,帶俸。原帶俸者,守哨。

成化十七年,令封閉南州銅場,仍嚴私販銅貨出境之律。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場,免徵銅課。其私販銅貨出境,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成化二十年,定寧州等處軍民客商,偷採銅礦私煎販賣究治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雲南寧州等處軍民客商,有偷採銅礦私煎,及潛行販賣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皇清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

本朝因山澤所產,聽民採取輸稅。間或開礦採辦,

隨即封閉。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年,題准四川黎漢、紅卜苴二洞白銅舊廠,令民開採輸稅。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八年,覆

准產銅鉛處,任民採取,徵稅二分,按季造報,八分聽民發賣。得稅多者,道廳州縣官議敘。上司誅求逼勒者,查出議處。先儘地主報名開採,地主無力,許本州縣民採取,雇募鄰近州縣匠役。如別州縣人越境採取,及衙役攪擾,俱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有墳墓處,不許採取。倘有不便,督撫題明停止。 又覆准河南涉縣,聽民採取銅鉛,照例抽稅。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九年,題

准浙江富陽等處,任民採取銅鉛,照抽稅例。按季造報。 又覆准湖廣衡永府屬產銅鐵錫鉛處,招民開採輸稅。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十年,停

止浙江富陽等縣開採銅鉛。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十三年,

覆准出產銅鉛地方,停其收稅,任民採取。仍令

地方官不時稽察,毋致爭奪滋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