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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4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九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五

  宋三〈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三則 嘉定十四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五則 端平三則 嘉熙三則 淳祐九則 寶祐五則 開慶一則 景定五則 度宗咸淳三則〉

  金一〈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三則 世宗大定十八則 章宗明昌五則 承安四則 泰和七則 衛紹王大安一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九卷

錢鈔部彙考五

宋三

寧宗慶元元年,命臣僚集議江南行鐵錢利害,立會子界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三月癸丑,命侍從、臺諫、兩省集議江南沿江諸州行鐵錢利害。 按《食貨志》: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

慶元三年,禁銷錢為銅器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閏六月甲戌,內出銅器付尚書省毀之,命申嚴私鑄銅器之禁。 按《食貨志》:三年,復禁銅器,期兩月鬻於官,每兩三十。湖州舊鬻監,至是官自鑄之。

〈注〉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

復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錢,隸工部。舊額,內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

江、池、饒、建四監。

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以三百萬輸三司,是內帑年纔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緡。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椿者半,內藏者半,左藏咸無焉。又自置市舶於浙、於閩、於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泄,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皆有禁。

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更展一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

嘉泰元年八月丙戌,復詔侍從、臺諫、兩省集議沿江八州行鐵錢利害。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三年,出交子,收鐵錢,罷同安等處鑄錢,命毀私錢改鑄。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三年夏四月丙午,出封樁庫兩淮交子一百萬,命轉運司收民間鐵錢。秋七月壬午,權罷同安、漢陽、蘄春三監鑄錢。九月癸酉,命阬冶鐵冶司毀私錢改鑄。 按《食貨志》:三年,罷舒、蘄鼓鑄。嘉泰 年,兩界會子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子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二年春正月辛亥,詔阬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三年,復舒、蘄鼓鑄。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開禧 年,以歲用不足,為小會。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禧末,餉臣陳咸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

嘉定 年,以會子不行,出金銀、度牒,收回半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子,嘉定初,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復為姦。於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嘉定元年十二月庚午,四川初行當五大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

嘉定二年,以會子數多,撥封椿庫金,及度牒收易,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又聽兩淮民行鐵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壬午,以會子折閱日甚,詔侍從、兩省以下各疏奏所見。八月甲子,聽兩淮諸州民行鐵錢。 按《食貨志》: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

〈注〉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

詔封樁庫撥金一百五萬兩。

兩為錢四十貫。

度牒七千道。

每道為錢一千貫。

官告綾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

湊成三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

十一界會子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

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嘉定三年,增鑄鐵錢,收換舊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於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其料並同當三錢。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後又交卸於江陵。 又按《志》: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復如故。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錢買之,方得無弊。

嘉定四年十二月癸未,以會子折閱不行,遣官體訪江、浙諸州。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禁江北以銅錢折鐵錢,又以度牒、茶引兌舊會,令軍民以舊易行。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六月乙酉,禁銅錢過江。 按《食貨志》: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鎮江府。凡沿江私度及邊徑嚴禁漏泄,及於邊界三里內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京西、湖北之鐵錢,則取給於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併富民監於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又按《志》: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

嘉定七年十二月甲午,復罷同安監鑄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三省言沿邊皆用鐵錢之,弊定制引子,以十年為一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三省言:自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於淮、楚屯兵,月費五千萬,見緡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又按《志》:九年,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自開禧軍興以後,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卒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致民聽惶惑。今欲以十年為一界,著為定令,則民旅不復懷疑。從之。嘉定十一年,增印四川錢引,及兩淮交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錢引五百萬以給軍費。 按《食貨志》: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

嘉定十三年,又增造兩淮交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造兩淮交子。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

嘉定十四年,增印兩淮交子,造湖廣會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造兩淮交子。十四年,增及三百萬。 又按《志》: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

嘉定十五年,又增印兩淮交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造兩淮交子。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嘉定十六年八月癸未,申嚴舶船銅錢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申嚴舶船銅錢禁。青田縣主簿陳耆卿奏言:錢猶母也,楮猶子也。母子所以相權,不可重子而輕母也。夫有錢而後有楮,其楮益多,則其壅滯益甚。甚則稱提之說興焉。厥今在朝在野,日夜講畫而奉行,而未嘗有言及錢者。楮日多,錢日少,禁楮之折閱者日嚴,而禁錢之漏泄者日寬。非果寬也,寬於大而獨嚴於小,則雖謂之寬可也。闉堵之間,有腰百金以出者,吏卒已目送之,積而至於數百,則攟摭之鞭笞之矣。高檣巨舳,出沒江海,有豪家窟穴其中,則人不敢仰視。間能捐毫末以餌邏卒,則如履康莊矣。若是者知幾數百邪。夫豪家之弊,猶可言也。富商之弊,不可言也。豪家泄之於近,而富商泄之於遠。泄於近,猶在中國也。泄於遠,則轉及外裔,而不可復返矣。夫一金之鑄,其為費不啻數金。一金之博,易其為利,亦不啻數金。朝廷常以數金之費,而為富商謀數金之利。錢既日耗,則其命遂歸於楮,其弊遂積於楮,而上下之間,遂一切併力於楮,不知楮之所以難行者,不獨以楮之多,而亦正以錢之少也。存者既少,藏者愈牢。故雖以重法欲散出之,彼將曰:吾之錢,吾所自有,吾所藏也。彼以中國之所有,而散之邊裔,上不之禁,而何以咎我。是故家可空,身可辱,而心不可服。盍亦反其本乎。故臣以為,今日之務,不專在於稱提楮弊,又在於稱提銅錢也。蓋今銅錢之法,大率犯者罰輕,而捕者賞輕。犯者罰輕,則人易為姦。捕者賞輕,則吏不盡力。臣愚欲望聖慈,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288-18px-GJfont.pdf.jpg' />攸司,嚴漏泄之憲,優掩獲之典。其捕至若干者,特與附類獲盜改秩,以風厲之。庶幾各務罄竭,以從上之令。誠使錢不甚荒,則楮不偏勝。此稱提本務也。

嘉定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理宗寶慶元年秋七月乙酉,詔行大宋元寶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寶慶元年,新錢以大宋元寶為文。

紹定二年,趙必觀奏楮券破爛。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趙必觀進對奏,楮券破損腐爛,人不以為重。上曰:此緣銅錢稀少。

紹定三年,置會子庫監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二月,置會子庫監官一員,專掌堂差,以有舉選人充。紹定四年五月,詔會子庫造第十四、十五界共二十萬緡。令封樁下庫,充邊郡科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三億二千九百餘萬。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定六年,趙至道奏,乞戒飭冶司歲納新錢,依額解部。又詔臣僚措置銅錢楮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右諫議大夫趙至道奏,乞戒飭冶司歲納新錢,依額起解,毋許諸郡截錢納券。是年,又詔出內帑緡錢二十萬,令臨安府措置兌易日下住罷銅錢局。 又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十月,詔楮幣寖輕,關係甚重。薛極久參國政,練達時宜。令與三省日下措置以聞。知郴州林汝浹奏,浙郡楮滯錢慳,乞嚴稱提。上曰:諸處會價亦未甚登。奏云:會價正在人措置。舊楮民習,低價已久,楮新亦須漸令流通,久而自信。上然之。

端平元年,禁毀銅錢,及以膽銅鼓鑄,海舶運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六月癸巳,禁毀銅錢作器用并貿易下海。 按《食貨志》:元年,以膽銅所鑄之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者泄於海舶,申嚴下海之禁。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五月,審計司章謙亨進對奏浸銅事。上曰:實鐵耳。謙亨奏,紹聖間以鉛山膽泉浸鐵為之,令泉司鼓鑄和,以三分真銅,所以錢不耐久。又奏舊錢精緻泄於海舶。上曰:不可不禁。

端平二年,諸臣僚條上會子便宜。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臣僚言:兩界會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汙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椿庫貯之,脫有緩急,或可濟事。有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以權兵部尚書余鑄、監察御史丁伯珪同提會子所官,公共措置,商確收換事宜,擇其可用,條具來上。是年,都省言,第十六、十七界會子散在民間,為數浩汗,會價日損,物價日昂。若非措置收減,無由增長。詔令封樁庫支撥度牒五萬道,四色官資付身三千道,紫衣師號二千道,封贈敕告一千道,副尉減年公據一千道,發下諸路監司州郡,廣收兩界會子。五月,監察御史李宗勉奏,廟堂更化之始,將兩界會子亟易勞費,特甚行之。既久,折閱如故,不若節用而省退官吏,內外營繕支費浮泛,悉從節約。其監司帥守既無苞,苴餽運之費,儘可撙節,以為稱提之助。從之。八月,臣僚奏楮幣之策已窮。上曰:楮幣有何策。奏云:楮幣所出既多,銅錢所入無幾。宜預造十八界新會。上曰:若行十八界新會,又恐民間惶惑。奏云:非欲更造一界會子行使,止欲預造樁,積為變通之用。上然之。九月,都省言:兩界會子數多,監司郡守奉行稱提不虔,欲下諸路州縣,令有官之家,簪纓之後,及寺觀僧道,並按版籍,每畝輸十六界會子一貫。願納十七界者,並從。各州截角類解付封樁庫交納,其將相勳貴之家,御前寺觀,曾被受指揮特免科役去處,毋得夤緣規免,仍不許敷及佃戶。違者,許越訴。從之。 又詔知衢州蔡節削二秩,以本郡會價低減故也。端平三年,令御史察奏奉行措置會子不力者。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月,詔措置會子,務在必行。尚慮監司守令,或有庸謬,縱吏為奸,不知體國,任意沽名,奉行不力。非特會價不登,亦恐朝廷威令寖弛。可令兩監察御史,覺察彈奏。

嘉熙元年,更定錢文,進各府稱提會子官秩。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熙元年,新錢當二并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重寶為文。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知應天府趙與<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311-18px-GJfont.pdf.jpg' />、知平江府王遂、知建寧府姚珤、知常州府何處信,各以稱提會子,進一秩。

嘉熙二年,撥付第七界會子,遣官稱提楮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撥第七界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遣江浙東西閩五路憲臣,於朝以稱提楮幣而出。

嘉熙四年十二月乙亥,詔民間賦輸仍用錢會中半,其會半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紐納。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九月,都省言,比奉旨謂楮幣折閱,乞措置十八界會子,收換十六界。將十七界,以五准十八界一券行用。如民間輒行減落,或官司自有違戾,許徑赴臺省越訴,必寘於罰。上從之。袁甫疏曰:臣仰惟聖上宵旰勤政,尢以會子極弊為憂。廟堂大臣,鑒前事之誤,悉意經畫。自去歲遣官置局隨所在州軍,任責撩紙,今端緒已見,豈容輕易施行,而至於再誤乎。若善用之,猶可以救弊。若不善用之,則適所以滋弊。今白劄子遽欲以十八界會子,旋印旋支,其說謂一新之直,可當舊之五六。故欲停舊造新者,當造而不當遽用,機括所係,殆不可輕。白劄子之說,蓋謂不貴重新會,則無以扶持舊會。故欲暗收舊會,而旋出新會。舊因新而增價,新因舊而價定。其思慮亦甚勞,剖析亦甚明。奈何事理之未盡然也。蓋十八界之未出也,則人之望朝廷區處,惟兩界舊會耳。十八界之既出也,則新舊三界,雜然並行,而區處愈費力矣。據白劄子,雖云以新會照時價買舊會,而暗毀之,然當此用度窘迫,既曰不必頓造新會,則安能每月以三分之一而買舊會。必致三界並行,愈多愈賤,此事理之當審者也。若夫區處之策,亦非有新奇驚人之論,大抵成大事者,不可為煩僻之舉。致大利者,必當有堅忍之謀。立定規摹,善用新撩之紙,為一頓換易之計,則庶乎其可矣。厥今民間,皆知朝廷紐舊會之陌,換易新會,大率以五舊易一新,舊會計五十千萬,必得十千萬新會,則舊會可以盡易。今其要惟作急辦紙而已。辦紙固不可緩,印造尤所當急。若從臣之言,一頓換易,自來夏以後,更無舊會,一券行於世間,獨有一色新會,則民間自然貴重,安得不盡從官陌乎。臣區區管見,願陛下力持四戒,一曰戒新會三界並用。二曰戒輕變錢會中半。三曰戒空竭昇潤樁積。四曰戒新會不立界限。此四戒者,決不可犯。若夫臣之愚說,則更乞陛下斷以聖意,與二三大臣熟究而審圖之,務在簡而易知,要而易行。勿以來夏為賒,勿以頓造為憚,愛惜寸陰,力救積弊。實天下生靈幸甚。又曰:指揮內一條,人戶所納官會,各州軍截鑿一角發解朝廷。臣謂令各州軍截鑿,不若令人戶自鑿齎赴官司。何則,官司截鑿,人戶勿信。許人鑿納,大信乃昭。或謂人戶鑿納,必有夾雜偽會之弊。殊不知此雖有之,然其弊亦自有限。況只鑿一角,真偽自可稽考。若從官司截鑿彼直,謂以空言紿我,將來官司仍前並出行用,則彼固已有怨忿之心矣。人情不甚相遠,如許其自鑿以納官,則目前雖有輸財之苦,亦知會少而價增,異日可以獲利,庶幾不怨。大凡處事當體下情,朝廷但知出令不可屢改,不思怨謗一興,勢須改令,與其改於怨謗既興之後,不若修於怨謗未形之先。或謂我但真行截鑿足矣,何恤人言。殊不知朝廷用度,目今窘急,州縣揣知此意,必有密獻不必盡鑿之說者。朝廷處匱乏至極之際,萬一惑於其言,豈不益重天下之疑。縱使不為逢迎者所惑,然人之疑心,難以家至戶曉。必曰:我鑿一也,何苦不許人戶為之。而官司必欲自行之耶。臣之意,只是一箇信字,使天下曉然無疑而已。又指揮內一條,令各州軍拘人戶納官會,分為六限,每限半月,計三月可足。以臣觀之,將來人戶輸納不時,州郡必致申請朝廷,與之展限。卻恐限內先納者,皆是畏謹及貧弱之人。違限不納者,卻是頑梗及巨力之戶。朝廷今者施行,止欲惜小,然究其流弊,反使強家濫被寬恩,而弱戶先受督責。豈不倒行逆施耶。臣欲反此說而用之,令州郡先催形勢有力之家,立定期限,不許申展。一則頓改收買,會價必然驟長。二則不墮勢家之術,希望展限,以求幸免。三則貧小者見州縣嚴於大家,其心大服。彼大家者,事力有餘,許限內責其必納,更復何辭。待大家納足之日,然後催及中戶。中戶力雖稍薄,然彼皆各自愛惜,須能依限輸官。末後視所收多寡如何,斟酌事體,催貧小之戶。或已納數多,則朝廷施行寬恩,可使貧小者霑被。大凡作事寬嚴並用,如此措置,誠為兩得其宜。

淳祐元年七月,詔敕令修偽造新會,揩改舊會盜賣會底之令。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淳祐二年詔在外諸軍楮幣以十八界三分增給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二年三月,詔在外諸軍請給楮幣權,以十八界三分增給楮賤故也。

淳祐三年,命淮東西餉軍券錢,並給楮四分。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命淮東西總所餉軍券錢,並給楮四分,以制臣李曾伯言楮賤卒貧故也。

淳祐四年,申嚴海舶泄錢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右諫議大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泄;銅器鉟銷,猶可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於是復申嚴漏泄之禁。

淳祐七年二月,詔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用。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淳祐八年,申禁海舶,及壞錢為器物者,立兩界會子,並永行用之格。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監察御史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於運轉,故錢廢於蟄藏;自稱提之屢更,圜法為無用。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錢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駕浪,深入遐陬。販於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泄於邊方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所得幾何,所失者不可勝計矣。京城之銷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樂具,皆出於錢。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尢多於諸郡。姑以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山銅戶數百餘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今京邑鍮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於都市。畿甸之近,一繩以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鉟銷之姦知畏矣。香、藥、象、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御之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泄之弊少息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四月,臣僚言,兩界會子既永行用,宜立殿最之法,以為稱提之助。從之。是年,周坦奏,乞申明十七、十八界會子,並永行用,以堅民信。左司趙汝塈請更造十九界會子,黃洪請不用會子停賣鹽錢,以狂言惑眾。詔各免所居官。

淳祐九年,以程元鳳提點鑄錢,嚴臨安諸路奸民銷鑿見錢之,禁又立交引界造川會,收換川引。

按《宋史·理宗本紀》:九年三月乙酉,以程元鳳為江、淮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九月,詔令臨安府諸路提刑司,嚴奸民銷鑿見錢,私鑄銅器之禁。仍下殿步司一體。施行 又按《續通考》:九年九月,四川制臣余玠請交引以十年為界。詔從之。 又詔出封樁庫新造川會,收換兩料川引。

淳祐十年,復禁海舶,泄錢給度牒易兩界破會。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以會價低減,復嚴下海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二月,都省言銅錢泄漏偽會,充斥奸民,無所懲畏。詔令沿海州縣山隩海岳,結為保甲,互相糾察。如有犯者,及停藏家,許告,推賞。不告,連坐。 又按《續通考》:十年,詔給度牒千道,下臨安府易民間兩界破會。

淳祐十二年,嚴鉟銷偽造之禁,敕任用楮幣之事。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申嚴鉟銷之禁及偽造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吳潛辭專任救楮之責。詔:朕以二三執政,皆天下之選。心同志合,無往年形跡之嫌。故以楮幣一事,俾卿專任。面諭已詳,故尚謙執。宜亟祗朕命,凡荼鹽錢穀與楮相關者,悉心是圖,以底成績。監察御史劉元龍言,楮幣積輕,宜因各路時直,令州縣折納純用楮。從之。後公私交病,明年,仍用錢會中半。

寶祐元年八月乙丑,行皇宋元寶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寶祐元年,新錢以皇宋元寶為文。

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會子,易兩界破會。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撥第八界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寶祐三年二月乙酉,詔以告身、祠牒、新會、香、鹽,命臨安府守臣馬光祖收換兩界舊敝會子。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諭輔臣馬光祖措置銅錢舊楮如何。謝方叔等奏以監收幣楮已合事宜,但錢未流通耳。 又按《續通考》:三年九月,上曰:楮幣何以救之。董槐奏以臨安府酒稅專收破會,解發朝廷,旋即焚毀。官司既可通融,民間自然減落。上然之。

寶祐四年,禁川引、銀會,私自印用,出封樁庫新錢兌使。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臺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倣十八界會之造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特價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月,出封樁庫新錢兌使,以濟民用。

寶祐六年,支撥好會收換敝楮。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京城敝楮不堪行用,於封樁庫支撥兩界好會,盡數收換。

開慶元年五月,詔新鑄錢以開慶通寶為文。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景定元年九月,詔鑄新錢以景定元寶為文。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景定二年二月癸卯,詔諸路監司申嚴偽會賞罰之令。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三年,詔諸路提刑劾所部故違稅租折納會子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都省言諸路州縣稅租見錢,用時價折納會子,以重楮也。州縣間有故行違戾者,詔諸路提刑躬視所部,違者劾之。

景定四年,增減印造會子,嚴禁鉟銷偽造,詔舶務出售,榷貨以收敝楮。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復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上諭輔臣曰:陳堯道言鉟銷偽造,當嚴加禁戢。賈似道奏不禁鉟銷,則見鏹愈少。不禁偽造,則楮幣愈多。臣等仰體聖訓。 又按《續通考》:四年,都省言,中外支用粗足,已行減造會子。今置公田免糴本,又合減造。詔每日更減五萬。十二月,詔舶務出售榷貨,以收敝楮,仍禁乞取。是年,都省言令會子庫造三色零百錢關二千萬,便民旅交易。從之。景定五年,收易敝楮,輕會行關子見錢法,度宗即位,又率銅錢關子,貫百之數。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巳,出奉宸庫珠,香、象、犀等貨下務場貨易,助收敝楮。冬十月辛亥,詔十七界會浸輕,並以十八界會易之,限一月止。乙丑,詔行關子銅錢法,每百作七十七文足,以一準十八界會之三。 按《度宗本紀》:五年十月丁卯,即皇帝位。十二月辛丑,詔行銅錢關子,率貫以七百七十文足。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物貴原於楮輕,楮輕原於楮多,今以見錢關子,復中興舊法,每百七十七足陌以準十八楮三千,革錢楮虧折之弊,其官吏諸軍券,請並以見錢關子全給。

度宗咸淳元年秋七月壬戌,督州縣嚴錢法,禁民間用牌帖。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咸淳元年,復申嚴鉟銷漏泄之禁。咸淳四年,詔擅減見錢關子,價者罪之。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準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

咸淳五年,嚴禁關子減落,令造印會子,歲以五百萬為額。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復申嚴關子減落之禁。 又按《志》:五年,復以會板發下成都運使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金一

海陵貞元二年五月丁卯,始置交鈔庫,設使副員。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錢幣》: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遂製交鈔,與錢並用。

正隆二年十月乙卯,初鑄銅錢。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正隆二年,歷四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正隆三年,中都、京兆皆置錢監。

按《金史·海陵本紀》:三年二月壬辰朔,都城及京兆初置錢監。 按《食貨志》: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正隆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貨務并印造鈔引庫起赴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元年,命陝西參用宋舊鐵錢,遼東行會法。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將東巡,費用百出,自遼以東錢貨甚少,計司患不給,欲輦運以資調度,張亨謂:上京距都四千餘里,若輓錢而行,是率三致一也,不獨枉費國用,無乃枉勞民力乎。不若行會法便,使行旅便於囊橐,國家無轉輸之勞而用自足。從之。

大定四年,罷鐵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浸不行,詔陜西行戶部、并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遂罷之。大定八年,禁銷錢,鑄鏡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併禁之。

大定十年,令戶部流通官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上諭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又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大定十一年,令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鍾、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大定十二年,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能指坑冶得實者,賞。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採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俱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其遣能吏經營之。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大定十三年,命非屯兵州府,以錢易金帛,致京師。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濟民用。

大定十五年,諭宰臣增鑄新錢,以便公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朕謂不然。天下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幣日增,公私俱便也。

大定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云。

大定十九年,始鑄新錢,又以宋大觀錢當五用。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九年八月戊戌,以宋大觀錢當五用。 按《食貨志》:大定通寶,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始鑄新錢,至萬六千餘貫。八月,以新錢未行,詔以宋大觀錢當五用。

大定二十年,定制錢,以八十為陌,名代州錢監曰阜通。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通寶,二十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二月,上聞上京修內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丞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

大定二十二年,設官提控阜通監。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十月,以參知政事粘割斡特刺提控代州阜通監。

大定二十三年,以節度領阜通監鼓鑄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大定二十六年,令諸路官錢,起其半運至京師,申嚴銅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太尉丞相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齎,則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諭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託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癸未,命曲陽縣置錢監,賜名利通。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營銅事。

大定二十八年,諭宰臣以外路見錢,致之京師,又京、府及節度州增置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節度州增置流泉務,凡二十八所。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致之京師,不過少有輓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代州、曲陽二監鑄錢。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十二月,詔罷鑄錢。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二月,鴈門、五臺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既低,又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用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歲久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遂罷七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寖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剋工墨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合同,餘用印依常例。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癸巳,罷諸府鎮流泉務。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以私鑄多銷鐵,敕減賣鏡價。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大定間定制,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其棄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金御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價,防私鑄銷錢也。

明昌三年,禁界外採銅,限民間流轉交鈔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四月丙午,罷天山北界外採銅。 按《食貨志》: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採銅,明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不惟多費,復恐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採煉。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

明昌四年,籍鐵錢貯庫,令陝西諸稅錢,折交鈔,又官兵俸,量給錢絹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上諭宰臣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或有言鐵錢有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將盡壞矣。若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薑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數,貯於庫。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宰臣以聞,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

明昌五年三月壬申,初定限錢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上令參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三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不得過萬貫,凡有所餘,盡令易諸物收貯之。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餘皆沒入。又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盡買之。

承安二年,定鈔法,及銀鈔相兼法,改鑄銀名承安寶貨。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十二月己卯,始鑄承安寶貨。 按《食貨志》: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錢,貫可令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貫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且許於官庫換錢,與它路通行。十一月,尚書省議,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罪賞格。

承安三年,申嚴見錢越境罪,及限錢法,又造小鈔。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定官民存留見錢之數,設回易務,更立行用鈔法。 按《食貨志》:三年正月,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無異。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償。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時既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條約,不為不重,其令御史臺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間鈔滯,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復減元限之數,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許留一分,餘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赴榷場出鹽引,納鈔於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及德號空敕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錢。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

承安四年,除阻滯銀鈔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三月,又以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陜西銀鈔從便,餘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餘通行者並循環用之。榷貨所鬻監引,收納寶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漕河所收,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若寶貨數少,可浸增鑄。銀鈔既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滯銀鈔罪制。

承安五年,罷承安寶貨。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戶部言,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錢數亦許帶納。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時私鑄承安寶貨者多雜以銅錫,寖不能行,京師閉肆。五年十二月,宰臣奏: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遂鑄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遂罷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許諸科徵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準,而市肆纔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庶革其弊。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滯,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泰和二年,議行三合同鈔,不果。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係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戶部見徵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半。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復亨,議於內殿。復亨以三合同鈔可行,鐸請廢不用,既而復亨言竟詘。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者。 按《孫鐸傳》:鐸,為戶部尚書。泰和二年十二月,上召鐸、戶部侍郎張復亨議交鈔。復亨曰:三合同鈔可行。鐸請廢不用,詰難久之,復亨議詘。上顧謂侍臣曰:孫鐸剛正人也,雖古魏徵何加焉。鐸上言:民間鈔多,宜收斂。院務課程及諸窠名錢須要全收交鈔。秋夏稅本色外,盡令折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迤漸重鈔。比來州縣抑配行市買鈔,無益,徒擾之耳。乞罷諸處鈔局,惟省庫仍舊,小鈔無限路分,可令通行。上覽奏,即詔有司曰:可速行之。

泰和四年,罷限錢法,定從便易錢法,鑄直十大錢。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秋七月甲戌,罷限錢法。 按《食貨志》: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鄰。太府監梁𤨠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採銅、拘器以鑄。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冶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俟銅多,別具以聞。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於京師,而於山東、河北、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泰和五年,命交鈔工墨錢,貫收六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上欲罷交鈔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泰和六年,以陝西交鈔不行,出見錢為鈔本,復許諸路行用小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戊戌,詔諸路行用小鈔。 按《食貨志》:六年四月,陜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六年十一月,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則於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於益都、濟南府,出東西路則於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於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於上京、咸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泰和七年,禁民議鈔法者,移庫於市肆,令民以鈔易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壬午,詔民間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用錢。 按《食貨志》: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從便。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上知之,諭旨於御史臺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至急切,增副使一員。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言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月餘不決。七月,上召議於泰和殿,且諭汝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錢,可也。明日,敕: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眾沮法者以違制論。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商旅齎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御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戶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各宜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特行。榷鹽許用銀絹,餘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於州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十一月,上諭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少有壅滯,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它路脫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以出首之鈔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錢者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時復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並收見錢。

泰和八年,定以鈔通滯,為賞罰格,收毀大鈔,行小鈔,更定遼東行使鈔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春正月癸酉,收毀大鈔,行小鈔。八月壬申,更定遼東行使鈔法。 按《食貨志》:八年止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時新制,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陞降。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是月,收毀大鈔,行小鈔。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止令赴省庫換易。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給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凡前所收大鈔,俟至通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於所在庫易新。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復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是制既行之後,章宗尋崩。

衛紹王大安二年,交鈔之用輕。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衛紹王繼立,大安二年潰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殘,不遑救弊,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