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35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六
金二〈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四則 元光二則 哀宗天興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一則 憲宗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六則 成宗大德三則 武宗至大三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七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三則〉
食貨典第三百五十卷
錢鈔部彙考六
金二
宣宗貞祐二年,更造交鈔。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交鈔之輕。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然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度,輕又甚焉。
貞祐三年,臣僚議禁見錢,造交鈔,及用寶券,便宜。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秋七月甲申,改交鈔名貞祐寶券。按《食貨志》: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宜權禁見錢,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量民力徵斂,則泉貨流通,而物價平矣。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於宋矣。宋人以為善,而金人不禁也,識者惜其既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五月,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陜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懷州舊鑄錢鉅萬,今既無用,願貫為甲,以給戰士。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錢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準。六月,敕議交鈔利便。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史臺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以助軍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則其價浸減,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期於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師百萬之眾,日費不貲,物價寧不日貴邪。且時估月再定之,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復議搜括隱匿,必令如估鬻之,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餘宜從便。制可。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穀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闌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穀亦隨之。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而穀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京,穀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制,務從其便。
貞祐四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臣僚議行流通寶券,及交鈔法。又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酉,更定捕獲偽造寶券者官賞。按《食貨志》: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復壅滯,非約束不嚴、奉行不謹也。夫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斂有術而後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條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官,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詔酒稅從大定之舊,餘皆不從。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三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而已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低昂而出納之。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券法流通,則聽所指任便差遣。詔議行之。四月,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術收之,不無缺誤。宜量民力徵斂,以裨軍用。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乞驗民貧富徵之。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於河東,與不斂何異。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於河南,由是愈滯。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齎販繼踵南渡,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徵軍須錢,宜從所請。若陝西可徵與否,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寖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將滋甚。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既而,隴州防禦使完顏㝢及陜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㝢請姑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徵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流通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然斂多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為今日計,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寶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庶乎可也。詔集百官議。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雲翼、郎中蘭芝、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戶部侍郎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里白皆請徵斂。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徵。徵之為法,特徵於農民則不可,若徵於市肆商賈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寬民力,然後徵之,與行之不難。榷貨司楊貞亦欲節無名之費,罷閑冗之官。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小鈔以省費。或謂縣官當擇人者。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付監察二人馳驛往來,法不必變,民不必徵,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如其不然,請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之可乎。宰臣未有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何為者,徒害人爾。上以眾議紛紛,月餘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徵斂之期焉。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
興定元年,始行貞祐通寶,徵桑皮故紙錢。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二月戊申朔,初用貞祐通寶,凡一貫當貞祐寶券千貫。按《食貨志》:貞祐通寶,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當千貫,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遂令計價,但徵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謂可以免民輸輓之勞,而省工物之費也。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所徵租稅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寶稍滯,又增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租稅徵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而有限。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為寶券,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既悉力以奉軍而不足,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徵,若是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臣非於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部相違也。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饑之害重爾。時不能用。
興定三年,定犯罪者徵通寶見錢,及輸銀之例。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壬申,定贓吏計罪以銀為則。按《食貨志》: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準以金銀價,纔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輕重之間縣絕如此。遂命准犯時銀價論罪。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徵通寶見錢,贓污故犯者輸銀。
興定四年十二月乙酉,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幣事。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四年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通而不可塞,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大定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於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于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弛限錢之禁,許民自採銅鑄錢,而官製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日出益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計官吏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錢少之弊也。臣謂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興定五年閏月己酉,更造興定寶泉,每一貫當通寶四百貫。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閏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宜復更造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陞職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與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貫。
元光元年,始詔行興定寶泉。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興定寶泉,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元光二年,造元光重寶,及元光珍貨,除銀與寶泉私相易之禁。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五月癸卯朔,始造元光重寶。丁巳,始造元光珍貨,同銀行用。秋七月壬子,除市易用銀及銀與寶泉私相易之禁。按《食貨志》:二年五月,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寶泉及珍貨、重寶。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哀宗天興二年十月戊辰,更造天興寶。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寶會於蔡州,自一錢至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
元
元制歲印鈔數歷年各有差。
按《元史·食貨志》: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二年,中統鈔二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
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
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
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
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
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錠。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
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
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
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二千八十錠。
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二十二錠。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
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千萬二百五十錠。
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錠。
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
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
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
七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
八年,元鈔五十萬錠。
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
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天曆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萬五百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按《輟耕錄》:至元印造通行寶鈔分一十一料
貳貫 臺貫 伍伯文 參伯文貳伯文 壹伯文 伍拾文 參拾文貳拾文 壹拾文 伍文
太宗八年丙申春正月,詔印造交鈔行之。
按《元史·太宗本紀》云云。按《耶律楚材傳》:太宗丙申春,有于元者,奏行交鈔,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與錢通行,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惟易一餅。民力困竭,國用匱乏,當為鑒戒。今印造交鈔,宜不過萬錠。從之。
憲宗 年,立交鈔提舉司。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時,立交鈔提舉司,印鈔以佐經用。
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又造中統元寶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元年秋七月丙子,詔造中統元寶鈔。冬十月癸丑,初行中統寶鈔。按《食貨志》: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即《周官》質劑之意也。元初倣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攷。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及行云。按《劉肅傳》:肅中統元年,擢真定宣撫使。時中統新鈔行,罷鈔銀不用。真定以銀鈔交通於外者,凡八千餘貫,公私囂然,莫知所措。肅建三策:一曰仍用舊鈔,二曰新舊兼用,三曰官以新鈔如數易舊鈔。中書從其第三策,遂降鈔五十萬貫。
中統三年秋七月戊午,敕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鈔為准。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立平準庫,通利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五月辛卯,詔立燕京平準庫,均平物價,通利鈔法。
至元元年,設各路平準庫,仍給鈔本一萬二千錠。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諸路平準庫。按《食貨志》:中統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至元〉,設各路平準庫,主平物價,使相依準,仍給鈔一萬二千錠,為鈔本。至元二年,委官以新鈔倒換昏爛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
至元三年,敕審覈偽造鈔者。減除倒換昏鈔工墨。又楊湜上鈔法便宜。馬亨奏寢,賈胡貿交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二月丁亥,敕:諸越界私商及諜人與偽造鈔者,送京師審覈。按《食貨志》:三年,除倒換昏爛鈔工墨,減為二十文。按《楊湜傳》:三年,以湜為諸路交鈔都提舉,上鈔法便宜事,謂平準行用庫白金出入,有偷濫之弊,請以五十兩鑄為錠,文以元寶,用之便。按《馬亨傳》:亨至元三年,進戶部尚書。時有賈胡,恃制國用使阿合馬,欲貿交鈔本,私平準之利,以增歲課為辭。帝以問亨,對曰:交鈔可以權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今使一賈擅之,廢法從私,將何以令天下。事遂寢。
至元八年十一月壬戌,罷諸路交鈔都提舉司。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議以鈔易宋會子。又添造釐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丙午,議以中統鈔易宋交會。按《食貨志》:十二年,添造釐鈔。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
至元十三年,令雲南以交會𧴩、子公私通行,置司於濟寧,及大名路,掌印造交鈔,又鑄銅板鈔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丁亥,雲南行省賽典赤。言雲南貿易與中州不同,鈔法實所未諳,莫若以交會𧴩、子公私通行,庶為民便。從之。閏三月丙申,置宣慰司於濟寧路,掌印造交鈔,供給江南軍儲。六月己巳,置行戶部於大名府,掌印造交鈔,通江南貿易。按《食貨志》:初,鈔印用木為板,十三年鑄銅易之。至元十四年十一月乙未,凡偽造寶鈔,同情者並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命罷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命罷印。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
至元十七年,頒行鈔法,誅分贓縱盜庫鈔者。又議准流通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六月戊戌,江淮等處頒行鈔法,廢宋銅錢。九月乙丑,守庫軍盜庫鈔,八剌合赤分其贓,縱盜遁去,詔誅之。十一月戊申,中書省臣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程宜多收鈔。制曰:可。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丁亥朔,詔整治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敕中書省整治鈔法。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姦臣傳》:盧世榮,為江西榷茶運使,後以罪廢。有桑哥者,薦世榮有才術,謂能救鈔法,增課額,上可裕國,下不損民。世祖召見,奏對稱旨。至元二十一年,以世榮為右丞。世榮既驟被顯用,即日奉旨中書整治鈔法,遍行中外,官吏奉法不虔者,加以罪。
至元二十二年,拘收銅錢。增壞鈔工墨費。又製綾券,與鈔參行。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壬戌,詔天下拘收銅錢。三月庚子,增壞鈔工墨費每貫二分為三分。九月戊辰,敕拘收銅錢,餘銅器聽民仍用。按《食貨志》:鈔之昏爛者,倒換,除工墨。二十二年,復增如故。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就焚之。按《盧世榮傳》: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香殿,世榮奏:臣言天下歲課鈔九十三萬二千六百錠之外,臣更經畫,不取於民,裁抑權勢所侵,可增三百萬錠。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議,臣請與臺院面議上前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榮奏:古有榷酤之法,今宜立四品提舉司,以領天下之課,歲可得鈔千四百四十錠。自王文統誅後,鈔法虛弊,為今之計,莫若依漢、唐故事,括銅鑄至元錢,及製綾券,與鈔參行。因以所織綾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當速行之。
至元二十三年,議更鈔用錢,及計鈔抵罪利病。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劉宣傳》:宣為禮部尚書,遷吏部。二十三年十二月,中書傳旨,議更鈔用錢,宣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為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見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見良策。新鈔必欲創造,用權鈔,只是改換名目,無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支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亦如元寶矣。宋、金之弊,足為殷鑒。鑄造銅錢,又當詳究。秦、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貲,非為遠計。大抵利民權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丘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屬桑哥謀立尚書省,以專國柄,錢議遂罷。按《趙孟頫傳》:二十三年,詔集百官於刑部議法,眾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孟頫曰: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今二十餘年間,輕重相去至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必復如中統,使民計鈔抵法,疑於太重。古者以米、絹民生所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四者為直,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遠也,以絹計贓,最為適中。況鈔乃宋時所創,施於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於不得已。迺欲以此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來,譏國法不便,意頗不平,責孟頫曰:今朝廷行至元鈔,故犯法者以是計贓論罪。汝以為非,豈欲沮格至元鈔耶。孟覜曰:法者人死所係,議有重輕,則人不得其死矣。孟頫奉詔與議,不敢不言。今中統鈔虛,故改至元鈔,謂至元鈔終無虛時,豈有是理。公不揆於理,欲以勢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至元二十四年,更造至元鈔,與中統鈔通行。立陜西寶鈔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寶鈔頒行天下,中統鈔通行如故。以至元寶鈔一貫文當中統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准。冬十一月乙酉,立陝西寶鈔提舉司。按《食貨志》: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其法為最善。
至元二十五年,毀中統鈔板。差官鉤考中統鈔本數。陞寶鈔總庫品級。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辛卯,毀中統鈔板。五月乙未,桑哥言:中統鈔行垂三十年,省官皆不知其數,今已更用至元鈔,宜差官分道置局鉤考中統鈔本。從之。九月癸卯,陞寶鈔總庫為從五品。至元二十六年,聽商販以中統料鈔易至元鈔。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閏十月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鈔,欲盡收中統鈔,故令天下鹽課以中統、至元鈔相半輸官。今中統鈔尚未可急斂,宜令稅賦並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料鈔,聽易至元鈔以行,然後中統鈔可盡。從之。
成宗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德九年,以鈔給雲南行省,與貝參用。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十一月丁未,以鈔萬錠給雲南行省,命與貝參用,其貝非出本土者同偽鈔論。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闊兒伯牙里請用銀鈔、銅錢。命諸臣集議,以為非便而止。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都。十一月丁卯,闊兒伯牙里言:更用銀鈔、銅錢便。命中書與樞密院、御史臺、集賢、翰林諸老臣集議以聞。己巳,中書省臣阿沙不花、孛羅鐵木兒言:臣等與闊兒伯牙里面論,折銀鈔、銅錢,非便。有旨:卿等以為不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二年,臣僚議更鈔法,及撥至元鈔本,給國用。詔頒行至大銀鈔。又以行銅錢法詔天下。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秋七月乙未,樂實言鈔法大壞,請更鈔法,圖新鈔式以進,詔與乞台普濟、塔里不花、赤因鐵木兒、脫虎脫集議以聞。九月庚辰朔,頒行至大銀鈔,詔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寶,始造中統交鈔,以便民用,歲久法隳,亦既更張,印造至元寶鈔。逮今又復二十三年,物重鈔輕,不能無弊,迺循舊典,改造至大銀鈔,頒行天下。至大銀鈔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隨路立平準行用庫,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或民間絲綿布帛,赴庫回易,依驗時估給價。隨處路府州縣,設立常平倉以權物價,豐年收糴粟麥米穀,值青黃不接之時,比附時估,減價出糶,以遏沸湧。金銀私相買賣及海舶興販金、銀、銅錢、綿絲、布帛下海者,並禁之。平準行用庫、常平倉設官,皆於流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中統交鈔,詔書到日,限一百日盡數赴庫倒換。茶、鹽、酒、醋、商稅諸色課程,如收至大銀鈔,以一當五。頒行至大銀鈔二兩至一釐,定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己亥,尚書省臣言:今國用需中統鈔五百萬錠,前者嘗借支鈔本至千六十萬三千一百餘錠,今乞罷中統鈔,以至大銀鈔為母,至元鈔為子,仍撥至元鈔本百萬錠,以給國用。冬十月庚戌朔,詔以行銅錢法詔天下。戊寅,御史臺臣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繁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銅錢,慮有相妨。又言: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乞與省臣詳議。有旨:其與省臣議之。按《食貨志》:二年,武宗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一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至大三年,立監,領錢法。以至大錢鈔,與銅錢通行。又以行用銅錢詔諭中外。增印至大鈔本。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丙申,立資國院、泉貨監,命以歷代銅錢與至大錢相參行用。二月丁卯,尚書省臣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統鈔本供億及銷其板。今既行至大銀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毀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為便。從之。八月丙辰,以行用銅錢詔諭中外。十一月辛巳,尚書省臣言:今歲已印至大鈔本一百萬錠,乞增二十萬錠,及銅錢兼行,以備侍衛及鷹坊急有所須。從之。按《食貨志》:錢,自九府圜法行於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釐;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廢至大鈔及至大銅錢,專用至元、中統鈔。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丁卯,詔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至元鈔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於茲矣。比者尚書省不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錢。鈔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議,允協輿言,皆願變通,以復舊制。其罷資國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賣銅器,聽民自便。應尚書省已發各處至大鈔本及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仍免大都、上都、隆興差稅三年。十二月辛卯,遣官監視焚至大鈔。按《食貨志》:四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云。
泰定帝泰定四年,定焚毀昏鈔之所,及監臨官。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鈔之昏爛者。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隸行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略如此。
文宗天曆元年,臣僚議印鈔本,及收毀鈔板。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十一月庚午,中書省臣言:今歲既罷印鈔本,來歲擬印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監察御史言:戶部鈔法,歲會其數,易故以新,期於流通,不出其數。邇者倒剌沙以上都經費不足,命有司刻板印鈔;今事既定,宜急收毀。從之。
天曆二年,更鑄鈔板,又造至元、中統鈔,如歲例。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寅,更鑄鈔板,仍毀其刓者。十二月丁未,造至元鈔四十五萬錠、中統鈔五萬錠,如歲例。
至順二年春正月戊子,造歲額鈔本至元鈔八十九萬五十錠,中統鈔五千錠。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元年,朵爾直班條陳鑄錢幣事。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朵爾直班傳》:朵爾直班元統元年,擢監察御史。條陳九事。六曰鑄錢幣。
至元四年春正月癸亥,印造鈔本百二十萬錠。
按《元史·帝順本紀》云云。
至正元年,令住造明年鈔本。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庫至元、中統鈔二百八十二萬二千四百八十八錠可支二年,住造明年鈔本。
至正十年,詔更鈔法。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年十一月己巳,詔天下以中統交鈔壹貫文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貳貫,仍鑄至正通寶錢並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按《食貨志》:十年,右丞相脫脫欲更鈔法,乃會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云: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本、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致偽鈔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於總庫轉支。至是,吏部尚書偰哲篤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偰哲篤言更鈔法,以楮幣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為母,而錢為子。眾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語,惟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呂思誠獨奮然曰:中統、至元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比之達達人乞養漢人為子,是終為漢人之子而已,豈有故紙為父,而以銅為過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誠又曰:錢鈔用法,以虛換實,其致一也。今歷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若下民知之,藏其實而棄其虛,恐非國之利也。偰哲篤、武祺又曰:至元鈔多偽,故更之爾。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爾,交鈔若出,亦有偽者矣。且至元鈔猶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識之矣。交鈔猶新戚也,雖不敢不親,人未識也,其偽反滋多爾。況祖宗成憲,豈可輕改。偰哲篤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誠曰:汝輩更法,又欲上誣世皇,是汝又欲與世皇爭高下也。且自世皇以來,諸帝皆諡曰孝,改其成憲,可謂孝乎。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道聽塗說,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篤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誠曰:吾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聽此言。如向日開金口河,成則歸功汝等,不成則歸罪丞相矣。脫脫見其言直,猶豫未決。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呂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當坐廟堂高聲厲色。若從其言,此事終不行耶。明日,諷御史劾之,思誠歸臥不出,遂定更鈔之議而奏之。下詔云:朕聞帝王之治,因時制宜,損益之方,在乎通變。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厥後印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歷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姦偽日萌,民用匱乏。爰詢廷臣,博采輿論,僉謂拯弊必合更張。其以中統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至正十一年,置提舉司,掌鑄造錢鈔,令民間通用。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置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又值海內大亂,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昏軟者不復行用。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至正十二年春正月丙午朔,詔印造中統元寶交鈔一百九十萬錠、至元鈔十萬錠。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六年二月乙丑,禁銷毀、販賣銅錢。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七年夏四月丙辰,京師立便民六庫,倒易昏鈔。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八年,令陝西置局印造寶鈔供軍。仍命諸路撥降鈔本,倒易昏幣。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八年二月己巳朔,中書省臣奏以陝西軍旅事劇務殷,去京師道遠,供費艱難,請就陝西印造寶鈔為便,遂分戶部寶鈔庫等官,置局印造。仍命諸路撥降鈔本,𢌿平準行用庫倒易昏幣,布於民間。
明一
明制各直省徵收錢鈔存留起解之數,及寶鈔通行之法。
按《明會典》:一,陝西、山西、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七布政司,及應天府,并直隸隆慶、寶安二州,該徵錢鈔,俱存留本處備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順天府、北直隸真定、保定、南直隸蘇州、松江、鎮江、常州、淮安、揚州、徽州、池州、廬州、鳳陽、太平、寧國、安慶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該徵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
一,江西、福建、湖廣三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南京該庫。
一,河南、山東二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數內摘發鈔八十萬一百三十四貫,錢一百六十萬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備開平等衛所官庫折支俸糧。
一,北直隸河間府錢鈔,本府存留鈔六十五萬貫,准折本處官軍俸糧,其餘俱解京庫。
一,大名府錢鈔,一半起解京庫,一半起解保定府。起解京庫數內,改撥鈔三十八萬八千一十一貫,錢七十七萬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開平等衛所官軍俸糧。起解保定數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赴戶部轉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并寬河一所官軍折俸。
一,南直隸廣德州并北直隸順德、廣平二府錢鈔,盡數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錢鈔,該解遼東者,照例折銀,送廣寧等庫交收。
按《續文獻通考》:明初,寶鈔通行民間,與銅錢兼使,立法甚嚴。其後鈔賤不行,而法尚存。其折祿折俸罪贖,及各項則例,輕重不等。
太祖洪武四年,鑄洪武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又按《會典》:洪武初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以四百為一貫,四十為一兩,四文為一錢。設官專管。江西等行省,各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大小五等錢,設官鑄造。令戶部及各行省,鑄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當十錢,重一兩,當五錢重五錢,當三當二,重皆如其當之數。小錢重一錢。
洪武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
按《明會典》: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凡私鑄者,許作廢銅送官,每斤給官錢一百九十文。諸稅課內,如有私錢,亦為更鑄。
洪武八年,造大明寶鈔,罷寶源局鑄錢。
按《明會典》:八年,令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取桑穰為鈔料,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以青色為質,外為龍文花攔,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內上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鈔貫狀十串,則為一貫,其下曰戶部奏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若五百文,則畫鈔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每鈔一貫,折銅錢一千文,銀一兩,其餘以是為差。其等凡六,曰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四貫,易赤金一兩。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若有以金銀易鈔者,聽。凡商稅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 又按《會典》:八年,罷寶源局鑄錢。
洪武九年,罷各布政司寶源局。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三年,置行用庫,令軍民倒換昏鈔。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各置行用庫,凡軍民例鈔,令軍分衛所、民分坊廂,輪日收換。鄉民商旅,則以戶帖路引為驗,其鈔務貫伯昏爛,方許入庫易換,量收工墨價直。
洪武二十年,令各布政司停止鑄錢。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復鑄錢更定錢樣分兩。
按《明會典》云云。又按《會典》:二十二年,令造小錢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當三錢五十四,當五錢三十二,當十錢一十六。 又按《會典》:洪武間則例,當十錢一千個,燻模用油一十一兩三錢。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當五錢二千個,燻模用油一斤四兩,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當三錢三千三百三十三個,燻模用油一斤一十四兩,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五斤九兩二錢五分,炭五十三斤八兩三錢五分。
折二錢五千個,燻模用油二斤五兩五錢,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小錢一萬個,燻模用油一斤四兩,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穿錢麻當十錢,每串五百個用一兩。
當五錢,每串五百個用八錢。
當三錢,每串一千個用一兩。
折二錢,每串一千個用七錢。
小錢每串一千個用五錢。
銅一斤鑄錢不等,外增火耗一兩,當十錢一十六個,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當五錢三十二個,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當三錢五十四個,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折二錢八十個,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小錢一百六十文。
鑄匠每一名,一日鑄當十錢,一百二十六個。
當五錢一百六十二個。
當三錢二百三十四個。折二錢三百二十四個。
小錢六百三十個。
銼匠每一名,一日銼當十錢二百五十二個。
當五錢三百二十四個。
當三錢四百六十八個。
折二錢六百四十八個。
小錢一千二百六十個。
洪武二十三年,復定錢制。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復定錢制,每小錢一文用銅二分,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凡鈔一貫,準錢一千文。
洪武二十四年,立各處收受課鈔解京之格。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榜諭各處商稅衙門、河泊所官吏,每遇收辦課程,不許勒要料鈔,但有字貫可辨真偽者,不問破爛油污水跡紙補,即與收受解京。若官吏巡攔刁蹬不收,及因而以不堪辨驗真偽鈔,解京者,俱罪之。
洪武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倒收舊鈔。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庫給鈔三萬錠為鈔本,例收舊鈔送內府。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在京鼓鑄銅錢,及凡印造大明寶鈔格律。又罷各處寶泉局。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在外各布政司一體鼓鑄,本部類行各司,行下寶源局,委官監督人匠,照依在京則例,鑄完錢數,就於彼處官軍收貯,聽候支用。各處鑪座錢數,北平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二百八十三萬四百文。
廣西一十五座半,每歲鑄錢九百三萬九千六百文。陝西三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萬六千四百文。
廣東一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二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歲鑄錢五百八十三萬二千文。山東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二百一十二萬二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萬八千文。河南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三百一十二萬二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一百六十六萬四千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歲鑄錢六千七百六萬八千文。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印造大明寶鈔,與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文。其寶鈔提舉司,每歲於三月內,興工印造。十月內,住工。其所造鈔錠,本司具印信長單,及關領勘合,將實進鈔錠照數填寫,送赴內府庫收貯,以備賞賜支用。其民間行使及稅課司局、河泊所收受課鈔,除挑描偽鈔外,其餘不分油污水跡破爛,務要收受。如有阻壞,照依戶部原給鈔法榜文內事例治罪。其合用桑穰數目,本部每歲預為會計,行移浙江、山東、河南、北平及直隸、淮安等府出產去處,依例官給價鈔收買。所在官司應付腳力,差人起解赴京。仍申達本部。本部將來文立案劄付寶鈔提舉司交收,及出給印信長單,具手本赴內府關領勘合,填寫,付差來人,於承天門照進赴提舉司交收,取獲實收,回部入卷備照。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寶泉局。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在京鼓鑄銅錢,行移寶源局,委官於內府置局,每季計算人匠數目,合用銅炭油麻等項物料,行下丁字庫等衙門放支。如遇鑄完收貯,奏聞,差官類進內府司鑰庫交納,取批回實收長單附卷。
洪武二十七年,罷寶鈔行用庫,收軍民商賈銅錢換鈔。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罷寶鈔行用庫。令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有司收歸官,依數換鈔,不許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