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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八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二
晉二〈懷帝永嘉二則 愍帝建興一則 元帝建武一則 太興四則 永昌一則 明帝太寧三則 成帝咸和二則 咸康二則 康帝建元一則 穆帝永和二則 升平二則 哀帝興寧二則 廢帝太和二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太元七則 安帝隆安一則 元興一則 義熙三則 恭帝元熙一則〉
禮儀典第四十八卷
喪葬部彙考十二
晉二
懷帝永嘉元年春三月,改葬武悼楊皇后,祖載日,帝素服發哀。
按《晉書·懷帝本紀》:永嘉元年春三月丁卯,改葬武悼楊皇后。 按《武悼楊皇后傳》:后諱芷,字季蘭,父駿。咸寧二年立為皇后。帝崩,尊為皇太后。賈后誣駿為亂。駿既死,詔送后于永寧宮。賈后諷群公有司奏議:貶尊號,廢詣金墉城。絕膳而崩,覆而殯之。永嘉元年,追復尊號,別立廟主。 按《禮志》:武帝楊悼皇后既母養懷帝,后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后恩愛。及后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母已,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眾議不同。閭丘沖議云:楊后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于是從之。
永嘉七年春正月,帝崩于平陽。
按《晉書·懷帝本紀》:永嘉七年春正月,劉聰大會,使帝著青衣行酒。侍中庾珉號哭,聰惡之。丁未,帝遇弒,崩于平陽。 按《愍帝本紀》:建興元年夏四月丙午,奉懷帝崩問,舉哀成禮。壬申,即皇帝位,大赦,改元。
愍帝建興五年冬十二月戊戌,帝崩于平陽。
按《晉書·愍帝本紀》云云。
元帝建武元年,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辭以母亡未葬,詔不許。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建武元年,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元帝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為審由此邪。天下有闕塞,行禮制物者當使理可經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蓋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要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于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門下三省、外內群臣,詳共通議如嶠比,吾將親裁其中。于是太宰、西陽王羕,司徒臨潁公組,驃騎將軍、即丘子導,侍中紀瞻,尚書周顗,散騎常侍荀邃等議,以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誠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無緣道路未通,師旅未進,而更中辭王事,留志家巷也。以為誠宜如明詔。于是有司奏曰:案如眾議,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依禮文,父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于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故從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殲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繼以遺賊未滅,亡者無收殯之實,存者又闕于奔赴之禮,而人子之情,哀痛無斷,輒依未葬之義,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則人居無限之喪,非有禮無時不得之義也。諸如此,皆如東關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唯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嶠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設疾辭。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按《杜佑·通典》:建武元年,王敦上言:中原喪亂,父子生乖,或喪靈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將向十載,終身行喪,非禮所許,稱之者難,空絕聘娶。昔東關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後,不廢婚宦。苟南北圮絕,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喪畢,率由舊典也。太常賀循上尚書: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蓋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謨引奔喪禮,有除喪而從歸,則未有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據東關之事,非聖人所行,恐不足以釋疑也。循重議:禮奔喪除而後歸者,自謂喪葬如禮,限于君命者耳。若屍靈不收,葬禮不成,則在家與在遠俱不得除也。況或必須求覓,以其喪禮待己而成者邪。若別以為義,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禍難未銷,不可終身居服,故隨時立制,為之義斷,使依東關故事,大將軍上事,謂可從也。帝告下曰:若亡于賊難,求索理絕者,皆依東關故事,行喪三年而除,不得從未葬之例也。唯親生離,吉凶未定,心憂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中郎李幹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導上:幹情事難奪,可更選代。詔曰:前敦、循所為,唯聞哀不得奔者作制。如李幹比,竟未決之,宜急議定。荀組表曰:有六親相失,及不知父母沒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間,沒地處所,情慮無異。然以未審指的,希萬一之存,未忍舉哀,則有終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傳祖考遺體,無心婚娶,遂令宗嗣絕滅于一人,又犯不孝莫大無後之罪。此實難處,然臣猶謂此非聖人不以死傷生之教也。西路粗通,義無音問,殯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斷之,令舉哀制,服勤三年,凶不過三年,此近亡于禮者之禮也。詔曰:組所陳,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其尚有疑。然要當詳議此理,令可經通。不得以難安隱而直爾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杜夷議曰:荀組雖慮宗嗣永絕,魂靈餒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餬口於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視死猶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視生猶死也。恐視死猶生,賢於視生猶死也。且又死之與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陳侯鮑卒,信則傳信,疑則傳疑。謂此宜疑之,以避不敏。博士江泉議:流迸離隔,便令行喪,按舊事未睹其例。昔宰咺致賵,春秋譏其豫凶事。子路赴衛,仲尼雖知必死,須使者至而哭之。然則吉凶事大,存亡應審。方今王道始通,各令尋求之理盡,乃後行喪,於禮未失。虞豫議曰:子當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經,人跡所至,可前而進,見難而退。若山川之險,非身所涉,雖欲沒命,則孝道不全。宜廢榮利之勢,居憔悴之慼,此慘怛之行表,德義之所先也。征西司馬王愆期議:今雖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與母離隔,吳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無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廢,謂宜使婚宦及時也。孫綽議云:三千之責,莫大於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絕嗣之門矣。虞譚議曰: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以禮除喪而歸,未奔者無不除之制。若廢祭絕嗣,皆不可行。宜詳條制,萬代可述。蔡謨議:父子流離,存亡未分,吉凶無問,人道不可終凶,宜制立權禮。其過盛年之女,可聽許嫁;其男宜尋求,理極道窮,乃得娉娶。魯文公以大祥之月納幣于齊,春秋善之,傳曰孝也。今乖離之子,不廢婚禮,而末俗多有歡宴之會,致貽譏議,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從。求下禮官考詳,永為典式。博士環濟議云:春秋之義,納室養姑,承繼宗祀。娉納事在可許,仕進須候清平。
太興元年三月,愍帝崩問至,夏四月,禁招魂葬。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元年春正月戊申朔,臨朝,懸而不樂。三月癸丑,愍帝崩問至,帝斬衰居廬。夏四月戊寅,初禁招魂葬。
按《杜佑·通典》:東晉元帝建武二年,袁瓌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書僕射曹馥沒于寇亂,嫡孫引不得葬屍,招魂殯葬。伏惟聖人制禮,因情作教,故槨周於棺,棺周於身,然則非身無棺,非棺無槨也。引無喪而葬,招幽魂氣,於德為愆義,於禮為不物。監軍王崇、太傅司馬劉洽皆招魂葬。請臺下禁斷。博士阮放、傅純、張亮等議如瓌表。太興元年,詔書下太常詳處。賀循:今啟辭宜如瓌所上,自今以後禁絕,犯者依禮法。荀組非招魂葬議,據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漢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豈禮也。又引周易載鬼以為證,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喬山有黃帝之冢,是葬神也,答曰:時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王裳同組意。裳引墓中靈座為證,以形神本相依,而設座不謂靈可藏也。今無形可依,則當唯存于廟爾。組子弈附組意云:夫葬既下柩,將闔戶還迎神反虞,則墓中之座無神可知。干寶駮招魂葬議云:時有招魂葬,考之經傳,則無聞焉。近太傅公既屬寇亂,屍柩不反,時弈議招魂葬,東海國學官今魯國周生以為宜爾,盛陳其議,皆多無證。實以為人死神浮歸天,形沉歸地,故為宗廟以賓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于衣,槨周于棺。今失形于彼,穿塚于此,知亡者不可以假存,而無者獨可以偽有哉。未若之遭禍之地,備迎神之禮,宗廟以安之,哀敬以盡之。周生議云:魂堂几筵設于窆寢,豈唯斂屍,亦以迎神也。答者曰:古人有言,夫禮者,其事可陳也,其義難知也。是以君子重于義禮。夫別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為制,有以順鬼神之性,有以達生者之情。然則塚壙之間有饋席,本施骸骨,未有為魂神也。若乃釘魂于棺,閉神于槨,居浮精于沉魄之域,匿遊氣于壅塞之室,豈順鬼神之性而合聖人之意乎。則葬魂之名,亦幾于逆矣。周生又云:昔黃帝體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斂其衣冠,殯而葬焉,則其證也。答曰:孔子論黃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黃帝亦死,言仙,謬也。就使必仙,何議于葬。孔衍禁招魂葬議云:時有沒在寇賊,失亡屍喪,皆招魂而葬。吾以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禮,非聖人之制,而為愚淺所安,遂行于時,王者所宜禁也。何則。聖人制殯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離也。況乃招其魂而葬之,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虛造斯事以亂聖典,宜可禁也。李瑋宜招魂葬論難孔衍,引禮祖祭是送神也。既葬三日,又祭于墓中,有靈座几筵飲燕之物,非唯藏形也。引周武尚祭于畢,季子復命于墓,成公夢康叔相奪余饗。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離其親耳。且宗廟是烝嘗之常宇,非為先靈常止此廟也;猶圜丘是郊祀之常處,非為天神常居此丘也。詩曰祖考來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歸,歸其幽冥也。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父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皆其證也。宋王先賢,光武明主,伏恭、范逡並通義理,公主亦招魂葬,豈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壇,不可謂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則成周雒邑之廟,皆虛設也。又帝丘及詩來格聿歸,皆所以明魂無不從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猶飯唅不忍其虛耳。恭姬之焚,以明窮而彌正,不必灰燼也。就復灰燼,骨肉雖灰,灰則其實;何緣舍埋灰之實而反當葬魂乎。此皆末代失禮之舉,非合聖人之舊也。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論云:神靈止則依形,出則依主,墓中之座,廟中之主,皆所綴意髣髴耳。若俱歸形于地,歸神于天,則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質,宮不重仞,墓不封樹,則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龍旂重旒,事存送終,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處理,則近代之數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乎,蓋孝子竭心盡哀耳。陳舒武陵王招魂葬議云:先太保生沒虜場,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禮無招魂葬之文,時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禮裁,不應聽遂。張憑新蔡王招魂葬議云:新蔡王所繼先王,昔永嘉之難,覆沒寇虜,靈柩未返,今求招魂靈安厝。謹按禮典,無招靈之文。若藏虛棺以奉終,則非原形之實,埋靈爽于九泉,則失事神之道,懼非古人之情,禮所未安也。博士江淵議:凡葬之言藏,所以閉藏屍柩,非為魂也。今招魂而葬,無屍而殯,或無殯而窆,各任近情以長虛事,非禮所許。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
太興二年春正月,崇陽陵毀,帝素服哭三日;使使修復山陵。迎梓宮于平陽,不剋而還。夏五月,太陽陵毀,又素服哭三日。是年,議二親陷沒應否制服之禮。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二年春正月丁卯,崇陽陵毀,帝素服哭三日;使冠軍將軍梁堪、守太常馬龜等修復山陵。迎梓宮于平陽,不剋而還。夏五月癸丑,太陽陵毀,帝素服哭三日。 按《禮志》:是時中原喪亂,室家離析,朝廷議二親陷沒寇難,應制服不。太常賀循曰: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允當人情。元帝令以循議為然。太興二年,司徒荀組云:二親陷沒寇難,萬無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隨例行喪。庾蔚之云:二親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盡尋求之理。尋求之理絕,三年之外,便宜婚宦,後嗣不可絕,王政不可廢故也。猶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慶之事,待中壽而服之也。若境內賊亂清平,肆眚之後,尋覓無蹤跡者,便宜制服。
太興三年夏五月丙寅,孝懷帝太子詮遇害于平陽,帝三日哭。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王導傳》:時孝懷太子為胡所害,始奉諱,有司奏天子三朝舉哀,群臣一哭而已。導以為皇太子副貳宸極,普天有情,宜同三朝之哀。從之。
太興 年,熊遠以帝姨喪請罷冬至小會。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帝姨廣昌鄉君喪,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案禮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臣以為廣昌鄉君喪殯日,聖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循,又曰:咸寧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發哀,踰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明文。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于卿大夫之葬,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裼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為屠蒯所譏。如遠所答,合于古義。咸寧詔書雖不會經典,然隨時立宜,以為定制,誠非群下所得稱論。
永昌元年冬閏十一月己丑,帝崩于內殿,時年四十七,葬建平陵。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明帝太寧元年春二月,葬元帝。
按《晉書·明帝本紀》:太寧元年春二月,葬元帝于建平陵,帝徒跣至于陵所。三月戊寅朔,改元,臨軒,停饗宴之禮,懸而不樂。
太寧二年春正月丁丑,帝臨朝,停饗宴之禮,懸而不樂。冬十二月壬子,帝謁建平陵,從大祥之禮。
按《晉書·明帝本紀》云云。
太寧三年秋閏八月,帝崩,九月,葬武平陵。
按《晉書·明帝本紀》:太寧三年閏八月壬午,帝不豫,召太宰、西陽王羕,司徒王導,尚書令卞壼,車騎將軍郗鑒,護軍將軍庾亮,領軍將軍陸曄,丹陽尹溫嶠並受遺詔,輔太子。丁亥,詔曰:自古有死,聖賢所同,壽夭窮達,歸于一概,亦何足恃痛哉。朕枕疾已久,常慮忽然。仰惟祖宗洪基,不能克終堂構,大恥未雪,百姓塗炭,所以有慨耳。不幸之日,斂以時服,一遵先度,務從簡約,勞眾崇飾,皆勿為也。衍以幼弱,猥當大重,當賴忠賢,訓而成之。昔周公匡輔成王,霍氏擁育孝昭,義存前典,功冠二代,豈非宗臣之道乎。凡此公卿,時之望也。敬聽顧命,任託付之重,同心斷金,以謀王室。諸方嶽征鎮,刺史將守,皆朕干城,推轂于外,雖事有內外,其致一也。故不有行者,誰扞牧圉。譬若唇齒,表裡相資。宜戮力一心,若合符契,思美焉之美,以緝事為期。百辟卿士,其總己以聽于冢宰,保祐沖幼,弘濟艱難,永令祖宗之靈,寧于九天之上,則朕沒于地下,無恨黃泉。戊子,帝崩于東堂,年二十七,葬武平陵,廟號肅宗。 按《成帝本紀》:太寧三年閏三月戊子,明帝崩。九月辛丑,葬明帝于武平陵。 按《禮志》:江左初,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咸和元年,元帝鄭夫人薨,琅邪王昱固請服重,許之。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簡文帝本紀》:帝諱昱,元帝之少子也。幼而岐嶷,為元帝所愛。封為琅邪王。咸和元年,所生鄭夫人薨。帝時年七歲,號慕泣血,固請服重。成帝哀而許之。
按《杜佑·通典》:咸和中,琅邪王昱母鄭氏薨,王服重朝。以出繼,宜降。國相諸葛賾坐不正諫,被彈。王表曰:亡母生臨臣宮,歿留臣第。雖出後,而上無所厭,則私情得伸。昔敬后崩時,孝王先亡後出,亦還服重,此則明比,臣所憲章也。
咸和三年春三月丙子,皇太后庾氏崩,夏四月壬申,葬明穆皇后于武平陵。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按《明穆庾皇后傳》:后諱文君,元帝聘為太子妃。明帝即位,立為皇后。及成帝即位,尊后曰皇太后。臨朝攝萬幾。蘇峻作逆,后以憂崩,時年三十二。后在位凡六年。
咸康七年春三月,皇后杜氏崩,詔停陵中凶門柏歷及挽郎,夏四月,葬興平陵議奔赴之制。
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康七年春三月戊戌,杜皇后崩。夏四月丁卯,葬恭皇后于興平陵。 按《成恭杜皇后傳》:后諱陵陽,咸康二年備禮拜為皇后。七年三月,后崩,年二十一。外官五日一臨,內官旦一入,葬訖止。后在位六年,無子。先是,三吳女子相與簪白花,望之如素柰,傳言天公織女死,為之著服,至是而后崩。帝下詔曰:吉凶典儀,誠宜備設;然豐約之度,亦當隨時,況重壤之下,而崇飾無用邪。今山陵之事,一從節儉,陵中唯潔掃而已,不得施塗車芻靈。有司奏造凶門柏歷及調挽郎,皆不許。又禁遠近遣使。明年元會,有司奏廢樂。詔廢管絃,奏金石如故。 按《禮志》: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繫于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弔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
按《杜佑·通典》: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屬王濛議立奔赴之制曰:三代垂文,觀時損益。今服教之地,遠于古之九服,若守七月之斷,遠近一概者,違實,懼非通制。請王畿以外,南極五嶺,非守見職,周年不至者,宜勒注黃紙,有爵土者削降。永嘉中,江統議不奔山陵,但三年不敘,于義為輕。今更立如牒。若方伯授用,雖未有王命,猶不與停散同。見今在官即吉之後去職,不及凶事,無所貶責。萬里外以再周為限。自此以內,明依前牒,雖在父母喪,其責不異。黃門郎徐眾等駮濛云:若如濛議,見在官者,已拘于制度,不得奔赴。至于既去,雖不及哀,臣子之情,何得不暫致身哉。臣謂喪紀雖過,去職者故宜還赴。詔可。濛又申述前議曰:喪紀有數,吉凶有斷,豈可當于縞素既終而制無限之責哉。若除喪使奔,當以何服。素服敘哀,則在廷已吉,陵無哭禮;若元冠致敬,宜曰朝謁,非奔喪之謂;若服外更立限斷,則不知所准;若不計遠近同服內,則立制漫而無斷。詔又付尚書左丞王彪之議,云:昔太寧之難,奔赴無過三年之限。恭皇后不宜踰先制。禮,為君之母、妻,居處飲食衎爾。君已除喪而後聞喪,不稅,而責有奔,此臣所疑也。且宜一依濛所上。詔曰:今輕此制,于名教為不盡矣。今直以或者眾致于此事,不必改先制,如濛所上施行。
咸康八年夏六月,帝崩,秋七月,葬興平陵,詔屯戍文武及二千石官長不得奔赴。
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康八年夏六月庚寅,帝不悆,詔曰:朕以眇年,獲嗣洪緒,託于王公之上,于茲十有八年。未能闡融政道,翦除逋祲,夙夜戰兢,匪遑寧處。今遘疾殆不興,是用震悼于厥心。千齡眇眇,未堪艱難。司徒、琅琊王岳,親則母弟,體則仁長,君人之風,允塞時望。肆爾王公卿士,其輔之。以祗奉祖宗明祀,協和內外,允執其中。嗚呼,敬之哉。無墜祖宗之顯命。壬辰,引武陵王晞、會稽王昱、中書監庾冰、中書令何充、尚書令諸葛恢並受顧命。癸巳,帝崩于西堂,時年二十二,葬興平陵,廟號顯宗。 按《康帝本紀》:咸康八年六月庚寅,成帝不悆,詔以琅琊王為嗣。癸巳,成帝崩。甲午,即皇帝位,大赦。諸屯戍文武及二千石官長,不得輒離所局而來奔赴。時帝諒陰不言,委政于庾冰、何充。秋七月丙辰,葬成皇帝于興平陵。帝親奉奠于西階,既發引,徒行至閶闔門,升素輿,至于陵所。
按《杜佑·通典》:咸康八年,成帝崩,尚書殷融上言:司徒西曹屬王濛議立奔赴之制以周年為限,不及者附名,付之鄉論。臣以為夫名教興于義厚,忠孝發于自然,不嚴而著,不肅而成者也。舊禮,國有大諱,外任不得離部,冗散之人,發哀公巷,初無課限有不奔之制。按永平初,先帝稱宣帝遺詔,乃不得令子弟詣陵。唯湯陰奔赴,多不逮及,始為其制,以篤一時。顧觀人情,未有肅媿,徒興簡默,正足以彰至道之不弘,表臣子之不義。宜遵前代,聞凶行喪三日而已。詔曰:孝慈起于自然,忠厚發于天成,若道不喪,豈有今弊。弊至醨薄,反之何期。況以今日之弊,而欲廢準式于頹俗,求自仁于吾朝,其于理化也,無乃迂乎。融乃重啟,依王濛所上為條制。
康帝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冬十月,葬崇平陵,議奔赴之制。
按《晉書·康帝本紀》: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于式乾殿,年二十三,葬崇平陵。
按《杜佑·通典》:康帝建元初,尚書殷融又議定不應奔赴山陵:據周魯有喪,而魯人不弔。孔子所答曾子,當謂國內卿大夫耳,非如今日見在方外者也。尚書僕射顧和議:按禮記曾子問: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穀梁傳曰:周人魯人各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周人雖有喪,遣人可也;魯人當親行事,故不弔也。
穆帝永和元年,哀王薨踰年,嗣王至詔不復追服,令國妃終三年制。
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于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奢也。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吉凶之儀雜陳于宮寢,綵素之制乖異于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按《東海哀王沖傳》:沖字道讓。咸康七年薨,年三十一,無子。成帝臨崩,詔曰:哀王無嗣,國統將絕,朕所哀怛。其以小晚生奕繼哀王為東海王。
永和十二年春正月丁卯,帝臨軒,以皇太后母喪,懸而不樂。
按《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冬至小會議舉樂與否。
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符問太常,冬至小會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舉樂。公主有骨肉之親,宜闕樂。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詔,三朝舉哀,三旬乃舉樂;其一朝舉哀者,三日則舉樂。泰始十年春,長樂長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風王亮薨,武帝並舉哀三日而已。中興已後,更參論不改此制。今小會宜作樂。二議竟不知所取。
升平五年夏五月,帝崩,秋七月,葬永平陵。
按《晉書·穆帝本紀》:升平五年夏五月丁巳,帝崩于顯陽殿,時年十九。葬永平陵,廟號孝宗。 按《哀帝本紀》:升平五年五月丁巳,穆帝崩。皇太后令曰:帝奄不救疾,後嗣未建。琅邪王丕,中興正統,明德懋親。昔在咸康,屬當儲貳。以年在幼沖,未堪國難,故顯宗高讓。今義望情地,莫與為比,其以王奉大統。於是百官備法駕,迎於琅邪第。庚申,即皇帝位。秋七月戊午,葬穆皇帝於永平陵。冬十一月丙辰,詔曰:顯宗成皇帝顧命,以時事多艱,弘高世之風,樹德博重,以隆社稷。而國故不已,康穆早世,裔祚不融。朕以寡德,復承先緒,感惟永慕,悲痛兼摧。夫昭穆之義,固宜本之天屬。繼體承基,古今常道。宜上嗣顯宗,以修本統。 按《禮志》:穆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為從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書答表朝廷無其儀,詔下議。尚書僕射江虨等四人並云,閔僖兄弟也,而為父子,則哀帝應為帝嗣。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康帝受命顯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繼康皇。尚書謝奉等六人云:繼體之正,宜本天屬,考之人情,宜繼顯宗也。詔從述等議,上繼顯宗。 按《江逌傳》:逌遷太常。穆帝崩,山陵將用寶器,逌諫曰:以宣皇顧命終制,山陵不設明器,以貽後則。景帝奉遵遺制。逮文明皇后崩,武皇帝亦承前制,無所施設,唯脯糒之奠,瓦器而已。昔康皇帝元宮始用寶劍金舄,此蓋太妃罔已之情,實違先旨累世之法。今外欲以為故事,臣請述先旨,停此二物。書奏,從之。
哀帝興寧元年春三月,皇太妃薨,制緦麻。
按《晉書·哀帝本紀》:興寧元年三月壬寅,皇太妃薨于琅邪第。癸卯,帝奔喪,詔司徒、會稽王昱總內外眾務。秋七月丁酉,葬章皇太妃。 按《章太妃傳》:妃周氏生哀帝及海西公。始拜為貴人。哀帝即位,崇為皇太妃,儀服與太后同。興寧元年薨。帝欲服重,江虨啟應緦麻三月。帝從之。
按《杜佑·通典》: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詔欲降期,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于是制緦麻三月。
興寧三年春正月,皇后王氏崩,二月,帝崩,三月,葬安平陵。
按《晉書·哀帝本紀》:興寧二年春三月辛未,帝不悆。帝雅好黃老,斷穀,餌長生藥,服食過多,遂中毒,不識萬機。三年春正月庚申,皇后王氏崩。二月,丙申,帝崩于西堂,時年二十五。葬安平陵。 按《廢帝本紀》:興寧三年二月丙申,哀帝崩,無嗣。丁酉,皇太后詔曰:帝遂不救厥疾,艱禍仍臻,遺緒泯然,哀慟切心。琅邪王弈。明德茂親,屬當儲嗣,宜奉祖宗,纂承大統。便速正大禮,以寧人神。于是百官奉迎于琅邪第。是日,即皇帝位。三月壬申,葬哀皇帝于安平陵。 按《哀靖王皇后傳》:后諱穆之,司徒左長史濛之女也。后初為琅邪王妃。哀帝即位,立為皇后。在位三年,無子。興寧三年崩。
廢帝太和元年夏五月,皇后庾氏崩。秋七月,葬敬平陵。
按《晉書·廢帝本紀》:太和元年夏五月戊寅,皇后庾氏崩。秋七月癸酉,葬孝皇后于敬平陵。 按《廢帝孝庾皇后傳》:后諱道憐,初為東海王妃。及帝即位,立為皇后。太和元年崩,葬于敬平陵。帝廢為海西公,追貶后曰海西公夫人。太元九年,海西公薨于吳,又以后合葬于吳陵。
太和 年,陳淑媛薨,議皇太子服。
按《晉書·廢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晉廢帝太和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尚書疑所服。徐邈以為:宜依公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為:當依庶子為後,服所生母緦,皇子服乃練冠耳。按緦麻章中有庶子為後,為其母,傳曰與尊者為體。今皇太子繼體宸極,正位儲宮,猶可同稱庶乎。當與尊者為體。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禮無其文者,蓋不異于庶子,故總以公子為言,推義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則正庶均于降奪,雖登位儲宮,而上厭所天,義不異也。至于既孤,則餘尊之厭輕矣。故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為後者服其母緦。此存亡異禮,何可一其制邪。殷又曰:伯父與尊者為體,諸無子者立宗人為子,便當降其本親。尋為後之言,將關于存亡也。徐又按:喪服傳三月不舉祭,因而服緦,明己主烝嘗,非復嫡子之時也。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喪服云君為女子子嫁于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于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廟耳。至于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于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按薛公謀議:皇子已封為王,列土守藩,不得戚于天子者,父卒為母三年。
簡文帝咸安二年秋七月,帝崩,冬十月,葬高平陵,以簡文順王皇后祔。
按《晉書·簡文帝本紀》:咸安二年秋七月乙未,帝崩于東堂,時年五十三。葬高平陵,廟號太宗。 按《簡文順王皇后傳》:后諱簡姬,生子道生。永和四年,母子並失帝意,俱被幽廢,后遂以憂薨。咸安二年,孝武帝即位,追尊曰順皇后,合葬高平陵。
按《杜佑·通典》:簡文帝崩,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邵戩答曰:禮,臣為君服,皆斬衰。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又禮,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先儒以為,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與畿內之人同,齊衰三月。按參佐無除者,宜用此禮。又禮,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為天子服繐衰七月。按今綱紀,雖或被除敕,猶古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見北面時君,無二君之道,宜依繐衰之制。其無除敕,又未嘗會見,則宜無服。
孝武帝太元五年秋九月,皇后王氏崩,冬十一月,葬隆平陵。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並停挽郎。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五年秋九月癸未,皇后王氏崩。冬十一月乙酉,葬定皇后于隆平陵。 按《禮志》:孝武帝太元五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惟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三十四人,詔停之。
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太元九年夏六月,崇德太后崩,秋七月,葬崇平陵。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九年夏六月癸丑,崇德皇太后褚氏崩。秋七月己酉,葬康獻皇后于崇平陵。按《禮志》:孝武帝寧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禮,致敬同于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謂應服齊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太元十一年冬十月,廢帝薨葬吳陵。
按《晉書·廢帝本紀》:太元十一年十月甲申,薨于吳,時年四十五。 按《孝武帝本紀》:太元十一年冬十月甲申,海西公弈薨。
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太子練冠麻衣,既葬而除,葬熙平陵。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孝武安德陳皇后傳》:后入宮為淑媛,生安、恭二帝。太元十五年薨,贈夫人。追崇曰皇太后,陵曰熙平。 按《禮志》: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太元十八年,詔庶子為其母服大功。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元十七年,太常車引上言:謹按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傳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經傳之明文,聖賢之格言。而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此末俗之弊,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蕩忘返矣。且夫尊尊親親,雖禮之大本,然厭親於尊,由來尚矣。禮記曰,為父後,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越紼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五廟闕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舉世皆然,莫之裁貶。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故正禮遂頹,而習非成俗。此國風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嘆。當今九服漸寧,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請臺省考修經典,式明王度。不答。十八年,引又上言:去年上,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違禮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經年,未被告報,未審朝議以何為疑。若以所陳或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三年,故梁王㻱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庚子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謹案周禮,則緦麻三月;若奉晉制,則大功九月。古禮今制,並無居廬三年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情,更相擬襲,漸以成俗。縱而不禁,則聖典滅矣。夫尊尊親親,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制越紼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所以經緯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厭私恩于祖宗,豈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時而替,宜厭之情觸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禮虧矣。嚴恪微于祖宗,致敬虧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難乎。區區所惜,實在于斯。職之所司,不敢不言。請臺參詳。尚書奏:案如辭輒下主者詳尋。依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自頃陵遲,斯禮遂廢。封國之君廢五廟之重,士庶匹夫闕烝嘗之禮,習成頹俗,宜被革正。輒內外參詳,謂宜聽引所上,可依樂安王大功為正。請為告書如左,班下內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詔可。
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帝崩,太后制三年之服,十月,葬隆平陵。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二十一年秋九月庚申,帝崩於清暑殿,時年三十五。葬隆平陵。 按《安帝本紀》: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庚申,孝武帝崩。冬十月甲申,葬孝武皇帝於隆平陵。 按《禮志》: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又〉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斷。
安帝隆安四年七月,太皇太后李氏崩,八月,葬修平陵。
按《晉書·安帝本紀》:隆安四年秋七月壬子,太皇太后李氏崩。八月壬寅,葬文太后於修平陵。 按《孝武文李太后傳》:后諱陵容。時為宮人,生孝武帝。孝武帝即位,尊為淑妃。太元三年,進為貴人。九年,又進為夫人。十二年,加為皇太妃。十九年,尊為皇太后,稱崇訓宮。安帝即位,尊為太皇太后。隆安四年,崩於含章殿。朝議疑其服制,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車引、孔安國、祠部郎徐廣等議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理兼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昭公服三年之喪。子於父母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追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後齊衰三年。從之。皇后及百官皆服齊衰期,永安皇后一舉哀。於是設廬於西堂,凶儀施於神獸門,葬修平陵。
按《杜佑·通典》: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中徐廣議:宜從重,同為祖母服齊衰三年。百官一周。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稱雖尊,而據非正體,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謂齊服為安。徐野人云: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左傳不見譏責,而漢代持服,與正嫡無異。殷太常所上服事,於禮中尋求,俱無明文。然僕之所言,專據春秋也。車引答云:漢代皆服重。且大體已定,此當無復翻革耶。於是安帝服齊衰三年,百寮並服周。於西堂設菰廬,神武門施凶門柏歷。 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為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元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不代祭,穀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今古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元興三年秋七月戊申,永安皇后何氏崩,八月癸酉,祔葬穆帝章皇后於永平陵。
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按《穆章何皇后傳》:后諱法倪,父淮。升平元年八月,下璽書,使使持節奉冊立為皇后。后無子。哀帝即位,稱穆皇后,居永安宮。桓元篡位,乃降后為零陵縣君。與安帝俱西,至巴陵。及劉裕建義,殷仲文奉后還京都。元興三年崩,年六十六,在位凡四十八年。
義熙元年春正月,乘輿反正。三月,帝至自江陵。戊戌,舉章皇后哀三日,臨于西堂。
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義熙八年秋八月,皇后王氏崩,九月癸酉,葬僖皇后于休平陵。
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按《安僖王皇后傳》:后諱神愛,父獻之,母新安愍公主。后以太元二十一年納為太子妃。及安帝即位,立為皇后。無子。義熙八年崩于徽音殿,時年二十九,葬休平陵。
義熙十四年冬十二月,帝崩。
按《晉書·安帝本紀》:義熙十四年冬十二月戊寅,帝崩于東堂,時年三十七。
恭帝元熙元年春正月,葬安帝于休平陵。
按《晉書·恭帝本紀》:元熙元年春正月壬辰朔,改元。以山陵未厝,不朝會。庚申,葬安皇帝于休平陵。帝受朝,懸而不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