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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六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十六
宋六〈度宗咸淳二則 恭宗德祐一則 附文公家禮上〉
禮儀典第六十二卷
喪葬部彙考二十六
宋六
度宗咸淳元年春三月,葬理宗於永穆陵。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春三月甲申,葬理宗於永穆陵。夏六月己酉,名理宗原廟殿曰章熙。二年冬十二月甲申,以請先帝諡祭告天地、宗廟、社稷。丙戌,奉冊寶請于南郊,上諡曰建道備德大功復興烈文仁武聖明安孝皇帝,廟號理宗。按《理宗本紀》:咸淳元年三月甲申,葬于會稽之永穆陵。
咸淳十年秋七月,帝崩。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十年秋七月癸未,帝崩于福寧殿,遺詔太子顯即皇帝位。甲申,臺臣劾內醫蔡幼習,詔奪五秩,送五百里州軍居住,二子並罷閤門職。八月己酉,上大行皇帝諡曰端文明武景孝皇帝,廟號度宗。按《瀛國公本紀》:咸淳十年七月癸未,度宗崩,奉遺詔即皇帝位于柩前。冬十月癸丑,上度宗諡。十二月庚午,度宗梓宮發引至浙江。
恭宗德祐元年春,葬度宗于永紹陵。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春正月壬午,葬度宗于永紹陵。按《禮志》:咸淳十年,度宗崩,上陵名曰永紹。〈按宋一代喪禮止此附文公家禮于後〉
按《文公家禮》:初終疾病,遷居正寢。凡疾病,遷居正寢,內外安靜,以俟氣絕。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疾病,謂疾甚時也。 補注:古之堂屋,三間五架,中架以南三間通長為堂,以北三間用板隔斷,以東西二間為房,中間為室,即正寢也。室之南北有牖,病居北牖下,君視之,則遷於南牖下。然所謂遷居正寢者,惟家主為然,餘人則各遷于其所居之室中。
既絕,乃哭。
高氏曰:廢床寢于地,注人始生在地,故廢床寢于地,庶幾生氣之復也。 劉氏璋曰:凡人病危篤,氣微難節,乃屬纊,以俟氣絕。纊乃今之新綿,易為搖動,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也。
復。
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要,自前簷升屋中霤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復。畢,卷衣降復尸上,男女哭擗無數。上服,謂有官則公服,無官則襴衫、皂衫、深衣。婦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從生時之號。 司馬溫公曰:《士喪禮》:復者,一人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注:皋,長聲也。今升屋而號,慮其驚眾,但就寢庭之南,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或稱官封,或依常時所稱。
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 司馬溫公曰: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為主。注與賓客為禮,宜使尊者。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注: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親同長者主之。注:昆弟之喪,宗子主之,不同親者主之。注:從父昆弟之喪也。《雜記》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若子孫有喪,而祖父主之子孫執喪,祖父拜賓。
主婦。
謂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以子弟知禮能幹者為之。凡喪事皆稟之。
司書司貨。
以子弟或使僕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被髮。男子扱上衽,徒跣。餘有服者,皆去華飾。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髮徒跣。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親戚鄰里為糜粥以食之,尊長強之少食可也。 補注:禮,始死,將斬,衰者笄纚,將齊衰素冠。小斂畢而徹帷。主人括髮袒于房,婦人髽于室。
治棺,
護喪命匠擇木為棺,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為下。其制方直,頭大足小,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為高
簷高足,內外皆用灰漆,內仍用瀝青鎔瀉,厚半寸以上,以煉熟秫木灰鋪其底,厚四寸許,加七星板,底四隅各釘大鐵鐶,動則以大索貫而舉之。 司馬溫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則重,而難以致遠。又不必高大,占地,使壙中寬,易致摧毀,宜深戒之。槨雖聖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歲久終歸腐爛,徒使壙中寬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為愈也。孔子葬鯉,有棺而無槨。又許貧者還葬而無槨。今不欲用,非為貧也,乃欲保安亡者爾。 高氏曰:伊川先生謂:棺之合縫,以松脂塗之,則縫固而木堅。注云:松脂與木性相入,而又利水。蓋今人所謂瀝青者是也。須以蚌粉、黃蠟、清油合煎之,乃可用。不然,則裂矣。其棺槨之間,亦宜以此灌之。 胡氏泳曰:松脂塗縫之說,未然。先生葬時,蔡氏兄弟主用松脂,嘗問用黃蠟麻油否。答云:用油蠟則松脂不得全其性矣。此言有理。但彭止堂作訓蒙云:灌以松脂,宜于北方。江南用之,適為蟻房。彭必有攷更詳之。劉氏璋曰:凡送死之道,惟棺與槨。為親身之物,孝子所宜盡之。禮喪之日,擇木為棺,恐倉卒未得其木,灰漆亦未能堅完。或值暑月,又難久留。古者國君即位,而為椑歲一漆之。今人亦有生時,自為壽器者,此乃猶有其道,非豫凶事也。其木油杉及柏為上,毋使高大,以圖美觀。惟棺周于身,槨周于棺,足矣。棺內外皆用布裹漆,務令堅實。余嘗見前人葬墓,掩壙之後,即以松脂鎔化,灌于棺外,其厚尺餘,後為人侵掘松脂,歲久凝結愈堅,斧斤不能加,得免大患。今有葬者,用之,可謂宜矣。 補注按本注:七星板,用板一片,其長廣棺中可容者,鑿為七孔。
訃告于親戚僚友。
護喪,司書為之發書。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不訃僚友。自餘書問悉停。以書來弔者,並須卒哭後答之。
沐浴襲奠,為位飯含。
執事者,設幃及床,遷尸掘坎。
執事者,以幃障臥內,侍者設床于尸床前,縱置之,施簀去薦,設席枕,遷尸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于屏處潔地。 補注:幃聯,白布為之,今幃幕是也。嚴陵方氏曰:人死,斯惡之矣。以未設飾,故幃堂蓋以防人之所惡也。小斂,則既設柩矣,故徹幃焉。床謂襲床,禮,始死,廢床而置尸于地。及復而不生,則尸復登床。
陳襲衣,
以卓子陳于堂前東壁下,西領南上,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纊,如棗核大,所以塞耳者也。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握手用帛,長尺二寸,廣五寸,所以裹手者也。深衣一,大帶一,履二,袍襖、汗衫、褲襪、勒帛、裹肚之類,隨所用,不計多少。 楊氏復曰:《儀禮》:士喪,襲三,稱衣單複具曰稱,三稱者,爵弁服、皮弁服、褖衣,設冒囊之。注云:冒韜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元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輕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長三尺。 劉氏璋曰:古者,人死不冠,但以帛裹其首,謂之掩。《士喪禮》:掩練帛,廣終幅五尺,析其末。注:掩,裹首也。析其末,為綏結于頤下,又還結於項中,蓋以襲斂主于保庇肌體,貴于軟柔,緊實冠,則磊嵬難安。況今幞頭以鐵為腳,長三四尺,帽用漆紗為之,上有虛簷,置于棺中,何由妥帖。莫若襲以常服,上加幅巾,深衣大帶,及履,既合于古,又便于事。幅巾,所以當掩也。其制如今之暖帽,深衣帶履,自有制度。若無深衣帶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其幞頭腰帶靴笏,俟葬時,安于棺上可也。 幎冒用緇布,方尺二寸,充之以絮,四角有繫于後結之,握手用元纁,長尺二寸,廣五寸,令裹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緊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向上鉤中指,反與繞緊者,結于掌後節也。 補注:按《儀禮注》:襲,復衣也。鄉袒今襲是復著衣也。《雜記注》:襲沐浴後,以衣衣尸也。則形者言尸雖已著衣,若不設冒,則尸象形見,為人所惡。是以襲而設冒也。
沐浴飯含之具,
以卓子陳于堂前西壁下,南上,錢三貫于小箱,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實于盌,櫛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體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湯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侍者沐髮櫛之,韜以巾,撮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餘水并巾櫛,棄于坎而埋之。
襲,
侍者,別設襲床于幃外,施薦席褥枕,先置大帶、深
衣、袍襖、汗衫、褲襪、勒帛、裹肚之類于其上,遂舉以入置浴床之西,遷尸于其上,悉去病時衣,及復易以新衣。但未著幅巾深衣履也。
徙尸床置堂中間,
卑幼則各于室中間,餘言在堂者,倣此。 補注當堂正中南首。
乃設奠,
執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階,祝盥手洗盞,斟酒,奠于尸東,當肩巾之,祝以親戚為之。 劉氏璋曰:《士喪禮》:復者降楔齒,綴足,即奠脯醢與酒于尸東。鄭注: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之。《開元禮》:五品以下,如《士喪禮》,六品以下,襲而後奠。今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尸,然後設奠,于事為宜。奠謂斟酒奉至桌上而不酹,主人虞祭,然後親奠。酹巾者,以辟塵蠅也。
主人以下,為位而哭。
主人坐於床東,奠北,眾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槁。同姓則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床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眾婦女坐於床西,藉以槁。同姓婦女以服為次,坐於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床西北壁下,南向東上,藉以席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別設幃,以障內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幃外之東,北向西上。婦人坐于幃外之西,北向東上。皆藉以席,以服為行,無服在後。若內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于幃外之東,北向西上。異姓丈夫坐于幃外之西,北向東上。三年之喪,夜則寢于尸旁,藉槁枕塊。羸病者,藉以草薦可也。期以下寢於側,近男女異室,外親歸家可也。
乃飯含,
主人哭盡哀,左袒,自前扱於腰之右,盥手,執箱,以入。侍者一人,插匙于米盌,執以從置于尸西,徹枕,以幎巾入覆面。主人就尸東,由足而西,床上坐。東面舉巾,以匙抄米,實於尸口之右,并實一錢。又於左,於中,亦如之。主人襲所袒衣復位。 補註:或問飯含之義。曰:《檀弓》云:不忍其口之虛,用此美潔之物而實之。 按《禮雜記》:鑿巾以飯,蓋大夫以貴使賓,為其親含,恐尸為賓所憎穢,故以巾覆尸面,而當口處鑿穿之,令含玉,得以入口也。
侍者卒襲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設幎目,納履,乃襲深衣,結大帶,設握手,乃覆以衾。 司馬溫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顛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絞紟,韜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體也。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所闕多矣。然古者,士襲衣三稱,大夫五稱,諸侯七稱,公九稱。小斂,尊卑通用十九稱。大斂,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此非貧者所辦也。今從簡易,襲用衣一稱,小大斂皆據死者所有之衣,及親友所襚之衣,隨宜用之。若衣多,不必盡用也。高氏曰:禮,士襲衣三稱,而子羔之襲也衣三稱。孔子之喪,公西赤掌殯葬焉,襲衣十一稱,加朝服一。《雜記》曰:士襲九稱,蓋襲數之不同如此。大抵衣衾惟欲其厚耳。衣衾之所以厚者,豈徒以設飾哉。蓋人死,斯惡之矣。聖人不忍言也。但制為典禮,使厚其衣衾而已。今世之襲者,不知此意,或止用單袷一稱,雖富貴之家,衣衾畢備,皆不以襲斂,又不能謹藏。古人遺衣裳,必置于靈座,既而藏于廟中。乃或相與分之,甚至輒計直貿易,以充喪費。徒加功于無用,擯財于無謂,而所以附其身者,曾不之慮。嗚呼,又孰若用以襲斂,而使亡者獲厚芘于九泉之下哉。 楊氏復曰:按高氏一用禮經而襲斂用衣之多,故襲有冒,小斂有布絞,大斂有布絞、布紟,所以保其肌體者,固矣。司馬公斂從簡易,而襲斂用衣之少,故小斂雖有布絞,而襲則無冒,大斂則無絞紟,此為疏略。先生初述家禮,皆取司馬公書儀。後與學者論禮,以高氐喪禮為最善,遺命治喪俾用儀禮,此可以見其去取折衷之意矣。況夫古者襲斂用衣之多,故古有襚禮衣服曰襚。《士喪禮》,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又君使人襚。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故襚禮亦從而廢,惜哉。然欲悉從高氏之說,則誠非貧者所能辦。有如司馬公之所慮者。但當量其力之所及可也。愚故于襲、小斂、大斂下,悉述《儀禮》并高氏之說,以備參攷。
靈座魂帛銘旌,
置靈座設魂帛,
設<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097-18px-GJfont.pdf.jpg' />于尸南,覆以帕,置椅桌其前,結白絹為魂帛,置椅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於桌子上。侍者朝夕設櫛沬,奉養之具,皆如平生。 司馬溫公曰: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世俗皆畫影置于魂帛之後,男子生時有畫
像,用之猶無所用。至于婦人,生時深居閨門,出則乘輜軿擁蔽其面。既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揭掩面之帛,執筆訾相畫其容貌。此殊為非禮。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裝飾如人狀,此尤鄙俚不可從也。 楊氏復曰:禮,大夫無主者,束帛依神。司馬公用魂帛,蓋取束帛依神之意。高氏曰:古人遺衣裳,必置于靈座,既而藏于廟中。恐當從此說,以遺衣裳置于靈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 補註:尸前設衣架,架上覆以帕,架前置椅,椅上置衣服,衣服上置魂帛,椅前設桌子,桌子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侍者朝夕設櫛盥,奉養之具,皆如生時。此靈座魂帛,皆設于帷外,卷首圖設于帷內,恐非。按本注,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或曰重,或曰主,何也。始死而未葬,則有柩矣。有柩而又設重,所以為重也。既有廟矣,有廟而必立主,是為主也。
立銘旌,
以絳帛為銘旌,廣終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無官則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為杠,如其長倚于靈座右。司馬溫公曰:銘旌設跗立于殯東。註:跗,杠足也。其制如傘架。 補註:《禮·檀弓》云: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也,故以其旌識也。
不作佛事,
司馬溫公曰:世俗信浮屠,誑誘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稱期,除喪飯僧,設道場,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修建塔廟,云為死者減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或剪爪剃髮,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于黃壤,滅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燒舂磨,豈復知之。且言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計亦以勸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廬州刺史李舟與妹書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世人親死而禱浮屠,是不以其親為君子,而為積惡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親之不厚哉。就使其親實積惡有罪,豈賂浮屠所能免乎。此則中智所共知,而舉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難曉也。甚者,至有傾家破產,然後已。與其如此,曷若早賣田,營墓而葬之乎。使天堂、地獄若果有之,當與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人死而復生者,亦有之矣。何故都無一人誤入地獄,見閻羅等十王者耶。不學者,固不足與言。讀書知古者,亦可以小悟矣。
執友親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尸哭,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弔主人,相向哭,盡哀。主人亦哭,對,無辭。 補註本註:臨尸哭,盡哀,出,拜靈座,是出惟拜靈座也。
小斂,袒括髮免髽,奠代哭。
厥明,
謂死之明日。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
以桌子陳于堂東壁下,據死者所有之衣,隨宜用之。若多則不必盡用也。衾用複者絞,橫者三,縱者一,皆以細布,或綵一幅而折其兩端,為三橫者,取足以周身相結,縱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於身中。 高氏曰:襲衣所以衣尸,斂衣則包之而已。此襲斂之辨也。小斂衣尚少,但用全幅細布,析其末而用之。凡斂,欲方,半在尸下,半在尸上,故散衣有倒者,惟祭服不倒。凡鋪斂衣,皆以絞紟為先。小斂美者在內,故次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斂美者在外,故次布祭服,後布散衣也。斂以衣為主,小斂之衣必以十九稱,大斂之衣多至五十稱。夫既襲之後,而斂衣若此之多,故非絞以束之,則不能以堅實矣。凡物束斂緊急,則結小而堅實。夫然故衣衾足以朽肉,而形體深祕,可以使人之勿惡也。今之喪者,衣斂既薄,絞冒不施,懼夫形狀之露也。遽納之于棺,乃以入棺為小斂,蓋棺為大斂。入棺既在始襲之時,蓋棺又在成服之日,則是小斂、大斂之禮皆廢矣。 楊氏復曰:按《儀禮·士喪》:小斂衣十九稱,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未。註: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也。以布為之縮縱也。橫者二幅,縱者一幅,析其末令可結也。 補註:本于衾用,複謂裌也。
設奠,
設桌子于阼階東南,置奠饌及盞注于其上,巾之,設盥盆帨巾各二,于饌東,其東有臺者,祝所盥也。其西無臺者,執事者所盥也。別以桌子,設潔滌盆,新拭巾,于其東,所以洗盞、拭盞也此。一節至遣並同。
具括髮,麻免,布髽麻。
括髮謂以麻繩撮髻,又以布為頭𢄼也。免謂裂布或縫絹廣寸,自項向前,交于額上,卻繞髻如著掠頭也。髽亦用麻繩撮髻竹木為簪也。設之皆于別室。
設小斂床,布絞衾衣。
設小斂床,施薦席褥于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于尸南。先布絞之,橫者三,于下以備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于上以備掩首及足也。衣或顛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遷襲奠,
執事者,遷置靈座西南,俟設新奠,乃去之。後凡奠皆倣此。
遂小斂,
侍者,盥手,舉尸,男女共扶助之,遷于小斂床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尸,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末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故也。斂畢,別覆以衾。
主人、主婦,馮尸哭擗。
主人西向馮尸哭擗,主婦東向亦如之。凡子于父母,馮之。父母于子,夫于妻,執之。婦于舅姑,奉之。舅于婦,撫之。于昆弟,執之。凡馮尸,父母先,妻子後。補註擗拊心也。
袒括髮,免髽于別室。
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別室。婦人髽于別室。 司馬溫公曰:古禮,袒者皆當肉袒,免者皆當露髮。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齊衰以下,去帽,著頭巾,加免于其上,亦可也。婦人髽也,當去冠梳。 楊氏復曰:小斂,變服斬衰者,袒,括髮。今人無袒,括髮一節,何也。緣世俗以襲為小斂,故失此。變服一節,在禮聞喪,奔喪,入門,詣柩前,再拜,哭,盡哀,乃就東方,去冠及上服,被髮徒跣,如始喪之儀。詣殯東面坐,器盡哀,乃就東方袒括髮,又哭盡哀,如小斂之儀。明日,後日,朝夕哭,猶袒括髮。至家四日,乃成服。夫奔喪禮之變也,猶謹其序,而況處禮之常,可欠小斂一節,又無袒括髮乎。此則孝子知禮者所當謹,而不可忽也。 補註按本註: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婦人髽。劉氏問:喪註曰:已冠者,為喪變而去冠,則必著免,蓋雖去冠,猶嫌于不冠,故加免也。童子初未冠,則雖為爽,亦不免,以其未冠,故不嫌于不冠也。若為童子而當室,則雖童子亦免,以其為喪主而當成人之禮也。蓋問喪亦指齊衰以當下者言也。
還遷尸床于堂中,
執事者,徹襲床,遷尸于其處。哭者復位,尊長坐,卑幼立。 補註:連床遷尸于堂中,安于向所,置襲床處。
乃奠,
祝帥執事者,盥手,舉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補註:上襲奠,奠于尸側,此斂奠,奠于靈座前也。
主人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大斂厥明,
小斂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 司馬溫公曰:禮曰:三日而斂者,俟其復生也。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故以三日為之禮也。今貧者喪具或未辦,或漆棺未乾,雖過三日,亦無傷也。世俗以陰陽拘忌,擇日而斂。盛暑之際,至有汁出蟲流,豈不悖哉。
執事者,陳大斂衣衾。
以桌子陳于堂東壁下,衣無常數,衾用有綿者。高氏曰:大斂之絞,縮者三,蓋取一幅布裂為三片也。橫者五,蓋取布二幅,裂為六片,而用五也。以大斂衣多,故每幅三折用之,以為堅急也。衾凡二,一覆之,一藉之。 楊氏復曰:《儀禮·士喪》:大斂衣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註云:紟,單被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
設奠具,
如小斂之儀。 補註:《喪大記》云:為其不食,疲倦。大夫以上使官屬相代,士則親疏之屬與家人自相代也。
舉棺入置于堂中,少西。
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于帝側,役者舉棺以入置于床西,承以兩凳。若卑幼,則于別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于棺中,垂其裔于四外。 司馬溫公曰:周人殯于西階之上。今堂室異制,或狹小,故但于堂中少西而已。 補註:《禮·檀弓》曰:飯于牖下,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殯于客位,袒于庭,葬于墓所,以即遠也。注:飯于牖下者,尸沐浴之後,以米及貝實尸之口中也。時尸在西室牖下南首也。小斂在
戶之內,大斂出在東階,未忍離其為主之位也。王人,奉尸斂于棺,則在西階矣。掘肂于西階之上,肂,陳也,謂陳尸于次也。置棺于肂中而塗之,謂之殯。及啟,而將葬,則設祖奠于祖廟之中庭,而後行。自牖下而戶內,而阼,而客位,而庭,而墓,皆一節遠于一節。荀子曰:喪禮之凡變而飾,動而遠,久而平,故死之為道也。不飾則惡,惡則不哀,邇則玩,玩則厭,厭則忘,忘則不敬。
乃大斂。
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尸,納于棺中,實生時所落齒髮,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啟盜賊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主人主婦馮哭,盡哀,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蓋,下釘,徹床,覆柩,以衣祝取銘旌,設跗于柩東,復設靈座于故處,留婦人兩個守之。 司馬溫公曰:凡動尸舉棺,哭擗無算。然殯斂之際,亦當輟哭臨視,務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斂而殯,既大斂,則累墼塗之。近今或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螻蟻,不可塗殯,故從其便。 補註:按丘氏儀節,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小斂絞,舉尸安于大斂床,徹小斂床,又盥手,掩首,結大斂絞,舉尸納于棺中,實齒髮塞空缺,收衾,馮哭,盡哀,蓋棺,徹大斂床,又斂于阼者,未忍即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斂于棺,則于西階上賓之,此所謂殯也。
設靈床于柩東,
床帳,薦席屏枕衣衾之屬,皆如平生時。
乃設奠,
如小斂之儀。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
中門之外,擇樸陋之室,為丈夫喪次,斬衰,寢苫,枕塊,不脫絰帶,不與人坐焉。非時見乎,父母也。不入中門,齊衰,寢席,大功以下異居者,既殯而歸居宿于外。三月而後,復寢。婦人次于中門之內別室,或居殯側,去幃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輒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成服厥明。
大斂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弔如儀。
楊氏復曰:三日大斂,可以成服矣。必四日而後成服,何也。大斂雖畢,人子不忍死其親,故不忍遽成服。必四日而後成服也。禮,生與來日,死與往日,取此義也。 補註:按丘氏儀節:是日夙興,具服,各就位。男位于板東,西向。女位于板西,東向。各以服為次序,舉哀相弔,諸子孫就祖父前,及諸父前跪,皆盡哀。又就祖母及諸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諸父前,如男子之儀。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訖,復位。按:哭弔儀,出《大明集禮》,今采補入。
其服之制,一曰斬衰三年。
斬,不緝也。衣裳皆用極粗生布,旁及下際,皆不緝也。衣縫向外,裳前三幅,後四幅,縫向內,前後不連,每幅作三㡇&,0E6A&謂屈其兩邊,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長過腰足,以掩裳上際,縫外向背有負版,用布方尺八寸,綴于領下垂之前,當心有衰,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于左衿之前。左右有擗領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頭相著為廣四寸,綴于領下,在負版兩旁,各攙負版一寸,兩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于左旁裁入六寸,下于右旁裁入六寸,便于盡處相望斜裁,卻以兩旁左右相㳫,綴于衣兩旁,垂之向下,狀如燕尾,以掩裳旁際也。冠比衣裳,用布稍細,紙糊為材,廣三寸,長足跨項,前後裹以布為三㡇,皆向右後縫之,用麻繩一條,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過前,各至耳結之,以為武屈冠,兩頭入武內,向外反屈之,縫于武,武之餘繩垂下為纓,結于頤下,首絰以有子麻為之。其圍九寸,麻本在左從額前,向右圍之,從頂過後,以其末加于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絰大七寸有餘,兩股相交,兩頭結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結處,兩旁各綴細繩,繫之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腰絰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其大如絰,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于兩股間,而反插于右,在絰之下。苴杖用竹,高齊心,本在下,屨亦粗麻為之。婦人則用極粗生布為大袖,長裙,蓋頭皆不緝布頭𢄼,竹釵麻屨。眾妾則以背子代大袖。凡婦人皆不杖,其正服,則子為父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舅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人後者,為所後
父也。為所後祖承重也。夫為人後,則妻從服也,妻為夫也,妾為君也。 問:周制有大宗之禮,立嫡以為後,故父為長子三年。今大宗之禮廢,無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不異,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也。朱子曰:宗法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猶云: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庶子皆得為父後者乎。 楊氏復曰:喪服制度,惟辟領一節,沿襲差誤。自《通典》始按《喪服記》云:衣二尺有二寸,蓋指衣身自領至腰之長而言之也。用布八尺八寸,中斷以分,左右為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摺,以分前後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尋常度衣身之常法也。合二尺二寸者,四疊為四重,從一角當領處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記所謂適博四寸,注疏所謂辟領四寸是也。按鄭注云適辟領也,則兩物即一物也。今記曰:適註疏,又曰:辟領,何為而異其名也。辟猶開也,從一角當領處取方裁開,入四寸,故曰辟領。以此辟領四寸,反摺向外,加兩肩上,以為左右適,故曰適。乃疏所謂兩相向外各四寸是也。辟領四寸,既反摺向外加兩肩上,以為左右適,故後之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當脊而相並,謂之闊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當肩而相對,亦謂之闊中。乃疏所謂闊中八寸是也。此則衣身所用布之處,與裁之之法也。註又云加辟領八寸,而又倍之者,謂別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後之闊中也。布一條,縱長一尺六寸,橫闊八寸,又縱摺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斷,左右兩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間八寸,以加後之闊中。元裁辟領各四寸處,而塞其缺當脊之相並處,此所謂加辟領八寸是也。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間從項上分左右對摺,向前垂下,以加于前之闊中,與元裁斷處當肩相對處相接,以為左右領。也夫下一半加于後之闊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從項而下,以加前之闊中也,又倍之而為一尺六寸焉。此所謂而又倍之者是也。此則衣領所用之布,與裁之之法也。古者,衣服吉凶異制,故衰服領與吉服領不同,而其制如此也。注又云:凡用布一丈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領一尺六寸,合為一丈四寸也。此是用布正數,又當少寬其布,以為針縫之用。然此即衣身與衣領之數,若負衰帶下及兩衽又,在此數之外矣。但領必有袷,此布從何出乎。曰:衣領用布闊八寸,而長一尺六寸,古者布幅闊二尺二寸,除衣領用布闊八寸之外,更餘闊一尺四寸,而長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條,施于袷而適足無餘欠也。《通典》以辟領為適,本用註疏,又自謂喪服記文難曉,而用臆說以參之。既別用布以為辟領,又不言制領所用何布,又不計衣身衣領用布之數,失之矣。但知衣身八尺八寸之外,又別用布一尺六寸以為領,凡用布共一丈四寸,則文義不待辨而自明矣。又按《喪服記》及註云:袂二尺二寸,緣衣身二尺二寸,欲左右兩袂亦二尺二寸,欲使縱橫皆正方也。《喪服記》又云:袪尺二寸,袪者,袖口也。袂二尺二寸,縫合其下一尺,留上一尺二寸以為袖口也。又按《喪服記》云:衣帶下尺緣,古者上衣下裳分別,上下不相侵越,衣身二尺二寸,僅至腰而止,無以掩裳上際,故於衣帶之下用縱布一尺,上屬於衣橫繞于腰,則以腰之闊狹為準,所以掩裳上際,而後綴兩衽於其旁也。度用指尺中指、中節為寸,首絰腰絰圍九寸七寸之類,亦同菅屨。《儀禮註》:菅屨,菲屨也。《家禮》云:屨以粗麻為之,恐當從《儀禮》為正。《儀禮》:妻為夫,妾為君,女子子在室為父,布總箭笄髽衰三年。以《家禮》參攷之,《儀禮》小斂,婦人髽于室,以麻為髽。《家禮》小斂,婦人用麻繩,撮髻為髽,其制同。《儀禮》婦人成服,布總六寸,謂出紒,後所垂者六寸,箭笄長尺。《家禮》婦人成服,布頭𢄼,竹釵,所謂布頭𢄼,即《儀禮》之布總也。所謂竹釵,即《儀禮》之箭笄也。凡喪服,上曰衰,下曰裳。《儀禮》:婦人但言衰,不言裳者,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無帶,下尺無衽。夫衰如男子衰,未知備負版辟領之制與否。下如深衣,未知裳用十二幅與否。此雖無文可明,但衣身必二尺二寸,袂必屬幅,裳必上屬於衣裳,旁兩幅必相連屬,此所以衣不用帶下尺,裳旁不用衽也。今攷《家禮》則不用此制,婦人用大袖長裙,蓋頭,男子衰服,純用古制。而婦人不用古制,此則未詳。《儀禮》:婦人有絰帶,絰,首絰也,帶,腰帶也。圍之大小,無明文,大約與男子同。卒哭,丈夫去麻帶,服葛帶,而首絰不變。婦人以葛為首絰,而麻帶不變。既練,男子除絰,婦人除帶,其謹于絰帶變除之節。若此,《家禮》婦人並無絰帶
之文,當以禮經為正。喪服斬衰,傳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曰:童子不杖,此謂庶童子也。問喪云: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謂適子也,婦人不杖,亦謂童子。婦人若成人,婦人正杖。《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諸經皆有婦人杖。又如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杖。按《喪服小記》云: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鄭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為喪主,則亦杖矣。愚按《家禮》用書儀服制,婦人皆不杖,與《問喪》、《喪大記》、《喪服小記》不同,恨未得質正。 劉氏璋曰:衰服之制,前言已載。惟裳制,則未之詳。按司馬溫公曰:古者,五服皆用布,以升數為別。其以八十縷為一升。又衰裳,記曰: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疏曰:衰外削幅者,為縫之邊幅向外。裳內削幅者,謂縫之邊幅向內。有幅三袧者,據裳而言,用布七幅,幅二尺二寸,兩畔各去一寸為削幅,則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積其腰中,則束身不得就,故一幅布凡三處屬之。又禮惟斬衰不緝,餘衰皆緝之,緝必外向,所以別其吉服也。又杖屨一節,按《三家禮》云:斬衰苴杖竹也,為父所以杖,用竹者,父是子之天,竹圓,以象天,內外有節,象子為父,亦有內外之痛。又貫四時而不變,子之為父有經寒溫而不改,故用之也。菅屨,謂以菅草為屨。《毛傳》云:野菅也,已漚為菅。又云:菅菲外納則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菲外納者,外其飾,向外編之也。 黃氏瑞節曰:先生長子塾卒,以繼體服斬衰禮,謂之加服,俗謂之報服也。 補註:斬衰衣用布二幅,中屈之,為前後四葉,每葉長二尺二寸,將後兩葉縫合為脊,縫留上四寸不合,將前兩葉為左右衿袂,用布二幅,亦中屈為四葉,如衣身長,縫連衣之兩旁,又縫合其下際,以為袖袪,從下量上一尺縫合之,留其上一尺二寸不縫,為袖口,適即後兩葉脊,縫原留不合處,及在前兩葉之上,各橫裁入四寸,遂分摺所裁者,當衣身兩肩上為左右適,其間空缺處,前後俱名為闊中,領別用布一幅,長一尺六寸,闊八寸下,四寸兩頭各裁出一塊,方四寸,留其中間八寸,連上條裁訖,將中間八寸綴在衣後闊中,將上條一尺六寸摺兩頭,向前綴在衣前闊中,帶下用布一尺綴于裳之上際,橫繞于腰,衽用布一幅,長三尺五寸,斜裁為兩片,綴于衣之兩旁,皆廣頭在上,狹頭在下,衰綴在左,衿上負版綴于衣後,兩領下垂之裳,前三幅,後四幅,倒副作三㡇,與幅巾橫㡇少異。幅巾橫㡇是屈其兩邊,相湊在裡,衰裳三㡇是屈其兩邊,相湊在上也。婦人大袖、長裙,大袖用極粗生麻布為之,其長至膝,袖長一尺二寸,其邊皆縫向外,不緶邊,準男子衰衣之制。長裙用極粗生麻布六幅為之,六幅共裁為十二破,聯以為裙,其長拖地,其邊幅俱縫向內,不緶邊,準男子衰裳之制。至于齊衰三年,杖期不杖,五月、三月,其衰負版,辟領俱與斬衰同。但緝邊與布不同耳。大功、小功、緦麻服制同上,但用布不同,無衰負版辟領耳。斬衰冠,彎後低為梁,廣三寸,長足以跨項前後,用稍細布裹之,就摺其布為三,細㡇子二條,直過梁上,其㡇俱向右,其梁之兩頭盡處,卷屈向外,以承武,是謂外畢武,用麻繩一條彎其中,從額上約之至項後,相絞過前,各至耳邊結住,以為武。又以武之餘繩,兩頭垂下為腰結,於頤下首絰用,有子麻帶黑色者,為單服,繩約長一尺七八寸,圓圍九寸,麻本在左,末加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所以加于斬衰冠上也。齊衰冠用布一條重疊之,彎其中,從額上至項後,亦相絞過前,至兩耳,用綿綴之為武,垂其末為緩,首絰以無子麻為之,本至右本,繫其下以布為緩,所以加于齊衰冠上也。婦人蓋頭用稍細麻布為之,凡三幅,長與身齊,不緝邊,布頭𢄼用略細布一條為之,長八寸,用以束髮根,而垂其餘於後。《儀禮》:女子在室,為父布總是也。竹釵,削竹為之,長五寸,冠自小功以下三辟,積向左餘,與齊衰同。首絰斬九寸,齊七寸餘,大功五寸餘,小功四寸餘,緦麻三寸餘,皆五分去一也。斬衰腰絰用有子麻兩股相絞,為粗繩,大七寸有餘,兩頭結之,各存散麻三尺未結,待成服日方結之。其兩頭結處,各以細繩繫之,束在絞帶之上,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於腰絰,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為一彄子,兩末稍為腰從左過後,至前,穿彄子中,及插於右,在絰之下,齊衰腰絰,大五寸餘,制與斬衰同。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餘,連下稍通長七八尺,繫時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末稍穿右端,屈中而及插於右邊,束在腰絰之下。大功腰絰六尺四寸餘,制
與斬衰同。絞帶與齊衰同。小功三尺餘,細麻二寸,絞本不散垂,絞帶並與齊衰同。婦人不用若夫杖屨。按《儀禮》云:斬衰苴杖,齊衰削杖傳苴竹杖也。削桐杖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小記》。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又如斬衰菅屨齊衰疏屨。按經云:齊衰不杖麻屨。《小記》: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以下,吉屨無絇。註云:婦人屨,經傳無明文。惟《周禮·屨人》:命婦有散屨。注云:散屨去帶。又云:祭祀而有散屨者,惟大祥。
二曰齊衰三年。
齊,緝也。其衣裳冠制並同斬衰,但用次等粗生布緝其旁,及下際冠布為武,及纓首絰以無子麻為之,大七寸餘,本右末繫本下,布纓腰絰大五寸餘,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餘,杖以桐為之,上圓下方,婦人服同斬衰,但布用次等為異,後皆倣此。其正服,則子為母也。士之庶子為其母同,而為父後則降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姑也。父承重,則從服也。為繼母也,為慈母謂庶子,無母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己也。繼母為長子也,妾為君之長子也。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也。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 劉氏璋曰:齊衰削杖桐也,為母,按《三家禮》云:桐者言同也,取內心悲痛,同于父也。以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外屈于天,削之使下方者,取母象于地也。疏屨者,粗屨也。疏讀如不熟之蔬,草也。斬衰重而言菅,以見草體,舉其惡貌,齊衰輕而言疏,舉草之總稱也。不杖章言麻屨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緦麻輕,又沒其屨,號麻屨。註云:不用草,凡言杖者,皆下本順其性也。高下各齊其心,其本小如腰絰。 補註程子曰:古者父在為母服,期今則皆為三年之喪。若為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矣,可無嫌乎。處今世宜服齊衰一年,外以墨衰終月算,可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也。其降服,則為嫁母出母也。其義服,則為父卒繼母嫁,而己從之者也。夫為妻也,子為父後,則為出母、嫁母,與繼母出,俱無服。 楊氏復曰:按齊衰杖期,恐當添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祖父在,嫡孫為祖母也。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修首一條已具齊衰三年下。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也。庶子之子,為父之母,而為祖後,則不服也。為伯叔父也,為兄弟也,為眾子男女也,為兄弟之子也,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也。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為其子也,其加服則為嫡孫,若曾元孫當為後者也。女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也。其降服,則嫁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也。妾為其父母也,其義服則繼母、嫁母為前夫之子,從己者也。為伯叔母也,為夫兄弟之子也,繼父同居,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妾為君女也,妾為君之眾子也,舅姑為嫡婦也。 楊氏復曰:按不杖期註:正服當添一條,姊妹既嫁,相為服也。其義服當添一條,父母在,則為妻不杖也。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及女子之適人者,為其父母,此是不杖期大節,目何以不書也。蓋此條在後,凡男為人後者,與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中故不見於此。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曾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
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高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其義服,則繼父不同居者,謂先同今異。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為所後者之祖父母若子也。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無負版衰辟領,首絰五寸餘,腰絰四寸餘。其正服,則為從父兄弟姊妹,謂伯叔父之子也。為眾孫男女也。其義服,則為眾子婦也,為兄弟子之婦也,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婦也。夫為人後者,其妻為本生舅姑也。
楊氏復曰:《儀禮註》云: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
辟領,孝子哀戚之心,無所不在。疏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志。負者,負其悲哀。適者,指適緣於父母,不念餘事。 又按註疏釋衰負版辟領三者之儀,惟子為父母用之,旁親則不用也。《家禮》至大功,乃無
衰負版辟領者。蓋《家禮》乃初年本也。後先生之家所行之禮,旁親皆無衰負版辟領。若此之類,皆從後來議論之定者為正。大功九月,恐當添為同母異父之昆弟也。或曰為外祖母也。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修同母異父之昆弟本,子游答公叔木之問,以同父同母,則服期。今但同母,而是親者血屬,故降一等。蓋恩繼于母,不繼于父。若子夏答狄儀以為齊衰,則過矣。故註疏家以大功為是。外祖母只据魯莊公為齊王姬服大功,《檀弓》或曰:外祖母也。今《家禮》以外祖父母為小功,正服,則當以《家禮》為正。 劉氏垓孫曰:沈存中說喪服中,曾祖齊衰服,曾祖以上皆謂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則皆合有齊衰三月服。看來高祖死,豈有不為服之禮。須合行齊衰三月也。伊川頃言祖父母喪,須是不赴舉。後來不曾行。今法令雖無明文,看來為士者,為祖父母期服內,不當赴舉。今人齊衰用布太細,又大功、小功皆用苧布,恐皆非禮。大功須用市中所賣火麻布稍細者,或熟麻布亦可。小功須用虔布之屬古者,布帛精粗,皆用升數,所以說布帛精粗不中數,不鬻于市。今更無此制,聽民之所為,所以倉卒難得中度者。只得買來,自以意擇製之耳。
補註:此言布之用功粗大也。服制同齊衰,但用
齊衰稍熟耳。楊氏曰:按注釋衰負版辟領三者之義,惟子為父母用之,旁親則不用也。丘氏曰:服有五,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惟斬衰二者謂之衰,既同謂之衰,則其制度必皆同矣。但緝不緝異耳。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細布,冠左縫首絰四寸餘,腰絰三寸餘。其正服,則為從祖祖父、從祖祖姑,謂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孫,為從祖父、從祖姑,謂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兄弟姊妹也。為從父兄弟之子也。為從祖兄弟姊妹,謂從祖父之子,所謂再從兄弟姊妹者也。為外祖父母,謂母之父母也。為舅,謂母之兄弟也。為甥,謂姊妹之子也。為從母,謂母之姊妹也。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其義服,則為從祖祖母也。為夫兄弟之孫也,為從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子也,為夫之姑姊妹適人者不降也。女為兄弟姪之妻,已適人,亦不降也。為娣姒婦,謂兄弟之妻相名,長婦謂次婦曰娣婦,娣婦謂長婦曰姒婦也。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則不服也。母出則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為庶母慈己者,謂庶母之乳養己者也。為嫡孫若曾元孫之當為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為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兄弟也。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為所後者妻之父母若子也。姑為嫡婦,不為舅後者也。諸侯為嫡孫之婦也。 補註:小功者,言布之用功細小也。服制同小功,但用布比大功稍熟細耳。
五曰緦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極細熟布,首絰三寸,腰絰二寸,並用熟麻纓亦如之。其正服,則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父族祖姑,謂族曾祖父之子也。為從父兄弟之孫也。為族父族姑,謂族祖父之子也。為從祖兄弟之子也。為族兄弟姊妹,謂族父之子,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為曾孫元孫也,為外孫也。為從母兄弟姊妹,謂從母之子也。為外兄弟,謂姑之子也。為內兄弟,謂舅之子也。其降服,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其義服,則為族曾祖母也,為夫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孫也,為族母也,為夫從祖兄弟之子也,為庶孫之婦也。士為庶母,謂父妾之有子者也,為乳母也,為婿也,為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即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也。為夫之曾祖高祖也,為夫之從祖祖父母也,為兄弟孫之婦也,為夫兄弟孫之婦也,為夫之從祖父母也,為從父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父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從父姊妹適人者不降也,為夫之外祖父母也,為夫之從母及舅也,為外孫婦也,女為姊妹之子婦也,為甥婦也。 楊氏復曰:當增為同爨也為朋友也,為改葬也,大夫為貴妾也,士為妾有子也。按《通典》:漢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故加麻三月。晉曹述初問:有仁人義士,矜幼攜養,積年為之制服,當無疑耶。時徐邈答曰:禮緣情耳,同爨緦朋友麻。又按《儀禮》補服條:同爨謂以同居,生於禮,可許,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親。改葬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此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餘無服。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謂葬時服之。又按《通典》:戴德
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者也。其餘親皆弔服。魏王肅云: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謂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以別貴賤也。大夫貴妾,雖無子,猶服之。故大夫為其妾緦,則是別貴賤也。 劉氏垓孫曰:司馬公書儀,斬衰,古制而功緦,又不古制,此卻可疑。蓋古者,五服皆用麻,但布有差等,皆用冠絰。但功緦之絰小耳,今人吉服不古,而凶服古,亦無意思。今俗喪服之制,下用橫布作攔,惟斬衰用不得。 補註:緦,絲也。治其縷緦如絲也。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絰帶,故曰緦麻。服制同小功,但用極細熟布為之。
凡為殤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一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應服期者,長殤降服,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滿八歲,為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則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殤。
凡男為人後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
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復服也。凡婦服夫黨當喪而出,則除之。凡妾,為其私親,則如眾人。 司馬溫公曰:《喪服小記》云: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返,則期。既練而返,則遂之。 補註按《喪服小記》註: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於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返,則但終期服。返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終廢也。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自是無故不出。若以喪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則乘樸馬,布鞍,素轎,布簾。 補註本註:樸馬,布鞍,謂男子。素轎,布簾,謂婦人。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設位服其服而哭之。既畢,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輕服。若除重喪,而輕服未除,則服輕服以終其餘日。
問:從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朱子曰:先王制禮,父族四,故由父而上為從曾祖,服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皆有服,皆由父而推之故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時似乎雜亂無紀,仔細看則皆有義存焉。又言呂與叔集中,一婦人墓誌,凡遇功緦之喪,皆蔬食終其月,此可為法。 問:喪禮,衣服之類,逐時換去。如葬後,換葛衫。小祥後換練布之類。今之墨縗可便於出入,而不合于禮經,如何。曰:若能不出,則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則只得服之。 問:居喪,為尊長強之以酒,當如何。曰:若不得辭,則勉徇其意,亦無害。但不可至於醉。食巳復初可也。問:坐客有歌唱者,如之何。曰:當起避。 楊氏復曰:心喪三年,按《儀禮》父在為母期註:子於母雖為父屈,而期心喪猶三年。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喪。《禮記》師心喪三年。今服制令庶子為後者,為其母緦,亦解官申心喪三年。母及出嫁,為父後者,雖不服申心喪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喪三年。嫡孫祖在為祖母齊衰杖期,雖期除,仍心喪三年。先生曰:喪禮須從《儀禮》為正,如父在為母期,非是薄於母,只為尊在其父,不可復尊在母,然亦須心喪三年。這般處皆是大項事,不是小節目,後來都失了。而今國家法,為所生父母,皆心喪三年,此意甚好。又按先生此書,雖自《儀禮》中出,其於國家之法,未嘗遺也。前章所論為所生父母心喪,概可見矣。五服年月之制,既已備載,則式假一條,恐亦當補入。今喪葬假寧格,非在職,遭喪期三十日,大功二十日,小功十五日,緦麻七日,降而絕服三日,無服之殤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葬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除服期三日,大功二日,小功緦麻一日。在職遭喪期七日,大功五日,小功緦麻三日。降而絕服之殤一日。本宗及同居無服之親之喪一日,改葬期以下親期一日。私忌在職非在職,祖父母父母並一日,逮事高曾同。
朝夕哭奠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各就位,尊長坐哭,
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于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劉氏璋曰:凡奠用脯醢者,蓋古人家常有之。如無,別具饌數器,亦可。夫朝夕奠者,謂陰陽交接之時,思其親也。朝奠將至,然後徹夕奠。夕奠將至,然後徹朝奠。各用罩子。若暑月,恐臭敗,則設饌如食,頃去之,止留茶酒果屬,仍罩之。 補註本註:奉魂帛出就靈座,入靈床捧出也。
食時上食,
如朝奠儀。
夕奠,
如朝奠儀。畢,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座,哭,盡哀。補註本註:靈座當作靈床也。
哭無時。
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於喪次。
朔日,則於朝奠設饌。
饌用魚肉麪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問:母喪,朔祭,子為主。朱子曰:凡喪父,在父為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註云: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今以子為喪主,似未安。 高氏曰:若遇朔望節序,則具盛饌,其品物比朝夕奠差。眾禮疏曰:上則月望不盛奠,惟朔奠而已。 楊氏復曰:按初喪立喪主,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今乃謂父在,父為主。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二說不同,何也。蓋長子主喪以奉饋奠,以子為母喪,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則父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為主也。《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虞卒哭皆是殷祭。故其夫主之,亦謂父在父為主也。朔祭,父為主,義與虞卒哭同。
有新物,則薦之。
以上食儀。 劉氏璋曰:孝子之心,事死如事生,斯須不忘其親也。如遇五穀百果一應新熟之物,必以薦之如上奠儀。凡靈座之間,除金銀酒器之外,盡用素器,不用金銀錢飾,以主人有哀素之心故也。
弔奠賻,
凡弔皆素服。
幞頭衫帶,皆以白生絹為之。 問:今弔人用橫烏,此禮如何。朱子曰:此是元冠以弔,正與孔子所謂羔裘元冠,不以弔者相反。
奠用香茶酒果。
有狀或用食物,即別為文。
賻用錢帛。
有狀惟親五分,厚者有之。 司馬溫公曰:東漢徐穉每為諸公所辟,雖不就,有死喪負笈赴弔,嘗於家豫炙雞一隻,以一兩綿絮漬酒中,暴乾,以裹雞,徑到所赴冢隧外,以水漬絮,使有酒氣,汁米飲白茅為藉,以雞置前,醊酒畢,留謁則去,不見喪主。然則奠貴哀誠,酒食不必豐腆者也。
具刺通名,
賓主皆有官,則具門狀,否則名紙題其陰面,先使人通之,與禮物俱入。
入哭,奠訖,乃弔而退。
既通名,喪家炷火燃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出迎賓,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懼。敢請入酹,并伸慰禮。護喪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凶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并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賓慰主人曰:修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護喪者送至廳事,茶湯而退。主人以下止哭。 司馬溫公曰:凡弔人者,必易去華盛之服,有哀戚之容。若賓與亡者為執友,則入酹。婦人非親戚,與其子為執友,嘗升堂拜母者,則不入酹。凡弔及送喪者,問其所乏,分導營辦,貧者為之執綍負土之類,毋擾及其飲食財貨可也。 高氏曰:既謂之奠,而乃燒香酹酒,則非奠矣。世俗承習久矣,非禮也。又曰:喪禮,賓不答拜。凡非弔喪,無不答拜者。胡先生《書儀》曰:若弔人,是平交,則落一膝,展手策之,以表半答。若孝子尊,弔人卑,則側身避位,俟孝子伏次,卑者即跪還,須詳緩去就,無令跪伏與孝子齊。 楊氏復曰:按程子、張子與朱先生後來之說,奠謂安置也。奠酒則安置於神座前,既獻,則徹去奠而有酹者。初酌酒,則傾少酒於茅,代神祭也。今人直以奠為酹,而盡傾之於地,非也。高氏之說亦然。與此條所
謂入酹跪酹,似相牴牾。蓋《家禮》乃初年本,當以後來已定之說為正。詳見祭禮降神條。又按弔禮,主人拜賓,賓不答拜。此何義也。蓋弔賓來,有哭拜,或奠禮。主人拜賓以謝之,此賓所以不答拜也。故高氏書有半答跪還之禮。凡禮必有,義不可苟也。《書儀》、《家禮》從俗,有賓答拜之文,亦是主人拜賓,賓不敢當,乃答拜。今世俗弔賓來見几筵,哭拜,主人亦拜。謂代亡者答拜,非禮也。既而賓弔主人,又相與交拜,亦非禮也。
聞喪,奔喪,治喪。
聞親喪哭。
親謂父母也,以哭答使者,又哭盡哀問故。
易服,
裂布為四腳,白布衫繩帶麻屨。
遂行。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雖哀戚,猶辟害也。
道中,哀至則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處。 司馬溫公曰:今人奔喪,及從柩行者,遇城邑則哭,過則止,是飾詐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縣境,其城,其家,皆哭。
家不在城,望其鄉哭。
入門詣柩前,再拜,再變服,就位哭。
初變服,如初喪,柩東西向坐,哭,盡哀。又變服,如大小斂亦如之。
後四日,成服。
與家人相弔,賓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則為位不奠。
設椅子一枚,以代尸柩,左右前後設哭位如儀。但不設奠,若喪側無子孫,則此中設奠如儀。
變服,
亦以聞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儀。
若喪側無子孫,則在道朝夕為位設奠。至家,但不變服,其相弔拜賓如儀。
若既葬,則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如在家之儀。未成服者,變服於墓。歸家詣靈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儀。已成服者,亦然,但不變服。
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
尊長於正堂,卑幼於別室。 司馬溫公曰:今人皆擇日舉哀,凡悲哀之至在初聞喪,即當哭之,何暇擇日。但法令有不得於州縣公廨舉哀之文,則在官者,當哭於僧舍,其他皆哭於本家可也。
若奔喪,則至家成服。
奔喪者,釋去華盛之服,裝辦即行。既至,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以下,至門而哭。入門,詣柩前,哭,再拜。成服,就位,哭弔如儀。 補註:至家四日後成服。
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
不奔喪者,齊衰三日中,朝夕為位,會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聞喪,為位會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朔為位會哭。月數既滿,次月之朔,乃為位會哭,而除之。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補註:愚謂今在官者,聞齊衰,大小功喪,不得奔喪,三日中可委政於同僚,朝夕為位會,哭於僧舍。四日成服亦如之。以日易月,齊衰二十五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畢,仍吉服聽政。每月朔,變服為位會哭。月數既滿,即除之。至于緦麻小服,則會哭,成服,俱勿行,但哭之盡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