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6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六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十七
宋七〈附文公家禮下〉
禮儀典第六十三卷
喪葬部彙考二十七
宋七
按《文公家禮》:三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者。司馬溫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踰月而葬。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然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必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繫於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爭論紛紜,無時可決,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失處所,遂棄捐不葬者。正使殯葬實能致人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理傷義,無過於此。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抇,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或問:家貧鄉遠,不能歸葬,則如之何。公曰: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無。子游曰:有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苟無矣,斂首足形,還葬懸棺而窆,人豈有非之者哉。昔廉范千里負喪,郭平自賣營墓,豈待豐富然後葬其親哉。在禮未葬,不變服,食粥,居廬,寢苫,枕塊。蓋憫親之未有所歸,故寢食不安。奈何舍之出遊,食稻衣錦,不知其何以為心哉。世人又有遊宦沒于遠方,子孫火焚其柩,收燼歸葬者。夫孝子愛親之肌體,故斂而藏之,殘毀他人之尸,在律猶嚴。況子孫乃悖謬如此。行之既久,習以為常,見者恬然曾莫之怪,豈不哀哉。延陵季子適齊,其子死,葬于羸博之間。孔子以為合禮。必也不能歸葬,葬於其地,可也。豈不猶愈于焚之哉。 程子曰: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惡也。非陰陽家所謂禍福者也。地之美,則其神靈安,其子孫盛。若培壅其根,而枝葉茂理,固然也。地之惡者,則反是。然則曷謂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乃其驗也。父祖子孫同氣,彼安則此安,彼危則此危,亦其理也。而拘忌者,惑以擇地之方位,決日之吉凶,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為計,而專以利後為慮,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惟五患者,不得不謹,須使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也。一本云所謂五患者,溝渠、道路、避村落、遠井窯。按古者,葬地葬日,皆決于卜筮。今人不曉古法,且從俗擇之可也。 補注:此以下,皆《治葬禮》。按禮:大夫士三日而殯,故三月而葬。既殯之後,即謀葬事。其有祖塋,則祔葬其次。若窄狹,及有妨礙,則別擇地可也。金華胡氏潮曰:察乎陰陽之理,審乎流峙之形。辨順逆,究分合,別明暗,定淺深,崇不傷乎急,卑不失乎緩,折而歸之中。若璞之所謂乘生氣者,宜於是得之。
擇日,開塋域,祠后土。
主人既朝哭,帥執事者,於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帥執事者,設位於中標之左,南向,設盞,注酒、果、脯醢於其前,又設盥盆、帨巾二於其東南。其東有臺架,告者所盥。其西無者,執事者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于神位之前,北向,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帨。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于神位前,俛伏,興,少退,立。祝執板立于告者之左,東向跪,讀之曰:維某年歲月朔日子,某官姓名,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為某官姓名,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脯醢,祗薦于神尚饗。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徹出。主人若歸,則靈座前哭,再拜。後倣此。 司馬溫公曰:莅卜,或命筮者擇遠親,或賓客為之。及祝執事者,皆吉冠,素服。注云:非純吉,亦非純凶,素服者,但徹去華采金珠之飾而已。 補注本注:四隅外其壤,出其土壤于外也。掘中南其壤,出其土壤于南也。丘氏儀節云:后土之稱,對皇天也。士庶之家,有似乎僭。考之《文公大全集》有祀土地祭文,今擬改后土氏為土地之神。
遂穿壙,
司馬溫公曰:今人葬有二法,有穿地直下為壙,而懸棺以窆者。有鑿隧道旁穿土室,而竄柩於其中者。按古者唯天子得為隧道,其他皆直下為壙,而
懸棺以窆。今當以此為法。其穿地宜狹而深,狹則不崩損,深則盜難近也。 問: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時,只存東畔一位,亦不曾考禮是如何。陳安卿云:地道以右為尊,恐男當居右。曰:祭時以西為上,則葬時亦當如此方是。
作灰隔,
穿壙既畢,先布炭末於壙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勻者於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築實厚二三尺,則用薄板為灰,隔如槨之狀,內以瀝青塗之,厚三寸許。中取容棺牆,高於棺四寸許,置於灰上,乃以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內。如底之厚,築之既實,則旋抽其板,近上復下,炭灰等而築之,及牆之平而止。蓋既不用槨,則無以容瀝青,故為此制。又炭禦木根辟水蟻,石灰得沙而實,得土而黏,歲久結而為金石,螻蟻盜賊皆不得進也。 問:槨外可用灰雜沙土否。朱子曰:只純用炭末置之槨外,槨內實以和沙石灰。或曰:可純用灰否。曰:純灰恐不實,須雜以篩過細沙,久之,灰沙相雜入,其堅如石。槨外四圍上下,一切實以炭末,約厚七八寸許,既辟濕氣,免水患,又截樹根不入,樹根遇炭,皆生轉去。以此見炭末之妙,蓋炭是死物,無情,故樹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變。問:范家用黃泥拌石灰,實槨外,如何。曰:不可,黃泥久之亦能引樹根。又問:古人用瀝青,恐地氣蒸熱,瀝青鎔化,槨有偏陷,卻不便。曰:不曾親見用瀝青利害。但書傳間多言用者,不知如何。 楊氏復曰:先生答廖子晦曰:所問葬法,後來講究木槨瀝青,似亦無益。但於穴底先鋪炭屑,築厚之一寸許,其上即鋪沙灰,四旁即用炭屑側厚一寸許,下與先所鋪者相接,築之既平,然後安石槨于其上,四旁又下三物如前,槨底及棺四旁上面復用沙灰實之,俟滿,加蓋,復布沙灰,而加炭屑于其上,然後以土築之,盈坎而止。蓋沙灰以隔螻蟻,愈厚愈佳。
刻誌石,
用石二片,其一為蓋,刻云:某官某公之墓。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其一為底刻云: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某官,母氏某,封某,年月日生,敘歷官遷次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葬于某鄉某里某處,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適某官,某人婦人。夫在則蓋云: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無封則云:妻,夫無官,則書夫之姓名。夫亡則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夫無官則云某君某甫妻某氏。至底,敘年若干,適某氏,因夫子致封號。無則否。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鐵束束之,置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蓋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造明器,
刻木為車馬僕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陞朝官十五事。 補註:《檀弓》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簴。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下帳,
謂床帳裀席椅卓之類,亦象平生而已。
苞,
竹掩一,以盛遣奠餘脯。 劉氏璋曰:《既夕禮》: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注云:用便易者,謂茅長難用,截取三尺一道編之。 補注:按《儀禮注》:苞,草也。古稱苞苴是也。《曲禮注》:苞者,苞裹魚肉之屬。苴者,以草藉器而貯物也。
筲,
竹器五,以盛五穀。 司馬溫公曰:今以小甕貯五穀各五升,可也。 劉氏璋曰:《既夕禮》:筲三,容與簋同盛黍稷麥,其實皆瀹。注云:皆湛之以湯,神之所饗,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補注:按《儀禮注》:筲<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928-18px-GJfont.pdf.jpg' />通飯器容,與簋同。《論語》:筲,竹器,容斗二升。
甖,
磁器三,以盛酒醯醢。 司馬溫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實土及半,乃於其旁穿便房以貯之。 按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意,然實非有用之物。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尢為非便。雖不用可也。
大轝,
古者柳車制度甚詳,今不能,然但從俗為之,取其牢固平穩而已。其法用兩長杠,杠上加伏兔,附杠處為圓鑿,別作小方床,以載柩,足高二寸,旁立兩柱,柱外施圓柄,令入鑿中長出。其外柄鑿之間,須極圓活,以膏塗之,使其上下之際,柩常適平。兩柱
近上更為方鑿,加橫扃,扃兩頭出柱外者,更加小扃,杠兩頭施橫杠,橫杠上施短杠,短杠上或更加小杠,仍多作新麻大索,以備扎縛,此皆切要實用,不可闕者。但如此制,而以衣覆棺,亦足以少華道路,或更欲加飾,則以竹為之格,以綵結之上,如撮焦亭施帷幔,四角垂流蘇而已。然亦不可太高,恐多罣礙,不須太華,徒為觀美。若道路遠,決不可為此虛飾。但多用油單裹柩,以防雨濕而已。集覽四角垂流蘇,按《考索倦遊錄》:盤線繪繡之毬,五綵錯為之同心,而下垂者曰流蘇。摰虞曰:流蘇緝鳥尾而垂之若流。然以其蕊下垂,故曰蘇。今俗謂絛頭蕊為蘇。吳都賦注:流蘇者,五色羽飾帷四角,而垂之也。 朱子曰:某舊為先人飾棺,考制度作帷幌,延平先生以為不切。而今禮文覺煩多,使人難行。後聖有作必是裁減了,方始行得耳。 補注丘氏曰:按治棺下注云:棺制僅取容身,勿為高大。由是推之,大約不過二尺餘而已。若如卷首圖於兩杠間,施以短杠,四人於中並行,局促迫窄,實難轉動。況本注亦無明說,今擬施橫杠出兩長杠之外,又於方床四隅各加一鐵鐶,而兩長杠之上亦如之,繫繩於下鐶,而用貫之於上,隨其低昂而操縱之,如此則適平矣。
翣,
以木為筐,如扇而方,兩角高廣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長五尺,黼翣畫黼黻,翣畫,黻畫,翣畫雲氣,其緣皆為雲氣,皆畫以紫准格。 補注:按《喪大記》注:翣形似扇,木為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鑿之洞底,以受主身,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領,而判之,四方居前,八分居後,頷下陷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合之植於趺下,齊竅,其旁以通中圓,徑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以粉塗其前面。 司馬溫公曰:府君夫人,共為一櫝。 按古者,虞主用桑,將練而後易之以栗。今於此便作栗主,以從簡便。或無栗,止用木之堅者。櫝用黑漆,且容一主。夫婦俱入祠堂,乃如司馬氏之制。程子曰:庶母亦當為主,但不可入廟。子當祀於私室,主之制度,則一蓋有法象,不可益損,益損則不成矣。 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只用牌子。看來牌子當如古制,只不消二片相合,及竅其旁以通中,且如今人未仕,只用牌子,到任後不中換了。若是士人,只用主,亦無大利害。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無官品之限。萬一繼世無官,亦難遽易。但繼此不當作耳。牌子亦無定制,竊意亦須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為判合陷中可也。凡此皆是後賢義起之制,今復以意斟酌,於古禮未有考也。今詳伊川主式書屬,稱本註屬,謂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之類。如此,則庶士可通用。周尺,當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與書儀誤註五寸五分弱。溫公圖以謂三司布帛尺,即省尺。程沙隨尺,即布帛尺。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然非有聲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得一書為據足矣。
遷柩朝祖奠,賻陳器祖奠。
補註丘氏曰:祠堂本章下正云:為四龕,每龕置一卓子,其上置櫝龕外,各垂小簾,無有韜藉之說。其說蓋出溫公《書儀》。朱子既出,不取不用可也。今不復為圖,而止圖櫝式,從簡省也。有力者,如式為之亦無不可。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俛伏,興。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蓋古有啟殯之奠,今既不塗殯,則其禮無所施,又不可全無節文,故為此禮也。 楊氏復曰:古禮,自啟殯至卒哭,更有兩變服之節。啟殯斬衰,男子括髮,婦人髽,蓋小斂,括髮,髽。今啟殯,亦見尸柩,故變同小斂之節也。此是一節。今既不塗殯,則亦不啟,雖不變服可也。古禮,啟殯之後,斬衰男子免至虞,卒哭皆免,此又是一節。《開元禮》:主人及諸子皆去冠絰,以斜布巾帕頭,亦放古意。《家禮》今皆不用,何也。司馬溫公曰:自啟殯至于卒哭,日數甚多。若使五服之親,皆不冠而袒免,恐其驚俗,故但各服其服而已。補注引所以引柩車在軸輴曰紼,此遷柩即古啟殯。
奉柩朝於祖。
將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主人及眾主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執事者奉奠及椅卓次之,銘旌次之。役者舉柩,次之主人以下,從
哭。男子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服各為敘。侍者在末。無服之親,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婦之後。婦人皆蓋頭至祠堂前,執事者先布席,役者致柩于其上,北首而出。婦人去蓋頭,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此禮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也。 楊氏復曰:按《儀禮》:朝祖正柩之後,遂匠始納載柩之車于階間,即《家禮》所謂大轝也。方其朝祖時,又別有輁軸。注云:輁軸狀如長床,夫輁狀如長床,則僅可承棺,轉之以軸,輔之以人,故得以朝祖。既正柩,則用夷床。蓋朝祖時,載柩則有輁軸,正柩則有夷床。後世皆闕之。今但使役者舉柩,柩既重大,如何可舉,恐非謹之重之之意。若但魂帛朝於祖,亦失遷柩朝祖之本意。恐當從《儀禮》,別制輁軸,以朝祖至祠堂前,正柩用夷床,北首,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也。輯,斂也。謂舉之,不以拄地也。《既夕禮》遷于祖,正柩于兩楹間,席升,設于柩西,奠設如初。注奠設如初,東面也。不統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
遂遷於廳事。
執事者,設帷於廳事,役者入,婦人退避。祝奉魂帛,導柩右旋,主人以下男女哭從如初。詣廳事,執事者布席,役者置柩于席上,南首而出。祝設靈座及奠于柩前,南向。主人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薦席。補注:大斂在堂中少西,所以倣古殯于西階之意。遷柩在廳事正中,亦所以倣古啟殯之意也。
乃代哭,
如未斂之前,以至發引。
親賓致奠賻,
如初喪儀。
陳器,
方相在前,役夫為之冠服,如道士執戈揚盾。四品以上,四目為方相,以下兩目為魌頭。次明器,下帳苞筲甖,以床舁之,次銘旌,去跗執之,次靈車以奉魂帛,香火。次大轝,轝旁有翣,使人執之。 劉氏璋曰:司馬溫公《喪禮·陳器篇》內,於下帳之下,有曰上服二字者。註云:有官則公服靴笏幞頭,無官則襴衫鞋履之類。又大轝旁有翣,貴賤有數,無人無之。今書雖不曾載,姑附此以備引用。
日晡時,設祖奠。
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向跪,告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今奉柩車,式遵祖道。俛伏,興。餘如朝夕奠之儀。 司馬溫公曰:若柩,或自他所歸葬,則行日但設朝奠,哭而行。至葬,乃備。此及下遣奠之禮。 補注:按《儀禮·既夕禮》祖注為將祖變也。設于靈座之前。
遣奠,厥明,遷柩就轝。
轝夫納大轝于中庭,脫柱上橫扃,執事者徹祖奠,祝北向跪,告曰:今遷柩就轝,敢告。遂遷靈座,置旁側。婦人退避,召役夫遷柩,就轝,乃載,施扃加楔,以索維之,令極牢實。主人從柩哭降,視載,婦人哭於帷中。載畢,祝帥執事者,遷靈座柩前,南向。 司馬溫公曰:啟殯之日,備布三尺,以盥濯灰治之布為之,祝御柩執此以指揮役者。 劉氏璋曰:《儀禮》云: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侇衾。注曰: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于接神。功布,拂去棺上塵土,以幠覆之,為其形露也。侇之言尸也,侇衾,覆尸之衾也。
乃設奠,
饌如朝奠,有脯,惟婦人不在。奠畢,執事者徹脯,納苞中,置舁床上,遂徹奠。 楊氏復曰:高氏禮祝跪告曰:靈輀既駕,往即幽宅。載陳遣禮,永訣終天。載謂升柩於轝也,以新組左右束柩於轝,乃以橫木楔柩足兩旁,使不動搖。
祝奉魂帛,升車焚香。
別以箱盛主置帛後,至是婦人乃蓋頭出帷,降階立,哭。守舍者,哭辭,盡哀而歸。尊長則不拜也。
發引柩行,
方相等前導,如陳器之儀。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從。
如朝祖之儀,出門則以白幕夾障之。
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之。
皆乘車馬,親賓或先待於墓所,或出郭外,哭,拜,辭歸。
親賓設幄於郭外道旁,駐柩而奠。
如在家之儀。
塗中遇哀,則哭。
若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朝夕哭奠,食時上食,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旁,親戚共守衛之。
及墓下棺,祠后土,題木主,成墳。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
在墓道西南向,有椅卓。
親賓次,
在靈幄前十數步,男東女西,次北與靈幄相直,皆南向。
婦人幄,
在靈幄後壙西。
方相至,
以戈擊壙四隅。 補注:方相出《周禮》:大喪,先廬及墓入壙,以戈擊四隅。
明器等至,
陳於壙東南北上。
靈車至,
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後。
遂設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
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南,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執事者取銘旌,去杠,置柩上。祝奉靈車魂帛,就靈幄內,遂設奠也。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
主人諸丈夫立于壙東,西向。主婦諸婦女立于壙西,幄內,東向。皆北上,如在塗之儀。 補注:襲斂哭位,皆南上者,尸南首也。及墓,哭位皆北上者,尸北首也。
賓客拜辭而歸。
主人拜之,賓答拜。
乃窆。
先用木杠橫於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穿柩底鐶,不結而下之,至杠上,則抽索去之,別摺細布或生絹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若柩無鐶,即用索兜柩底,兩頭放下,至杠上,乃去索用布如前。大凡下柩最須詳審,用力不可誤有傾墜,動搖主人。兄弟宜輟哭親臨視之。已下再整柩衣銘旌,令平正。 補注:窆,下棺也。按《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北,幽之地也。注:北方國之北也。殯猶南首,不忍以鬼神待其親也。葬則終死事矣,故葬而北首,三代通用此禮也。南方昭明,北方幽暗之地,釋所以北首之義。《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王氏曰:昭穆之序,非特施於宗廟而已。葬亦有焉。此上下尊卑之分,所以嚴而不可亂。張子曰:安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為兩列,亦須北首,各於其穴安。
主人贈,
元六纁四,各長丈八尺,主人奉置柩旁,再拜,稽顙。在位者皆哭,盡哀。家貧或不能具此,則元纁各一可也。其餘金玉寶玩,並不得入壙,為亡者之累。補注本注:元六,纁四,元皁色,纁淺紅色。攷《書·禹貢》注:元,赤黑色幣也。纁,謂絳色幣也。
加灰隔,內外蓋,
先度灰隔,大小制薄板一片,旁距四牆,取令吻合,至是加於柩上,更以油灰彌之,然後旋旋少灌瀝青於其上,令其速凝,即不透板,約已厚三寸許,乃加外蓋。
實以灰,
三物拌勻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於底,及四旁之厚,以酒洒而躡實之,恐震柩中,故未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耳。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即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
祠后土於墓左,
如前儀祝板前同。但云今為某官封諡,窆玆幽宅神。其後同。
藏明器等,
實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帳苞筲甖於便房,以板塞其門。
下誌石,
墓在平地,則於壙內,近南,先布磚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磚四圍之,而覆其上。若墓在山側峻處,則於壙南數尺,開掘地深四五尺,依此法埋之。
復實以土,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為準,但須密杵堅築。
題主,
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置硯筆墨對卓,置盥盆帨巾如前。主人立於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臥置卓子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先題陷中,父則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粉面曰考某官封諡府君神主,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母則曰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第幾神主,粉面曰妣某封某氏神主,旁亦如之。無官封,則以生時所
稱為號。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以置其後,炷香,斟酒,執版出於主人之右,跪讀之,祝文同前,但云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諡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畢,懷之,興,復位。主人再拜,哭,盡哀,止。母喪稱哀子,後倣此。凡有封諡,皆稱之,後皆倣此。問:夫在,妻之神主宜書何人奉祀。朱子曰:旁註施于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 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有不可廢也。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諸子不得而抗焉。故禮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則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其祝辭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若宗子居于他國,庶子無廟,則望墓為壇以祭。其祝辭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若宗子死,則稱名不稱孝,蓋古人重宗子如此。自宗子之法壞,而人不知所自來,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未絕而有不相識者,是豈教人尊祖敦族之道哉。 補註:未題主時,藏主于箱中,置魂帛之後。既題主,則藏魂帛於箱中,置主之後。又按本注謂:旁注施於所尊,蓋祖父則寫,妻子則不必書也。
祝奉神主升車。
魂帛箱在其後。 補注即靈車也。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出墓門,尊長乘車馬,去墓百步許,卑幼亦乘車馬,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司馬溫公曰:按令式墳碑石獸,大小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邪。是皆無益于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然則不若不用之為愈也。 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用。司馬公說,別立小碑,但石須闊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誌之蓋,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于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婦人則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誌蓋之刻云。 司馬溫公曰:古人有大勳德,勒名鍾鼎藏之宗廟,其葬則有豐碑以下棺耳。秦漢以來,始命文士褒贊功德,刻之于石,亦謂之碑。降及南朝,復有銘誌埋之墓中,使其人果大賢邪,則名聞昭顯,眾所稱頌,流播千古,不可掩蔽。豈待碑銘,始為人知。若其不賢也,雖以巧言麗辭,強加采飾,功侔呂望,德比仲尼,徒取譏笑,其誰肯信。碑猶立于墓道,人得見之誌,乃藏于壙中,自非開發莫之睹也。隋文帝子秦王俊薨,府僚請立碑。帝曰:欲求名一卷書史足矣,何用碑為,徒與人作鎮石耳。此實語也。今既不能勉依,其誌文但可直敘鄉里世家官秩,始終而已。季札墓前,有石,世稱孔子所篆,云:嗚呼,有吳延陵季子之墓。豈在多言,然後人知其賢也。今但刻姓名于墓前,人自知之耳。 補注:《荀子》曰:葬埋,敬葬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其銘詞系世,敬傳其名也。
反哭,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儀,為親在彼,哀至則哭。
至家哭,
望門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靈座。
執事者,先設靈座于故處,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并出魂帛箱,置主後。
主人以下,哭于廳事。
主人以下及門,哭入,升自西階,哭于廳事。婦人先入哭于堂。 朱子曰: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須知得這意思,則所謂踐其位,行其禮等事,行之自安。方見得繼志述事之事。 楊氏復曰:按先生此言,蓋古者反哭于廟,反諸其所作,謂親所行禮之處,反諸其所養,謂親所饋食之處,皆指反哭於廟而言也。先生家禮反哭於廳事,婦人先入哭於堂,又與古異者。後世廟制不立,祠堂狹隘,所謂廳事者,乃祭祀之地,主婦饋食亦在此堂也。
遂詣靈座前哭。
盡哀止。
有弔者,拜之如初。
謂賓客之親密者,既歸,待反哭而復弔。《檀弓》曰:反哭之弔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
補注:嚴陵方氏曰:人之始死也,則哀其死。既葬
也,則哀其亡。亡則哀為甚矣,故反哭之。時有弔禮焉,問喪曰: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矣。故哭泣擗踊,盡哀而止矣。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蓋死亡之別如此。
期九月之喪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祭,
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所館行之。鄭氏曰:骨肉歸于土,魂氣則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朱子曰:未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饌,再拜虞,始用祭禮。卒哭,謂之吉祭。
主人以下,皆沐浴。
或已晚不暇,即略自澡潔可也。
執事者,陳器,具饌。
盥盆、帨巾各二,於西階西南上東,盆有臺,巾有架,西者無之。凡喪禮,皆倣此。酒瓶并架一於靈座東南,置卓子於其東,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火爐湯瓶於靈座西南,置卓子於其西,設祝版於其上。設蔬果盤盞於靈座前卓上,匕著居內,當中酒盞,在其西,醋碟居其東,果居外,蔬居果內,實酒于瓶,設香案居堂中,炷火于香爐,束茅聚沙于香案,酒具饌如朝奠,陳於堂門外之東。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于室外,及與祭者,皆入哭于靈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為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尊長坐,卑幼立,丈夫處東西上,婦人處西東上,逐行各以長幼為序,侍者在後。
降神,
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階,盥手,帨手,詣靈座前,焚香,再拜。執事者,皆盥帨,一人開酒實于注,西面跪,以注授主人。主人跪受。一人奉卓子上盤盞,東面跪於主人之左,主人斟酒於盞,以注授執事者,左手取盤,右手執盞,酹之茅上,以盤盞授執事者,俛伏,興,少退,再拜,復位。
祝進饌,
執事者佐之,其設之敘如朝奠。
初獻,
主人進詣注子卓前,執注,北向立。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盤盞,立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反注於卓子上,與執事者俱詣靈座前,北向立。主人跪,執事者亦跪,進盤盞。主人受盞,三祭於茅束上,俛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于故處。祝執版出于主人之右,西向跪,讀之,前同,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哀薦,祫事尚饗。祝,興,主人哭,再拜,復位,哭,止。牲用豕則曰剛鬣,不用牲則曰清酌。庶羞,祫合也,欲其合於先祖也。
亞獻,
主人為之禮如初,但不讀祝,四拜。
終獻,
親賓一人,或男或女為之,禮如亞獻。
侑食,
執事者,執注就添盞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祝闔門。
主人立于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後,重北行上。主婦立于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尊長休於他所,如食間。 楊氏復曰:《士虞禮》無尸者,祝闔牖戶。
祝啟門,主人以下,入,哭,辭神。
祝進當門,北向,噫歆告啟門三,乃啟門。主人以下入,就位。執事者,點茶。祝立于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斂主匵之置故處。主人以下哭,再拜,盡哀,止,出。就次,執事者徹。
祝埋魂帛,
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于平處潔地。
罷朝夕奠。
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
乙丁巳辛癸為柔日,其禮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陳器具饌,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質明,行事,祝出神主于座祝,詞改初虞為再虞,祫事為虞事。若墓遠而途中遇柔日,於所館行之。
遇剛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為剛日,其禮如再虞。惟改再虞為三虞,虞事為成事。若墓遠,于途中遇剛日,且闕之。須至家,乃可行此祭。
卒哭。
《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故此祭漸用吉禮。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前期一日,陳器,具饌。
並同虞祭,惟更設元酒瓶一于酒瓶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虞祭,唯更取并花水充元酒。
質明,祝出主。
同再虞。
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並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饌。
主人奉魚肉,主婦盥帨,奉麪米食。主人奉羹,主婦奉飯以進,如虞祭之設。
初獻,
並同虞祭,惟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左,東向跪,讀為異詞,並同虞祭。但改三虞為卒哭,哀薦成事。下云:來日隮祔於祖考某官府君尚饗。按此云祖考,謂亡者之祖考也。 朱子曰:溫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蓋得禮意。 楊氏復曰:高氏禮祝進讀祝文曰: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號天,五情靡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成事尚饗。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虞祭,惟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楊氏復曰:按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練祥禫皆有受服。蓋服所以表哀,哀漸衰,則服亦漸輕。然受服數更近于文繁。今世俗無受服,自始死至大祥,其哀無變,非古也。《書儀》、《家禮》從俗而不泥古,所以從簡。
祔,
《檀弓》曰:殷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注曰:期而祔之,人情然。殷禮既亡,其本末不可考。今三虞卒哭,皆因《周禮》次第,則此不得獨從《殷禮》。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
器如卒哭,皆陳之於祠堂,堂狹,即於廳事,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于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酒瓶、元酒瓶於阼階上,火爐湯瓶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雜記》曰:男子祔于主父,則配女子,祔于主母,則不配注。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高氏曰:若祔妣,則設祖妣及妣之位,更不設祖考位。若父在而祔妣,則不可遞遷祖妣,宜別立室以藏其主,待考同祔。若考妣同祔,則並設祖考及祖妣之位。胡氏沫曰:高氏別室藏主之說,恐未然。先生內子之喪主,只祔在祖妣之傍,此當為據。 楊氏復曰:父在祔妣,則父為主,乃是夫祔妻於祖妣。三年喪畢,未遷,尚祔於祖妣,待父他日三年喪畢,遞遷祖考妣,始考妣同遷也。高氏父在不可遞遷祖妣之說亦是,但別室藏主之說,則非也。 補注:祔之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當入此廟也。父則祔于父之祖考,母則祔于祖妣。祔父則設祖考妣二位,祔母則設祖妣一位。而已卑不敢援尊也。按藍田呂氏曰:主人未除,喪主未遷於新廟,故以其主祔藏於祖廟,有祭即而祭之。此說非也。主人未除喪,以主祔祭於祖廟。祭畢,復奉遷靈座,猶存朝夕哭。既除喪,而後主遷于新廟。若母喪,父在,既除喪,則祔藏于祖廟,有祭即而祭之。待父他日三年喪畢,始考妣同遷者也。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主人以下,哭於靈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於階下入,哭,盡哀,止。按此謂繼祖宗子之喪。其世嫡當為後者主喪,乃用此禮。若喪主非宗子,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禮。注云:祔于祖廟,宜使尊者主之。
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祝軸簾,啟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若在他所,則置于階西上,卓子上。然後啟櫝。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為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還詣靈所,哭。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上,卓子上。主人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敘。至門,止,哭。祝啟櫝出主如前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唯喪主主婦以下還迎。 補注:奉櫝先在西階卓子上,出主則在東南西向之位上者也。
敘立,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敘立如虞祭之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喪主在宗子之右,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長則居前,少則居後。餘亦如虞祭之儀。
參神,
在位者,皆再拜參祖考妣。
降神,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喪主行之。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並同卒哭。
祝進饌,
並同虞祭。
初獻,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喪主行之。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並同卒哭。但酌獻先詣祖考妣前,日子同前,卒哭,祝版。但云:孝子某謹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適于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饗。皆不哭。內喪,則云某妣某封某氏,隮祔孫婦某封某氏,次詣亡者前。若宗子自為喪主,則祝版同前,但云薦祔事於先考某官府君,適於某考某官府君尚饗。若喪主非宗子,則隨宗子所稱,若亡者於宗子為卑幼,則宗子不拜。
亞獻,終獻。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主婦為亞獻,親賓為終獻。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為亞獻,主婦為終獻。並同卒哭,及初獻儀。唯不讀祝。
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卒哭,但不哭。
祝奉主各還故處。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西階卓子上匣之,奉之,反於靈座,出門,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盡哀,止。若喪主非宗子,則哭而先行,宗子亦哭送之,盡哀止。若祭於他所,則祖考妣之主,亦如新主納之。 程子曰:喪須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則二年卻都無事禮,卒哭猶存,朝夕哭,無主在寢,哭於何處。 朱子曰:古者廟有昭穆之次,昭常為昭,穆常為穆,故祔新死者,於其祖父之廟,則為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以當入此廟之漸也。今公私之廟,皆為同堂異室,以西為上之制,而無復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遞遷,則群室皆遷,而新死者當入於其禰之故室矣。此乃禮之大節,與古不同。而為禮者,猶執祔於祖父之文,似無意義。然欲遂變而祔於禰廟,則又非愛禮存羊之意。 楊氏復曰:司馬公《家禮》並是既祔之後,主復於寢,所謂奉主各還故處也。
小祥,
鄭氏云祥吉也。
期而小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古者十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從簡易。大祥倣此。
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陳器,具饌。
主人帥眾丈夫灑掃滌濯,主婦帥眾婦女滌釜鼎,具祭饌。他皆如卒哭之禮。
設次陳練服,
丈夫、婦人各設次於別所,置練服於其中。男子以練服為冠,去首絰,負版,辟領衰。婦人截長裙,不令曳地。應服期者,改吉服,然猶盡其月,不服金珠錦繡紅紫,唯為妻者猶服禫,盡十五月而除。 楊氏復曰:按《儀禮·喪服記》載:衰負版辟領之制甚詳,但有闕文,不言衰負版辟領,何時而除。司馬公《書儀》云:既練,男子去首絰,負版,辟領衰。故《家禮》據《書儀》云:小祥,去首絰,負版,辟領衰。但禮經既練,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家禮》於婦人成服時,並無婦人絰帶之文。此為疏略,故既練亦不言婦人除帶,當以禮經為正。 補注:丘氏曰:按《家禮》於設次陳練服下,既曰男子以練服為冠,而不言冠之制。又曰:去首絰,負版,辟領衰。而不言別有所製。今攷之《韻書》:練,漚熟絲也,意其以練熟之布為冠服,故謂之練焉。今疑冠別為練,其制繩武條屬右縫,一如衰冠。但用稍麤熟麻布為之,其服制則上衰下裳,亦如大功衰服,而布用稍麤熟麻布為之,不用負版,適衰腰絰用葛為之,麻屨用麻絰為之,父杖用竹,母杖用桐如故。婦人服制,亦用稍麤熟麻布為之,庶稱練之名云。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但主人倚杖於門外,與期親各服其服而入。若已除服者,來祭,亦釋去華盛之服,皆哭盡哀止。 補注:入哭于靈座前。
乃出,就次易服,復入哭。
祝同上。 補注:復入哭于靈座前。
降神,
如卒哭。
三獻,
如卒哭之儀,祝版同前。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興夜寐,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寧。敢用潔牲,柔毛粢盛,醴齊薦此,常事尚饗。
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皆如卒哭之儀。 補注:行禮皆在靈座之前。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其遭喪以來親戚之未嘗相見者,相見雖已除服,猶哭盡哀,然後敘拜。
始食菜果。
問:妻喪,踰期,主祭。朱子曰:此未有考。但司馬氏大小祥祭,已除服者,皆與祭。則主祭者,雖已除服,亦何害於與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如弔服及忌日之服可也。
大祥,
再期而大祥。
自始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
皆如小祥。
設次,陳禫服。
司馬溫公曰:丈夫垂腳黲紗幞頭,黲布衫,布裹角帶。未大祥,閒暇以出謁者,婦人冠梳假髻,以鵝黃青碧皁白為衣履,其金珠紅繡,皆不可用。 問:子為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朱子曰:今禮,凡喪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即可成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如巾服可也。但改其祝詞不必言為子而祭也。 補注:丘氏曰:按《說文》:黲,淺青黑也。今世無垂腳幞頭之制。
告遷于祠堂。
以果酒告,如朔日之儀。若無親盡之祖,則祝版云云。告畢,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主。若其親盡之祖,而其別子也,則祝版云云。告畢,而遷於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祝版云云。告畢,遷於最長之房,使主其祭。其餘改題、遞遷如前。若親皆已盡,則祝版云云。告畢,埋於兩階之間,其餘改題遞遷如前。 補注: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遷其主於墓所,不埋其第二世。以下祖親盡,及小宗之家,高祖親盡,請出就伯叔親未盡者,祭之。親皆已盡,則遷其主埋於墓其所,謂告畢,埋於兩階之間者也。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
惟祝版,改小祥曰大祥,常事曰祥事。 補注:上告祠堂,告祖考,當遷他廟也。此告靈座,告新主,當入此廟也。
畢祝,奉神主入於祠堂。
主人以下哭從如祔之敘,至祠堂前哭止。 補注:若東一龕,以為禰廟。
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奉遷主埋於墓側,始飲酒食肉而復寢。
問:祧主。朱子曰:天子諸侯有太廟夾室,則祧主藏於其中。今主人家無此,祧主無可置處。《禮記》說藏於兩階間,今不得已,只埋於墓所。 李繼善問曰:納主之儀,經禮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匣於影堂,別無祭告之禮。周舜㢸以為昧然歸匣,恐未為得。先生前云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曰:橫渠說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告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於其廟。此似為得禮。鄭氏《周禮注》:大宗伯饗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徹几筵,其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 楊氏復曰:《家禮》祔與遷,皆祥祭一時之事。前期一日,以酒果告訖,改題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主。厥明,祥祭畢,奉神主入於祠堂。又按先生與學者書,則祔與遷是兩項事。既祝而徹几筵,其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三年喪畢,祫祭而後遷。蓋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其事至重,豈可無祭告禮。但以酒果告遽行迭遷乎,在禮喪三年不祭,故橫渠說三年喪畢,祫祭於太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迭遷神主,用意宛轉,此為得禮。而先生從之。或者又以大祥除喪,而新主未得祔廟為疑。竊嘗思之,新主所以未遷廟者,正為體亡者尊敬祖考之意。祖考未有祭告,豈敢遽遷也。況禮辨昭穆,孫必祔祖,凡祫祭時,孫常祔祖。今以新主且祔於祖父之廟,有何所疑。當俟祭告前一夕,以遷告遷主畢,乃題神主,厥明,祫祭畢。奉神主埋於墓所,奉遷主新主各歸於廟。故並述其說,以俟參攷。 高氏告祔遷祝文曰:年月日,孝曾孫某,罪積不滅,歲及免喪,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先王制,禮不敢不至。 補注:按本條下李繼善、楊氏復主,則上文告遷於祠堂,猶未祧未遷。但改題神主,厥明,行事,猶未入新廟。且祔藏於其祖廟,待禫祭畢,又卜日祫祭,然後祧後遷慶入也。丘氏曰:始飲酒食肉而復寢當在禫之後。按禮: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
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又大祥居復,寢禫而床。由是觀之,則禫又未可以食肉飲酒,惟飲醴食脯而已,而況大祥乎。今擬禫後始飲淡酒,食乾肉。大祥後,雖復寢,至禫後乃臥床,庶幾得禮之意。
禫,
鄭氏曰:澹澹然平安之意。
大祥之後,中月而禫。
間一月也,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七月。 司馬溫公曰:《士虞禮》中月而禫。鄭注云: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按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踰月則其善也。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檀弓》曰:祥而縞。注:縞,冠素紕也。又曰:禫徙月,樂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然則所謂中月而禫者,蓋禫祭在祥月之中也。歷代多從鄭說。今律敕三年之喪,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違也。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為順。而今從鄭氏之說雖是,禮宜從厚,然未為當。 補注:石梁王氏曰: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月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注謂:間一月則所間之月是空一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徙月則樂矣。愚謂禫祭,不言設次陳服者,蓋小祥祭即易練服,大祥祭即易禫服,禫祭宜易吉服。《禮記·間傳》所謂禫而纖無所不佩是也。厥明又十日始祭,遷主,於禮畢矣。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擇來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設卓子於祠堂門外,置香爐、香盒、杯珓、盤子於其上,西向。主人禫服,西向。眾主人次之,少退,北上。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者,北向東上。主人炷香燻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尚饗。即以珓擲於盤,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用下旬之日。主人乃入祠堂木龕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主人焚香。祝執辭,立於主人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主人再拜,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闔門,退。若不得吉,則不用卜。既得吉,一句。
前期一日,沐浴,設位,陳器,具饌。
設神位於靈座故處。他如大祥之儀。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
但主人以下詣祠堂,祝奉主櫝置於西階卓子上,出。主置於座主人以下,皆哭,盡哀。三獻,不哭。改祝版大祥為禫祭,祥事為禫事。至辭神,乃哭,盡哀。送神主至祠堂,不哭。 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既葬,則使輕服。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又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舉。而俗節薦饗,則以墨衰行之。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又曰:喪三年不祭。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絕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飲食,皆與平日絕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遂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飲食,與平日之所為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竊謂欲處此義者,但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曲禮》,即廢祭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倣《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時祀於几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 楊氏復曰:先生以子喪不舉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祭畢,反喪服,哭奠,子則至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