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8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四

  春秋四傳〈文公三年 四年 五年 九年 十有二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六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宣公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二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禮儀典第八十四卷

喪葬部總論四

《春秋四傳》文公三年

《春秋》:夏,五月,王子虎卒。

〈注〉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疏〉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復言其爵也。翟泉之盟貶之稱,人故知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左傳》: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

〈注〉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

《公羊傳》: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新使乎我也。

〈注〉王子虎即叔服也。新為王者,使來會葬,在葬後三年中卒。君子恩隆於親,親則加報之,故卒明當有恩禮也。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名者卒從正。〈疏〉何氏云:時天王崩,魯隱往奔喪。尹氏主儐,贊諸侯與隱。交接而卒,恩隆於王者,則加禮錄之故。為隱恩痛之,日者恩錄之。明當有恩禮,然則彼天王崩,尹氏四月卒,仍在期內,其恩近,故書日此,則已經三年,其恩殺,故不日,是以注云在期外。隱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傳》云,卒從正。何氏云:卒當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從君臣之正義言也。《傳》云:而葬從主人。何氏云: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從蔡臣子辭稱公。然則此亦從君臣之正義言之,故云名者卒從正也。

《穀梁傳》:叔服也。此不卒者也。何以卒之,以其來會葬我卒之也。

〈注〉會葬在元年。

或曰:以其嘗執重以守也。

〈注〉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鄭,叔服執重任以守國。

《胡傳》:王子虎不書爵,譏之也。天子內臣無外交,而以新使乎我致恩禮焉。是以私情害公義,失輕重之權矣。

〈大全〉汪氏曰: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劉文公為王官。伯尹氏世執朝權,皆王室之秉政者,故特赴於諸侯,而魯史記其卒,《春秋》存而弗削,以示王臣不當赴喪於列國耳。

文公四年

《春秋》:夏,逆婦姜於齊。

《胡傳》:逆皆稱女以未成婦,而女者,在父母家之所稱也。往逆而稱婦,入國不書至何哉。此《春秋》誅意之效也。禫制未終思念娶事,是不忘哀而居約矣。方逆也,而已成為婦,未至也,而如在國中。原其意而誅之也。不稱夫人姜氏者,亦與有貶焉。婦人不專行,何以與有貶父母與有罪也。文公不知謹其伉儷違禮而行,使國亂子弒。齊人不能鑒微知著,冒禮而往,使其女不允於魯,皆失於不正,其始之過也。夫婦之際,人倫之首,禮不可不謹也。故交貶之以為後鑒。

〈大全〉劉氏曰:文公闇弱惰慢,不能率禮而行。夫人不能早避喪娶之辱,冒大禮以往,國人皆賤之。遂無所據依,以危其身而亡其子,由本不正也。 張氏曰:聖人嚴吉凶之辨,蓋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正以有父子之親而三年之喪,哀戚之至也。國君為風教之首,而納幣于喪中,《春秋》變逆女為逆婦,姜不成其夫人之禮以見,人倫之本已失,何以正。是國人為後嗣之基乎。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疏〉《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于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貴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胡傳》:風氏,僖公之母,莊公妾也。而稱夫人,自是嫡妾亂矣。《語》曰: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曰寡小君,蓋敵體之稱也。若夫妾媵則非敵矣,其生亦以夫人之名稱號之。

〈大全〉汪氏曰:據僖八年用致,夫人乃成風也。

其沒,亦以夫人之禮卒葬之。

〈大全〉陳氏曰:夫人,某氏嫡稱也,喪之以夫人之禮也。隱公之喪,桓母猶有疑焉,是故別廟也。祔姑稱諡,伉然如夫人,則自文公之喪成風始。

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為夫人,徒欲尊寵其所愛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為夫人,徒欲崇貴其所生而不虞賤其父。卑其身,則失位。賤其父,則無本。越禮至是,不亦悖乎。夫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無服,不敢貳尊者也。春秋於成風,記其卒葬,各以實書,不為異辭者,謹禮之所由變也。

〈大全〉薛氏曰:妾母為夫人,僭也。僭則何以取乎。春秋不沒其實也。 朱子曰:僖公成風,與晉簡文帝鄭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義。

文公五年

《春秋》: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注〉珠玉曰含,車馬曰賵。〈疏〉《正義》曰:《公羊傳》曰,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按《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禭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按《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冢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冢,未必發天子冢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

《公羊傳》:含者何,口實也。

〈注〉孝子所以實親口也,緣生以事死,不忍虛其口。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春秋之制也。文家加飯以稻米。〈疏〉文家加飯以稻米,即《禮記·檀弓下篇》云飯用米貝,弗忍虛也。

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

〈注〉且兼辭以言,且知譏兼之也。含言歸者,時主持含來也。去天者,含者,臣子職以至尊行至卑事,失尊之義也。不從含,晚言來者,本不當含也。主書者從含也。〈疏〉含者,臣子職以大宰掌之故也。含者,殯前之禮,遙始行之,故知晚。然則宜言來以見晚,而不言來者,正以本不當含,寧得責其晚乎。主書者從含也,言春秋主書此事者,正欲譏其含,而并言且賵者,因譏之。

《穀梁傳》: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

〈注〉禮含賵襚,各異人。〈疏〉知各異人者,《雜記》稱諸侯之喪,有賵者,有含者,有襚者。

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

〈注〉何休曰: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矣。何以言來,鄭君釋之曰:秦自敗于殽之後,與晉為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用或作辭。

賵以早。

〈注〉乘馬曰:賵乘馬所以助葬,成風未葬,故書早。

而含已晚。

〈注〉已殯,故言晚。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

《胡傳》:珠玉曰含,車馬曰賵。歸含且賵者,厚禮妾母也。不稱天王,弗克若天也。春秋繫王於天,以定其名號者,所履則天位也,所治則天職也。所敕而惇之者,則天之所敘也。所敘而庸之者,則天之所秩也。所賞所刑者,則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討也。夫婦,人倫之本,王法所尤謹者,今成風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夫歸含賵焉,而成之為夫人。

〈大全〉陳氏曰:賵常事不書,惟賵仲子成風特書之,則遂命為夫人也。春秋之初,猶以為非常事也。宣之敬嬴,襄之定姒,昭之齊歸,雖命為夫人,不復書矣。孟子卒,不赴于京師。孔子曰: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昭公始也。

則王法廢,人倫亂矣,是謂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稱天,以謹之也。

〈大全〉汪氏曰:禮經天子諸侯於妾無服。而周官職喪掌諸侯之喪,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喪,亦不及邦國夫人之喪也。今王歸含賵,則是魯以成風之喪赴於京師矣。夫人之喪,猶不當赴於王,況妾母乎。王之賜以含賵,其責已深,而魯之往赴,其罪亦不可揜矣。春秋王禮之施於魯者,唯桓文二公為數,且盛而紊。瀆三綱有如此者,亦可悲夫。 趙氏曰:公穀皆云,兼之非禮也。據禮含、賵、襚、止一人兼行爾。若每事須一人,則罄王朝之臣不足以充喪禮之使也。 劉氏曰:鄰國含賵襚,猶共一大夫,況王者於其臣妾乎。《穀梁》又云: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亦非也,宰咺言來,豈周事之用乎。

《春秋》: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無傳〉

〈注〉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

王使召伯來會葬。

〈注〉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

《左傳》: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公羊傳》:成風者何,僖公之母也。

《穀梁傳》:會葬之禮,於鄙上。

《胡傳》:仲子雖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為疑,故別為立宮,而羽數特異。此雖非禮之正,然不祔於姑,猶有辨焉。至是成風書葬,乃有二夫人祔廟,而亂倫易紀,無復辨矣。故禮之失,自成風始也。

〈大全〉蘇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為之立宮,而不祔,不書其葬,蓋禮之正也。自成風以來,妾母皆葬,蓋祔也。魯禮之變,自此始矣。 高氏曰:既以夫人之禮薨之,復以小君之禮葬之,又別為之諡焉。書實以示譏也。

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既不稱天矣。又使召伯來會葬,又與貶焉。何也。歸含且賵,施於妾母已稠疊矣。又使卿來會葬,恩數有加焉,是將祔之於廟也。而致禮於成風盡矣。聘一也,含賵而又葬,則其事益隆,亂人倫,廢王法甚矣。再不稱天者,聖人於此尢謹其戒,而不敢略也。

〈大全〉汪氏曰:春秋君夫人葬,惟僖公及成風。王使大夫來會葬。 蜀杜氏曰:薨而賵含,尚曰不可。況又使卿會葬乎。故復去天,以示義。 家氏曰:天子之於諸侯,有會葬之禮,非所以施之妾母也。元年書叔服,此年書召伯,五年之間,後先兩會葬,或稱天王,或王不稱天。比事而觀其義,豈不甚明乎。 陳氏曰:王不稱天於追錫,桓公見之,至是再見以夫人之禮喪成風也。莊僖之際,天下知有盟主而已。而襄王之季年,更有事於諸侯。於是叔服會葬,毛伯錫命,尤汲汲於魯也。尤汲汲於魯而何為乎。成風一人賵含之,一人葬之,以是懷諸侯。吾見周之益陵遲矣。 劉氏曰:左氏曰禮也,非也。庶子為君,為其母無服,不敢貳尊者也。妾母稱夫人,王不能正,又使公卿會葬,何禮之有。何休謂去天者,不及事天子會葬諸侯,而有早晚小失耳。未可,即以為過也,何至遂貶去天乎。

文公九年

《春秋》: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注〉秦僻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

《左傳》: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

〈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并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

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

〈注〉送死不及尸,故曰不當事。〈疏〉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

《公羊傳》:其言僖公成風何,兼之,兼之非禮也。

〈注〉禮王於敬,當各使一使,所以別尊卑。

曷為不言及成風,成風尊也。

〈注〉不可使卑及尊也,母尊序在下者明。婦人有三從之義,少繫父,既嫁繫夫,夫死繫子。

《穀梁傳》: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胡傳》:秦人歸襚,而曰僖公成風者,非兼襚也。亦猶平王來賵仲子,而謂之惠公仲子爾。仲子,惠公之妾也。然則風氏亦莊公之妾,曷不書曰來歸莊公,成風之襚乎。曰寵愛仲子,以妾為妻者,惠公也,故書惠公仲子。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夫者,當明夫道,不可亂嫡妾之分,以卑其身。尊崇風氏立為夫人者,僖公也。故書。僖公成風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子者,當明子道,不可行僭亂之禮,以賤其父。聖人垂戒之義明矣。

〈大全〉啖氏曰:按僖公成風與惠公仲子,《何殊傳》謂兩人誤也。若實襚兩人,豈以子居母上乎。公羊之說非也。 高郵孫氏曰:成風以妾母,僭稱夫人,書薨、書葬,皆用夫人之禮。於是秦人歸襚,聖人正其法曰:僖公成風。猶曰:成風之所以為夫人,以僖公之失禮也。《穀梁》云: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夫天王含賵會葬,皆備兼人之禮,秦人豈能弗夫人而以妾母為辭乎。秦欲與魯通好,不應殺其禮。

文公十有二年

《春秋》: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注〉既嫁成人,雖見出棄,猶以恩錄其卒。〈疏〉《正義》曰:天子諸侯絕期嫁女於諸侯,則尊同恩成於敵體。其禮不為降卒,則服大功。九月,叔姬既為杞之夫人,雖見出棄,猶以恩錄其卒喪服。女子既嫁,而反在父母之室,從本服,為之齊衰期。此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杜譜不知此叔姬是何公之女,要姑與姊妹皆服期也。《釋例》曰:出棄之女,反在父母之室,則與既笄成人者同,故亦書卒也。

《左傳》:杞桓公來朝,始朝公也。且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

〈注〉不絕昏,立其娣以為夫人,不書來歸,未笄而卒。〈疏〉傳例出曰:來歸不書,來歸未歸而卒也。既歸而卒,亦當書之。成五年,杞叔姬來歸,八年書卒是也。

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

〈注〉女未嫁而卒,不書。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傳曰:訐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文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

〈注〉既許復之,故從大夫例,書卒。〈疏〉《正義》曰:傳稱請葬,不許明年。傳云:葬視共仲,則是不得從大夫禮,葬而得從大夫例。書卒者,卒葬異禮,事不相連。

公羊〈無傳〉

〈注〉已絕卒之者,為後齊脅魯歸其喪有恥,故為內諱,使若尚為大夫。

《穀梁傳》: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何也。為受其喪,不可不卒也。其地於外也。

〈注〉据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後,不言卒。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卒于貍蜃。《傳》曰:其地未踰竟。宣八年,仲遂卒于垂。垂,齊地,然則地或踰竟,或未踰竟。凡大夫卒在常所,則不地。地者,皆非其常所,隨所在而書其地耳,不係於踰竟與不踰竟。

文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注〉大夫喪還,不書。善魯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特錄敖喪,歸以示義。

《左傳》書曰:齊人歸公孫敖之喪,為孟氏且國故也。

〈注〉為惠叔毀請,且國之公族,故聽其歸殯而書之。

《公羊傳》:何以不言來,內辭也。脅我而歸之,筍將而來也。

〈注〉筍者,竹箯,一名編輿,齊魯以此名之曰筍。將送也,為叔姬淫惡魯類,故取其尸置編輿中,傳送而來,脅魯令受之,故諱不言來。起其來有恥,不可言來也。不月者,不以恩錄,與子叔姬異。

《胡傳》:公孫敖,慶父之後,行又醜矣。出奔他國,其卒與喪歸皆書于策者,許翰以謂文伯、惠叔二子之哀,誠無已也。故魯人從其請,國史記其事。仲尼因而不革者,以敖著教也。

〈大全〉高氏曰:魯既許之復,而立其子為仲孫氏矣。豈有臣其子,而不使之奔其父之喪者乎。崇公族之恩,篤君臣之義,則姑聽其家,以其喪歸可也。 汪氏曰:不言來歸,蓋齊人但遺於竟上,而敖之子自取以葬,故不曰來于哀姜。《書》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而不曰齊人歸之,此夫人與大夫之別也。或謂敖廢君命,不當錄其卒,又不當受其喪。今按敖實魯國之罪人,喪無可歸之義。而惠叔哀毀以請,懇

切之至,遂許以歸葬。聖人紀之于《春秋》,一以閔其子之孝,一以著三桓漸強之由。雖有罪而獲赦也。

劉氏曰:有來者,有不來者,此其不來者也。《春秋》

據實而書耳。敖死殆十月,豈可置之編輿以行哉,公羊之說,非也。

文公十有六年

《春秋》: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毀,泉臺。

《穀梁傳》:喪不貳事,貳事,緩喪也。以文為多失道矣。自古為之,今毀之,不如勿處而已矣。

〈注〉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當莫處。

文公十有七年

《春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

《左傳》:夏,四月,癸亥,葬聲姜。有齊難,是以緩。

〈注〉過五月之例。

《公羊傳》:聖姜者何。文公之母也。

文公十有八年

《春秋》: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臺下。

《穀梁傳》:臺下非正也。

〈疏〉非正與僖同,重發之者,僖是小寢。此則臺下嫌異,故發之。

《春秋》: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

《左傳》:秋,襄仲莊叔如齊,惠公立,故且拜葬也。

〈注〉襄仲賀惠公立莊叔,謝齊來會葬。

《春秋》:冬,十月,子卒。

〈注〉先君既葬,不稱君者。魯人諱弒,以未成君書之,子在喪之稱。

《左傳》: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

《公羊傳》:子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注〉所聞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與子般異。

《穀梁傳》:子卒不日,故也。

〈注〉故,殺也。不稱殺,諱也。

《胡傳》:諸侯在喪,稱子繼世,不忍當也。既葬,不名終人子之事也。踰年稱君,緣臣民之心也。子卒,何以不日遇弒,不忍言也。既葬而不名,不名而遇弒者,不日以見其弒子赤是也。踰年而稱君,稱君而遇弒者,不地以見其弒閔公是也。何以知其賊乎。上書大夫並使,下書子卒夫人歸,則知罪之在公子遂矣。孫于邾出奔莒,則知罪之在夫人與慶父矣。繼世之恩,終事之重,情文之節,隱惡之禮,記事之信,誅亂臣討賊子之義備矣。

宣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

〈注〉不譏喪娶者,不待貶責而自明也。〈疏〉《正義》曰:文公喪未期,此時已娶。違禮不譏者,此事甚惡言,不待貶責而惡自明也。

《胡傳》:魯秉周禮,喪未期年,遣卿逆女,何亟乎。太子赤齊出也,仲遂殺子赤及其母弟而立。宣公懼於見討,故結昏於齊,為自安計,越典禮以逆之。如此其亟而不顧者,必敬嬴。仲遂請齊立接之,始謀也。

〈大全〉家氏曰:宣公繼世之初,斬焉在疚,而首遣大夫如齊逆女,所遣者又同惡之大夫。《春秋》書之,所以著敬嬴,襄仲弒君篡國之本謀亦以見。齊元無道,黨其臣而使之弒君也。 王氏曰:赤,齊之甥也。憂齊之有所黨,故欲急昏於齊也。公穀謂譏喪娶,不知喪娶之不足罪也。可罪者,喪娶之故也。

其後滕文公定為三年喪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也。喪紀寖廢,夫豈一朝一夕之故,自文宣莫之行矣。此所謂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也。

〈大全〉臨川吳氏曰:文公使公子遂納幣已非禮,況宣公逆夫人,而可使僖祖之弟乎。然負篡弒之罪而急於結齊昏,以定其位者,乃惡之大。喪娶,卿逆之非禮,則其惡之小者爾。 汪氏曰:文公未終禫制而圖昏,《春秋》深加貶黜,不書逆者姓名,不書如齊,不稱夫人,不稱氏,以著其罪。宣公未及期年而亟於喪娶,《春秋》書使卿逆女,書夫人至,僅去夫人之氏,此非特從同同之例,蓋以宣公之惡有大於喪娶者,故詳錄之。以見其緃私欲而紊典禮,實欲結大援而逭天討也。 石氏曰:翬弒隱公,遂殺子赤。桓公之立,逆女使翬。宣公之立,逆女使遂。斯二人者,在國以為賊,而桓宣以為忠也。故終桓宣之世,翬遂,皆稱公子無異辭。

《春秋》:夏,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

《公羊傳》:放之者何,猶曰無去是云爾。然則何言爾,近正也。此其為近正奈何。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古者臣有大喪,則君三年不呼其門。

〈注〉重奪孝子之恩也,禮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故孔子曰:夏后氏三年

之喪,既殯,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周人卒哭而致事。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

已練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

〈注〉此說時衰政失,非謂禮當然。

君使之,非也。

〈注〉非古道也。

臣行之,禮也。

〈注〉臣順為命,亦禮也。此與君放之非,臣待君放正同,故引同類相發明。

閔子,要絰而服事。

〈注〉禮已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疏〉解云間傳文孔子蓋善之也者,蓋猶是也。言於此三事,孔子皆善之。其三事者,初則要絰而服事,次則謂君為古者,後則退而致仕是也。

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蓋善之也。

〈注〉既事畢,言古者不敢斥君。即近也,善其服事,外得事君之義。致仕內不失親,親之恩,言古者,又孫順不訕其君也。不言君子者,時賢者多以為非,唯孔子以為是。

宣公八年

《春秋》: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無傳〉

〈注〉蓋有疾而還,大夫受命而出,雖死以尸將事。遂以疾還,非禮也。

《公羊傳》:其言至黃乃復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復,譏,何譏爾。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而不反。

〈注〉聞喪者,聞父母之喪。徐行者,不忍疾行。又為君,當使人追代之。以喪喻疾者,喪尚不當反,況於疾乎。

《春秋》:辛巳,有事於大廟,仲遂卒於垂。

〈注〉有事,祭也。仲遂卒與祭同日,略書有事為繹張本。

《穀梁傳》:為若反命而後卒也。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疏之也。何為疏之也。是不卒者也,不疏,則無用見其不卒也。

〈注〉若書公子,則與正卒者同。故去公子以見之。

則其卒之何也。以譏乎宣也。其譏乎宣何也。聞大夫之喪,則去樂,卒事。

《胡傳》:有事言時祭,此公子遂也。曷為書字,生而賜氏俾世其官也。曷為書卒,以事之變卒之也。

〈大全〉廬陵李氏曰:仲遂弒君,正與公子翬同,當不書卒。此書卒者,因事之變,以明卿卒不繹之禮也。

《春秋》: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注〉繹又祭,陳昨日之禮,所以賓尸萬舞,名籥管也。猶者,可止之辭。魯人知卿佐之喪,不宜作樂而不知廢繹,故內舞去籥,惡其聲聞。〈疏〉《正義》曰:沈氏云,案曾子問:嘗禘郊社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廢,則卿喪不廢正祭。繹是又祭,為輕,故當廢之。

《左傳》:有事於太廟,襄仲卒而繹,非禮也。

《公羊傳》:繹者何。祭之明日也。萬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籥舞也。其言萬入去籥何。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存其心焉爾,存其心焉爾者何。知其不可而為之也。猶者何。通可以已也。

〈注〉禮大夫死,為廢一時之祭。有事於廟,而聞之者去,樂卒事,而聞之者廢。繹日者,起明日也。言入者,据未奏,去籥時書。凡祭,自三年喪已下,各以日月廢時祭,唯郊社越紼,而行事可。

《穀梁傳》:猶者,可以已之辭也。繹者,祭之旦日之享賓也。萬入,去籥。以其為之變,譏之也。

〈注〉內舞去籥,惡其聲。聞此為卿變為常禮,是知其不可而為之。

《胡傳》:繹者,祭之明日,以賓尸也。猶者,可已之詞。萬,舞也,以其無聲也。故入而遂用籥管也,以其有聲也,故去而不作。是謂故知不可存其邪心,而不能格也。

〈大全〉張氏曰:喜怒哀樂,發而中節,謂之和。仲遂殺嫡,宣公以其私於己,而愛之生,賜之氏。今出使擅返,不正其罪,其喜樂既不以正,聞喪當哀,又復心知其不可,故行吉禮。春秋謹書始末,以見其心不正,而施之宗廟,朝廷者謬戾。如此詳觀書法,見聖人格心之道矣。

《禮》:大夫卒當祭,則不告。

〈大全〉汪氏曰:《檀弓》衛太史柳莊寢疾,公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今按君在祭,不當告。故衛獻公越常禮以厚其臣。然疏謂祭事雖了,與尸為禮未畢耳。

終事而聞,則不繹不告者,盡肅敬之誠於宗廟。不繹者,全始終之恩於臣子。今仲遂國卿也,卒而猶繹,則失寵,遇大臣之禮矣。《春秋》雖隆君抑臣,而體貌有加焉,則廉陛益尊,而臣節礪後世。法家專欲隆君,而不得其道。至以犬馬國人相視,大倫滅矣。聖人書法如此存,君臣之義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春秋》書仲遂卒,猶繹。謂君與卿佐

為一體,股肱或虧,豈不隱痛。仁宗以富弼,母喪在殯,罷春宴。韓魏公薨,神宗發哀,過舉數,皆得春秋之法。或問去樂卒事是否。曰:凡享祀宗廟,當盡禮。卿卒於外而去樂卒事,是私家強,公室弱也。君臣上下纔過,毫釐即失正。以此看《春秋》於人倫,上有無窮妙意。 石氏曰:禮有重輕、先後之不同。以祭視繹,則祭為重,而繹為輕。以繹視卿佐之喪,則繹為輕,而卿佐之喪為重。有國者當圖其稱也。 孫氏曰:仲遂雖卒,猶當追正其罪。宣公不能正遂之罪,則當為之廢繹。何者。君臣之恩未絕也。 廬陵李氏曰:猶為可已之辭,三傳皆同此事,與昭十五年叔弓卒略同。彼以去樂卒事為得禮,此以猶繹為失禮,皆記事之變也。又曰:遂之生,不當賜氏而賜氏。遂之卒,不當繹而猶繹。或進或退,一則謹世臣之始,一則重大臣之終,並行而不相悖也。

《春秋》:夏,六月,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傳》: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稱夫人。自成風聞季友之繇,事友而屬其子。及僖公得國,立以為夫人。於是乎,嫡妾亂矣。《春秋》於風氏,凡始卒四貶之,則禘於太廟。秦人歸襚,榮叔含賵,召伯會葬,去其姓氏不稱夫人,王再書而無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屬宣公不待,致於太廟,援例以立,則從同,同而無貶矣。其意若曰:以義起禮為可繼,苟出於私情而非義,後雖欲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以著其非。

《春秋》: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敬嬴公穀作頃熊〉

〈注〉反哭成喪,故稱葬小君。

《左傳》:冬,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禮也。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

〈注〉懷思也。〈疏〉正義曰:《曲禮》云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卜葬先卜遠日,辟不思念其親。今若冒雨而葬,亦是不思其親,為雨而止禮也。王制云:庶人葬,不為雨止者。鄭元云:雖雨猶葬,禮儀少也。

《公羊傳》:頃熊者何。宣公之母也。而者何,難也,乃者何,難也。

〈注〉謂問定公日下昃,乃克葬。

曷為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

〈注〉禮卜葬從遠日,不克葬見難者,臣子重難不得以正日葬其君。言乃者,內而深。言而者,外而淺。下昃日昳久,故言乃,皆所以起孝子之情也。雨不克葬者,為不得行葬禮。孔子曰:死葬之以禮,故不得行禮,則不葬也。魯錄雨不克葬者,恩錄內尤深也。別朝莫者,明見日乃葬也。

《穀梁傳》: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

〈注〉徐邈曰:案經文,是己丑之日,葬喪既出而遇雨,若未及己丑,而卻期無為逆,書此日葬禮喪事有進無退。又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則人君之張設,固兼備矣。禮先遷柩於廟,其明昧爽而引。既及葬日之晨,則祖行遣奠之禮設矣。故雖雨,猶終事,不敢停柩久次。〈疏〉釋曰:舊解,案禮庶人懸封葬,不為雨止,明天子諸侯不觸雨而行可知也。《傳》言不為雨止者,謂不得止葬事,而更卜遠日,喪不以制也。者謂,不得臨雨而制喪事,豈有諸侯執紼者五百人,安得觸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說,理之不通,今案傳文云: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是葬為雨止,喪事不以禮制也。上文云: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明為雨止,則非禮可知,安得云傳意:葬為雨止乎。又且范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則是從徐說矣,何為述范義而違之哉。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者,《毛詩傳》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禦暑,是也。

而,緩辭也。足乎日之辭也。

〈疏〉釋曰:言緩辭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緩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辭也。是二文相對為緩急,故《公羊傳》云:曷為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是二文相對也。

《胡傳》:成風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將祔於廟,而始有二夫人也,則四貶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以小君使祔於廟,無貶,以正之從同。同,可也。而於宣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婦之,何也。曰:婦,有姑之辭,見敬嬴,遂以子貴,援例而亟立為夫人也。僖公享國八年,然後致成風,而敬嬴之亟也。雖云援例,魯君臣之責亦可知矣。無貶而書,法若此者,猶桓宣弒君,而書即位爾。敬嬴以其子宣公屬,諸襄仲殺太子及其母弟,雖假手於仲,實敬嬴之謀也。《經》書:子赤卒,夫人姜氏歸於齊。其文無貶而讀者,有傷切之意焉,則以秉彝不可滅也。《傳》謂哭而過市,市人皆哭。敬嬴逆天理,拂人心之狀慘矣。其於終事,雨不克葬,著咎徵焉。

〈大全〉汪氏曰:《春秋》內葬十有九年,唯敬嬴、定公二喪遇雨。定公得國於逐君之賊,敬嬴殺嫡立庶。故於終事,皆遭陰譴。

而謂無天道乎。此皆直書,以見人心與天理之不可誣者也。夫喪事即遠,有進無退,浴於霤中,飯於牖下,小殮於戶內,大殮於阼階,殯於客,位遷於廟,祖於庭,塴於墓,以弔賓,則其退有節。

〈大全〉坊記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檀弓。君於大夫將葬,弔於宮。及出,命引之,三步則止。如是者,三君退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以虞事,則其祭有時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或曰:卜葬先遠日,所以避不懷也。諸侯相朝與旅見天子,入門而雨,霑服失容,則廢。矧送終大事,人情所不忍。遽者,反可冒雨,不待成禮而葬乎。潦車載蓑笠,士喪禮也。有國家者,乃不能為雨備,何也。且公庭之於墓,次其禮意,固不同矣。不得不可以為悅無財,不可以為悅得之為有財。古之人皆用焉,而不能為之備,是儉其親也,不亦薄乎。故《穀梁》子曰: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厚葬,古人之所戒,而墨之治喪也。以薄,又君子之所不與。故喪事以制,春秋之旨也。

〈大全〉孫氏曰:雨不克葬,譏無備也。葬既有日,不為雨止。己丑之日,喪既行,而遇雨也。且雨之遲久不可得而知,或浹旬彌月,其可停柩路次不行乎。 高郵孫氏曰:孔子葬母,雨壞其墓門,人修之。孔子不樂。老聃助葬,日食而止。既明而後行,蓋雨則常有,可以前備。而日食非常,不可預知也。《春秋》書雨不克葬,蓋譏之也。 汪氏曰:《禮記·孔氏正義》云:在廟未發之時,庶人及卿大夫亦得為雨止。若其已發在路,及葬,則不為雨止。其人君在廟,及在路,及葬,皆為雨止。今考此年上書:葬我小君敬嬴,而下書雨不克葬,則及葬而雨也。苟在廟未發,則當云庚寅葬,而不云己丑葬矣。季文子適晉,而求遭喪之禮,以行宣公,曷乃不預備遇雨之具乎。然潦車載蓑笠,縣封葬,不為雨止,皆士庶人之制,而非國君之制。《穀梁》譏不克葬,而左氏以為得禮,近世名儒亦有講於此者。有謂雨而無害於力役者,雖葬可也,其或天變駭異,雨甚水至,不可以即土汲汲焉。葬反為不可追之悔,則左氏之說亦未為失。然權二者之宜,在乎孝子慈孫之誠敬何如耳。春秋之書將以垂法於後。國君之葬,宜無所不備以雨,故不克葬,明日乃克葬,謂之無貶不可也。

宣公九年

《春秋》:秋,取根牟。

《公羊傳》:根牟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繫乎邾婁,諱亟也。

〈注〉亟,疾也。屬有小君之喪,邾婁子來加禮,未期而取其邑,故諱不繫邾婁也。上有小君喪,而下諱取之,則邾婁加禮明矣。未期年從加禮數者,猶王子虎從會葬數。〈疏〉上八年冬十月,葬頃熊之時,邾婁子使人來加禮。今年七月而取邑,故言未期也。加禮者,或是賵襚之屬,皆是葬前之事,而要繫會葬言之。言未期者,欲取諱亟之義強故也。必知過期之後,不復諱之者,正以定。十五年夏五月,定公薨,邾婁子來奔喪。至於哀元年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注云:邾婁子新來奔喪,伐之不諱者,期外恩殺惡輕,明當與根牟有差是也。此未期之義,從加禮數之。若取薨之時,則過於期矣。若似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寢。文元年,天王使叔服來會葬,夏四月葬我君僖公。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傳》云:王子虎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新使乎我也。注云:王子虎即叔服也,新為王者使來會葬,在葬後三年中卒。君子恩隆於親,親則加報之,故卒明當有恩禮也。然則王子虎之卒在文三年夏,若數來會葬之時,則在三年之內。若數公卒時,四年矣。與此相似,故猶之。

《春秋》:秋,九月,辛酉,晉侯黑臀卒於扈。

〈注〉卒於竟外,故書地。〈疏〉《正義》曰:其君卒,或書地,或不書地,皆從赴。今云:卒於竟外,故書地者,晉侯實在境外卒,非以為例也。劉炫云:襄七年,鄭伯髡頑卒於鄵昭。二十五年,宋公佐卒於曲棘。竟內亦書地,非竟外。

《公羊傳》:扈者何。晉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以地。卒於會,故地也。

〈注〉起時衰,多窮厄伐喪,而卒於諸侯會上,故地危之。

未出其地,故不言會也。

〈注〉左右皆臣民所,卒於會上,危愈於竟外,故不復著言會也。出外死有輕重,死於師,尤甚於會。次之於人國,次之於封內,最輕不書葬者,篡故也。〈疏〉時衰,多窮厄伐喪。師者,用兵之處而君死焉。故言於師,著其危甚。云於會次之者,與人交接之處,或相

劫詐未可知,而君卒焉,故言次之。云於人國次之者,正以時多背死向生,而君卒於竟外,似有掩襲之理,但於主國有賓客之道,是故又以為次矣。云於封內最輕者,正以左右皆民臣,危少於竟外,是以不言於會矣。但有外國之人,亦有危理,故書其地。若不聚會,直卒於封內者,仍自不地。

《穀梁傳》:其地,於外也。其日,未踰竟也。

〈注〉外,謂國都之外。諸侯卒於路寢,則不地。《傳例》曰:諸侯正卒則日,不正則不日。舊說踰竟,亦不日。然則諸侯不正,而與未踰竟,無以別之矣。案襄七年,鄭伯卒於操。此年,晉侯卒於扈。文正與襄二十六年,許男卒於楚。同恐後人謂操、扈是國,故於疑似之際,每為發。《傳》曰:未踰竟也。〈疏〉《釋》曰:晉侯黑臀,不書葬者,舊解以為篡立故也。今案黑臀既書日卒,未必篡立。蓋魯不會,故不書也。

宣公十年

《春秋》:十年,夏,六月,公孫歸父如齊葬齊惠公。

《胡傳》:歸父,仲遂之子,貴而有寵。宣公深德齊侯之能,定其位,而又以濟西田歸之也。故生,則傾身以事之,而不辭於屈辱。沒,則親往奔喪,而使貴卿會其葬,亦不顧天王之禮闕然莫之供也。比事考,辭義自見矣。

〈大全〉汪氏曰:春秋以卿會葬,惟襄王、景王、晉之襄平昭公。此年,齊惠及宋平、滕成八見而已。天子之喪動天下屬,諸侯遣卿送葬,夫亦亡於禮者之禮耳。晉之諸君猶曰:霸國也。齊惠之葬,乃宣公所以報私恩,而宋平則意如所以厚私姻也。若滕,則其君屢會葬於魯矣。當時,諸侯慢於至尊,而謹於強大,莫不皆然。靈王之喪,鄭簡公在楚,印段實往,王吏不討子,太叔反以為口實。積習所致,可勝嘆哉。

宣公十有二年

《春秋》:春,葬陳靈公。

〈注〉賊討國復二十二月,然後得葬。

《公羊傳》:討此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葬。君子辭也。楚已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注〉無所復討也,不從殺泄冶。不書葬者,泄冶有罪。故從討賊書葬,則君子辭與泄冶罪兩見矣。不月者,獨甯儀行父有訴楚功,上已言納,故從餘臣子恩薄略之。〈疏〉賊不討,不書葬者,欲責臣子不討賊。今而書葬,則知賊已討矣。又且君殺無罪大夫,則不書其葬。今靈公殺泄冶而得書葬,則知泄冶有罪明矣。故云兩見矣。正以卒日葬月,大國之常,今書春,故須辨之。

《胡傳》:討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葬。天下之惡一也。本國臣子或不能討,而上有天王,下有方伯。又其次有四鄰,有同盟,有方域之諸侯,有四夷之君長。與凡民皆得而討之,所以明大倫,存天理也。徵舒雖楚討之,陳之臣子亦可以釋怨矣。故得書葬,君子辭也。

宣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左傳》: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太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稱弟,皆母弟也。

《胡傳》:公子為正大夫而書卒,貴也。不為大夫而特書卒,賢也。

宣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吳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絕而不書。〈疏〉《正義》曰:諸侯之葬,魯不會,則不書。知吳楚之葬為僭,不書者。襄二十九年,《傳》稱:葬楚康王,公親送葬,經亦不書。故知其不為魯不會也。《禮坊記》曰:天無二日,國無二王,示民有君臣之別。春秋不書楚越之王喪,恐民之惑也。鄭元云:楚越之君僭號稱王,不稱其喪,謂不書葬也。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

〈注〉葬從臣子辭,當稱王。故絕其葬,明當誅之。至此卒者,因其有賢行。

《穀梁傳》:夷狄不卒,卒,少進也。卒而不日,日,少進也。日而不言正、不正,簡之也。

《胡傳》:楚僭稱王,降而稱子者,是仲尼筆之也。其不書葬者,恐民之惑,而避其號,是仲尼削之也。

《春秋》:冬,十月,壬戌公薨於路寢。

《穀梁傳》:正寢也。

《春秋》: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笙公穀作檉〉

《左傳》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

《公羊傳》: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歸父使晉,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踊,反命乎介,自是走之齊。

〈注〉主書者,善其不以家見,逐怨懟成。踊哭君終,臣子之道,起時莫能然也。言至檉者,善其得禮於檉。言遂者,因介反命是也,不待報罪也。

《穀梁傳》:還者,事未畢也。自晉,事畢也。與人之子守其父之殯,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至檉,遂奔齊。遂,繼事也。

〈注〉人之子,謂歸父子也。言成公與歸父子,共守宣公殯捐棄也,奔猶逐也。言成公棄父之殯,逐父之使使,謂歸父也。父命未反而已逐之,是與親奔父無異。

《胡傳》:仲尼稱:孟、莊子之孝,其不改父之臣與父之政,是難能也。又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夫仁人孝子於其父之臣,非有大不可。如晉悼公於夷羊五之屬,必存始終進退之禮,而不遽也。歸父以君命出使,未反而君薨在聘。禮有執圭復命於殯之文,升自西階,子臣皆哭,情亦戚矣。今宣公猶未殯,而東門氏逐忍乎哉。《書》曰:歸父還自晉者,已畢事之詞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歸父受命而聘晉,雖已至於晉,而反矣。然而未復命於殯,則不可謂已終事也。歸父欲入而復命,則必見殺。見殺,則增君之惡,其出奔賢於入也。況又壇帷復命於介,袒括髮即位,哭三踊而出,不失禮乎。曰還,曰至,以終事之辭免歸父也。

至笙遂奔齊者,罪成公君臣,死君而忘父逐之亟也。《穀梁》:子曰: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得經意矣。君薨,家遣方寸宜亦亂,而造次顛沛不失禮焉。非志於仁者,弗能也。詞繁而不殺,歸父之善自著矣。比事以觀,則見當國者有無君之心。此《春秋》所以作,不可不察也。

〈大全〉汪氏曰: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則壅君命而廢使事者也。歸父如晉,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則能達君命,而盡使事者也。然楚箴尹克黃使於齊還,及宋,聞若敖氏既滅,其人曰:不可以入矣。箴尹曰:棄君之命,獨誰受之君天也。天可逃乎。遂歸復命,而自拘於司敗歸父,苟能不避斧鉞之誅,而歸復命于殯,斯為盡人臣之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