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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三
春秋四傳〈僖公元年 二年 四年 八年 九年 十有四年 十有六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七年 三十有三年 文公元年 二年〉
禮儀典第八十三卷
喪葬部總論三
《春秋四傳》僖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弒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
〈註〉僖公繼成君,閔公繼未踰年,君禮諸侯臣諸父兄弟。以臣之繼君,猶子之繼父也。其服皆斬衰,故傳稱臣子一例。
《胡傳》:不書即位,內無所承,上不請命也。閔公薨,夫人孫於邾,慶父出奔莒公於是焉。以成風所屬而季子立之,內無所承也。嗣子定位於初喪,而魯使不告於周,明年正位改元而周,使亦不至於魯。又明年服喪已畢而不見於京師,上不請命也。承國於先君者,父子之倫請命於天王者,君臣之義。今僖公內無所承,上不請命不書,即位正王法也。
《春秋》: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註〉不言齊人殺諱之書地者,明在外薨。〈疏〉《正義》曰:夫人之薨例不書地。書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齊人乃以其喪歸耳。
《公羊傳》:夷者何,齊地也。齊地,則其言齊人以歸何。夫人薨於夷。則齊人以歸。
〈註〉夫人所以薨於夷者,齊人以歸至夷。
夫人薨於夷,則齊人曷為以歸。桓公召而縊殺之。
〈註〉先言薨後言以歸而不言喪者,起桓公召夫人於邾,婁歸殺之於夷,因為內諱恥使,若夫人自薨於夷,然後齊人以歸者也。主書者,從內不絕錄,因見桓公行霸正誅不阿,親親疾夫人淫佚,二叔殺二嗣子而殺之。
《穀梁傳》:夫人薨不地,地,故也。不言以喪歸,非以喪歸也。加喪焉,諱以夫人歸也。
〈註〉泰曰:齊人實以夫人歸殺之於夷,諱故使若自行至夷遇疾而薨,然後齊人以喪歸也。歸在薨前而今在下,是加喪之文也。經不言以喪歸者,以本非以喪歸也。《傳》例曰:以者,不以者也。微旨見矣。
其以歸薨之也。
〈註〉以歸然後殺之。〈疏〉釋曰:不言以喪歸,謂承夫人薨於夷下,不云齊人以喪歸也。非以喪歸,謂原本實不以喪歸,故不得言之也。加喪焉者,謂齊人以夫人歸,然後殺之。今經書薨文在上,是加喪之文也。謂諱齊人以我夫人殺之,故加喪文於上,似若夫人行至夷遇疾而死,然後齊人以其喪歸也。其以歸薨之者,謂其實以歸之,然後始薨之實殺。傳言薨之者,傳以經文諱殺,故順經為文。
《胡傳》:夫人薨不地,其曰薨於夷故也。桓公召而殺之也。其曰齊人以歸者,以其喪歸於魯也。齊為盟主義得舉法,是霸者之所以行乎。諸侯也。既誅其人又歸其喪,何居魯欲拒而勿受乎。則子無讎母之義,受而葬之乎。已絕者,復得享小君之禮,典刑紊矣。故特書以歸而不曰歸夫人之喪,以者不以者也。
〈大全〉沙隨程氏曰:齊人以歸者,以其喪歸於我。或謂齊人取其尸歸於齊者,非也。既薨於齊地,則以歸者,歸於我也。或問齊人以歸是齊人於此時告魯,許之以將歸姜氏歟。抑齊人於此時,送姜氏喪還魯也。若此時送喪還,則曷為至十二月方至據七月薨於夷。至是半年方至,何其久也。 汪氏曰:以歸之義文定及程沙隨,皆謂齊。以喪歸魯,竊詳以歸之,後越一百七十日始至無是理也。經凡言以歸者,歸其國也。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杞伯,逆叔姬之喪以歸是也。凡言歸者,歸於魯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齊人歸公孫敖之喪是也。當從左氏,謂齊以其喪歸也。公穀又謂以歸於夷,然於夷在以歸之上,則自夷而以歸夷,或為魯地,或齊地,雖不可考,蓋殺之於夷而以喪歸齊國,然後魯請而歸於魯耳。不然,何以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而不言至自夷,與至自乾侯同文乎。書齊人以歸,所以著齊人殺之也。不曰齊侯而曰齊人討賊之辭也。左氏謂齊人殺哀姜為已甚,然先儒謂武后篡唐,唐之臣子猶當廢為庶人而戮之,況齊桓而不可殺哀姜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註〉僖公請而葬之,故告於廟而書喪至也。齊侯既殺哀姜,以其尸歸絕之於魯僖公,請其喪而還不稱姜闕文。
《左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君子以齊人殺哀姜也。為已甚矣。女子從人者也。
〈註〉言女子有三從之義,在夫家有罪,非父母所宜討也。
《公羊傳》: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然則曷為不於弒焉貶,貶必於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
〈註〉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故必於臣子集迎之時貶之,所以明誅得其罪因正王法,所加臣子不得以夫人禮治其喪也。貶置氏者,殺子差輕於殺夫,別逆順也。致者,從書薨以常文錄之,言自齊者,順上以歸文。
《胡傳》:夫人預弒二君,幾於亡國,大義已絕,不可復入宗廟矣。書孫於邾薨於夷者,絕哀姜也。書齊人以歸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者,譏桓公也。不稱姓者,殺於齊;不去氏者,受於魯。
〈大全〉王氏曰:不稱姓則許齊桓之能殺,不去氏則罪僖公之受葬。 劉氏曰: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夫人與於亂,桓公正其罪而討之,則安可復配宗廟哉。然則曷為不於死焉。貶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則上之行乎下也,義已矣。故臣子可緣霸主之命以尊宗廟,霸主亦可緣天子之法以絕魯私,請今齊以公義討之,而魯以私意請之,君子以為非義不可通乎。春秋是以貶乎,其以喪至也。 高氏曰:齊誅之,是齊已絕之矣。魯請之,是魯不忍絕之也。是以聖人因其喪至特去姜以絕之於齊,而存夫人氏以見魯之不忍也。然則哀姜之喪不當歸魯,將如之何。曰:即其死所而葬之,可也。
張氏曰:齊人殺哀姜以歸其國,僖公請而葬之。
春秋於其喪至而貶不稱姜,以罪魯僖之不知義也。哀姜得罪於先君,見誅於方伯而可以配祖廟秩烝嘗乎。 劉氏曰:穀梁云不言姜為齊桓諱殺,同姓也。非也。夫人挾小君之尊而弒二子,魯人終不敢討也。桓公為霸主疾禍亂之所自生,豈得顧同姓哉。此非春秋所恥,則非春秋所諱矣。 汪氏曰:文定謂書夫人喪至以譏齊桓。據劉氏專責魯僖之請姑兩存之。 廬陵李氏曰:齊殺哀姜,公穀劉氏胡氏皆以為義,獨左氏曰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也。為已甚矣。女子從人者也。杜氏又以不稱姜為闕文,是不察於春秋之公義矣。
僖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公羊傳》:哀姜者何,莊公之夫人也。
〈註〉誅當絕,不當以夫人禮書葬。書葬者,正齊桓討賊辟責內讎齊。〈疏〉元年夫人氏之喪,不言姜者,是其誅文也。上既誅之,即當合絕不以夫人之禮書葬,而書葬者,欲正齊桓討得其賊故也。而言辟責內讎齊者,公羊之例君弒賊不討不書其君葬,責臣子不討賊,令君喪無所繫矣。今若不書葬,即似責魯臣子不討齊桓,故言正齊桓討賊辟責內讎齊耳。
僖公四年
《春秋》:夏,許男新臣卒。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穀梁傳》:諸侯死於國,不地;死於外,地。死於師,何為不地。內桓師也。
〈註〉齊桓威德洽著諸侯安之。雖卒於外,與在國同。
《胡傳》劉敞曰:諸侯卒於外者,在師則稱師在,會則稱會。今許男一無稱者,此去師與會而復歸其國之驗也。召陵地在潁川,是以許男復焉。古者國君即位而為椑,歲一漆之出疆,必載椑。卒於師曰師卒,於會曰會正也。許男新臣卒,非正也。其為人君,不知命者也。不知命則必畏死,畏死則必貪生,貪生則必亂於禮矣。而後有容身苟免之恥,而後有淫祀非望之惑,此說是也。夫知生死之說通晝夜之道者,亦豈有以異於人哉。苟得正而斃焉,則無求矣。
《春秋》:秋,八月,葬許穆公。
《左傳》: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
〈註〉男而以侯禮加一等,諸侯命有三等:公為上等,侯伯中等,子男為下等。
死王事,加二等。
〈註〉謂以死勤事。〈疏〉《正義》曰:沈氏云朝會亦王事,而別言死王事者,謂因王事或戰陳而死,故別其文也。
於是有以袞斂。
〈註〉袞衣公服也。謂加二等。
僖公八年
《春秋》: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
〈註〉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與殺不薨於寢,於禮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歷三禘,今果行之嫌異常,故書之。
《左傳》: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
〈註〉寢,小寢同。同盟將葬,又不以殯過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則為殯廟赴同祔姑。今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也。〈疏〉《正義》曰:夫人薨葬之禮,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說致之禮,加以薨寢殯廟而不言反哭者,蓋以致於廟者,終始成其尊死生之禮畢,不薨于寢死,不得其所也。不殯于廟葬之,不以禮也。死葬非禮,則先神恥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為書葬以否。假使不書其葬,夫人之禮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譏,非為死者之有,失雖不反哭亦得致之,故于此不言反哭也。《正義》曰:喪大記曰男子不死于婦人之手,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寢,既言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必不得死于君之路寢。言夫人卒于路寢,謂卒于夫人之大寢,對君路寢為小。故云小寢也。同者,同盟之國也。《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于祖,周朝而遂葬。士喪禮,朝而遂葬,與記正同。知周法不殯于廟,而此傳及襄四年皆云不殯于廟以為失禮,知其將葬之時,不以殯過廟耳。殯過廟者,將葬之時,從殯宮出告廟乃葬,非是殯尸於廟中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殯于廟者,以元年十二月喪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則殯于寢也。既殯于寢,自然葬當朝廟,故據葬文亦知殯廟唯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耳。
僖公九年
《春秋》: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左傳》: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注〉在喪,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穉之稱。子者,繼父之辭。公侯位尊上連王者,下絕伯子男。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禮稱亦不言小童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此謂王自稱之辭,非諸夏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相接。〈疏〉《正義》曰:子者,對父之名。故云繫父之辭以未成君,故繫於父,不忍絕之稱也。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又子產云鄭伯,男也。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是公侯之尊絕於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云公侯是其與王相連,特為公侯立稱,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無伯子男,在喪之事既不為立稱,又不得成君,不知其當何所稱也。然按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莊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杜云先君既葬不稱爵者,國人賤之以名赴,則既葬稱爵,未葬稱名也。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尚書康王之誥也。《曲禮》云: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曰余一人,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是禮,天子自稱亦不言小童也。此言王曰小童,必有稱之時,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但不知施何處耳。如《曲禮》之文,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則是未得稱一人,而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者,當以諸侯列土之君將欲各歸其國,故正其成君之稱以答諸侯也。此小童者,王謙自稱之辭,非諸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其公侯曰子,乃是史書之文。二者非相類之事而并為一,凡是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類相接耳,非言小童是策書之例也。《釋例》曰:位彌高者,事彌重重。慮周於經遠,故儀制異於凡人,存其實篤其志,足以敘親疏之情,通萬事之理而已。故諸列國之君在喪,或不得已而修會盟之事,唯公侯特稱子以別尊卑,是言獨為公侯立稱之意。春秋公侯稱子,皆是其父未葬,唯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於時,衛文公已葬而成公稱子。《釋例》曰:衛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志,魯人由此亦修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降從在喪之名,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云修文公之好也。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為襄公諱也。
〈注〉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有不子之惡,後有征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不書葬使,若非背殯也。
《穀梁傳》:宋其稱子何也。未葬之辭也。禮,柩在堂上孤無外事。今背殯而出會,以宋子為無哀矣。
〈注〉欑木如槨,塗之曰殯。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於兩階之上,宋殷後也。〈疏〉釋曰:稱宋子,正也。而云無哀者,宋子非主伯所召,而自會諸侯稱子,嫌
稱子合正無譏,故傳責其背殯也。晉襄背殯,貶之稱人,此經不貶者,宋襄雖背殯出會而子道不虧於理,雖合小譏而文不可貶,責其晉襄上無王命所召,又非國事急重而自為戎首,與敵交戰,非直於理合責於文亦當貶也。其稱子稱侯之例,具於桓十三年疏。《禮記·檀弓》云: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鄭元云菆木周龍輴如槨而塗之也。天子殯以輴車,畫轅為龍也。彼說天子之禮,故云龍輴則諸侯亦設輴而不畫龍,其用木欑之亦如槨,故范云欑木如槨也。〈大全〉汪氏曰:惠王之喪適,當同軌畢。至之際,襄王方居諒陰,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之時,桓公不率諸侯會于京師,反徵冢宰于葵丘,而春秋無譏者,豈桓公能弭王室之大難而功可揜過歟。抑會葬既畢,而修禮于葵丘以明王禁歟。
《春秋》:秋,七月,乙酉,伯姬卒。〈無傳〉
〈注〉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不復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疏〉《正義》曰:嫁於大夫,死不書卒,此許嫁者,嫁於國君也。但未往彼國,不成彼國之婦,故不稱國也。《喪服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其義一也。是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也。禮男子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為之,服成人之服,禮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問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其夫不為服則兄弟不為降,禮諸侯絕旁期,此為將嫁於諸侯,故書其卒。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為之齊衰期也。但於時服否不可知耳。〈大全〉何氏曰:不以蕩禮隆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 啖氏曰:內女為夫人書卒,許嫁為夫人亦然。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 汪氏曰:經書內女未嫁而卒者二,雖曰許嫁,則喪之以成人之禮,亦時君溺愛之過耳。據禮,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為諸侯夫人,則服大功,大功以下則無服,蓋諸侯絕期,苟嫁為諸侯夫人,則尊同,尊同則為之服也。許嫁未可稱夫人而喪之如成人,非禮也。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
〈注〉据杞伯姬不卒。〈疏〉莊二十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注云伯姬不卒者,蓋不與卒于無服,此未適人,何以卒乎。故難之也。
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
〈注〉字者,尊而不泄所以遠別也。婚禮曰女子許嫁笄而禮之稱字。〈疏〉內之公子為大夫者,卒皆稱名。而內女許嫁,卒而稱字者,所以遠別之故也。
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注〉不以殤禮降也。許嫁卒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故從諸侯夫人例。
《穀梁傳》:內女也,未適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許嫁笄而字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注〉女子許嫁不為殤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謂許嫁于諸侯,尊同則服大功九月。〈疏〉釋曰:明內女有書卒之義,故發首云內女也。若其不然,不嫌非內女也。范氏別例云內女卒,葬例有大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云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莊四年,葬紀伯姬,三十年葬紀叔姬,襄二十年宋葬共姬是也。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數之者,與此伯姬同是未適人,故總為一也。喪服大功章云女子子之長殤,傳曰何以大功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於其服也。長殤中殤降成人一等,下殤降成人二等,又喪服傳曰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長殤中殤總言之者,據大功以上也。其葬殤之禮亦與成人有異,故《檀弓》云: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是也。女子許嫁而笄,猶男子之冠也。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禮諸侯絕期,故許嫁於諸侯則服之,若嫁與大夫則不服也。禮姊妹與己之女同服齊衰,若出嫁則為之降至大功九月,禮意為降者,取受我而厚之。夫為之期,故我為之降計,此伯姬未至夫家。按曾子問云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齊衰而弔。既葬除之,然則其夫不為之盡禮,則皆不得為之降,當亦服齊衰期也。而范注云服大功者,總據出嫁者言之,故云大功非謂此亦大功也。或當女子在室,公不為之服,則卒亦不書。今書之者,以其許嫁故也。夫雖不為終服公,亦從出嫁之例降至大功也。
《春秋》:秋,九月,甲子,晉侯詭諸卒。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左傳》:秋,九月,晉獻公卒。里克丕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亂。冬,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
〈注〉次喪寢。
《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
《公羊傳》: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弒其君之子奚齊何,殺未踰年,君之號也。
《穀梁傳》: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國人不子何也。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
〈注〉諸侯在喪稱子,言國人不君之。故繫於其君。
僖公十有四年
《春秋》:冬,蔡侯肸卒。〈無傳〉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無傳〉
〈注〉不書葬者,當絕也。不月者,賤其背中國而附父讎,故略之甚也。〈疏〉蔡侯獻舞,莊公十年為楚所獲而卒於楚,故謂楚為父讎。上四年,齊侯已下侵蔡,蔡潰遂伐楚,是其背中國附父讎之事。
僖公十有六年
《春秋》:春,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無傳〉
〈注〉稱字者,貴之公與小斂,故書日。
《公羊傳》:其稱季友何,賢也。
〈注〉閔公不書葬,故復於卒賢之明,季子當蒙討慶父之功,遏牙存國終當錄也。〈疏〉君弒賊,不討惡臣子不討賊,君喪無所繫,住前閔公不書葬,恐季子有甚惡,故書字見其賢。
《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
〈疏〉釋曰:傳發之者,益師明其有罪,此則顯其得正,故兩明之也。
《春秋》: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傳》:內女嫁於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則必記其葬,然而有不記者,此筆削之旨,非可以例求者也。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於義而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僖公鍾愛季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雖書其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親臨祖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春秋》: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
《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
僖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注〉與僖公八同盟赴以名。〈疏〉《正義》曰:同盟相赴以名,主謂當時兩君但與其父盟,亦得以名赴其子耳。與僖盟既多,故不復通數莊閔也。
《穀梁傳》: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其不正之前見何也。以不正入虛國,故稱嫌焉爾。
〈注〉莊九年,齊小白入于齊,貶不稱公子。
僖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
《胡傳》: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威令加乎四海,幾於改物。雖名方伯,實行天子之事,然而不能慎終如始付託,非人柩方在殯,四鄰謀動其國家而莫之恤。至於九月而後葬,以此見功利之在人淺矣。
僖公二十有三年
《春秋》:夏,五月,庚寅,宋公玆父卒。
《左傳》:夏,五月,宋襄公卒,傷于泓故也。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盈乎諱也。
〈注〉盈滿也,相接足之辭也。襄公本以背殯不書其父葬,至襄公身書葬則嫌霸業不成所覆者,薄故復使身不書葬,明當以前諱除背殯,以後諱加微封,內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疏〉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傳》云:何以不書葬。為襄公諱也。彼註云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有不子之惡,後有征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不書葬是也。以後諱加微封,謂以霸功薄微,故加而為之諱而封之。二十五年夏,宋殺其大夫。《傳》云:何以不名,宋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三世謂慈父王臣處臼也。內娶責其去日者,正以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註云不日者,內娶略文。十六年冬十一月,宋人弒其君處臼。彼註云不日者,內娶略賤之,然則三世內娶二人皆略此,獨書日者,明是覆之。
《穀梁傳》: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為人君而棄其師,其民孰以為君哉。
《春秋》:冬,十有一月,杞子卒。《左傳》:十一月,杞成公卒,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
〈注〉隱七年,已見今重發不書名者,疑降爵故也。此凡又為國史承告而書例。
赴以名,則亦書之。
〈注〉謂未同盟。
不然則否。
〈注〉謂同盟而不以名告。
辟不敏也。
〈注〉敏,猶審也。同盟然後告名赴者之禮也。承赴然後書策史官之制也。內外之宜不同,故傳重詳其義。
公羊〈無傳〉
〈注〉卒者,桓公存王者,後功尤美。故為表異卒錄之始見稱伯卒獨稱子者,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絕,故貶不失爵也。不名不日不書葬,從小國例也。
僖公二十有七年
《春秋》: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
〈注〉十九年,與魯大夫盟于齊。
《左傳》:夏,齊孝公卒,有齊怨,不廢喪紀,禮也。
〈注〉弔贈之數不有廢。〈疏〉《正義》曰:《周禮》小司徒掌喪紀之禁令,庖人掌喪紀之庶羞。《樂記》曰:衰麻哭泣,所以節喪紀也。言喪紀者多矣;喪紀者,喪事之總名。諸侯相與唯有弔贈,故注云弔贈之數不有廢也。
僖公三十有三年
《春秋》: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癸巳,葬晉文公。
〈注〉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疏〉《正義》曰: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知諱在喪,用兵以賤者告也。
《公羊傳》:其言及姜戎何,姜戎。微也。稱人亦微者也。何言乎姜戎之微。先軫也。
〈注〉先軫,晉大夫也。言姜戎微,則知稱人者尊。
或曰:襄公親之。
〈注〉以既貶,又危文公葬。〈疏〉下經云癸巳葬,晉文公是也。何者。隱三年,《傳》云: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今此文公去年十二月薨,至今年四月正,宜合葬而書其日,故云危文公葬。
襄公親之,則其稱人何。
〈注〉据桓十三年,衛侯背殯用兵不稱人。〈疏〉即桓十三年,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云云是也。知彼衛侯背殯用兵者,即以桓十二年十一月丙戌衛侯晉卒,至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然則三月乃葬先君,二月而已出戰,故知背殯明矣。
貶,曷為貶。
〈注〉据俱背殯用兵。
君在乎殯而用師,危不得葬也。
〈注〉與衛迫齊宋異,故惡不子也。〈疏〉即彼註云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衛弱于齊,宋不從亦有危,故量力不責是也。
《穀梁傳》:晉人者,晉子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為微之。不正其釋殯而主乎戰也。
《胡傳》:晉襄親將絀不稱君者,俯逼葬期忘親背惠墨。衰絰而即戎,其惡甚矣。
〈大全〉海陵胡氏曰:荷殯逼葬冒衰起兵,故晉侯稱人。
《春秋》:夏,四月,癸巳,葬晉文公。
《穀梁傳》:日葬,危不得其葬也。
《春秋》:十有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寢。
〈注〉小寢,內寢也。
《左傳》:冬,公如齊朝,且弔有狄師也。反,薨于小寢,即安也。
〈注〉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于路寢。
《穀梁傳》:小寢,非正也。
〈注〉非路寢。〈疏〉釋曰:傳發此例者,以隱公不地,桓公非正。今僖公雖卒而沒于婦人之手,故發傳以惡之也。
《胡傳》:左氏曰:即安也。周制王宮六寢,路寢一小寢,五君日出而眂朝退,適路寢聽,政使人眂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是路寢治事之所也。而小寢燕息之地也,公羊以西宮為小寢,曾子以諸侯有三宮則列國之制,蓋降於王,其以路寢為正則一,爾君終不於路寢則非正矣。曾子曰:吾得正而斃,又何求哉。古人貴於得正乃如此。凡此直書而義自見矣。
〈大全〉家氏曰:於小寢沒不以其地也。魯諸君沒於路寢者,三沒於小寢,臺下楚宮高寢者,各一當疾革而居於正寢,所謂以齊終者也。成王將終洮䪻水
被冕服憑玉几,以發命於其公卿,大臣俾輔元子引濟,多囏此人君沒於正寢之事也。非夫存養有素,神明不亂,豈能盡將終之禮哉。
文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即位。〈無傳〉
〈注〉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疏〉《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踰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固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踰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杜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踰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尸其位,名號既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冢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踰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胡傳》:即位者,告廟臨群臣也。
〈大全〉何氏曰:即者,就也。先謁宗廟,明繼祖也。還之朝,正君臣之位也。事畢而反喪服焉。
國君嗣世,定於初喪必踰年,然後改元書即位者,緣始終之義。一年不二君,緣民臣之心不可曠年無君。
〈大全〉家氏曰:即位必以歲首,改元亦必以歲首。若歲首不書即位,而歲月書之,則非元年正始之義。然服皆如未喪之服,未成其為君。 高氏曰:文成定即位於未葬之前,皆稱公者,既踰年也。一年不可二君,故終年稱子,又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雖未葬稱公也。
按《書》載:舜禹受終傳位之事,在舜則曰月正元日格於文祖。
〈大全〉漢孔氏曰:舜服堯喪三年,畢將即政,故復至文祖廟告。
在禹則曰正月。朔旦受命于神宗,率百官若帝之初。
〈大全〉蘇氏曰:神宗,堯廟也。禹受攝帝之命于神宗之廟,總率百官,其禮一如帝舜受終之初事也。
夫于文祖神宗,則告廟也。率百官若帝之初,則臨群臣也。自古通喪三年,其以凶服則不可。入宗廟其以吉服則斬焉。在衰絰之中,不可既成而又易之也。如之何。而可子張問于孔子,高宗諒陰三年,不言何謂也。孔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則告廟臨群臣固有攝行之禮矣。按《商書》稱:太甲元年,伊尹祠于先王,則攝而告廟之證也。百官總己以聽冢宰,則攝而臨群臣之證也。其曰祗見厥祖者,言伊尹以奉嗣王之事,祗見太甲之祖也。
〈大全〉蔡氏傳古者,王宅憂祠祭則冢宰攝而告廟。又攝而臨群臣,太甲服仲壬之喪,伊尹祠于先王,奉太甲以即位,改元之事祗見厥祖,則攝而告廟也。侯服甸服之群臣,咸在百官總己之職,以聽蒙宰則攝而臨群臣也。
至三祀十有一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則免喪從吉之證也。然顧命康誥記成王之崩,其君臣皆冕服。何也。當是時,成王方崩就殯猶未成服,故用麻冕黼裳入受顧命。已受命誥諸侯而後釋冕反喪服者,於是成服而宅憂也。或以為康王釋服,離次而即吉則誤矣。
〈大全〉問康王釋喪服而被袞冕諸家皆以為禮之變,獨蘇氏以為失禮,未知當此際合如何。區處朱子曰:天子諸侯之禮,與士庶人不同,故孟子有吾未之學之語,謂此類耳。如伊訓元祀十有二月,朔亦是新喪,伊尹以奉嗣王祗見厥祖,固不可用凶服矣。漢唐新王即位,皆行冊禮,君臣亦皆吉服追述先帝之命以告新君,蓋易世。傳授國之大事,當嚴其禮而王侯以國為家,雖先君之喪猶以為己私服也。 勉齋黃氏曰:人君即位之別有四。始死正嗣子之位,既殯之後嗣君即繼體之位,君踰年合正改元之位,三年合正踐阼之位。如春秋書元年即位,則是踰年正改元之位也。帝乃殂落三年,四海遏密八音。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于亳,則是三年正踐阼之位也。然崩薨之日,或在歲終則蓋有未殯而踰年者矣。 汪氏曰:文定及九峰蔡氏皆以即位之事冢宰攝告廟,攝臨群臣,朱子則以他事可攝即位,不可攝而又謂嗣君以先君之喪為己私服,其意蓋欲權一時之宜,如借吉之例以繼世正統。而三年之服不可
廢也。竊詳春秋以前,必有攝告廟臨群臣之禮,故孔子言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而書有伊尹祠于先王之文,苟太甲涖政則伊尹不得祠先王矣。然春秋諸侯皆踰年,朝廟改元而命大夫聘問鄰國,或以吉服躬蒞會盟侵伐之事,漢以後則不待踰年而即位矣。賈誼謂植遺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亂,豈古者典禮素明紀綱,素定而大臣之攝即位,不致生變歟。國君即位之禮,後世雖無傳,然昭公十年諸侯之大夫葬晉平公。既葬諸大夫,欲因見新君,叔向辭之曰以嘉服見則喪禮未畢,以喪服見是重受弔也。襄三十一年,子產相鄭伯如晉,宣侯以魯襄公之喪未之見,則春秋諸侯喪禮猶未盡廢也。 廬陵李氏曰:魯自隱至文六君,惟文公承國於先君,得書即位故胡氏於此始發告廟臨群臣之禮,彼隱莊閔僖非不行此典也。但春秋削之耳。
《春秋》:二月,天王使叔服來會葬。
〈注〉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疏〉《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
《公羊傳》:其言來會葬何。
〈注〉据奔喪以非禮書,歸含且賵不言來。〈疏〉即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寢。下云邾婁子來奔喪,《傳》云其言來奔喪,非禮也。歸含賵不言來,下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是也。
會葬禮也。
〈注〉但解會葬者,明言來者,常文不為早晚施也。常事書者,文公不肖諸侯莫肯會之,故書天子之厚以起諸侯之薄,蓋以長補短也。叔服者,王子虎也。不繫王者,不以親疏錄也。〈疏〉僖公之卒在去年十二月,至今年四月葬之,是為五月而葬。叔服來會附,在會前適得其所,故謂之常事。常事不書,今書之,故須注解。七年,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傳》云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諸侯不可使與公盟,眣晉大夫使與公盟也。註云文公為諸侯所薄賤不見序,故深諱為不可知之辭,是其不肖諸侯莫肯會之之義也。天子恩厚於文公,而經書其會葬起諸侯之薄無恩於文公,故經不書矣。而襄三十一年,冬,十月,滕子來會葬,亦是常事而書之者,亦起當時更無人會,故彼注云此書者,與叔服同義是也。以長補短謂書天子得禮,欲以補諸侯之短,令其非禮見矣。其非禮者,不相會葬是也。若繫王宜云王使王服子來會葬,似若宣十五年王札子矣。今不如此者,春秋主見天子之厚使來會葬而已,何須錄其使人之親疏乎。是以不言王服子矣。宣十五年,王札子殺召伯毛伯,《傳》云王札子者何,長庶之號。注云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上札繫先王以明之,是其類也。
《榖梁傳》:葬曰會。
〈注〉言會,明非一人之辭。
其志重天子之禮也。
〈疏〉釋曰:五年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此叔服來會葬云其志重天子之禮也者。舊解以為叔服在葬前,至先即魯國,然後赴葬所毛伯以喪服發,後始來先之竟上,然始至魯國,故傳釋有異辭也。或當此釋書之所繇,故云重天子之禮也。彼解會葬之處,故云於鄙上二者,互言之未必繇先後,至理亦通也。
《胡傳》:凡崩薨卒葬,人道始終之大變也。不以得禮為常事而不書其或失禮而害於王法之甚者,聖人則有削而不存以示義者矣。
〈大全〉王氏曰:失禮如成公親葬,晉景公害於王法,如見弒賊不討,及吳楚僭稱王之類。 家氏曰:天子所以厚諸侯,是以無貶。桓公之薨,王使榮叔錫命,王不稱天,為追命篡賊而貶也。成風之葬,召伯來會王,亦不稱天,以其用夫人之禮於妾,母而譏之也。僖公魯之賢君,書天王使叔服來會葬,無貶也。
汪氏曰:諸侯五月而葬僖公薨,至是三月而王
臣來會葬者,豈王室謹禮以懷諸侯,唯恐失期而先至也歟。僖公未嘗遣使會惠王之葬,而襄王遣使會僖公之葬,比事以觀,得失見矣。
《春秋》: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注〉七月而葬緩。
《左傳》:葬僖公緩,作主,非禮也。
〈注〉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譏之。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
〈注〉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
几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于宗廟,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
烝嘗禘於廟。
〈注〉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也。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疏〉《正義》曰:劉炫云既言作主非禮,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節,凡諸侯之薨,葬日而虞從,是以後間日一虞七虞之後明日而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寢特用喪禮祭祀於在寢之主,其四時常祭禴祀烝嘗。及三年喪畢,為大祀禘祭並行之於廟,正禮當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後積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緩,故為非禮也。《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雜記》曰: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士虞記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剛日,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後虞改用剛日,間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剛日,則諸侯卒哭在葬後十四日也。然始免喪,與葬不得相遠,共在一月之內,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遠,然喪事先遠日則葬在月半之後。葬後行虞,虞後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雖先遠日,但葬是喪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當應及早為之,使得容其虞祔。《禮》云:喪事先遠日,謂練祥禫除之屬。晉平公之喪,大夫欲見新君王與文伯宴樽以魯壺,皆是既葬之後未卒哭之前。《雜記》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釋例云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則免喪者,謂七虞皆畢乃免喪,免喪後日為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為喪祭,卒哭乃為吉祭也。自初死至于卒哭,晝夜哭無時謂之卒哭者,卒此無時之哭。自此以後,唯朝夕哭耳。天子諸侯則於此,除喪全不復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記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時,葬已多日。尸柩既已遠矣,孝子思慕彌篤徬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置之於寢,特用喪祭之禮祭之於寢,不同祭之於宗廟也。大夫以下不得稱君,此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鄭元注禮用公羊之說,以為虞已有主。此傳稱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禮本無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釋例》曰:舊說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按《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二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修官,烝于曲沃,會于溴梁。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後,晉人徵朝于鄭,鄭公孫僑云: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于君,見于嘗酎,與執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知言諸侯卒哭,以後時祭不廢之事也。《釋例》又曰:凡三年喪畢而後禘於是,遂以三年為節,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無復常月也。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如例所言,除喪即吉禘,遂以三年為常則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于太廟宣八年有事於太廟,定八年從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按元年夫人姜氏薨,當以三年喪畢而禘再經三年,則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喪畢不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計閔公之喪數之耳。
《穀梁傳》:薨稱公,舉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疏〉釋曰:重發傳者,桓不以禮終僖,則好卒二者既異,故傳詳之。
《春秋》:夏,四月,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胡傳》:諸侯終喪,入見,則有錫歲時,來朝則有錫能敵,王愾則有錫韍冕;圭璧因其終喪,入見而錫之者也。禮所謂喪畢,以士服見天子,已見錫之韍冕圭璧然後歸,是已車馬袞黼,因其歲時來朝而錫之者也。詩所謂君子來朝,何錫予之。雖無予之路車乘馬,又何予之元袞及黼。是已彤弓玈矢,因其敵愾獻功而錫之者也。《詩》所謂彤弓弨兮,受言藏之,我有嘉賓,中心貺之,鍾鼓既設,一朝享之,是已。今文公繼世,喪制未畢,非初見繼朝而獻功也。何為來錫命乎。故穀梁子曰禮有受命無來錫命,來錫命非正也。
〈大全〉劉氏曰:錫命者,命為諸侯也。諸侯在喪稱子,踰年即位,喪畢以士服見於王。王乃於廟命之喪未畢而命之非禮也。既畢而不受命於天子,亦非禮也。 汪氏曰:諸侯之嫡子必誓於王以為世子,及其君薨必告於王。王遣使省其終事,遂命世子嗣
為諸侯。三年喪畢乃以士服入京師,見天子於廟而受命焉。未受命不敢服其服,因見天子錫之黻冕之服,與命圭合瑞於是服之,以歸設奠於祖廟,然後臨其臣民焉。
文公二年
《春秋》:春,王二月,丁丑,作僖公主。
〈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疏〉《正義》曰:《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于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按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所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左傳》: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
〈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
《公羊傳》:作僖公主者何,為僖公作主也。主者,曷用,虞主用桑。
〈注〉禮平明而葬日中,而反虞以陽求陰,謂之虞者,親喪以下壙皇,皇無所親,求而虞事之虞猶安神也。用桑者,取其名與其麤觕,所以副孝子之心禮。虞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其奠處猶吉祭。〈疏〉士虞記言:以陽求陰者,謂以日中求神也。而鄭注士虞記云朝葬而日中,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者,兩相須也。彼鄭氏又云再虞三虞皆質明,則日中而反虞者,指葬日言之。
練主用栗。
〈注〉謂期年練祭也。埋虞主於兩階之間,易用栗也。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松猶容也。想見其容貌而事之主人,正之意也。柏猶迫也。親而不遠主地,正之意也。栗猶戰栗。謹敬貌主天正之意也。《禮士虞記》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諡之,蓋為禘祫時,別昭穆也。虞主三代同者,用意尚麤觕,未暇別也。
用栗者,藏主也。
〈注〉藏於廟室中堂,所當奉事也。質家藏於堂。
作僖公主何以書。譏。何譏爾。不時也。其不時奈何,欲久喪而緩不能也。
〈注〉禮作練主,當以十三月文公亂聖人制,欲服喪。三十六月十九月作練主,又不能卒,竟故以二十五月也。日者,重失禮鬼神。〈疏〉隱五年,注云失禮,鬼神例日是也。
《穀梁傳》:作,為也。為僖公主也。
〈注〉為僖公廟作主也。主蓋神之所馮,依其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立主,喪主於虞,吉主於練,作僖公主,譏其後也。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
〈疏〉按莊公之喪,已二十二月仍譏其為吉禘。今方練而作主,猶是凶服。而曰吉主者,三年之喪至二十五月猶未合全吉,故公子遂有納幣之譏。莊公喪制,未二十五月而禘祭,故譏其為吉。此言吉者,比之虞主,故為吉也。此雖為練作之主,終入廟以辨昭穆,故傳以吉言之,然作主在十三月壞廟,在三年喪終而傳連言之者,此主終入廟,入廟即易檐以事相繼,故連言之非謂作主壞廟同時也。或以為練而作主之時,則易檐改塗,故此傳云於練壞廟於傳文,雖順舊說不然,故不從之直記異聞耳。
《胡傳》:作主者,造木主也。既葬而反虞,虞主用桑。期年而練祭,練主用栗。用栗者,藏主也。何以書。僖公薨至十有五月,然後作虞,主慢而不敬甚矣。夫慢而不敬,積惡之原也,以為無傷而不去。至於惡積而不可揜,所以謹之也。
〈大全〉高氏曰:周人卒哭而祔,祔而易主,是謂虞主。既期而練,練而易主,是謂練主。僖公薨十有五月,非虞練之時,而方作主猶未祔廟也。猶未祔廟者,欲躋之故也。是以謹而日之。 蜀杜氏曰:十二公作主祔廟,未嘗書之。今書作僖公主,必有所譏也。張氏曰:事亡如事存,故作主以象神而祭之。禮既葬,作主於墓不終日,而虞祭不忍一日忘親也。僖公元年四月葬,今乃作主慢而違禮甚矣。 汪氏曰:左氏云卒哭而祔服。氏云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祀在寢三年喪畢,遭烝嘗乃於廟。鄭氏又云唯祔與練祭在廟,祭訖主反於寢,其大祥與禫,祭其主自然在寢祭之。穀梁謂吉主於練於練焉。壞廟則待練而始祔,今考《檀弓》云殷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竊謂祔廟,則當吉祭苟卒哭而遷廟,遂用吉祭不近人情,故文定取穀梁言練祭易栗
主而後祔廟也。 劉氏曰:左氏僖三十三年,《傳》云葬僖公緩,作主,非禮也。杜氏讀緩字以上為一句,作字下為一句,非也。僖公以十二月薨,文元年四月葬,凡五月不得云緩。《傳》云葬僖公而作主緩耳。《公羊》云刺欲久喪而後不能,非也。文公自惰,緩不作主耳。何以知其欲久喪。
《春秋》:冬,公子遂如齊納幣。
《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
〈注〉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云爾。
吉禘于莊公,譏,然則曷為不于祭焉譏。
〈注〉据吉禘于莊公譏,始不三年。大事圖婚,俱不三年,大事猶從吉禘不復譏。
三年之恩疾矣。
〈注〉疾痛。
非虛加之也。
〈注〉非虛加責之。
以人心為皆有之。
〈注〉人心為皆有疾痛,不忍娶。
以人心為皆有之,則曷為獨於娶焉譏,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
〈注〉與大事異。
其為吉者,主於己。
〈注〉主於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以為有人心焉者,則宜於此焉變矣。
〈注〉變者,變慟哭泣也。有人心念親者,聞有欲為己圖婚,則當變慟哭泣矣。況乃至於納幣成婚哉。
《胡傳》:婚姻常事不書,其書納幣者,喪未終而圖婚也。夫娶在三年之外矣,則何譏乎。春秋論事莫重乎志,志敬而節具,與之知禮志和而音雅與之知樂,志哀而居約,與之知喪非虛加之也。重志之謂也。此皆使人私欲不行閑邪。復禮之意。
〈大全〉臨川吳氏曰:此年十二月,始大祥而行納幣禮,是在喪而圖婚,未祥而行嘉禮也。非禮故書。 汪氏曰:喪雖二十五月大祥,然十月而禫,必二十七月始為終制。況春秋凡書四時皆指首月,此書冬則納幣在十月,是僖公之薨,甫及二十三月殺哀而圖婚,失禮甚矣。宣公元年逆女,其蔑禮視此尤甚,然其篡立之罪已極於喪娶乎。何誅。 劉氏曰:《左傳》云禮也,則是以喪娶為禮,不亦悖乎。杜預遷僖公薨,月以就傳說,然此年大事于太廟,則已除喪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