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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錄

 諡法部總論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三年 五年 桓公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莊公二十有一年 二十有二年 閔公元年 文公元年 襄公三十年 定公四年 哀公十有六年〉

  禮記〈曲禮 檀弓 郊特牲 玉藻 表記〉

  白虎通〈諡〉

  通志〈序論第一 序論第二 序論第三 序論第四 序論第五 後論第一 後論第二 後論第三 後論第四〉

  性理大全〈諡法〉

  大學衍義補〈舉贈諡以勸忠〉

禮儀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諡法部總論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注〉仲子者,桓公之母。婦人無諡,故以字配姓。〈疏〉男子之有諡者,人君則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婦人於法無諡,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繫夫之諡,以明所屬。是言婦人不合諡也。繫夫諡者,夫人而已,眾妾不合繫夫,正當以字配姓也。其聲子戴媯有諡者,皆越禮妄作也。

《隱公三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

〈大全〉程子曰:春秋之時,皆不請而私諡。稱私諡,所以罪其臣子。張氏曰:宋公,爵也。其稱公,與齊衛異矣。穆,諡也。諸侯合請諡於王,然春秋自蔡桓侯之外,皆不請於王而私自諡者也。家氏曰:賤不誄貴,少不誄長。天子崩,誄於郊。諸侯薨,誄於王。春秋諸侯臣子之諡,其君者不請於王,而私為之諡。春秋不削,著臣子之罪。汪氏曰:暴秦以諡法為子議父、臣議君而除之。《春秋》譏私諡者,非謂其臣子之議君父也。特以不請於王而罪之耳。後世諸侯王宰相百官,死而加諡,必請於太常,其得《春秋》之旨歟。

《隱公五年》

《春秋》:夏,四月,葬衛桓公。

〈大全〉程子曰:稱桓公,見國人私諡也。死而加之不正之諡。知忠孝者,肯為乎。

胡傳諡者,行之跡。

〈大全〉范氏曰:諡者,行之跡。所以表德。周公制諡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勸善而懲惡。

所以紀實德,垂勸戒也。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白世不能改。失位而見弒,何以為桓。

《諡法辟》:土服遠曰桓。

列爵惟五,皆王命也。衛本侯爵,何以稱公。見臣子不請於王,而私自諡爾。

〈大全〉王氏曰:先王之制,諸侯初立。喪畢則以士服見天子,而賜之命。及其歿,則臣子請於王,而賜之諡。今衛桓公諡不當其行,號不同其爵。《春秋》據事直書,而罪自見矣。

程氏曰:正終,大事也。必於正寢,而不歿於婦人之手。豈苟然乎。死而加之不正之諡,知忠孝者不忍為也。春秋於邦君薨,正以王法而書卒。至於葬則從其私諡而稱公,或革或因。前以貶不臣順之諸侯,後以罪不忠孝之臣子。詞顯而義微,皆所以遏人欲,存天理,大居正也。

〈大全〉張氏曰:春秋之時,為臣子者,皆無以正君父之終。程子之言深,足以發明一經書葬之旨。桓公名完而諡桓,蓋古不諱嫌名也。

《春秋》:秋,九月,考仲子之宮。

胡傳:考者,始成而祀也。其稱仲子者,惠公欲以愛妾為夫人,隱公欲以庶弟為嫡子。聖人以為諸侯不再娶,於禮無二嫡。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祭享之所。為別立宮以祀之,非禮也。故因其來賵,而正名之曰仲子之賵。因其考宮,而正名之曰仲子之宮。而夫人眾妾之分定矣。

〈大全〉汪氏曰:不稱諡,不稱夫人,不稱小君,則其為妾明矣。

隱公攝讓之實辯矣,桓公篡弒之罪昭矣。存則以氏繫姓,以姓繫號。沒則以諡繫號,以姓繫氏者,夫人也。存不稱號,沒不稱諡,單舉姓氏者,妾也。

〈大全〉汪氏曰:諸侯妾,母祗當以氏繫字。魯自成風,而

後妾母皆稱夫人,稱小君,稱諡。惟定姒以哀未成君,不稱夫人及小君。然亦襲成風,敬嬴齊歸之例,而稱諡矣。夫人且不當別有諡,而況妾乎。

《桓公十有七年》

《春秋》: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

胡傳:啖助曰:蔡桓何以稱侯。蓋蔡季之賢,知請諡也。

〈大全〉《周禮》:職喪掌諸侯之來,凡其喪祭,詔其號。〈注〉號謂諡。啖氏曰:五等諸侯,本國臣子,皆稱之曰公。葬既不請王命,因而私諡為公,從而書之,以見非禮。惟蔡桓稱侯,蓋蔡季告王請諡,王之策書則云諡曰某侯,故特書之,明得禮也。陸氏曰:按《左傳》《史記·世本》,蔡之諸君,皆諡為侯。經皆稱公者,以其私諡與僣同也。惟桓侯請諡,王之策書則云諡曰某侯,諸史國史,因而紀之,故《春秋》特書之。高氏曰:《春秋》因褒見貶舉一是,則眾非可知。

人亦多愛其君者,莫能愛君。以禮而季能行之,此賢者所以異於眾人也。

〈大全〉劉氏曰:諸侯莫有能正死生之禮者,桓侯之賢,又未有聞於《春秋》,則桓侯非賢,而蔡季請之可知矣。

或曰:葬未有不稱公者,其稱侯,傳失之耳。臣子之於君,極其尊而稱之,禮也。其說誤矣。孔子疾子路使門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吾誰欺。欺天乎。曾子疾革而易簀,曰: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故終必安於正。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於父,是為孝人。臣不以非所得而加之於君,是為忠。極其尊而稱之,不正之大者,而可以為禮哉。或曰:魯君生而稱公,亦非禮乎。曰:生而稱公,為虛位,禮之文也。沒而繫諡,為定名,禮之實也。《春秋》諸侯,雖伯子男葬,皆稱公,志其失禮之實,為後世戒,欲其以正終也。其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陸氏曰:侯伯子男之國,稱其君曰公,臣子之辭也。諡不得云公者,諡,王所賜也。劉氏曰:稱其本爵者,誄之於天子者也。汪氏曰:近世仕於時者,其親友僕隸,皆以其未得官爵為稱。謂暨其死也,銘旌墓誌,止稱所得官爵,此所謂生而稱者為虛位,沒而稱者為定名也。

《桓公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榖梁傳》:桓公葬而后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注〉諡者,行之跡。所以表德人之終卒。事畢於葬,故於葬定稱號也。昔武王崩,周公制諡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勸善而懲惡。禮,天子崩,稱天命以諡之。諸侯薨,天子諡之。卿大夫卒,受諡於其君。〈疏〉釋曰:以《左傳》無駭卒,羽父請諡於隱公,是大夫諡,諸侯賜之。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賜之。《禮記》云,天子稱天以誄之。又《公羊》說天子諡於南郊。在天子上者,惟天耳。故知稱天命以諡。

《莊公二十有一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大全〉王氏曰:據左氏,鄭伯有納惠王之功,勳在王室。然不免諡為厲者,其始以賂而篡立,中以虐而出奔周室。雖衰公議尚在,臣子私諡,不敢妄加美名。古意猶可攷也。

《莊公二十有二年》

《春秋》: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大全〉何氏曰:文者,諡也。夫人以姓配諡。陸氏曰:婦當從夫諡,後代訛謬,無別有諡,非正也。高氏曰:婦人無爵,何諡之有。先王之制,但取夫人之諡,冠於姓之上,以明所屬。《詩》所謂莊姜、宣姜、共姜,《經》所謂宋共姬是也。豈有不係其夫,而別自為諡者哉。夫人姜氏,弒逆淫亂之人,得罪於宗廟,國人之所不容。今也云亡,雖以子母之故,不忍棄絕,則葬之足矣。又別為之諡曰文,而不復係於桓公,自是魯國從而效尤。凡夫人之死,皆為之別立諡,後世因循不改,大失《春秋》之旨矣。沙隨程氏曰:婦人之諡從夫,文姜別作諡,以其得罪於先公也。其後或妾母僭稱夫人,或雖正嫡,亦不能從夫諡者,著禮之亂也。

《閔公元年》

《春秋》: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穀梁傳》:莊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文公元年》

《春秋》: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穀梁傳》:僖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襄公三十年》

《春秋》:夏,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宋災,伯姬卒焉。其稱諡何。賢也。何賢爾,宋災,伯姬存焉。有司復曰:火至矣。請出,伯姬曰:不可,吾聞之也,婦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

胡傳:穀梁子曰: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避火乎。曰: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易》曰:恆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而或以為共姬,女而不婦,非也。世衰道微,暴行交作。女德不貞,婦道不明。能全其節,守死不回,見於《春秋》者,宋伯姬耳。聖人冠以夫諡,書於《春秋》,曰葬宋共姬,以著其賢行,勵天下之婦道也。

〈大全〉杜氏曰:共姬,從夫諡也。薛氏曰:古者夫人無諡,從夫之諡。東遷之後,其制隳矣。共姬執禮而死,宋人不敢加非禮之諡。一人守正,知天下莫之違矣。

《定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葬劉文公。

〈大全〉廬陵李氏曰:天子三公稱公,魯為三公。而有士為畿內諸侯者,亦曰公,皆以其地配公字言之。若祭公、周公、州公之類是也。天子卿大夫,有封為畿內諸侯者,皆曰子,溫子、劉子、單子、尹子之類是也。然周末,畿內諸侯卒,皆諡公。如成肅公、單平公,皆然。《春秋》因劉文公之葬,特書以志其僭耳。生稱劉子,卒稱劉卷,葬稱劉文公,皆聖人謹嚴之筆也。而何氏注《公羊》,乃以其稱公之故,而謂劉子本外諸侯,入為天子大夫,故上繫采邑,下繫本爵,其說無据,不可從。

《哀公十有六年》

《左傳》:夏,四月,己丑,孔丘卒,公誄之曰:旻天不弔,不憖遺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煢煢余在疚,嗚呼,哀哉。尼父無自律。

〈疏〉正義曰:《周禮》,太祝掌作六辭,以通上下親疏遠近,六曰誄。鄭眾曰:誄謂積累生時德行,以賜之,命主為其辭。即引此傳,是為賜命之辭也。鄭元《禮記注》云:誄,累也。累列生時行跡,讀之以作諡。此傳唯說誄辭,不言作諡。傳記群書,皆不載孔子之諡。蓋唯累其美行,示己傷悼之情,而賜之命耳。不為之諡,故書傳無稱焉。至漢王莽輔政,尊尚儒術,封孔子後為褒成侯,追諡孔子為褒成宣尼君,明是舊無諡也。鄭元《禮注》云尼父因目字以為之諡,謂諡孔子為尼父。鄭元錯讀。《左傳》云以字為諡,遂復妄為此解。

《禮記》《曲禮》

己孤暴貴,不為父作諡。

〈陳注〉文王雖為西伯,不為古公、公季作諡。周公成文武之德,亦不敢加大王王季以諡也。呂氏曰:父為士,子為大夫諸侯,則祭以大夫諸侯,其尸服以士服。是可以己之祿,養其親,不敢以己之爵,加其親也。父之爵卑,不當諡,而以己爵當諡,而作之,是以己爵加其父,欲尊而反卑之,非所以敬其親也。

《檀弓》

死諡,周道也。

〈陳注〉殷以上,有生號仍為死後之稱,更無別諡。堯舜禹湯之例,是也。周則死後別立諡。

《郊特牲》

死而諡,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

〈陳注〉死必有諡。今日之變禮也。殷以前,大夫以上,乃為爵死,則有諡。周制,雖爵及命士死,不諡也。〈大全〉延平周氏曰:諡者,行之跡。故古者,生有爵,則死乃請諡於天子。而天子命之諡。後世但死,則皆有諡。蓋未嘗請諡於天子,特其自諡耳。故曰死而諡,今也。

《玉藻》

士於君所言大夫,沒矣則稱諡若字。

〈大全〉金華應氏曰:隱其名而舉其諡與字,非獨自謹分,守存謙退,亦所以體君上,尊賢貴貴,隱卒崇終之心也。

《表記》

子曰:先王諡以尊名,節以壹惠,恥名之浮於行也。

〈陳注〉諡以尊名,為美諡以尊顯其聲名也。壹,專也。惠,善也。善行雖多,難以枚舉。但節取其大者,以專其善,故曰節以壹惠也。〈大全〉嚴陵方氏曰:生則有名,死則有諡。有諡則諱其名矣。故曰諡以尊名。檀弓言公叔文子之子請諡,而曰請所以易其名者,蓋謂是矣。諡以誄行而為之,然行不一也。諡有所不勝言,特以所隆者之一端而為之節爾。故曰節以壹惠。若文王之為文,武王之為武,此皆壹惠之道也。行雖多,而節之以惠,則名不浮於行矣。

《白虎通》《諡》

諡者何也,諡之為言,引也。引烈行之跡也,所以進勸

成德,使上務節也。故《禮·特牲》曰:古者生無爵,死無諡。此言生有爵,死當有諡也。死乃諡之,何言人行終始,不能若一。故據其終始,從可知也。《士冠經》曰:死而諡之,今也。所以臨葬而諡之,何因眾會,欲顯揚之也。故《春秋》曰:公之喪至自乾侯。昭公死於晉乾侯之地,數月歸。至急,當未有諡也。《春秋》曰:丁巳,葬,戊午,日下側,乃克葬。明祖載而有諡也。黃帝先黃後帝何。古者,順死生之稱,各持行,合而言之,美者在上。黃帝始制法度,得道之中,萬世不易,名黃自然也。後世雖聖,莫能與同也。後世德與天同,亦得稱帝。不能立制作之時,故不得復稱黃也。諡或一言,或兩言何。文者以一言為諡,質者以兩言為諡。故《尚書》曰:高宗,殷宗也。湯死,後世稱成湯,以兩言為諡也。號無質文,諡有質文何。號者,始也。為本,故不可變也。周以後,用意尤文。以為本生時號令善,故有善諡,故合文武,王也。合言之則上其諡,明別善惡,所以勸人為善,戒人為惡也。帝者,天號也。以為堯猶諡,顧上世質直,死後以其名為號耳,所以諡之。為堯何為。諡有七十二品。《禮記·諡法》曰:翼善傳聖諡曰堯,仁聖盛明諡曰舜,慈惠愛民諡曰文,強理勁直諡曰武。天子崩,臣下至南郊諡之者何。以為人臣之義,莫不欲褒大其君,掩惡揚善者也。故之南郊,明不得欺天也。故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臣下之南郊,告諡之。諸侯薨,世子赴告天子,天子遣大夫會其葬而諡之何。幼不誄長,賤不誄貴。諸侯相誄,非禮也。臣當受諡於君也。卿大夫老歸,死有諡何。諡者,別尊卑,彰有德也。卿大夫歸無過,猶有祿位,故有諡也。夫人無諡者何。無爵故無諡。或曰:夫人有諡,夫人一國之母。修閨門之內,群下亦化之。故設諡以彰其善惡。《春秋傳》曰:葬宋恭姬。《傳》曰:其稱諡何。賢也。《傳》曰:哀姜者何。莊公夫人也。卿大夫妻無諡何。賤也。公妾所以無諡何。卑賤無所能務,猶士卑小,不得有諡也。太子夫人無諡何。本婦人隨夫,太子無諡,其夫人不得有諡也。天子太子,元士也。士無諡,知太子亦無諡也。附庸所以無諡何。卑小無爵也。《王制》曰:爵祿凡五等,附庸本非爵也。后夫人於何所諡之,以為於朝廷。朝廷本所以治政之處,臣子共審諡,白之於君,然後加之婦人。大夫故,但白君而已,何以知不之南郊也。婦人本無外事,何為於郊也。《禮·曾子問》曰:唯天子稱天以誄之。唯者,獨也。明天子獨於南郊耳。顯號諡何法。法曰,未出而明,已入有餘光也。

《通志》

臣謹按:字有不可避諱者,諡法是也。故此三篇並從本字。

《序論第一》

古無諡,諡起於周人。羲皇之前,名是,氏亦是,號亦是。至神農氏則有炎帝之號,軒轅氏則有黃帝之號。二帝之號雖殊名,氏則一焉。堯曰陶唐,舜曰有虞,禹曰夏后,湯曰殷商,則氏已異於名。堯曰放勳,舜曰重華,禹曰文命,湯曰武王,則號已異於氏。然是時有名號之別者,不過開基之祖耳。夏自啟商自太甲,皆一名。而生死通稱,若其曰祖曰宗,為中為高,則又不可常也。以諱事神者,周道也。周人卒哭而諱,將葬而諡。有諱則有諡,無諱則諡不立。蓋名不可名已則,後王之語前王,後代之及前代,所以為昭穆之次者,將何以別哉。生有名,死有諡。名乃生者之辨,諡乃死者之辨,初不為善惡也。以諡易名,名尚不敢稱,況可加之以惡乎,非臣子之所安也。嗚呼。《春秋》紀實事,而褒貶之說行。諡法別昭穆,而美刺之說行。當其時已紛紜矣。後之人何獨不然。臣恐褒貶之說不已,則《春秋》或幾乎息矣。於是作《春秋考》《春秋傳》,又恐美刺之說不已。則周公之意,其亡矣。夫於是作諡法,使百代之下為人臣為人子者,知尊君嚴父,奉亡如存,不敢以輕重之意行乎其間,以傷名教者也。

《序論第二》

天下有難行之道,雖曰古有是道,而後世終不可行者,非古有是道也,後之人設是道以實之耳。豈有可行於古,而不可行於今之道乎。若曰:臣子可以議君父之得失,使有德則諡善,無德則諡惡。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行生於己,名生於人。此真不可行之道也。自非伐無道,誅有罪,收其鯨鯢以為京觀,則安得有惡諡之稱乎。臣以為立諡之意,本為昭穆。命諡之義,取於尊隆。且生有惡,死無惡者,人之情也。生可簡,死不可簡者,禮之事也。生雖侯伯,死必稱公。生不踰等,死必加等,先王之通制也。豈有稱生之號有隆,而命死之名有虧乎。諡亦有惡,惡諡非所以加君父也。子曰: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不若是,是不當於人心。子議父,臣議君,秦人之所厭而削之也。今先儒之所為諡者,正秦人之論耳。不合乎古道。

《序論第三》

按《諡法》惡諡莫如桀紂,其次莫如桓靈,其次莫如幽

厲,此古今之所聞也。以臣所見,皆不然。桀紂是名耳,非諡也。名者,生之所命,而非死之所加也。當夏之季,當殷之興,則未有諡,桀非諡也。當殷之季,當周之興,雖有諡法,然得諡為榮,不得諡為辱,名之以紂,辱莫大焉。桀之所名,取於木,猶高柴公孫枝之所取云耳。豈有賤人多殺之名,而可以為名乎。紂之所名者,取於絲,猶臧紇南宮縚之所取云耳。豈有殘義損善之名,而可以為名乎。是名也,非己之所更,即父兄之所命,安得有是義乎。桓於經典,並無惡義。如公執桓圭,桓乃圭璋之首。稱如桓桓武王,桓乃果毅之盛德。齊之桓公,用能霸業。周之桓王,元無累行。安得桓為惡名乎。靈者,神聖之異名。周之東也,王綱不振,四方解體。迨乎靈王,周道始昌,諸侯服從。故傳曰,惟有髭王甚神聖,以其生有神聖之德,死則諡之以靈,是為名實允當。其曰請為靈若厲者,荊蠻不根之論也。安得靈為惡名乎。幽者,隱之並名也。周幽王喪於犬戎之禍,魯隱公卒於羽父之難,皆臣子所不忍言,故以幽隱命之,痛惻之甚也。豈有擁遏不通之義乎。語曰:子溫而厲,威而不猛,恭而安厲,與安並德。故於厲言而猛,則異於是。故於猛言不厲,非惡也。豈有暴虐無親之義乎。厲王過矣,使厲王而有暴虐無親之名,則宣王不得為孝。幽王過矣,使幽王而受擁遏不通之責,則晉文侯鄭武公不得為良臣。成周之法,初無惡諡,諡之有惡者,後人之所立也。由有美刺之說行,然後人立惡諡。

《序論第四》

諡之有善惡者,即文而見,不即說而見。且曰戾曰刺,豈不見其有凶德,何必以不悔前過然後為戾,暴慢無親然後為刺乎。一戾不足其說,又益之以戾。一刺不足其說,又益之以刺。非古之道也。曰蕩曰荒,豈不見其有淫行,何必好內遠禮然後為蕩,縱樂無度然後為荒乎。一蕩不足其說,又益之以蕩。一荒不足其說,又益之以荒。非古之道也。諡之善惡,可即一文以見義。一文不得而盡者,即複文以見義。複文不足以盡者,又從而加之,如衛之公孫枝是為貞惠文子,亦古之道,何必為之說以釋之乎。釋之之言,既多又非載籍之常義,學者而盡欲以善惡之義通之。其有名實相違,而義不可通者,則必迂其說,曲而通之也。桀紂,初非惡名。桓靈,亦非惡諡。由其君為眾惡所地集,使名與諡,不能主也。人聞其名,見其諡,則翕然以為惡矣。且愛人愛其人之烏,惡人惡其人之狗。烏狗何與於善惡,但隨人好惡所生矣。是以君子惡居下流,故名之曰幽厲。

《序論第五》

法之為諡者,取一文耳,非有說也。諡法行,而其說紛紛。其書見於世者,有《周公諡法》,有《春秋諡法》,有《廣諡》,有《今文尚書》,有《大戴記》,有《世本》,有《獨斷》,有《劉熙之書》,有《來奧之書》,有《沈約之書》,有《賀琛之書》,有《王彥威之書》,有《蘇冕之書》,有《扈蒙之書》,有《蘇洵之書》,其實皆由漢魏以來儒生,取古人之諡,而釋以己說,集而為法也。故蘇氏曰:周公之法,反取賀琛之新法而載之書。是知世之諡法,其名尤古者,益非古法也。今考周公之書,所用後人之語甚多,是皆為諡法者展轉相因,言文雜揉,無足取也。唯沈約之書,博採古今,詮次有紀,然亦無所建明。至蘇氏承詔,編定六家諡法,乃取周公、春秋、廣諡、沈約、賀琛、扈蒙之書,斷然有所去取,其善惡有一成之論,實前人所不及也。皇也,帝也,王也,公也,侯也,君也,師也,長也,胥也,實尊卑之號,上下之稱。且生有爵,死有諡,以是為諡,未之敢聞也。若帝王可以為諡,則天子亦可以為諡矣。若公侯可以為諡,則卿大夫亦可以為諡矣。若師長可以為諡,則父兄亦可以為諡矣。無義之談,莫此為甚。經幾百年間,而後蘇子闢之。堯取累土以命名,舜取濃華以命名,禹取於獸,湯取於水,桀以喬木,紂以繹絲,是非己之所更,必父兄之所命也。且生有爵,死有諡,以是為諡,未之敢聞也。蘇氏未暇及,臣不敢後焉。謹條其可用者二百十諡,分為三類,只以一文見義,無事乎文之廣,無事乎說之繁。庶乎表裡蘇氏之學,是亦典禮之大者。

《後論第一》

凡蘇氏所取一百六十八諡、三百十一條,臣今只即一文以見義。即文,可以見文,不必曰施而中理曰文,經緯天地曰文。即武,可以見武,不必曰克定禍亂曰武,保大定功曰武。即孝,可以見孝,不必曰慈惠愛親曰孝,能養能恭曰孝。即忠,可以見忠,不必曰盛衰純固曰忠,臨患不忘曰忠。且即文以見義,則文簡而義顯。舍文而從說,則說多而義惑。蘇氏所削為多矣。臣今復削去三百十一條之說,只從百六十八諡而增損焉,實得二百十諡,分而為三。上諡百三十,用於君親,用於君子。下諡六十五,用於殲夷,用於非君子。中諡十四,用於閔傷,用於無後者。其有堯舜禹湯桀紂六文,乃人名,非諡法,所宜去也。陳胡公滿者,言其老也,有胡耇之稱焉。胡非諡義。齊有丁公,名也。漢有丁公,姓也。丁非諡義。故去胡去丁。曰商、曰使、曰軍、曰䟆、曰鼎、曰莫、曰敵、曰震、曰攝、曰革、曰易、曰素、曰頃,凡十三文,雖有其諡,於辭義未安,所宜去也。曰原、曰愛、曰聲、曰聞、曰要、曰強、曰平,凡七文,文雖可用,於義不專,亦宜去。蘇氏所取者百六十八諡,今去其二十八,凡蘇氏所去者百九十八,今取其七十二諡。披沙得金,甄金去土,非相違也,而相從也。

《後論第二》

蘇氏去其歷代所以為尊卑之號者九,皇、帝、王、公、侯、君、師、長、胥是也。子曰:左丘明恥之,丘亦恥之。蘇氏去其義之不安者八,今取其賁,取其逸,所以待丘園也。蘇氏去其子孫不忍稱者九十四,今取其暴,取其虐,取其愎,取其凶,取其悖,取其慢,取其忍,取其毒,取其惡,取其奰,取其攘,取其頑,所以待暴戾。取其昏,取其驕,取其酗,取其湎,取其僥,取其狃,取其侈,取其惑,取其靡,取其溺,所以待淫侈。取其謟,取其偽,取其讟,取其妄,取其誣,取其詐,取其譎,取其訕,取其詭,取其奸,取其邪,取其慝,取其蠱,所以待姦回。取其危,取其圮,取其撓,取其覆,取其敗,取其斁,所以待覆亡。取其懦,取其疵,取其<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7248-18px-GJfont.pdf.jpg' />,所以待貪鄙。蘇氏去其名之不能舉其人之要者八,今取其退,取其訥,所以待恬退之士。取其修,取其訓,所以待禮法之人。蘇氏去其鄙陋不足以訓者十有一,今取其偲,取其逑,為靖專者備也。蘇氏去其泛濫不可指明善惡之狀者七,今取其懋,為黽勉者備也。取其宜,為中庸者備也。蘇氏去其重複而無益於用者五十七,今取其哲,有異於智也。取其察,有異於明也。取其通,有異於敏也。取其儀,有異於穆也。取其經,有異於憲也。取其疪,有異於禮也。取其協,有異於順也。取其端,有異於直也。取其費,有異於夸也。取其休,取其悅,有異於凱也。取其綽,取其容,有異於寬也。取其確,取其恆,有異於介也。取其熙,取其洽,有異於和也。

《後論第三》

蘇氏於百六十八諡之外,有七去。三百十一條之中,有六類。七去者,削其文。六類者,易其義。臣今此書,只以文顯,不用義說,故於六類,亦無所用。但第四類中比儉二義,於文未安,不得不為之說。儉乃恭儉之儉,比乃協比之比。儉也,比也,古之美諡也。蘇氏引儉則固之義,而更之曰菲薄廢禮曰儉。引君子周而不比之義,而更之曰事君有黨曰比。以比儉二諡,內於惡德,此臣之所不取也。儉若為惡德,則夫子溫良恭儉之儉,其將何處。比若為惡德,則協比其鄰婚姻孔云之比,其將何為。若之何以不中禮之儉為儉,朋比之比為比乎。臣今易置,從古道也。

《後論第四》

語曰:孔文子何以謂之文也。子曰: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是以謂之文也。然則文子之諡,初無諡法。仲尼則因問而即其人之行事以釋之,奈何先立其法,必使人之曲中也。規矩本為方圓而設,而非豫為小大劑量,使制器者範圍於此。況所作之法,只採經傳之言,其間有大不通理處。子曰: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是以謂之文。而云敏而好學曰文,可也。孟子曰:陳善閉邪謂之敬。而云陳善閉邪曰敬,可也。易之益曰:君子見善則遷,有過則改。而云遷善改過曰益,可也。左氏曰:共用之謂勇。而云率義共用曰勇,可也。奈何《詩》曰:哿矣能言,巧言如流。曰哿,可乎。《書》曰:賓於四門,四門穆穆。而云闢於四門曰穆,可乎。《傳》曰:季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遂命之。而云有文在手曰友,何義也。《書》曰:乃聖,乃神,乃武,乃文。而云乃聖,乃神曰武,何義也。《詩序》曰:太平之君子,能持盈守成。而云持盈守滿曰成,何義也。至於終始如一者,則謂之終。為人所渴望者,則謂之渴。於義安乎取。並后匹嫡之義而為並,取牝雞之晨惟家之索義而為索,是可用乎。千百年間,學者見之禮官博士,行之而斷,無以為非者。

《性理大全》《諡法》

程子曰:古之君子之相其君,而能致天下於大治者,無他術,善惡明而勸懲之道至焉。爾勸得其道,而天下樂為善懲。得其道而天下懼為惡。二者為政之大權也。然行之必始於朝廷,而至要莫先於諡法。何則。刑罰雖嚴,可警於一時。爵賞雖重,不及於後世。惟美惡之諡一定,則榮辱之名不朽矣。故歷代聖君賢相,莫不持此以勵世風也。

或問:臣子加諡於君父,當極其美,有諸。曰:正終,大事也。加君父以不正之諡,知忠孝者不為也。

涑水司馬氏答程子書曰:承問及張子厚諡倉卒,奉對以漢魏以來,此例甚多,無不可者。退而思之,有所未盡。竊惟子厚平生用心,欲率今世之人,復三代之禮者也。漢魏以下,蓋不足法。《郊特牲》曰,古者,生無爵,死無諡。爵謂大夫以上也。《檀弓》記禮所由失,以謂士之有誄,自縣賁父始。子厚官比諸侯之大夫,則已貴,宜有諡矣。然《曾子問》曰,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唯天子稱天以誄之,諸侯相誄,猶為非禮,況弟子而誄其師乎。孔子之沒,哀公誄之,不聞弟子復為之諡也。子路欲使門人為臣,孔子以為欺天。門人厚葬顏淵,孔子嘆不得視猶子也。君子愛人以禮,今關中諸君,欲諡子厚,而不合於古禮,非子厚之志。與其以陳文範、陶靖節、王文中子、孟貞曜比其尊之也,曷若以孔子為比乎。

和靖尹氏曰:諡法最公,以成周之時,其子孫自以幽厲赧為諡,此孝子慈孫,所不能改也。文王只用個文字,武王只用個武字。

五峰胡氏曰:昔周公作諡法,豈使子議父,臣議君哉。合天下之公,奉君父以天道耳。忠孝不亦深乎。所以訓後世為君父者,以立身之本也。知本,則身立家齊國治天下平。不知本,則縱慾恣暴惡聞其過入於滅亡。天下知之,而不自知也。唯其私而已,是故不合天下之公,則為子議父,臣議君。夫臣子也,君父有不善,所當陳善閉邪,引之當道。若生不能正,既亡而又黨之,是不以天道奉君父,而不以人道事君父也。謂之忠孝,可乎。今夫以筆寫神者,必欲其肖。不肖吾父則非吾父,不肖吾君則非吾君。奈何以諡立神而不肖之乎。是故不正之諡,忠孝臣子不忍為也。

《大學衍義補》《舉贈諡以勸忠》

《禮記·表記》子曰:先王諡以尊名,節以壹惠,恥名之浮於行也。

方慤曰:生則有名,死則有諡。諡則諱其名矣。故曰諡以尊名。夫諡以誄行而為之,然行不一也。諡有所不勝言,特以所隆者之一端而為之節耳。故曰節以壹惠。若文王之為文,武王之為武,此皆壹惠之道也。行雖多,而節之以惠,則名不浮於行矣。臣按,周人卒哭而諱,將諱而諡,是諡三代以來已有之。生有名,死有諡。名乃生者之辨,諡乃死者之辨。生者之名以辨其人,死者之諡則節其一德以為稱,而諱其名也。

《郊特牲》:死而諡,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

周諝曰:古者生有爵,則死乃請諡於天子。而天子命之諡。後世但死,則皆有諡,蓋未嘗請諡於天子,特其自諡耳。故曰死而諡,今也。

《曲禮》:己孤暴貴,不為父作諡。

呂大臨曰:父之爵不當諡,以己爵當諡而作之,是以己爵加其父,欲尊而反卑之,非所以敬其父也。陳澔曰:文王雖為西伯,不為古公公季作諡。周公成文武之德,亦不敢加太王王季以諡也。

臣按,元人於凡追封其臣之父祖,皆加以諡,是亦一時臣僚不學之過也。

既葬,見天子,曰類見,言諡曰類。

孔穎達曰:言諡就君請諡也。諡以表德,必由尊者所裁,故將葬之前,使人請於天子。若公叔文子之子戍,請於君,所以易其父之名者也。類者,言此類聘問之禮而行也。

臣按,先儒言諡曰類,當為誄,謂誄而諡之也。

《檀弓》: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君曰:昔者衛國凶饑,夫子為粥與國之饑者,是不亦惠乎。昔者衛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衛寡人,不亦貞乎。夫子聽衛國之政,修其班制,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故謂夫子貞惠文子。

臣按,自古諡皆請於君,春秋之世猶然。後世始以屬有司,我朝始復古制,凡大臣有功德於世者,其諡皆自上賜云。

《論語》:子貢問曰:孔文子何以謂之文也。子曰: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是以謂之文也。

朱子曰:凡人性敏者,多不好學。位高者,多恥下問。故諡法有以勤學好問為文者,蓋亦人所難也。孔圉得諡為文,以此而已。

臣按,諡法所謂文者非一,有所謂經天緯地者,道德博聞者,勤學好問者,慈惠愛民者,愍民惠禮者,錫民爵位者。孔文子之得為文,以勤學好問為諡。公叔文子之得為文,以錫民爵位為諡。

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與文子同升諸公。子聞之曰:可以為文矣。

朱子曰:文者,順理而成章之謂。諡法亦有所謂錫民爵位曰文者。

臣按,文子卒,其子請諡衛君,諡以貞惠文子,見於《禮記·檀弓》。其所以得文者,以其修其班制,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故得為文。初不以薦臣同升而得此諡也。夫子因其有知人忘己事君之美,

而稱之,謂其所以得文之諡,不但若其君之所稱而已。而此一事,亦合諡法所謂錫民爵位者焉。無愧於文之諡矣。

孟子曰:暴其民甚,則身弒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

臣按諡法,捐位亂常曰幽,殺戮無辜曰厲。二君者,周之天子。繼其世者,其臣子也,乃敢以惡諡而加之君父,豈春秋為尊者親者諱之謂哉。蓋君之諡,則稱天以誄之。臣之諡,則請君以賜之。君之臣子,雖欲私其君父,如天理何。臣之子孫,雖欲私其父祖,如君法何。先王諡法最公,秦人以為臣議君,子議父而除去之。鄭樵謂以諡易名,名尚不敢稱,況可加之以惡乎。失古意矣。

《史記·諡法解》:唯周公旦、太公望,開嗣王業,建功於牧野,終將葬乃制諡,遂敘諡法。諡者行之跡;號者,功之表車服者,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行出於己,名生於人。

臣按,諡法不見於五經,其書見於世者,有《周公諡法》,《有春秋諡法》,有《廣諡》,有《今文尚書》,有《大戴記》,有《世本》,有《獨斷》,有《劉熙之書》,有《來奧之書》,有《沈約之書》,有《賀琛之書》,有《王彥威之書》,有《蘇冕之書》,有《扈蒙之書》,有《蘇洵之書》,皆漢魏以來儒者,取古諡法而釋以己說,而各為之法也。其說不一,有一諡而取義數端。臣愚,以為古今異,宜請自今節惠定諡者,本於古法,而參酌以今世之所宜,庶不悖於古而於今人之聽聞不惑云。

晉賈充老病,自憂諡傳。從子模曰:是非久自見,不可掩也。充卒,以外孫為嗣。太常議諡博士秦秀曰:充悖禮溺情,以亂大倫。昔鄫養外孫莒公子為後,《春秋》書莒人滅鄫。絕父祖之血食,開朝廷之亂原。案《諡法》昏亂紀度曰荒,請諡荒公。帝不從,更諡曰武。

臣按,充姦回弒逆,諡之以荒,固為幸矣。而武帝曲加以美諡,然後世不因武帝之諡,遂以充為善人。賈模謂是非久自見,不可掩信哉斯言。

明帝贈譙王承、戴淵、周顗等官,周札故吏為札訟冤。尚書卞壼議,以為札開門延寇,不當贈諡。王導以為往年敦姦逆未彰,臣等皆所未悟,與札無異。既悟其姦,札便以身許國,尋取梟夷,宜與周戴同例。郗鑒以為周戴死節,周札延寇,事異賞均,何以勸沮。

臣按,周札始雖延寇,終則死職。其於贈典,在於可否之間。雖以明帝寇亂之餘,偏安一隅,而於一臣之贈典,而群臣猶且執議如此,後世則顧其死者之情,故何如生者之顯晦有無而已。雖有贈諡,不足以為勸沮。

北魏鄭羲,為西兗州刺史,貪鄙,納女為嬪,徵為祕書監。及卒。尚書諡曰宣。詔曰:蓋棺定諡,激濁揚清。羲雖夙有文業,而治闕廉清。尚書何乃情遺至公,愆違明典。依諡法:博聞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加諡文靈。唐許敬宗卒,袁思古議敬宗棄長子於荒徼,嫁少女於夷貊。按諡法,名與實爽曰繆,請諡為繆。敬宗孫彥伯訟思古與許氏有怨,請改諡。王福畤議以為諡者得失一朝,榮辱千載,若嫌隙有實,當據法推繩。如其不然,義不可奪。

臣按,許敬宗奏流其子昂於嶺南,又以女嫁蠻酋馮盎之子,多納其貨。故思古議及之。然此猶非其罪之大者。若論其贊高宗立嬖后,殺忠良之罪,諡之以繆,猶為幸矣。當時戴至德謂王福畤曰:高陽公任遇如是,何以諡之為繆。對曰:昔何曾既忠且孝,徒以日食萬錢,秦秀諡之曰繆。許敬宗孝不逮於曾,而飲食男女之累過之,諡之曰繆,不負許氏矣。當咸亨中,昏主臨朝,而臣下猶斤斤執法,持論如此。雖其任遇之臣,略不肯少有假借其諡,雖終於改易,然載其事於史,千載猶一日也。士君子立身制行,可不謹哉。

唐楊綰卒,太常諡文貞。或謂其與元載交游,嘗為載薦太常,諡不當。梁肅議曰:謹按諡法,貞之例有三,清白守節曰貞,大憲克就曰貞,憂國忘死曰貞。文之義有六,經緯天地曰文,道德博聞曰文,愍民接禮曰文,不恥下問曰文,慈惠愛人曰文,修德來遠曰文。名既不備,事亦殊貫,又安可以併責於一名哉。若具美果在一名,則士文伯、孔文子,且無經緯天地之文。孟武伯、甯武子,又非克定禍亂之武。若以廢禮,不稱其名,則臧孫辰縱逆,祀不得諡文。管夷吾臺門反坫,不得諡敬。是知議名之道,取其所長,則捨其所短。志其大行,則遺其小節。使善惡決於一字,褒貶垂於將來。蓋先王制諡之方也。且人無全才,能不必備。魏徵立言正色,其節大矣,而昧於知人。蘇瓌封詔沮邪,其志明矣,終不能守。故《春秋》為賢者諱過,傳稱不以一眚掩大德。語曰:無求備於一人。此魏蘇二公,所以為文貞也。謹上參典禮,近考故事。楊公之名,請如前議。故相呂諲卒,獨孤及議諡曰肅。嚴郢駁,益加以忠肅。及重議曰:周道衰,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諡法亦春秋之微旨也。在懲惡勸善,不在哀榮。在義美惡,不在字多。周公殺三監,誅淮夷。晉重耳一戰而霸,諸侯武功盛矣,而皆諡曰文。以冀缺之恪德臨事,甯俞之忠於其國,其文德豈不優乎。而並諡曰武。固知書法者,必稱其大而略其細,故言文不言武,言武不言文。三代以下,樸散禮壞,乃有二字之諡,非古也。其源生於衰周,施及戰國之君。漢興,蕭何、張良、霍去病、霍光,俱以文武大略,佐漢致太平。其事業不一,謂一名不足以紀其善,於是乎有文終、文成、景桓、宣成之諡,雖瀆禮甚矣,然猶褒,不失人。唐興,參用周漢之制,謂魏徵以王道佐時,近文。直言極諫,愛君而忘身,近貞。二德並優,廢一莫可,故曰文貞。謂蕭瑀端直鯁亮,近貞。性多猜貳,近褊。言褊則失其謇正,稱貞則遺其恡狹,非一言所能名,故曰貞褊。其餘舉凡推類,大抵准此,皆有為疊為之也。若跡無殊途,事歸一貫,則直以一字目之。故杜如晦諡成,王珪諡懿,陳叔達諡忠,溫彥博諡恭,其流不可悉數。此並當時赫赫,以功名居宰相位者,諡不過一字,不聞其子孫佐吏,有以字少稱屈者。由此言之,二字不必為褒,一字不必為貶。故將郭知運卒已五十年,其子英乂請諡,太常諡曰威。左司員外郎崔廈駁,以知運卒時賵贈已加,今已踰時,不宜諡。獨孤及重議曰:贈諡一也。贈者,一時之寵。諡者,不刊之令。以歲久而廢易名,是王澤浹於天下,而獨隔於一人也。當開元時,吐蕃以舉國之師入五原塞,知運討平之,以張王室。今朝廷方將命將帥以征不服,討不庭,宜褒之以勸握兵者,安可以葬久而廢大典。況夫諡法者,考其言行事業之邪正,必以一字褒貶之,使生者聞美諡而慕,睹惡諡而懼。不待賞罰,而賢不肖皆勸。是一字之諡,賢於三千之刑。本非為歿者之子孫,以為哀榮寵贈之具。

臣按,說者謂《春秋》以一字為褒貶。一字之褒,榮於黼袞。一字之貶,嚴如斧鉞。臣於贈諡之典,亦云蓋爵祿所以榮生者,使之興起以建立事功。至於贈諡,非但以榮死者,亦所以激生者焉。世之掌斯權者,乃懷生前忌克之私,當予而不予。徇死者子孫之請,不當予而予,其得罪於名教也大矣。

宋仁宗朝,夏竦卒,贈太師、中書令,特賜諡文正。司馬光言:諡者,行之跡也。行出於己,名生於人。所以勸善沮惡,不可私也。謹按令文諸諡,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皆錄行狀,申省議,定奏聞。所以重名實,示至公也。今不委之有司,概以公議定諡於中,而後宣示於外。臣謂宜擇中流之諡,使與行實粗相應者賜之,亦非群臣所敢議也。今乃諡以至美無以復加之諡,如竦者豈易克當。所謂名與實爽,諡與行違。傳之永久,何以為法。光又言:竦得此諡,不知復以何諡待天下之正人良士。況天下之人,皆知竦為大邪,雖諡之以正,此不足以掩竦之惡,而適足以傷國家之至公耳。且諡法所以信於後世者,為其善善惡惡,無私也。今以一臣之故而敗之,使忠良雋傑之士蒙美諡者,後世皆疑之,則諡將安用哉。

臣按,宋以前人臣,無諡文正者。文正,即唐之文貞。宋人避諱,易貞為正,蓋諡之最美者也。宋仁宗以竦東宮舊臣,特賜以此諡。光上疏以為竦不足以當此諡,因改諡文莊。《詩》所謂好是正直,光蓋有之。仁宗納其書,所謂從諫弗咈者與。其後光薨,卒得是諡,其真無沗矣。

仁宗朝,陳執中卒,知太常禮院韓維上諡議曰:皇祐之末,天子以後宮之喪,問所以葬祭之禮。執中位為上相,不能總率群司,考正儀典,以承答天問,而治喪皇儀,非嬪御之禮。追冊位號,於宮闈有嫌。建廟用樂,踰祖宗舊制。遂使聖朝大典,著非禮之舉,此不忠之大者。宰相所當秉道率禮,以弼天子。正身率家,以儀百官。執中不務出此,而方杜門深居,謝絕賓客曰:我無私也,我不黨也。豈不陋哉。謹按諡法,寵祿光大曰榮,不勤成名曰靈。執中出入將相,以一品就第,可謂寵祿光大矣。得位行政,不為不逢,死之日,賢士大夫無述焉,可謂不勤成名矣,請合二法,諡曰榮靈。

臣按,韓維上陳執中諡議,而責以居大臣不能正典禮之失,以為其不忠之罪,而諡以榮靈。嗚呼。使此議行,則凡為臣子者,生前所為,雖或僥倖以免王庭之誅,然身歿之後,公議凜然,終不可掩。人生不滿百,寵榮富貴之日,不過三五十年耳。而不美之諡,播於人口,錄之史冊,殆至千萬年而無窮,是則諡法之行,其為世教之助,蓋亦非淺淺也。世主往往暱於所好,而自敗其彝典,何不思之甚哉。

神宗時,太子太師致仕歐陽修卒,尚書省移太常請諡。李清臣為諡議曰:公惟聖宋賢臣,一世學者所師法。明於道德,見於文章,究覽六經,述作數十百萬言,以傳先王之遺意。方天下溺於末習,為章句聲律之時,聞公之風,一變為古文,咸知趨尚根本。太師之功,於教化治道為最多,真可謂文矣。考按諡法,唐韓愈、李翱、權德輿、孫逖,宋楊億,皆諡文,太師宜以文諡。然公常參天下政事,進言仁宗,乞早下詔立皇子,使有明名定分,以安人心。及雨預定策謀,有安社稷功。諡法,道德博聞曰文,廉方公正曰忠,不改於文而傅之以忠,議者之盡也。請諡文忠。

寧宗慶元六年,京鏜卒,賜諡文穆。既而其子請避家諱,改文忠。言者以為楊億巨儒,既諡曰文,議欲加一忠字,竟不之與。夫欲加以一字,猶且不可,況二字俱欲極美乎。望敕攸司,自今諡議,務當其實。其或不然,當推以法,以選舉不實論。若定諡已下,其子孫再請更易者,以違制論。從之。

臣按,先正有言,國家所以馭臣下者,不過禍福榮辱而已。為善者,生享其福,死受其榮。不善者,生遇其禍,死蒙其辱。天下雖欲不治,安不可得也。如有不令之臣,生則盜其祿位,死則盜其榮名。善者不知所勸,惡者不知所懼。臧否顛倒,不可復振,其為害,可勝道哉。臣唯生者之禍福,出於一時之蒙蔽,眾論之不公。人眾者勝天,固可僥倖而苟免。然而事久則論定,天定則勝人。至於蓋棺,事則定矣。然猶以偏愛之心,持不公之論,以愚而為賢,當辱而反榮,是終無天道矣。是以三代明王,立為諡法,以為死後榮辱之典。善者與之以美諡,惡者與之以惡諡。孟子所謂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而世之昏君僻臣,乃以一己之私,而掩天下之公,非惟得罪於世教,而實得罪於天帝也。三代以前君之諡,則請命於天。臣之諡,則請命於君。天不言,而人代之言。人代天言,而反天之道,天必殛之。君不自定,而俾臣代之。臣承君命,而負君之託,逆天之理,違國之法,雖一時逭於人刑,其如天道何。唐宋議諡,掌於太常博士。凡於法應得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移文吏部考功郎中覆定之。本朝雖設太常博士,而不掌諡議。洪武初,惟武臣有諡。至永樂中,文臣始得諡。蓋自姚廣孝、胡廣始也。自後文臣亦多有之。然我朝之諡,皆出恩賜。然臣竊以謂九重之上,於臣下之賢否,未易盡知。請自今以後,有應得諡者,未賜之先,先下有司,俾其考訂以聞,然後從中賜下。如此則得之者以為榮,不當得者,不因其親故之囑託。其當得者,不為朋黨之掩蔽。國家激勸臣子之大端,有在於是。其為世教之助,夫豈細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