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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七
宋蔡沈律呂新書二〈造律第一 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 黃鐘之實第三 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 和聲第五 五聲小大之次第六〉
樂律典第五十三卷
律呂部彙考七
《宋·蔡沈·律呂新書二》《律呂證辨》《造律第一》
班固《漢前志》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昆崙之陰,取竹於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管。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音,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集覽〉伶倫,按《索隱》:伶倫,黃帝之臣,善造十二律者。大夏之西,按《集覽》:大夏,國名,在大宛國之西南二千二百里,媯水南,其都曰藍市城。張騫曰:以騫度之,大夏去漢萬二千餘里,居漢西南,昆崙之陰。按《一統志》:昆崙,山名,在西番朵耳衛東北,番名亦耳麻不剌山,極高峻,雪至夏不消,綿亙五百餘里,黃河經其南。〈補註〉大夏,西戎之國也。解谷,在昆崙之陰。竅,孔也。孟康曰:竹孔與肉厚薄等也。師古曰:比,合也。可以生之,謂上下相生也。故謂之律本。臣瓚曰:風氣正,則十二月之氣,各應其律,不失其序。
劉昭《漢後志》曰:伏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又曰:截管為律,吹以攷聲,列以候氣,道之本也。《國朝會要》曰:古者,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於黃鐘。至晉隋間,累黍為尺,而以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唐興,因聲以制樂,其器雖無法,而其聲猶不失於古。五代之亂,大樂淪散,王朴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其一律。至是又減半律。然太常樂比唐之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帝雖勤勞于制作,而未得其當者。有司失之,謂以尺而生律也。〈按此皆范蜀公之說〉河南程氏曰:黃鐘之聲,亦不難定。世自有知音者,將上下聲考之。既得正,便將黍以實其管,看管實得幾粒,然後推而定法可也。古法律管當實千二百粒黍,今羊頭黍不相應,則將數等驗之,看如何大小者,方應其數,然後為正。昔胡先生定樂,取羊頭山黍,用三等篩子篩之,取中等者,特未定也。又曰:以律管定尺,乃以天地之氣為準,非秬黍之比也。秬黍積數在先王時,惟此適與度量合,故可用。今時則不同。橫渠張氏曰:律呂有可求之理,德性淳厚者能知之。按律呂散亡,其器不可盡見。然古人所以制作之意,則猶可考也。太史公曰:細若氣,微若聲,聖人因神而存之,雖妙必效。言黃鐘始於聲氣之元也。班固所謂:黃帝使伶倫取竹,斷兩節間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又曰:天地之風氣正,而十二律定。劉昭所謂:伏羲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又曰:吹以考聲列以候氣。皆以聲之清濁、氣之先後求黃鐘者也。是古人制作之意也。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極長則不成聲,而氣不應。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亦不應。此其大凡也。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為準,則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以為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焉。如是而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苟聲和氣應,則黃鐘之為黃鐘者,信矣。黃鐘者信,則十一律與度量權衡者得矣。後世不知出此,而唯尺之求。晉氏而下,則多求之金石。梁隋以來,又參之秬黍。下至王朴,剛果自用,遂專恃累黍,而金石亦不復改矣。夫金石真偽,固難盡信。若秬黍,則歲有豐凶,地有肥瘠,種有長短,小大圓妥不同,尢不可恃。況古人謂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則是先得黃鐘,而後度之以黍,不足則易之以大,有餘則易之以小。約九十黍之長,中容千二百黍之實,以見周徑之廣,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非律生於黍也。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其亦求之於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秬黍,則得之矣。
〈集覽〉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蔡氏傳註:黃鐘之龠,以子穀秬黍中者,十有二百實為一龠,十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補註〉臨江梁氏寅曰:觀蔡氏多截管之說,實得造律本原。今宜依其說,先多截管,以擬黃鐘之管,或長或短之內,每差纖微,各為一管,以埋地中,候冬至驗之。若諸
管中有氣應者,則知此管合於造化矣。按本註更迭以吹,淺深以列,是以聲氣並言。今但言氣而不言聲,則知律管非可吹者也。
《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
《司馬遷·律書》
本文 改正
黃鐘八寸七分一宮 八寸十分一林鐘五寸七分四角 五寸十分四太簇七寸七分二商 七寸十分二南呂四寸七分八徵 四寸十分八姑洗六寸七分四羽 六寸十分四應鐘四寸二分〈二分〉三羽 四寸二分三分二蕤賓五寸六分三分一 五寸六分三分二〈強四百八十六〉大呂七寸四分三分一 七寸五分三分二〈強四百囗囗五〉夷則五寸四分〈三分〉二商 五寸囗囗三分二〈弱二百一十六〉夾鐘六寸一分三分一 六寸七分三分一〈強一百九十八〉無射四寸四分三分二 四寸四分三分二〈強六百囗囗二〉仲呂五寸九分〈三分〉二徵 五寸九分三分二〈強五百八十二〉按《律書》:此章所記分寸之法,與他記不同,所以難曉,故多誤。蓋取黃鐘之律九寸,一寸九分,凡八十一分。而又以十約之為寸,故云八寸十分,一本作七分一者,誤也。今以相生次序,列而正之,其應鐘以下,則有小分。小分以三為法,如歷家太少餘分強弱耳。其法未密也。今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為全分,七百二十九為三分一,一千四百五十八為三分二,餘分之多者為強,少者為弱,列於逐律之下,其誤字悉正之。《隋志》引此章中黃鐘、林鐘、太簇、應鐘四律寸分,以為與班固、司馬彪、鄭氏、蔡邕、杜夔、荀勖所論,雖尺有增減,而十二律之寸數並同,則是時律書尚未誤也。及司馬貞《索隱》,始以舊本作七分一為誤,其誤亦未久也。沈括亦曰:此章七字皆當作十字誤,屈中畫耳。大要律書用相生,分數相生之法,以黃鐘為八十一分。今以十為寸法,故有八寸一分。漢前後志及諸家用審度分數審度之法,以黃鐘之長為九十分,亦以十為寸法,故有九十分法雖不同,其長短則一。故《隋志》云:寸數並同也。
其黃鐘下有宮,太簇下有商,姑洗下有羽,林鐘下有角,南呂下有徵字。《晉志》論律書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宮。求其理用,罔見通達者是也。仲呂下有徵,夷則下有商,應鐘下有羽字,三者未詳,亦疑後人誤增也。下云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者,即是上文聲律數。太簇八寸為商,姑洗七寸為羽,林鐘六寸為角,南呂五寸為徵,黃鐘九寸為宮。其曰宮五徵九,誤字也。
《漢志》曰:《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於一,終於二十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為八百一十分,應歷一統〈孟康曰:十九歲為一章,一統凡八十一章。〉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黃鐘之實也。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孟康曰:律孔徑三分,參天數也;圍九分,終天數也。〉地之數始於二,終於三十。其義紀之以兩,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終地之數,得六十,以地中六數乘之,為三百六十分,當期之日,林鐘之實也。〈孟康曰:林鐘長六寸,圍六分。以圍乘長,得三百六十分。〉人者,繼天順地,序氣成物,統八卦,調八風,理八政,正八節,諧八音,舞八風,監八方,被八荒,以終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義極天地之變,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為六百四十分,以應六十四卦,太簇之實也。〈孟康曰:太簇長八寸,圍八分,為積六百四十分也。〉按《漢志》:以黃鐘、林鐘、太簇三律之長自相乘,又因之以十也。黃鐘長九寸,九九八十一,又以十因之,為八百一十。林鐘長六寸,六六三十六,又以十因之,為三百六十。太簇長八寸,八八六十四,又以十因之,為六百四十。黃鐘應曆一統,林鐘當期之日,太簇應六十四卦,皆倚數配合為說而已。獨黃鐘云由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蓋黃鐘十其廣之分以為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為廣,故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其數與此相合。長九寸,積八百一十分,則其周徑可以數起矣。即胡安定所謂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二釐八毫者是也。孟康不察,乃謂凡律圍徑不同,各以圍乘長而得此數者,蓋未之考也。
〈補註〉此下辨律之圍徑之數也。置一得三個二十五又,兼二十五分之六,共八十一分,圍也。置一得六,謂得兩個三十六十分也。
後漢鄭康成《月令》註曰:凡律,空圍九分。
孔穎達曰:諸律雖長短有差,其圍皆以九分為限。
蔡邕《銅龠銘》曰:龠,黃鐘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三百粒,稱重十二銖,兩之為一合,三分損益,轉生十一律。
《月令·章句》曰:古之為鐘律者,以耳齊其聲。後人不能,則假數以正其度。度正則音已正矣。鐘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數為法,律亦以寸分長短
為度,故曰黃鐘之管,長九寸,徑三分,其餘皆稍短。雖大小圍數無增減,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眾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韋昭《周語註》曰:黃鐘之變也,管長九寸,徑三分,圍九分。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
按鄭康成《月令》註云:凡律,空圍九分。蔡邕《銅龠銘》亦云:空圍九分,蓋空圍中廣九分也。東都之亂,樂律散亡。邕之時未亂,當親見之。又曉解律呂,而《月令章句》云徑三分,何也。孟康韋昭之時,漢斛雖在,而律不存矣。康昭等不通律呂,故康云:黃鐘、林鐘、太簇,圍徑各異。昭云:黃鐘徑三分,皆無足怪者。隋氏之失,豈康昭等有以啟之,與不知而作,宜聖人所深戒也。
魏徵《隋志》曰:開皇元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攷古律度,合依時代,制律其黃鐘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度自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圍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數云。
晉前尺,黃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鐘龠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鐘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鐘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黃鐘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鐘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鐘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鐘副別者,其長短及囗空之圍徑並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也。
按梁表尺三律,與宋氏尺二律,容受不同。史謂,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則當時制作之疏,亦可見矣。晉前尺律,黃鐘止容八百八黍者,失在於徑三分也。古銀錯與玉尺、玉斗,合玉斗之容受,與晉前尺徑三分四釐六毫者,不甚相遠。但玉尺律徑不及三分,故其律遂長,而尺長於晉前尺一寸五分八釐。蓋自漢魏而下,造律竟不能成,而度之長短、量之容受、權衡之輕重,皆戾於古。大率皆由徑三分之說誤之也。胡安定《律呂議》曰:按歷代律呂之制,黃鐘之管長九寸,黍之廣積九寸,度之所由起也。容千二百黍,積八百一十分,量之所由起也。重十有二銖,權衡之所由起也。既度量權衡皆出於黃鐘之龠,則黃鐘之龠,圍徑容受,可取四者之法,交相酬驗,使不失其實也。今驗黃鐘律管,每長一分,內實十三黍又三分黍之一,圍中容九方分也。後世儒者,執守孤法,多不能貫知權量之法。但制尺求律,便為堅證。因謂圍九分者,取空圍圓長九分爾。以是圍九分之誤,遂有徑三分之說。若從徑三圍九之法,則黃鐘之管,止容九百黍,積止六百七分半。如此,則黃鐘之聲,無從而正。權量之法,無從而生。周之嘉量,漢之銅斛,皆不合其數矣。按十二律圍徑,自先漢以前,傳記並無明文。惟《班志》云:黃鐘八百一十分。由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然其說乃是以律之長,自乘而因之以十,蓋配合為說耳,未可以為據也。惟《審度章》云: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嘉量章》則以千二百黍實其龠,《謹權衡章》則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是累九十黍以為長,積千二百黍以為廣,可見也。夫長九十黍,容千二百黍,則空圍當有九方分,乃是圍十分三釐八毫,徑三分四釐六毫也。每一分容十三黍又三分黍之一,以九十因之,則一千二百也。又漢斛銘文云:律嘉量,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嘉量之法,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石。一石積一千六百一十寸,為分者,一百六十二萬。一斗積一百六十二寸,為分者,十六萬二千。一升積十六寸二分,為分者一萬六千二百。一合積一寸六分二釐,為分者一千六百二十。則黃鐘之龠為八百一十分,明矣。空圍八百一十分,則長累九十黍,廣容一千二百黍矣。蓋十其廣之分以為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為廣,自然之數也。自孟康以律之長十之一為圍之謬,其後韋昭之徒,遂皆有徑三分之說,而《隋志》始著以為定論。然累九十黍徑三黍,止容黍八百有奇,終與一千二百黍之法兩不相通,而律竟不成。唐因聲制樂,雖近於古,而律亦非是。本朝承襲,皆不能覺。獨胡安定以為九分者,方分也,以破徑三分之法。然所定之律,不本於聲氣之元,一取之秬黍。故其度量權衡,皆與古不合。又不知變律之法,但見仲呂反生,不及黃鐘之數,乃遷就林鐘以下諸律圍徑,以就黃鐘清聲。以夷則、南呂為徑三分圍九分,無射為徑三分八釐,圍八分四釐。應鐘為徑二分六釐五毫,圍七分九釐五毫。夫律以空圍之同,故其長短之異,可以定聲之高下,而其所以為廣狹長短者,又莫不有自然之數,非人之所能為也。今其律之空圍不同如此,則亦不成律矣。遂使十二律之聲,皆不當位,反不如和峴舊樂之為條理,亦可惜也。房庶以徑三分,周圍九分,累黍容受不能相通,遂廢一黍為一分之法,而增益《班志》八字,以就其說。范蜀公乃從而信之,過矣。〈補註:四者之法,謂黃鐘與度量權衡也〉
《黃鐘之實第三》
《淮南子》曰:規始於一,一不生,故分而為陰陽,陰陽合和而萬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天地三月而為一時,故祭祀三飯以為禮,喪紀三踊以為節,兵重三罕以為制。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黃鐘之九寸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黃者,土德之色;鐘者,氣所種也。日冬至德氣為土,土色黃,故曰黃鐘。律之數六,分為雌雄,故曰十二鐘,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為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黃鐘大數立焉。
〈補註〉按陳暘《樂書》:三罕當作三軍。 劉績註曰:置一,謂安一於此也。十一三之,謂循序分為十一,而以三之數行乎中也。蓋黃鐘歷十二辰,子一即置一也,丑三即一三也,寅九即二三也,卯二十七即三三也,辰八十一即四三也,巳二百四十三即五三也,午七百二十五即六三也,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即七三也,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即八三也,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即九三也,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即十三也,至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故曰十一三之黃鐘,為諸律之本,諸律皆從其數生。故以十二律相生之次,配其歷十二辰之數。黃鐘即子一也,林鐘丑,三分二,為數十一萬九千九十八。太簇寅,九分八,為數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南呂卯,二十七分十六,為數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姑洗辰,八十一分六十四,為數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應鐘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為數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蕤賓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為數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大呂未,二千二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為數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夷則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為數十一萬五百九十二。夾鐘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為數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無射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為數九萬八千三百四。仲呂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為數十三萬一千七十二。再以其數相生,三分之不盡二筭,而數不行,其律所以止十二,亦自然之理也。
《前漢志》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極,中也。元,始也。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丑,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又參之於辰,得八十一。又參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於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又參之於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鐘於子,化生萬物者也。
〈補註〉太極元氣,函三為一。孟康曰:元氣始起於子,未分之時,天地人混合為一,故子數獨一也。
《律書》曰: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律。
按《淮南子》謂:置一而十一,三之,以為黃鐘之大數。即此置一而九,三之,以為寸法者,其術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為寸法。則七三之為分法,五三之為釐法,三三之為毫法,一三之為絲法,從可知矣。律書獨舉寸法者,蓋已於生鐘分內,默具律寸分釐毫絲之法,而又於此律數之下,指其大者以明凡例也。一三之而得三,三三之而得二十七,五三之而得二百四十三,七三之而得二千一百八十七,九三之而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故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以九分之,則為二千一百八十七。二千一百八十七以九分之,則為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則為二十七。二十七以九分之,則為三。三者,絲法也。九其三得二十七,則毫法也。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則釐法也。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則分法也。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則寸法也。一寸九分,一分九釐,一釐九毫,一毫九絲,以之生十一律,以之生五聲二變,上下乘除,參同契合,無所不通,蓋數之自然也。顧自淮南、太史公之後,即無識其意者。如京房之六十律,雖亦用此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然乃謂不盈寸者十之,所得為分。又不盈分者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為強弱,不知黃鐘九寸以三損益,數不出九。苟不盈分者,十之,則其奇零無時而能盡。雖泛以強弱該之,而卒無以見強弱之為幾何。則其數之精微,故有不可得而紀者矣。至於杜佑、胡瑗、范蜀公等,則又不復知有此數,而以意強為之法。故《通典》則自南呂而下,各自為法,固不可以見分釐毫絲之實。胡范則止用八百一十分,乃是以積實生量之數,為律之長,而其因乘之法,亦用十數,故其餘筭,亦皆棄而不錄。蓋非有意於棄之,實其重分累析,至於無數之可紀,故有所不得而錄耳。夫自絲而下,雖非目力之所能分,然既有其數,而或一筭之差,則法於此而遂變,不以約十為九之法分之,則有終不可得而齊者。故淮南、太史公之書,其論此也已詳,特房等有不察耳。
司馬貞《史記索隱》註:黃鐘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漢書》云:長九寸者,九分之寸也。此則古人論律以九分為寸之明驗也。〈補註〉《儀禮經傳通解》云:置子之一而九,三之,至酉則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筭為子之寸法矣。置子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筭,而以寸法約之,則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筭為一寸,而通其實之全數,得九寸矣。又云:以子為一,而十一三之,以至於亥,則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筭,而子為全律之數,亥為全錄之實,可知矣。以寅為子之寸數,而酉為寸法,則其律有九寸可知矣。以辰為子之分數,而未為分法,則其寸有九分可知矣。以午為子之釐數,而已為釐法,則其分有九釐可知矣。以申為子之毫數,而卯為毫法,則其釐有九毫可知矣。以戌為絲數,而丑為絲法,則其毫有九絲可知矣。
《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
《呂氏春秋》曰: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簇,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為上,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為下。
〈補註〉潛室陳氏曰:仲呂隔八生子,上生者三分益一,如林鐘生太簇,自六寸上生為八寸也。下生者三分去一,如黃鐘生林鐘,自九寸上生為六寸也。古史謂陽必下生,陰必上生。若拘此法,則十二月之律,無比次降殺之序。以之候氣,則氣不應。以之制樂,則樂不和矣。故鄭康成有重上生法,自黃鐘生至蕤賓,則陽反生上,陰反生下,六五而終矣。其比次降殺之序,可用以候氣,可用以制樂,乃天然之法,非巧筭所能為者。且五聲之本生於黃鐘,絲最多而聲最濁,則黃鐘固為宮矣。若五聲旋相為宮,則十二律皆可為宮也。如大呂為宮,則夾鐘為商,仲呂為角,夷則為徵,無射為羽,黃鐘為變宮矣。十二律之回旋,固生生而不窮。若徒以正法相生,依正聲而用,則五音奪倫,君弱臣強矣,民尊臣卑矣,若事物一切奪倫而無統矣。故杜佑旋宮法,於是有正聲焉,有子聲焉。正聲用其至,子聲用其半,庶幾五聲協比,無相奪倫。如黃鐘為宮,下六律以正聲應凡五,惟變徵用子聲耳。以見黃鐘為諸律之母,有大君之象。若他律為宮,則下六律各不用正聲應,卒用子聲減半法相應,以見不敢正敵黃鐘,有隆殺之義焉。然黃鐘至尊,或反見役於他律者,蓋諸律當權用事,則黃鐘雖尊,亦當降下以相從,但不用正律耳。蓋正律非他律所可役使,止可役使子律耳,以見君有常尊也。然旋宮之法,正律亦用減半以應者,蓋宮常為君,商常為臣也。角常為民,徵常為事,羽常為物。子無過母之法,臣無高君之理,必用減半法以折之,則清濁高下,以次相比,無奪倫之患。所謂金聲玉振,始終條理也。先儒不知此法,故律聲不諧,古樂遂廢。要之鄭康成之重上生,杜佑之減半法,真圓機之士,非紙上之空言也。又曰:律所生者,常同位。呂所生者,常異位。故曰:律娶妻而呂生子也。且黃鐘之初九,下生林鐘之初六,同是初位,是為夫婦。林鐘之初六,上生太簇之九二,初與二異位,是為母子。太簇之九二,下生南呂之六二,同是二位,是為夫婦。南呂之六二,上生姑洗之九三,二與三異位,是為母子。姑洗之九三,下生應鐘之六三,同是三位,是為夫婦。應鐘之六三,上生蕤賓之九四,三與四異位,是為母子。餘倣此。
《淮南子》曰:黃鐘位子,其數八十一,主十一月。下生林鐘。林鐘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簇。太簇之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鐘。應鐘之數四十二,主十月,上生蕤賓,蕤賓之數五十六,主五月,上生大呂。大呂之數五十八,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數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夾鐘。夾鐘之數六十八,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仲呂。仲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
按《呂氏》:《淮南子》上下相生,與司馬氏律書、漢前志不同。雖大呂、夾鐘、仲呂用倍數則一,然呂氏、淮南不過以數之多寡,為生之上下。律呂陰陽,皆錯亂而無倫,非其本法也。
〈補註〉劉績註曰:黃鐘律長九寸,以常數計之,九九八十一分也。以黃鐘數三分損一分,二十七下生林鐘,為數五十四。蓋林鐘律長六寸,以常數計之,六九五十四分也。以林鐘數三分益一分,一十八,上生太簇,為數七十二。蓋太簇律長八寸,以常數計之,八九七十二分也。太簇損一分,二十四下生南呂,為數四十八。其實南呂律止長五寸三分,以常數計之,五九四十五,三九二十七。釐言四十八,舉成數也。餘倣此。愚謂律呂所以候氣,自黃鐘之管,陽皆下生,陰皆上生。自蕤賓之管,陰反下生,陽反上生。此呂氏、淮南子為不易之論也。至於制器調聲,則用後《杜氏通典》十二子半聲之法焉。蓋正聲倍子為母,子聲半徵為子,今蔡氏本註,不知候氣作樂,有用倍用半之不同,乃謂呂氏、淮南子律呂陰陽錯亂無倫,亦未之盡也。
《律書》:生鐘分:
子一分, 丑三分二, 寅九分八, 卯二十七分十六, 辰八十一分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一千囗囗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囗囗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分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按此即三分損益,上下相生之數。其分字以上者,皆黃鐘之全數。
子律數,寅寸數,辰分數,午釐數,申毫數,戌絲數。其丑、卯、巳、未、酉、亥,則三分律,寸分釐、毫、絲之法也。
其分字以下者,諸律所取於黃鐘長短之數也。
假令子一分,則一為九寸,是黃鐘之全數。丑三分二,則一為三寸,三三如九,亦是黃鐘之九寸。二分取其二,故林鐘得六寸。寅九分八,則一為一寸,亦是黃鐘之九寸。九分取其八,故太簇得八寸。
其上下相生之序,則《晉志》所謂:在六律為陽,則當位自得而下生於陰。六呂為陰,則得其所衝,而上生於陽者是也。
丑為林鐘,卯為南呂,巳為應鐘,未為大呂,酉為夾鐘,亥為仲呂。
大呂、夾鐘、仲呂止得半聲,必用倍數,乃與天地之氣相應。其寸分釐毫絲,皆積九以為法,詳見上章。《漢前志》曰:黃鐘三分損一,下生林鐘。三分林鐘益一,上生太簇。三分太簇損一,下生南呂。三分南呂益一,上生姑洗。三分姑洗損一,下生應鐘。三分應鐘益一,上生蕤賓。三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三分大呂益一,上生夷則。三分夷則損一,下生夾鐘。三分夾鐘益一,上生無射。三分無射損一,下生仲呂。陰陽相生,自黃鐘始而左旋,八八為伍。
〈補註〉孟康曰:從子數辰至未得八,下生林鐘。數未至寅得八,上生太簇。律上下相生,皆以此為率。伍,耦也,八八為耦。愚按《漢前志》謂:下生大呂。與《後志》言下生上生,皆拘以陰陽,不知重上生法故也。
《律書》曰:《術》曰: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
假令黃鐘九寸下生,則倍其實,為一尺八寸。三其法,乃為六寸,而得林鐘。林鐘六寸上生,則四其實,為二尺四寸。三其法,乃為八寸,而得太簇。他皆倣此。〈補註〉三其法,謂三分取一,為所生之數也。
《漢後志》曰:《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鐘之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數實。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鐘,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
〈補註〉皆三而一,謂倍之,四之,皆三分而得其一也。
《和聲第五》
《漢前志》曰:黃鐘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鐘、南呂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他律為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黃鐘而他律,雖當其月自宮者,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黃鐘至尊,無與並也。按:黃鐘為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黃鐘,故其正聲不為他律役,其半聲當為四寸五分。而前乃云無者,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不可分,又三分損益,上下相生之所不及,故亦無所用也。至於大呂之變宮,夾鐘之羽,仲呂之徵,蕤賓之變徵,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復黃鐘矣。此其所以最尊而為君之象,然亦非人之所能為,乃數之自然。他律雖欲役之,而不可得也。此一節,最為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古人言之已詳。唯杜佑《通典》再生黃鐘之法為得之,而他人皆不及也。
佑說見下條。〈補註〉空積,即空圍積實正數也。忽微,即餘分小數也。孟康曰:忽微,若有若無,細於髮者也。謂正聲無有殘分也。他律為宮,則有空積。若鄭氏分一寸為數千,《儀禮經傳通解》云:此言黃鐘惟於本宮用正律,若他律為宮,則黃鐘之為高,角、徵、羽二變者,皆但用其變律,而正律不復與之為役也。此與《通典》變律之說相發明,而本志所言,有未盡者,故剟其大要,附於此云。
《漢後志·京房六十律》
黃鐘〈子〉 黃鐘生林鐘〈未〉
林鐘生太簇〈寅〉 太簇生南呂〈酉〉
南呂生姑洗〈辰〉 姑洗生應鐘〈亥〉
應鐘生蕤賓〈午〉 蕤賓生大呂〈丑〉
大呂生夷則〈申〉 夷則生夾鐘〈卯〉
夾鐘生無射〈戌〉 無射生仲呂〈巳〉
仲呂生執始〈子〉 執始生去滅〈未〉
去滅生時息〈寅〉 時息生結躬〈酉〉
結躬生變虞〈辰〉 變虞生遲內〈亥〉
遲內生盛變〈午〉 盛變生分否〈丑〉
分否生解形〈申〉 解形生開時〈卯〉
開時生閉掩〈戌〉 閉掩生南中〈巳〉
南中生丙盛〈子〉 丙盛生安度〈未〉
安度生屈齊〈寅〉 屈齊生歸期〈酉〉
歸期生路時〈辰〉 路時生未育〈亥〉
未育生離宮〈午〉 離宮生凌陰〈丑〉
凌陰生去南〈申〉 去南生簇嘉〈卯〉
簇嘉生鄰齊〈戌〉 鄰齊生內負〈巳〉
內負生分動〈子〉 分動生歸嘉〈未〉
歸嘉生隨時〈寅〉 隨時生未卯〈酉〉
未卯生形始〈辰〉 形始生遲時〈寅〉
遲時生制時〈午〉 制時生少出〈丑〉
少出生分積〈申〉 分積生爭南〈卯〉
爭南生期保〈戌〉 期保生物應〈巳〉
物應生質未〈子〉 質未生否與〈未〉
否與生形晉〈寅〉 形晉生惟汗〈酉〉
惟汗生依行〈辰〉 依行生包育〈亥〉
包育生謙待〈未〉 謙待生未知〈寅〉
未知生白呂〈酉〉 白呂生南授〈辰〉
南授生分烏〈亥〉 分烏生南事〈午〉
按:世之論律者,皆以十二律為循環相生。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仲呂再生黃鐘,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黃鐘正聲。京房覺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別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其三分損益不盡之筭,或棄或增。夫仲呂上生不成黃鐘,京房之見,則是矣。至於轉生四十八律,則是不知變律之數止於六者,出於自然,不可復加。雖強加之,而亦無所用也。況律學微妙,其生數立法,正在毫釐秒忽之間。今乃以不盡之筭,不容損益,遂或棄之,或增之,則其畸贏贅虧之積,亦不得為此律矣。又依行在辰,上生包育,編於黃鐘之次,乃是隔九。其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每律統五律。蕤賓、應鐘,每律統四律。大呂、夾鐘、仲呂、夷則、無射,每律統三律。三五不同,多寡不例。其與反生黃鐘,相去五十百步之間耳。意者,房之所傳,出於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為六十,故其推律,亦必求合卦氣之數。不知數之自然在律者,不可增,而於卦者不可減也。何承天、劉焯譏房之病,蓋得其一二。然承天與焯,皆欲增林鐘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黃鐘,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如此則是惟黃鐘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於房矣。可謂目察秋毫,而不見其睫也。
〈補註〉按本註謂:依行在辰,上生包育,編於黃鐘之次。則包育下亥字,當改為子字。自辰至子,乃是隔九,而非隔八也。其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每律統五律,蓋一子統五子,一未統五未,一寅統五寅,一酉統五酉,一辰統五辰。每律統四十八律中五律也。蕤賓、應鐘,每律統四律,蓋一午統四午,一亥統四亥,每律統四十八律中四律也。大呂、夾鐘、仲呂、夷則、無射,每律統三律,蓋一丑統三丑,一申統三申,一卯統三卯,一戌統三戌,一巳統三巳,每律統四十八律中三律也。
杜佑《通典》曰:陳仲儒云:調聲之體,宮商宜濁,徵羽宜清。若依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而云還相為宮,清濁悉足,非惟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於五聲次第,自是不足。何者。黃鐘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鐘為宮,太簇為商,林鐘為徵,則一相順。若均之八音,猶須錯採眾聲,配成其美。若以應鐘為宮,大呂為商,蕤賓為徵,則徵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若以無射為宮,則十二律中惟得取仲呂為徵,其商角羽並無其韻。若以仲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何者。仲呂為十二律之窮,變律之首也。依京房書,仲呂為宮,乃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徵,然後成韻。而崇乃以仲呂為宮,猶用林鐘為商,黃鐘為徵,何由可諧。
按:仲儒所以攻公孫崇者,當矣。其論應鐘為宮,大呂為商,蕤賓為徵,商、徵皆濁於宮,雖有其韻,不成音曲。又謂:仲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尢為的切。然仲儒所主,是京氏六十律,不知依行為宮,包育為徵,果成音曲乎,果有其韻乎。蓋仲儒知仲呂之反生,不可為黃鐘,而不知變至於六,則數窮不生,雖或增或棄,成就使然之數,強生餘律,亦無所用也。
〈補註〉仲儒但見應鐘全四寸六分六釐,蕤賓全六寸二分八釐,遂謂徵濁而宮清。不知應鐘用其全,蕤賓用其半,則徵清而宮濁也。但見仲為十二律之窮,遂謂十二律內全無所取。不知變律有六,則其韻皆足矣。
《通典》曰:十二律相生之法,自黃鐘始,〈黃鐘之管,九寸。〉三分損益。下生林鐘,林鐘上生太簇,太簇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鐘,夾鐘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仲呂。〈仲呂之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此謂十二律長短相生一終於仲呂之法。又制十二鐘以准,十二律之正聲。
〈補註〉吳氏澄曰:吹十二管之聲,管最長者,聲最下。管以漸而短,則聲以漸而高。於是各如其管聲之高下,而鑄十二鐘焉。其聲合於九十之管者,其鐘名黃鐘。其鐘聲如十二管之以漸而高者,名大呂,名太簇,名夾鐘,名姑洗,名仲呂,名蕤賓,名林鐘,名夷則,名南呂,名無射,名應鐘。此十二律之名也。蓋十二鐘之聲,由律而起。十二鐘之名,則由鐘而得也。
又鳧氏為鐘以律,計自倍半,以子聲比正聲,則正聲為倍。以正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但先儒釋用倍聲有二義,一義云:半十二律正律,為十二子聲之鐘。二義云:從於仲呂之管寸數,以三分益一,上生黃鐘,以所得管之寸數,然後半之,以為子聲之鐘。其為變正聲之法者,以黃鐘之管,正聲九寸,子聲則四寸半。又上下相生之法者,以仲呂之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上生黃鐘,三分益一,得八寸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分寸之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以為黃鐘。又上下相生,以至仲呂,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數半之,以為子聲之律。
按此說,黃鐘九寸生十一律,有十二子聲,所謂正律、正半律也。又自仲呂上生黃鐘,黃鐘八寸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又生十一律,亦有十二子聲,即所謂變律、變半律也。正變及半,凡四十八聲,上下相生,最得《漢志》所謂黃鐘不復為他律役之意,與《律書》五聲大小次第之法。但變律止於應鐘,雖設而無所用,則其實三十六聲而已。其間陽律不用變聲,而黃鐘又不用正半聲,陰呂不用正半聲,而應鐘又不用變半聲。其實又二十八聲而已。其詳見於前篇之八章。
〈補註〉按先儒釋用倍聲,有二義,倍字當作子,一義,本註所謂正律、正半聲也。二義,本註所謂變律、變半聲也。其為變正聲之法,以下三句釋上二義也。又上下相生之法,此下至末釋上二義也。變《通典》作半,《儀禮傳通解》云:十二正律,各有一定之聲,而旋相為宮,則五聲皆無定位。當高者或下,當下者或高,則宮商失序,而聲不和。故取其半律以為子聲,常上生,而所生者短,則下取此聲以為用。然以三分損益之法計之,則亦適合下生之數,而自此律又以其正律下生,則復得其本法,而為半律,又合上生之數。此惟杜氏言之,而他書不及也。又云:蕤賓以下,仲呂上生之所不及,故無變律。而唯黃、太、林、姑、南、應有之。註正變通十八律,各有半聲,為三十六聲。其間又有八聲,雖有而無所用,實計二十八聲而已。杜氏又言:變律上下相生,以至仲呂,則是又當增十二聲而為四十八聲,似太過而無所用也。今雅樂皆有四清音,其原蓋出於此。然既欠八聲且無變律,則其法又大疏略,而用有不周者,覽者詳之。臨江梁氏曰:律有正、變、倍、半,得聲氣之全者,正也。不得聲氣之全者,變也。得氣之全而聲過之者,倍也。得氣之全而聲不及者,半也。然有倍半之聲,無倍半之氣。聲者,鐘也。氣者,律也。故變自有律而倍半,則但於計律為鐘之時,損益其數度而已。杜佑正律之外,有子聲,是不察夫計律為鐘之義。蔡氏十二律皆有半律,蓋踵佑之失也。
《五聲小大之次第六》
《國語》曰:大不踰宮,細不過羽。夫宮,音之主也。第不及
羽。
〈補註〉潛室陳氏曰:五聲大小之相次,因本於黃鐘為宮。若五聲旋相為宮,則十二律皆可為宮,非特黃鐘為宮而已。如應鐘為宮,則大呂為商,夾鐘為角,蕤賓為徵,夷則為羽,無不皆然。然當高者或下,當下者或高,而有奪倫之患。故立此五象以調之,宮必為君,而不可下於臣。商必為臣,而不可上於君。若民,若事,若物,皆當以次降殺。所以律中有以半聲相應者,蓋以其臣或過君,民或過臣,事或過民,物或過事,故不用正聲而用半聲以應之,此八音所以克諧,而不相奪倫也。
《律書》曰:律數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通典》曰:古之神瞽攷律均聲,必先立黃鐘之均。〈五聲十二律,起於黃鐘之氣數〉黃鐘之管,以九寸為法。〈度其中氣明其陽數之極〉故用九自乘,為管絲之數。〈九九八十一數〉其增減之法,又以三為度,以上生者,皆三分益一,下生者皆三分去一。宮生徵,
三分宮數八十一,則分各二十七,下生者去一,去二十七,餘有五十四以為徵。故徵數五十四也。
徵生商,
三分徵數五十四,則分各十八。上生者益一,加十八於五十四,得七十二,以為商。故商數七十二也。
商生羽,
三分商數七十二,則分各二十四。下生者去其一,去二十四,得四十八以為羽。故羽數四十八也。
羽生角,
三分羽數四十八,則分各十六。上生者益一,加十六於四十八,則得六十四以為角。故角數六十四也。
此五聲大小之次也。是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按宮聲之數八十一,商聲之數七十二,角聲之數六十四,徵聲之數五十四,羽聲之數四十八,是黃鐘一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通典》所謂以下十一辰,辰各五聲,其為宮為商之法,亦如之者,是也。夫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陵犯。良以是耳。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鐘為徵,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者,其亦誤矣。俗樂之有清聲,蓋亦略知此意。但不知仲呂反生黃鐘,黃鐘又自林鐘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鐘、太簇之清聲耳。胡安定知其如此,故於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鐘、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鐘二聲又非本律之半。且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皆以次小其圍徑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則亦不成樂矣。若李照蜀公止用十二律,則又全然不知此理者也。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若李照蜀公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則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陵犯乎。晉荀勗之笛,梁武帝之通,亦不知此而有作者也。
〈集覽〉梁武帝之通,《樂音志》:梁武帝自制禮樂,立四器,名曰通,每通皆施三弦,一元英通,二青陽通,三朱明通,四白藏通。〈補註〉《律書》見《史記》、《禮儀經傳通解》云:沈括疑《史記》此說止是黃鐘一均之數,非餘律之通法。合詳《通典》云:十一辰宮商之法亦如之。蓋若以十一律為宮,亦用此數,以乘本律之分數,而損益之。如林鐘為均,則以八十一為五十四,二十七為十八之類也。愚按蔡氏本註,意謂十一律雖生於黃鐘九寸,長短不齊,及生五聲,皆納以十八,一分起數,三分損益,與黃鐘同。故曰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沈括以五十四在黃鐘為徵,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不知五十四、十二律,皆以為徵也。朱子曰:唐末喪亂,樂人散亡,禮壞樂崩。朴自以私意撰四清聲,古者十二律外有十二子聲,又有變聲六,若用清聲為宮,則本聲輕清而高,餘聲重濁而下。又曰:所謂四清聲,夾鐘、大呂、黃鐘、太簇是也。蓋用其半數,謂如黃鐘九寸,只用四寸半,餘三律亦然如此。則宮聲可以概之,其聲和矣。看來十二律皆有清聲,只說四者,意其取數之多者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