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9

卷5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五十二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六

  宋蔡沈律呂新書一〈序 黃鐘第一 黃鐘之實第二 黃鐘生十一律 第三 十二律之實第四 變律第五 律生五聲圖第六 變聲第七 八十四聲圖第八 六十調圖第九 候氣第十〉

樂律典第五十二卷

律呂部彙考六

《宋·蔡沈·律呂新書》一《序》

古樂之亡,久矣。然秦漢之間,去周未遠,其器與聲,猶有存者。故其道雖不行于當世,而其為法猶未有異論也。迨于東漢之末,以接西晉之初,則已浸多說矣。歷魏、周、齊、隋、唐五季,論者愈多,而法愈不定。爰及我朝,功成治定,理宜有作。建隆、皇祐、元豐之間,蓋亦三致意焉。而和、胡、阮、李、范、馬、劉、楊諸賢之議,終不能以相一也,而況于崇宣之季,姦諛之會,黥涅之餘,而能有以語夫天地之和哉。丁未南狩,今六十年,神人之憤,猶有未攄。是固不遑于稽古禮文之事。然學士大夫,因仍簡陋,遂無復以鐘律為意者,則已甚矣。吾友建陽蔡君元定季通,當此之時,乃獨心好其說而力求之,旁搜遠取,巨細不捐,積之累年,乃若冥契,著書兩卷,凡若干言。予嘗得而讀之,愛其明白而淵深,縝密而通暢,不為牽合附會之談,而橫斜曲直,如珠之不出於盤。其言雖多出於近世之所未講,而實無一字不本於古人已試之成法。蓋若黃鐘圍徑之數,則漢斛之積分可考。寸以九分為法,則淮南、太史、小司馬之說可推。五聲二變之數,變律半聲之例,則杜氏之《通典》具焉。變宮變徵之不得為調,則孔氏之禮疏因亦可見。至於先求聲氣之元,而因律以生尺,則尢所謂卓然者,而亦班班雜見於兩漢之制、蔡邕之說、與夫《國朝會要》、以及程子、張子之言。顧讀者不深攷其間,雖或有得于此,而又不能無失于彼。是以晦蝕紛拏,無復定論。大抵不拘攣于習熟見聞之近,即肆其胸臆,妄為穿穴,而無所據依。季通乃能奮其獨見,超然遠覽,爬梳剔抉,參互考尋,用其半生之力,以至于一旦豁然而融會貫通焉。斯亦可謂勤矣。及其著論,則又能推原本根,比次條理,撮取機要,闡究精微,不為浮詞濫說,以汨亂于其間,亦庶幾乎得書之體者。予謂國家行且平定中原,以開中天之運,必將審音協律,以諧神人。當是之時,受詔典領之臣,能得此書而奏之,則東京郊廟之樂,將不待公孫述之瞽師,而後備,而參摹。四分之書,亦無待乎後世之子雲,而後知,好之矣。抑季通之為此書,辭約理明,初非難讀。而讀之者,往往未及終篇,輒已欠伸思睡,固無由了其歸趣。獨以予之頑鈍不敏,乃能熟復數過,而僅得其指意之彷彿。季通於是亦許予為能知己志者。故屬予以序引,而予不得辭焉。季通更欲均調節族被之管絃,別為樂書,以究其業。而又以其餘力,發揮武侯六十四陳之圖,緒正邵氏《皇極經世》之歷,以大備乎一家之言。其用意,亦健矣。予雖老病,倘及見之,則亦豈非千古之一快也哉。朱熹序。

朱子曰:蔡神與名發,博學強記,高簡廓落,不能與世俗相俯仰。因去遊四方,聞見益廣,遂於易象、天文、地理三代之說,無所不通,而皆能訂其得失。杜門掃軌,專以讀書、教子為事。季通生十年,即使讀西銘。稍長,則示以程氏語錄、邵氏《經世》、張氏《正蒙》,而語之曰:此孔孟正脈也。季通承厥志,學行之餘,尢邃律曆,討論定著,遂成一家之言,使千古之誤,擴然一新,而愬其源流,皆有成法。是亦足以顯其親於無窮矣。 西山真氏曰:先生嘗特召,堅辭不起,世謂之聘君。聘君以師事文公,而文公顧曰:季通,吾老友也。凡性與天道之妙,他弟子不得聞者,必以語季通焉。異篇奧傳,微辭邃旨,先令討究而後親折衷之。先生於經無不通,嘗語三子曰:淵汝宜紹吾易學。曰:沈汝宜演吾皇極數。而春秋,則以屬知方焉。 律呂書,蓋朱蔡師弟子相與成之者。朱子與西山書云:但用古書古語,或註疏,而以己意附其下方,甚簡約而極周盡。學者一覽,可得梗概。其他准說之泛濫,旁正之異同,不盡載也。

《律呂本原》《黃鐘》第一〈以《漢志〉》

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

按天地之數始於一,終於十:其一、三、五、七、九為陽,九者,陽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為陰,十者,陰之成也。黃鐘者,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分寸之數,具於聲氣之元,不可得而見。及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為律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而損益焉。

算法,置八百一十分,分作九重,每重得九分,圓田術三分益一,得一十二,以開方法除之,得三分四釐六毫強,為實徑之數。不盡二毫八絲四忽,今求圓積之數,以徑三分四釐六毫自相乘,得十一分九釐七毫一絲六忽。加以開方不盡之數二毫八絲四忽,得一十二分,以管長九十分乘之,得一千八十分,為方積之數。四分取三為圓積,得八百一十分。 朱子曰:本原第一章圍徑之數此是最大節目又曰:古者只說空圍九分,不說徑三分,蓋不啻三分猶有奇也。 彭魯齋曰:黃鐘律管,有周有徑,有面羃,有空圍。內積有從長,如《史記》論從長,《律曆志》論從長及積,東漢鄭氏注月令論羃,東漢蔡氏《月令章句》論從長,皆不易之論。獨周徑之說,漢以前俱無明文。《漢律曆志》開端未竟,東漢蔡氏始創為徑三分之說。晉孟氏以後諸儒,續為徑三分,圍九分之說。宋胡氏蔡氏,又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之說。然攷之古方、圍、周、徑、羃、積、率,皆未有合。嘗依東漢蔡氏所言,徑三分,以九章少廣內,祖氏密率乘除,止得空圍內面羃七分七釐奇,乃少一分九十二釐奇。空圍內積,實止得六百三十六分奇,乃少一百七十三分奇。如此,則黃鐘之管,無乃太狹,蓋黃鐘空積忽微,若徑內差一忽,即面羃及積所差忽數至多。此東漢蔡氏之說,所以不合也。晉孟氏諸儒言,徑三分,圍九分,又用徑一圍三之法。雖是古率,然古人大約以此圓田,若以密率推之,徑一則圍三有奇。假如徑七,則圍當二十有二。今依孟氏所言徑三分,則圍長當九分四釐二毫一秒彊,不但止於九分也。若依九分圍長之數,則徑當止有二分八釐六毫二秒六忽彊,又不及三分也。此晉孟氏諸儒之說,所以不合也。宋胡氏不主徑三圍九之說,大意疑其管狹耳。然所言徑長三分四釐六毫,圍長十分三釐八毫,亦用徑一圍三之率。若依所言三分四釐六毫,徑當得圍長十分八釐七毫六秒二忽彊,不但止於十分三釐八毫也。若依十分三釐八毫圍長之數,則徑止得三分三釐奇,又不及三分四釐六毫也。此宋胡氏之說所以不合也。宋蔡氏說徑圍分數,與胡氏同。至於算法,用圓田術,三分益一,得一十二,開方除之求徑,又以徑相乘,以管長乘之,用三分益一,四分退一之法,求羃積。今姑依其說,以九方分平置<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10996-18px-GJfont.pdf.jpg' />,又三分益一,以三方分割,置於九方分之外。如此<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10996-18px-GJfont.pdf.jpg' />共積十二方,分其從橫,可得三分四釐六毫彊,不盡二毫八絲四忽,的如蔡氏之說。但依此徑以密率相乘,則空圍內面羃,不但止得九方分,乃得九方分零四十釐六十毫五十七秒十四忽奇。空圍內積實,不但止得八百二十分,乃得八百四十六分五百四十五釐一百四十二秒六百忽奇。如此,則黃鐘之管,無乃太大。細考之方內之圓所占者,不止四分三。圓外之方所當退者,又不及四分一。以此知三分益一,四分退一,乃虛加實退,算家大約之法。此宋蔡氏之說,所以又不能以盡合也。今欲求黃鐘律管,從長周徑羃積的實定數者,須依蔡氏多截管候氣之說,又依祖氏沖之密率乘除,方可。蓋祖沖之乃古今算家之最,而蔡氏多截管候氣之說,實得造律本原,其說有前人未發者。今宜依此說,先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或短或長,長短之內,每差纖微,各為一管,悉以此諸管埋地中,俟冬至時驗之。若諸管之中有氣應者,即取其管而計之,知此管合於造化自然,非人力可為。即以此管分作九寸,寸作九分,分作九釐,釐作九毫,毫作九秒,秒作九忽,以合八十一終天之數,及元氣運行,自子至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凡用此管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由此又取此管九寸,寸作十分,分作十釐,釐作十毫,毫作十秒,秒作十忽,以合天地五位終於十之數,而以十乘八十一,得八百一十分,以八百一十分配九十分管,知此管長九十分,空圍中容八百一十分,即十分管長,空圍中容九十分一分管長,空圍中容九分,凡求度量權衡由此,乃以此管面空圍中所容九分,以平方羃法推之,知一分有百釐,釐有百毫,毫有百秒,秒有百忽。積而計之,一平方分通有面羃一萬萬忽,九平方分通有面羃九萬萬忽,乃以此九萬萬忽,依算經少廣章所載,宋祖沖之密率乘除,得圓周長的,計十分六釐三毫六秒八忽萬分忽之六千三百一十二。又以圓周求徑,計三分三釐八毫四秒四忽萬分忽之五千六

百四十五。又以半徑半周相乘,仍得九萬萬忽內一忽弱,通得面羃九平方分也。既以周徑相乘,復得面羃如此,則黃鐘之廣與長,及空圍內積實,皆可計矣。故面羃計九方分,深一分,管則空圍內當有九立方分深九十分,管計九寸,則空圍內當有八百一十立方分。此即黃鐘一管之實,其數與天地造化,無不相合。此算法所以成也。算法既成之後,或以竹,或以銅,別為之,依其長,各作八十一分,以為十二律相生之法。又依其長作九十分,乃以九十分之分,計三分三釐八毫四秒四忽萬分忽之五千六百四十五,以合孔徑。如此,則圓長面羃,與夫空圍內積,自然無不諧。會特徑數自八毫以下,非可細分,而算法積忽與秒,不容不然。〈集覽〉祖沖之,按《南宋書》:沖之,范陽道人,祖台之晉侍中,沖之博學,明曆法,造指南車,欹器,有巧思,入神之妙。宋初,累官長水校尉,所著有《老莊、論語、孝經解》數十篇行世。〈補註〉長,九寸九十分長也。每長一分,空圍內積實九分。長九十分,內積實八百一十分也。黃鐘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林鐘長六寸,亦空圍九分,積五百四十分。太簇長八寸,亦空圍九分,積七百三十分。蓋長短異而圍徑同也。餘倣此。黃鐘之管長九寸,既可以三分損益,生十一律之度,則黃鐘之空積八百二十分,亦可以三分損益,生十一律之量。其重十二銖,亦可以三分損益,生十一律之權衡也。按本註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是以聲氣並言。而或者以為黃鐘一管,但以候氣氣應,而後數始形。數形,以之制器,而後聲可得。非謂十二律就可以吹之有聲也。

《黃鐘之實》第二〈以《淮南子》、《漢前志》定其寸分釐毫絲之法,以《律書〉》

子一            黃鐘之律丑三            為絲法

寅九            為寸數

卯二十七          為毫法

辰八十一          為分數

巳二百四十三        為釐法

午七百二十九        為釐數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      為分法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      為毫數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為寸法

戌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    為絲數

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黃鐘之實。按黃鐘九寸,以三分為損益,故以三歷十二辰,得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其十二辰所得之數,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為黃鐘寸分釐毫絲之數。

子為黃鐘之律,寅為九寸,辰為八十一分,午為七百二十九釐,申為六千五百六十一毫,戌為五萬九千四十九絲。

在亥、酉、未、巳、卯、丑六陰辰,為黃鐘寸分釐毫絲之法。

亥為黃鐘之實,酉之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寸,未之二千一百八十七為分,巳之二百四十三為釐,卯之二十七為毫,丑之三為絲。

其寸分釐毫絲之法,皆用九數,故九絲為毫,九毫為釐,九釐為分,九分為寸,為黃鐘。蓋黃鐘之實,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以三約之,為絲者,五萬九千四十九。以二十七約之,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二百四十三約之,為釐者,七百二十九。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約之,為分者,八十一。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約之,為寸者九。由是三分損益,以生十一律焉。或曰:徑圍之分,以十為法,而相生之分釐毫絲,以九為法,何也。曰:以十為法者,天地之全數也。以九為法者,因三分損益而立也。全數者,即十而取九。相生者,約十而為九。即十而取九者,體之所以立。約十而為九者,用之所以行。體者所以定中聲,用者所以生十一律也。

或問:算到十七萬有餘之數,當何用。朱子曰:以定管之長短而出是聲。大扺考究其法是如此。〈補注〉海虞桑氏悅曰:子一為黃鐘之律,三其一則丑為三。三其三,則寅為九。三其九,則卯為二十七。三其二十七,則辰為八十一。三其八十一,則巳為二百四十三。三其二百四十三,則午為七百二十九。三其七百二十九,則未為二千一百八十七。三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則申為六千五百六十一。三其六千五百六十一,則酉為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三其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則戌為五萬九千四十九。三其五萬九千四十九,則亥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以是數為黃鐘之實,而定管之短長。以三為絲,故有五萬九千四十九絲。以二十七為毫,故有六千五百六十一毫。以二百四十三為釐,故有七百二十九釐。以二千八百八十七為分,故有八十一分。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寸,故有九

寸。合而觀之,積絲毫釐分之長為寸,皆九。合絲毫釐分寸之數,皆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不容一毫私意牽合者也。劉氏曰:常數用十,律呂之數用九。九絲為毫,九毫為釐,九釐為分,九分為寸。黃鐘之數,歷十二辰,至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以丑三約之,為絲者五萬四千九十九,戌之數也。以卯二十七約之,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申之數也。以巳二百四十三約之,為釐者七百二十九,午之數也。以未二千一百八十七約之,為分者八十一,辰之數也。以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約之,為寸者九,寅之數也。蓋在陽辰,順而左行,為寸分釐毫絲之數。在陰辰逆而右行,為起寸分釐毫絲之法。

《黃鐘生十一律》第三

子一分,

一為九寸。

丑三分二,

一為三寸。

寅九分八,

一為一寸。

卯二十七分十六,

三為一寸, 一為三分。

辰八十一分六十四,

九為一寸, 一為一分。

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

二十七為一寸, 三為一分, 一為三釐。

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

八十一為一寸, 九為一寸, 一為一釐。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

二百四十三為一寸, 二十七為一分, 三為一釐, 一為三毫。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

七百二十九為一寸, 八十一為一分, 九為一釐, 一為一毫。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

二千一百八十七為一寸, 二百四十三為一分,二十七為一釐, 三為一毫, 一為三絲。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六千五百六十一為一寸, 七百二十九為一分,八十一為一釐, 九為一毫, 一為一絲。

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萬五千五百三

十六,

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一寸, 二千一百八十七為一分, 二百四十三為一釐, 二十七為一毫, 三為一絲, 一為二忽。

按《黃鐘生十一律》: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皆下生,丑、卯、巳、未、酉、亥六陰辰皆上生。其上以三歷十二辰者皆黃鐘之全數其下陰數以倍者,〈即算法倍其實〉三分本律而損其一也;陽數以四者,〈即算法四其實〉三分本律而增其一也。六陽辰當位,自得六陰辰則居其衝。其林鐘、南呂、應鐘三呂在陰,無所增損;其大呂、夾鐘、仲呂三呂在陽,則用倍數,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蓋陰之從陽自然之理也。

習軒吳氏曰:子一分者,數起子得一也。丑三分二者,三其法為三分,兩其實為二也。寅九分八者,三其法為九分,四其實為八也。以下生者,倍其實。以上生者,四其實也。其法以子,析為三分,每分五萬九千四十九。丑於三分之中,得其二,為十一萬八千九十八。積六寸為林鐘,比黃鐘之實,三分損一,下生林鐘也。以子一析為九分,每分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寅於九分之中得其八,為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積八寸為太簇,此林鐘之實,三分益一,上生太簇也。自卯而下倣此。 黃瑞節曰:其上云者,十二辰分字以上,如子一分丑三分是也。其下云者,十二辰分字以下,如二八十六是也。其上為黃鐘全數,其下為損益相生之數。 此損益數,即下章十二律實數。吳氏算法,全載圖類,今舉二律起例附於此。 子為陽辰,黃鐘當位,自得也。丑為未衝,林鐘以未而居丑,居其衝也。他倣此。衝一作衡,餘載後辯證。〈補注〉子一分,一為九寸,為黃鐘之律也。三其一,則丑為三分,倍其一為二分,一為三寸,二為六寸,為林鐘之律也。三其二,則寅為九分。四其二,為八分。一為一寸,八為八寸,為太簇之律也。三其九,則卯為二十七分。倍其八,為十六分。三為一寸,以十五為五寸,餘一為三分,共五寸三分,為南呂之律也。三其二十七,則辰為八十一分。四其十六,為六十四分。九為一寸,以六十三為七寸,餘一為一分,共七寸一分,為姑洗之律也。三其八十一,則已為二百四十三分。倍其六十四,為二百一十八分。二十七為一寸,以一百八為四寸,餘二十分,三為一分,以十八為六分,又餘二分,一為三

釐,二為六毫,共四寸六分六釐,為應鐘之律也。三其二百四十三,則午為七百二十九分。四其一百二十八,為五百一十二分。八十一為一寸,以四百八十六為六寸,餘二十六分。九為一分,以十八為二分,又餘八分。一為一釐,八為八釐,共六寸二分八毫,為蕤賓之律也。下未一千二十四,止得大呂半律之數。酉八千一百九十二,止得夾鐘半律之數。亥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止得仲呂半律之數。不然,則陰反以四,而陽反以倍矣。其上以三歷十二辰者,皆黃鐘之全數。假令子一分,則一為九寸,是黃鐘之全數。丑三分二,則一為三寸,三三如九,亦是黃鐘之九寸。三分取其二,故林鐘得六寸。寅九分八,則一為一寸,亦是黃鐘之九寸。九分取其八,故太簇得八寸。卯二十七分,十六則三為一寸,亦是黃鐘之九寸。二十七分取其十六,故南呂五寸三分。辰八十二分六十四,則九為一寸,亦是黃鐘之九寸。八十二分取其六十四,故姑洗七寸一分。其下陰數以倍,陽數以四者,假令黃鐘九寸下生,則倍其實,為一尺八寸。以三分之,每分六寸,而得其一,為林鐘,即三分黃鐘九寸,而損其一者也。林鐘六寸上生,則四其實,為二尺四寸。以三分之,每分八寸,而得其一,為太簇,即三分林鐘六寸,而增其一者也。餘倣此。其候氣之法,六陽辰當位,自得子居子,而寅居寅也。六陰辰則居其衝,丑則居未,而卯則居酉也。其林鐘在未,南呂在酉,應鐘在亥,為陰,原無半數,故無所增損。其大呂在丑,夾鐘在卯,仲呂在巳,為陽吹之,則用半數。方其聲和候之,則用一數。方其氣應此,特其本註之意耳。究其實,十二律自午以下,則重上生,而大呂、夾鐘、仲呂仍用全數,而候氣之時,則十二律皆用全數,而旋相為宮。則十二律皆有半數,非此三律為然也。

《十二律之實》第四

子黃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全九寸, 半無。

丑林鐘十一萬八千囗囗九十八,

全六寸, 半三寸不用。

寅太簇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全八寸, 半四寸。

卯南呂十囗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全五寸三分, 半二寸六分不用。

辰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全七寸一分, 半三寸五分。

巳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全四寸六分六釐, 半二寸三分三釐不用。

午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全六寸二分八釐, 半三寸一分四釐。

未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全八寸三分七釐六毫, 半四寸一分八釐三毫。

申夷則十一萬囗囗五百九十二,

全五寸五分五釐一毫, 半二寸七分二釐五毫。

酉夾鐘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全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 半三寸六分六釐三毫六絲。

戌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囗囗四,

全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 半二寸四分四釐三毫四絲。

亥仲呂十三萬一千囗囗七十二,

全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餘二算〉。

半三寸二分八釐六毫二絲二忽。

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鐘、林鐘、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釐法,則應鐘、蕤賓得全釐;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毫;約以絲法,則夾鐘、無射得全絲。至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其數不行,此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

〈補注〉海虞桑氏悅曰:或問:黃鐘之數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林鐘得其二,則損五萬九千四十九。故林鐘之實,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太簇又倍其一,則益三萬九千三百六十。故太簇之實,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南呂又得其二,則損五萬九千四百八十八。故南呂之實,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姑洗又倍其一,則益三萬四千九百九十二。故姑洗之實,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應鐘又得其二,則損四萬六千六百五十六。故應鐘之實,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蕤賓又倍其一,則益三萬一千一百十四。故蕤賓之實,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由是而上生大呂,當損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二,而為大呂八萬二千九百四十四,可也。何反益蕤賓之一,而得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之數乎。先儒云:黃鐘生十一律,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皆下生,丑、卯、巳、未、酉、亥六陰辰皆上生。陰數倍其實,陽數四其

實。大呂當未,未,陰辰也。而四其實,可乎。損之而益,益之而損,此律之所由成也。蕤賓既益應鐘之一,大呂又益蕤賓之一,可乎。曰:朱子云:十二管,隔八相生。自黃鐘之管,陽皆下生,陰皆上生。自蕤賓之管,陰反下生,陽反上生。以象天地之氣也。若拘占法,而以陽必下生,陰必上生,則以之候氣,而氣不應。以之作樂,而樂不和。皆鄭氏重上生法,所以為不易之論也。學者以是求之,則有得矣。惜乎西山當時失載其說,不能不使初學之疑也。范氏曰:從子至巳,陽生陰退,故律生呂言下生,呂生律言上生。從午至亥,陰升陽退,故律生呂言上生,呂生律言下生。 長樂陳氏曰:黃鐘、太簇、姑洗,損陽以生陰。林鐘、南呂、應鐘,益陰以生陽。何則,黃鐘至姑洗,陽之陽也。林鐘至應鐘,陰之陰也。陽之陽,陰之陰,則陽息陰消之時,故陽常下生而有餘,陰常上生而不足。蕤賓至無射,則陰之陽也。大呂至仲呂,則陽之陰也。陰之陽,陽之陰,則陽消陰息之時,故陽常上生而不足,陰常下生而有餘。臨江梁氏寅曰:《班志》隔八相生,一下一上,則終於仲呂,其長止三寸三分有奇。京房之法,則至蕤賓重上生下,五下六上,終於仲呂,其長六寸六分有奇。若仲呂止三寸三分有奇,則雖三分益一,不能復生黃鐘之律。故用六寸六分,則三分益一,而可以復生黃鐘也。

《變律》第五

黃鐘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小分四百八十六〉,

全八寸七分八釐一毫六絲二忽不用。

半四寸三分八釐五毫三絲一忽。

林鐘十一萬六千五百囗囗八〈小分三百二十四〉,

全五寸八分二釐四毫一絲一忽三初。

半二寸八分五釐六毫五絲六初。

太簇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小分四百三十二〉,

全七寸八分二毫四絲四忽七初不用。

半三寸八分四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初。

南呂十囗萬三千五百六十三〈小分四十五〉,

全五寸二分三釐一毫六絲一初六秒。

半二寸五分六釐七絲四忽五初三秒。

姑洗十三萬八千囗囗八十四〈小分六十〉,

全七寸一釐二毫二絲一初二秒不用。

半三寸四分五釐一毫一絲一初一秒。

應鐘九萬二千囗囗五十六〈小分四十〉,

全四寸六分七毫四絲三忽一初四秒〈餘算〉。半二寸三分三毫六絲六忽六秒彊不用。

按十二律各自為宮,以生五聲二變。其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則能具足。至蕤賓、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變律者,其聲近正而少高於正律也,然仲呂之實,一十三萬一千囗。囗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律。當變者有六,故置一而六三之,得七百二十九。以七百二十九,因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囗,囗七十二為九千五百五十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八,三分益一,再生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又以七百二十九歸之,以從十二律之數。紀其餘分以為忽秒,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至應鐘之實,六千七百一十囗,萬八千八百六十四,以三分之,又不盡一筭數,又不可行。此變律之所以止於六也。變律非正律,故不為宮也。

朱子曰:自黃鐘至仲呂。相生之道,至是窮矣,遂復變而上生黃鐘之宮。再生之黃鐘不及九寸,只是八寸有餘。然黃鐘君象也,非諸宮之所能役,故虛其正而不復用,所用即再生之變者。就再生之變又缺其半,所謂缺其半者,蓋若大呂為宮,黃鐘為變宮時,黃鐘管最長,所以只得用其半。其餘宮亦倣此。〈補注〉按本註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則能具足。如黃鐘為宮,則林鐘為徵,太簇為商,南呂為羽,姑洗為角,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林鐘為宮,則太簇為徵,南呂為商,姑洗為羽,應鐘為角,蕤賓為變宮,大呂為變徵。十二律中,自能具足五聲二變,至蕤賓為宮,未免反取黃鐘為變徵。大呂為宮,未免反取黃鐘、林鐘為變宮。變徵少下不和,故有變律也。然仲呂之實,一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蓋律法得全寸全分全釐全毫全絲者,為正律。有忽秒者,為不盡筭。不盡二筭者,以三分之除二分也。不盡一筭者,餘一分也。非惟律管長短有忽秒不盡筭,而空圍內積亦有忽微不盡筭者,所謂空積忽微是也。律當變者有六,故至子之一而六至午,以三歷之,得七百二十九。以七百二十九曰,仲呂之實,得九千五百五十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八。又以七百二十九歸之為六變律之數,紀其六,小分為忽,少忽秒以下,又不盡筭,此變律之所以止於六也。愚謂變律不候

氣者,變律非正律也。所以補正律聲音之不足者也。猶閏月非正月也,所以補正月日數之不足者也。蓋陽者,天之氣也。陰者,地之氣也。日者,陽之精也。月者,陰之精也。日月會於上,則陰陽合於下。故律管所以候陰陽,會合中和之氣也。必於中氣候之者,蓋天氣先至,故十二節氣常先半月。地氣後至,故十二中氣常後半月。律管所以候地下之氣,至中氣始應也。閏月下候者,無中氣也。變律不以之候,氣非中聲,故不為宮也。

《律生五聲圖》第六

宮聲八十一  商聲七十二  角聲六十四徵聲五十四  羽聲四十八。

按:黃鐘之數,九九八十一,是為五聲之本,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至角聲之數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或曰:此黃鐘一均五聲之數,他律不然,曰置本律之實,以九九因之,二分損益,以為五聲。再以本律之實約之,則宮固八十一,商亦七十二,角亦六十四,徵亦五十四,羽亦四十八矣。

假令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以八十一乘之,得七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七十二,為宮。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八十一三分,宮損一,得五百囗囗三萬八千八百四十八,為徵。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五十四三分,徵益一,得六百七十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四,為商。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七十二三分,商損一,得四百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七十六,為羽。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四十八三分,羽益一,得五百九十七萬一千九百六十八,為角。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六十四。〈補注〉愚謂十二律雖生於黃鐘,九寸長短不齊,及其旋相為宮,以生五聲二變,皆約以八十一分,起數則八十四聲,各有所歸。

《變聲》第七

變宮聲四十二〈小分六〉 變徵聲五十六〈小分八〉按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徵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為強弱。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筭,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古人謂之和繆,又曰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非正,故不為調也。朱子曰:五聲之序,宮最大而沈濁,羽最細而輕清。

商之大,次宮徵之細,次羽,而角居四者之中焉。然世之論中聲者,不以角而以宮,何也。曰:凡聲陽也,自下而上,未及其半,則屬於陰而未暢,故不可用。上而及半,然後屬於陽,而始和。故即其始而用之以為宮。因其每變而益上,則為商,為角,為變徵,為徵,為羽,為變宮,而皆以為宮之用焉。是以宮之一聲,在五行為土,在五常為信,在五事為思,蓋以其正當眾聲,和與未和,用與未用,陰陽際會之中,所以為盛。若角,則雖當五聲之中,而非眾聲之會。且以七均論之,又有變徵以居焉,亦非五聲之所取正也。然自其聲之始和者,推而上之,亦至於變宮而止耳。自是以上,則又過乎輕清,而不可以為宮。於是就其兩間而細分之,則其別又十有二,以其最大而沈濁者為黃鐘,以其極細而輕清者為應鐘。及其旋相為宮,而上下相生,以盡五聲二變之用,則宮聲常不越乎十二之中,而四聲者或時出於其外,以取諸律半聲之管,然後七均備而一調成也。黃鐘之與餘律,其所以為貴賤者,亦然。若諸半聲以上,則又過乎輕清之甚,而不可以為樂矣。蓋黃鐘之宮,始之始,中之中也。十律之宮,始之次,而中少過也。應鐘之宮,始之終,而中已盡也。諸律半聲過乎輕清,始之外而中之上也。半聲之外過乎輕清之甚,則又外之外,上之上,而不可為樂者也。正如子時,初四刻屬前日,正四刻屬後日,其兩日之間,即所謂始之始,中之中也。然則聲自屬陰,以下亦當默有十二正變、半律之地,以為中聲之前。假如子之初四刻為者,無聲氣之可紀。〈疑有錯字〉由是論之,則審音之難,不在於聲,而在於律。不在於宮,而在於黃鐘。蓋不以十二律節之則,無以著夫五聲之實。不得黃鐘之正,則十一律者又無所受,以為本律之宮也。〈補注〉黃鐘之宮,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此十二律,隔八相生之序也。假令黃鐘為宮,則相去一律,而太簇

為商。又相去一律,而姑洗為角。又相去二律,而林鐘為徵。又相去一宮,而南呂為羽。羽距黃鐘之宮,又相去二律焉。聲之變者,二律置子之一,而兩至寅,以二歷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以九歸之為變宮、變徵之間,存其小分以為強弱之下,又不盡算。此變聲所以止于二也。

八十四聲圖第八(正律墨書變律朱書  半聲朱書半聲墨書)八十四聲圖第八(正律墨書變律朱書  半聲朱書半聲墨書)

<img src='/kanripo/images/%e5%85%ab%e5%8d%81%e5%9b%9b%e8%81%b2%e5%9c%96%e7%ac%ac%e5%85%ab%ef%bc%88%e6%ad%a3%e5%be%8b%e5%a2%a8%e6%9b%b8%e8%ae%8a%e5%be%8b%e6%9c%b1%e6%9b%b8%e3%80%80%e3%80%80%e5%8d%8a%e8%81%b2%e6%9c%b1%e6%9b%b8%e5%8d%8a%e8%81%b2%e5%a2%a8%e6%9b%b8%ef%bc%89.231701.png' />

按律呂之數,往而不返,故黃鐘不復為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

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鐘、姑洗二半聲,蕤<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35-18px-GJfont.pdf.jpg' />、林鐘四半聲,夷則、南呂五半聲,無射、應鐘六半聲。仲呂為十二律之窮,三半聲。

自蕤<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35-18px-GJfont.pdf.jpg' />而下則有變律:

蕤<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35-18px-GJfont.pdf.jpg' />一變律,大呂二變律,夷則三變律,夾鐘四變律,無射五變律,仲呂六變律。

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故黃鐘獨為聲氣之元。雖十二律八十四聲皆黃鐘所生,然黃鐘一均,所謂純粹中之純粹者也。八十四聲:正律六十三,變律二十一。六十三者,九七之數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數也。

或問聲氣之元。朱子曰:律曆家最重元聲,元聲一定,向下都定;元聲差,下都差。〈補注〉此言十二律還相為宮,生八十四聲。其十一律受法於黃鐘,雖其管長短不齊,及當月而為宮待者,約以八十一分起數。如應鐘全四寸六分六釐,則約以八十一分,又三分損益,以生四聲二變。餘律皆然。如十一月,黃鐘為宮,斜數去則林鐘為徵,太蔟為商,南呂為羽,姑洗為角,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皆正律,無空積忽微。如林鐘為宮,則以大呂為變徵。太蔟為宮,則以大呂為變宮。一半聲也。南呂為宮,則以大呂為角,夾鐘為變徵。姑洗為宮,則以大呂為羽,夾鐘為變宮。二半聲也,皆不得其正。如蕤賓為宮,則以黃鐘變為變徵,一變律也。大呂為宮,則以黃鐘變為變宮,林鐘變為變徵,二變律也。皆有空積忽微,此黃鐘一均,所以為純粹中之純粹者也。所謂空積忽微者,非律管長短之數,乃空積多寡之數,其實則一而已矣。一說大呂變宮是黃鐘變半聲,太簇變宮是大呂半聲。故曰: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鐘羽是黃鐘變半聲,變宮是太簇變半聲,姑洗羽一大呂半聲,宮是夾鐘半聲。故曰:夾鐘、姑洗,二半聲。見六十調圖。

六十調圖第九(以周禮淮南子禮記鄭氏注孔氏正義定)

<img src='/kanripo/images/%e5%85%ad%e5%8d%81%e8%aa%bf%e5%9c%96%e7%ac%ac%e4%b9%9d%ef%bc%88%e4%bb%a5%e5%91%a8%e7%a6%ae%e6%b7%ae%e5%8d%97%e5%ad%90%e7%a6%ae%e8%a8%98%e9%84%ad%e6%b0%8f%e6%b3%a8%e5%ad%94%e6%b0%8f%e6%ad%a3%e7%be%a9%e5%ae%9a%ef%bc%89.231708.png' />

按十二律旋相為宮,各有七聲,合八十四聲。宮聲十

二,商聲十二,角聲十二,徵聲十二,羽聲十二,凡六十聲,為六十調,其變宮十二,在羽聲之後、宮聲之前;變徵十二,在角聲之後、徵聲之前:宮不成宮徵不成徵,凡二十四聲,不可為調。黃鐘宮至夾鐘羽,並用黃鐘起調、黃鍾畢曲;大呂宮至姑洗羽,並用大呂起調、大呂畢曲;太蔟宮至仲呂羽,並用太蔟起調、太蔟畢曲;夾鍾宮至蕤賓羽,並用夾鍾起調、夾鍾畢曲;姑洗宮至林鍾羽,並用姑洗起調、姑洗畢曲;仲呂宮至夷則羽,並用仲呂起調、仲呂畢曲;蕤賓宮至南呂羽,並用蕤賓起調、蕤賓畢曲;林鍾宮至無射羽,並用林鍾起調、林鍾畢曲;夷則宮至應鍾羽,並用夷則起調、夷則畢曲;南呂宮至黃鍾羽,並用南呂起調、南呂畢曲;無射宮至大呂羽,並用無射起調、無射畢曲;應鍾宮至太蔟羽,並用應鍾起調、應鍾畢曲,是為六十調。六十調即十二律也,十二律即一黃鍾也。黃鍾生十二律,十二律生五聲二變。五聲各為綱紀,以成六十調,六十調皆黃鍾損益之變也。宮、商、角三十六調,老陽也;其徵、羽二十四調,老陰也。調成而陰陽備也。或曰:日辰之數由天五、地六錯綜而生,律呂之數由黃鍾九寸損益而生,二者不同。至數之成,則日有六甲、辰有五子為六十日;律呂有六律、五聲為六十調,若合符節,何也。曰:即上文之所謂調成而陰陽備也。夫理必有對待,數之自然也。以天五、地六合陰與陽言之,則六甲、五子究於六十,其三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以黃鐘九寸紀陽不紀陰言之,則六律、五聲究於六十,亦三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蓋一陽之中,又自有陰陽也。非知天地之化育者,不能與於此。

朱子曰:律呂有十二個,用時只使七個。若更插一聲,便拗了。 旋宮且如大呂為宮,則大呂用黃鐘八十一之數,而三分損一,下生夷則。又用林鐘五十四之數,而三分益一,上生夾鐘。其餘皆然。 旋相為宮,若到應鐘為宮,則下四聲都當低去,所以有半聲,亦謂之子聲。近時,所謂清聲是也。 樂家大率最忌臣民陵君,故商聲不得過宮聲。 如應鐘為宮,其聲最短而清。或蕤賓為之商,則是商聲高似宮聲,為臣陵君,不可用。遂乃用蕤賓律減半,為清聲以應之。雖然減半,只是此律,故亦能相應也。 若以黃鐘為宮,則餘律皆順。若以其他律為宮,便有相陵處。今且以黃鐘言之,自第九宮後四宮,則或為角,或為羽,或為商,或為徵。若以為角,則

是民陵其君。若以為商,則是臣陵其君。徵為事,羽為物,皆可類推。故製黃鐘四清聲,用之清聲,短其律之半,是黃鐘清長四寸半也。若後四宮,用黃鐘為角、徵、商、羽,則以四清聲代之,不可用黃鐘本律,以避陵慢。沈存中曰:唯君臣民不可相陵,事物則不必避。〈補注〉按五聲二變,以相生之序言之,則曰宮,曰徵,曰商,曰羽,曰角,曰變宮,曰變徵。以高下清濁言之,則曰宮,曰商,曰角,曰變徵,曰徵,曰羽,曰變宮。以七聲而為一調,以五調而當一曲。一曲既畢,而別起調。至於太簇羽,凡十二曲,六十調,四百二十聲也。其正者,以正律,全聲應也。其半者,以正律,半聲應也。變半者,以變律,半聲應也。其變者,以變律,全聲應也。 陽律為宮,而商、角皆陽。至變徵,則變而為羽陰。徵、羽為陰,至變宮又變而為陽也。陰律為宮,而商、角皆陰。至變徵,則變而為陽。徵、羽為陽,至變宮,又變而為陰也。 朱子曰:大凡壓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章首一字是某調,章尾即以某調終之,如關睢關字合作無射調,結尾亦著作無射聲應之;葛覃葛字合作黃鐘調,結尾亦著作黃鐘聲應之;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則是清聲調,末亦以清聲調結之;如五月斯螽動股,二之日鑿冰沖沖,五字二字皆是濁聲,黃鐘調,末以濁聲結之。如今俗樂亦只有商、宮、羽三調而已。沈氏《筆談》曰:十二律并清宮,當有十六聲。今之燕樂止有十五聲。蓋本樂高於古樂二律以下,故無正黃鐘聲,只以合字當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下四字近太簇之,高四字近夾鐘,下一字近姑洗,高一字近仲呂,上字近蕤賓;勾字近林鐘,大字近夷則,二字近南呂,高二字近無射,六字近應鐘,下凡字為黃鐘清。高凡字為大呂清,下五字為太簇清,高五字為夾鐘清。法雖如此,然此調殺聲,不盡歸本律,故有偏殺、側殺、寄殺、元殺之類。雖與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聲者皆能言之,此豈不備哉。

《候氣》第十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案,內卑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灰實其端,覆以緹素,按曆而候之。氣至,則吹灰動素。小動為氣和。大動為君弱臣強,專政之應。不動為君嚴猛之應。其升降之數,在冬至,則黃鐘九寸〈升五分二釐三毫〉。大寒,則大呂八寸三分七釐六毫〈升三分七釐六毫〉。雨水,則太簇八寸〈升四分五釐一毫六絲〉。春分,則夾鐘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升三分三釐七毫三絲〉。穀雨,則姑洗七寸一分〈升四分囗囗五毫四絲三忽〉。小滿,則仲呂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升三分囗囗三毫四絲六忽〉。夏至,則蕤賓六寸二分八釐〈升二分八釐〉。大暑,則林鐘六寸〈升三分二釐四毫〉。處暑,則夷則五寸五分五釐五毫〈升二分二釐五毫〉。秋分,則南呂五寸三分〈升三分囗囗四毫一絲〉。霜降,則無射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升二分二釐四毫八絲〉。小雪,則應鐘四寸六分六釐。按陽生於《復》,陰生於《姤》,如環無端。今律呂之數,三分損益,終不復始,何也。曰:陽之升始於子,午雖陰生,而陽之升於上者未巳,至亥而後窮上反下;陰之升始於午,子雖陽生,而陰之升於上者亦未巳,至巳而後窮上反下。律於陰則不書,故終不復始也。是以升,陽之數,自子至巳差強,在律為尤強,在呂為少弱;自午至亥漸弱,在律為尤弱,在呂為差弱。分數多寡,雖若不齊,然其絲分毫別,各有條理,此氣之所以飛灰,聲之所以中律也。或曰:《易》以道陰陽,而律不書陰,何也。曰:《易》者盡天下之變,善與惡無不備也,律者致中和之用,止於至善者也,以聲言之,大而至於雷霆,細而至於蠛蠓,無非聲也。《易》則無不備也,律則寫其所謂黃鐘一聲而已矣。雖有十二律六十調,然實一黃鐘也。是理也,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則喜怒哀樂未發陰陽而中節也,此聖人所以一天人、贊化育之道也。

魯齋彭氏曰:西山蔡氏所述,《禮記》、《月令章句》蔡邕說也。如邕所云,則是為十二月,律布室內十二辰,若其月氣至,則辰之管灰飛而管空也。然則十二月各當其辰,斜埋地下,入地處卑,出地處高,故云內卑外高。黃鐘之管,埋於子位,上頭向南,以外諸管推之,可悉知。又《律書》云:以河內葭莩為灰,宜陽金門山竹為管。熊氏云:灰實律管,以羅縠覆之。氣至,則吹灰動縠矣。又長樂陳氏曰:候氣之法,造室三重,各啟門為門之位,外之以子,中之以午,內復以子。揚子所謂九閉之中也。蓋布緹縵,室中上圓下方,依辰位埋律管,使其端與地齊,而以薄紗覆之。中秋,白露降,採葭莩為灰,加管端以候氣至灰去。為氣所動者灰散,為物所動者,其灰聚。今採諸說證辯。〈補注〉劉氏曰:日者,太陽之精。凡天之氣,以日為主焉。月者,太陰之精。凡地之氣,以月為主焉。故日月會於上,則陰陽合於下。自陰生至於冬至,凡

六管之長短者,皆陽氣入地之深淺,而始與陰合也。陰合於陽,上進而葭灰飛動者,皆其月之中氣也。陽生至於夏至,凡六管之長短者,皆陰氣入地之深淺,而始與陽合也。陽合於陰,上進而葭灰飛動者,皆其月之中氣也。故日月交會於上,以成度。則陰陽交合於下,以成時。取其管以為聲,天地之中聲也。取其律以候氣,陰陽之和氣也。非聖人,其能與於此乎。愚按本註謂:律於陰,則不書。則是律管飛灰,皆陽氣吹,而陰不吹也。劉氏之意,謂子月以後,陰在上,陽在下。黃鐘六管埋之地中,則陰從管入,地下合陰陽氣升,而黃鐘六管,所以飛灰。猶大海,每子時後,亦陰與陽合而潮生也。午月以後,陽在上,陰在下,蕤賓六管埋之地中,則陽從管入地下,合陰陰氣上升,而蕤賓六管所以飛灰。猶大海每午時後,亦陽與陰合,而汐至也。必以子月為始也,十二月之首也,必以黃鐘為重者,十二律之所由終也。劉說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