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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一

  上古〈黃帝一則〉

  周一〈總〉

戎政典第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一

上古

黃帝有熊氏始用干戈,以征不享,以師兵為營衛。

按《史記·五帝本紀》:軒轅黃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孫,名軒轅。軒轅之時,神農氏世衰。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農弗能征。於是軒轅乃習用干戈,以征不享,諸侯咸來賓從。而蚩尤最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諸使,諸侯咸歸軒轅。軒轅乃修德振兵,教熊羆貔貅貙虎,以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三戰,然後得其志。蚩尤作亂,不用帝命。於是黃帝乃徵師諸侯,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遂禽殺蚩尤。而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代神農氏,是為黃帝。天下有不順者,黃帝從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嘗寧居。東至於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於崆峒,登雞頭。南至於江,登熊、湘。北逐葷粥,合符釜山,而邑於涿鹿之阿。遷徙往來無常處,以師兵為營衛。

周一

周制,天子六軍,大司徒率比閭、族黨、州鄉之屬,以旗致萬民,而聽命於大司馬。大司馬定軍旅卒伍之制,以九伐正邦國,起軍治守。《春官》:典瑞以牙璋發之。按《書經·周官》: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

〈註〉《夏官》:卿主戎馬之事,掌國征伐,統御六軍,平治邦國。平謂強不得陵弱,眾不得暴寡,而人皆得其平也。軍政莫急於馬,故以司馬名官。何莫非政,獨戎政謂之政者,用以征伐,而正彼之不正,王政之大者也。

按《詩經·小雅》:采芑,方叔涖止,其車三千。

〈箋〉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宣王承亂,羨卒盡起。〈正義〉天子六軍千乘,今三千乘,則十八軍矣。所以然者,宣王承厲王之亂,荊蠻內侵,眾少則不足以敵之,故羨卒盡起,而有此三千也。《地官·小司徒職》曰: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者,家二人。以其餘為羨卒,唯田與追寇,竭作起軍之法,家出一人,故鄉為一軍,唯田獵與追寇皆盡行耳。今以敵強與追寇無異,故羨卒盡起羨餘也。以一人為正卒,其餘為羨卒也。若然彼三等之家,通而率之家,有二人半耳。縱令盡起,唯二千五百乘。所以得有三千者,蓋出六遂以足之也。且言家二人、三人者,舉其大率言耳。人有死生,數有改易,六鄉之內,不必常有千乘。況羨卒豈能正滿二千五百也。當是於時,出軍之數有三千耳。或出於公邑,不必皆鄉遂也。〈朱註〉其車三千,法當用三十萬眾,蓋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又二十五人將重車在後,凡百人也。然此亦極其盛而言,未必實有此數也。〈大全〉安成劉氏曰:兵車,戰鬥之車。駕馬,所謂小車也。重車,輜重之車。駕牛,所謂大車也。兵車一乘,則士卒共七十五人。重車一乘,則將之者二十五人。其中炊家子十人,固守衣甲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朱子曰:三千,孔氏以為兼起鄉遂之兵。王氏謂會諸侯之師。此皆以辭害意之過。詩人但極其盛而稱之耳。

《大雅》:篤公劉,其軍三單。

〈傳〉三單相襲也。〈箋〉邰,后稷上公之封,大國之制,三軍以其餘卒為羨。今公劉遷於豳,民始從之,丁夫適滿三軍之數。單者,無羨卒也。〈正義〉重衣,謂之襲。三單相襲者,謂三行皆單,而相重為軍也。此謂發邰在道,及初至之時,以未得安居,慮有寇鈔,故三重為軍,使強壯在外,所以備禦之也。知后稷上公之封者。《公羊傳》曰:王者之後稱公。后稷本是三王之後,以有大功而改封於邰,明為大國公爵。公劉是其曾孫耳,故知仍為大國,當作三軍。《地官·小司徒》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羡謂家之副丁也。今言其軍三單,則是單而無副。故知公劉遷豳,民始從之,其眾未多,丁夫適滿三單之數,無復羨卒,故稱單也。以《周禮》言之,三軍,三萬七千五百人。然則從公劉之遷,其家不滿此數,故通取羨卒,始滿三軍也。〈朱註〉三單,未詳。〈大全〉新安王氏曰:大國三軍之法以治兵,徹田什一之法以儲粟。周家軍制徹法,皆起於此。

魯頌《閟宮》:公車千乘,朱英綠縢,二矛重弓,公徒三萬,貝胄朱綅,烝徒增增。

〈朱註〉千乘,大國之賦也。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左持弓,右持矛,中人御,步卒七十二人,將重車者二十五人。千乘之地,則三百十六里有奇也,徒步卒也,三萬舉成數也。車千乘,法當用十萬人,而為步卒者,七萬二千人。然大國之賦適滿千乘,苟盡用之,是舉國而行也。故其用之大國三軍而已。三軍為車三百七十五乘,三萬七千五百人,其為步卒不過二萬七千人,舉其中而以成數言,故曰三萬也。〈大全〉三山李氏曰:按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出革車一乘,則千乘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奇。若以孟子所言,周公封魯地方百里,則無緣有千乘。司馬法之言,不足信也。包氏《注論語》以為,古者井田,方里為井,十井為乘。百里之國,通計萬井,則魯地百里當有千乘矣。合從包氏說。安成劉氏曰:《王制》謂:公侯之田,皆方百里。以武成列爵分土之說推之,與《王制》合,是魯當有百里之土田,明矣。而古者以田賦出兵,據司馬法及小司徒之說推之,則成方十里,為田百井,出車一乘,每乘馬四匹,甲士步卒合七十五人,外牛十二頭,駕重車在後,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合二十五人也。同方百里為田萬井,止出車百乘,積十同為十萬井,始得出車千乘。其十萬井,開方,則方三萬一千六百井,餘一萬八千畝有奇,為方三百十六里餘六十步有奇。然其里數曾多,不合於侯封百里之制。故李氏以為當從包氏之說。雖與集傳不合,然朱子《注孟子》千乘之國,亦嘗以為地方百里,出車千乘矣。華谷嚴氏曰:《魯頌》多夸大之詞,曰千乘,曰三萬,不必求其數之盡合也。〈正義〉《明堂位》云: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車千乘。今復其故也。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計魯方七百里,為車多矣。而云千乘者,《坊記》云:制國不過千乘。然則地雖廣大,以千乘為限。故云大國之賦千乘。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計千乘有七萬五千人,則是六軍矣。與下公徒三萬數不合者,二者事不同也。《禮》:天子六軍,出自六鄉,萬二千五百家為鄉,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是家出一人,鄉為一軍,此出軍之常也。天子六軍既出六鄉,則諸侯三軍出自三鄉。下云公徒三萬,自謂鄉之所出,非此千乘之眾也。此云公車千乘,自謂計地出兵,非彼三軍之事也。二者不同,故數不相合。所以必有二法者,聖王治國,安不忘危,故令所在皆有出軍之制。若從王伯之命,則侯國之大小,出三軍、二軍,若其前敵不服,用兵未已,則盡其境內,皆使從軍,故復有此計地出軍之法。但鄉之出軍,是正,故家出一人。計地所出,則非常,故成出一車,以非其常故優之也。〈箋〉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正義〉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皆《夏官》敘文也。舉成數者,謂略其七千五百,直言三萬耳。如此,《箋》以為僖公當時,實有三軍矣。答臨碩云:《魯頌》:公徒言三萬,是三軍之大數。又以此為三軍者,以周公受七百里之封,明知當時從上公之制,備三軍之數。此敘云復周公之宇,故此箋以三萬為三軍,言其復古制也。又以凡舉大數,皆舉所近者。若是三萬七千五百人數,可為四萬。此頌美僖公,宜多大其事,不應減退其數,以為三萬。故答臨碩謂此為二軍,以其不安,故兩解之也。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訂義〉鄭康成曰:此所以勸民使之者,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 呂氏曰:五家為比,其居甚近,非特同其休戚,亦可察其奇袤。故使之相保。保有二義,有保民而王之保,有不保其往之保。此蓋兼言。 鄭氏曰:閭二十五家。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 鄭康成曰:族是百家。 陳君舉曰:百家之中,不幸有死者,相與辦其葬事,不使五家與二十五家供之者,以百家然後眾輕易舉也。 呂氏曰:族獨以四為數,欲湊成百人故也。 鄭康成曰:黨五百家。救,救凶災也。 陳君舉曰:大利害,大患難,非百家所可禦。必五百家,然後足以相救。 鄭康成曰:州二千五百家。賙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 陳君舉曰:水旱凶荒,欲以相賙,又非五百家所能辦。惟二千五百家,則其地必闊,必無皆水皆旱之理,庶幾有無可以相通。 鄭康成曰:鄉萬二千五百家。賓,賓客其賢者。 鄭鍔曰:凡此比閭族黨州鄉之制,載於《地官》。蓋王國之六鄉,而在近郊百里之內也。平居使之相保,相受如此。故有事,則用而為六師。余

攷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蓋合比閭族黨之民以為之,而不見其制。今觀此文,乃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乃知諸侯之邦,亦用王畿六鄉之制,合為比閭族黨也。蓋上言施法於邦國都鄙,下文言使之,又言令之,則所使所令者,乃邦國都鄙之君也。以是觀之,諸侯之國,六鄉之制,與王國皆同,可知。

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賈氏曰:凡軍旅田獵所用民徒,先起六鄉之眾。鄭康成曰:旗,畫熊虎者也。徵眾,刻日,樹旗,期民於其下。 鄭鍔曰:余攷周家之制,熊虎為旗,大閱之時,師都載之。治兵之時,軍吏載之。蓋眾之所在,以威為先也。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

史氏曰:致民於王門,備不虞也。 鄭鍔曰:變出於非常,姦雄或將乘之。故致民守於王門。王宮固有宿衛之人,鄉遂之眾,宜守王門之外。 鄭康成曰:節,六節,有節,乃得行防姦私也。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舍。

史氏曰:國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易氏曰:稽國中及四郊、都鄙者,舉王畿千里言之也。不言六鄉、六遂、邦甸者,舉上下以見其中。 史氏曰:夫謂其身,家謂其居。如止知其居,則土著之民在爾。僦寓轉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易氏曰:夫謂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舉其凡也。家謂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則其目也。 黃氏曰:九比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小司徒專掌比法,蓋鄉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也。故其職又曰: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攷夫屋以待政令。國中,六鄉也。四郊,六鄉之餘邑也。六鄉四閭之吏,司馬法:閭方百里,三萬家。四閭十二萬家,六鄉為七萬五千家,其餘五萬五千家為四郊,此亦大約也。鄉之民雜必比而居之者,使各從其類而習其事也。邦國、都鄙皆本司徒鄉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數。而邦國則受其比,要內外之勢,詳略不同。

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

王昭禹曰:頒比發者,頒校比之度數也。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賈氏曰:車謂革車及大車。輦,人輓行。 易氏曰:六畜以備公家之用,車輦以待師田之役。亦且登之以籍,而辨其可用之物,入其數,則眾寡。六畜車輦,皆有一定之數。 又曰:施政教,則據其數而舉飲射之類。行徵令,則據其數而起師田之類。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鄭氏曰: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

劉執中曰:三年則大比,謂簡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補其闕落不成伍者。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易氏曰:會,聚也。小司徒以軍制,聚萬民,自伍兩以至軍師,咸在焉。獨言會萬民之卒伍者,先王之軍制,調兵必五數,出兵必百數。不五數,不足以調兵,故積數起於五人之伍。不百數,不足以出兵,故積數起於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陣,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陣,二千五百人之師,成一大陣,萬二千五百人之軍,成五大陣。 鄭康成曰:伍兩卒旅師軍,皆眾之名。兩,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師,二千五百人。軍,萬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 鄭鍔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閭,即五伍之兩。四閭之族,即四兩之卒。五族之黨,即五卒之旅。五黨之州,即五旅之師。五州之鄉,即五師之軍也。萬二千五百人為鄉,合之以為一軍。王之六軍,出於六鄉。舉一軍之制,則六軍之制,皆可得而知。 鄭鍔曰:說者謂五人為伍,則左右前後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則二十五人矣。兩兩相比,則謂之兩二十五人,縱橫皆五。何以謂之兩耶,蓋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為卒,則橫縱皆兩矣。唯卒之橫縱皆兩也,其法起於五人之伍,故以兩名之。 李景齊曰:天子曰萬乘,諸侯曰千乘。天子六軍,大國不過三軍,此定制也。然嘗攷司徒卒伍之制,而約之以司馬法,不能無疑。司馬法曰: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是則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約而計之,兵車一乘,則三兩

之數。四乘,則三卒之數。百乘,則三師之所舍。五百乘,則三軍之所合。積而至於千乘,則六軍聚焉。是則六軍之數,適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軍言之,則不足於萬乘。以諸侯之千乘言之,則不應有六軍。是何也。大扺悉天子之畿內,以為軍則足以容萬乘,而所謂六軍者,特寓於六鄉,乃天子宿衛之兵爾。其餘六遂都鄙之兵,蓋不與焉。悉諸侯之國以為軍,則大國有千乘。而所謂不過三軍者,僅止於五百乘耳。非其不足於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衛之兵數約之,此周人居重馭輕之法。唐人府衛君子,謂其得鄉遂之遺者,蓋出此。 陳君舉曰:軍旅之法,立於伍,成於卒。五,夫數也。五人為伍,則手足耳目以相及,不待徽幟,可以別識,不待旌旗,可以指揮。五伍為兩,則以人為伍,以卒為旅,以旅為師,以師為軍,則手足耳目不相及,而徽幟旌旗用焉。故以兩為卒縱橫,皆兩參兩什伍之法定於此,其為軍賦因此而已。 朱氏曰:出軍之制,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到第三,便著一個四成一百人。若又是五,則成百二十五人,便有奇零不整齊處。

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鄭鍔曰:軍制已定,則有征伐之時,起之以為軍旅。四時之閒,作之使趨田役。有盜之際,比之使作追胥。閒暇之時,令之使出貢賦。無不可也。 黃氏曰:鄉之軍制,寓於比閭族黨州鄉。故會其卒伍,而為伍兩卒旅師軍。蓋常自為六軍也,用之於起軍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貢賦,皆鄉法也。軍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田役曰作田竭作,車少人多,役隨事多少車不出,皆臨時作之田。雖為六軍,蓋不止七萬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當時比之,不使臨事紛錯也。野皆不如此,不會卒伍,大抵鄉車人不相須,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會之於卒伍,野車人相得其用,在車無竭作之事。故合之於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軍為車千乘,以司馬法三百家共一車約之,七萬五千家止得車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賦也。大抵六鄉皆守兵,會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軍備其人而已。車馬之賦,不盡出於民,則以公車充之。校人有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車。鄉賦,閭師徵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鄭鍔曰:上文於歲時入數,大比受,要之後而言,乃會萬民之卒伍,則民數既定,然後軍法可制也。軍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何耶。蓋會萬民之卒伍者,所以起軍旅也。此言可任之人數者,所以作田役也。將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將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觀其所受者上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觀其所受者中地,則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觀其所受者下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蓋因其受地之優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餘不足也。說者謂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為三等者,蓋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余以為,此言六鄉受地之法,學禮者,見遂人頒田里,自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至餘夫亦如之,乃謂六鄉受田之法,與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殊不知經之所載,自王畿之鄉,遂都鄙,至於諸侯之邦國,凡授田之法,自有四節。《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此一節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又一節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此又一節也。《大司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此又一節也。即是四節攷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鄉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馬》言諸侯國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而繼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與遂同,又不與都鄙大司馬同,非六鄉田制而何。何則上地當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當食七人、六人,下地當食五人,此固常法也。六鄉在內,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則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則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則授以

下地。所以然者,將以強內故也。若六遂所授,則不可與鄉同,故別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畝,中地夫一廛田百畝,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見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萊五十畝,萊百畝,萊二百畝,不與鄉同,則以遂地遠而瘠授之萊,乃所以饒遠而已。又以爵位攷之,鄉大夫爵與遂大夫同,鄉師爵與遂師同,小司徒爵興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則小司徒掌授鄉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則小司徒所言為六鄉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則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於大司徒言之。施政職於九畿之外,而令其軍賦,則大司馬事。故邦國之田於大司馬言之。以是觀之,謂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者,妄說也。 呂氏曰: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以小司徒參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司馬法之出士徒數,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為不勝計以慮敗也。故不盡用之,雖敗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實數也。自此以後調發者,皆用實數。幸而一勝,不幸而一敗,則皆不可救矣。晉作州兵乃是盡數調發,甚非先王之制。他如魯成作丘甲,曹操案戶籍得三十萬眾,蘇秦以齊王臨淄之中七萬戶,不下戶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萬。而曹操謂崔琰曰:昨案戶籍,可得三十萬眾。故為大州,是皆以實數調發。惟諸葛孔明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過十二萬。孔明所用八萬,常留四萬,以為更代。蜀之所以強者,以孔明不盡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萬二千。數年之閒,所折者不過二萬耳。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作。

陳及之曰:竭作,鄭氏謂盡行,非也。田獵所以教民習兵事,則不可不皆教之。及其當田也,今日發某甲,明日發某甸,亦不一時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則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若曰盡行,不勝其擾也。 李景齊曰:因地之上中下以處其民,因民數之多寡以任其力,此周家均民之良法。以司徒之制約之,三農八家,四十有八,而可任止於二十人者,以一家之中老幼常居七分之四,少壯常居五分之二也。平居而耕,有故而戰者,皆其家之少壯也。曰平居而耕,可也。有故而戰,而少壯悉任之,則無乃妨農事乎。無乃闕於仰事俯育乎。蓋家之可任者,雖或二人,或三人,而凡起役徒,無過家一人。則農桑之不廢,仰事俯育之無所撓者,以其有羨卒不之征也。若夫田獵以習戰,追胥以捕盜賊,則竭作何也。蓋田與追胥,其暫耳,則非惡其為盡征也。雖然,司徒之制,率三農八家,其可任者二十人,而又有羨卒之法,此其用民力至寬也。以一井八家,而任二十人,則甸六十四井,為夫一千二百八十八人矣。司馬法則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司徒通籍民數,如彼其眾,而征於司馬,不能十之一。若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則以甸計之,一井八家,則六十四井為家五百一十有二,宜士徒滋多也。而僅止於七十五人,民盡可以為兵,而不盡以為兵也。不特是耳司馬法,又曰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百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此百里之成,自甸之外,又加三十六井,宜其所任者益多。而今特三十人,又何耶。籍民以為兵者甚備,而至於征調,則不過此耳。然則民之可伍者,不悉以為兵,而隸之以為兵者,比征調則又益損焉。先王之休民力如此。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鄭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災寇。 鄭司農曰:當徵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餘子,謂羨也。

大軍旅,帥其眾庶。

鄭鍔曰:大軍旅,則大司徒以旗致民,小司徒帥其眾庶,以趨大司徒之所致。

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

黃氏曰:役,卒役也。《小雅》曰:勞還役。 賈氏曰:小軍旅,謂使臣征伐。大軍旅,天子親行。小功役之事,小司徒巡行。若大功役,則大司徒巡行之。 鄭鍔曰:小軍旅之時,人徒雖寡,然戰,危事也,安得無築軍壘,修城塹之役。宜有政令以齊一之,小司徒巡行其役,而治其政令,則人畏威而趨事,無敢慢矣。黃氏曰:六鄉不與於司馬之征發,有王命起之,則小司徒帥而致之司徒,司馬調發郊軍,則其吏帥之,小司徒巡察之,而治其政令。 王氏詳說曰:小司徒於大軍旅,帥眾庶,而不言治政令。於小軍旅,言治政令,而不言帥眾庶。是眾庶之事,小司徒可帥而致於大司徒,而不可得而治也。政令之事,小

司徒可用於小軍旅,而不可用於大軍旅也。

鄉師之職,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軍旅會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鄉師,則正治之而已。 賈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軍之外,別有民徒,使役皆出於鄉。 鄭鍔曰:不有以正之,則所出者或非其夫家,眾寡之正數,不有以治之,則所聚者或違乎會同軍旅之戒禁。此鄉師平日掌戒令糾禁之職也。鄭康成曰:輂駕馬輦,人輓行,所以載任器也。止以為蕃營。司馬法曰:夏二十人而輦,殷十八人而輦,周十五人而輦。易氏曰:戮則不特誅之而已。小司徒之用眾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誅。而鄉師四時之田,與此言戮者,軍旅會同,事大體重,以肅眾志也。

鄉大夫之職,國有大故,則令民各守其閭,以待政令,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賈氏曰:大故謂災變寇戎之事,警急,須人,故鄉大夫令州長以下,使民各守其閭。 黃氏曰:徵發雖有號令,無節不達,守法之嚴如此。鄉大夫專行攷察行藝,以興賢能,而令民守閭之事參焉。鄉大夫皆卿也,是為軍將。 鄭鍔曰:令出於口,或得以偽,為旌節,則有合符之驗。大司徒所謂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則使天下皆不得通。鄉大夫所不達者,特鄉閭之閒而已。

《州長》: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

鄭康成曰:致之於司徒,掌其戒令賞罰,則是於軍因為師帥。

《族師》: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黃氏曰:比閭黨州皆以五而登,惟閭四族變其中者,所以為聯法也。故五家為比,有聯則閭合。四閭為族,有聯則黨合。如是則比閭族黨,無不合者。居則五家為比,十家為聯。行則五人為伍,十人為聯。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師》曰: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是也。鄉合,非野法也。四閭為族,八閭為聯,八閭二百家。軍法雖四而調一,要必以是而起。鄭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是也。大司馬有車有徒,故十人為聯,則伍合。二伍二百人為聯,則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計之,七十五人共車三伍,百二十五人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則皆什也。晉荀吳毀車為行,而曰以伍共車為先。又曰:困諸阨又克,蓋當險野利用徒,盡合車人而用之,故謂之以什共車。此本先王微意,荀吳窺見之耳。然必素相聯合,故倉卒可用。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鄭鄂曰:一族之眾,居則有比閭之聯,而卒伍猶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於作之而師田行役,族師遂為一卒之長,欲其師行之有統,則必合為卒伍。欲其攻戰之必勝,則必簡其兵器。合則使之聯而不散,簡則使之精而無敝。又用鼓鐸旗物率之,至於師田行役之所,猶恐其在軍之不肅,復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既已防之於其前,又有以驅之於其後,孰敢不率哉。至歲終會其一歲所行之政,而致其事於鄉大夫,則一族之政舉矣。

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三年大比,則以攷群吏,而以詔廢置。

呂氏曰:先王自封建諸侯外,有閒田散在諸侯之國。或謂諸侯有罪,則削其地以為閒田。若有功,則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時各命王官以掌之,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總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維之意。 鄭鍔曰:邦國者,畿外之諸侯。都鄙者,畿內之小都、大都。稍者,大夫之家邑。邑者,六鄉之井地郊里,則自國中以至六鄉,其地域不為不廣。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不為不多。其畜車輦,不為不眾。如使縣師盡得而掌之,又從而辨之,從而稽之,非司徒而何。然其所掌者,止於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公邑,則知其不同於司徒矣。

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

黃氏曰:司馬主兵,其令不得直行於天下。必有縣師關節,此先王微意。兵皆民也,發民為兵,而主民之官,不應全不知,故使其屬行司馬之法。作,起也。起其眾庶馬牛車輦,而後會其車人卒伍。邦國都

鄙鄉法卒伍雖素定,而車人不相須,甸稍縣都野法車人相須,而縣鄙居民未嘗為卒伍。故於此皆以司馬之法會之,五人為伍,百人為卒,離則皆伍,聯則皆什。百人為卒,鄉為四閭,野為四里,車徒異部,多少稱事。 王氏曰:車有車之卒伍,若司右所謂合車之卒伍是也。人有人之卒伍,若小司徒所謂會萬民之卒伍是也。

《遂人》: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

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黃氏曰:鄉以州黨居民,會其卒伍,即為軍法。故常自為六軍。而田與追胥皆竭作,遂雖以縣鄙居民,而其軍賦在丘乘,軍師田役皆有司馬之法,作其眾庶,而後會其車人之卒伍。或多或少,不可預定。是則正卒猶不盡起,況羨卒乎。士師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謂之鄉合,則非野法也。常常比之,使之相安相受,故倉卒可用,遂未嘗比,安能臨時盡起而用之乎。故以為鄭之說未盡然也。惟起徒役無過家一人者,似是。然野之制軍,一甸七十五家,耕之共一車,則一家一人自有定制,是則小司徒所謂無過家一人者,仍為鄉法耳。六遂民數與六鄉同,權力相併,事體略等。先王誠有深意也。地之等,不同人之多寡,亦異常有進退,故以歲時稽而授之,皆農民也。故惟教之自衛力穡之事,授之田野,野蓋虞衡歟。 王昭禹曰:兵器不簡,則稼穡不可得而教。必先衛其地域而有之,然後斯能致力於稼穡。不然,雖有粟,不可得而食。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及其六畜車輦,辨其老幼廢疾,與其施舍者。

鄭康成曰:登,成也,猶定也。夫家猶言男女也。 王氏曰:遂人既登其夫家眾寡,六畜車輦,遂師又以時登,則遂師登之於遂人,遂人登之於小司徒。曹氏曰:校登必以歲,時蓋前歲之已登者,逮於今則增損不同矣。一時之已登者,越三時,則耗亡不等矣。民自生齒以上,皆登於版,耕稼起於一夫,而王畿千里之民,無不各任其力。調兵起於伍長,而六軍七萬五千之眾,無不各稟其令。雖車輦器械之瑣細,牛馬六畜之猥冗,無不素具於籍。一旦有事,隨取而足。蓋其凡目可稽,而儲備有實,此功用在乎素講,所謂事前定,則不困者此也。

以頒職作事,以令貢賦,以令師田,以起政役。

鄭康成曰:職謂九職分其農牧虞衡之職,使民為其事也。《載師》云:以物地事授地職,互言矣。貢,九貢。賦,九賦。政役出徒役。

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

賈氏曰:起野役,若小司徒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之類。令各帥其民而至者,謂縣正已下,縣正云若將用野民,則帥而至,是縣正受遂人之令也。

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

鄭康成曰:遂之大旗熊虎。 賈氏曰:遂人雖是大夫,合用鳥隼之旟致眾。今遂人掌眾,與大司徒同,故得用熊虎為旗。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謂大旗,亦司徒之大旗。於是建焉,於遂言遂之大旗,則鄉可知。於鄉言司徒之大旗,則遂亦可知。

凡事致野役,而師田作野民,帥而至,掌其政治禁令。

王昭禹曰:言事而又言師田,則事乃力政之事。鄭鍔曰:國有功役之事,又有師田之事。功役則用當役之人,師田則眾民竭作。故於事言野役,於師田言野民。 黃氏曰:事謂司空事典帥而致於稍人,稍人帥而聽於司馬。

《遂師》:軍旅田獵平野民,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平謂正其行列部伍。 易氏曰:如大司馬狩田之禮,陳車徒有司平之。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易氏曰:眾之所集,多寡不等,則移民以執事治其政令。所以用之,簡之,任之也。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劉執中曰:稽攷其功程,會其群吏所集之事職否,而正其誅賞。

酇長每酇,中士一人,各掌其酇之政令,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眾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凡歲時之戒令皆聽之。

易氏曰:先王寓兵於民,而其器亦出於民。無事則藏之,器無不完。有事則出之,器無不利。蓋至於百家,而後兵器始備。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族師以

旗鼓兵器帥而至,酇長亦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蓋以是帥之,以是用之,所謂不教而殃民者,無有矣。

鄭康成曰:簡器,簡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

大夫。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

黃氏曰:一車七十五人,二十五人,一人為甲長,謂之甲士,即里宰也。四丘為甸三甲,七十五人。春秋作丘甲蓋一丘二十五人,起羨卒矣。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薛平仲曰:六鄉之法,則曰國中以及郊六遂之法。則凡曰為邑者,蓋國以容六鄉,邑以容六遂,甸稍縣都皆其邑之所積。則稍人之職,得不繼於遂官之後乎。 鄭康成曰: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黃氏曰:自甸而往,以稍名官者,甸稍一法,舉稍以包甸。都鄙鄉法不為丘乘之制,其餘則野法。而曰掌令丘乘之政令,蓋不為丘乘者,非其所當令也。

掌令丘乘之政令。

薛平仲曰:前乎縣師之作眾庶,既以其係於公邑者而總之矣。此言稍人之令丘乘,則以其出於公邑者而征之矣。蓋遂地車賦之正法也。 易氏曰:丘即四邑為丘,乘即四丘為甸之所出,總名之曰丘乘,軍制之始也。世之言軍制者,曰五人為伍,至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六鄉六軍,凡七萬五千人,為千乘。王畿十倍其數,則七十五萬人為萬乘。是每乘當用七十五人。今以丘乘推之,四丘為甸,甸之為井者,凡六十有四。其為夫者,凡五百七十有六。以五百七十六夫而使之,共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軍制亦止於用七十五人,何也。曰:家出一人為正卒,此徒役之大數。甸出革車一乘,此出軍調發之數。是知每次調發,則五百七十六家,共出七十五人,并一革車。其餘未調發者,可以應八次調發之數,所謂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者,非盡發此六鄉之人,合諸乘之丘,共為一軍也。或曰:萬二千五百家為一鄉,有比閭族黨州鄉之名,故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即有伍兩卒旅師軍之數。今合諸乘共為一軍,而亦有伍兩卒旅師軍者,何也。曰:居鄉則寓兵之制,出軍則部伍之數。古者軍國異容,不明言之。六遂之閒,既以伍兩卒旅師軍為萬二千五百人之聯,及其用也,亦以諸乘萬二千五百人而統之。以伍兩卒旅師軍之法,使其戰陣行列之際,無異乎平時統率之義,此丘乘之制,政令於是乎出。 王氏曰:丘之政令,司徒所掌。乘之政令,司馬所掌。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耳。丘言其地,乘言其賦。所謂同,則丘地也。所謂徒役輂輦蜃車,則乘賦也。其作而帥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馬、司徒,則所謂令,丘乘之政令也。

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

王氏詳說曰:縣師既受法於司馬矣,稍人又聽於司馬者,縣師所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稍人所掌丘乘之政令,是縣師之掌,遍於王畿之閒,稍人之掌,止於三等之采地。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又從而受司馬之法於縣師,以見小大之相維也。 黃氏曰:徵發之令,司馬下之縣師,縣師下之甸縣都復。以其法授稍人,據其法以作其眾庶而帥之。稍人下士得主興作事,而為之帥,其意密矣。以聽於司馬,聽其分隸縣師、鄉官、稍人、甸官,其作事,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受法於縣師,中外相應。

鄭鍔曰:先儒謂同徒者,司馬所調之同。余以謂

一甸增二里,二里乃為一成。積至於百里,乃為一同,出車千乘,至於一同,則人徒車輦,可足用。故謂之同徒。非司馬所調之同。 林氏曰:鄭氏謂:司馬所調之同,蓋同則丘地,以其地之所聚,謂之丘。以賦役之同,謂之同。 易氏曰:以其同井而耕,同里而居,帥而為役,謂之同矣。 曹氏曰:古者不輕用民之力,故曰一歲之役不過三日,而更代則忽去忽來,無乃紛然擾民。是以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夫卒伍而言合,必有抽摘調發之宜,必有更休番戍之道。故先為聯法以為出處之便,使凡出征者,有居外之勢,而其聯,則留以代其更役之事。凡出而有事,一乘之卒,皆平昔之相保相受者,是之謂同徒。其晝戰則目相視,夜戰則聲相聞,行以車為衛,止以車為營。各致死力,以相應援,莫敢任意以驅馳,此車戰之良法。

《春官》:小宗伯之職,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車。

鄭鍔曰:古者,大師則先有事於社與廟,然後載社主與遷廟之主以行。不用命,戮於社,故載社主將以行戮。用命,賞於祖。故載遷廟之主,將以行賞。小

宗伯掌社稷宗廟之禮,宜載以行。乃言立者,蓋社本不在軍,因用師始立之立者,出於一時之故,廟主為尊,載之以行,不敢忽也。故言奉。奉以言其肅欽之至。帥有司者,蓋帥大祝也。大祝職曰:大師宜於社造於祖,設軍社。國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於社,則前祝。故知此所謂有司為大祝明矣。

若軍將有事,則與祭。有司將事於四望。

鄭司農曰:謂軍祭表禡軍社之屬,小宗伯與其祭事。 鄭鍔曰:軍將有事,則與祭者,主帥奉祭小宗伯以職,當立之,奉之,故當與也。小宗伯已與祭於軍中,則四望之祭,必遣其所屬之有司往行事焉。理之宜也。先鄭知此意,故讀與祭,以上為絕句。康成以與祭連有司以下讀之,恐不成文理。戰必禱於神,欲氣勢之增倍。而四望又山川之尢大者,國家所賴以為阻固。是以將戰則禱焉,欲其為兵之捍蔽。 黃氏曰:春秋有事於太廟,有事祭也。軍將有事,謂將以軍旅有事於鬼神也。祭,有司主祭禱者也。與如字祭禱,自有主者。小宗伯與之,偕軍事重,將事於四望,謂將其事以往也。兩將字各義。

肆師之職。凡師甸,用牲於社宗,則為位。

易氏曰:師甸者田,而後用師者,必載社之石主,祖之木主,示有所受命。 鄭鍔曰:大甸,獵之甸,乃四時蒐苗獮狩之田。師甸,則大用師以對敵之時。何以明之,以所祭之神知之。用師則載社主與遷廟之主以行,此用牲於社宗,大戰則類造於上帝封於大神,祭兵於山川,此有類造封祭之事,豈四時之田所宜有耶。故知以師甸言社者,主也。宗者,遷廟之主。不曰祖,曰宗者,宗繼祖者也。載主而行,不在國之常位,而祭不可以無位。無位,則鬼神無所依,故為位,然後祭。小宗伯於軍旅甸後,禱祠為位,則止為位。於肄儀之時,肆師於用牲。以祭時則為位者,蓋所掌者立祀,用牲之禮故也。

類造上帝,封於大神,祭兵於山川,亦如之。

鄭鍔曰:上帝至尊,不可以瀆。因其事類,然後告祭,故名曰類。類者,上帝之祭。造者,祖廟之祭。此曰類造上帝,何也。蓋王者出征,所至以事類告天,故兼言之。封者累土增高,非山川之大神,則無。累土為壇,以封崇之,禮兵之所,在必增高以祭之。非頓兵之山川,則無類禡之祭。兵之所在,則宜有祭。凡此三者,非常祭,故皆為之位。蓋肆師主立國祀之禮耳。 鄭康成曰:造猶即也,為兆以類禮祭上帝也。類禮,依放郊祀而為之者。 王昭禹曰:聚其神而祭,則謂之類。至其所而祭,則謂之造。記曰:類於上帝,宜乎社,造乎禰。小宗伯類社稷、宗廟,則為位。大祝之六祈,一曰類,二曰造。蓋造非特禰上帝,亦謂之造。類非特上帝宗廟社稷,亦謂之類也。 項氏曰:上帝非祀不造焉,故特類而祭。若祖廟,則必造焉。此言類造,則在軍中類其位而造焉,蓋一祭也。

鄭康成曰:封謂壇也。大神社及方岳也。 賈氏

曰:山川眾多,不可並祭,故祭軍旅所依險阻者。王氏曰:祭兵於山川,若武成告所過名山大川。易氏曰:以上皆軍祭之禮,肆師為之位,無非依神以為之助,而欲民之用命,以有功。 王昭禹曰:亦如之肆師為之位,亦如師甸用牲於社宗。

凡師不功,則助牽主車。

鄭鍔曰:勝敗乃兵家之常。王者之師,亦有時而不勝。而謂之師不功戰,所以全宗社。不功而失乎主車,是失宗社。肆師掌為位,以祭社宗為職。大司馬於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肆師為大司馬之助而己。 李嘉會曰:牽主車,亦所以安神靈也。

《典瑞》: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

鄭鍔曰:半圭曰璋,長七寸,瑑為齒牙之形,取牙齒之剛利,能噬齧兵之象。故執以起軍旅。若屯兵於外,守要害之地,有不率紀律者,執此以治之。 李嘉會曰:兵者,服人之難。服如牙之噬物,必合而後止。故以之起軍旅,所以治外。以之治兵守,所以齊內。牙璋則軍旅之大者用之。中璋則軍旅之小者用之。 林氏曰:鄭康成曰:牙璋、中璋,皆有鉏牙之飾,於琰則先言牙璋,有文飾也。賈公復曰:軍多以牙璋,軍小用中璋。中璋亦有鉏牙,但牙璋文飾多,故得牙名而先言。春秋之時,宋司馬請瑞以命其徒攻桓氏,魏有兵符,漢有銅虎符,發郡國兵,皆此類也。 《禮庫》曰:古者五侯、九伯,二伯專征,而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輕出。以《周禮·司馬法》參攷,王有四方之事,則冢宰徵師於四方,曰:某國不道,征之。以某月某日,師至於某國。小宰掌其戒虎賁,奉書,以牙璋發之,則畿兵不遽出也。在《易·未濟》:高宗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則雖天子親征,亦用諸侯之師。《詩》:周王於邁,六師及之。則所在皆成六師。劉文公平丘之會,對晉人曰:天子之老,請帥王賦,元戎十乘。則雖王人涖師,無過十乘,以為先行。

宣王復古北伐,其制如此。平王東遷,以王人戍申甫揚之水,始刺之。然春秋之時,桓王伐鄭,猶有陳、蔡、衛人,二百四十年閒,王人會伐屢矣。左氏未嘗見車之出,唯敗績茅戎,王師自出,春秋深譏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