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0

卷1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六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

  周二〈總〉

戎政典第十六卷

兵制部彙考二

周二

按《周禮》:夏官司馬。

〈訂義〉薛平仲曰:春官掌禮,所以為厚天下之仁。禮不足而後政及之,所以為正天下之義。仁以起天下不忍,不由禮之心。義以制天下不敢,不由禮之心。政典所以有法於夏。 王昭禹曰:馬者,甲兵之具,王政所重。故自夏官卿一人,至中士十有六人,皆以司馬名官。 李景齊曰:政莫大於軍,軍旅之事,以馬為急。大司馬之職,雖不言及於馬。以名官觀之,其意默寓,若夫馬質、校人、圉師之類,屬於夏官者,馬政之詳可覆也。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鄭鍔曰:注謂政者,正也。上之所以正下也。夏官獨謂政官司馬,有九法九伐之制,所以正其不正,斯可謂之政矣。王者之於邦國,欲使各得其平,司馬佐之以政,則平也易矣。然政以平邦國,治職亦以平邦國,何也。治出於大宰,則平之以道。政掌於司馬,則平之以政。治典則平於順治之前,政典則平於叛違之後。 呂氏曰:自夏后氏命引侯掌六師,舉政典以誓眾,則邦政之掌於司馬,舊矣。國之大事,何者非政,獨戎政謂之政,何也。天下無事,寓兵於農,然後賦役,百為始有所施,是政之所從出。天下有事,舉兵討亂,邦之存亡安危繫焉。以為政之大,又不待論,此戎政所以獨謂之政。統六師而謂之平邦國王者,用師之本旨,特為邦國之不平者設耳。

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黃氏曰:司馬置屬,與五官稍異。小司馬而下,有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輿司馬掌車,行司馬掌卒,軍司馬兼掌之。軍司馬如天官宰夫、地官鄉師,以軍名官,其職可知。 易氏曰:魯會晉師於上鄍,輿師受一命之服。晉享六卿於蒲圃,輿尉受一命之服。所謂輿者,車也。晉作三行以禦狄,其後晉中行穆子與無終及群狄戰於太原,毀車為行。所謂行者,徒也。成周師田之法,險野徒為主,易野車為主。於是設二司馬之屬,專掌車與徒之任,異於五官。李嘉會曰:自小司馬以下,皆不見其職掌,豈用兵之時,他官兼權,故職不見邪。抑兵事尚密,不當載之書邪。二者皆是也。先王不以兵機示天下,五官治教禮刑事,法無不著。惟兵法不傳。後世司馬法與孫吳尉繚等兼著,皆先王所未有。 陳君舉曰:儀禮闕軍禮,蓋司馬法即古軍禮也。古者百五十五篇,今亡。其百五十篇,以其有者求之,必非衰世權謀變詐者所能為也。而謂之司馬穰苴兵法,非也。 賈氏曰:諸官皆云: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百二十人。獨此言史胥徒多者,司馬大總軍,軍事尚嚴,特須監察故也。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有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薛平仲曰:周官序官之例,未嘗有序事之法。惟司馬所載制軍之事為詳,而後官屬之,緩急始次第而舉。豈非兵者,國之大事,政典所用以平邦國者,其規畫固當蚤正歟。自調民之法立,民之從事於軍者,勞逸出入之相權,而力常有餘矣。於是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有不容損益者。自制軍之數立,國之有軍者,內外輕重之相制,而勢可得合矣。於是王六軍,以至小國一軍,有降殺之踰倍焉。軍有定制,帥其軍者,非威令素孚不行也。於是大為之將,而將皆命。卿小為之長,而長皆上士。有以定尊卑上下之志焉。軍有帥,則文移之往來,政令之征召,有不可略。於是一軍則二府、六史、十胥、百徒,有以為文書調度之備焉。舉軍政之要,莫先斯四者。先王規畫,實為之井井繩繩而不紊。觀敘事之法,

可攷。 黃氏曰:凡制軍,謂有征行之事,則制之縣師,所謂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鄉遂各為一軍,而都鄙不與。及制軍,或取於鄉,或取於遂,或取於都鄙,或徵兵諸侯,所謂及師大合軍是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多則增隸。孟津之會,諸侯八百,猶六師耳。〈《泰誓》:王乃大巡六師〉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平居民籍,足充其數。非天子命伐,有司馬之法,未嘗作軍也。魯作三軍,春秋譏之。侯伯專徵兵,諸侯亦分屬於其軍。城濮之戰,楚為三軍,陳蔡屬右軍,衛屬左軍。蓋古法自軍將以下,爵秩與鄉官同,諸儒遂謂皆六鄉之吏,非也。伍兩卒旅師軍,於鄉為比閭族黨州鄉,於遂為鄰里酇鄙縣遂,遂之爵秩遞降於鄉一等,邦國都鄙,亦有鄉,有遂,其爵秩亦當有高下。及在軍,皆陞之,使與六鄉等。大扺軍吏無小大,皆主號令,當使其人尊敬之。二十五人之長,爵中士,意可見藝祖階級之法,與三代暗合,伍皆有長,不必盡有爵。以此見不皆為六鄉比長。疏謂眾多官卑,略而不言,非也。五人之長,號令狹,雖無爵,可也。眾多不置,則或然官卑,略而不言,則不。李嘉會曰:先王兵制,自五人以上,必用命士一人為之長。至二千五百人,則用中大夫。故一軍之閒,卿一人,中大夫五人,下大夫二十五人,上士百二十五人,中士五百人,下士二千五百人。既是士大夫、命士如此之多,故各自愛,不致冒昧邀功以自傷。所以古者兵敗,止曰敗績,不至甚斬首也。後世止以首級為貴,可傷也。伍皆有長,不曰下士,而曰長,長則功罪皆有所歸。 薛平仲曰:軍將命卿,其來尚矣。啟於甘之戰,乃召六卿。常武之詩,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太師、皇父,整我六師,皆以卿而帥軍也。經謂軍將命卿,說者以為,天地四時,六官之六卿。今攷六官中,特司馬掌兵,餘卿無與。雖田役軍旅之事,互見六官,然特為治事條目云耳。初非為軍將鄉大夫掌六鄉之政教禁令。序官則曰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則鄉大夫亦謂之卿。先王於六鄉之中設為六卿,亦於六軍之中設為六將,無事之時,總萬二千五百家為之長。有事之際,又總萬二千五百人為之將帥。此六軍之將,則六鄉之卿,非特此也。以六鄉言之,自五家之比,積而至於萬二千五百家之鄉。以六軍言之,自五人之伍,積而至於萬二千五百人之軍,亦猶是耳。五家比長,以下士為之。五人之伍,其長亦下士,則伍長者即向之比長。二十五家閭胥,以中士為之。二十五人之兩,其司馬亦中士,則兩司馬即向之閭胥。百家之旅師,以上士百人之卒,其長亦上士百家之黨正。為下大夫五百人之旅師,亦下大夫二千五百家之州長為中大夫。二千五百人之師帥,亦中大夫,然則軍將之命,即向之鄉大夫,明矣。惟鄉之政教禁令,素行於無事之時,而斯民之觀感甚深,服從甚久。一旦起而為軍,而將軍者,又前日之鄉大夫,則前日觀感服從之人,皆為今日死節犯難之事。鄭氏謂: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自卿以下,使兼官焉。謂六鄉之吏兼官,可也。何為復曰置選於六官,彼蓋無一定之見。豈知成周之時,六鄉六軍之無異官乎。晉悼公時,魏絳為司馬,張老為候奄,鐸遏寇為上軍,尉籍偃為司馬,使訓卒。乘注以為軍將皆命卿,猶有先王之遺意。 王東巖曰:此說以軍將為鄉之卿,固然。謂命卿非王朝之卿,恐未然。古者畿兵不出境,若以王朝六卿兼掌六鄉之軍,何害至邦國之軍。《王制》謂: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二卿、一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經以二卿皆命於君者,注以為誤,則命卿者非是命卿不使之將,欲為將者,皆出於天子所命之卿,以見兵制雖備於邦國,兵權不屬於私人。此是聖人統御諸侯,防患之深意。 又曰:天子、諸侯兵制,已見司馬序官,惟周家起民為兵之制,散見於經傳。《周禮》亦無明說。說家注解雜見於司徒、司馬,今併類聚於司馬序官云:其一,小司徒、大司馬,所謂可任者,家三人、二人者也。其二,小司徒所謂起徒役無過家一人者也。其三,《漢志·司馬法》所謂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者。其四,鄭氏注小司徒引司馬法,成十百井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者。 陳君舉曰:《司馬法》曰: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出馬一匹,牛三頭。是為匹馬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謂之乘馬。然則小司徒所制,大約民數以中家計之,二家有十二人,可任用者五人。一井八家,四十八人,可任用者二十人。司馬法謂甸出七十五人者,蓋於一甸六十四井之中,五百十有二家之內,一千二百八十人,可任用者,擇七十五人備征伐,籍於司馬。 陳及之曰:班固《漢志》謂:天子畿方千

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兵車萬乘,是為萬乘之主。一井之田,八家耕之,總計六十四萬井之田,為五百一十二萬夫,耕者五百一十二萬家。以此夫家之眾,而供萬乘之賦,蓋七家賦一兵,則是甸出七十五人,亦七家賦一兵。如司馬法之言無疑。列國之賦,皆同此數。 王氏詳說曰:車一乘,合士卒七十五人,則一卒所餘在後。卒復以五十人合二十五人,為一車之士卒,則所餘五十人又在後。車凡三卒,四乘三旅,為車二十乘,三師而車百乘,三軍而車五百乘,六軍而車千乘,此車人參兩以相糾聯之法。 王東巖曰:《司馬法》:天子地方千里,出車萬乘。今六鄉之車已及千乘,總王畿之內,可具萬乘,而有都鄙采地。天子六軍出於六鄉,故千乘因是推之。諸侯三軍止及三萬七千五百人,有車五百乘。《司馬法》云千乘者,亦此意也。故說者謂五百乘,三鄉所出。千乘,闔境所出。 陳君舉曰:《司馬法》又曰: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與前數差錯者,前言總籍民兵,今言謂發民兵。前言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今言井十為通,促零就整,以什起數耳。田制以八家為井起算,兵制以十人為什起算,各從其宜。前四丘為甸,為六十四井,五百十有二家,其籍於司馬者,七十五人。今通十為成,加三十六井,二百八十八家,則一成之中,百井八百家,調發者止三十人。以中家計之,百井八百家,約為丁四千八百人,堪任使者二千人,籍於司馬者四百人有奇。四分當兵之數,發其一分之強,故八百家止言三百家,番休者常五百家。可見周家優民之至。 陳及之曰:《司馬法》言通十為成者,亦併其地言之。於一成百井之中,三分去一,只有六十四井,成地與甸地等耳。何以明之。左氏記:少康在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旅五百人,一成之田百井。夏氏地政三分去二,而治其一,則可耕凡三十三井。井九百畝,除廬舍百畝,而十六家耕之。《孟子》謂:夏后氏五十而貢,則頒田以五十畝為制。如此則三十三井,凡耕者五百二十八家,家各賦一人。舉其全數而用,有眾一旅。由是言之,則通十為成者,亦併其地言之。若然周制於六十四井之中,五百十有二家之內,每七家賦一人,凡七十五人,故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額調發從車則十七家,而遣一人,凡三十人,故曰成。百井士十人,徒二十人,而言三百家者,蓋一人行而十家合資之,則行者三十人,而三百家被其征調也。故五百十二家,止言三百家,餘二百十二家,又留以須後。如是則兵籍甚具,行者益少,所以壯國勢,休民力。及其後,王制敗壞,遂以甸出七十五人者,盡調發之。晉之成縣,縣方百里,而出革車百乘。孫子謂:興師百萬,日費千金。怠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是一人行而七家奉之。或者見此以為先王之制,則失之。 陳君舉曰:周制,每一車七十五人,今甸出長轂一乘,而止發三十人,無乃車多而人少乎。曰:古者軍行,凡革車一乘,七十五人之外,又有重車一乘,載衣糧之屬。其士卒則有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炊子家十人,凡二十五人,與正車為百人。又備副車為補闕,是車不得不多。以一同之地論之,車百乘,士三千人,每革車一乘,重車一乘,通百人,則三千人,凡用車六十乘,餘四五百人。今依司馬法,籍者七千五百人,調者三千人,若是差舛,何也。曰:大國三軍,蓋天子六鄉之地,每家賦一人,以足三軍之數。取其近地為之,以為國家武備。若其調發,則依《司馬法》之制。 又曰:古者,五侯九伯專征,而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出。案詩文王出車云:我出我車,于彼牧矣。自天子所謂我來矣。幽王大東漸漸之石,為東勞西逸,而有不遑朝處之歎。更以《周官》、《司馬法》參考:王有四方之事,則冢宰、徵師於諸侯曰:某國不道,征之。以某年某日,師至於某國。小宰掌其戒具,虎賁氏奉書,以牙璋發之。詩常武王命卿士、太師、皇父,整我六師,冢宰也。王謂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陳行,戒我師旅,率彼淮浦。小宰戒司馬出征也。程伯時為司馬,然則畿兵不遠征,故劉文公平丘之會,對晉人曰:天子之老,請率王賦元戎十乘,以先啟行。至平王東遷,以王人戍申甫,而揚之水始刺之矣。春秋之初,從王伐鄭,猶有陳、蔡、衛之兵。二百四十二年之閒,王人會伐屢矣,左氏未嘗見王師之出,惟敗績茅戎,王師自出,春秋譏焉。至戰國時,京師益弱,諸侯強大,往往猶畏之。西周武公生楚猶曰:一周當二十晉,不百韓不足以伐。周說辭雖或過,實而事情亦略可據。赧王伐秦,尚從銳師,以此知畿兵不用,其力尚寬。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

賈氏曰:此九法以下,皆言邦國以施於諸侯為主。

鄭鍔曰:九法皆佐王平邦國之典。然建牧立監,

大宰之事。設儀辨位,大宗伯之事。制畿封國,大司徒之事。大司馬之所謂建者,特明其法以布告之。

鄭康成曰:平,成也,正也。 王昭禹曰:平邦國,使

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以九伐所以正之,等之,作之,維之,糾之,任之,用之,安之,和之。如此苟戾乎。此然後九伐施焉。則王之平邦國,豈遽加以刑辟之威。

制畿封國,以正邦國。

陳君舉曰:九畿九服,周制也。要之法度所及,止於六服。《書》云:六服群辟,罔不承德。其朝貢盡如禮,止於五服。《書》云:六年五服一朝,是也。 鄭康成曰:封謂立封於疆為界。 鄭鍔曰:制畿封國者,下文所謂侯畿、甸畿、男畿以下是也。既制為九畿之域,乃於其中,或封為五百里之公,或封為四百里之侯,或封為三百里之伯,或封為二百里、一百里之子、男。唯畿有定域,國有定制,則遠近不相侵,小大各相比,邦國可正。

設儀辨位,以等邦國。

鄭康成曰:儀謂諸侯及諸臣之儀。辨,別也,別尊卑之位。 鄭鍔曰:設儀者,自上公九命,以至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或以九,或以七,或以五為節是也。既設為九等之儀,因其儀而為之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以至子男同一位。儀見於設飾之閒,而有隆殺。位見於著定之際,而有高下。其法已定,則等差以明,名分以敘,邦國可等。

進賢興功,以作邦國。

鄭康成曰:興猶舉也。作,起也。 鄭鍔曰:見於德行之謂賢,見於事業之謂功。賢可尊也,受七命者,進為八命之牧。受八命者,進為九命之伯。功可錄也,或加之以地,或進之以律。進其賢者,則不賢者自礪。興其功者,則無功者知奮。邦國可作。

建牧立監,以維邦國。

鄭康成曰:此即大宰建其牧,立其監。 林椅曰:監乃屬長連帥之比。 王昭禹曰:九州之牧,建之於上,使有所統。諸侯之監一國者,立之於下,使有所承。則萬國由此而相比維,與詩所謂紼纚維之同。

鄭鍔曰: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伯,是之謂牧。天

子使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三人是之謂監。既建其牧,又立其監,大邦小國,絲牽繩連,各相繫屬,邦國可維。

制軍詰禁,以糾邦國。

鄭康成曰:詰猶窮治也,糾猶正也。 賈氏曰:制軍,上文大國三軍等是也。詰禁者,士師有五禁,天子禮諸侯亦當有。 王昭禹曰:詰禁或施於國,或施於軍,或施於刑,或施於誓,隨事以言詰之。 鄭鍔曰:無曲防,無遏糴,無有封而不告,無以妾為妻,是謂詰禁。有軍以馭其亂,有禁以詰其違,則邦國可糾矣。

施貢分職,以任邦國。

王昭禹曰:貢以物言,施貢則各以其所有。職以事言,分職則各以其所能。施貢以任其財,分職以任其力,此之謂任邦國。 鄭鍔曰:侯貢祀物,甸貢嬪物,男貢器物,采貢服物,是謂施貢。甸服者日祭,侯服者月祀,賓服者時享,要服者歲貢,是謂分職。貢已施,則土地所有,不敢不入。職已分,則職事所效,不敢不共。則邦國可任矣。

簡稽鄉民,以用邦國。

王昭禹曰:萬二千五百家為鄉,大國三鄉,次國二鄉,小國一鄉,所以處民也。簡,選也。稽,攷也。簡其強弱,稽其多寡,然後眾可用。故曰以用邦國。 鄭鍔曰:王國簡稽六鄉之民,以為軍旅。諸侯之國,蓋亦同之,特無六鄉。《書》云:魯人三郊三遂。既有郊法,則簡稽其民而用之,可也。有民斯有兵,有兵斯有節,邦國可用。 黃氏曰:邦國民籍皆在司徒,軍籍皆在司馬。鄉民,其精兵也。即其籍稽而用之。三代中外皆有精兵,無過防偏失之患。所恃者,其兵皆知仁義禮樂之訓,不可與為亂而已。

均守平則,以安邦國。

鄭鍔曰:城郭溝池,任其萬民,便其守禦。無使國大而所守者狹,國小而所守者廣。匡人達法,則以匡邦國,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無使職貢宜輕者或過乎則,宜重者或不及乎則,守均則力不困,則平,則心不疑,而邦國可安。 王昭禹曰:諸侯為天子守土,則均守者,均其地守也。匡人達法,則正邦國,則平則者,平其八則也。都鄙非無守也,以邦國為主。邦國非無則也,以都鄙為主。地守既均,則遠近無相侵奪之患。八則既平,則高下無或僭忒之愆。邦國於是安而無危。

比小事大,以和邦國。

鄭康成曰:比猶親使大國親小國,小國事大國,相合和也。《易·比·象》曰: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鄭鍔曰:大國恃其強足以吞併小國,忘其微敢於倔強,使大者不恃其強而絕之,小者能盡其禮以承之,則邦國可和。 孫氏曰:天官,經理邦國者也,故曰治。夏官,董正邦國者也,故曰政。司馬統六師,則九伐之法莫先焉。先王姑後之,首欲建邦國之九法,何也。蓋九法皆政之大者,所當修明於國家閒暇之時。九法常明,諸侯皆歸於康樂和親之域,奚以九伐為。九伐特不得已而用之。

以九伐之法正邦國。

鄭鍔曰:諸侯有罪,輕重不一。至用兵以誅討之,必聲其罪。左氏曰:有鐘鼓曰伐,言聲其罪也。

馮弱犯寡,則眚之。

鄭康成曰:馮猶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 鄭鍔曰:王氏本注說眚字,謂詘其爵,命削其土地,使強更弱,眾更寡,若人之眚瘦然。未免與下文削之相似。眚宜如易有災眚之眚,用兵治之,使若災眚然,不能逃其患也。 李嘉會曰:眚之謂宣揚辭令,以明其惡,使之自眚。

賊賢害民,則伐之。

鄭鍔曰:伐如伐木之伐,去其根本,勿使再生之理。賢足以長民,賊之,是不義。民者,邦所恃,害之,是不仁。聲罪而伐,翦夷去之。

暴內陵外,則壇之。

鄭鍔曰:暴內則為惡於國中,陵外則肆侮於四鄰。不可以為君,宜除而去之,如除地為墠之壇。 鄭康成曰:壇讀如同墠之墠。《王霸記》曰:置之空墠之地。置之空墠,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賢者。

野荒民散,則削之。

鄭鍔曰:王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為諸侯者,有田野不能治,至於荒蕪。有人民不能聚,至於離散。則不能保有其大也。故削之使小。如漢削諸侯王郡是也。譙郡張氏曰:先王知禮義本原,起於稼穡之際。故於農事,常先天下之政。諸侯助成王祭,臣工之詩,因其歸而戒以農事,由此故也。先王巡四岳,較諸侯之善惡,其慶始於土地辟,田野治。其罰始於土地荒蕪,田野不治。夫戒諸侯之事,莫急於新畬之勤。制諸侯之賞,罰莫先於田野之政。先王之意可知矣。

負固不服,則侵之。

鄭康成曰:負猶恃也。固,險可依以為固也。不服,不事大也。 鄭鍔曰:侵如侵千之疆之侵。說者以為,粗曰侵,又云淺曰侵,謂略以兵加之,蓋恃險者必坐而困。敵國攻險者,必至於多殺人。侵之以兵,使知險之不足恃,乃控制負固之良策。

賊殺其親,則正之。

鄭康成曰: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 鄭鍔曰:正者,正也。賊殺其親,則是不知有人倫者也。正者,明其尊卑之序,定其昭穆之等,執而殺之,可也。

放弒其君,則殘之。

鄭康成曰:放,逐也。殘,殺也。《王霸記》曰:殘,滅其為惡。

犯令陵政,則杜之。

鄭康成曰:令猶命也。《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鄭鍔曰:犯令,以諸侯而抗天子之命。陵政,以諸侯而侵天子之權。

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鄭康成曰:《王霸記》曰:悖人倫,外內無以異於禽獸,則誅滅去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於邦國都鄙,乃縣政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

易氏曰:政謂九法、九伐之類。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鄭康成曰:畿猶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里為界,其有分限者九。 王昭禹曰:九畿,又謂九服。畿言其有界畫,服言其服王事。 鄭康成曰:籍,禮差之書。

黃氏曰:政職,司馬、政典所當奉行者也。其主在

兵,故令賦在其下。 鄭鍔曰:政職者,歲事之常。大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則政職之施,本於大宰。乃使大司馬,以九畿之籍而施之者,先王之意以為,列天下為九畿,載於籍,以為典,故施之以職,使奉承而無替。不可不使畏王朝之威也。 賈氏曰:侯,候也,為天子伺候非常。甸者,為天子治田,以出賦貢。男者,任也,任天子之職事。采者,采取美物,以共

天子。衛者,為天子衛守。蠻者,縻也,以近外裔縻繫之以政教。自此以上六服,是中國之九州,自此以外,是外裔之諸侯。此蠻服與大司徒要服亦一也。要者,要束以文教也。夷者,以外裔而稱也。鎮者,去中國稍遠,理須鎮守也。稱此三者,總號蕃服。《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 王昭禹曰:侯畿者,以言扞外而蔽內。甸畿者,以言井牧其地,什伍其民。

鄭鍔曰:男畿者,言於此建子男之國,天子千里

之外曰采地。蠻之為言緡也,遠王國者,羈縻之足矣。夷之為言易也,又其遠者,當以簡易之道處之。

王昭禹曰:鎮如四鎮之鎮,以安鎮中國為主。

自侯畿至衛畿,謂之中國,所謂疆以周索也。自蠻畿至蕃畿,謂之四裔,所謂疆以戎索也。 陳君舉曰:曹去王城八百里,乃為甸服。鄭去河北密縣百七十里,乃為男服。曹順流極便,鄭有城北虎牢之險。然則五服惟以便不便為義。非若畫為碁局然也。 王氏曰:方千里曰畿,則《禹貢》所謂甸服也。甸服面五百里,則為方千里矣。其外侯畿、甸畿,《禹貢》所謂侯服也。又其外男畿、采畿,《禹貢》所謂綏服也。又其外衛畿、蠻畿,《禹貢》所謂要服也。又其外夷畿、鎮畿,《禹貢》所謂荒服也。又其外蕃畿,在《禹貢》五服之外。 易氏曰:此言外方五百里,則以方言之,非言面也。以方言之,是每面,面二百五十里,兩面之方為五百里。自侯畿至蕃畿,通為二千五百五十里,兩面相距,通為四千五百里。并王畿千里,通為五千五百里。其增於禹者,五百里之蕃服耳。然周之蕃服,雖不列於《禹貢》九州之外,而《禹貢》九州之外,或建五長,東漸西被,即成周蕃服之域,是周之蕃服,其名雖增於禹,而地未嘗增也。 陳及之曰:周九州之閒,雖方七千里,大概與四裔、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并言之。其實諸侯封守之地,不如是廣也。然必兼外裔而言者,以見當時王化所被者廣,九州之閒,悉奉正朔。朝貢與內諸侯無異,故職方氏并言之。或者泥《大行人》之說,謂九州之外,謂之蕃國,自要服以上,朝覲有常節,貢賦有常職,為內諸侯無疑也。不知《大行人》亦要言之耳,非必九州之內皆諸侯,九州之外皆邊裔。以《王制》考之,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不盡恆山。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是天子壤地之實。其閒亦有戎狄錯居其閒,如魯徐戎之類,是又荊楚之地在江漢之閒。自楚以南,悉百越之地,而衡山在楚之極南,安在天子之封內邪。推一邊而言,則四旁可知矣。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李嘉會曰:司馬令賦必兼地與食言之,酌民之力,而後令之也。故曰:可用之數。 黃氏曰:軍賦,小司徒令之。大司馬又令小司徒掌民事,通於軍賦。大司馬掌兵,而軍賦所出,不可不知。言凡自鄉遂達於邦國都鄙矣。康成獨言令邦國之賦,非也。六鄉亦以地之媺惡,人之多寡授田。鄭獨曰如遂,亦非也。國野賦稅異制,而百畝之利,必均上中下地。媺惡雖不等,而以易田均其力,故其歲入多寡,亦不甚較據百畝計之。上地入雖多,而食者眾,故為三之二。中地食者少,故為半。下地食者益少,故為三之一。令賦必先使民食不闕,而後共賦,先足其食,而後餘用取具焉。故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司馬主賦,而民食先之,異乎後世之為兵矣。 鄭鍔曰:說者謂上地、中地、下地,非上農夫、下農夫也。以中等寄,明上下之義耳。上地者,中地之上。中地者,中地之中。下地者,中地之下。家八口以上,則授上地。上地乃有田百畝,萊五十畝,故得以食其半,一人為家長,可任者當二,家五人,此云上地食者三之二。既非八口之上地矣。又家出可用者三人,又非八口共出七人之數。故說者言用中等,以寄明上下之義。以為諸侯之國,其制然也。司徒言可任者,以力役為主,此言可用者,以用兵為主。 劉氏曰:小司徒均土地,稽人民,周知其可任之數,蓋與此同,而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則司馬令賦,以地與民制之者。竭作其羨於四時之田也。或家三人,或家二人,或二家五人,皆所以教之戰也。伍兩卒旅師軍,為正兵者,鄉遂十有五萬人,而羨卒在外,郊野都鄙之兵又在其外,莫不軍制其師,師制其旅,旅制其卒,卒制其兩,兩制其伍。而大司馬總其軍,而律以為用也。既習之以田獵,又試之以追胥,馳騁之而隊伍罔差,發刺之而進退用命,為其可以起六軍,而行九伐也。則家選一人,而精強可獲矣。軍無闕數,戰無敗軍,由教之者眾,而用之者寡焉。聖人之慮精密如此,此司馬所以肅諸侯,而正

邦國也。乃因四時之田以教戰也。 林椅曰:制軍與令賦,自是二事。制軍以夫家眾寡為之施舍,令賦視其地之可任之數。且如一軍萬有二千五百人,通以上地豐年計之,役之,三月而畢,計當可任者一百十二萬二千人。蓋力政、財政,自是二事故也。嘗疑王畿千里,故天子六軍,千里之地以封公者四,而大國三軍,是十有二軍也。況小大之國,參錯而居,則舉一州之兵,不啻倍天子之軍,則封建為不利於王也。又國益小而賦役益繁,則封建為不利於民也。然當時行之,後世頌之,何哉。蓋制軍以命卿,命卿所以簡習其民耳。上地可任者,家三人,豐年公旬用三日,是一百十二萬二千人之賦,可役萬有二千五百人。三月而畢,故侯國之兵,不自用,亦不足用也。五伯之盛,非得列國之兵,則不能成兵車之會。至其盛者,亦不過成師以出,其受伐者,則有悉境內之兵以應之者矣。是列國之兵,可以守而不可用以行也。故天子曰萬乘,諸侯曰千乘,與夫三軍六軍之數,亦數賦而約言之耳。

中春教振旅。

鄭康成曰: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

王氏曰:春陽用事,非兵之時。 鄭鍔曰:是時兵

當藏也。 王昭禹曰:振如振領之振,振而整之也。方其出,則治之以行陳之事,均服同食,以一眾心,無暇整其儀飾。及其入焉,明尊卑,辨貴賤,此所以整之也。 李嘉會曰:一歲之功,必因春之興作發生,而後萬物成。振旅必於春,示一勞而永逸也。

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

鄭康成曰: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 賈氏曰:熊虎之旗。 鄭鍔曰:司徒於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六鄉之民。遂人於起野役,以遂之大旗,致六遂之民。民之目熟於熊虎之狀,久矣。及是時,鄉遂之官,致之而來,司馬亦以旗致之,因民之所習熟者,使之易知爾。 王昭禹曰:田獵所習,無非軍事。故平列陳如戰之陣。平者,高下如一之謂。 易氏曰:合其眾以成列,陳其列以為陳。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

賈氏曰:春夏秋各教其一,而必春辨鼓鐸者。鄭鍔曰:春陽用事,雷始出地,於卦為震。而韗人冒鼓,必以啟蟄之日,教以此時,從其類也。 黃氏曰:有節制而後能勝,金鼓所以節制也。故於教振旅辨之。王雖親征,六卿分將,元帥居中。甘誓常武城濮,陳有古法。 鄭鍔曰:路鼓,四面之鼓。王于軍中自鼓,軍事宜執鼖鼓,乃使諸侯執之。自執路鼓,何邪。王道之大,無所不通。以道統眾,不必自執軍中之事。諸侯從王,欲使軍將以下,皆聽命,故尚之於諸侯。

李嘉會曰:路鼓,非軍事所宜用。蓋象人君,聲教

當四達而無閒。 王昭禹曰:鼓之大謂之鼖,諸侯以敵王愾為事,則執賁鼓。 鄭鍔曰:軍將者,卿六各為一軍之將。 王昭禹曰:晉以進為義,將以統眾而役敵,有進而已,故執晉鼓。 鄭司農曰:提讀如攝提之提,謂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馬髦上者,謂之提。 項氏曰:提鼓之有柄者。 鄭鍔曰:使師帥執之者,五百人之眾,左提右挈,在掌握之意。

陳氏曰:鼙,應鼙也。大鼓謂之鼖,小者謂之應。

鄭鍔曰:旅帥視師帥為卑,故執鼙者,鼓之小而卑者也。 項氏曰:鼙以令鼓,故旅帥執之。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以非旗不足以指麾故也。自旅而上,然後有鼓,以非鼓不足以令眾故也。 黃氏曰:進則患怯,退則患紛。軍將執晉鼓,以銳其進。卒長執鐃,以肅其退。 鄭鍔曰:百人之卒長,知其當止則止,故使執鐃以止。鼓,二十五人之兩,司馬知其當進,則進故使執鐸以通鼓。五人之長曰公,司馬軍制,自五人始。人之寡不能節制,則眾皆無節矣。故使執鐲以節鼓,其職至卑,其名乃同於司馬,欲重其權以服人也。 王氏曰:謂之公,以別於私,亦稱司馬所謂家司馬是也。鼓,陽也,尊者執之。金,陰也,卑者執之。鐃以止,鼓與陽,更用事焉。故卒長執之通鼓,節鼓佐陽而已。故兩司馬公,司馬執之。 李嘉會曰:賁鼓、晉鼓、提、鼙、鐃、鐲、鐸之器,考之鼓人,或和鼓,或節鼓,或止鼓,相雜成聲,以起其歡喜鼓舞之心,而寓其進退作止之節。踴躍感動,而知所防範。此金鼓相閒而作之意。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鄭康成曰:習戰法。 李嘉會曰:兵事宜尚威武敏捷,必以進退、疾徐、疏數教民者。觀武王伐商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兵在於結陳之固,進退之齊。武侯八陳,進則皆進,止則皆止,所以不可破。齊之技擊,魏之武卒,秦之銳士,終不可以當威。文之節制者,

由此而已。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王昭禹曰:攻鬥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馳騁而逐禽獸,人情之所同欲。以情之所不欲者萬,於所同欲之閒,此人情樂為之用,而四時教戰,所以皆寓於田。 項氏曰:春田謂之蒐。蒐,擇也。春恐害物,故擇而取之,不圍澤,不殺胎,不夭妖,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蓋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禮。蒐而取之,敬且有禮矣。 鄭鍔曰:將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馬以軍法誓民。所謂有司者,肆師、甸祝也。肆師大田獵祭表貉,則為位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則有司謂此二官明矣。鄭康成以為大司徒。考《大司徒》無表貉事,其說非也。

鄭司農曰:貉讀為禡,禡謂師祭也。書亦或為禡。

鄭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薛平仲曰:表貉而後誓,可以肅眾。 李嘉會曰:要之以神,則民知敬,而節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鄭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誓曰:無干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賈氏曰:無干車無,自後射者,據漢田律而言也。假馬,謂獲禽所算之籌。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鄭鍔曰:雖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臨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馬所以誓之也。 賈氏曰:誓民,即大閱群吏,聽誓於陳前。鼓者,即中軍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鄭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呂大臨曰:春者,鳥獸孳尾之時。君子養其仁心,重傷生物之類,至不得已而後取,則多取之為暴,不如寡取之。圍澤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傷未成之物也。大司馬春蒐田,遂圍禁,則天子合圍矣。此言國君不圍澤,下於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則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又云:不麛不卵。與此異者,《王制》所言,不純用《周禮》也。 鄭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豜於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鍔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馬乃用火田,蓋春而焚萊,將以田也。春而焚山林,傷生意也。此所以有無焚之令。 賈氏曰:此祭社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鄭鍔曰:《詩》曰:召伯所茇。又《左傳》言:晉大夫茇舍從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軍行而草止,未有營壘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尢嚴。防患之道,夜事尢急。教之無素,則是以眾予敵矣。教茇舍獨於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動。季春,生氣方盛。惟夏之時,生於春者,至是益長。長於春者,至是益茂。軍屯其中,患生不虞。又況莫夜之時。 賈氏曰:草字釋茇,止字釋舍。

群吏撰車徒,讀書契。

賈氏曰:群吏謂軍將至伍長,各有部分,皆選擇其甲士步卒之等。 鄭鍔曰:晝而戰,目足以相識。至於夜,則惟以耳相聞。苟不辨其號名,則無以為別。故命群吏各,撰述其車徒之數,以知多寡之目。又讀誦其書契之文,以辨名號之用。軍中之書契,如後世所謂尺籍、伍符。先儒謂師田之簡稽,疑簡稽不可謂之書契。撰者,述陳之義,讀其簿書之籍,使知其或用名,或用號,以為別。目見耳聞,名已習熟,則草舍雖在深叢翳薈之中,聞其號名,皆知其為某人。

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

賈氏曰:辨名者,此帥以門名以下是也。 黃氏曰:號名為夜事,今軍夜有號。康成以為徽識,披之以備死事。夫徽識綴於膊上,夜事將何以辨。 鄭鍔曰:帥為六軍之帥。〈鄭康成曰:謂軍將及師帥至於伍長〉公邑閒田,謂之縣,小都謂之鄙。〈鄭康成曰:謂縣正鄙師至鄰長〉大夫謂之家,〈鄭康成曰:謂食采地者之臣〉鄉謂六鄉,〈鄭康成曰:謂州長至此長〉野,六遂也。〈鄭康成曰:謂公邑大夫〉或以門,或以號,或以邑,或各以其名,皆有一定之稱。為主將者名號若此,為卒伍者從而稱之,耳聞而心知,心存而意屬。莫夜之閒,亦識所從矣。帥以門名,蓋門者,人之所由以出入。帥者,人所由以進退,取象猶門也。縣與鄙一,為天子之吏,一為公卿王子弟,故各以其名,所以別異,其為某縣某鄙之人,大夫用號者,則為美稱也。鄭謂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擾之類,是以家號為名也。〈項氏曰:若費若成。易氏曰:以見平日訓治之素〉六鄉有六州長,鄉之軍法,至州而成,故以其州之名名之,言某州之師也。六遂於鄰長,言邑中之政於里宰,言掌比其邑之眾寡於遂。大夫言凡為邑者,此六遂

為邑之證也,故言某邑之師。 黃氏曰:帥皆卿也。王城十二門,自國中以達於郊,分為鄉,六卿治之。是則一鄉二門,故以門為號,所引東門襄仲、桐門右師皆是也。 易氏曰:以所居門名之,見平日統御之方。 黃氏曰:縣鄙遂兵州六鄉,餘兵居四郊者,比閭族黨州,猶鄉法也,獨不為鄉耳,故稱州焉。甸稍縣都皆野也,甸以縣鄙見稍,以家見稍,不為家,縣都不為鄙,則亦為邑,天子使吏治之,而通稱為野。王畿之兵,盡在此矣。都鄙,自有主者。 黃氏曰:百官有軍事在軍者,各象其事,以為號名。 鄭康成曰:夜事,戒夜守之事。草止者,謹於夜,於是主別其部職。 王東巖曰:茇舍之教,乃下寨法,專以辨軍之夜事。蓋休兵偃師之時,宿火而寢,目固無見也。銜枚而處,耳固無聞也。將以鼓鐸而聲之,則所聞必亂。將以旗物而徽之,則所見必昧。於是專以號名為尚,而號名又必外假者,所以防奸細及閒諜等事。先儒不知夜事與夜戰不同,多以管仲內政之作,使之晝戰目相視,夜戰聲相聞引證。司馬夜事,在於休兵。管仲夜戰,所以用兵。豈可同日而語。

其他皆如振旅。

王昭禹曰:若平列陳,與夫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皆然。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王昭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為苗,除禽獸之害故也。如蒐之法,則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圍禁之類,皆與蒐同。 鄭康成曰: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主用車,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賈氏曰:車行遲,故取獸少。 王昭禹曰:夏田以車為主,以物生於春,長於夏,以車馳逐而取之,其利密於春之用火矣。以東山之詩攷之,其言曰:敦彼獨宿。亦在車下,則茇舍夜事,宜用車矣。 鄭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賈氏曰:引《王制》者,據始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據始殺而言也。《王制注》:佐車,驅逆之車。案田僕掌佐車之政,設驅逆之車,則佐車與驅逆之車異。但《王制》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則所謂以禴夏享先王。 鄭鍔曰:礿以飲為主,四時之享,皆用孟,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蓋因田而享也。田已得禽,則歸而享祀,猶戰而得雋,則歸而告廟也。然四時之田,春秋祭社與祊,惟冬夏享廟,何邪。春田為民祈,秋田為民報,田以民事為主,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音畫〉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

崔氏曰:中秋,陰氣始肅,在於殺物。故用治兵為稱。

王昭禹曰:旗物以作戰也。故於教治兵,辨旗物

之用。 鄭鍔曰:九旗,曰常,曰旗,曰旃,曰物之類,其義不一。自王而下,以至於百官,分而載之,各寓意義於其閒,非苟然也。得天而久照者,日月之常。治兵載大常,所以見王者有常德,而立武事之意。凡旗之畫,皆二物,旂獨畫龍相交,非也。交與蛟同,諸侯於國有君道,龍之象也。入朝有臣道,蛟之象也。所以載蛟龍之旂,熊虎之噬,百獸畏之,軍吏者,六軍之帥,當以威武為先。載熊虎之旗,使將卒畏威而趨令也。通帛則不畫他物,純而不雜也。師都則公卿大夫王子弟之在都鄙者也。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所以載通帛之旃。此言鄉遂,又言郊野,則師當為都鄙之吏,明矣。雜帛為物,則雜而不一也。鄉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比閭族黨之名,遂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鄰里都鄙之號,可謂雜而不一矣。所以載雜帛之物,龜有甲以自衛,蛇有螫以毒人,皆北方之屬也。天地之氣,始於北方,幽隱之所聚,而龜蛇者,至幽陰之物。畫之於旐,以示夫殺氣之所始也。先能自衛者,然後可以殺敵。所以載龜蛇之旐,《書》曰:我則鳴鳥不聞,謂鳳也。隼之物,貪賤之鳥也。鷹鸇之類,安可與鳳為伍。說者皆以為鳳及隼,疑當為鷹隼也。蛟龍,取其能變化。熊虎,取其有威。龜蛇,取其能自衛。則鷹隼,取其勁疾矣。百官者,六卿之屬,欲其臨事之勁疾,所以載鳥隼之旟。凡行,左青龍而右白虎,前朱雀而後元武。謂此四者,然軍法正成於鄉遂,而鄉遂大夫乃不預四旗之列而載物者。說者謂,其象已屬於軍吏,己無所將故也。凡旗,皆謂之載者,言載之於車上也。既有旌旗,又有小徽識之,上各書其事與號,以為別識也。〈鄭康成曰:書當為畫事也,號也,皆畫以雲氣〉司常謂之畫,此謂之書。王安石謂書詳於畫,既書又畫,使人易辨而已。余以為,司常指大閱而言,此指治兵而言。

大閱畫,治兵書,各有所主,不一法也。 薛氏曰:大閱,閱軍實而已。治兵,則軍法在焉。軍法行,前朱雀,後元武,左青龍,右白虎。則諸侯載交龍之旂於左,軍吏載熊虎之旗於右,百官載鳥隼之旟於前,郊野載龜蛇之旐於後。鄉遂師都載旃與物於其旁,然後王載大常於其中,而加高焉。故曰:招搖在上。此治軍所以有軍法也。大閱,則閱軍實而已。孤卿建旃,孤卿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孤卿,即謂之師都。故師都亦載旃。大夫士建物,大夫士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士大夫,即謂鄉遂,大夫士之師眾者矣。故鄉遂亦載物。大閱之師,都建旗,治兵之軍,吏載旗者,蓋師都軍吏,皆以孤卿為之,所以皆有取乎旗。大閱之州,里建旟,治兵之百官,載旟者,蓋州里之長,即為軍中之百官,所以皆有取乎旟。至大閱,則縣鄙建旐。治兵,則郊野載旐。蓋田役軍旅,皆王之事。雖命服不同,而同於四斿,其所辨者,有名號存耳。若夫大閱有師都而無軍吏,治兵有軍吏又有師都,蓋師都所以治徒者也。軍吏所以將卒伍者也,大閱以治徒役為主,特有師都而已。治兵以將卒伍為主,亦治徒役者也。故軍吏師都並立焉。大閱,師都之所建。治兵,軍吏之所載,皆熊虎之旗。則大閱所以威眾者,師都也。治兵所以威眾者,軍吏也。皆以孤卿為之,故其序在州里鄉遂之上。謂之吏,則任以事也。謂之師,則帥其眾也。謂之都,自采地言之也。 王氏詳說曰:九旗之用,凡有所將者,有所畫,則日月、交龍、熊虎、鳥隼、龜蛇是也。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雜帛、全羽、析羽是也。大閱之時,孤卿大夫士與夫六鄉、六遂、三等采地之大夫,咸在師都。將都鄙之兵,州里縣鄙將鄉遂之兵,此師都所以有熊虎之旗,州里所以有鳥隼之旟,縣鄙所以有龜蛇之旐。孤卿大夫士,則從王耳。此所以建旃建物也。治兵之時,孤卿大夫士不必盡出,所以從王者,百官也。命卿之為軍吏者,三等采地及鄉遂之兵,皆屬於命卿矣。雖師都不過載通帛之旃,鄉遂不過載雜帛之物,至於郊野雖有龜蛇之旐,邑外曰郊,郊外曰野,特四等公邑之大夫,將四等公邑之兵,以四等公邑之兵,不屬命卿故耳。是以司徒於軍旅,田役以旗致萬民,鄉師於四時之田,以司徒之旗致眾庶。而鄭氏皆以為熊虎之旗。且司徒,卿也。卿當建旃,而必建旗,以其於師田,則為軍吏矣。此熊虎之旗,在司常,則列於旃物之下,在司馬,則列於旃物之上,豈非以所將為主乎。

鄭鍔曰:司常之大閱,自王與諸侯而下,有孤卿,

有大夫士,有師都,有州里,有縣鄙。先儒之說曰:師都者,六鄉、六遂之大夫也。州里縣鄙者,鄉遂之官,互見約而言之也。且大閱之時,內而國中,外而鄉遂,遠而都鄙公邑之兵,宜無不在。安有朝之孤卿大夫盡出,而下則六鄉、六遂之大夫不出焉。又其下,則止於鄉遂之官而已矣。鄉遂大夫與鄉遂之官,不過皆鄉遂之吏。既曰師都,又曰州里,又曰縣鄙,寧非雜而無辨乎。大司馬之茇舍,自帥而下,有縣鄙,有家,有鄉,有野,有百官。先儒曰:縣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也。家謂食采地之臣,鄉謂州長至比長,野謂公邑大夫。且自內而外,則六鄉也,六遂也,家邑也,都鄙也,是其序矣。今先言六遂之縣鄙,後及大夫之家邑,又其後乃及六鄉,又其後乃及野之公邑,又其後乃及百官,而都鄙不與焉。又所謂縣鄙者,不過六遂之屬耳。特言各象其名,家也,野也,百官也。人非不眾,反不以名言之,豈非雜而無辨歟。大司馬治兵,自王與諸侯而下,有軍吏,有師都,有鄉遂,有郊野,有百官。先儒之說曰:師都者,遂大夫也。鄉遂者,鄉大夫也。郊者,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者,公邑之大夫也。且師都之名一耳。於大閱以為六鄉、六遂大夫,至是又專指為遂大夫,何也。六鄉有鄉大夫,經之明文也。至是又以鄉遂皆為鄉大夫,何也。鄉遂可謂之郊野,公邑閒田亦可謂之郊野。至是分郊以為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分野以為公邑大夫,何也。豈非雜而無辨歟。蓋成周法制如織有經。司常之大閱,王也,諸侯也,孤卿也,大夫士也,不言可知。若所謂師都者,都鄙之長耳。所謂州里者,六鄉之吏耳。所謂縣鄙者,六遂之吏耳。何以謂師都為都鄙之長,蓋四百里之小都,五百里之大都,皆眾之所聚也。自其有先君之主言之曰都,自其人民為甚眾。言之曰師,則師都者,非六鄉、六遂大夫,明矣。何以謂州里為六鄉之吏,蓋一鄉者,五州之積里者,即民所居之稱。州長言大攷州里,鄉師言受州里之役,要皆指六鄉言之,則州里非遂之官,明矣。何以謂縣鄙為六遂之吏,蓋一遂者,五縣之積,遂有縣正,有鄙師,故通以縣鄙稱之,遂為縣鄙,猶稱州里,知其為鄉也。則縣鄙者,非鄉之官,又明矣。大閱之際,內而六鄉,外而

六遂,遠而都鄙,皆以兵從。其為法制,真不亂也。今謂師都為六鄉、六遂大夫,安得不雜而無辨歟。雖然,大閱有縣鄙,茇舍亦有縣鄙,其名則同,其人則異。夫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所謂師都即孤卿耳,百官即大夫士耳,鄉以州名即六鄉耳,野以邑名即六遂耳,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縣鄙,則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與大閱之縣鄙異也。經稱縣鄙,固有二說。以六遂之中,有縣正,有鄙師,故舉縣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縣鄙名之。是其名則同,其人則異。今攷大閱之縣都,知其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鄉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觀經言各象其名,亦可以見。何則遂之縣都統於一遂,不當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後可以謂之各。蓋各象其名,則知所謂縣者,自是小都。所謂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則,治兵所謂軍吏,即大閱之孤卿,與茇舍之帥也。所謂百官,即大閱之大夫士,與茇舍之百官也。所謂師都,即大閱之師都,與茇舍之縣鄙也。所謂鄉遂,即大閱之州里縣鄙,與茇舍之鄉及野也。若夫郊野,則指公邑閒田之吏而已,與鄉遂之郊野異矣。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皆有閒田。天子使吏治之,謂之公邑。縣師六官,所謂甸稍郊里之地域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總而名之耳。然於大閱,於茇舍,皆不預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聽乎役也。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眾無所不起,則公邑之師理,無不起,而經俱不言者,舉內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數,未嘗雜而無辨。

遂以獮田,如蒐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音方〉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則秋用羅宜矣。 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及繹祭乃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